高速铁路劳动安全学习资料_动车论坛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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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铁路劳动安全学习资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高速铁路运行区段作业人员的劳动安全,依据铁道部有关安全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应于高速铁路列车运行速度在200km/h及以上区段。
第三条高速铁路劳动安全管理必须坚持“行车不上道、上道不行车”的安全原则。集团公司各相关单位要根据本办法,紧密结合实际,制定高速铁路劳动安全控制细化措施。
第四条各单位要对所有进入高速铁路区段作业的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劳动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使作业人员熟知高速铁路区段作业劳动安全标准和防范措施,未经专门的劳动安全培训和考试合格的人员,不得进入高速铁路区段作业。
第二章控制措施
第五条高速铁路运行区段固定设备的上线检查、检测、维修和施工作业都必须安排在垂直天窗时间内进行。高速铁路的维修、施工作业除严格按集团公司制定的高速铁路施工管理相关办法执行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天窗(或封锁时间)以外,任何人员禁止进入防护栅栏、桥面或隧道内。正常天窗(或封锁时间)内进入线路作业,必须从工作门进入,严格执行工作门管理制度。
2.现场施工人员必须听从施工负责人的统一指挥。驻调度所(车站)施工联络员应与施工负责人确保通讯畅通,及时了解施工情况。驻调度所(车站)施工联络员与施工负责人联络中断或联络困难时,严禁盲目销点,待联络恢复后,必须得到现场施工负责人确认后,才能销点放行列车。
3.施工及配合单位应切实加强施工作业前、中、后的联系,加强施工现场监控;上道前,施工负责人应清点作业人员、作业机具及材料数量;施工结束后开通前,施工负责人必须清点人员和机具,确定人员、机具及材料全部撤出防护栅栏以外、作业车辆返回库线,方可通知销点。
第六条遇设备发生故障进行上线检查抢修等特殊情况,必须得到本线封锁、邻线最高运行速度≤160 km/h临时限速的调度命令,按规定设好防护后,方可上道作业,并执行以下规定:
1. 高速铁路区段相关单位对面临需上线处理的各种非正常故障情况要充分超前预想预测,有针对性地制定应急故障处理、施工维修等劳动安全防护程序、标准、措施、呼唤应答用语和劳动安全联防互控办法与预案。
2. 高速铁路区段相关单位上线处理应急故障时,要按规定设置防护,防护员必须按规定携带灯旗音响信号、GSM-R手持机、对讲电台等防护备品。
3. 高速铁路区段相关单位遇上线处理应急故障时,所有作业人员首先须将防护用品、用具佩戴齐全,驻调度所(车站)施工联络员须与列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准确联系列车运行计划动态,并及时准确告知现场负责人,未采取人身安全防护措施或措施不到位的,禁止盲目冒险处理故障。
4.处理双线之一线应急故障时,必须采取拉绳防护措施(设置防护绳必须牢固稳定,具体设置办法由相关业务处室制订),遇邻线来车时,本线必须停止作业提前下道避车。
5.高速铁路区段相关单位上线处理应急故障作业,作业人员下道避车必须在本线一侧安全距离避车,禁止分散多处或跨线避车,严禁在双线线间站立避车。
6.驻调度所(车站)联络员施工时必须每3—5分钟与现场防护员通话,随时掌握现场施工
进度及工程机械的作业情况,一旦联络中断(连续3次通话不到视为联络中断),工地防护员应立即呼叫作业人员停止作业,按上述要求下道避车。
7.遇有能见度不足200m的大雾、暴风雨、雷电密集、扬沙等恶劣天气时,禁止上道作业。应急处理故障等必须作业时,应采取特殊、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故障发生区间进行全线封锁。
8.中途因动车组故障停车后须下车进行故障应急处理时,由随车机械师向司机提出要求,司机向调度所申请临线限速或封锁命令,在本线一侧处理故障时临线限速160km/h;在两线间处理故障时停车区间全线封锁。
第七条高速铁路区段接发列车作业人员必须站在安全线以内的指定位置接发列车,严禁进入安全线以外。
第八条高速铁路区段相关单位要进一步强化规范高速铁路防护人员的任职条件、上岗资质,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防护人员应身体健康,无眼疾、耳疾、心血管疾病等。同时要明确防护人员防护备品的配备,防护人员的防护工作细化标准。
第九条高速铁路区段有关单位应按照集团公司相关高速铁路《行车组织细则》的规定,针对所涉及的设施、设备、场所存在的人身安全危险因素,确定本单位的劳动安全关键点,制订劳动安全关键点控制措施,按照“六有”标准落实卡控,确保作业人员的劳动安全。
第十条高速铁路区段相关单位每半年要对参与高速铁路区段作业及管理的所有人员专门进行一次劳动安全“学规对标”强化培训和持证上岗考试;相关单位每半年要集中对防护员进行一次劳动安全防护规章业务知识的专门培训和考试考核,对考试不合格、不胜任人员要及时调整。
第十一条高速铁路区段相关单位每月要对执行和落实高速区段劳动安全控制措施情况进行检查,并纳入每月安全分析例会,发现隐患问题要及时建档登记,并立即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落实责任人,及时监控销号整改。
第十二条高速铁路区段相关单位要按照《技规》和铁道部、集团公司劳动安全有关要求,切实增强安全责任意识,突出安全关键环节卡控,规范作业行为和标准,防止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三条高速铁路区段相关单位对铁道部和本系统另有高速铁路劳动安全管理规范的,要一并贯彻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监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