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建造师管理办法(总5页)
公司注册建造师管理办法(范文)
公司注册建造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注册建造师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非年薪制的员工。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建造师证书是指一级建造师证书和二级建造师证书。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员证包括交通部安全员证及建设部安全员证。
本办法所称的职称包括助理工程师、中级工程师及高级工程师。
本办法所称的相关证书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员证书、职称证书。
第四条公司对建造师的聘用及建造师证书的初始注册、继续教育、证书复审及单位变更等相关工作实行统一组织实施和管理,具体管理工作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资质管理部具体实施。
员工取得建造师证书,及时与公司人力资源部联系,将资格证书及考试合格登记表交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并按照建设部注册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供完整、真实的个人资料,由资质管理部审核后,统一注册申报。
第五条建造师证书注册在公司不得少于3年。
注册建造师应取得与注册建造师证书相配套的安全员B类证书,及相应的职称证书。
相关证书在外单位的,应积极办理变更转移手续。
第六条公司鼓励员工将建造师证书注册在公司。
公司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的组织和宣传工作,强调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申报工作对企业和个人的重要性,积极鼓励和支持员工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建造师及相关执业资格考试和取证。
第七条建造师证书注册在公司的,公司与其签订书面协议,公司从建造师证书注册成功之日起(即建设部门网上公告之日起)给予与市场价格相近的待遇标准,暂定证书使用费用标准如下:第八条员工同时持有一级、二级建造师证书的,费用标准择其一约定,不得兼得。
第九条公司人力资源部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核算,费用按月等额以工资形式发放,具体发放办法及日期以协议约定为准。
公司工程证书管理制度内容
公司工程证书管理制度内容
一、制度目的
明确工程证书管理的目标和意义,确保所有相关证书的申请、使用、保管和更新等环节符
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提升项目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涉及工程建设、监理、设计等相关业务的部门和个人,包括但
不限于项目经理、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三、证书分类与管理责任
详细列出公司所需管理的工程证书类型,如施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质量管理体系
认证等,并明确各类型证书的管理责任人或部门。
四、证书申请流程
规定证书申请的标准流程,包括资料准备、申请提交、审核跟进以及证书领取等步骤,并
对每一步骤的负责人和时间节点做出具体要求。
五、证书使用规范
说明证书在使用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如必须保证证书的真实性、有效性,严禁伪造、涂改
证书信息,以及在招投标、项目验收等环节正确展示证书的重要性。
六、证书保管与归档
阐述证书的保管条件、保管责任人以及如何进行证书的归档工作,确保证书的安全和便于
查询。
七、证书更新与延续
制定证书到期前的检测、评估和续期计划,防止因证书过期而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和项目
进度。
八、违规处理机制
对于违反证书管理规定的行为,应明确违规的后果和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暂停职务或解除劳动合同等。
九、培训与宣传
定期对员工进行工程证书相关知识的培训和宣传,提高员工的管理意识和操作能力,确保
制度的有效执行。
十、监督与评审
设立监督机构,定期对工程证书管理工作进行评审和审计,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改进,持续优化证书管理流程。
关于在职人员参加执业资格考试费用报销管理办法
1.目的为鼓励在职人员积极考取公司急需执业(职业)资格证书,规范学习、考试费用报销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2.1 适用对象:铜城建设公司全体员工。
2.2 实施内容:考取公司急需执业(职业)资格证书费用报销。
3.工作程序、管理内容及要求3.1报销范围:公司在职人员参加公司急需的一级建造师、注册岩土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二级建造师(矿山、市政类)、注册会计师执业(职业)资格考试所支付的各种费用,含报名费、书本费、交通费、住宿费等。
3.2参加执业(职业)资格考试人员需事先到党群工作部审核备案,确认考取的执业(职业)资格是否符合报销范围。
3.3参加执业(职业)资格考试人员取得执业(职业)资格后,考试所产生的费用经党群工作部审核,凭正规发票,依据流程审核报销各种费用。
交通费、住宿费参照集团公司出差报销标准执行。
3.4公司在职人员考取的一级建造师、注册岩土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二级建造师(矿山、市政类)、注册会计师执业(职业)资格证书,必须注册在甘肃铜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3.5.凡由公司报销考试费用人员,若调出铜城建设公司或自愿辞职,个人要交回全部报销费用,否则不予办理辞职、调动手续。
4.附则4.1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4.2本办法解释权归党群工作部。
附件1.铜城建设公司参加执业(职业)资格考试审核备案表2.铜城建设公司参加执业(职业)资格考试费用报销审批表3.在职人员考试费用报销流程与风险控制图4.在职人员考试费用报销审批流程控制表铜城建设公司参加执业(职业)资格考试审核备案表铜城建设公司参加执业(职业)资格考试费用报销审批表注:此表一式两份,一份交党群工作部(人力资源部),一份交财务员工考试费用报销流程1.员工考试费用报销流程与风险控制图2.员工考试费用报销审批流程控制表抄送:本公司党政工各领导甘肃铜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办公室2013年11月18日印发。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02年12月5日人事部、建设部人发〔2002〕111号) (2)
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设部人发〔2002〕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与施工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人事部、建设部决定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
现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二年十二月五日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施工管理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
英文分别译为:Constructor 和AssociateConstructor。
第五条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国家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考试第六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第七条建设部负责编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培训等有关工作。
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人事部负责审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九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综合知识与能力和专业知识与能力两个部分。
公司员工考取资格证书奖励管理办法(试行)
中交一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员工考取国家执(职)业资格证书奖励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员工取证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公司专业人才的持证率,以满足加快企业战略转型的需要,根据局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国家执业资格证书包括一级建造师证书(公路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铁路工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专业)、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注册质量工程师证书、注册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测绘工程师证书、试验检测员证书、造价工程师证书(甲级)(交通部颁发)、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建设部颁发)、注册会计师证书、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证书、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证书、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二级注册建筑师证书、注册土木工程师证书(岩土、道路)、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证书(暖通空调、给水排水专业)、注册电气工程师证书(供配电)、注册咨询师(投资)证书、企业法律顾问证书、律师执业资格证书、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资格证书(高、中级)、企业信息管理师资格证书(高、中级)等与企业开发及资质申报相关的证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员工应积极参加公司鼓励支持的国家执业资格证书考试。
第四条通过社会考试取得证书,并在公司注册的员工(含公司聘用员工),均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奖励政策。
第二章报名及考试第五条员工应按工作所在地就近报考的原则选择考试地点。
第六条员工报考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向所在项目提出报考申请(附件2),并由各项目汇总后于每年2月20日前报公司人力资源科审批(附件3),人力资源科于每年3月20日前将审批结果发至各项目,由项目通知员工本人办理相关手续。
人力资源科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提供与报考有关的证明材料。
凡是没有在规定时间上报相关表格的,后果自负。
第七条员工考试报名、参加局及公司考前培训、考试,均视为正常出勤。
第三章证书管理第八条员工取得合格证后,应及时将考试合格证书交公司人力资源科统一管理。
第九条公司人力资源科设专人管理证书,负责证书的收集、保存和借用等事宜。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02年12月5日人事部、建设部人发〔2002〕111号)
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设部人发〔2002〕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与施工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人事部、建设部决定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
现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二年十二月五日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施工管理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
英文分别译为:Constructor和Associate Constructor。
第五条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国家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考试第六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第七条建设部负责编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培训等有关工作。
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人事部负责审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九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综合知识与能力和专业知识与能力两个部分。
临时建造师管理规定范文
临时建造师管理规定范文一、引言临时建造师是建设项目中的重要角色,他们负责项目的临时施工和管理工作。
为了确保施工项目的安全和顺利进行,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临时建造师管理规定非常必要。
本文将针对临时建造师管理的相关要点进行详细说明,以确保规定的全面性和可操作性。
二、管理要求1. 临时建造师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且需进行相应的职业培训,并通过相应的考试取得相关资质证书。
2. 临时建造师在项目中应遵守国家建设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并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有任何违规行为。
3. 临时建造师应与项目管理单位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确保项目各方面的工作紧密合作,实现项目目标。
4. 临时建造师应定期检查施工现场,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确保施工工艺和质量符合要求。
5. 临时建造师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他们具备必要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6. 临时建造师应严格执行施工进度计划,并定期向项目管理单位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7. 临时建造师应妥善保管施工现场的材料和设备,并确保他们的正确使用和维护。
8. 临时建造师应主动关注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工作,采取相应措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三、管理措施1. 建立完善的临时建造师管理制度,对临时建造师的职责和要求进行详细规定。
2. 设立专门的临时建造师管理岗位,由专人负责对临时建造师进行日常管理和指导。
3. 对临时建造师进行相应的培训和考核,定期进行业务技能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并进行岗位能力测试。
4. 建立临时建造师考核评价制度,对临时建造师的工作进行绩效评估,对表现良好的给予奖励,对不合格的进行纠正和培训。
5. 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和工具,提供便利的工作环境,确保临时建造师能够高效地开展工作。
6. 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过程符合规定和要求。
7. 定期召开临时建造师工作会议,交流工作经验和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和改进措施。
四、管理效果评估1. 定期对临时建造师的工作进行评估,从安全、质量、进度等方面进行评价,对工作不合格的进行纠正。
《北京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0)
北京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息的采集、记录、评价、公布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是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通过采集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在本市建筑市场从事相关活动的市场行为信息,对其做出评价并实施差别化监管的活动。
第四条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制定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良好行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负责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息的采集,负责市场行为信息的审核和认定,负责对其他部门或组织提供的相关市场行为信息的采用,负责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与评价结果的发布,并组织实施差别化监管。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监管的建设项目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息的记录、审核,并依照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监管。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市场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
页脚内容- 1 -良好行为信息是指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依法承揽的建设工程,受到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行业相关专业协会、北京市政府相关部门的奖励和表彰,取得的对行业科技进步产生重要影响的创新成果,以及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市场行为信息。
企业建筑资质管理制度
企业建筑资质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规范企业建筑资质管理,提高企业在建筑行业的竞争力和信誉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资质申报
1. 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部门申报建筑资质,并提交相关资料。
2. 申报资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经济财务状况证明、工程技术人员证书等。
3. 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对企业的资质申报进行审核并给予答复。
三、资质管理
1. 企业应建立健全资质档案,定期更新资料,并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
2. 企业应对持证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确保其技能水平符合要求。
3. 企业应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进行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和验收,保证工程质量。
四、资质奖惩
1. 对于表现优秀的企业,主管部门可以给予奖励,并在其资质证书上加注。
2. 对于违反规定的企业,主管部门可以对其进行警告、罚款等处罚,并在其资质证书上加注处罚信息。
五、资质监督
1. 主管部门应定期对企业的资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企业应配合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签署保证书保证真实性。
六、附则
1.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对于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主管部门所有。
以上为企业建筑资质管理制度,希望各位同事能认真遵守,共同维护企业的形象和信誉。
感谢大家的支持和配合!。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建造师的管理,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注册第五条注册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第六条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第七条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建造师管理规定模版
建造师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造师行业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建造师指在建筑工程领域具有一定技术知识和管理能力,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担负质量、安全和管理责任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建造师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职业道德,加强自身学习和素质提升,严格履行职责,保证工程质量安全。
第四条建造师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建造师的培训、考核和监督,建立健全建造师管理体系,促进建造师队伍发展和规范管理。
第五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建造师的培训、执业登记、考试、业绩评价、处罚等方面的管理。
第二章培训与考核第六条建造师应参加相关培训,提高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
建造师管理部门应组织培训,加强对建造师的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的培训。
第七条建造师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工程管理、质量控制、安全生产、职业道德等方面的知识。
第八条建造师培训应采取多种形式,包括课堂培训、实地实训、案例分析等,培养建造师的综合能力。
第九条建造师应参加建造师资格考试,通过考试后方可执业,考试内容包括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
第十条建造师考试应采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考试机构应确保考试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第三章执业登记与管理第十一条建造师执业前应向所在地建造师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提交相应材料,并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建造师的执业范围,应根据其执业登记的类别和等级进行确定,建造师应按照执业登记的范围从事相关活动。
第十三条建造师执业登记应定期进行更新,建造师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核实登记信息,并及时调整建造师的等级或类别。
第十四条建造师应遵守相关规定,不得在未经执业登记的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不得向他人代替承担与其执业登记等级不符的责任。
第四章业绩评价与奖惩第十五条建造师应定期向建造师管理部门报送业绩信息,包括执业项目、项目质量、安全记录等。
第十六条建造师的业绩评价应结合执业登记等级进行,建造师管理部门可根据业绩评价结果调整建造师的等级或类别。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基建营房部:为规范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加强注册建造师监督管理,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我们组织起草了《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具体执业按照本办法附件《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执行。
未列入或新增工程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条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
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各专业大、中、小型工程分类标准按《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建市[2007]171号)执行。
第六条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建市[2008]48号-关于发布《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标题】关于发布《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颁布单位】建设部•【发文字号】建市[2008]48号•【颁布时间】2008-2-26•【失效时间】•【法规来源】/zcfg/jswj/jzsc/200802/t20080227_145175.htm•【全文】关于发布《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设部关于发布《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08]48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基建营房部:为规范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加强注册建造师监督管理,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我们组织起草了《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具体执业按照本办法附件《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执行。
未列入或新增工程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关于印发《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101号)
关于印发《⼀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101号)各省、⾃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东省建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我部制定了《⼀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在执⾏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中华⼈民共和国建设部⼆○○七年四⽉⼗⽇⼀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 ⼀、注册管理体制 第⼀条为规范⼀级建造师注册管理⼯作,依据《⾏政许可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条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级建造师注册管理适⽤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称建设部)为⼀级建造师注册机关,负责⼀级建造师注册审批⼯作。
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级建造师注册申请受理、初审⼯作。
国务院铁路、交通、⽔利、信息产业、民航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公路、港⼝与航道、⽔利⽔电、通信与⼴电、民航专业⼀级建造师注册审核⼯作。
⼆、注册申报程序 第四条申请⼈申请注册前,应当受聘于⼀个具有建设⼯程施⼯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与聘⽤企业依法签订聘⽤劳动合同。
申请⼈向聘⽤企业如实提供有关申请材料并对内容真实性负责,通过聘⽤企业向企业⼯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第五条注册申请实⾏⽹上和书⾯相结合的申报⽅式。
申请⼈应当在中国建造师⽹(⽹址:)上进⾏填报,⽹上申报成功后⾃动⽣成打印所需申请表。
第六条注册申请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和重新注册。
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或污损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可申请补办或更换。
第七条初始注册 申请⼈⾃资格证书签发之⽇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
逾期未申请者应当提供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证明,其学习内容应当符合建设部关于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规定。
建筑公司规章管理制度模版
建筑公司规章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公司的管理,规范员工的行为,保证工作秩序和安全生产,制定本规章管理制度。
第二章公司纪律第一条建筑公司员工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的相关规章制度。
第二条建筑公司员工应遵守公司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安排,不得私自调换班次和请假。
第三条建筑公司员工应服从上级领导的指挥,认真执行工作任务,不得擅自更改工作计划和工作内容。
第四条建筑公司员工应保证工作场所的整洁,不得在工作地点乱扔垃圾和私自存放杂物。
第五条建筑公司员工应保护公司的财物,做到精打细算、防止浪费。
第六条建筑公司员工应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和业务机密,严禁泄露公司的技术资料和商业机密。
第三章工作纪律第一条建筑公司员工应按时上班,不得迟到早退。
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请假,应提前向领导请示,并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条建筑公司员工应按照规定的工作流程和标准进行工作,不得敷衍塞责、懒散拖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条建筑公司员工应尊重同事,不得打骂、诽谤或恶意围攻他人。
第四条建筑公司员工应遵守公司的安全生产规定,严禁违章操作、超负荷作业和无证工作。
第五条建筑公司员工在工作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存在安全问题,应立即向上级报告,并积极配合处理。
第四章奖惩制度第一条建筑公司将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公司的需要,对员工进行奖励和惩罚。
第二条建筑公司将通过表彰先进、荣誉称号以及奖金、津贴等方式对表现突出的员工进行奖励。
第三条建筑公司将依法对严重违纪的员工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或解雇等。
第五章附则第一条建筑公司将不断完善和改进本规章管理制度,以适应公司的发展和员工的需求。
第二条建筑公司将定期组织员工进行管理制度的培训,提高员工的自觉遵守纪律和规章制度的意识。
第三条本规章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其他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以上是建筑公司规章管理制度的模板,旨在帮助建筑公司规范员工行为、维护工作秩序和安全生产。
助理建造师管理制度范本
助理建造师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优化助理建造师的管理工作,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制定本助理建造师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建筑工程管理的助理建造师,包括全职和兼职助理建造师。
第三条助理建造师应当遵守国家、地方和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管理制度,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章资格和职责第四条助理建造师应当取得相关的专业资格证书,并且应当根据工程师事务所的相关规定注册。
第五条助理建造师的职责包括:1. 参与工程的策划、设计和施工组织;2. 监督和检查工程施工的质量,参与质量检查和评定;3. 对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监督和整改,保障工程安全;4. 参与工程变更和工程问题的处理,提出合理建议;5. 协助主建造师完成工程管理工作。
第六条助理建造师应当遵守主建造师的工作安排,服从主建造师的指挥,积极配合工程的开展。
第七条助理建造师应当保证工作积极主动,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熟悉工程施工管理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第三章管理制度第八条助理建造师应当遵守规定的考勤制度,按时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九条助理建造师有权利参加有关的培训和进修课程,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和技术水平。
第十条助理建造师应当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尊重公司的管理人员,维护公司的声誉和利益。
第十一条助理建造师应当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和客户的隐私,妥善保管公司资料和相关文件。
第十二条助理建造师应当遵守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检查和评定工作。
第四章绩效考核第十三条公司应当根据助理建造师的工作表现制定相应的绩效考核标准,并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绩效考核。
第十四条绩效考核的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效率、工作成果等方面。
第十五条绩效考核结果作为评定助理建造师晋升、奖励的重要依据,也作为公司对助理建造师的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参考。
第五章奖惩制度第十六条公司应当根据助理建造师的工作表现和绩效考核结果实行奖惩制度,对表现优秀的助理建造师进行奖励,对表现不佳的助理建造师进行相应的惩罚。
关于在职人员参加执业(职业)资格考试费用报销管理办法
甘肃铜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关于在职人员参加执业(职业)资格 考试费用报销管理办法1.目的TCJS/Q—HR—016 第 1 页 共 5 页 第 2 次修订为鼓励在职人员积极考取公司急需执业(职业)资格证书,规范学习、考试费用报销制度, 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2.1 适用对象:铜城建设公司全体员工。
2.2 实施内容:考取公司急需执业(职业)资格证书费用报销。
3.工作程序、管理内容及要求 3.1 报销范围:公司在职人员参加公司急需的一级建造师、注册岩土工程师、(注册)造价 工程师、二级建造师(矿山、市政类)、注册会计师执业(职业)资格考试所支付的各种费用, 含报名费、书本费、交通费、住宿费等。
3.2 参加执业(职业)资格考试人员需事先到党群工作部审核备案,确认考取的执业(职业) 资格是否符合报销范围。
3.3 参加执业(职业)资格考试人员取得执业(职业)资格后,考试所产生的费用经党群工 作部审核,凭正规发票,依据流程审核报销各种费用。
交通费、住宿费参照集团公司出差报销标 准执行。
3.4 公司在职人员考取的一级建造师、注册岩土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二级建造师 (矿山、市政类)、注册会计师执业(职业)资格证书,必须注册在甘肃铜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3.5.凡由公司报销考试费用人员,若调出铜城建设公司或自愿辞职,个人要交回全部报销费 用,否则不予办理辞职、调动手续。
4.附则 4.1 本办法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4.2 本办法解释权归党群工作部。
附件 1.铜城建设公司参加执业(职业)资格考试审核备案表 2.铜城建设公司参加执业(职业)资格考试费用报销审批表 3.在职人员考试费用报销流程与风险控制图 4.在职人员考试费用报销审批流程控制表1铜城建设公司参加执业(职业)资格考试 审核备案表编号: 姓 名 所在单位(部门)执业(职业) 资格考试报考 类别报名 时间党群工作部 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字) : 年 月 日主管领导 审批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总经理 审批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董事长 审批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2铜城建设公司参加执业(职业)资格考试 费用报销审批表姓 名 所在单位(部门)报销依据 报名费: 报 销 明 细 书本费: 合计: 交通费: 住宿费:党群工作部 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字) : 年 月 日主管领导 审批意见签字:年月日签字: 总经理 审批意见 签字:年月日年月日董事长 审批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注:此表一式两份,一份交党群工作部(人力资源部) ,一份交财务3员工考试费用报销流程 1.员工考试费用报销流程与风险控制图员工考试费用报销流程与风险控制 不相容责任部门/责任人的职责分工与审批权限划分 业务风险 董事长 总经理 党群工作部 相关部室 阶段如果员工学习没 有相应的鼓励方 案,员工学习不 2 主动,可能导致 公司资质和员工 工作能力得不到 发展。
建造师、工程师、八大员管理办法
A/0
生效日期
页次
第2页共6页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维护正常的职业秩序,同时壮大公司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工程项目管理,满足企业经营发展需要,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职能部门,公司各项目部,以及所有持相应证件在公司执业或挂靠的人员。
第九条凡公司员工获得建造师资格证书和工程师职称证书必须在公司登记注册,不得私自保留或外挂其他单位。
第十条资格证书持有人擅自将证书出借、出租、转让和在外单位注册的,公司有权向持证人提出赔偿所有与办理资格证书相关的审核、注册、培训和证书补贴等费用,并要求持证人承担由此给公司造成的相应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凡持证人离职并要求收回证件时,必须根据公司规定与公司协商解决。
第六条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程师职称考试由员工个人报名并缴纳报名费和承担考试相关费用,其资格审核和考试通过后的注册、继续教育等均由人力资源部统一操作,
人力资源部:
建造师、工程师、八大员
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
GS-RXZD-11
版本/修订
A/0
生效日期
页次
第3页共6页
公司承担相关费用。八大员的考试和培训由公司统一组织实施和承担相关费用。
补助方案
文件编号
GS-RXZD-11
版本/修订
A/0
生效日期
页次
第6页共6页
7、不接受挂靠项目的,保底价格按市场行情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比同类人员降低40%,并再无其他费用补助。
8、对超过60岁或不能参加社保的临时建造师、园林绿化项目经理不按上述标准执行,具体根据工程中标项目情况另行协商计费。
第三章定 义
11关于企业项目经理(建造师)资质
第十二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
第十三条 建设部负责拟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人 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
四、过渡期内凡持有项目经理资质证 书或建造师注册证书的人员,经其所在企 业聘用后均可担任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 理。过渡期满后大、中型工程项目施工的 项目经理必须由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的人 员担任;但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的人员是 否担任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由企业 自主决定。
五、过渡期内,企业申办资质和资质年检
建办市〔2007〕5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 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营房部 工程局,中央管理的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了确保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平稳过渡,妥善解决尚未取得 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持有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人员的实 际问题,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七条 一级建造师的执业技术能力: (一)具有一定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理论和相关经 济理论水平,并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 (二)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施工管理业务相关的法 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管理的各项 规定。 (三)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有较强 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四)有一定的外语水平。
二、从国发<2003>5号文印发之日起,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 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及有关行业协会不 再审批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
二级建造师安全档案管理制度
二级建造师安全档案管理制度
一、制度目的
为规范二级建造师安全档案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防范事故风险,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制订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从事建筑工程的二级建造师及相关管理人员。
三、二级建造师安全档案的建立
1.每位二级建造师必须建立个人安全档案,其中包括个人身份信息、证
书资格、工作经历、培训情况等内容。
2.所有档案必须真实、完整、准确,由二级建造师本人填写并经过主管
部门审核确认。
四、安全档案的存储及管理
1.个人安全档案以电子档案形式存储,备份至公司安全管理系统中,并
定期进行数据备份。
2.公司设立专门安全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的存储、整理、更新、监
督和检查工作。
五、档案内容更新
1.二级建造师在任职期间,如有证书更新、培训记录变更等情况,应及
时更新个人安全档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2.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档案内容核查,确保档案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
性。
六、违规处罚
1.对于故意隐瞒安全资料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二级建造师,将依据公司规
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2.严重违反安全档案管理制度的人员,公司有权暂停其安全资格,并报
相关管理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七、附则
1.本制度由公司安全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
2.二级建造师安全档案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以上为公司制定的二级建造师安全档案管理制度,全体二级建造师及相关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和人员安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司建造师管理办法(总5页) -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
-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规范注册建造师管理,满足生产经营工作需要,根据国家《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通过国家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并经注册取得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的员工。
第三条??公司对注册建造师实行统一管理,具体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
第二章??考试与注册管理
第四条一级、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由公司统一组织报考,报考人员书籍费、报名费按核定标准在公司每专业报销一次。
公司根据需要统一安排培训,费用由公司负担,培训、考试期间按出差对待。
第五条?一级、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结束后,公司根据报名汇总审批表统一进行成绩查询和领取资格证书。
第六条?本公司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在本公司注册。
同时,鼓励外单位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注册到本公司。
在本单位注册的外单位人员,必须与公司签订《建造师注册管理协议》,并提供相应的资料,包括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业绩材料、照片等。
第三章??证书、执业印章保管与使用
第七条??公司在册员工取得的《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以及执业印章统一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保管。
执业印章在注册建造师担任项目经理后交本人保管,以便于工程项目管理活动中施工管理用印,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及时归还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保管。
第八条??各单位因投标、办理注册、履约检查等原因需使用注册建造师证书和执业印章时,一律到公司办理借用手续,公司人力资源部对注册建造师证书和执业印章使用情况进行详细登记,领取人必须履行有关使用手续。
第九条??借用单位必须妥善保管所借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不得遗失、复制、涂改、出租、出卖、转借他人和转交注册建造师本人。
证书和执业印章使用完毕后,要按期归还公司人力资源部,并办理使用注销手续。
第十条??注册建造师调出公司,必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领取证书和执业印章。
自取证至调离之日止,如为企业服务不满五年,应支付公司为办证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并退还公司所发奖金。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一条??通过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并在公司注册者,第一专业公司一次性奖励现金元,第二专业以上每专业元。
通过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者,公司一次性奖励现金元。
第十二条??公司员工一级建造师证书和执业印章在公司保管期间,由持证人所在单位每月给予元的注册津贴,随员工工资发放。
第十三条??对取得一级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后不交公司统一保管者,或未经公司同意注册到其它单位的,公司将解除劳动关系,并追偿公司已支付的培训费、考务费、奖金等费用。
第十四条??对注册或变更时未能按期归还证书或执业印章的单位,由其承担单独注册或变更的一切费用,并处5000元罚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前办法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附件一
建造师注册管理协议
甲方: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在本协议期内有偿使用乙方注册在甲方的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事宜。
经双方协商,特订立如下协议。
一、使用期限:
甲方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年)期限内,可有效使用乙方的注册建造师证书。
若使用期满时,项目未竣工,甲方可继续使用至项目竣工时止。
二、乙方享受待遇:
1、甲方给予乙方一次性奖励人民币元整;
2、享有注册津贴每年人民币元。
3、支付时间及方式:将证书注册到甲方并签订本协议后奖励金一次性支
付,注册津贴按年支付。
三、双方责任:
1、甲方为乙方办理注册相关手续并负责通知乙方参加注册年检工
作;
2、甲方可利用乙方证书参与公司企业资质申报和工程招投标及施工
管理等工作;
3、乙方应提供注册时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参加注册时所需的相关培
训教育。
培训期间的费用按公司培训制度报销。
4、当工作需要时,乙方应积极配合参与甲方的招投标及施工管理工
作。
如果不配合工作,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甲方可扣发乙方次
年及以后几年的注册津贴。
四、协议解除条件
1、由于乙方证书无效时,甲方可以提出解除本协议。
2、由于甲方未支付注册津贴及培训费用等时,乙方可以提出解除本协
议。
3、通过公司考试和注册的人员,本协议期间不得解除。
期满后,再签
订续用协议。
4、本协议期间员工身份不在本公司时,续用协议可以考虑不签。
五、违约责任
如乙方违约,甲方可按照实际支付的奖励、津贴和考试的培训费加倍计收赔偿金。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司经办人:
日期:
乙方:
日期:
附件二
使用公司注册建造师承诺书
公司:
本人使用公司的级建造师证,用于。
承诺如下:
一、同意按公司规定支付使用期应支付的注册建造师使用费。
若因本人的原因造成该注册建造师被上级主管部门撤消资格或降级、或通报批评,愿赔偿相应损失。
二、使用该注册建造师证后,因我的项目造成质量、安全、经济纠纷、违规违法等问题,概与该注册建造师无关,由我承担相应责任。
承诺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