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 哈尔滨物业供热集团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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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物业供热集团集体合同

(2006年月日—2008年月日)

用人单位:哈尔滨物业供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

工会:哈尔滨物业供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会(以下简称工会)

(草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依法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22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双方遵循相互尊重,平等协商,诚实守信,公平合作,兼顾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是集团与集团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本合同由工会代表集团职工方与集团签订。

第四条集团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积极推行厂务公开,支持职工依法参加集团民主管理。集团尊重工会作为职工利益代表的地位,支持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组织职工参与集团内部改革和管理,以及依照有关法律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工会依法参加或列席集团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的决策会议。

工会应支持集团依法对生产、经营、管理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引导职工正确处理与集团的劳动关系。教育引导职工关心集团的生产经营。指导职工勤奋学习,树立爱岗敬业精神,动员和组织职工为集团的三个文明建设作贡献。

工会应指导职工依法行使所签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确定的权利和所尽的义务。

第六条集团实行公开招聘、双向选择、竞聘上岗和合理劳动组合的市场用人机制,建立动态劳动管理和“岗位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收入能升能降”的绩效考核机制,努力健全科学量化的考核制度和规范的操作程序。操作过程中要始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集团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不得与国家和本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集团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本集体合同的约定。

第八条集团保证每年至少召开二次职工代表大会,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保证职工代表大会职权的行使。同时,集团应按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提交须经职代会审议、审查的报告和方案,未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不得实施。企业改制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全过程公开、公示。

第九条集团每月应按集团职工工资总额的2% 向工会拨缴经费。工会应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进

行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劳动报酬

第十条集团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在与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支付的内容。

第十一条集团子公司按照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根据集团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并在发展生产的前提下,逐步提高职工的工资收入水平。

工资分配方案应当征求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十二条集团子公司在经济正常运营的情况下,劳动报酬按照集团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物业供热集团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性意见》执行。

第十三条集团子公司每月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职工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并提供工资清单。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十四条集团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确须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时,应征得工会同意或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告劳动行政部门。

第十五条集团在发生生产经营困难,无法按时支付工资时,经与工会协商一致后,可延期支付职工工资,并将延期支付的时间告知全体职工。

第十六条集团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生产经营

状况,向职工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七条职工试用期工资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八条集团按照《黑龙江省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改革办法》(黑劳险字[1993]34号)规定,向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的职工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集团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未按集团要求参加劳动能力鉴定的,按照无故旷工处理。

有岗位却长期不到岗工作的集团职工,经集团通知后仍未按时到岗工作的,集团按照《哈尔滨物业供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清理整顿不在岗人员实施方案》规定,限期调离或解除劳动关系。

第三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九条集团执行《劳动法》及国务院颁布的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职工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但特殊岗位除外。

第二十条集团应严格控制延长工作时间,确须延长工作时间的,集团应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工会及职工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根据集团生产特点,对于特殊岗位,经工会同意后,集团可向劳动行政部门申报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办法,并与职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从而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集团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二条职工依法享受探亲假、婚假、丧假等假期。假期期间集团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没有约定的,按照集团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职工休假前本人上月正常工资为标准计发。

第四章劳动安全与卫生

第二十三条集团必须为职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职工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二十四条集团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和卫生标准,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二十五条集团必须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职业病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二十六条集团职工应当自觉接受集团进行的劳动安全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卫生培训,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集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须持证上岗的工作岗位,未经岗位专业技术培训、考试不合格未能取得上岗资格证书的职工不得上岗工作。

第二十七条集团职工对集团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申述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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