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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18至2019年度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18至2019年度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18至2019年度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9.19•【字号】哈政办规〔2018〕35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18至2019年度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哈政办规〔2018〕3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驻哈部队,各有关单位:为全面加强2018至2019年度供热管理工作,提升供热质量,确保人民群众温暖过冬,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供热单位要切实履行供热主体责任(一)全面做好各项供热准备工作。

各供热单位要提前做好供热设施检修和燃煤储备工作,10月10日前,设施检修率和完好率要达到100%;10月20日前,燃煤储备率要达到或超过计划用煤量的70%以上。

要提前做好供热系统上水、试压、设备调试等各项准备工作,提前开展供热系统冷热态试运行和供热系统平衡调节,确保10月20日供热质量全面达标。

要充分做好供热期前如出现气温骤降提前供热的准备。

(二)确保供热安全和供热质量。

各供热单位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落实供热运行安全责任。

要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治,增强司炉操作人员、管网巡检人员安全防范意识,加强供热设施巡检巡查,发现问题要立即整改、消除隐患。

要以居民室温达标为目标,调整供热运行参数和供热运行时间,具备连续供热条件的企业要实行24小时连续供热,不具备连续供热条件的要延长供热时间,坚决杜绝推迟供热、提前停热、人为限热等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三)全面提高供热服务水平。

供热单位要全面推行供热服务公示制、承诺制,在居民区显著位置公示供热单位名称、供热时间、服务标准、服务电话等。

要向社会公开24小时供热服务电话,对居民报修或投诉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力争投诉办结率达到100%。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供热监管维护供热市场秩序的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供热监管维护供热市场秩序的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供热监管维护供热市场秩序的通知(2018)【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发文字号】哈政办规[2018]20号【发布部门】哈尔滨市政府【发布日期】2018.06.08【实施日期】2018.06.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供热监管维护供热市场秩序的通知(哈政办规〔2018〕2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城市供热是居民群众的基本生存条件,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

为保证供热运行安全、提高供热服务质量,有效应对和防范供热风险,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和《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城市供热监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完善供热监管体制建立健全市区街三级管理体系。

市供热主管部门要全面做好政策研究、综合协调、指导考核、监督检查等工作。

各区县(市)政府作为本区域供热监管的责任主体,要全面做好辖区内供热隐患排查整改、企业监管、投诉处理、应急保障等工作;要建立以区县(市)长负总责,区县(市)供热主管部门牵头负责,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配合的工作机制。

各区县(市)供热主管部门要全面掌握本地区供热基本情况,加强供热监管,督促各供热单位及时处理居民投诉问题;要切实履行供热安全监管职责,全面抓好辖区内供热安全监管工作。

街道办事处要做好居民室温现场检测工作,加大供热问题督办力度,做好辖区内供热企业供热质量的监督评价;要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作用,对辖区内每处热源落实监管责任人,建立一对一包保责任制。

城乡规划、城管、发改、市场监管、安监等部门要各司其责、相互配合,形成供热监管合力,推进城市供热工作安全有序运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供热实行煤热价格联动的通知》解读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供热实行煤热价格联动的通知》解读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供热实行煤热价格联动的通知》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哈尔滨市政府•【公布日期】2008.10.24•【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供热实行煤热价格联动的通知》解读——哈埠市区居民热费每平方米上调5.8元昨天,市政府召开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实施煤热价格联动新闻发布会,通报了煤热价格联动标准。

在只考虑供热企业热煤成本增长因素的基础上,按照由政府、供热企业和居民共同承担的原则,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2008至2009年度供热期的供热价格(不含呼兰、阿城两区),市区居民住宅每平方米使用面积上调5.8元,即由现行的34.55元调至40.35元;非居民住宅上调7.14元,即由现行的37.35元调至44.49元。

调价充分考虑居民承受能力据新闻发言人通报,按照国家及省的相关规定,经市供热协会代表供热企业提出申请,哈尔滨市在10月15日召开了城市居民供热实行煤热价格联动听证会,33名代表均同意或原则同意哈尔滨市实行煤热价格联动,并同时提出了“要充分考虑居民的承受能力”等意见和建议。

听证会后,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哈尔滨市2008至2009年度供热期供热价格按照煤热价格联动机制进行上浮,并充分考虑居民承受能力,采取由政府、供热企业和居民共同承担的办法。

热企消化煤价上涨因素20%经测算,与2006年供热价格调整时相比,今年哈尔滨市供热燃煤成本每平方米平均上涨8.92元。

按照相关规定,由供热企业自身消化煤价上涨因素的20%,即每平方米消化1.78元;另外,为减轻市民负担,哈尔滨市市区(不含呼兰和阿城两区)以煤炭为燃料、采用锅炉供热和使用热电联产热网供热的用户,居民住宅的热价由政府财政按煤价上涨因素的15%,即1.34元补贴给供热企业。

居民住宅热费上涨16.8%综合计算后,哈尔滨市居民住宅热价每平方米使用面积上调5.8元,即由现行的34.55元调至40.35元,上涨16.8%;非居民住宅上调7.14元,即由现行37.35元调至44.49元,上涨19.1%。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2017年第四季度区、县(市)人民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2017年第四季度区、县(市)人民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2017年第四季度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目录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发布日期】2018.02.07【实施日期】2018.02.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2017年第四季度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目录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2017年第四季度,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通过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管理系统,共收到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142件。

其中,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111件,市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规范性文件31件。

根据《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16年省政府令第1号)的规定,现将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2017年第四季度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2017年第四季度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目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8年2月7日 2017年第四季度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目录文号印发时间备案时间哈里政规[2017]13号2017/9/182017/10/9哈里政办规[2017]4号2017/10/132017/10/26哈里政办规[2017]5号2017/10/192017/10/27哈里政办规〔2017〕8号2017/12/202017/12/28哈里政办规〔2017〕7号2017/12/182017/12/28道外区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道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的通知哈外政规〔2017〕5号2017/10/232017/11/3哈尔滨市道外区2017-2018年供热季煤炭“迎峰保供”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哈外政规〔2017〕6号2017/11/302017/12/12南岗区政府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岗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哈南政规〔2017〕4号2017/10/142017/10/18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哈南政规〔2017〕3号2017/10/142017/10/18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岗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执行方案(2017年修订)的通知哈南政办规〔2017〕12号2017/10/202017/10/24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南岗区失去独生子女父母老年护理补贴发放办法(暂行)的通知哈南政办规〔2017〕14号2017/11/282017/11/30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南岗区电线电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哈南政办规〔2017〕13号2017/9/282017/11/13香坊区政府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香坊区妇女发展规划(2016-2020年)和香坊区儿童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哈香政规[2017]7号2017/10/92017/10/12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香坊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执行方案(2017年修订)的通知哈香政规[2017]8号2017/10/252017/10/27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香坊区质量强区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哈香政规〔2017〕10号2017/12/42017/12/4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香坊区2017-2018年供热季煤炭迎峰保供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哈香政规〔2017〕9号2017/11/112017/11/14松北区政府松北区2017年畜禽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户)关闭搬迁工作方案哈松政办规〔2017〕9号2017/9/272017/10/11松北区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遗留问题工作实施方案哈松政规[2017]第2号2017/10/122017/10/26平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执行方案(2017修订)的通知哈平政办规〔2017〕6号2017/10/302017/10/30平房区政府哈尔滨市平房区2017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哈平政办规(2017)7号2017/11/62017/11/6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哈尔滨市平房区(哈经开区)去库存商品房货币化补贴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哈平政规〔2017〕5号2017/12/42017/12/4呼兰区政府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呼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执行方案(修订稿)的通知哈呼政办规〔2017〕43号2017/10/232017/10/24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兰区牲畜口蹄疫和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无疫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哈呼政办规〔2017〕42号2017/10/202017/10/25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呼兰区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哈呼政办规〔2017〕41号2017/10/202017/10/25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兰区草原防火应急预案的通知哈呼政办规〔2017〕40号2017/10/202017/10/25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兰区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哈呼政办规〔2017〕45号2017/10/252017/10/26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呼兰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哈呼政办规〔2017〕46号2017/10/252017/10/26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呼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哈呼政办规〔2017〕44号2017/10/252017/10/26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呼兰区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哈呼政办规〔2017〕48号2017/11/12017/11/3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呼兰区旅游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哈呼政办规〔2017〕47号2017/11/12017/11/3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呼兰区人防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哈呼政办规〔2017〕56号2017/12/272017/12/28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呼兰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哈呼政办规〔2017〕57号2017/12/272017/12/28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兰区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通知哈呼政规〔2017〕5号2017/12/152017/12/18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呼兰区冬季电热煤供应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哈呼政办规〔2017〕54号2017/12/132017/12/14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呼兰区电网大面积停电时间应急预案的通知哈呼政办规〔2017〕55号2017/12/132017/12/14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呼兰区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哈呼政办规〔2017〕53号2017/12/72017/12/8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兰区打击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哈呼政办规〔2017〕51号2017/11/212017/11/30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兰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制度的通知哈呼政办规〔2017〕52号2017-11-29 2017/11/29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兰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哈呼政规〔2017〕4号2017/11/152017/11/24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兰区畜禽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关闭搬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哈呼政办规〔2017〕50号2017/11/162017/11/24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呼兰区石油化工事故应急救援的通知哈呼政办规〔2017〕49号2017/11/152017/11/16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哈尔滨市2017-2018年供热季煤炭迎峰保供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18年治霾卫蓝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18年治霾卫蓝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18年治霾卫蓝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5.29•【字号】哈政办规〔2018〕18号•【施行日期】2018.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18年治霾卫蓝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哈政办规〔2018〕1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2018年“治霾卫蓝”工作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5月29日哈尔滨市2018年治霾卫蓝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战略部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黑政发〔2016〕8号)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哈政发〔2016〕7号)(以下简称“三年方案”)要求,切实加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加强科学化、系统化、精细化、法治化管理为目标,以细颗粒物(PM2.5)来源解析为基础,以燃煤污染控制、污染源达标排放、高排放车管控、城乡面源综合整治、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为主攻方向,以重污染天气妥善应对为重要突破口,加强协同配合,狠抓任务落实,严格执法监管,强化督查问责,坚决打好蓝天保卫战,增强全市人民大气环境幸福感。

二、工作目标按照省、市“三年方案”工作要求,2018年,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与2015年相比大幅改善,重污染天数大幅减少;全市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在2015年70微克/立方米的基础上降低25%,达到53微克/立方米左右;重污染天数在2015年42天的基础上减少50%,达到21天左右。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煤矿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哈政办规〔2017〕9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煤矿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哈政办规〔2017〕9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煤矿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煤矿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哈政办规〔2017〕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煤矿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2月23日哈尔滨市煤矿事故灾难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需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常抓不懈的方针,规范煤矿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增强应对、防范煤矿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黑龙江省煤矿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市下列煤矿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1)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较大社会影响等;(2)超出产煤县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3)市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认为有必要协调处置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1.4 工作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煤矿工人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煤矿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及有关事项的通告-哈政规〔2017〕44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及有关事项的通告-哈政规〔2017〕44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及有关事项的通告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及有关事项的通告哈政规〔2017〕44号为了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环保部《高污染燃料目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及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禁燃区范围市建成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和建成区外的工业园区(以批复的工业园区规划范围为准)。

二、禁燃区内禁燃高污染燃料的类别(一)市建成区及市区工业园区禁燃的燃料类别1.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二)县(市)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及其辖区内工业园区禁燃的燃料类别1.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其中,型煤、焦炭、兰炭的组分含量大于表中规定的限值)。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四、在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推进供热计量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推进供热计量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推进供热计量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0.10•【字号】哈政办规〔2017〕54号•【施行日期】2017.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推进供热计量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哈政办规〔2017〕5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推进供热计量收费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0月10日哈尔滨市推进供热计量收费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供热计量改革工作部署和要求,逐步实行按用热量收费,降低供热能耗,提高供热效率,推进供热行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落实节能减排任务为目标,以实施供热系统和建筑节能为重点,加速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促进供热节能降耗,逐步实行按用热量收费,建立和完善符合我市实际的城镇供热新体制,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实施范围和工作目标(一)基本原则1.政府主导,企业主体。

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和监管作用,明确职责,落实任务,加强考核。

充分调动供热单位推进供热计量工作实施主体的积极性,实现节能节费、供用热双方共赢。

2.因地制宜、先易后难。

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等公共建筑,供热单位要带头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对居住建筑,要积极开展供热计量收费试点,并逐步推广。

3.齐抓共管,有序推进。

落实部门责任,强化供热计量收费监督管理,对新建建筑供热计量装置必须一次性达标,对既有建筑要在建筑节能改造的基础上,推进供热计量收费工作。

(二)实施范围实行集中供热、达到节能标准并已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政府机关企事业用房、学校、商业用房、医院等单体公共建筑。

(三)工作目标1.全市8城区(双城区可参照执行)满足条件既有公共建筑中的政府机关企事业用房、学校、商业用房、医院等单体建筑,务于2017年采暖期开始实施供热计量收费;其他既有公共建筑逐步实施。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依法治理生产经营焚烧冥纸冥币工作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依法治理生产经营焚烧冥纸冥币工作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依法治理生产经营焚烧冥纸冥币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3.16•【字号】哈政办规〔2017〕12号•【施行日期】2017.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依法治理生产经营焚烧冥纸冥币工作方案的通知哈政办规〔2017〕1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有关单位: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依法治理生产经营焚烧冥纸冥币工作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16日哈尔滨市依法治理生产经营焚烧冥纸冥币工作方案为巩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成果,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和市民文明素质,清除旧规陋俗,倡导社会新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哈尔滨市殡葬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哈尔滨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决定在全市城区内依法开展治理生产经营焚烧冥纸冥币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统领,以属地管理、部门联动、依法治理、集中管控为原则,落实治理工作主体责任,推进部门依法行政,采取宣传引导、源头查处,联合执法、公开曝光,疏堵并重、综合施策的方法,加大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焚烧冥纸冥币等祭祀用品的治理力度,消除城市污染和不安全隐患,积极营造文明健康、和谐有序、积极向上的社会环境,努力创建空气清新、卫生整洁、秩序井然的美丽城区。

二、工作任务(一)依法统一推进治理工作。

组织各区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认真研究治理工作的目标、原则和任务,统一思想和行动,明确方法和步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经营焚烧冥纸冥币封建迷信丧葬用品有关事宜的通告》,明确生产、经营、焚烧冥纸冥币等祭祀用品的法律规定和各管理环节的法定责任,指出禁止生产、经营、焚烧冥纸冥币的具体行为,公布管理部门、处罚办法及举报电话。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2018年度黑龙江省天然气供应迎峰度冬应急预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2018年度黑龙江省天然气供应迎峰度冬应急预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2018年度黑龙江省天然气供应迎峰度冬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1.24•【字号】黑政办规〔2018〕4号•【施行日期】2018.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天然气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2018年度黑龙江省天然气供应迎峰度冬应急预案的通知黑政办规〔2018〕4号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2017—2018年度黑龙江省天然气供应迎峰度冬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24日2017—2018年度黑龙江省天然气供应迎峰度冬应急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为确保全省天然气供应,加强我省迎峰度冬期间天然气供应的预警、协调和保障工作,防止因上游气源紧张、突发极寒天气、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等造成较大范围天然气供应中断对生产生活带来不利影响,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一)指导思想。

把保障居民生活用气放在首位,在天然气资源总量难以同时满足民生、工业等供应需求情况下,加强需求侧管理,无条件保障居民、医院、学校等民生重点用气,组织协调供气企业实施“压非保民”措施,保障我省天然气资源合理利用,强化有序用气,缓解天然气供应紧张对居民生活和经济发展产生的不利影响。

(二)工作原则。

各有关部门、大庆油田公司和各天然气供应企业要遵循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先急后缓和无条件保民生的原则,服从省政府统一安排,及时按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三)编制依据。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煤电油气运综合协调应急预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的通知》等为编制依据。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可能或已经造成迎峰度冬期间居民生活天然气供需失衡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18-2019年供热季煤炭保供工作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18-2019年供热季煤炭保供工作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18-2019年供热季煤炭保供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9.14•【字号】哈工信规〔2018〕7号•【施行日期】2018.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正文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18-2019年供热季煤炭保供工作方案的通知哈工信规〔2018〕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2018--2019年供热季煤炭保供工作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2018年9月14日哈尔滨市2018-2019年供热季煤炭保供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我市2018—2019年供热季煤炭供应预警、协调和保障工作,严格落实8月13日市政府煤炭保供工作专题会议要求,推动全市2018—2019年供热季煤炭保供工作有序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7月10日全省煤炭保供工作会议和8月19日省政府第四十八次专题会议精神,结合省煤电联合调度会议有关工作安排,根据哈尔滨市政府6月24日和8月13日专题会议部署要求,进一步细化我市2018年--2019年供热季煤炭保供工作任务和措施,尽最大可能保障全市供热安全和经济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按照民生优先的第一原则,做好全市40万吨煤炭保供应急煤储备,加强采购和储备流程监督,掌握煤炭供需动态平衡;加强区域供热企业与热电联产企业协调和管理,在保障供热企业与热电联产企业运行安全的前提下,全面完成2018-2019年供热季煤炭保供工作。

三、组织机构及部门职责(一)组织机构。

成立哈尔滨市煤炭保供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由市政府21个委、办、局和各区、县(市)政府组成。

孙喆市长任总指挥,智大勇副市长任副总指挥,王宪民副秘书长任总调度长,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委,滕幼平主任兼办公室主任,内设综合协调组、煤炭保障组、督办检查组、供热保障组、铁路运输组、公路运输组、市场监管组等7个工作推进组。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供热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哈政办规〔2018〕19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供热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哈政办规〔2018〕19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供热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供热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哈政办规〔2018〕1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供热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5月30日哈尔滨市供热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热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供热企业诚信经营,推动供热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供热生产、经营、管理的供热企业的综合信用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供热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是指对供热企业供热服务、供热管理、供热运行等信用度及市场行为的综合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

第四条信用评价遵循社会参与、动态管理、客观公正原则,每两年开展一次,按照评价结果分类进行管理。

第五条信用评价按照企业申报、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评定、结果公示、年度复核的基本程序进行。

第六条市供热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全市供热企业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对信用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各区供热主管部门参与评价工作。

市场监管、环保、信访等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章评价指标及条件第七条信用评价指标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基本情况;(二)供热经营情况;(三)供热服务工作;(四)供热管理工作;(五)供热运行工作;(六)企业工作成果;(七)社会总体评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冬季电热煤供应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冬季电热煤供应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冬季电热煤供应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12•【字号】哈政办规〔2017〕3号•【施行日期】2017.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冬季电热煤供应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哈政办规〔2017〕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冬季电热煤供应保障应急预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12日哈尔滨市冬季电热煤供应保障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加强冬季电热煤供应预警、协调和保障工作,确保全市冬季电热煤供应,特制订本应急预案。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黑龙江省冬季电煤供应保障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适用于哈尔滨市供热面积在700万平方米以上(含700万平方米)的电热企业冬季电热煤供应保障工作。

供热面积在700万平方米以下电热企业由所在区县(市)政府负责。

各区县(市)政府应参照本应急预案制定本辖区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重大情况及时向市冬季电热煤供应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2 应急处置基本原则全市各有关责任单位在冬季电热煤供应保障工作中,必须遵循“协调一致、反应迅速、供热优先、保障有力”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确保冬季全市电热企业的用煤需求。

3 组织机构及责任3.1 应急组织体系成立哈尔滨市冬季电热煤供应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委,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组、铁路运力协调组、公路运输保障组、供热保障组、煤炭市场监察组5个工作推进组。

3.2 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3.2.1 领导小组成员组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副组长:市政府分管负责人、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执行副组长:市工信委主任成员: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住房局、市安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市公安交管局、国网哈尔滨供电公司以及各区县(市)政府有关负责人。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推进政府数据向社会开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推进政府数据向社会开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推进政府数据向社会开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3.10•【字号】哈政办发[2017]19号•【施行日期】2017.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推进政府数据向社会开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哈政办发[2017]1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

现将《哈尔滨市推进政府数据向社会开放工作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10日哈尔滨市推进政府数据向社会开放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精神,加快推进各级政府部门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安全有序向社会开放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各类数据资源(以下简称政府数据开放),促进信息惠民和社会创新,结合市政府数据开放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一)开放为常态,不开放为例外。

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凡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予开放的政府数据资源,原则上均应以公众可获取、易加工的方式,原始、整体地向社会开放。

(二)统一标准,规范开放。

建立全市统一的数据资源编目、开放等标准,依托中国哈尔滨门户网站及各部门政府网站,为社会提供综合的数据开放服务,做到数据更新及时、质量可靠、可用性强。

(三)严格审查,确保安全。

正确处理数据开放与安全保密的关系,建立健全数据资源开放安全审查机制,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开放的数据进行安全审查,未经安全审查的数据资源不对外开放。

(四)突出重点,稳步推进。

突出应用导向,主动对接企业和公众的迫切需求,重点开放对于改善民生、促进产业发展具有显著成效的政府数据资源,稳步推进其他政府数据资源开放,逐步扩大数据开放的广度和深度。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17年拆并淘汰燃煤小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17年拆并淘汰燃煤小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17年拆并淘汰燃煤小锅炉推进清洁能源使用财政资金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哈政办规[2017]41号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8.22
【实施日期】2017.08.2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8)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17年拆并淘汰燃煤小锅炉推进清洁能源使
用财政资金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哈政办规〔2017〕4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2017年拆并淘汰燃煤小锅炉推进清洁能源使用财政资金补助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22日
哈尔滨市2017年拆并淘汰燃煤小锅炉推进清洁能源使用财政资金补助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哈政发〔2016〕7号)精神,大力支持拆并淘汰燃煤小锅炉,推进清洁能源使用,按照并网优先、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补助范围和对象
(一)哈尔滨市主城6区(不含呼兰、阿城、双城3区)建成区及工业园区现役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小锅炉,在2017年限期。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禁止野外焚烧秸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禁止野外焚烧秸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禁止野外焚烧秸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9.29•【字号】哈政办规〔2017〕51号•【施行日期】2017.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禁止野外焚烧秸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哈政办规〔2017〕5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禁止野外焚烧秸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9月29日哈尔滨市禁止野外焚烧秸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实施方案为做好秸秆禁烧工作,切实减少大气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禁止野外焚烧秸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113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和〈黑龙江省加强农村秸秆压块燃料化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2017〕57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进一步落实秸秆禁烧责任,加大对秸秆禁烧的督查和问责力度,定期开展联合督导,严厉打击故意焚烧秸秆行为,充分释放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确保完成秸秆禁烧工作任务。

二、重点整治时段1.春季重点整治时段:3月15日—5月15日;2.秋季重点整治时段:10月10日—11月30日。

三、工作任务(一)严厉打击违法焚烧行为。

各区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及《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开展秸秆禁烧工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推进供热计量收费实施方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推进供热计量收费实施方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推进供热计量收
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哈政办规[2017]54号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10.10
【实施日期】2017.1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推进供热计量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政办规〔2017〕5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推进供热计量收费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10日
哈尔滨市推进供热计量收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供热计量改革工作部署和要求,逐步实行按用热量收费,降低供热能耗,提高供热效率,推进供热行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落实节能减排任务为目标,以实施供热系统和建筑节能为重点,加速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促进供热节能降耗,逐步实行按用热量收费,建立和完善符合我市实际的城镇供热新体制,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实施范围和工作目标
(一)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企业主体。

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和监管作用,明确职责,落实任务,加强考核。

充分调动供热单位推进供热计量工作实施主体的积极性,实现节能节费、供用热双方共赢。

2.因地制宜、先易后难。

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等公共建筑,供热单位要带头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17—2018年秸秆综合利用补贴的意见(暂行)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17—2018年秸秆综合利用补贴的意见(暂行)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17—2018年秸秆综合利用补贴的意见(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1.30•【字号】哈政办规〔2017〕67号•【施行日期】2017.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17—2018年秸秆综合利用补贴的意见(暂行)的通知哈政办规〔2017〕6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2017—2018年秸秆综合利用补贴的意见(暂行)》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1月30日哈尔滨市2017—2018年秸秆综合利用补贴的意见(暂行)为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和黑龙江省加强农村秸秆压块燃料化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2017〕57号)及《黑龙江省农委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开展农村生物质秸秆利用整县推进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农委联发〔2017〕132号)、《黑龙江省农委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秸秆综合利用整县推进试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农委联发〔2017〕133号)精神,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积极推进秸秆高效利用,市级财政将安排资金对秸秆综合利用给予补贴,特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原则在省补贴政策基础上,增加市级补贴。

按照重点投放、集中补助、多用多补、先用后补的原则,重点对秸秆还田机械、秸秆综合利用龙头企业和达到规定利用量的各类生产经营主体给予一定补助。

引导更多社会资本投入秸秆综合利用项目,促进秸秆利用产业快速发展,不断提升耕地质量和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力争2017年年底前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65%以上,2020年年底前达到75%以上。

二、资金补助对象及扶持方向(一)资金补助对象对购置还田出田机械,从事秸秆综合利用的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包括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给予补贴。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加强煤炭产量统计核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加强煤炭产量统计核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加强煤炭产量统计核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1.22•【字号】哈政办规〔2017〕64号•【施行日期】2017.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加强煤炭产量统计核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哈政办规〔2017〕6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加强煤炭产量统计核查工作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1月22日哈尔滨市加强煤炭产量统计核查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煤炭产量统计核查工作,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加强煤炭产量统计核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7〕4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综合手段加强煤炭产量统计核查工作,准确统计全市煤炭产量,客观反应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为各级政府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促进全市煤炭稳定供应,有效遏制煤矿超能力生产、盗采国家煤炭资源等非法违法生产行为,防范国有资产和财政税收流失。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属地管理。

依兰县政府、中煤黑龙江煤炭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是本行政区域、本企业煤炭产量统计核查工作的责任主体。

依兰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煤炭产量统计核查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地综合、汇总、上报统计数据,并对统计数据真实性负责。

(二)坚持协同联动。

工信、安监、统计、住房、税务、公安、交通运输、环保、国土资源、市场监管、依兰县政府等部门及相关企业要建立横向协同、上下联动的煤炭产量统计核查工作机制,分别做好煤炭生产、运输、使用等各环节数据的统计、汇总、分析、上报等工作。

(三)坚持应统尽统。

将煤炭生产企业、经销企业、运输企业、使用企业作为统计对象,采取多种手段加强统计、核实,确保统计数据全面、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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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17—2018年供热季煤炭迎峰保供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煤炭工业管理
【发文字号】哈政办规[2017]46号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9.11
【实施日期】2017.09.1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8)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17-2018年供热季煤炭迎峰保供专项应急
预案的通知
(哈政办规〔2017〕4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2017-2018年供热季煤炭迎峰保供专项应急预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11日
哈尔滨市2017-2018年供热季煤炭“迎峰保供”专项应急预案
1.1 编制目的
为将省政府“电网不限电、供暖不停热、煤矿安全生产不出事故”3条底线落到实处,进一步加强全市煤炭供应预警、协调和保障等相关工作,防止断煤、停热、停电、停产等事故发生,确保安全运行和社会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黑龙江省煤炭应急储备工作方案》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供电、供热、生产、生活等领域的煤炭产、购、运、供、储、销等环节应急工作。

1.4 事件分级
1.4.1 Ⅲ级应急状态。

全市用煤企业煤炭库存量高于7天(含)警戒库存,低于15天(含)合理库存。

1.4.2 Ⅱ级应急状态。

全市用煤企业煤炭库存量高于2天,低于7天。

1.4.3 Ⅰ级应急状态。

全市用煤企业煤炭库存量低于2天(含)。

本预案遵循“平战结合、以战为主、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

市工信委负责全市煤炭“迎峰保供”综合协调工作,重点指导道里、道外、南岗、香坊、平房、松北等6区做好煤炭“迎峰保供”工作,阿城、呼兰、双城区及9县(市)负责本辖区煤炭供应工作。

各区、县(市)政府履行本辖区煤炭供应属地责任。

各热电、生产等用煤企业履
行煤炭采购、供电(供热)、运行保障、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1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成立哈尔滨市煤炭“迎峰保供”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委,内设综合协调组、煤炭保障组、督办检查组、供热保障组、铁路运输组、公路运输组、市场监管组、履约督办组等8个工作推进组。

3.2 指挥部及办公室成员
3.2.1 指挥部成员
总指挥:市长
副总指挥:分管副市长
执行副总指挥(总调度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成员:市法院、市检察院主要负责人;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局、市城管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信访局、市公安交管局、市网信办、市政府新闻办、哈投集团、国网哈尔滨供电公司等26个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9区、9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

3.2.2 指挥部办公室成员
主任:市工信委主任
副主任:市法院、市检察院、市政府办公厅、市工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局、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分管负责人
成员: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指派一名分管负责人担任办公室组成人员,并指定一名副处级以上干部担任联络员。

3.3 工作职责
3.3.1 指挥部、副总指挥、执行副总指挥职责
指挥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煤炭供应保障工作有关要求,对我市煤炭供应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部署;决定启动应急响应级别,宣布进入应急状态。

副总指挥:负责落实指挥部工作部署,向上沟通有关事项;协调市法院、市检察院处理合同纠纷;通过省政府协调铁路部门解决运力问题;召集成员单位协调解决重大事项,对外发布突发事件及处置情况,担任现场总指挥。

执行副总指挥(总调度长):协助副总指挥工作。

具体领导煤炭保障组工作,负责拜访煤炭生产企业驻地政府领导和企业总部领导,与省内外供煤企业沟通,组织完成应急煤炭采购任务;负责应急煤炭调拨审批;联系省工信委监测的重点煤电企业;督促供热企业履行储煤和供热责任;协调热电联产企业,在紧急状态下“限电保热”;指导发改、市场监管、公安、信访、网信、新闻等部门处理煤价、供热群体事件及信访、舆情、新闻宣传等工作。

3.3.2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法院:依法受理用煤企业供煤合同纠纷案件,快立案、快审理。

对涉嫌犯罪的,将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市检察院:负责受理不服法院关于不履行供煤合同和供热义务的民事裁判的监督申请;对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偷盗和贪污煤炭资源等涉嫌犯罪的单位或个人依法逮捕,提起公诉。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向省政府报告信息,并配合指挥部做好应急处置的督办落实工作。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预案的合法性审查。

市工信委:具体负责全市煤炭“迎峰保供”综合协调工作。

动态掌握和汇总全市煤炭供需和储备情况,制定综合报表,按周上报相关数据、进展情况和主要问题;协调重点工业企业生产用煤;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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