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管理和使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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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文书管理和使用制度

一、为规范大队法律文书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山西省交通违法处理法律文书管理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法律文书的领用、监督和管理由大队法制员负责。大队配备专门的法律文书保管场所,严防发生意外损坏,妥善保管法律文书档案。

三、大队应当根据单位执法情况,按照拥有执法权的民警有且只有一本法律文书的原则,及时发放法律文书,确保一线执法所需。

四、领用法律文书时应认真填写《法律文书领用登记表》,如实登记领取数量、文书类别、领取时间、使用民警等信息。同时将领用具体情况录入道路交通违法处理系统,并按照实际发放情况启动文书管理功能。

五、法律文书的填写应当使用能长期保存字迹的钢笔、碳素圆珠笔等填写或使用打印机直接打印,做到字迹工整、清晰,各项内容填写完整、准确。民警现场执法时制作的法律文书,应当在24小时内录入交通违法处理系统。非现场执法时制作的法律文书,应当同时录入。

六、法律文书使用完毕后,领用民警在文书封面执法民警处签字,负责管理法律文书的专、兼职法制员经核查确认后,在该文书法制员处签字。

七、非因执法民警原因造成法律文书填写错误,需作废文书的,由各大队法制员审核,大队主要领导批准,并报支队法制机构备案。对应执法民警自身原因造成法律文书填写错误的,按照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执法民警的责任。

八、按照简易程序处罚的案卷,以50份为一卷,按照《公安交通管理建议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顺序装订。填写错误、作废等法律文书也应当装订入卷。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违法案件一案一卷,但一人同时有两个(含)以上交通违法行为同时被处罚的,可以合并一卷。

九、适用建议程序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的案件档案和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案件档案保管期限为二年。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者行政拘留的案件档案保管期限为五年。但案件相关法律文书未送达、重大信访案件、行政处罚未履行或者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的档案保管期限,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十、法律文书管理人员如有变动,应办理好文书管理移交手续,大队领导同意方可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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