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重大活动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渝档发〔2014〕21号
重庆市档案局关于2013年市级机关档案工作抽查的通知-渝档发[2013]17号
重庆市档案局关于2013年市级机关档案工作抽查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档案局关于2013年市级机关档案工作抽查的通知(渝档发[2013]17号)市级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加强市级机关档案工作,更好地为机关工作和领导决策服务,为党和国家积累档案史料,市档案局2013年继续对市级机关档案工作进行抽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抽查范围未达到重庆市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等级标准的市级机关单位均属抽查范围,今年抽查30个市级机关(见附件1)。
已达到目标管理等级标准的单位,按照《重庆市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复查。
二、抽查时间2013年8月1日-9月15日。
具体时间安排见附件1。
请有关单位对照《重庆市市级机关档案工作年度抽查评分表》(见附件2)抓紧做好工作,并主动与市档案局馆室业务指导处联系抽查事宜,可提早安排。
三、抽查内容重点抽查自上次抽查以来至2012年度的档案工作情况。
档案实体或数据发生损毁、失泄密等安全事故,实行一票否决,并通报全市。
四、抽查方式按照《重庆市市级机关档案工作年度抽查评分表》逐项测评。
抽查结束后,按照40%的比例评选优秀单位,并将检查和评选情况及时通报市级有关部门。
联系人:余艳红联系电话:63899392附件:1.2013年市级机关档案工作抽查单位及时间安排表2.重庆市市级机关档案工作年度抽查评分表重庆市档案局2013年3月19日附件12013年市级机关档案工作抽查单位及时间安排表抽查时间抽查单位8月1-2日市政府研究室市金融办8月5-9日市编办市委保密办(市国家保密局)市委党史研究室市志办市老龄委办公室8月12-16日市运管局市妇联市残联市科协市科委8月19 -23日市人力社保局市社会保险局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市物价局市民政局8月26-30日市经济信息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安监局市城乡建委9月2-6日重庆检验检疫局重庆海关重庆海事局市通信管理局市贸促会9月9-13日市红十字会三峡博物馆(重庆博物馆)红岩联线管理中心重庆社会主义学院附件2重庆市市级机关档案工作年度抽查评分表单位:检查时间:年月日总分:分序号检查内容及评分标准标准分实得分扣分说明1明确分管领导(1分),明确主抓部门(1分),明确档案人员(1分)32建立文件归档、档案保管、保密、利用、岗位责任制(3分,每项0.6分)并以正式文件印发执行(2分,每项0.4分)53对直属单位(1分)、系统区县级机关(1分)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24建有全宗卷,包括分类方案(1分)、全宗介绍、档案交接凭据、鉴定报告、销毁清册、档案安全检查记录(每项0.2分)等内容25制定文书、会计、声像、业务、科技(基建)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2分,每项0.4分),并严格实施(2分,每项0.4分)46制定《计算机录入规则》(0.5分)和《机关简称表》(0.5分)17文书(10分)、会计(4分)、声像(3分)、其他档案(3分,按档案门类计分)收集齐全208文书档案整理符合《重庆市机关归档文件整理实施细则》(渝档发〔2009〕34号)要求109会计档案整理符合《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会计档案整理工作的通知》(渝档发〔2010〕26号)要求810照片档案整理符合《重庆市照片档案收集整理实施细则》(渝档发〔2006〕36号)要求8——结束——。
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对市级机关档案工作进行抽查的通知
I have a dream全文加翻译.txt等待太久得来的东西多半已经不是当初自己想要的了。
一层秋雨一阵凉,一瓣落花一脉香,一样流年自难忘,一把闲愁无处藏。
幸福生活九字经:有希望,有事干,有人爱。
女人和女人做朋友,要之以绿叶的姿态,同时也要暗藏红花的心机。
I Have a DreamI am happy to join with you today in what will go down in history as the greatest demonstration for freedom in the history of our nation.今天,我高兴地同大家一起,参加这次将成为我国历史上为了争取自由而举行的最伟大的示威集会。
Five score years ago, a great American, in whose symbolic shadow we stand today, signed the Emancipation Proclamation. This momentous decree came as a great beacon light of hope to millions of Negro slaves who had been seared in the flames of withering injustice. It came as a joyous daybreak to end the long night of bad captivity. 一百年前,一位伟大的美国人签署了解放黑奴宣言,今天我们就是在他的雕像前集会。
这一庄严宣言犹如灯塔的光芒,给千百万在那摧残生命的不义之火中受煎熬的黑奴带来了希望。
它的到来犹如欢乐的黎明,结束了束缚黑人的漫漫长夜。
But one hundred years later, the Negro still is not free. One hundred years later, the life of the Negro is still sadly crippled by the manacles of segregation and the chains of discrimination. One hundred years later, the Negro lives on a lonely island of poverty in the midst of a vast ocean of material prosperity. One hundred years later, the Negro is still languished in the corners of American society and finds himself an exile in his own land. So we've come here today to dramatize a shameful condition.然而一百年后的今天,黑人还没有得到自由,一百年后的今天,在种族隔离的镣铐和种族歧视的枷锁下,黑人的生活备受压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11.04•【字号】渝府办〔2014〕40号•【施行日期】2014.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细则的通知渝府办〔2014〕40号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重庆市档案馆接收单位、档案门类一览表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1月4日重庆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建设内容丰富、结构合理的国家档案资源体系,发挥档案馆的公共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重庆市档案收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档案收集,是指重庆市档案馆(以下简称“市档案馆”)依法进行的档案接收和档案征集活动。
本细则所称的档案接收,是指市档案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接收属于其保管范围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档案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的档案征集,是指市档案馆对散存在境内外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以接受捐赠、代为保管、接受寄存、收购、征购等方式收存进馆的行为。
第三条市档案馆一般接收保管期限为永久的档案;接收因机构改革或调整而撤销、合并的单位保管期限为永久和30年(或长期)的档案;接收在本市重要会议、重大活动中形成的保管期限为永久、30年(或长期)和10年(或短期)的档案。
第二章档案收集范围第四条市档案馆依法接收下列市级部门、单位形成的档案:(一)市委及其所属各部门;(二)市人大及其常设机构;(三)市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和单位;(四)市政协及其常设机构;(五)市高法院及其各中院、市检察院及其各分院;(六)各民主党派市委;(七)市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八)市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2019年修正)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9.26•【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61号•【施行日期】2019.09.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6月26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1月21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关于取消或调整部分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审批等项目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4年6月28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取消部分地方性法规中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5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9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三章档案管理第四章档案的利用和公布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档案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充分发挥档案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
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1.12.29
•【字号】渝人社发〔2021〕64号
•【施行日期】2021.1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
件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1〕6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社会保障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按照《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府令329号)相关规定,我局对2021年10月31日前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保障局、市人力社保局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2021年12月24日第9次局务会审议,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废止61件行政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1),继续有效43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2)。
附件:1.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2月29日
附件1
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61件)
附件2
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434件)。
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档案学会关于开展市级单位档案工作协作组活动的通知
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档案学会关于开展市级单位档案工作协作组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档案学会•【公布日期】2013.07.23•【字号】渝档发[2013]38号•【施行日期】2013.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档案学会关于开展市级单位档案工作协作组活动的通知(渝档发[2013]38号)协作组各成员单位:为适应新时期档案事业发展需要,增强档案工作活力,提升档案工作水平,经研究,决定在市级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开展档案工作协作组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领导市档案局负责协作组活动的协调指导,市档案学会负责协作组活动的统筹安排,组长单位负责本协作组活动的具体安排,各成员单位在征得组长单位同意后可组织所属单位参加协作组活动。
协作组各成员单位本着自愿原则参加所在协作组的活动。
二、活动宗旨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和政策,传达学习全国、全市和行业档案工作会议精神,加强交流协作,提升业务技能,探索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管理模式,促进档案工作规范化建设,增强档案工作服务能力。
三、活动形式原则上以每个协作组为单元,通过集中学习、座谈交流、现场参观等形式,开展业务咨询,进行协作互动。
每年各协作组活动不少于1次。
各协作组可结合实际自行确定活动形式和主题。
四、活动经费本着参与自愿、一切从简、注重实效的原则组织筹集活动经费。
各协作组每次或每年度活动经费额度根据活动安排和各成员单位参与人数多少予以确定。
活动经费主要用于印制学习资料、租用活动场地、安排交通工具、聘请业务专家授课等开支。
五、实施时间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市档案局2009年5月5日印发的《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档案工作协作组活动方案〉的通知》(渝档发〔2009〕22号)同时废止。
附件:重庆市市级单位档案工作协作组名单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档案学会2013年7月23日附件重庆市市级单位档案工作协作组名单一、市级机关档案工作协作组名单第一组组长单位:市委办公厅成员单位: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研究室、市直机关工委、市委老干局、市委党校(重庆行政学院)、市委党史研究室、当代党员杂志社、重庆日报报业集团第二组组长单位:市人大办公厅成员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委统战部、市编办、市审计局、市政府研究室、市工商联(市总商会)、民革重庆市委、民盟重庆市委、民建重庆市委、民进重庆市委、农工党重庆市委、致公党重庆市委、九三学社重庆市委、台盟重庆市委第三组组长单位:市财政局成员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地税局、市统计局、市金融办、市物价局、市国税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重庆证监局、重庆保监局、财政部重庆专员办、审计署重庆特派办、国家统计局重庆调查总队第四组组长单位:市城乡建委成员单位:市交委、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市政委、市民防办、市园林局、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市公路局、市运管局、市港航管理局、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第五组组长单位:市委政法委成员单位: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国安局、市司法局、市信访办、市一中法院、市二中法院、市三中法院、市四中法院、市五中法院、市检察院一分院、市检察院二分院、市检察院三分院、市检察院四分院、市检察院五分院、市监狱局、市劳教局第六组组长单位:市教委成员单位:市科委(市知识产权局)、市卫生局(市中医管理局、市爱卫办)、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体育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档案局(市档案馆)、市国家保密局、市文史馆、市志办、市科协、市红十字会、市盐务局、市教育考试院第七组组长单位:市农委成员单位:市水利局、市移民局(市三峡水库管理局)、市林业局、市扶贫办、市农综办、市供销总社、市地震局第八组组长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国防科工办)成员单位:市中小企业局(市乡企局)、市商委(市粮食局)、市外经贸委(市政府口岸办)、两江新区管委会、北部新区管委会、两路寸滩保税港区管委会、市贸促会、重庆海关、重庆检验检疫局、市通信管理局、市烟草局第九组组长单位:市民政局成员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务员局)、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市政府港澳办)、市台办、市安监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重庆海事局、重庆煤监局(市煤管局)、市残联、市老龄委办公室、市社会保险局、市就业服务管理局第十组组长单位:市文化广电局(市文物局)成员单位:市人口计生委、市民宗委、市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市旅游局、市机关事务局(市接待办)、重庆社科院(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市文化执法总队、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市社科联、重庆广电集团(总台)、三峡博物馆(重庆博物馆)、红岩联线管理中心(红岩博物馆)、重庆社会主义学院、市文联二、市级企事业档案工作协作组名单第十一组组长单位: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员单位:庆铃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化医控股(集团)公司、重庆轻纺控股(集团)公司、重庆机电控股(集团)公司、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第十二组组长单位: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员单位:中国四联仪器仪表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交通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城市交通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园林绿化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宗申产业集团第十三组组长单位: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成员单位:重庆建工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地产集团、重庆悦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农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商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龙湖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第十四组组长单位:重庆市国有文化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员单位:重庆市水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农畜产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国际投资咨询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欧鹏集团第十五组组长单位: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员单位: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进出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重庆三峡银行股份公司、重庆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第十六组组长单位:重庆港务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成员单位:重庆对外经贸(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交通运输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商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出版集团公司第十七组组长单位:重庆市电力公司成员单位: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西南兵工局、重庆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邮政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重庆长江轮船公司、中冶赛迪集团有限公司、西南铝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铝业重庆分公司、中铝西南铝板带有限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重庆分公司、华能重庆珞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化集团四川维尼纶厂、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石油分公司、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销售分公司、重庆九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第十八组组长单位:农行重庆市分行成员单位:建行重庆市分行、交行重庆市分行、工行重庆市分行、中行重庆市分行、招商银行重庆分行、国家开发银行重庆分行、进出口银行重庆分行、农业发展银行重庆分行、上海浦发行重庆分行、深圳发展银行重庆分行、光大银行重庆分行、中信银行重庆分行、民生银行重庆分行、华夏银行重庆分行、兴业银行重庆分行、太平洋财产保险重庆市分公司、太平洋人寿保险重庆市分公司、人保财产保险重庆市分公司、人保寿险重庆市分公司、平安财产保险重庆市分公司、平安人寿保险重庆市分公司、泰康人寿保险重庆分公司第十九组组长单位:重庆市规划和测绘档案馆成员单位:重庆市中药研究院、重庆市日用化学工业研究所、重庆交通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重庆市设计院、重庆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重庆市市政勘察设计研究院、重庆市勘测院、重庆市农业科学研究院、重庆市畜牧科学研究院、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重庆市水利电力建筑勘测设计研究院、重庆市土地勘测规划院、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重庆市地理信息中心、重庆市地勘局第二十组组长单位:重庆交通大学成员单位:重庆大学、西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重庆医科大学、重庆师范大学、重庆邮电大学、重庆工商大学、四川外国语大学、四川美术学院、重庆理工大学、重庆三峡学院、重庆文理学院、长江师范学院、重庆科技学院、重庆第二师范学院第二十一组组长单位:重庆城管职院成员单位:重庆电力高专、重庆三峡医专、重庆航天职院、重庆电工职院、重庆工业职院、重庆工程职院、重庆三峡职院、重庆水电职院、重庆城市职院、重庆青年职院、重庆经贸职院、重庆电讯职院、重庆服装职院、重庆人文科技学院重庆师范大学涉外商贸学院、重庆工商大学融智学院、重庆工商大学派斯学院、四川外语学院重庆南方翻译学院、重庆邮电大学移通学院、重庆大学城市科技学院第二十二组组长单位:重庆工贸职院成员单位:重庆警官职院、重庆机电职院、重庆工商职院(重庆广播电视大学)、重庆财经职院、重庆建工职院、重庆商务职院、重庆化工职院、重庆旅游职院、重庆安全职院、重庆传媒职院、重庆信息职院、重庆海联职院、重庆房地产职院、重庆正大职院、重庆民生职院、重庆科创职院、重庆能源职院、重庆交通职院、重庆运输职院、重庆艺术职院、重庆轻工职院、重庆电信职院第二十三组组长单位: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成员单位: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大学城医院、重庆市中医院、重庆市第三人民医院、重庆市第四人民医院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重庆市第六人民医院重庆市职业病防治院、重庆市中山医院、重庆市第十三人民医院、重庆市肿瘤医院、重庆市妇幼保健院、重庆市公共卫生中心、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重庆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重庆医药高专、重庆药品交易所、重庆市结核病防治所、重庆市健康教育所、重庆市卫生信息中心、重庆市血液中心、重庆市卫生服务中心、重庆市医疗设备质检所、市职业技能鉴定所。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档案局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档案局印发《关于加强全市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档案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渝组发[2013]1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档案局【发布日期】2013.01.10【实施日期】2013.01.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档案局印发《关于加强全市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渝组发〔2013〕1号)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档案局,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组织(干部、人事)处(部),市属国有重点企业、高等院校党委组织(人事、党群工作)部:现将《关于加强全市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档案局2013年1月10日关于加强全市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意见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是组织人事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坚持公道正派选人用人的重要基础。
为提高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水平,根据《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和中央组织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全市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加强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紧紧围绕全市工作大局和组织工作中心任务,切实加强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不断提高干部人事档案质量,更好地为各级领导决策服务,为干部工作、人才工作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今后一个时期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目标要求是:认真贯彻《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和《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为载体,以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和干部人事档案数字化为重点,积极开发利用干部人事档案信息资源,努力提高干部人事档案工作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大力推进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
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档案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档案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档案局•【公布日期】2011.04.21•【字号】渝档发[2011]26号•【施行日期】2011.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档案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渝档发〔2011〕26号)各区县(自治县)档案局(馆),市级机关档案部门,市级大型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部门,市级各专业档案馆、部门档案馆:现将《重庆市档案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重庆市档案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十一五”期间,在市委、市政府领导和国家档案局指导下,通过全市各级档案部门和广大档案工作者共同努力,重庆市档案事业取得长足进步,迈上新的台阶:实现“两个转变”、建立“三个体系”工作思想得到有效贯彻,档案事业发展思路更加清晰;档案资源建设得到加强,全市新增馆藏档案数量315.5万卷(件、册);档案馆已公开现行文件利用中心和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普遍建立,档案利用效果明显,共接待利用者65.1万人次,提供利用档案392.8万卷(件、册),提供利用已公开现行文件2.99万件,形成档案编研成果191种、2067万字,档案资政作用得到市委、市政府领导充分肯定;三峡工程三期、四期移民档案工作顺利通过国家验收,累计形成各类移民档案115万多卷册;农业农村档案工作扎实开展,“三农档案”专栏在重庆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网上成功开通,并与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重庆市分中心链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起步良好;民生档案工作取得成效,涉及社会保险、户籍管理、污染源普查、婚姻登记等民生领域的档案不断建立和完善;重点工程档案工作进一步加强,档案部门组织或参与了276个重点工程项目档案专项验收;档案信息化进程加快,累计录入档案文件级目录1500多万条,完成全文数字扫描3000多万页,建成档案信息网站35个;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档案工作全面推进,档案事业发展基础进一步夯实;档案法制、宣传、教育、科研工作稳步推进,国家中西部地区县级综合档案馆建设和三峡工程移民档案调概资金项目成功启动,各级党委、政府对档案工作更加重视,档案事业发展环境不断优化;档案工作在建设“五个重庆”和推进重庆城乡统筹改革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重庆市档案学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档案学会201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渝档学发[2014]6号
重庆市档案学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档案学会201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档案学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档案学会201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渝档学发〔2014〕6号)各理事单位、各区县联络处、各专委会:《重庆市档案学会2014年工作要点》已经三届常务理事会2014年第1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做好相关工作。
重庆市档案学会2014年3月4日重庆市档案学会2014年工作要点2014年,重庆市档案学会将在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市委四届三次、四次全委会精神指引下,按照我市档案工作“12345”总体思路和全市档案工作会议总体部署,紧紧围绕档案工作大局,以改革精神推进学会工作创新发展,不断增强学会凝聚力、影响力和发展活力,为服务我市档案事业科学发展作出贡献。
一、加强学会组织建设。
根据工作需要,采用通讯形式不定期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上半年和下半年分别集中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会议,研究审议相关工作事项。
建立完善联络处工作机制,进一步调动各区县联络处协助学会做好联络会员、发展会员、收缴会费、发行图书资料等工作的积极性。
建立健全各专业委员会,研究完善专业委员会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专业委员会作用。
继续做好会员发展和会费收缴工作,采取切实措施做好服务会员工作。
采用网络、电话、信函等方式增强与会员互动交流,倾听会员心声,了解会员意愿,有针对性地做好相关工作。
主动接受市档案局、市民政局、市社科联监督、管理和指导,不断规范学会组织建设,努力实现依法治会、民主办会、学术兴会。
二、加强档案学术工作。
编印并公开出版《2013年重庆市档案工作者文集》,扩大发放范围,增强影响力。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7〕2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7〕2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市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部分市级行政审批事项。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严格贯彻落实。
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通过拆分、合并等方式以新的名义或条目替代审批,不得以事前备案等任何形式变相审批,不得违法转交下属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继续审批。
要加强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及时更新公布调整后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基本信息,相应调整网上审批项目,动态调整市级权力清单、责任清单。
要切实加强后续监管和服务,明确监管责任,完善监管措施,健全协调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工作部署,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附件:1.依法取消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依法调整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重庆市人民政府2017年6月25日附件1依法取消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序号实施部门项目名称设立依据1市财政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投资者提前回收投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2市商务委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7号)3市质监局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4市旅游局重点旅游区(点)定点导游证核发《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3号)《重庆市旅游条例》5市旅游局出境旅游领队证核发(含赴台旅游领队证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6市档案局对出卖、转让、赠送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7市园林局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8市园林局公园、游园、绿化广场和城市道路绿化的园林绿化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批《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9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保健食品生产前置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10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良好生产规范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9号)11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含第二、三类生产企业,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2号)附表2依法调整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序号实施部门项目名称调整内容1市发展改革委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备注栏修改为:“核准项目时按规定一并核准项目招标方案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2014年度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计划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2014年度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19•【字号】渝府发[2014]9号•【施行日期】2014.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2014年度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计划的通知(渝府发〔2014〕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2014年度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计划》已经2014年3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人民政府2014年3月19日重庆市人民政府2014年度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计划根据国务院的总体要求和市委、市人大常委会的部署安排,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市委四届三次、四次全委会精神,紧紧围绕“科学发展、富民兴渝”总任务,突出五大功能区建设、统筹城乡发展、内陆开放、改善民生、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深化体制改革等重点工作,按照“急需先立、质量第一、成熟优先、立改废相结合”的原则,突出立法重点,深入调查研究,严格立法程序,改进立法方法,提高立法质量,切实做到依法科学民主立法,为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坚实的制度支撑和良好的法治保障。
二、项目安排列入本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共107件,包括地方性法规草案48件、政府规章59件。
在地方性法规草案中,审议项目7件、预备项目22件、调研项目19件;在政府规章中,审议项目11件、预备项目30件、调研项目18件。
在18件审议项目中,新立12件、修订6件;在52件预备项目中,新立38件、修订14件。
三、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提高立法质量,防止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法制化。
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公布重庆市档案馆档案利用办法的通告
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公布重庆市档案馆档案利用办法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档案局•【公布日期】2017.04.18•【字号】渝档发〔2017〕8号•【施行日期】2017.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公布重庆市档案馆档案利用办法的通告渝档发〔2017〕8号《重庆市档案馆档案利用办法》已经2017年4月10日第86次局(馆)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此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档案局2017年4月18日重庆市档案馆档案利用办法第一条为更好地向社会各界提供档案利用服务,更好地依法管档、安全用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市档案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档案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
重庆市档案馆开展档案利用咨询服务,利用者可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咨询。
第三条开放档案的利用手续:(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到重庆市档案馆利用档案,须持有合法有效证件或介绍信。
(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到重庆市档案馆查阅本人及其亲属历史证明,须持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可以利用相关档案。
(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到重庆市档案馆利用其他开放档案,须经大陆邀请单位、合作单位或接待单位介绍,提前三十天向重庆市档案馆提出申请,说明自己的身份和利用档案的目的与范围等,经重庆市档案馆馆长同意,可以利用相关档案。
(四)外国组织或个人到重庆市档案馆利用档案,须持有我国负责外事工作的部门或来华接待单位的介绍信及合法有效证件,除为查阅本人及其亲属历史证明而利用档案外,应当提前三十天向重庆市档案馆提出申请,说明自己的身份、利用档案的目的与范围等,经重庆市档案馆馆长同意,可以利用相关档案。
重庆市档案局关于贯彻《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档案局关于贯彻《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档案局•【公布日期】2012.12.31•【字号】渝档发[2013]1号•【施行日期】2012.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重庆市档案局关于贯彻《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渝档发[2013]1号)各区县(自治县)档案局、各企业:《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令)已经公布,将于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为认真贯彻10号令,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
10号令对于企业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和规范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各区县(自治县)档案局、各企业应将10号令纳入学习和培训计划,在本辖区、本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以准确理解和掌握10号令的精神和要求。
二、结合实际,精心编制本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
各企业应遵照10号令的基本要求,结合本企业生产组织方式、产品和服务特点,精心编制本企业的各类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确保编制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既与10号令的精神一脉相承,又符合本企业实际,以指导企业开展档案收集和整理工作,提升档案管理水平。
企业资本结构或主营业务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修订和完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
三、严格把关,切实履行职责。
市属国有企业总部编制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应报市档案局同意后执行。
区县国有企业编制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应报区县(自治县)档案局同意后执行。
企业应按资产归属关系,指导所属企业根据有关规定规范各类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的编制并审批所属企业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
附件: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略)重庆市档案局2012年12月31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适用的规
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8.11.27
•【字号】渝人社发〔2016〕15号
•【施行日期】2018.11.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
件目录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6〕1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两江新区人力资源局、北部新区人事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各处室、市公务员局、局属各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52号)等要求,我局对直辖以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保障局、市人力社保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现对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
2018年11月27日附件
重庆市人力社保局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9年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9年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1.06
•【字号】渝教发〔2020〕1号
•【施行日期】2020.01.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9年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
通知
渝教发〔2020〕1号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公共服务局),各高校,各直属单位:《2019年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已经市教委2019年第12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已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2020年1月6日
2019年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会计档案整理规则的通知-渝档发〔2016〕8号
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会计档案整理规则的通知正文:----------------------------------------------------------------------------------------------------------------------------------------------------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会计档案整理规则的通知渝档发〔2016〕8号各区县(自治县)档案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档案局、财政局,市级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有关单位:《重庆市会计档案整理规则》已经市档案局、市财政局审议通过,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财政局2016年7月13日重庆市会计档案整理规则第一条为确保会计档案材料立卷归档质量,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重庆市档案收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重庆市各级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经其上级确定、列入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单位。
上级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列入会计档案收集归档范围。
单位在财务管理工作中形成的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不列入会计档案收集归档范围,纳入文书档案管理。
第四条属于归档范围的会计资料应当收集齐全完整。
归档会计资料的纸张、书写和装订材料应当符合档案保护要求,破损和残缺的会计资料应当予以修裱。
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其文件格式、元数据、存储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完整、可用和安全。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二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渝府发[2010]2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二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二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渝府发〔2010〕2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政府,经市政府组织市政府法制办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对截至2010年12月31日满5年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废止52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文件目录见附件)。
凡没有列入废止目录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有效期自2010年1月1日重新起算。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五日附件:废止的第二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重府发〔1993〕122号)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教育费附加征收率的通知(重府发〔1993〕184号)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争光奖”评选表彰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1997〕45号)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1998〕1号)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河道清障工作的通知(渝府发〔1998〕8号)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1998〕88号)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渝府发〔1999〕15号)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才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府发〔1999〕61号)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辞退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1999〕68号)10.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1999〕106号)1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人才环境的决定(渝府发〔2000〕63号)1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外国专家“三峡友谊奖”评选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0〕93号)1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补充意见(渝府发〔2001〕48号)1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01〕52号)1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三峡工程重庆市辖区淹没区域人口增长的通知(渝府发〔2001〕76号)1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通知(渝府发〔2001〕130号)1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办学的意见(渝府发〔2002〕50号)18.重庆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渝府发〔2002〕76号)1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人事争议仲裁保障执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发〔2002〕94号)2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稳定和用好现有人才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3〕16号)2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乡镇聘用制干部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3〕17号)2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87号)2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4〕80号)2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三峡工程建设期三峡水库管理的意见(渝府发〔2004〕88号)2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在渝发电企业水资源费的通知(渝府发〔2004〕91号)2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抗旱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5〕2号)2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吸引海外留学人员来渝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5〕88号)2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渝府发〔2005〕120号)2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对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人员实施生活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5〕121号)3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规范整顿主城区客运市场工作方案的批复(渝府〔2005〕159号)3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我市专职信访干部实行岗位津贴补助的通知(渝办发〔1998〕85号)3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1999〕61号)3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消防局关于加强城市消防和消防供水设施建设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0〕35号)3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水政监察工作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00〕165号)3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改制报批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01〕2号)3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技术要素参与分配试行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1〕99号)3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中央在渝改制科研单位执行地方科研机构改革政策的意见(渝办发〔2001〕106号)3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庆市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02〕49号)3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和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招商引资项目规划与土地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3〕39号)4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渝办发〔2003〕92号)4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3〕95号)4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切实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3〕206号)4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国办发〔2003〕93号文件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费两个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3〕215号)4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的意见(渝办发〔2004〕113号)4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农用地分等级与估价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4〕250号)4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在渝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4〕296号)4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4〕329号)4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5〕47号)4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救助和城乡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5〕142号)5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5〕157号)5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余命医疗费提取标准的通知(渝办发〔2005〕234号)5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范围的通知(渝办发〔2006〕134号)——结束——。
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渝档发〔2015〕8号
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 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渝档发〔2015〕8号各区县(自治县)档案局,市级各部门,市属各企业事业单位:按照《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1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52号)要求,市档案局(馆)对重庆直辖以来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市档案局(馆)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对26件规范性文件确定继续有效,其中14件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继续施行,有效期自2015年1月1日重新起算。
附件: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重庆市档案局2015年4月27日附件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公文字号有效期1重庆市文书立卷与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渝档发〔1998〕25号有效期届满,自2015年1月1日重新起算2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真做好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接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渝档发〔2004〕34号经《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公布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渝档发〔2013〕53号)明确,有效期自2014年1月1日重新起算3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国有大型企业档案工作的意见渝档发〔2005〕11号有效期届满,自2015年1月1日重新起算4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照片档案收集整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档发〔2006〕36号有效期届满,自2015年1月1日重新起算5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渝档发〔2007〕19号有效期届满,自2015年1月1日重新起算6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归档电子文件接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档发〔2007〕53号有效期届满,自2015年1月1日重新起算7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民国档案抢救工作一般要求(试行)》的通知渝档发〔2007〕54号有效期届满,自2015年1月1日重新起算8重庆市档案局印发《关于做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中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渝档发〔2008〕25号有效期届满,自2015年1月1日重新起算9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档发〔2008〕58号有效期届满,自2015年1月1日重新起算10重庆市档案局关于规范档案库房密集架安装使用的通知渝档发﹝2009﹞1号经《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公布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渝档发〔2013〕53号)明确,有效期自2014年1月1日重新起算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死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渝档发﹝2009﹞19号经《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公布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渝档发〔2013〕53号)明确,有效期自2014年1月1日重新起算12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破产企业档案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档发﹝2009﹞32号经《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公布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渝档发〔2013〕53号)明确,有效期自2014年1月1日重新起算13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归档文件整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档发﹝2009﹞34号经《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公布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渝档发〔2013〕53号)明确,有效期自2014年1月1日重新起算14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事业单位归档文件整理规定》的通知渝档发﹝2009﹞39号经《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公布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渝档发〔2013〕53号)明确,有效期自2014年1月1日重新起算15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建档工作规范》的通知渝档发﹝2009﹞45号经《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公布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渝档发〔2013〕53号)明确,有效期自2014年1月1日重新起算16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文件材料收集归档的通知渝档发﹝2010﹞13号有效期届满,自2015年1月1日重新起算17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的通知渝档发﹝2010﹞18号有效期届满,自2015年1月1日重新起算18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村级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档发﹝2010﹞22号有效期届满,自2015年1月1日重新起算19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会计档案整理工作的通知渝档发﹝2010﹞26号有效期届满,自2015年1月1日重新起算20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加强农户建档工作的指导意见渝档发﹝2011﹞8号有效期届满,自2015年1月1日重新起算21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档案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重庆市档案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渝档发﹝2011﹞38号有效期届满,自2015年1月1日重新起算22重庆市档案局关于明确档案行业市场活动中相关权责杜绝欺诈行为的通知渝档发〔2012〕61号有效23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档发〔2013〕41号有效24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公布《重庆市档案馆档案利用暂行办法》的通告渝档发〔2013〕45号有效25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区县(自治县)档案工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渝档发〔2014〕9号有效26重庆市档案局关于修改《重庆市重大活动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渝档发〔2014〕21号有效——结束——。
重庆市档案局关于2014年度全市档案事业统计年报和部门服务业财务统计工作安排的通知
重庆市档案局关于2014年度全市档案事业统计年报和部门服务业财务统计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档案局•【公布日期】2015.01.16•【字号】渝档函〔2015〕3号•【施行日期】2015.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重庆市档案局关于2014年度全市档案事业统计年报和部门服务业财务统计工作安排的通知渝档函〔2015〕3号各区、县(自治县)档案局,各专业、部门档案馆,机关、企事业档案部门:根据国家档案局的部署,现将我市2014年度档案事业统计年报和部门服务业财务统计工作安排如下:一、档案统计年报工作(一)工作要求1.国家档案局发布了新修订的《全国档案事业统计年报制度》,登录国家档案局网站(),在“公告通知”栏中下载。
各有关单位今年须按照新修订的表式进行填报。
2.因2014年度系统参数发生较大变化,各填报单位今年必须升级系统参数后再进行2014年度的统计数据录入工作(系统参数升级方法见附件)。
3.各填报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准确理解指标含义,掌握填报要求,并做好下级(属)单位的培训工作,按时保质完成统计年报数据的收集、录入、汇总和上报工作。
(二)报送时间各区、县(自治县)档案局合理安排所辖区基层单位上报时间,确保于2015年3月16日前将档案事业统计年报电子数据和汇总表报送我局办公室(邮箱地址:*****************)。
同时报送部门服务业财务统计数据和汇总表。
各市级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档案部门请于2015年3月10日前将档案事业统计年报电子数据和汇总表报送我局办公室(邮箱地址:*****************)。
二、部门服务业财务统计工作部门服务业财务统计工作仅限各区、县(自治县)档案局报送。
我局将根据年报报送时间和报表质量进行综合评定,并予以通报。
(三)填报基本表注意事项1.档基1表(1)本表由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填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重庆市重大活动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渝档发〔2014〕2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实现重大活动档案准确完整收集归档,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15号)、《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9号)、市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档案收集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7〕1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档案,是指在全市重大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实物等不同门类和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活动: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在我市的公务活动;
(二)外国元首、政府首脑、政党领袖或者国际组织负责人、著名外国友人在我市的外事活动;
(三)市和区县(自治县)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重大活动;
(四)市和区县(自治县)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负责人的重要公务活动;
(五)对市或区县(自治县)具有重大影响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及生态方面的活动;
(六)市或区县(自治县)与国(境)内外的重大交流与合作活动;
(七)市或区县(自治县)承办的国家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
(八)市或区县(自治县)严重自然灾害,重大突发事件、事故抢救处置活动;
(九)市或区县(自治县)的其他重大活动。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市和区县(自治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档案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国家综合档案馆负责重大活动档案接收、保管及利用工作。
第五条重大活动组织、承办单位(以下简称“组织承办单位”)在重大活动前或重大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通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与相关工作。
第六条组织承办单位应当明确档案工作机构或档案工作人员,负责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工作。
第七条负责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档案工作职业素养,认真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
第三章归档与整理
第八条组织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重大活动档案材料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一)重大活动档案的归档范围主要包括:
纸质及电子文件材料。
包括活动报告、方案、计划、日程安排、领导讲话、嘉宾发言、题词、简报、总结、纪念册、主流媒体宣传报道等。
声像材料。
包括录音带或录音光盘、录像带或录像光盘、数码照片及文字说明等。
凭证性和标志性实物。
包括活动吉祥物、标志、证书、证件、奖杯、奖状、奖章、锦旗,收受馈赠的礼品等。
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及相关物品。
(二)重大活动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定期一般分为30年和10年。
第九条归档纸质、电子、声像材料应当齐全完整,符合档案保管保护及利用要求;归档实物应当完好。
第十条组织承办单位应当自重大活动结束之日起60日内,完成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
重大活动由指定的新闻媒体进行录像、录音、拍摄照片的,新闻媒体应当在活动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一套原素材声像档案。
重大活动档案整理应当符合国家和我市相关规定和要求。
第四章移交处置
第十一条重大活动档案按以下规定处置:
(一)一个单位举办的重大活动,其档案归入本单位档案全宗,保管期满后按规定移交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
(二)两个以上单位联合举办的重大活动,所形成的全部档案作为独立全宗管理。
由组织承办单位在重大活动结束后75日
内移交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
因特殊情况延期移交的,须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三)议事协调机构或临时机构举办的重大活动,其重大活动档案由议事协调机构或临时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在重大活动结束后75日内或临时机构撤销时移交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
第十二条重大活动中形成的纸质、声像档案应由组织承办单位进行数字化处理后归档或移交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
第十三条组织承办单位应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重大活动档案原件,可以保留重大活动档案的副本或复制件。
第十四条重大活动档案移交应严格程序,交接双方清点核对,履行签字手续。
第五章保管与利用
第十五条属于国家所有的重大活动档案保管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对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导致档案不安全或者损毁的,保管单位应当移交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
第十六条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重大活动档案,其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管理。
鼓励重大活动档案所有者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捐赠、出售、寄存重大活动档案;未经批准,不得向国家综合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售、转让,不得私自携运出境。
第十七条我市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可通过报刊、图书等出版物和广播、电视、计算机网络等媒介以及陈列、展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已开放的重大活动档案,并做好利用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重大活动档案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无偿利用其移交、捐赠、寄存的重大活动档案;可以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我市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建立重大活动档案专题目录,编纂有关史料,提高重大活动档案信息化管理水平。
提供重大活动档案利用时,应当逐步以缩微品或者其他形式复制件代替档案原件;对具有重大保存价值的珍贵档案,不得提供档案原件。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
案法》办法第六条规定,对在重大活动档案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建立重大活动档案的;
(二)未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保管重大活动档案的;
(三)未按规定移交重大活动档案或者档案移交不完整的;
(四)未按规定接收重大活动档案的;
(五)未按规定向社会开放重大活动档案的;
(六)未按规定提供利用重大活动档案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是否属于重大活动有分歧的,由组织承办单位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协商确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