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
浙江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
浙江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 从政治与⾏政的⾓度看,国家档案馆并不等同于公共档案馆,国家档案馆以国家意志和国家利益为旨归,⽽公共档案馆以公共意志与公共利益为旨归。
下⽂是浙江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欢迎阅读!浙江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全⽂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档案馆管理,促进档案馆事业发展,充分发挥档案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省⾏政区域内国家档案馆的规划、建设、管理,适⽤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档案馆,包括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
综合档案馆负责收集和管理本⾏政区域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多种门类的档案,并向社会提供档案利⽤服务。
专门档案馆负责收集和管理某⼀专业领域或者某种特殊载体形态的档案,并向社会提供档案利⽤服务。
第四条国家档案馆是公共服务机构,依法履⾏保存历史记录、提供档案利⽤、开展社会教育、推进政务信息公开的职能。
第五条国家档案馆应当全⾯收集档案,反映历史真实,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和安全,⽅便社会利⽤,依法履⾏保密义务。
第六条县级以上⼈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档案馆⼯作的领导,将档案事业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档案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并列⼊年度预算。
第七条省档案⾏政管理部门主管本省档案事业,对本省国家档案馆⼯作实⾏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
市、县(市、区)档案⾏政管理部门主管本⾏政区域档案事业,对本⾏政区域内国家档案馆⼯作实⾏监督指导。
第⼆章档案资源建设 第⼋条县级以上⼈民政府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分级管理的原则和国家、省有关档案馆⽹布局的要求设置国家档案馆。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设置综合档案馆。
省、设区的市根据需要可以设置专门档案馆,也可以与综合档案馆合设。
城市建设档案馆的设置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5.30•【字号】浙政办[1997]11号•【施行日期】1997.05.3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1997]1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九七年五月三十日浙江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省重点项目的管理,保证省重点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提高投资效益,促进我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省重点项目,是指省大中型基本建设及技术改造项目计划中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下列骨干项目:(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大项目;(二)高科技并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项目;(三)跨地区并对全省经济发展或者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四)对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五)其他骨干项目。
省重点项目按阶段分为省重点前期工作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在我省境内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即为省重点建设项目。
省在各市(地)的重点建设项目即为市(地)的重点建设项目。
第四条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和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负责全省重点前期工作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决策、组织、协调和综合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政府有关重点建设的方针、政策;拟定并推行全省重点项目有关政策;(二)部署全省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和重点建设任务;(三)审定省重点前期工作项目、省重点建设项目(含建设预备项目)和投产项目名单;(四)审定省重点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和考核工期,审定年度投产项目,组织竣工验收工作;(五)协调平衡省重点前期工作项目和建设项目的资金及有关人力、物力的配置;(六)配合组织部门确定省重点项目的领导班子,审定工程现场指挥机构的组成成员;(七)指导、检查和督促全省重点建设工作,及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八)负责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资、工程咨询、监理、质量和安全等管理工作。
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管理办法-国家档案局令第16号
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管理办法正文:----------------------------------------------------------------------------------------------------------------------------------------------------国家档案局令第16号《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1月26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陆国强2020年12月12日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三章管理要求第四章档案利用与开发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科学管理,确保档案完整、安全与有效利用,更好地服务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组织举办的,对党和国家、行业、地方具有重大意义或者重要国际影响的会议、会展、赛事、纪念、庆典等大型活动;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是指在举办重大活动和应对突发事件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类实施、统筹协作的工作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推动档案利用与开发,为经济社会发展和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提供文献参考和决策支持。
第五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工作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保证档案管理做到收集齐全完整,整理规范有序,保管安全可靠,鉴定准确及时,利用简捷方便,开发实用有效。
浙江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令第333号
浙江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正文:----------------------------------------------------------------------------------------------------------------------------------------------------浙江省政府令第333号《浙江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2015年2月17日浙江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具体范围按照《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商务、文化、体育、教育、旅游、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综合行政执法)、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有关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对所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主办者直接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履行承办者的安全责任。
主办者委托其他单位承办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安全管理能力、条件的承办者;法律、行政法规对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从其规定。
主办者应当与承办者以书面形式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有2个以上承办者的,应当明确主要承办者及其他承办者各自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大型群众性活动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安全等级管理,根据安全等级适用相应的安全工作规范。
重大活动_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包括重大活动策划、组织、实施、总结等过程中的各类档案资料。
第三条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完整性原则:确保重大活动档案的全面、完整,不遗漏重要资料。
2. 准确性原则:档案资料应真实反映重大活动的实际情况,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3. 系统性原则:档案资料应分类有序,便于查询和利用。
4. 安全性原则: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防止丢失、损坏和泄密。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四条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范围:1. 重大活动策划阶段的相关文件,如活动方案、预算、审批文件等;2. 重大活动组织阶段的相关文件,如人员安排、物资调配、场地布置等;3. 重大活动实施阶段的相关文件,如活动通知、签到表、照片、视频等;4. 重大活动总结阶段的相关文件,如总结报告、评估报告、表彰文件等;5. 其他与重大活动相关的文件、资料。
第五条档案收集的要求:1. 档案收集应做到及时、全面、准确;2. 收集的档案资料应真实、合法、有效;3. 档案资料收集后应及时进行分类、整理。
第六条档案整理的要求:1. 按照档案分类标准进行分类,确保档案的系统性;2. 对档案资料进行编号、登记,便于查询;3. 档案资料应按照时间顺序排列,保持档案的完整性;4. 对破损、褪色的档案资料进行修复、复制,确保档案的准确性。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七条档案保管的要求:1. 档案资料应存放在安全、干燥、通风的库房内;2. 档案资料应按照分类、编号进行摆放,便于查找;3. 档案资料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防止虫蛀、霉变等;4. 档案资料不得擅自借阅、复制、外传,确需借阅的,需经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八条档案利用的要求:1. 档案资料查询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原则;2. 查询档案资料应填写查询登记表,记录查询人、查询内容、查询时间等信息;3. 查询档案资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4. 查询档案资料不得用于非法目的。
【题库】档案管理实务习题及答案6
《文件管理》第一章档案工作实务练习题第一节文件一、是非判断题1、“文书”与“文件”是两个十分相近的概念,两者之间没有区别。
(×)2、文件是国家机构、社会组织或个人在履行其法定职责或处理事务中形成的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总理、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命令”。
(√)4、决定可以经过某种会议讨论并投票通过,以机关名义下发。
(×)5、请示和批复都可以越级行文。
(×)逐级行文二、单项选择题6、下列哪个文种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B)A、公报B、公告C、通告D、布告7、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时所用的文种是(D)A、通知B、请示C、函D、报告三、多项选择题8、公务文件有哪些特点?(ABC)A、公文由法定作者颁发B、公文具有法定的权威性和现行效用C、公文具有规范的体式和特定的处理程序D、公文有特定的发布时间9、文种的选择与下列哪些因素有直接关系?(ACD)A、发文目的B、发文者的级别C、发文者权限D、收发文机关之间的关系10、有权提出议案的机关包括?(ABCD)A、人民政府B、人大主席团C、各专门委员会D、中央军委第二节文件的形成与处理一、是非判断题1、如有必要,“报告”可以夹带请示事项。
(×)12、两个以上的机关单位联合行文,其行文的机关应当是同级机关。
(√)13、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14、拟办和批办都是对文件如何办理提出处理意见,所以两者没有区别。
(×)15、向下级机关或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二、单项选择题16、下列公文标题拟写有误的是(D)A、关于开展档案安全检查的通知B、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C、关于表彰先进党组织的通报D、关于要求补助档案抢救经费的报告17、经领导人审定签发的文件稿本是(B)A、修正稿B、定稿C、正本D、存本18、下列发文字号标识正确的是?(D)A、国办发[2009]001号B、国办[2009]1号C、中办[2009]001号D、中办[2009]1号三、多项选择题19、机关在行文时,需要遵循下列哪些原则?(ABCD)A、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和范围,避免不必要的行文B、除非确有必要,一般不得越级行文C、行文要注意隶属关系D、行文应分清主送与抄送机关20、公文的涉密等级包括哪些?(ABC)A、秘密B、机密C、绝密D、密级21、收到下级机关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审核。
大型活动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型活动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充分发挥档案在大型活动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举办或参与的大型活动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大型活动档案管理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系统性、安全性和可利用性原则。
第四条本单位应建立健全大型活动档案管理机构,明确档案管理人员职责,确保档案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五条大型活动档案的收集范围包括:(一)活动策划文件:活动方案、活动预算、活动审批文件等。
(二)活动组织文件:活动通知、活动日程安排、活动流程图、活动场地布置图等。
(三)活动实施文件:活动报道、活动照片、活动视频、活动礼品、活动用品采购清单等。
(四)活动总结文件:活动总结报告、活动效果评估、活动反馈意见等。
第六条档案收集应做到以下几点:(一)及时性:活动结束后,应及时收集相关档案材料。
(二)全面性:收集的档案材料应涵盖活动的各个方面,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三)准确性:收集的档案材料应真实、准确,不得篡改、伪造。
第七条档案整理应遵循以下程序:(一)分类:根据档案材料的性质、内容进行分类。
(二)编目:对每份档案材料进行编号,建立档案目录。
(三)装订:将档案材料按照编号顺序装订成册。
(四)归档:将整理好的档案材料按照类别和顺序归档。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八条档案保管应做到以下几点:(一)安全存放:档案材料应存放在安全、干燥、通风、防潮、防尘、防虫、防鼠的场所。
(二)定期检查:定期对档案材料进行检查,确保档案的完好。
(三)保密措施: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档案材料,应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九条档案利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档案利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二)真实性:提供档案材料时,应确保其真实、准确。
(三)及时性:及时提供档案材料,满足用户需求。
第十条档案查询与借阅:(一)查询:用户可通过电话、邮件、现场等方式查询档案信息。
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管理办法
附件1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三章档案的管理第四章档案的利用、开发与监督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科学管理,确保档案齐全、完整、真实与安全,更好地服务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组织举办的,对国家、行业、地方具有重大意义或者重要国际影响的会议、会展、运动、赛事、纪念、庆典等大型活动;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或大面积影响范围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是指在举办重大活动和应对突发事件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数据、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原始记录。
第四条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类实施、统筹协作的工作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推动档案利用与开发,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提供文献参考和决策支持。
第五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工作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保证档案收集齐全完整,整理规范有序,保管安全可靠,鉴定准确及时,利用简捷方便,开发实用有效。
第六条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工作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活动经费预算。
档案主管部门、国家综合档案馆开展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管理工作应当积极运用新技术、新手段,不断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管理应当同时符合保密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八条档案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工作统筹协调、制度建设,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工作清单,并对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
浙江省档案馆管理规定.doc
浙江省档案馆管理规定-法律教育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本省档案馆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有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各综合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包括专业档案馆和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下同)。
第三条档案馆是地方或部门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
第四条档案馆的基本任务是,集中统一管理分管范围的档案及有关资料,确保档案完整与安全,保守国家机密,维护历史真实面貌,积极提供利用,为各项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第五条档案馆应当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订本馆发展计划并进行下列工作:(一)按分管范围接收和征集档案及有关资料;(二)科学地管理档案;(三)做好档案的开放和利用工作,提供咨询服务;(四)编辑与公布、出版档案材料,开展研究工作;(五)参与编修史、志以及有关的社会文化活动。
第六条档案馆应当建立档案收集、安全保管、科学管理、提供利用等各项规章制度。
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当将档案馆事业的建设列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和解决发展档案馆事业中的问题。
各级综合档案馆的经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预算支出科目列入各级财政预算;部门档案馆的经费,列入部门经费预算。
第二章档案馆工作体制、机构和人员编制第八条全省档案馆的具体设置,由省档案局统筹规划。
第九条各级综合档案馆归口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档案馆的业务工作受同级和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
第十条各级综合档案馆的人员编制按照《地方各级档案馆人员编制标准》定编。
部门档案馆的人员编制可以参照上述标准制定。
第三章档案的接收与征集第十一条档案馆应当将分管范围内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的档案及有关资料,完整齐全地收集进馆,建立具有地方特色或专业特色的馆藏体系。
第十二条档案馆接收档案的范围与期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档案的管理第十三条档案馆的档案应当以全宗为基础进行科学的分类、整理、编目以及鉴定、保管、统计等工作,推进档案管理标准化、规范化、现代化。
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
企业会计类档案、音像类档案、实物类档案的归档范围某市企业会计类档案、音像类档案、实物类档案的归档范围,仅供参考学习,此文章非权威部门发布,为我站整理,请网友注意!会计类:(1)财务报告(表);(2)会计帐簿类;包括总帐,明细账,日记帐,辅助帐簿等(3)会计凭证类;(4)其它.主要包括工资表,清产核资,资产评估方面形成的材料,银行对帐单,银行余额调节表等音像类:(11项)(1)上级领导人,社会著名人物到本单位视察,指导检查工作或参与本单位重要活动音像的材料;(2)本单位重要外事活动的音像材料;(3)本单位组织或参加的重要会议和重要活动;(4)本单位发生的重大事件,重大事故的音像材料;(5)宣传介绍本单位的专题音像材料;(6)本单位主要产品的音像材料;(7)本单位不同时期厂区(或办公地址)建设及发展情况的音像材料;(8)有关本单位产品广告的音像材料;(9)新闻媒体有关本单位报道的音像材料;(10)获得的奖状,奖旗,奖杯,证书等荣誉的音像材料;(11)其它具有保存价值的音像材料.实物类:主要包括本单位获得的各种荣誉证书,奖状,锦旗,奖杯,奖牌以及废止的各种印章,获赠的纪念品,宣传品及反映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产品样品,实体性科技成果,工装和设备等物品.来源:档案管理网武汉大学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重大活动档案的管理,确保重大活动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发挥重大活动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湖北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试行办法》及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档案,是指学校在重大活动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对学校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纸质、声像、电子文件、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主要包括:(一)纸质文件材料(包括各种文件、讲话、记录、宣传报道、题词等重要文字材料)及相应的电子文件;(二)录音(带)光盘,录像(带)光盘;(三)照片及文字说明;(四)有纪念意义的凭证性和标志性实物,包括活动标志、证件、证书、奖牌等;(五)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期档案工作的意见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期档案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11.10•【字号】浙委办[2003]65号•【施行日期】2003.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期档案工作的意见(浙委办[2003]65号2003年11月10日)近年来,全省各级党委、政府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从各方面关心支持档案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推进档案事业发展,成效明显。
但同时也必须清醒地看到,目前,我省档案工作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一些地方和单位对新时期档案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档案资源整合和开发利用还不够,档案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等。
为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档案工作,更好地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新时期档案工作的重要性(一)新时期档案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
档案工作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发展先进生产力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建设先进文化、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一个重要方面。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档案工作已经越来越多地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对于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强化各项事业基础和促进“三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新时期档案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做好档案工作的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
各级档案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走新型档案工作发展之路,大力推进档案服务利用社会化、档案工作管理法制化、档案资源结构多元化和档案基础工作信息化,努力构建管理体制优、基础设施好、信息化程度高、服务功能全,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具有全国先进水平的现代档案事业体系。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大行政决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大行政决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12.30•【字号】浙人社发〔2020〕67号•【施行日期】2020.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大行政决策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7号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大行政决策管理办法》已经厅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12月30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大行政决策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水平,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重大决策)是指本厅依照法定职权作出的关系全省人力社保事业发展全局,社会影响面广,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一)制定全省人力社保改革与发展规划的重大政策措施;(二)起草拟报请省政府同意或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重要规范性文件;(三)制定全省人力社保事业发展年度重要工作举措;(四)对全省人力社保事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作出重大决策应当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原则。
重大决策工作中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厅各业务处室(单位)是重大决策的承办和执行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重大决策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包括调研、起草、专家论证、风险评估,以及重大决策的执行、跟踪评估、调整完善等工作。
重大决策涉及两个以上处室(单位)的,由厅办公室确定承办和执行机构。
厅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管理办法
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管理办法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一、活动档案的定义和范围1.1 活动档案的定义活动档案是指组织或参与的具有重要意义的活动所产生的相关文件和资料的集合,包括计划、组织、实施、评估等全过程的记录和资料。
1.2 活动档案的范围活动档案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会议、研讨会、培训班等学术性活动的档案;- 公司内部的庆典、赛事、座谈会等内部活动的档案;- 外部合作、交流、招商等相关活动的档案;- 其他具有重要意义的活动的档案。
二、活动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2.1 法律依据原则活动档案管理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合规地进行档案管理。
2.2 统一性原则活动档案要按照统一的档案管理制度进行管理,确保统一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2.3 安全性原则活动档案应当妥善保存和保护,防止损毁、丢失和泄露,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可信度。
2.4 便捷性原则活动档案管理应当注重信息化手段的运用,提高管理效率,便于查询和利用。
三、活动档案管理的组织结构和职责3.1 活动档案管理部门活动档案管理部门是负责组织、实施、监督和评估活动档案管理工作的专门部门。
3.2 活动档案管理员活动档案管理员是活动档案管理部门授权负责具体活动档案管理工作的人员,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存储、检索和利用等工作。
3.3 活动责任人活动责任人是活动的主要组织者或负责人,负责保证活动产生的文件和资料的完整性和及时性,并配合活动档案管理员的工作。
四、活动档案管理的具体措施4.1 活动档案的收集与整理活动档案管理员将收集到的文件和资料按照一定的分类和编号规则进行整理,确保档案的有效性和可检索性。
4.2 活动档案的存储和保护活动档案应当储存在专门的档案库或保险柜中,保证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并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4.3 活动档案的检索与利用活动档案管理员应当建立便捷的检索系统,方便查询和获取所需的档案信息,并根据需要提供复印、借阅等服务。
绍兴市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
绍兴市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9.12.17施行日期1999.12.17文号主题类别档案管理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绍兴市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1999年12月17日绍兴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条为了确保重大活动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档案,是指市区重大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活动中所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资料及实物。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支持和配合做好重大活动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第四条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登记、保管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
市档案馆是集中保管重大活动档案的机构。
必要时,可直接参与收集有关重大活动材料。
重大活动的主办(承办)单位应当对重大活动的档案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
第五条重大活动档案实行登记制度。
登记的范围为:(一)举办的市级以上重大政治、经济、科技、文化、体育、旅游等活动形成的档案;(二)本市与国内其他城市相互往来形成的档案;(三)本市与国外友好城市相互往来形成的档案;(四)重大自然灾害以及抢险救灾形成的档案;(五)乡(镇)以上行政区域变动形成的档案;(六)在国内、省内有重大影响的工作方法和典型经验形成的档案;(七)省级以上领导干部及知名人士在本市视察、工作形成的档案;(八)其他重大活动形成的档案。
第六条重大活动档案登记的方法和要求:(一)重大活动档案登记的表式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二)一个单位承办的活动,由承办单位或其指定的机构负责该活动档案的登记和上报工作;两个以上单位联办的活动,由主办单位或其指定的机构负责该活动档案的登记和上报工作;临时机构承办的活动,由该机构指定专人负责该活动档案的登记和上报工作;(三)负责登记工作的责任人,应当在活动项目确定后一周内向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填报《重大活动档案信息表》,在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向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填报《重大活动档案登记表》和档案目录;(四)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收到《重大活动档案信息表》、《重大活动档案登记表》后,应及时做好信息的分类、管理和重大活动档案登记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档案业务知识题选
档案业务知识题选一、填空题1、企业档案工作是企业研发、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的(基础性)管理工作。
2、项目竣工图指项目竣工后按照(工程实际情况所绘制)的图纸。
3、除受委托进行项目档案汇总整理外,各施工承包单位应在项目实体完成后(三个月内)将项目文件向建设单位归档;有尾工的应在尾工完成后及时归档。
4、项目竣工验收以后,在大中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重要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6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接收单位报送与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有关的项目档案。
5、照片档案一般包括底片、照片和(说明)三部分。
6、照片的文字说明应综合运用事由、时间、地点、人物、背景、(摄影者)等要素,概括揭示照片影像所反映的全部信息。
7、全宗卷是档案馆(室)在管理(某一全宗)过程中形成的,能够说明该全宗历史情况的有关文件材料组成的专门案卷。
8、公文按涉密程度可分为“秘密”、“机密”、(“绝密” )。
9、对文稿审核,根据有关规定应做到(“六查” )。
10、传阅文件不要产生(“横传” )现象。
11、部门立卷主要包括集中式、部门式和(“谁办谁立卷” )等具体模式。
12、按文件的时间特征立卷。
就是按文件的形成时间或(文件内容针对)的时间进行分类和组卷。
13、《归档文件整理规则》规定,归档文件以(“件” )为整理单位。
14、1980年召开的第(九)届国际档案大会,以档案利用为讨论主题,把档案利用分为三种类型:即学术利用、实际利用和普遍利用。
15、底片、照片应恒温、恒湿保存。
长期贮存环境,24小时内温度的周期变化不应大于±2℃,相对湿度变化不应大于(±5 )%。
16、“文书”一词出现于(三国)时期。
17、公文的标题一般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三部分构成。
18、正文指公文的(主体)部分,用于阐述具体内容,表达发文意图,使受文者对文件所传递的信息获得具体、明确的认识。
19、缮印是指经过领导签发的(定稿)印成正本。
20、《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于(2006年)颁布。
浙江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
浙江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公布日期】2005.02.18【实施日期】2005.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浙江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吕祖善二00五年二月十八日浙江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确保重大活动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发挥重大活动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及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档案,是指在重大活动过程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声像、电子文件、标志性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社会活动:(一)党和国家领导人在本省的公务活动;(二)外国元首、政府首脑、政党领袖或者国际组织负责人、著名外国友人在本省的参观访问;(三)省委书记、省长的重要公务活动;(四)在全省具有重大影响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活动或者公益性活动;(五)在全省产生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处置活动;(六)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具有重大影响的集会、会展等活动;(七)其他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具有重大影响的活动(事件)。
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范围,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报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对各类刑事案件的查处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遵循加强督导、统一协调、各负其责、完整收集、集中管理、有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与重大活动的工作机制,并将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
第六条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全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
重大活动与专项工作档案的整理
重大活动与专项工作档案的整理
文/山东省临沂市中心血站 英伟
【摘要】本文就重大活动与专项工作档案整理中的重点、难点进行了分析,并针对其中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 案,希望能给今后的档案整理工作带来帮助。
【关键词】重大活动;专项工作;档案整理
档案,是对历史的记载,是历史的见证。档案为研究工作 提供了第一手的资料,对研究工作具有重大的参考价值。重大 活动涉及的范围广,社会影响力度大,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 重要的组成部分。无论是重大活动还是专项工作,档案整理工 作都是必不可少的。我国的各大档案部门也开展了对这些活动 的记录工作,但是由于本项工作的复杂性,在档案整理中还存 在许多的问题。
的活动,时间跨度特别长。比如2008年中国在北京举行的奥运 会,从申奥成功就开始着手准备,期间经过长达6年的准备工 作。这样的大型活动需要安排专业的档案整理人员,追踪整理 才能较好地做好整理工作,如果是事情结束了再进行总结式的 整理,就会忽视其中很多细节,不能保证事件的完整性。
(三)工作效率低下。一些重大活动是跨地域和行业的, 档案整理者在工作中没有得到活动参与者的帮助,没有采取有 效的资料移交措施,档案整理者工作难度加大,不能高效率、 高质量地完成整理工作。
(一)加强立法和制度建设。2005年4月1日,全国第一个对 重大活动档案管理进行规范的省级政府规章《浙江省重大活动 档案管理办法》正式施行。此后又有云南、湖北、四川、山 西、福建、新疆、宁夏、山东等省市区相继出台了省级重大活 动档案管理办法。使得重大活动和专项工作档案管理有法可 依,有章可循。
(二)建立健全档案部门工作机制。首先,要建立登记备 案制度。对那些有计划组织开展的重大活动,档案行政管理部 门可以提前考虑,及早布置,其档案的收集和整理相对可控。 对每一次重大活动或是专有项目都要进行登记。档案管理人员 无法参与到活动中而加大了资料收集的难度,在整理过程中存 在失误或是没有进行记录。其次,建立针对突发性事件的预案 机制。对于突发性的灾害,工作人员要在第一时间对档案进行 拯救工作,反应速度要快,效率要高,只有在正确预案机制的 引导下,才能保证档案拯救工作有序进行。最后,制定明确的 规章制度。档案管理人员在工作中要恪尽职守,尽心尽责,端 正工作态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档案整理工作。
浙江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
浙江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一、前言越来越多的重大活动在浙江省举办,这些活动不仅影响本省社会经济发展,也给全国和世界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
为了保护和利用这些重大活动的档案,促进重大活动后续工作的顺利开展,本文档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文件适用于浙江省内所有举办的重大活动的档案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大型展览、科技论坛、文化艺术活动、运动会、会议等。
三、档案管理原则1.独立性原则。
重大活动档案应独立于活动组织机构,并由专业的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2.完整性原则。
重大活动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应尽量完整地记录、搜集和保存。
3.权利原则。
重大活动档案的归属权、使用权和保管权由活动组织机构和档案管理机构共同确定并遵守。
4.安全性原则。
重大活动档案应采取一定的防损、防盗、防火措施,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
5.开放性原则。
重大活动档案应遵循信息公开的原则,为公众和相关单位提供使用和查询服务。
四、档案管理措施1.档案管理机构应在活动组织机构确定后及时与其联系,明确档案管理职责以及档案管理人员的配备。
2.活动组织机构应在活动筹备时确定重要档案信息的采集及保存方案,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档案管理机构应对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整理、分类、存储和保管工作进行全面的规划和安排。
4.活动组织机构应根据活动的性质、规模和影响力书写档案管理工作计划,并按计划落实档案采集和保管工作。
5.档案管理机构应制定档案编目标准和文件目录标准,规范档案数据的存储、检索和应用。
6.活动结束后,档案管理机构应组织档案资料的鉴定、整理、归档和登记,并对备份进行异地分散存储。
7.活动组织机构和档案管理机构应在档案管理工作中积极推广数字化技术,提高档案管理质量和效率。
五、档案管理责任1.活动组织机构应负责采集和保存重大活动档案的原始记录,配合档案管理机构进行档案管理工作。
2.档案管理机构应根据档案管理职责制定具体的档案管理工作计划,进行档案采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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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加强宣传力度,提高大档案意识;建立档案管理部门的参与机制,提高其监督职能;强化档案管理措施,制定具体、可操作的技术指标。
下文是浙江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浙江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确保重大活动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发挥重大活动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及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档案,是指在重大活动过程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声像、电子文件、标志性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社会活动: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在本省的公务活动;
(二)外国元首、政府首脑、政党领袖或者国际组织负责人、著名外国友人在本省的参观访问;
(三)省委书记、省长的重要公务活动;
(四)在全省具有重大影响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活动或者公益性活动;
(五)在全省产生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处置活动;
(六)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具有重大影响的集会、会展等活动;
(七)其他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具有重大影响的活动(事件)。
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范围,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报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对各类刑事案件的查处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遵循加强督导、统一协调、各负其责、完整收集、集中管理、有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与重大活动的工作机制,并将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
第六条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全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组织、承办重大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组织承办单位),负责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工作。
组织承办单位在制订重大活动实施计划时应当同时制订重大活动档案收集方案,明确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和人员,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
组织承办单位为两个以上的,本条第一、第二款规定的工作由承担主要工作的单位为主负责;其他组织承办单位及负责新闻报道等工作的单位,应当及时整理本单位在重大活动中形成的档案,并在重大活动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承担主要工作的单位汇交,特种载体档案
可以交复制件。
第八条组织承办单位的档案工作机构、人员具体负责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对归档材料进行集中管理。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档案工作知识,忠于职守,遵守档案工作纪律。
第九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组织承办单位的联系,及时掌握重大活动的有关情况,督促、指导、协调组织承办单位收集、整理重大活动档案。
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派专业人员参加重大活动,采取录音、拍照、录像、摄影等方式直接形成重大活动声像档案;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五)、(六)、(七)项规定的重大活动,组织承办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档案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可以派出专业人员收集重大活动档案。
第十条组织承办单位或者承担组织、承办主要工作的单位,应当自重大活动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重大活动档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移交档案的,须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组织承办单位或者承担组织、承办主要工作的单位可以保留重大活动档案的副本或者复制件。
第十一条重大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独立构成全宗,档案的编目、鉴定等工作,由接收档案的国家档案馆按照档案整理规则进行。
第十二条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
者应当保密的重大活动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未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赠送,不得私自携运出境;禁止出卖、赠送给外国人。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前款规定档案的管理,根据管理需要,可以依法采取代为保管、收购、征购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
鼓励重大活动档案保存者向国家档案馆捐赠、寄存、出卖本条第一款所列档案。
第十三条重大活动档案应当依法向社会开放。
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重大活动档案,自进国家档案馆之日起满6个月向社会开放;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五)、(六)、(七)项规定的重大活动档案,自进国家档案馆之日起满3个月向社会开放。
依法应当保密的重大活动档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重大活动档案的单位、个人,可以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国家档案馆应当维护其合法权益。
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重大活动档案的单位、个人,可以无偿利用其移交、捐赠、寄存的档案资料。
第十四条各级国家档案馆应当通过报刊、图书等出版物和广播、电视、计算机网络等媒介以及陈列、展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已开放
的重大活动档案。
各级国家档案馆应当建立重大活动档案资料目录,编纂有关史料,加强档案信息化工作,提高重大活动档案的利用水平。
第十五条国家档案馆向重大活动档案利用者提供档案资料时,应当逐步用缩微品或者其他形式的复制件代替档案原件;对具有重大保存价值的珍贵档案资料,不得提供档案原件。
重大活动档案缩微品或者其他形式的复制件由国家档案馆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加盖国家档案馆印章的,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对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有关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规定开展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的;
(二)未按规定向社会开放重大活动档案的。
第十八条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归档、汇交档案的;
(二)未按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重大活动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重大活动档案的;
(四)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重大活动档案的;
(五)档案工作人员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重大活动档案中,有前款第(三)、(四)项违法行为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警告,并可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警告,并可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重大活动的类型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在本省的公务活动;
(二)外国元首、政府首脑、政党领袖或者国际组织负责人、著名外国友人在本省的参观访问;
(三)省委书记、省长的重要公务活动;
(四)在全省具有重大影响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活动或者公益性活动;
(五)在全省产生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处置活动;
(六)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具有重大影响的集会、会展等活动;
(七)其他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具有重大影响的活动(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