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doc 30页)
交强险理赔实务
交强险理赔实务交强险是我国机动车辆保险制度中的一项强制保险,主要用于赔偿由机动车辆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在理赔实务方面,以下是一些需要注意的事项:**1. 理赔条件:**交强险只对符合特定条件的损失进行赔偿。
首先,被保险人必须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方。
其次,事故发生时机动车辆必须在道路上合法行驶且持有有效的交强险保单。
最后,交通事故必须符合交强险的赔偿标准和范围。
**2. 报案和索赔:**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报案可以通过电话或在线平台进行。
保险公司会指定专人负责跟进理赔事宜,并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事故证明、医疗记录、财产损失清单等相关证据。
被保险人需要尽快提供所需材料以加快理赔过程。
**3. 核定赔偿金额:**一旦保险公司认可索赔请求,它将根据交强险的相关规定和标准核定赔偿金额。
赔偿金额一般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财产损失赔偿金等。
保险公司可能会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医院出具的伤情鉴定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等文件来核定赔偿金额。
**4. 赔偿程序和期限:**一旦核定赔偿金额,保险公司应及时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
如果被保险人对核定结果有异议,可以提起复议或诉讼。
保险公司应在收到复议或诉讼请求后依法处理。
在正常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在收到赔案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理赔。
**5. 纠纷解决:**如果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产生纠纷,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调解,也可以向保险机构的监管部门投诉。
如果纠纷无法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总结起来,交强险理赔实务是一个相对复杂的过程,涉及到多个环节和相关证明材料。
被保险人需要及时报案、提供证据,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配合调查。
保险公司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核定赔款金额并及时支付。
如有纠纷,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修订_征求意见稿)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修订版)第一节接报案和理赔受理一、接到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报案后,应询问有关情况,并立即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涉及人员伤亡,或事故损失超过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或事故一方没有投保交强险的,应提醒事故当事人立即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二、保险人应对报案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录入业务系统统一管理。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
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以索赔须知的方式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索赔须知必须通俗、易懂,并根据实际案情勾选以下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1)索赔申请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保险人身份证明,领取赔款人身份证明。
(2)事故证明材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或简易事故处理书,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或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
(3)损失情况证明:车辆定损单,车辆修理发票,财产损失清单。
(4)人员费用证明: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报销凭证,误工证明及收入情况证明,伤残鉴定书,死亡证明,被扶养人证明材料,户籍证明。
第二节查勘和定损一、事故各方机动车的保险人在接到客户报案后,有责方车辆的保险公司应进行查勘,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核定。
无责方车辆涉及人员伤亡赔偿的,无责方保险公司也应进行查勘定损。
二、事故任何一方的估计损失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应提醒事故各方当事人依法进行责任划分。
三、事故涉及多方保险人,但存在一方或多方保险人未能进行查勘定损的案件,未能进行查勘定损的保险人,可委托其他保险人代为查勘定损;受委托方保险人可与委托方保险人协商收取一定费用。
接受委托的保险人,应向委托方的被保险人提供查勘报告、事故/损失照片和由事故各方签字确认的损失情况确认书。
第三节垫付和追偿一、抢救费用垫付条件(一)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二)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垫付的通知书;(三)受害人必须抢救,且抢救费用已经发生,抢救医院提供了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项目;(四)不属于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20试行版)较(2009版)主要变化对照表
无
第七节 支付赔款
一、支付赔款 有关赔付情况应按规定及时上传至机动车事故责任交强险信息平台。未建立机动车交 通事故责任交强险信息平台的,保险人支付赔款后应在保险单正本上加盖“×年×月× 日出险,负××(全部、主要、同等、次要)责任,××(有无)造成死亡”条形章。
日出险,负××(全部、主要、同等、次要)责任,××(有无)造成死亡”条形章。
四、赔款计算 (五)主车和挂车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主车与挂车的交强险保险人分别在各 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若交通管理部门未确定主车、挂车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主车、挂车的保险人对各受害 人的各分项损失平均分摊,并在对应的分项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主车与挂车由不同被保险人投保的,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按互为三者的原则 处理。 (七)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在其他赔偿 项目足额赔偿后,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
(三)被保险人已经赔付受害人,提供已赔偿受害人凭证,事故索赔相关单证齐全 的,保险公司按时效要求及时理算赔付。 (四)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 1、人民法院签发的判决书或执行书,或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调 解书原件;
2、三证一卡(行驶证、驾驶证、被保险人身份证、银行卡),拍照以后照片保存 在理赔影像系统。 3、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受害人人身伤残程度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 据; 4、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5、赔款支付的收款人身份证(拍照留存)。 6、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拍照留存)。
三证一卡(行驶证、驾驶证、被保险人身份证、银行卡)照片保存在理赔影像系统 。
附件1: 机动车交强险互碰赔偿处理规则
三、特殊情况处理 (一)一方投保交强险,一方仅投保商业险或无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事故 1.一方机动车投保交强险,另一方仅投保商业险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08版)第一节接报案和理赔受理一、接到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报案后,应询问有关情况,并立即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涉及人员伤亡,或事故损失超过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或事故一方没有投保交强险的,应提醒事故当事人立即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二、保险人应对报案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录入业务系统统一管理。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
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以索赔须知的方式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索赔须知必须通俗、易懂,并根据实际案情勾选以下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1)索赔申请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保险人身份证明,领取赔款人身份证明。
(2)事故证明材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或简易事故处理书,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或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
(3)损失情况证明:车辆定损单,车辆修理发票,财产损失清单。
(4)人员费用证明: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报销凭证,误工证明及收入情况证明,伤残鉴定书,死亡证明,被扶养人证明材料,户籍证明。
第二节查勘和定损一、事故各方机动车的保险人在接到客户报案后,有责方车辆的保险公司应进行查勘,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核定。
无责方车辆涉及人员伤亡赔偿的,无责方保险公司也应进行查勘定损。
二、事故任何一方的估计损失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应提醒事故各方当事人依法进行责任划分。
三、事故涉及多方保险人,但存在一方或多方保险人未能进行查勘定损的案件,未能进行查勘定损的保险人,可委托其他保险人代为查勘定损;受委托方保险人可与委托方保险人协商收取一定费用。
接受委托的保险人,应向委托方的被保险人提供查勘报告、事故/损失照片和由事故各方签字确认的损失情况确认书。
第三节垫付和追偿一、抢救费用垫付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旨在规范交强险理赔行为,保证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者的权益得到保障,加快理赔速度,提高理赔效率。
该规程内容丰富,具有重要的意义,下面我们就具体来看看其重点内容。
一、理赔条件1. 交通事故交强险属于交通保险,因此在理赔前必须要确定事故是否是交通事故。
如果属于非交通事故,交强险理赔并不适用。
2. 责任认定在进行交强险理赔前,必须要明确事故责任。
理赔金额会根据责任的大小进行分配。
3. 保险合同有效只有交强险合同未过期且保单已经生效,理赔才能够正常进行。
二、理赔程序1. 报案在事故发生后,交强险理赔的第一步就是要报案。
报案的意义在于即时记录下事故情况,便于后续理赔的进行。
2. 现场勘查保险公司需要派遣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勘查,记录车辆受损情况,以及事故现场的状况。
勘查后拍摄照片,减少理赔后给法院的时间和人力成本。
3. 询问证明在必要时,保险公司需要向环境保护部门、公安机关等部门进行询问,以了解更多有关事故的情况。
4. 理赔确定理赔确定就是保险公司确认理赔金额的步骤。
根据案件事实及责任划分,保险公司会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理赔的确定,并向被保险人支付理赔金额。
5. 财物移交被保险人经过签署协议后,其交强车辆的所有权益在一定时间内转移到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完成理赔后需要返还相应的车辆。
三、注明时间限制在交强险理赔中,时间限制是非常重要的一点。
因为理赔的周期越长,会对被保险人的生活带来更大的负担,同时也会给保险公司带来巨大的经济压力。
因此,在进行交强险理赔时,时间限制是必须要注明的。
交强险理赔的时间限制一般分为以下几类。
1. 强制保险年度内交强险只能为每年一次,因此在强制保险年度内申请理赔更加高效。
2. 现场勘查要在事故发生后5天内进行现场勘查,并在勘查后15天内通知被保险人。
3. 理赔确认要在现场勘查的10天内完成理赔确认,并在15天内向被保险人支付理赔款项。
交强险理赔实务
受害人财产损失赔款=∑各受害人财产损失核定金额
“∑各受害人财产损失核定金额”大于等于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的,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计算赔偿
第二部分
交强险理赔实务
例2:被保险机动车A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行人甲受伤,乙 死亡。甲医疗费用6000元,死亡伤残费用8000元,乙抢救费 用2000元,死亡伤残费用150000元。则A车交强险赔款计算 如下: 赔款=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医疗费用赔款+财产损失赔款 =∑各受害人死亡伤残费用核定金额+∑各受害人医疗费 用核定金额+∑各受害人财产损失核定金额 =50000 +(6000 + 2000) =58000(元)
例1:被保险机动车A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骑车人甲受伤。 医药费12000元,护理费800元,误工费4500元,自行车损失 500元。则A车交强险赔款计算如下:
赔款=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医疗费用赔款+财产损失赔款 =死亡伤残费用核定金额+医疗费用核定金额+财产损失 核定金额 =(4500 + 800)+ 8000 + 500 =13800(元)
因死亡伤残费用(8000+150000=158000元)超过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按限额计算。
第二部分
交强险理赔实务
(3)保险事故涉及两辆及多辆肇事机动车的计算 总原则:各被保险机动车的保险人分别在各自交强险的责 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管理部门已确定保险事故各方机动车在交强险项下所承担的赔偿 责任时,按照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的责任,在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内 计算。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09版)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09版)第一节接报案和理赔受理一、接到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报案后,应询问有关情况,并立即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涉及人员伤亡或事故一方没有投保交强险的,应提醒事故当事人立即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二、保险人应对报案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录入业务系统统一管理。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
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受害人)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受害人)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保险人应增加专门单证,或在《索赔申请书》中设置项目,要求被保险人确认是否需要保险人直接向第三者(受害人)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受害人)协商一致后,由被保险人现场亲笔签字确认。
四、书面一次性告知索赔单证。
保险人应当在收到赔偿申请时立即以索赔须知的方式,一次性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人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索赔须知必须通俗、易懂,并根据《交强险索赔单证规范》(见附件3)勾选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各公司可以减少交强险索赔单证,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索赔单证种类和要求。
第二节查勘和定损一、事故各方机动车的保险人在接到客户报案后,有责方车辆的保险公司应进行查勘,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核定。
无责方车辆涉及人员伤亡赔偿的,无责方保险公司也应进行查勘定损。
二、事故任何一方的估计损失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应提醒事故各方当事人依法进行责任划分。
三、事故涉及多方保险人,但存在一方或多方保险人未能进行查勘定损的案件,未能进行查勘定损的保险人,可委托其他保险人代为查勘定损;受委托方保险人可与委托方保险人协商收取一定费用。
接受委托的保险人,应向委托方的被保险人提供查勘报告、事故/损失照片和由事故各方签字确认的损失情况确认书。
第三节垫付和追偿一、抢救费用垫付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20试行版)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20版)目录第一节接报案和理赔受理 (2)第二节查勘和定损 (3)第三节垫付和追偿 (4)第四节抢救费用支付 (5)第五节赔偿处理 (6)第六节特殊案件处理 (15)第七节支付赔款 (17)第八节直接向受害人支付赔款的赔偿处理 (20)第九节结案和归档 (21)附件1: (23)机动车交强险互碰赔偿处理规则(2009版) (23)附件2: (36)机动车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 (36)第一节接报案和理赔受理一、保险公司应建立全天候接报案服务制度,确保“365 天×24 小时”报案渠道畅通,并在营业网点和互联网向社会公示统一报案电话,提示和引导消费者出险后及时报案。
各保险公司所有车险出险报案统一由客户服务中心归口受理。
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受理报案,如客户拨打客户服务中心电话、通过微信、移动APP等方式报案等。
二、接到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报案后,应询问有关情况,并立即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涉及人员伤亡或事故一方没有投保交强险的,应提醒事故当事人立即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保险人应对报案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录入业务系统统一管理。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
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受害人)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受害人)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保险人应增加专门单证,或在《索赔申请书》中设置项目,要求被保险人确认是否需要保险人直接向第三者(受害人)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受害人)协商一致后,由被保险人现场亲笔签字确认。
四、书面一次性告知索赔单证。
保险人应当在收到赔偿申请时立即以索赔须知的方式,一次性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人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索赔须知必须通俗、易懂,并根据《交强险索赔单证规范》(见附件3)勾选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交强险实务(保监会定稿)20080125发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实务规程(2008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二OO八年二月一日交强险承保实务规程(2008版)第一节说明和告知一、保险人须履行的告知义务(一)向投保人介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交强险),主要包括:保险责任、各项赔偿限额、责任免除、投保人义务、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等内容。
其中关于责任免除事项的内容必须明确说明。
(二)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公司按照《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交强险的费率浮动。
(三)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人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审核医疗费用。
(四)告知投保人不要重复投保交强险,即使多份投保也只能获得一份保险保障。
(五)告知有挡风玻璃的车辆投保人应将保险标志贴在车内挡风玻璃右上角;告知无挡风玻璃的车辆驾驶人应将保险标志随车携带。
(六)告知投保人如何查询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
二、投保人须履行的告知义务(一)投保人应提供以下告知资料1、已经建立车险信息平台的地区投保人按各地保监局以及行业协会制定的单证简化方法提交相关单证。
2、对于尚未建立车险信息平台的地区①投保人首次投保交强险的,应提供行驶证复印件。
新车尚未取得行驶证的,应提供新车购臵发票复印件或出厂合格证复印件,待车辆获得牌照号码办理批改手续时,再提供行驶证复印件。
②在原承保公司续保交强险的业务,投保人不需再提供资料。
③对于从其他保险公司转保的业务,投保人应提供行驶证复印件、上期交强险保险单原件或其他能证明上年已投保交强险的书面文件。
(二)投保人应对以下重要事项如实告知1、机动车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发动机号、牌照号码(临时移动证编码或临时号牌)、使用性质;2、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或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3、机动车交通事故记录(仅无车险信息平台地区的转保业务须提供);4、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告知事项。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09)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09版)第一节接报案和理赔受理一、接到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报案后,应询问有关情况,并立即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涉及人员伤亡或事故一方没有投保交强险的,应提醒事故当事人立即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二、保险人应对报案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录入业务系统统一管理。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
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受害人)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受害人)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保险人应增加专门单证,或在《索赔申请书》中设置项目,要求被保险人确认是否需要保险人直接向第三者(受害人)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和第三者(受害人)协商一致后,由被保险人现场亲笔签字确认。
四、书面一次性告知索赔单证。
保险人应当在收到赔偿申请时立即以索赔须知的方式,一次性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人提供的和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索赔须知必须通俗、易懂,并根据《交强险索赔单证规范》(见附件3)勾选和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各公司可以减少交强险索赔单证,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索赔单证种类和要求。
第二节查勘和定损一、事故各方机动车的保险人在接到客户报案后,有责方车辆的保险公司应进行查勘,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核定。
无责方车辆涉及人员伤亡赔偿的,无责方保险公司也应进行查勘定损。
二、事故任何一方的估计损失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应提醒事故各方当事人依法进行责任划分。
三、事故涉及多方保险人,但存在一方或多方保险人未能进行查勘定损的案件,未能进行查勘定损的保险人,可委托其他保险人代为查勘定损;受委托方保险人可和委托方保险人协商收取一定费用。
接受委托的保险人,应向委托方的被保险人提供查勘报告、事故/损失照片和由事故各方签字确认的损失情况确认书。
第三节垫付和追偿一、抢救费用垫付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
交强险理赔实务流程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08版)2009-02-1823:23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08版)2008年10月14日星期二11:33第一节接报案和理赔受理一、接到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报案后,应询问有关情况,并立即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涉及人员伤亡,或事故损失超过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或事故一方没有投保交强险的,应提醒事故当事人立即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二、保险人应对报案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录入业务系统统一管理。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
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以索赔须知的方式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索赔须知必须通俗、易懂,并根据实际案情勾选以下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1)索赔申请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保险人身份证明,领取赔款人身份证明。
(2)事故证明材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或简易事故处理书,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或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
(3)损失情况证明:车辆定损单,车辆修理发票,财产损失清单。
(4)人员费用证明: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报销凭证,误工证明及收入情况证明,伤残鉴定书,死亡证明,被扶养人证明材料,户籍证明。
第二节查勘和定损一、事故各方机动车的保险人在接到客户报案后,有责方车辆的保险公司应进行查勘,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核定。
无责方车辆涉及人员伤亡赔偿的,无责方保险公司也应进行查勘定损。
二、事故任何一方的估计损失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应提醒事故各方当事人依法进行责任划分。
三、事故涉及多方保险人,但存在一方或多方保险人未能进行查勘定损的案件,未能进行查勘定损的保险人,可委托其他保险人代为查勘定损;受委托方保险人可与委托方保险人协商收取一定费用。
接受委托的保险人,应向委托方的被保险人提供查勘报告、事故/损失照片和由事故各方签字确认的损失情况确认书。
交强险理赔实务
交强险理赔实务交强险理赔实务一、交强险的定义和作用交强险是指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为了保障被保险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而购买的强制性保险。
它的作用是为被保险人提供一定程度的经济保障,减轻其因交通事故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二、交强险理赔流程1. 报案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被保险人应第一时间报案。
报案时需要提供相关证件和资料,如驾驶证、行驶证、保单等。
2. 现场勘查保险公司会派出专业勘查员前往现场进行勘查,并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取证等操作。
3. 定责认定根据勘查结果和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事故责任方。
4. 理算核定在确认事故责任后,保险公司会对被保险人提交的索赔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理算核定。
5. 赔款支付经过理算核定后,保险公司会按照协议支付相应的赔款给被保险人。
三、交强险理赔的注意事项1. 报案时限被保险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及时报案,一般要求在24小时内完成。
逾期报案可能会影响理赔。
2. 提供真实资料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应提供真实、准确的资料,如有虚假情况,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
3. 保留证据被保险人应妥善保存与事故相关的证据,如现场照片、医院诊断证明等,以备后续理赔使用。
4. 遵守法律法规被保险人在驾驶机动车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严格按照交通信号灯和标志行驶。
违反交通规则可能会导致责任认定不利。
四、常见问题解答1. 交强险是否包括车辆损失?不包括。
交强险只针对因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赔付。
2. 交强险是否可以自行处理?不可以。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必须在报警后等待警方到场处理,由警方进行责任认定和相关记录。
3. 交强险是否具有侵权追偿权?具有。
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被认定为无责任方时,可以向对方主张侵权追偿权,要求对方赔偿相应损失。
4. 交强险是否可以在保险期内随时退保?不可以。
交强险是一种强制性保险,不能随意退保。
只有在车辆报废、转让或注销等情况下才能办理退保手续。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08版)第一节接报案和理赔受理一、接到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报案后,应询问有关情况,并立即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涉及人员伤亡,或事故损失超过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或事故一方没有投保交强险的,应提醒事故当事人立即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二、保险人应对报案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录入业务系统统一管理。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
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以索赔须知的方式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索赔须知必须通俗、易懂,并根据实际案情勾选以下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1)索赔申请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保险人身份证明,领取赔款人身份证明。
(2)事故证明材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或简易事故处理书,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或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
(3)损失情况证明:车辆定损单,车辆修理发票,财产损失清单。
(4)人员费用证明: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报销凭证,误工证明及收入情况证明,伤残鉴定书,死亡证明,被扶养人证明材料,户籍证明。
第二节查勘和定损一、事故各方机动车的保险人在接到客户报案后,有责方车辆的保险公司应进行查勘,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核定。
无责方车辆涉及人员伤亡赔偿的,无责方保险公司也应进行查勘定损。
二、事故任何一方的估计损失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应提醒事故各方当事人依法进行责任划分。
三、事故涉及多方保险人,但存在一方或多方保险人未能进行查勘定损的案件,未能进行查勘定损的保险人,可委托其他保险人代为查勘定损;受委托方保险人可与委托方保险人协商收取一定费用。
接受委托的保险人,应向委托方的被保险人提供查勘报告、事故/损失照片和由事故各方签字确认的损失情况确认书。
第三节垫付和追偿一、抢救费用垫付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
交强险理赔实务
交强险理赔实务交强险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依法对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提供赔偿的一种强制性车险。
交强险理赔实务是指交强险理赔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实际操作和处理方式。
下面是交强险理赔实务的一些参考内容:1. 报案流程: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后,驾驶员或相关责任人员应立即将事故情况报案给交警部门,并要求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作为理赔的重要依据。
2. 理赔材料准备: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准备齐全的理赔材料,包括被保险车辆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交强险保单复印件、事故认定书、医疗费用发票、财产损失清单等。
3. 理赔申请: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填写保险公司提供的理赔申请表,详细填写事故情况、伤害情况、财产损失情况等信息,并附上相关的理赔材料,提交给保险公司。
4. 理赔审核:保险公司接收理赔申请后,会进行相关资料的审核和案件调查。
理赔审核的时间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
保险公司会核实事故责任、受伤情况、赔偿范围等内容。
5. 赔偿处理:经保险公司审核通过后,保险公司会依法进行赔偿处理。
根据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地方法律法规和保险条款规定,对受伤者的医疗费用、残疾赔偿、死亡赔偿以及第三者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6. 赔款支付方式:保险公司一般会将赔款直接支付给受益人,包括医疗机构、受害人个人账户等,以确保款项有效到达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手中。
7. 理赔争议解决:如果保险公司对赔付金额或理赔事项有争议,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可以选择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
交强险理赔实务是非常复杂的,受伤者或被保险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寻求专业的代理人援助,既可以避免自身的疏漏和错误,也有助于更好地维护自身的权益。
总之,在交强险理赔实务中,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需要及时将事故情况报案给交警部门,并准备齐全的理赔材料。
填写理赔申请表时要提供详细的事故情况、伤害情况和财产损失情况等信息。
保险公司会对理赔申请进行审核和调查,并依法进行赔偿处理。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
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对某一受害人分项损失的赔偿金额 =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事故中某一受害人的分项核定损 失承担金额/(∑各受害人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
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1.索赔申请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保险人身份证明,领取赔款人 身份证明;
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3.人员费用证明: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报销凭证;死亡证明,被扶养人证明等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
2、基本流程
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 被保险人提供必要单证。 保险公司在收到索赔申请和相关单证后进行审核,对
A车交强险赔偿金额=甲医疗费用+乙医疗费用 =7500+5000=12500元,大于适用的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 限额,赔付10000元。
甲获得交强险赔偿:10000×7500/(7500+5000)=6000元 乙获得交强险赔偿:10000×5000/(7500+5000)=4000元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
4. 赔款计算方法
(1)基本计算公式 各分项核定损失金额超过各分项赔偿限额的,按各 分项赔偿限额计算赔偿。
总赔款= 受害人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受害人医 疗费用赔款+受害人财产损失赔款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
例1:被保险机动车A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骑车人甲受伤。 医药费12000元,护理费800元,误工费4500元,住院伙补费 450元,自行车损失500元。则A车交强险赔款计算如下:
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其交强险赔偿金 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存保管。
交强险理赔实务
交强险理赔实务
交强险是一种常见的汽车保险,为机动车提供保障范围包括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
下面是交强险理赔实务的相关内容:
1. 索赔条件:
(1)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按时、如实缴纳保险费;
(2)机动车在保单有效期限内发生交通事故。
2. 索赔流程:
(1)受害人应当先向保险公司报案;
(2)保险公司收到报案后,会对现场进行勘查;
(3)根据勘查结果,保险公司会对损失进行评估;
(4)根据评估结果,保险公司会向受害人支付相应的赔偿费用。
3. 赔偿金额:
(1)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车辆损失、人员伤亡、车险责任等,保险公司应当全额赔偿;
(2)对于车辆损失,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勘查结果和行业标准计算赔偿金额,受害人可以向保险公司要求按照实际损失计算的金额进行赔偿;
(3)对于人员伤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行业标准和医疗机构的证明,为受害人支付相应的赔偿费用;
(4)对于车险责任,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为车险责任险的被保险人支付相应的赔偿费用。
4. 索赔材料和流程:
(1)受害人应当提供与事故相关的证明资料,包括身份证、驾驶证、车辆保单等;
(2)保险公司会要求受害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相关证明
资料进行审核;
(3)符合索赔条件的,保险公司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在索赔过程中,受害人和保险公司应当保持沟通,
及时协商处理相关的赔偿问题。
如果发生争议,可以通过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客服等途径寻求帮助。
交强险理赔实务
交强险理赔实务1. 引言1.1 交强险的定义与作用交强险,全称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按照国家规定,为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对受害人承担的最低赔偿责任的保险。
交强险具有法定强制性,是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必备条件,其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分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风险;2.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到及时、基本的赔偿;3.促进道路安全,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率。
1.2 理赔流程的重要性交强险理赔流程是保险公司在接到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报案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现场查勘、赔案处理、赔偿支付等一系列工作。
理赔流程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1.公平、公正、及时地处理赔案,保障各方合法权益;2.提高保险公司服务质量和效率,树立企业良好形象;3.有助于交通事故受害人恢复正常生活,减轻社会负担。
1.3 文档目的与结构本文档旨在详细阐述交强险理赔实务,使读者了解交强险理赔的基本原则、流程和注意事项,提高理赔实务操作能力。
全文共分为八个章节,分别为:引言、交强险理赔的基本原则、理赔流程概述、事故报案与现场查勘实务、赔案处理与赔偿实务、常见问题与处理方法、交强险理赔案例分析以及结论。
各章节内容层层递进,相互关联,为读者提供全面、系统的理赔实务指导。
2. 交强险理赔的基本原则2.1 公平公正原则交强险理赔的公平公正原则体现在对于每一个案件的处理中,保险公司都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规定,公平对待每一位投保人。
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事故真相,确保理赔决定的公正性。
无论是责任判定还是赔偿金额的计算,都应确保透明、合理,无任何歧视性或偏向性。
2.2 及时赔偿原则及时赔偿是交强险理赔中的重要原则。
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在收到完整的索赔材料后,迅速启动理赔程序,及时完成案件的处理和赔偿支付。
这一原则旨在确保受害方能够得到迅速的经济补偿,缓解因事故带来的经济压力。
[流程管理]交强险理赔实务流程
(流程管理)交强险理赔实务流程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08版)2009-02-1823:23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08版)2008年10月14日星期二11:33第壹节接报案和理赔受理壹、接到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报案后,应询问有关情况,且立即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涉及人员伤亡,或事故损失超过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或事故壹方没有投保交强险的,应提醒事故当事人立即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二、保险人应对报案情况进行详细记录,且录入业务系统统壹管理。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
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以索赔须知的方式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和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索赔须知必须通俗、易懂,且根据实际案情勾选以下和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1)索赔申请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保险人身份证明,领取赔款人身份证明。
(2)事故证明材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或简易事故处理书,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或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
(3)损失情况证明:车辆定损单,车辆修理发票,财产损失清单。
(4)人员费用证明: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报销凭证,误工证明及收入情况证明,伤残鉴定书,死亡证明,被扶养人证明材料,户籍证明。
第二节查勘和定损壹、事故各方机动车的保险人于接到客户报案后,有责方车辆的保险公司应进行查勘,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核定。
无责方车辆涉及人员伤亡赔偿的,无责方保险公司也应进行查勘定损。
二、事故任何壹方的估计损失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应提醒事故各方当事人依法进行责任划分。
三、事故涉及多方保险人,但存于壹方或多方保险人未能进行查勘定损的案件,未能进行查勘定损的保险人,可委托其他保险人代为查勘定损;受委托方保险人可和委托方保险人协商收取壹定费用。
接受委托的保险人,应向委托方的被保险人提供查勘方案、事故/损失照片和由事故各方签字确认的损失情况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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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doc 30页)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修订版)第一节接报案和理赔受理一、接到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报案后,应询问有关情况,并立即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涉及人员伤亡,或事故损失超过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或事故一方没有投保交强险的,应提醒事故当事人立即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二、保险人应对报案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录入业务系统统一管理。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
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以索赔须知的方式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索赔须知必须通俗、易懂,并根据实际案情勾选以下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应提醒事故各方当事人依法进行责任划分。
三、事故涉及多方保险人,但存在一方或多方保险人未能进行查勘定损的案件,未能进行查勘定损的保险人,可委托其他保险人代为查勘定损;受委托方保险人可与委托方保险人协商收取一定费用。
接受委托的保险人,应向委托方的被保险人提供查勘报告、事故/损失照片和由事故各方签字确认的损失情况确认书。
第三节垫付和追偿一、抢救费用垫付条件(一)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二)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垫付的通知书;(三)受害人必须抢救,且抢救费用已经发生,抢救医院提供了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项目;(四)不属于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
二、垫付标准(一)按照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抢救地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或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
(二)被抢救人数多于一人且在不同医院救治的,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或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按人数进行均摊;也可以根据医院和交警的意见,在限额内酌情调整。
三、垫付方式自收到交警部门出具的书面垫付通知、伤者病历/诊断证明、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之日起,及时向抢救受害人的医院出具《承诺垫付抢救费用担保函》,或将垫付款项划转至抢救医院在银行开立的专门账户,不进行现金垫付。
四、追偿对于所有垫付的案件,保险人垫付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追偿收入在扣减相关法律费用(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等)、追偿费用后,全额冲减垫付款。
第四节赔偿处理一、赔偿原则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负责赔偿被保险机动车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对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赔偿时限保险公司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三、抢救费用支付因抢救受害人需要保险人支付抢救费用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先行支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
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参照本实务第三节二、三的规定执行。
交通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或者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不予以支付。
四、赔款计算(一)基本计算公式保险人在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内,对受害人死亡伤残费用、医疗费用、财产损失分别计算赔偿:1.总赔款=∑各分项损失赔款=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医疗费用赔款+财产损失赔款2.各分项损失赔款=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即:死亡伤残费用赔款=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医疗费用赔款=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财产损失赔款=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3.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各分项损失赔款等于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
注:“受害人”为被保险机动车的受害人,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下同。
(二)当保险事故涉及多个受害人时1.基本计算公式中的相应项目表示为:各分项损失赔款=∑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即: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各受害人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医疗费用赔款=∑各受害人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财产损失赔款=∑各受害人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2.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之和超过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相应分项赔偿限额的,各分项损失赔款等于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
3.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之和超过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相应分项赔偿限额的,各受害人在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内应得到的赔偿为: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对某一受害人分项损失的赔偿金额=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事故中某一受害人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各受害人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
(三)当保险事故涉及多辆肇事机动车时1.各被保险机动车的保险人分别在各自的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内,对受害人的分项损失计算赔偿。
2.各方机动车按其适用的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占总分项赔偿限额的比例,对受害人的各分项损失进行分摊。
某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该分项损失金额×[适用的交强险该分项赔偿限额/(∑各致害方交强险该分项赔偿限额)]注:①肇事机动车中的无责任车辆,不参与对其他无责车辆和车外财产损失的赔偿计算,仅参与对有责方车辆损失或车外人员伤亡损失的赔偿计算。
②无责方车辆对有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由有责方在本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代赔。
一方全责,一方无责的,无责方对全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为全责方车辆损失,以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限。
一方全责,多方无责的,无责方对全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为全责方车辆损失,以各无责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之和为限。
多方有责,一方无责的,无责方对各有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以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限,在各有责方车辆之间平均分配。
多方有责,多方无责的,无责方对各有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以各无责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之和为限,在各有责方车辆之间平均分配。
③肇事机动车中应投保而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视同投保机动车参与计算。
④对于交警无法进行责任认定的事故,统一适用有责任限额计算。
3.肇事机动车均有责任且适用同一限额的,简化为各方机动车对受害人的各分项损失进行平均分摊:(1)对于受害人的机动车、机动车上人员、机动车上财产损失:某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受害人的该分项损失金额÷(N-1)(2)对于受害人的非机动车、非机动车上人员、行人、机动车外财产损失:某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受害人的该分项损失金额÷N注:①N为事故中所有肇事机动车的辆数。
②肇事机动车中应投保而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视同投保机动车参与算。
4.初次计算后,如果有致害方交强险限额未赔足,同时有受害方损失没有得到充分补偿,则对受害方的损失在交强险剩余限额内再次进行分配,在交强险限额内补足。
对于待分配的各项损失合计没有超过剩余赔偿限额的,按分配结果赔付各方;超过剩余赔偿限额的,则按每项分配金额占各项分配金额总和的比例乘以剩余赔偿限额分摊;直至受损各方均得到足额赔偿或应赔付方交强险无剩余限额。
(四)受害人财产损失需要施救的,财产损失赔款与施救费累计不超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五)主车和挂车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主车与挂车的交强险保险人分别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若交通管理部门未确定主车、挂车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主车、挂车的保险人对各受害人的各分项损失平均分摊,并在对应的分项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主车与挂车由不同被保险人投保的,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按互为三者的原则处理。
(六)被保险机动车投保一份以上交强险的,保险期间起期在前的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起期在后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在其他赔偿项目足额赔偿后,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
(八)死亡伤残费用和医疗费用的核定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公安部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以及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基本医疗标准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
例1:A、B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两车均有责任。
A、B两车车损分别为2000元、5000元,B车车上人员医疗费用7000元,死亡伤残费用6万元,另造成路产损失1000元。
设两车适用的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则:(一)A车交强险赔偿计算A车交强险赔偿金额=受害人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受害人医疗费用赔款+受害人财产损失赔款=B车车上人员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B车车上人员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1.B车车上人员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60000÷(2-1)=60000元2.B车车上人员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7000÷(2-1)=7000元3.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B 车损核定承担金额=1000÷2+5000÷(2-1)=5500元,超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按限额赔偿,赔偿金额为2000元。
其中,A车交强险对B车损的赔款=财产损失赔偿限额×B车损核定承担金额÷(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B车损核定承担金额)=2000×[5000÷(1000÷2+5000)]=1818.18元其中,A车交强险对路产损失的赔款=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B 车损核定承担金额)=2000×[(1000÷2)÷(1000÷2+5000)]=181.82元4.A车交强险赔偿金额=60000+7000+2000=69000元(二)B车交强险赔偿计算B车交强险赔偿金额=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A车损核定承担金额=1000÷2+2000÷(2-1)=2500元,超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按限额赔偿,赔偿金额为2000元。
例2:A、B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A车全责,B车无责,A、B两车车损分别为2000元、5000元,另造成路产损失1000元。
设A车适用的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B车适用的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限额为100元,则:(一)A车交强险赔偿计算A车交强险赔偿金额=B车损失核定承担金额+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5000+1000=6000元,超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按限额赔偿,赔偿金额为2000元。
(二)B车交强险赔偿计算B车交强险赔偿金额=A车损核定承担金额=2000元,超过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按限额赔偿,赔偿金额为100元。
B车对A车损失应承担的100元赔偿金额,由A车保险人在交强险无责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代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