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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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通知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通知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通知背景介绍为了建立更加合理、公正、高效的劳动关系,实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共赢,劳动合同制度在国内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

为更好地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除等方面的问题,劳动部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具体要求。

具体内容劳动合同的签订1.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以书面形式订立的方式,并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2.订立劳动合同时,双方应当明确约定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保险福利等基本条件,以及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方式等。

3.对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工,用人单位应当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履行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为劳动者提供合法合规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确保劳动者从事安全、健康的劳动。

2.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相关福利,不得擅自调整劳动者的工资待遇。

3.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有权依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条件,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

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试用期解除。

2.劳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前与劳动者谈判续签劳动合同。

3.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可以先书面通知对方,然后可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工作表现不符合要求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解除或终止情形;–用人单位不得为劳动者提供工作岗位的。

结论为了确保劳动合同制度的有效实施,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除等方面的管理,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实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双赢。

同时,劳动者也应当认真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和专业素养,为企业的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1.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即可签订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1)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2)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4.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5.劳动合同可以规定合同的生效时间。

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当事人签字之日即视为该劳动合同生效时间。

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

6.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中有关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内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专项协议来规定。

专项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与劳动合同同等的约束力。

7.“停薪留职”的职工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

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工作岗位,而职工又愿意到其他单位工作并继续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规定办理,即职工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但不在岗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

8.用人单位应与本单位富余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对待岗或放长假的应当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并就有关内容协商签订专项协议。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09.15•【文号】劳办发[1997]88号•【施行日期】1997.09.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合同正文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88号)江西省劳动厅:你厅《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赣劳关[1997]26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关于临时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

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

对于在本企业连续工作已满10年的临时工,续订劳动合同时,也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如果本人要求,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其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用人单位及其本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享受有关保险福利待遇。

二、关于离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问题。

各地应采取适当的调控措施,优先解决适龄劳动者的就业和再就业问题。

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3条的规定,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

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

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执行。

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如果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三、关于内部退养的职工可否流动的问题。

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111号)的有关规定,对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办理内部退养是安置富余职工的一项措施。

【法规】劳动法-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

【法规】劳动法-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法》实施以来,全国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进展顺利,但部分地区、企业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过程中提出一些问题,需要予以明确。

为此,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即可签订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1)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2)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4.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5.劳动合同可以规定合同的生效时间。

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当事人签字之日即视为该劳动合同生效时间。

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

6.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中有关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内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专项协议来规定。

专项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与劳动合同同等的约束力。

7.“停薪留职”的职工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

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工作岗位,而职工又愿意到其他单位工作并继续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规定办理,即职工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但不在岗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1. 引言为了进一步规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动合同制度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劳动部决定发布本通知,对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中存在的若干问题作出解决方案和指导。

2. 背景劳动合同制度是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和谐合作的基础。

然而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惑。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劳动部制定了以下指导意见。

3. 劳动合同的签订与履行3.1 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在劳动关系建立前订立。

用人单位应提供具体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详细信息,并明确劳动合同的期限或无固定期限。

3.2 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的履行是双方权利义务相互约束的过程。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和保障,而劳动者要按时履行工作职责。

4. 劳动合同期限4.1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完毕的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合同的期限,并在期限届满前提前30日内通知劳动者是否续签。

4.2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的期限,双方可以协商解除。

用人单位要合理评估劳动者的岗位需求,根据工作需要来选择合适的劳动合同形式。

5. 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应按照法定程序和正当原因进行。

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给予对方书面通知,并在通知期限内履行相应的义务。

6. 劳动争议解决劳动争议的解决应当通过和平协商、调解等方式进行。

如无法协商一致,双方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请求仲裁。

7. 结语劳动合同制度是维护劳动者权益和促进劳动关系稳定的基础。

劳动部将继续加强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管和指导,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更好的服务和保护。

以上是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希望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密切关注,并积极遵守和执行。

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向劳动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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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一、劳动合同制度的意义劳动合同制度是现代劳动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有利于规范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增强企业的竞争力;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劳动合同的签订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薪酬待遇、社会保险、福利、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条件等。

用人单位应当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将合同文本交由劳动者本人保存。

三、劳动合同的变更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内容。

但变更合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况包括: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退休、劳动者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等。

五、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劳动合同,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劳动者享有以下权利:获得劳动报酬、休息和休假、参加工会和集体协商、提请劳动争议仲裁等。

用人单位不得非法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扣押身份证、学历证等证件,不得随意对劳动者进行罚款、开除等处理。

六、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七、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制度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责令改正、赔偿损失等。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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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我们特制定以下劳动合同范本,以确保雇主和雇员双方权益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劳动合同。

雇主,(公司名称)。

地址,(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电话,(公司联系电话)。

雇员,(雇员姓名)。

身份证号码,(雇员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雇员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雇员联系电话)。

一、工作内容及地点。

1. 雇主聘用雇员为(职位名称),工作地点为(工作地点)。

2. 雇员应按照公司的工作安排和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二、工作时间。

1. 雇员的工作时间为每周(工作时间),具体工作时间安排由公司负责。

2. 雇员在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应当全身心投入工作,不得违反公司规定擅自离岗。

三、薪酬及福利。

1. 雇员的薪酬为(薪酬金额),发放时间为每月(发放时间)。

2. 雇员享有公司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具体以公司相关规定为准。

四、劳动保护。

1. 雇主应当为雇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条件,确保雇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2. 雇员应当遵守公司的劳动保护制度和规定,自觉维护公司的劳动安全和生产秩序。

五、劳动合同期限。

1. 本劳动合同自(起始日期)起生效,期限为(合同期限)。

2. 若雇员在合同期限内履行了合同义务,双方可以协商续订劳动合同。

六、解决劳动争议。

1. 若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

七、其他事项。

(其他双方约定事项)。

八、合同变更和解除。

1. 本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办理相关手续。

2. 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劳动合同。

九、附则。

1. 本劳动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 本劳动合同一式两份,雇主和雇员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雇主(盖章),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日益细分化,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已成为中国劳动力市场的主流趋势。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业的劳动管理,劳动部近日发布了《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意在解决当前需要解决的一些具体问题和困难。

一、劳动合同签订和管理《通知》强调了劳动合同签订和管理的重要性。

企业应当在招用员工之前,依据用工需求、用工期限、用工性质等情况,制定合理的劳动合同(包括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并在用工前签订。

同时,企业要妥善保管劳动合同,及时更新和维护,确保员工权益得到保障。

二、劳动合同变更和解除随着企业用工需求和市场变化,劳动合同也需要随之变更。

《通知》规定,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而解除劳动合同,则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约定进行。

同时,解除劳动合同应该实行“先协商、后仲裁、最后诉讼”的原则,既能解决劳动纠纷,也能保护劳动关系的持续稳定。

三、劳动合同的违法性和法律责任对于违反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约定的行为,企业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通知》强调,企业不得降低劳动者的法定权利,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利益,否则将面临相应的赔偿和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企业也应该将劳动合同和法律法规及时向员工进行说明和宣传,提升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总之,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不仅是企业管理的重要一环,也是保障员工权益和提升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途径。

《通知》的发布,一方面是政府加强对劳动关系的监管,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国劳动力市场的规范化和现代化,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09.15•【文号】劳办发[1997]88号•【施行日期】1997.09.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合同正文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88号)江西省劳动厅:你厅《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赣劳关[1997]26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关于临时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

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

对于在本企业连续工作已满10年的临时工,续订劳动合同时,也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如果本人要求,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其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用人单位及其本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享受有关保险福利待遇。

二、关于离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问题。

各地应采取适当的调控措施,优先解决适龄劳动者的就业和再就业问题。

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3条的规定,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

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

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执行。

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如果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三、关于内部退养的职工可否流动的问题。

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111号)的有关规定,对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办理内部退养是安置富余职工的一项措施。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随着社会进步和发展,劳动力市场逐渐规范化,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在建立健全的劳动制度方面,我司决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为此,特向全体员工发布以下通知:一、合同签订的范围和对象1. 所有在我司工作的员工均需要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无论职位、工种、正式员工或临时员工均适用;2. 实习生和临时工也需要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确保其权益得到保障。

二、劳动合同签订方式1. 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签订,双方必须亲自在合同文本上签字确认,并由公司人力资源部作为备案。

2. 公司将为员工提供标准的劳动合同模板,员工可根据自身情况填写相关条款,但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三、劳动合同的内容和条款1. 员工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等;2. 工作岗位和职责:明确员工具体从事的职业和具体的工作内容;3. 劳动合同期限: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和员工意愿协商确定,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均可选择;4. 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明确每日工作时间和每年休假天数;5. 工资和福利待遇:明确工资发放时间、发放方式和相关福利待遇;6. 劳动保护和职业安全:强调公司对员工劳动保护和职业安全的责任;7. 合同解除与终止条件:说明解除合同时应满足的条件和相应的程序;8.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明确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解决争议的方式。

四、劳动合同的履行和管理1. 公司将建立完善的劳动合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员工的劳动合同得到妥善保管和管理;2. 员工在合同期限内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职责,并遵守相关的岗位规定和公司制度;3. 公司将定期对劳动合同进行检查和评估,如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解决。

五、违反劳动合同的处罚1. 若员工严重违反劳动合同的条款和规定,公司将会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停职、解雇等;2. 若员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毁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其他事项1. 员工在签署劳动合同之前,应仔细阅读合同内容,如有疑问,可与人力资源部进行沟通、咨询;2. 劳动合同续签、变更、解除等事宜需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必须经过双方协商并达成一致。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部发〔1996〕3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法》实施以来,全国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进展顺利,但部分地区、企业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过程中提出一些问题,需要予以明确。

为此,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即可签订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1)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2)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4.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5.劳动合同可以规定合同的生效时间。

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当事人签字之日即视为该劳动合同生效时间。

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

6.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中有关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内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专项协议来规定。

专项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与劳动合同同等的约束力。

7.“停薪留职”的职工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

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工作岗位,而职工又愿意到其他单位工作并继续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规定办理,即职工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但不在岗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为进一步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经劳动部批准,现就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劳动合同的签订与变更1.用人单位要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提供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明确的劳动条件,并以劳动者签字确认。

合同中应载明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工作内容及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

2.劳动合同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变更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地点、工作职责、劳动报酬等。

变更前后的劳动条件应合乎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劳动合同的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是否续签劳动合同。

若用人单位未提前通知或提前通知不满30日的,应按一定比例支付经济补偿金。

2.劳动合同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解除协议。

解除双方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说明解除事由。

若无正当事由解除劳动合同,应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三、劳动合同的保密义务1.劳动合同中涉及商业秘密的,劳动者有保密义务,并应对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予以保护。

劳动者不得擅自披露、转让、使用或篡改商业秘密。

对违反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进行处理。

2.用人单位应对劳动合同和与劳动者有关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不得擅自泄露劳动者的隐私信息。

对违反保密义务的用人单位,劳动者有权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四、劳动合同的争议解决1.劳动合同双方发生争议时,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用人单位不得限制劳动者的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权利。

对限制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劳动者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

五、劳动合同的监督与执法1.各级劳动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与执法,发现劳动合同违法行为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告知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告知
劳部发〔1996〕354号
13.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署书面合同,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酬劳、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责任。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办发[1997]88号
二、关于离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问题。

各地应采取适当的调控措施,优先解决适龄劳动者的就业和再就业问题。

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告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3条的规定,其聘用合同可以明确工作内容、酬劳、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责任。

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该根据聘用合同的规定执行责任,聘用合同规定提前解除书面合同的,应该根据各方规定办理,未规定的,应该磋商解决。

离退休人员聘用合同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执行。

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如果属于劳动纠纷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劳动纠纷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各方自行合同工作内容、酬劳、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责任。

对于社保、住房公积金等,可以补贴也可以不补贴,根据企业情况自己决定,返聘人员贡献大,企业离不开就磋商补贴一些,返聘人员可有可无,当初返聘合同没有这些补贴内容的,也可以拒绝补贴.
1。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88号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88号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正文:----------------------------------------------------------------------------------------------------------------------------------------------------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88号)江西省劳动厅:你厅《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赣劳关[1997]26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关于临时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

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

对于在本企业连续工作已满10年的临时工,续订劳动合同时,也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如果本人要求,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其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用人单位及其本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享受有关保险福利待遇。

二、关于离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问题。

各地应采取适当的调控措施,优先解决适龄劳动者的就业和再就业问题。

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3条的规定,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

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

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执行。

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如果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三、关于内部退养的职工可否流动的问题。

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111号)的有关规定,对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办理内部退养是安置富余职工的一项措施。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Content-3579.htm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tiwen.htm 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法》实施以来,全国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进展顺利,但部分地区、企业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过程中提出一些问题,需要予以明确。

为此,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即可签订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1)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2)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4、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5、劳动合同可以规定合同的生效时间。

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当事人签字之日即视为该劳动合同生效时间。

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

6、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中有关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内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专项协议来规定。

专项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与劳动合同同等的约束力。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一、背景介绍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需求的不断增长,劳动力市场变得更加复杂和多样化。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公平,劳动部决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并发布了本通知,旨在解决实施劳动合同制度中的若干问题。

二、加强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的监督为确保劳动合同的有效签订和履行,各地劳动部门应加强相关监督。

具体措施包括:1.加强对雇主的宣传教育,推动其自觉签订劳动合同。

2.鼓励劳动者提前向劳动部门举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保护其合法权益。

3.加强对劳动关系争议的调解和仲裁工作,确保合同的履行。

三、规范权益保障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劳动合同应该明确规定以下内容:1.工作内容和职责:劳动合同应明确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确保劳动者明确自己的职责。

2.薪酬和福利:劳动合同应规定劳动者的薪酬标准、薪资支付周期、福利待遇等,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收入。

3.工作条件和环境:劳动合同应规定工作地点、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合同期限和解除:劳动合同应明确合同的期限和解除条件,保护劳动者的稳定就业。

四、明确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劳动部提醒各地劳动部门,在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过程中,要充分认识和明确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具体要求如下:1.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协商一致达成的共同意愿,具有法律约束力。

2.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生效,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变相拖延履行。

3.劳动合同期满后,若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应按照新合同约定执行。

五、加强劳动保障监管为确保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公平,劳动部门应加强劳动保障的监管。

具体举措包括:1.对违反劳动合同制度的用人单位进行处罚,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加强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宣传教育,提高其对劳动合同制度的认识和理解。

3.定期组织劳动关系研讨会,总结经验,优化监管政策和措施。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法》实施以来,全国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进展顺利,但部分地区、企业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过程中提出一些问题,需要予以明确。

为此,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即可签订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1)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2)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4.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5.劳动合同可以规定合同的生效时间。

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当事人签字之日即视为该劳动合同生效时间。

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

6.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中有关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内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专项协议来规定。

专项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与劳动合同同等的约束力。

7.“停薪留职”的职工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

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工作岗位,而职工又愿意到其他单位工作并继续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规定办理,即职工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但不在岗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

劳部发〔1996〕354号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部发〔1996〕354号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部发〔1996〕354号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内容分类】劳动关系【分类细目】劳动合同【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劳动部【颁布日期】 1996.10.31【实施日期】 1996.10.31【失效日期】【失效说明】【标题】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发文号】劳部发〔1996〕354号【主题词】【正文】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法》实施以来,全国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进展顺利,但部分地区、企业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过程中提出一些问题,需要予以明确。

为此,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即可签订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1)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 (2)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 (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4.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5.劳动合同可以规定合同的生效时间。

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当事人签字之日即视为该劳动合同生效时间。

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假设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7、“停薪留职〞的职工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假如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工作岗位,而职工又愿意到其他单位工作并继续与原单位保存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部?关于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假设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规定办理,即职工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但不在岗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假设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995年8月4日,劳动部9.原固定工中经批准的停薪留职人员,愿意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不愿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今年以来,随着改革工作的开展,一些企业的少数职工要求“停薪留职〞去从事个体经营。

这是经济管理体制和劳动、人事制度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

为了妥善地解决这个问题,经国务院原那么同意,暂按以下意见办理。

一、企业的固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去从事政策上允许的个体经营,对于发挥充裕职工的积极性,克制企业人浮于事的现象,有一定好处。

但是,鉴于要求“停薪留职〞的多数是有一技之长或年富力强的人员,他们分开企业对职工队伍的稳定和消费的正常进展会带来不良影响,因此,必须根据工作是否需要,严加控制,区别对待。

二、但凡企业不需要的充裕职工,可以允许“停薪留职〞。

但凡企业消费和工作需要而本人要求“停薪留职〞的职工,要做好思想工作,使他们安心于现任的工作。

对于未经批准而擅自离任的职工,按自动离任处理。

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去农村从事技术开发和各种经营工作的,只要消费、工作离得开,应积极予以支持。

三、“停薪留职〞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年。

“停薪留职〞期间,不晋级,不享受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因病、残而根本丧失劳动才能的,可按退职方法处理;从事非法活动,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的开除条件的,原单位有权按开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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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6年10月31日,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劳动法》实施以来,全国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进展顺利,但部分地区、企业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过程中提出一些问题,需要予以明确。

为此,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即可签订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1)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
(2)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
(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4.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5.劳动合同可以规定合同的生效时间。

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当事人签字之日即视为该劳动合同生效时间。

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

6.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中有关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内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专项协议来规定。

专项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与劳动合同同等的约束力。

7.“停薪留职”的职工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

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工作岗位,而职工又愿意到其他单位工作并继续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规定办理,即职工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但不在岗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

8.用人单位应与本单位富余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对待岗或放长假的应当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并就有关内容协商签订专项协议。

9.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需因此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10.有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对已经患有精神病但病情得到控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安排适当工作,签订劳动合同;对病情严重不能控制的,应当送医院治疗。

医疗终结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

11.用人单位对新招用的职工,在试用期内发现并经有关机构确认患有精神病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2.已办理厂内离岗体养或退养手续的原固定工,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其离岗休养或退养的有关文件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13.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14.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

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5.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

证明书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担任的工作。

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16.职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劳动合同后符合退休条件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保险金;不符合退休条件的,应当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按规定领取失业救济金。

17.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18.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

职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承担赔偿责任。

19.按照《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从被裁减的人员中录用。

因经济性裁员而被用人单位裁减的职工,在六个月内又被原单位重新录用的,对职工裁减前和重新录用的后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为单位工作时间。

20.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1.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于主管部门调动或转移工作单位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未造成失业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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