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经典案例(转移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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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经典案例(转移财产)
一、案情简介:
1、被告张某(男)与原告李某(女)1984年结婚,生育一子张小某正上大学(已满十八周岁),被告张某和原告李某经常吵架,长期夫妻关系不合;张某有一份稳定的工作,但收入不高,不过前几年兼职做过五六年生意,李某多年下岗无收入。

2、2001年6月份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之弟弟发生纠纷,张某之弟殴打李某,李某之弟弟到场后与张某之弟发生殴打并将将张某之弟打伤,因此张某与李某关系恶化,从此之后,被告张某与原告李某分居,孩子张小某跟随母亲原告李某在外租房居住生活。

3、被告张某与张某李某98年购买一套住房(总价值2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一直由张某出租给他人,租金由张某收取。

在2005年,李某因为经济拮据私下将夫妻共有房屋卖掉,后被法院判决买卖无效,房屋已经恢复原状。

被告张某一直居住在其单位分配的住房内居住,该房没有房产证,张某每年向单位缴纳30元的房屋使用费。

4、在被告张某与原告李某分居前,李某将夫妻共同存款25万元用来炒股,截至目前股市亏损15万元,现股市剩余5000元,其余款项约10万元都由李某支取供其母子生活支出。

5、原告李某不知道被告张某是否有存款,被告张某也不知道原告李某是否有存款。

另外,双方住处各有部分家具。

6、被告张某曾于2006年5月起诉原告李某要求离婚,未经开庭,被告张某突然撤回起诉。

李某随后返回头来又马上起诉张某要求离婚,本案正在审理之中。

二、案件进展情况:
1、第一次诉讼:张某于06年5月份在甲地法院起诉李某离婚时,李某委托我为其代理人。

此案中,李某作为被告,李某的要求:同意离婚,房屋归李某所有,由李某支付给张某房款的一少半,,双共同承担孩子的大学期间生活费和学费。

接受委托后,我与对方张某和其委托的律师谈判、协商,对方张某要求李某得到房屋后不得买卖,且应当尽快支付房款,且不愿意承担孩子的生活费和学费。

双方最终没能达成协议。

在第一诉讼过程中,李某主动向法院提供了炒股对帐清单。

李某一直怀疑张某隐瞒存款,但是又提供不出财产线索,暂时无法调查。

最后在律师策划下取得很少的部分线索,并申请法院调查张某存款。

此时,张某见势不妙,股市钱财已空,还要调查自己的存款。

张某于06年6月份撤回起诉。

2、第二次诉讼:张某撤诉后,李某马上又于06年7月份在乙地法院起诉张某要求离婚。

我依然作为李某的代理人。

此案中,李某是原告,张某是被告。

在李某起诉前,我到甲地法院了解到法院已经查出被告张某有50万元存款(共分成20笔),但大都已经于06年4月份销户,显然张某在起诉前已经做好了精心的准备。

3、在第二次起诉时,我们在起诉状和财产清单上没有列明被告张某有存款(这样做的目的是给张某挖坑,挖什么坑?继续往下看)。

起诉请求:①离婚;②依法分割财产;③共同承担孩子抚养费。

在庭前调解时,我们故意说张某可能有100万元的存款,以试探张某的口气,张某极力否认有存款,我们依然没有拿出张某有50万元存款的证据(坑要继续挖下去)。

4、庭审时,我们宣读完起诉状后列举财产时,说张某还有存款,让张某自己说,张某依然不承认有存款(被告张某已经逐渐掉进坑里)。

接下来被告答辩,其观点:①同意离婚;②认为原告私自卖掉房屋有过错、殴打被告之弟有过错,请求依据婚姻法规定判决原告少分或不分财产;③原告私自炒股赔钱,令外原告从股市支取10万元开支
太大超出正常范围,要求分割该部分财产;④孩子已满18周岁,且是大学,不是义务教育,原则上不承担孩子抚养费。

接下来由我们举证,我们准备了32份证据,大大出乎被告张某的意料。

我们的证据主要分为三大类:
一类:原告母子消费支付凭证和清单,证明原告从股市支取的10万元已经用于原告母子生活支出是合理的,被告要求分割该部分款项依法无据;
二类:夫妻共同财产证据,当然包括被告张某拥有50万元存款的证据,证明被告隐瞒存款,依据婚姻法规定,被告对该部分存款可以少分或不分。

三类:是其他证据(在此我不多陈述)。

至此,我们为被告挖的陷阱已经显露,被告也已经进入陷阱。

因为,被告最初否认有存款,而我们拿出了被告有存款的证据,这就形成了被告张某有隐瞒财产的行为。

回过头来,如果我们过早的暴露证据,过早的向张某透露信息,在开庭时张某会承认有存款,也就不会出现张某隐瞒财产行为。

所以说,我们的精心策划已经将被告张某至于十分被动的地位。

5、被告张某对策:被告看到我们拿出其有50万元存款的证据后,张某马上显得十分紧张,不过张某已经做好了相应准备,毕竟张某也有律师帮助。

张某辩称:①50万元存款中,40万元已经销户,是原告李某销户,而不是其本人销户,钱是原告取走的;②另外10万元是被告本人取走的,并且已在06
年8月份销户;③被告98年买方时欠姐姐20万,被告刚从银行支取的10万元还给了姐姐,现在还拖欠姐姐10万元。

显然被告也已经做好了充分的准备。

为此,被告还拿出了欠条,并申请传其姐姐出庭作证。

原告李某当庭否认被告张某的说法,并不承认有债务。

庭后,被告心虚,又单独到法院向法官承认已经销户的40万元是其本人销户的,不过又提出新的辩解,认为50万元存款(共计20笔)有很多是重复支取和存入,实际上没有这么多存款。

同时被告向法庭申请调查证据,至于调查内容法庭暂时向原告保密,待调查完毕后再说明(不知道被告又有什么花招,不知道调查结果对原告有多少影响)。

6、庭审至此中断,等待再次开庭,下次开庭内容主要是①继续举证;②法庭辩论;③在此调解;④可能存在房屋价值评估。

三、留下的思考问题:
1、原告李某私自卖掉房屋在分割财产时是否受到影响?
2、原告李某和弟弟与张某之弟发生殴打,导致夫妻分居感情破裂,原告李某是否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3、正上大学的孩子是否应当和能否得到双方抚养?
4、被告张某隐瞒存款的行为是否能够得到认定,对本案的影响何在?
5、被告张某主张的欠其姐姐20万元债务是否真实、是否成立?如成立将对本案的影响?如不成立将对本案的影响?
6、原告李某从股市支取并已经花费的10万元是否合理是否应当分割?分居后原告股市亏损的15万元责任由谁承担?
7、原告李某能否得到房屋?
8、被告向法庭申请调查什么呢?调查结果如何?
9、本律师如何运作、如果识破案件假象、如何成功维护原告李某的合法权益?
10、本律师如何驳斥对方观点?结果如何?
丈夫离婚前恶意转移财产
要离婚的夫妻,一方恶意转移财产怎么办?近日,汉口周女士打电话给晨报律师进行咨询。

周女士和丈夫结婚13年,儿子已11岁。

去年上半年,在汉阳工作的丈夫被调到汉口工作。

上个月,丈夫和她说,领导要找他借5万元,他不好意思拒绝。

对此,周女士没多心,赶紧从存折上取出5万元给他。

两天后,周女士正好碰上丈夫的领导,对方却对借款一事毫不知情。

追问丈夫之后,丈夫又改口说钱拿去给朋友投资了。

近段时间,丈夫突然以在外面有情人为由,要求和周女士离婚。

并称愿意把夫妻共同居住的房子让给妻子,但存款归他。

突如其来的变故,让周女士气愤不已。

她认为,丈夫先前借口拿走的5万元属恶意转移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应重新分配。

□律师说法
律师认为,根据《婚姻法》规定,如果在离婚时,一方可以证明另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因此,如果周女士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丈夫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其有权要求法院判决对方少分或不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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