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工作规定
失踪人口报案规定
失踪人口报案规定失踪人口报案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失踪人口的现象逐渐增多,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困扰和伤害。
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失踪人口报案规定。
以下是一个失踪人口报案的规定,旨在提供有力的保障和引导。
一、报案接待1. 损失人员的家属或亲友应根据当地公安机关相关规定,及时向派出所报案。
2. 派出所接到报案后,应认真取证,听取报案人提供的线索和情况,并尽快开展侦查工作。
二、报案内容1. 报案人应提供被失踪人员的详细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高、相貌特征、身体特征、穿着等。
2. 报案人还应提供失踪人员的失踪时间、地点、可能的原因等相关信息,以便警方进行侦查。
三、报案证据1. 报案人可提供失踪人员的照片、身份证、户口簿、电话号码等证据,以供派出所进行核实和查找。
2. 报案人还可以提供其他与失踪人员有关的证据,如失踪人员曾与他人有过纠纷或困扰等情况。
四、报案程序1. 派出所应及时立案,并核实报案人提供的信息和证据。
2. 派出所经核实后,如属真实有效的报案,应立即展开调查,并通知相关警务部门加强协助。
五、案件公开1. 派出所应妥善保管报案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确保不泄露个人信息,并根据需要向社会公开案件信息,以寻求民众的协助。
2. 在案件侦破后,派出所应向公众通报案件进展和结果,以向社会公众交代。
六、媒体宣传1. 派出所在侦查过程中,也应与媒体合作,通过新闻联播、报纸等途径宣传失踪人口,呼吁社会各界提供线索和帮助。
2. 媒体方面应积极响应,以多种形式宣传失踪人口信息,助力派出所找到失踪人员。
七、公安机关反馈1. 派出所应及时向报案人反馈案件的侦破情况。
2. 在案件结案后,派出所还可进行回访,关心失踪人口的后续情况,为家属提供帮助和支持。
综上所述,失踪人口报案规定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的安定与和谐。
各级公安机关应加大对失踪人口案件的侦查力度,积极动员社会各界的力量,共同努力,做好失踪人口的寻找、救助工作,为建设更加安全稳定的社会作出贡献。
人口失踪案件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人口失踪案件是指公民因各种原因失踪,其亲属、单位或者公安机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案件。
人口失踪案件不仅给失踪者及其亲属带来巨大的心理压力和财产损失,也对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影响。
为了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维护社会秩序,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对人口失踪案件进行规范。
本文将对我国人口失踪案件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6.《中华人民共和国失踪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规定》7.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三、法律规定1.报案与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失踪者亲属、单位或者公安机关应当向失踪地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登记,并告知报案人。
2.调查与查找(1)公安机关应当对失踪人口进行立案调查,依法采取必要的侦查措施,查找失踪者。
(2)公安机关应当与有关部门、单位及失踪者亲属密切配合,共同开展查找工作。
(3)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需要,采取以下措施:①查询失踪者的户籍、婚姻、财产等基本信息;②调取失踪者活动期间的监控录像、通讯记录等;③查询失踪者的人际关系、社会关系等;④发布失踪人口信息,动员社会各界共同参与查找。
3.失踪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失踪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失踪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对失踪人口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存储、查询和发布。
4.失踪人口信息的发布与公告(1)公安机关应当将失踪人口信息及时发布至全国失踪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供各级公安机关查询。
(2)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需要,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发布失踪人口信息,动员社会各界共同参与查找。
(3)失踪人口信息发布后,失踪者亲属、单位或者公安机关发现失踪者,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
失踪失联人员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加强失踪失联人员的管理,保障失踪失联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失踪失联人员的调查、查找、救助和安置等工作。
三、管理职责1. 公安机关负责失踪失联人员的调查、查找、救助和安置工作。
2. 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失踪失联人员管理工作。
3. 单位和个人发现失踪失联人员,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四、失踪失联人员调查1. 公安机关接到失踪失联人员报告后,应当立即开展调查,了解失踪失联人员的基本情况、失踪原因、失踪时间和地点等。
2. 公安机关可以通过走访、调查、查询等方式,收集失踪失联人员的线索。
3. 公安机关应当对失踪失联人员的情况进行登记、备案,建立失踪失联人员信息库。
五、失踪失联人员查找1. 公安机关根据调查情况,采取以下措施查找失踪失联人员:(1)发布失踪失联人员信息,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协助查找;(2)开展地毯式排查,寻找失踪失联人员;(3)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卫星定位、监控等,追踪失踪失联人员行踪。
2. 公安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单位密切配合,共同开展查找工作。
六、失踪失联人员救助1. 公安机关在查找失踪失联人员过程中,发现失踪失联人员受到伤害、疾病等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开展救助。
2. 公安机关应当协调医疗、卫生、民政等部门,为失踪失联人员提供必要的救助。
3. 失踪失联人员的家属或者监护人有权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救助。
七、失踪失联人员安置1. 公安机关在查找失踪失联人员过程中,发现失踪失联人员已返回或者被解救的,应当及时将其安置。
2. 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失踪失联人员恢复生活,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3. 失踪失联人员的家属或者监护人有权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安置。
八、监督管理1.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失踪失联人员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2. 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失踪失联人员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公安机关应当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公安机关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工作规定
公安机关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工作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工作,充分发挥失踪人员信息在打击犯罪和社会管理中的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可能遭到犯罪行为侵害而下落不明的人员:(一)失踪现场有明显的侵害迹象的;(二)有证人证明失踪人员遭到侵害的;(三)人与机动车一起失踪或携带大量财物失踪的;(四)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失踪超过48小时的;(五)失踪人员在失踪前与他人有重大矛盾纠纷的;(六)失踪原因不明,失踪时间超过3个月的;(七)其他疑似被侵害的。
第三条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工作的内容和目标是,公安机关按照工作要求,依托信息网络和计算机技术,对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有关信息进行收集管理、查询比对和综合应用,以尽快查明失踪人员下落,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和依据。
第二章信息来源与登记第四条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工作由失踪地县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管辖。
失踪地不能确定的,由失踪人员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管辖。
第五条公安机关刑侦部门接到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的报案报警后,应当登记受理,开展查找工作。
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接到有关失踪人员的报案报警后,也应当登记受理。
其中对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情况的,应当报县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审批后,移交刑侦部门。
第六条登记受理时,刑侦部门必须主动向报案人了解详细情况,要求报案人出具失踪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无法出具证明的,应当在记录中注明。
刑侦部门应当询问报案人是否在其他公安机关报过案,并在“全国失踪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查重,防止重复登记。
登记受理后,刑侦部门应当向报案人出具回执,并告知报案人如有失踪人员下落,立即向受理报案部门报告。
第七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收集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的DNA生物检材和指纹、掌纹纹信息。
要征得失踪人员亲属同意后,可以按规定采集DNA血样,进行DNA检测。
人口失踪警情处理方案
人口失踪警情处理方案人口失踪是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对于公安机关来说,应该高度重视和妥善处理。
以下是一份人员失踪警情处理方案,以帮助公安机关高效有效地开展工作。
一、警情接报1. 当接到人员失踪的报警电话时,接警员要迅速记录报警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联系方式等,并详细了解失踪人员的基本信息、失踪时间、失踪地点等相关情况。
2. 接警员要耐心与报警人沟通,了解失踪人员是否有其他特殊情况或人身安全问题,及时记录并通报。
3. 针对报警人提供的信息,接警员要及时进行初步判断,并派遣民警前往现场核实。
二、现场勘查与收集证据1. 到达现场后,民警要认真勘查失踪人员的生活环境和个人物品,寻找可能留下的线索。
如有场所的监控设备,需要及时收集监控录像,并进行分析。
2. 询问失踪人员的家人、朋友等人士,了解其平时的行为习惯、交往圈子等方面的信息,以帮助确定搜寻方向。
3. 对可能与失踪案有关的证据进行保护、封存,并尽快进行初步的技术鉴定,如指纹、DNA等。
三、信息搜集与联动协作1. 民警要及时向相关单位、社区、学校等逐一核实失踪人员可能出现的地点,并详细记录核实情况。
2. 公安机关应当与媒体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及时发布失踪人员的基本信息,并要求社会各界提供线索和协助。
3. 向其他公安机关、社会组织、志愿者等发出寻人协助通报,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形成多方联动的搜寻力量。
四、案件侦办与信息反馈1. 根据搜集到的证据和线索,成立专案组进行深入侦查,分析案情,查找失踪人员的具体去向和原因,并及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汇报。
2. 在侦查中,对有关部门和人员的不配合和异议,要及时协调、解决,确保侦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3. 在侦查过程中,要保持与家属的沟通,及时告知案情进展,减少家属的焦虑与猜测。
4. 无论失踪案件是否侦破,公安机关都要将相关信息作为重要参考,不断优化工作流程,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处理能力。
以上是人口失踪警情处理方案的主要内容,其中主张了警情接报、现场勘查与收集证据、信息搜集与联动协作、案件侦办与信息反馈等环节的要点。
公安机关失踪立案标准
公安机关失踪立案标准公安机关失踪立案是指对失踪人口进行立案调查的程序,其目的是为了尽快找到失踪人口并保障其人身安全。
公安机关在进行失踪立案时,需要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操作,以确保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下面将就公安机关失踪立案的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失踪人口的时间标准是公安机关进行失踪立案的重要依据。
一般情况下,失踪人口的时间需要达到一定的标准才能进行立案调查,这是因为短时间内的失踪可能是因为私人事务或其他原因导致,不一定需要公安机关介入。
因此,公安机关一般规定失踪人口的时间标准为24小时以上,超过24小时仍未找到失踪人口的,可以进行失踪立案调查。
其次,失踪人口的年龄标准也是公安机关进行失踪立案的考虑因素之一。
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的失踪更容易引起社会关注和人身安全问题,因此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失踪立案更为重视。
对于未成年人的失踪,公安机关一般规定失踪时间标准为2小时以上,超过2小时未找到失踪未成年人的,可以进行失踪立案调查。
另外,失踪人口的情况标准也是公安机关进行失踪立案的重要考虑因素。
失踪人口的情况包括失踪原因、失踪地点、失踪时的身份特征等。
对于一些特殊情况的失踪,如失踪原因不明、失踪地点较为特殊、失踪时存在身体伤害等情况,公安机关一般会更快地进行失踪立案调查,以确保失踪人口的人身安全。
最后,失踪人口家属的报案情况也是公安机关进行失踪立案的重要参考。
失踪人口家属的报案可以提供失踪人口的相关信息和线索,有助于公安机关进行失踪立案调查。
因此,对于失踪人口家属的报案,公安机关一般会及时受理并进行立案调查。
综上所述,公安机关失踪立案标准主要包括失踪时间标准、失踪人口年龄标准、失踪人口情况标准和失踪人口家属报案情况等。
在进行失踪立案时,公安机关需要根据这些标准和程序进行操作,以确保失踪人口尽快被找到并保障其人身安全。
同时,公安机关也需要不断完善失踪立案标准,以应对社会发展和失踪事件的变化,提高失踪立案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失踪人口处理流程
失踪人口处理流程
报案受理:当失踪人口在某个时间段应当回来而没有回来,且失去联系已经超过了二十四小时,家属或者朋友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机关报案。
如果是有证据证明失踪人员存在人身危险的情况,可以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不受24小时限制,警方会第一时间介入调查。
了解情况与制作笔录:公安机关受理后,负责查找的民警会认真向求助人了解失踪人员的相关情况,并制作询问笔录。
笔录内容需包括:求助人信息、失踪人员信息(如姓名、年龄、体貌特征等)、最后出现的时间地点、可能的失踪原因和去向等。
提供照片与初查:民警会要求求助人提供失踪人员的近期照片,以便进行查找。
公安机关根据初查情况,确定是否为失踪警情,并按照分级管理要求开展查找工作。
立案与查找:在联合家属等人一起寻找的情况下,如果失踪人口失联超过四十八小时,且符合立案条件(如成年人失踪且疑似被侵害等),公安机关应当立案处理。
立案后,公安机关可以通过发布寻人启事、协查通报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进行寻找,同时展开调查工作。
后续法律程序:如果失踪期超过一定期限(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二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员为失踪人。
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相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失踪失联人员管理制度
失踪失联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失踪失联人员的管理,有效保障失踪失联人员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所有失踪失联人员的管理工作,涵盖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各个领域。
第三条失踪失联人员是指未到达目的地或无法联系的人员,主要包括儿童、老人、精神病患者、外来务工人员等。
第四条管理失踪失联人员应当遵循依法治理、科学管理、人文关怀的原则,推动信息共享和协同联动,积极落实失踪失联人员的保护措施。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失踪失联人员管理机制,加强协调合作,形成失踪失联人员管理工作的齐抓共管局面。
第二章管理程序第六条当接到有关失踪失联人员的报警或通报时,应当及时启动管理程序,迅速开展搜救工作。
第七条有关部门应当在接到报警或通报后,开展核实工作,联系家属或监护人,收集失踪失联人员的信息,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失踪失联时间、可能前往的地点等,并进行初步评估。
第八条根据失踪失联人员的特点和情况,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搜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发布寻人启事、调取监控视频、派员前往可能停留的地点等。
第九条在搜救工作中,应当重视信息共享和协同联动,加强与公安、民政、卫生等部门的联系和配合,形成搜救工作合力。
第十条在搜救过程中,应当加强家属或监护人的沟通和协调,及时通报搜救进展,做好心理疏导工作。
第三章信息管理第十一条在失踪失联人员管理工作中,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管理系统,包括但不限于失踪失联人员数据库、信息采集系统、信息查询系统等。
第十二条销踪失联人员的信息采集应当尽可能全面,准确记录个人身份、失踪失联时间、可能前往的地点、家庭联系方式等重要信息。
第十三条采集到的失踪失联人员信息应当及时录入数据库,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便于各相关部门进行信息查询和比对。
第十四条在信息管理过程中,应当遵守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信息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和协助。
公安机关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工作规定
公安机关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工作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公安机关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工作,充分发挥失踪人员信息在打击犯罪和社会管理中的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可能遭到犯罪行为侵害而下落不明的人员:(一)失踪现场有明显的侵害迹象的;(二)有证人证明失踪人员遭到侵害的;(三)人与机动车一起失踪或携带大量财物失踪的;(四)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失踪超过48小时的;(五)失踪人员在失踪前与他人有重大矛盾纠纷的;(六)失踪原因不明,失踪时间超过3个月的;(七)其他疑似被侵害的。
第三条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工作的容和目标是,公安机关按照工作要求,依托信息网络和计算机技术,对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有关信息进行收集管理、查询比对和综合应用,以尽快查明失踪人员下落,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和依据。
第二章信息来源与登记第四条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工作由失踪地县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管辖。
失踪地不能确定的,由失踪人员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管辖。
第五条公安机关刑侦部门接到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的报案报警后,应当登记受理,开展查找工作。
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接到有关失踪人员的报案报警后,也应当登记受理。
其中对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情况的,应当报县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审批后,移交刑侦部门。
第六条登记受理时,刑侦部门必须主动向报案人了解详细情况,要求报案人出具失踪人员的有效明。
无法出具证明的,应当在记录中注明。
刑侦部门应当询问报案人是否在其他公安机关报过案,并在“全国失踪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查重,防止重复登记。
登记受理后,刑侦部门应当向报案人出具回执,并告知报案人如有失踪人员下落,立即向受理报案部门报告。
第七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收集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的DNA生物检材和指纹、掌纹纹信息。
要征得失踪人员亲属同意后,可以按规定采集DNA血样,进行DNA检测。
人员失踪警情处置方案
人员失踪警情处置方案概述人员失踪属于刑事警情。
处理此类警情需要快速反应和组织协调。
本文将介绍人员失踪警情的处置方案,帮助公安机关科学高效地处理相关警情。
一、接警预案接到人员失踪的报警电话后,接警员应当迅速记录报警人提供的信息,包括:- 失踪者基本信息:姓名、年龄、性别、身高、体型、常住地、住址等基本信息。
- 失踪时间和地点:失踪时间、地点、最后一次出现的地点等信息。
- 失踪原因:失踪前动态、生活状态、情绪变化等信息。
- 报警人信息:姓名、电话、关系等信息。
同时,接警员应该在系统中登记人员失踪的登记表,并将该表提交至其他参与人员。
二、应急预案接到人员失踪的报警电话后,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处置工作: 1. 接警员快速录入报警信息,生成电子化指令。
2. 指挥员派发处警任务,分派具体人员和警力到场处置。
3. 负责处置警力应迅速前往现场,寻找失踪人员。
4. 在寻找失踪人员时,须注意记录失踪现场、脚印受、涉案人员、相关车辆信息等,以作为后续调查检验的参考依据。
5. 搜寻工作中应当使用专业器材(如探照灯、手电筒、语音呼叫器、哨声等),并在合适的区域布置道路锁、卡点,遏制失踪人员的扩散。
6. 如果搜寻不到失踪人员,应尽快调取其通信记录、银行卡记录和视频监控等相关资料,便于后续查找失踪人员的行踪。
7. 搜寻期间如发现其他犯罪线索,应尽快向上级汇报,并按照相应流程进行处置。
三、后续工作如果搜寻失踪人员失败,需要开展后续工作。
具体可归纳为以下两方面: ### 1. 寻找目击者、亲属提供的相关线索 1. 给失踪人员亲属提供心理上的疏导作业。
2. 向失踪人员常去的地方进行走访和排查。
3. 利用媒体、网络等渠道,公布寻人启示,扩大搜寻范围。
4. 通过揭示犯罪动机和线索,进一步发掘线索,从而找出失踪人员。
### 2. 善后处理 1. 如果找到了失踪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心理疏导,了解失踪原因,并了解其生活、工作,在必要的情况下安排救助。
派出所的失踪人员搜索
派出所的失踪人员搜索失踪人员对家庭和社会来说都是一大困扰。
对于派出所而言,寻找失踪人员是一项重要任务,涉及复杂的调查工作和广泛的资源整合。
本文将探讨派出所如何有效地进行失踪人员搜索。
一、建立完善的信息登记系统派出所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信息登记系统,及时记录和更新失踪人员的个人信息、相貌特征、可能去向等重要信息。
这一系统应能与其他警务部门和社会资源进行信息共享,提高搜寻的效率。
同时,派出所需要高效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如人脸识别技术、大数据分析等,从庞大的信息中快速定位目标。
二、加强与家属的沟通和协作失踪人员的家属是搜索工作的重要合作伙伴。
派出所应该与家属保持密切联系,了解失踪人员的个人习惯、社交圈子等信息。
定期向家属通报进展情况,提供情绪上的支持,增强家属的合作意愿和对警方工作的信心。
三、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派出所需要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搜索工作。
可以组织志愿者队伍,发放传单、悬赏通告,提高社会的关注度,扩大搜索范围。
此外,可以与媒体合作,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发布失踪人员的信息,借助广播、电视、网络等渠道将寻人信息传播到更多人群中。
四、加强合作与协调对于一些复杂的失踪案件,派出所需要与其他警种、行政机关、社区组织等建立紧密的协作机制。
各方应加强信息共享和情报交流,确保资源得到合理配置和利用。
另外,对于辖区内常出现失踪事件的派出所,可以与当地社区建立定期的联合会商机制,及时交流经验与信息,共同探讨解决方案。
五、加强前期预防工作除了搜索工作,派出所还应加强前期预防工作,减少失踪事件的发生。
可以通过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社会的安全意识,培养社区居民保护自身安全的能力。
此外,对一些易发生失踪事件的人群,如老年人、儿童等,可以加强监护,提供特殊的关怀和照料。
六、注重搜索过程中的专业技巧在进行实际搜寻工作时,派出所需要注重搜索过程中的专业技巧。
派出所应派遣经验丰富、专业素质过硬的警力参与搜寻工作。
搜寻队伍需要合理分工,采用科学的搜寻方法,如地毯式搜索、网格搜索等,提高寻找失踪人员的效果。
公安部门如何认定失踪
公安部门如何认定失踪警察是如何认定失踪的情况的?公民下落不明满⼆年的,经利害关系⼈申请的,可以认定为失踪⼈。
店铺⼩编通过⼤家的问题带来了以下的法律知识,希望有帮助。
⼀、公安部门如何认定失踪1、公民下落不明满⼆年的,经利害关系⼈申请的,可以认定为失踪⼈。
2、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四⼗条【宣告失踪的条件】⾃然⼈下落不明满⼆年的,利害关系⼈可以向⼈民法院申请宣告该⾃然⼈为失踪⼈。
第四⼗⼀条【下落不明的时间计算】⾃然⼈下落不明的时间⾃其失去⾳讯之⽇起计算。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战争结束之⽇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起计算。
⼆、⼈员失踪怎么做笔录根据失踪⼈员具体情况和查找⼯作的需要,询问笔录应当尽可能记载以下内容:(⼀)求助⼈姓名、住址、单位、与失踪⼈员的关系及联系⽅式;(⼆)失踪⼈员姓名、曾⽤名、别名、绰号、性别、年龄、民族、⾎型、⾝⾼、体貌特征(特别是显著体表和⽛齿特征)、⼝⾳、交往关系、有⽆精神病史、⾝份证件名称及号码、车辆号牌、驾驶证号码、电话号码及QQ、MSN等⽹络联系号码;(三)失踪⼈员居住地、户籍所在地、⼯作单位或者就读学校;(四)失踪⼈员最后出现的时间、地点;(五)失踪前的⾔⾏、穿着服装、携带物品;(六)失踪⼈员的爱好、习惯、失踪前打算参与的活动、经常活动的地点;(七)求助⼈认为可能的失踪原因和失踪⼈员可能的去向;(⼋)失踪⼈员亲友、所在单位等通过其他途径和⽅法⾃⾏查找的情况,并告知求助⼈继续⾃⾏查找的必要性。
(九)与失踪⼈员相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条,公安机关要根据初查情况,确定是否为失踪警情,并将失踪警情按照分级管理要求开展查找⼯作。
派出所负责处置⼀级失踪警情;刑侦部门牵头负责处置⼆、三级失踪警情。
在失踪警情处置过程中,发现失踪警情需变更分级的,在报请公安机关负责⼈审批后,可以变更失踪警情级别并变更办案部门。
以上就是⼩编对相关问题进⾏的解答,⼤家如果需要进⼀步了解法律⽅⾯的知识,欢迎进⼊店铺进⾏法律咨询。
《失踪人员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规定》
郑州市公安局关于失踪人员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失踪人员信息登记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公安部和省公安厅关于规范失踪人员信息管理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接处警(一)人员失踪案件由失踪地公安机关(市内为各派出所治安管理服务大队,市区以外为各派出所)管辖;失踪地不明的由最先接警的公安机关(同上)管辖;对110指挥中心接警且失踪地不明的,由刑侦支队暴力犯罪侦查大队了解情况后指定管辖。
(二)受理失踪人员报案时,接警人员应对报案人进行详细询问,并要求报案人提供失踪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无法提供失踪人员身份证明的,应当在记录中注明。
受理失踪人员报案时,接警人员应当询问报案人是否在其他公安机关报过案,并在“全市失踪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全省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防止重复登记。
(三)在确认失踪人员未在其他公安机关报过失踪后,接警人员要在接报当日内,详细填写《失踪人员信息登记/撤销表》,并录入“全市失踪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四)在接到失踪人员报警时,接警人员要尽可能收集失踪人员本人的指纹、掌纹等个人识别信息。
在征得失踪人员亲属的同意后,采集失踪人员父母、配偶和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的血样,由本单位案件侦办(刑侦)大队情报信息人员送刑侦支队刑科所检验入库。
(五)受理人员失踪报案后,受理单位应当向报案人出具回执,并告知报案人如有失踪人员下落要立即向受理报案部门报告。
受理失踪报案的公安机关应当每个月与报案人、失踪人员家属至少联系一次,主动了解、掌握情况,并做好记录。
发现失踪人员下落的,要及时填写《失踪人员信息登记/撤销表》,并撤销“全市失踪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录入信息。
(六)对符合《郑州市公安局关于对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立线侦查工作规定》所界定的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情形的,由刑侦部门立线侦查;查- 1 -找失踪人员工作中发现绑架、杀人或拐卖人口等犯罪证据,符合立案条件的,由刑侦部门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工作规定
公安机关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工作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工作,充分发挥失踪人员信息在打击犯罪和社会管理中的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可能遭到犯罪行为侵害而下落不明的人员:(一)失踪现场有明显的侵害迹象的;(二)有证人证明失踪人员遭到侵害的;(三)人与机动车一起失踪或携带大量财物失踪的;(四)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失踪超过48小时的;(五)失踪人员在失踪前与他人有重大矛盾纠纷的;(六)失踪原因不明,失踪时间超过3个月的;(七)其他疑似被侵害的。
第三条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工作的内容和目标是,公安机关按照工作要求,依托信息网络和计算机技术,对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有关信息进行收集管理、查询比对和综合应用,以尽快查明失踪人员下落,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和依据。
第二章信息来源与登记第四条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工作由失踪地县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管辖。
失踪地不能确定的,由失踪人员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管辖。
第五条公安机关刑侦部门接到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的报案报警后,应当登记受理,开展查找工作。
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接到有关失踪人员的报案报警后,也应当登记受理。
其中对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情况的,应当报县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审批后,移交刑侦部门。
第六条登记受理时,刑侦部门必须主动向报案人了解详细情况,要求报案人出具失踪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无法出具证明的,应当在记录中注明。
刑侦部门应当询问报案人是否在其他公安机关报过案,并在“全国失踪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查重,防止重复登记。
登记受理后,刑侦部门应当向报案人出具回执,并告知报案人如有失踪人员下落,立即向受理报案部门报告。
第七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收集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的DNA生物检材和指纹、掌纹纹信息。
要征得失踪人员亲属同意后,可以按规定采集DNA血样,进行DNA检测。
失踪报警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失踪,是指公民因意外事故、疾病、失踪等原因,无法联系,且无确切下落,可能处于危险状态的情形。
第三条公民发现失踪情况,有权向公安机关报警。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失踪报警,保护失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失踪报警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报告主体与报警方式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失踪情况,均可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六条报告失踪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拨打110报警电话报警;(二)到就近的公安机关报案;(三)通过公安机关指定的网络平台、手机APP等途径报警;(四)其他公安机关规定的报警方式。
第七条报告失踪情况时,应当提供以下信息:(一)失踪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等;(二)失踪人的联系方式;(三)失踪人的最后行踪;(四)失踪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五)其他有助于查找失踪人的信息。
第八条报告失踪情况时,报警人应当如实陈述,不得隐瞒、编造事实。
第三章失踪报警处理程序第九条公安机关接到失踪报警后,应当立即启动失踪报警处理程序。
第十条公安机关接到失踪报警后,应当进行以下工作:(一)登记报警信息,对报警人身份进行核实;(二)对失踪情况进行初步判断,确定是否属于失踪报警范围;(三)对失踪人进行身份核实,查找失踪人信息;(四)根据失踪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开展查找工作;(五)及时向报警人反馈查找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在处理失踪报警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迅速反应,及时处置;(二)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加大查找力度;(三)保护失踪人隐私,尊重报警人意愿;(四)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在处理失踪报警过程中,发现失踪人可能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查找失踪人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失踪人是指因各种原因失去联系,下落不明的人。
在我国,失踪人现象时有发生,给社会稳定和家庭和谐带来了严重影响。
为规范查找失踪人的行为,保护失踪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探讨我国查找失踪人的法律规定及其实践。
二、失踪人定义及相关法律概念1. 失踪人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三条规定,失踪人是指因各种原因失去联系,下落不明的人。
2. 相关法律概念(1)宣告失踪: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失踪人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确定其失踪状态。
(2)宣告死亡: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失踪人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确定其死亡状态。
(3)失踪人财产代管:是指失踪人财产在失踪期间,由其配偶、成年子女或者其他有管理能力的人代为管理。
三、失踪人查找的法律规定1. 行政查找(1)公安机关查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失踪人的情况,协助家属查找失踪人。
(2)民政部门查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民政部门应当协助失踪人亲属查找失踪人。
2. 法院查找(1)宣告失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失踪人失踪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
(2)宣告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规定,失踪人失踪满四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
3. 法律援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失踪人及其家属申请法律援助的,可以依法获得法律援助。
四、失踪人查找的实践1. 行政查找实践公安机关和民政部门在查找失踪人方面,主要采取以下措施:(1)发布失踪人信息: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渠道发布失踪人信息,扩大查找范围。
(2)开展排查工作:组织警力、社区工作人员等,对失踪人可能出现的区域进行排查。
(3)动员社会力量: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查找失踪人,形成合力。
2. 法院查找实践人民法院在查找失踪人方面,主要采取以下措施:(1)受理申请:对符合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条件的申请,依法受理。
失踪报警时间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失踪报警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失踪人员可能涉及自身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行为。
失踪报警时间法律规定是指在失踪报警过程中,公安机关应当遵守的时间限制及相关法律程序。
本文将从失踪报警的定义、法律规定、程序要求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失踪报警的定义失踪报警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失踪人员后,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行为。
失踪人员包括失踪的成年人、未成年人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失踪报警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失踪报警后,应当立即进行登记,并采取必要措施查找失踪人员。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失踪报警后,应当立即调查,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失踪人员的人身安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二条规定,失踪人失踪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为三个月。
三、失踪报警的时间规定1. 报警时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失踪报警后,应当立即进行登记,并采取必要措施查找失踪人员。
这意味着,公安机关接到失踪报警后,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制。
2. 调查时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失踪报警后,应当立即调查,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失踪人员的人身安全。
对于失踪案件的调查,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有效地进行,以确保失踪人员的人身安全。
3. 宣告失踪时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二条规定,失踪人失踪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
这意味着,从失踪人失踪之日起满二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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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工作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工作,充分发挥失踪人员信息在打击犯罪和社会管理中的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可能遭到犯罪行为侵害而下落不明的人员:(一)失踪现场有明显的侵害迹象的;(二)有证人证明失踪人员遭到侵害的;(三)人与机动车一起失踪或携带大量财物失踪的;(四)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失踪超过48小时的;(五)失踪人员在失踪前与他人有重大矛盾纠纷的;(六)失踪原因不明,失踪时间超过3个月的;(七)其他疑似被侵害的。
第三条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工作的内容和目标是,公安机关按照工作要求,依托信息网络和计算机技术,对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有关信息进行收集管理、查询比对和综合应用,以尽快查明失踪人员下落,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和依据。
第二章信息来源与登记第四条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工作由失踪地县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管辖。
失踪地不能确定的,由失踪人员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管辖。
第五条公安机关刑侦部门接到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的报案报警后,应当登记受理,开展查找工作。
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接到有关失踪人员的报案报警后,也应当登记受理。
其中对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情况的,应当报县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审批后,移交刑侦部门。
第六条登记受理时,刑侦部门必须主动向报案人了解详细情况,要求报案人出具失踪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无法出具证明的,应当在记录中注明。
刑侦部门应当询问报案人是否在其他公安机关报过案,并在“全国失踪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查重,防止重复登记。
登记受理后,刑侦部门应当向报案人出具回执,并告知报案人如有失踪人员下落,立即向受理报案部门报告。
第七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收集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的DNA生物检材和指纹、掌纹纹信息。
要征得失踪人员亲属同意后,可以按规定采集DNA血样,进行DNA检测。
刑事科学技术部门负责DNA检材的管理、检验工作。
第八条刑侦部门应当根据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的生理特征和D NA信息,分别在“全国未知名尸体信息管理系统”和全国公安机关D NA数据库中进行查询,从中查找线索。
第九条刑侦部门应当向报案人、失踪人员亲属及其他关系人调查失踪人员情况,重要情况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第十条刑侦部门应当与报案人、失踪人员家属每个月至少联系一次,主动了解、掌握情况。
第十一条刑侦部门对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失踪前后的活动应当开展调查,重点注意人际往来、交通出行、财产处置、通讯、通信记录等情况,从中发现线索。
第十二条经查找,刑侦部门认为属于本规定所称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的,应当填写《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登记/撤销表》(式样见附件)。
第十三条经查找,对不属于本规定所称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的,刑侦部门应当报县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审批后,将失踪人员情况转给有管辖权的派出所,并告知报案人。
第十四条在查找失踪人员工作中,发现绑架、杀人或拐卖人口等犯罪线索,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
第三章信息管理第十五条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建立“全国失踪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各地公安机关上报的失踪人员信息。
第十六条省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建立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失踪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辖区内失踪人员信息,并负责信息的审核、上报和综合应用工作。
第十七条地市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负责辖区内失踪人员信息的审核、上报和维护工作。
第十八条县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负责失踪人员信息的收集、填写、撤销和查询比对等工作。
第十九条各级公安机关信息通信部门负责系统运行和通信网络保障。
第四章信息上报第二十条县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填写的《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登记/撤销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上报地市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
提取的生物检材经检测得到DNA数据后,应当立时充录入失踪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DNA数据按有关程序上报全国公安机关DNA数据库。
第二十一条地市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对县级公安机关上报的失踪人员信息负责审核。
对上报的信息符合填报要求的,应当在接到上报信息后3个工作日内上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失踪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对上报的信息不符合填报要求的,退县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补充或者修改。
第二十二条省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应当在接到地市级公安机关上报的失踪人员信息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上报“全国失踪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第五章信息撤销与修改第二十三条查明失踪人员下落后,受理报案的刑侦部门应当填写《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登记/撤销表》,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地市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
地市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对《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登/撤销表》进行审核,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失踪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省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对失踪人员撤销信息进行审查,在2个工作日内上报“全国失踪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四条失踪人员信息需要补充、修改的,由受理报案的刑侦部门修改原《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登记/撤销表》,并随时上报地市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
第二十五条地市级、省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对失踪人员补充、修改信息逐级审核,即时上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失踪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和“全国失踪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第六章信息应用与考核第二十六条“全国失踪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为各地公安布关提供信息查询服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失踪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二十七条省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根据需要,可以下载全国失踪人员信息数据,开展信息综合应用。
第二十八条公安部对全国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工作进行定期考核和通报。
考核通报的主要内容包括信息上网情况、信息质量和查找情况等。
第二十九条对失踪人员信息未按时上报、补充或者修改的,要认真倒查,并通报批评。
对情节严重、贻误工作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登记/撤销表》由公安部编制,各地公安机关统一印制。
第三十一条省级公安机关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或者办法,并报公安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公安部刑事侦查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登记/撤销表》填表说明一、填表单位(盖章)必填项,填写填表单位详细名称并加盖公章。
二、失踪人员信息编号必填项,失踪人员信息编号共23位,由英文字母及阿拉伯数字组成,第1位为大写英文字母“S”,第2至7位为公安机关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第8至13位为公安机关单位代码,第14至19位为年月,第20至23位为顺序号。
三、登记情况(一)报告人情况1、姓名:必填项,用汉字填写报告人姓名;2、性别:必填项,在所列选项中选定报告人的性别;3、出生日期:用数字填写报告人出生日期;4、身份证号:填写报告人的公民身份证号,应注意出生年月日应与报告人的出生年月日期一致;5、联系电话:必填项,填写报告人的联系电话;6、与失踪人关系:必填项,填写报告人与失踪人员的关系,按照公安部刑事犯罪信息管理代码(GA240.15-2000)填写;7、工作单位:、填写报告人的工作单位;8、现住地详址:必填项,填写报告人的现住地详细地址,填写到省(区、市)、市(地、区、州、盟)、县(区、市、旗)、乡镇、村(街道门牌号);9、户籍地详址:必填项,填写报告人的户籍地详细地址,填写到省(区、市)、市(地、区、州、盟)、县(区、市、旗)、乡镇、村(街道门牌号)。
(二)接报情况1、失踪地点:必填项,填写失踪人员详细失踪地点;2、失踪时间:必填项,填写失踪人员的失踪时间;3、发现失踪时间:必填项,填写发现失踪人员失踪的时间;4、接报单位:必填项,、填写接报单位详细名称;5、接报人:必填项,填写接报人姓名;6、联系电话:必填项,填写接报单位或接报人的联系电话。
(三)疑似被侵害的主要依据:填写失踪人员疑似被侵害的主要依据,根据工作规定中七类搜集范围填写。
(四)简要情况:必填项,描述接报情况及失踪人员失踪的详细经过。
(五)失踪人员情况1、姓名:必填项,填写失踪人员姓名;2、别名:填写失踪人员别名;3、性别:必填项,在所列选项中选定失踪人员的性别;4、民族:填写失踪人员民族,按照《民族代码》(GB3301-82)填写;5、出生日期:必填项,填写失踪人员的出生日期;6、身份证号:填写失踪人员的公民身份证号;7、工作单位:填写失踪人员的工作单位;8、户籍地详址:必填项,填写失踪人员的户籍地详细地址,填写到省(区、市)、市(地、区、州、盟)、县(区、市、旗)、乡镇、村(街道门牌号);9、现住地详址:必填项,填写失踪人员的现住地详细地址,填写到省(区、市)、市(地、区、州、盟)、县(区、市、旗)、乡镇、村(街道门牌号);10、DNA检验:必填项,选定是否已做DNA检验;11、DNA编号:如已做DNA检验,填写其DNA信息在全国DNA信息系统数据库中的编号;12、指纹编号:如采集失踪人员指纹,填写其指纹在指纹自动识别系统中的编号;(六)体貌特征1、体型:必填项,填写失踪人员体型,按照公安部《刑事犯罪信息管理代码》(GA240.24-2003)填写;2、脸型:必填项,填写失踪人员脸型,按照公安部《刑事犯罪信息管理代码》(GA240.24-2003)填写;3、身高:必填项,用数字填写失踪人员身高,单位为厘米(cm);4、血型:在所列选项中选定失踪人员血型;5、口音:填写失踪人员口音,按照公安部《汉语口音代码》(GNn36.4-88)填写;6、足长:用数字填写失踪人员足长,单位为毫米(mm);7、牙齿特征:描述失踪人员牙齿部位的明显特征,按照公安部《刑事犯罪信息管理代码》(GA240.25-2003、GA240.46-2003、GA240.24-2003)填写;8、损伤及病理特征:描述失踪人员身体有无损伤部位及其他病理特征;9、体表标记:描述失踪人员体表标记,按照公安部《刑事犯罪信息管理代码》(GA240.24-2003)填写;10、随身物品:用汉字填写失踪人员的随身物品,内容包括名称、规格型号、颜色、数量、特征、式样、成色等;11、衣着情况:必填项,用汉字填写失踪人员的衣着情况,对内、外衣及鞋袜情况均需详细描述;12、填表人:必填项,填写登记表填表人姓名;13、填表时间:必填项,填写登记表填表时间;14、审批人:必填项,填写登记表审批人姓名。
四、撤销情况(一)查明时间:必填项,填写查明失踪人员下落的时间;(二)查明方式:填写查明失踪人员下落的方式,包括DNA检验、指纹比对、专门工作、其他等;(三)撤销原因:填写撤销该失踪人员信息的原因;(四)是否被拐:在所列选项中选定失踪人员是否被拐卖;(五)查明单位:必填项,用汉字填写查明单位详细名称;(六)业务分类:填写查明单位的业务分类,包括国保、经侦、治安、边防、刑侦、出入境、铁道、监管、交通、民航、林业、交管、禁毒、海关、司法、检察、军保等;(七)查明人:填写查明人姓名;(八)联系电话:必填项,填写查明单位或查明人的联系电话;(九)填表人:必填项,填写撤销表填表人姓名;(十)填表时间:必填项,填写撤销表填表时间;(十一)批准人:必填项,填写撤销表批准人姓名;(十二)简要情况:描述撤销该失踪人员信息或查明失踪人员的详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