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骗取出口退税一般伴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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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新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

苏新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苏新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基层法院【地 域】广东省【裁判时间】2015-10-16【审判程序】一审【裁判单位】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某,男,197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

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8月2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经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决定,于2014年9月1日对其取保候审,经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5年8月10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9月17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吕春霞,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29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方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及其辩护人吕春霞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苏某经营东莞市卓蓝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下简称卓蓝公司),并担任卓蓝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3年10月份,被告人苏某找到苏利军(另案处理,在逃),向后者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并允诺以票面金额的6.5%给予后者报酬。

期后,被告人苏某通过卓蓝公司的银行账户,按照苏利军的要求,转账人民币305970元至与之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佛山市嘉利隆不锈钢有限公司(下简称嘉利隆公司)。

约一周后,苏利军扣除约定的应得报酬后,将款项通过转账方式返还给被告人苏某。

卓蓝公司亦获取嘉利隆公司的虚假合同、发货单据及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30597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张成彬、黄冬聪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

张成彬、黄冬聪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张成彬、黄冬聪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二审刑事裁定书【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中级法院【地 域】安徽省【裁判时间】2015-11-19【审判程序】二审【裁判单位】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种类】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冬聪,男,1975年12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砀山县,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

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3年11月22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关帝庙派出所抓获,同年11月23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固镇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固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4年2月28日被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2014年3月31日。

现羁押于固镇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段团结,男,1968年2月3日出生于安徽省砀山县,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

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3年11月22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关帝庙派出所抓获,同年11月23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固镇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固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4年2月28日被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2014年3月31日。

现羁押于固镇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长家,男,1986年1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砀山县,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

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3年11月22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关帝庙派出所抓获,同年11月23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固镇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固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4年2月28日被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2014年3月31日。

现羁押于固镇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段争光,男,1978年10月30日出生于安徽省砀山县,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

北×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

北×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北×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基层法院【地 域】北京市【裁判时间】2014-09-12【审判程序】一审【裁判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北,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18号中发电子市场第一分市场二层F037,法定代表人马。

诉讼代表人王群飞,男,1974年7月10日出生,北股东。

被告人马,男,初中文化,北法定代表人,户籍地浙江省海盐县。

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2月19日被羁押,同年3月2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乐,北京市国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公诉刑诉[2014]19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北及被告人马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海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北的诉讼代表人王群飞、被告人马及其辩护人王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6月至8月间,被告单位北经理被告人马在本市海淀区知春路豪景大厦让北京中东江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泰丰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为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张,税款数额共计人民币76747元,并将上述发票用于实际抵扣税款。

2014年2月19日,被告人马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北、被告人马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马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办案说明、受案登记表、经济案件审批表、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刘志刚犯合同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

刘志刚犯合同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刘志刚犯合同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标 签】合同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基层法院【地 域】山东省【裁判时间】2015-12-11【审判程序】一审【裁判单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志刚,无业。

2015年4月8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以东区检公刑诉(2015)5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志刚犯合同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志刚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份,被告人刘志刚先以东营市亚凯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亚凯公司”)的名义通过压低钢材价格、接受承兑汇票的条件与胜利油田天宇石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宇公司”)签订钢材采购合同,之后被告人刘志刚又向东营齐发金属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齐发公司”)谎称是齐发公司中标了该采购合同,并伪造了采购合同,让齐发公司向天宇公司供货,在齐发公司向天宇公司供货后,该公司向刘志刚催要货款,刘志刚以种种理由拖延。

为结算货款,被告人刘志刚以支付发票面额一定比例费用的方式,让亚凯公司负责人付某向天宇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三份,价税合计2492878.7元,税额362213.14元,刘志刚支付发票票面10%的开票费给付某(另案处理)。

2013年8月16日,天宇公司把676111.11元货款汇到亚凯公司的账户上并给了一张100万元的承兑汇票,付某在扣除16.76万元的开票费后,将剩余货款打到刘志刚的农行卡上并把100万元的承兑汇票交给刘志刚。

徐红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

徐红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
15、证人刘某乙的证言笔录,证实系山东泰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销售部经理。2013 年7、8月份,被告单位粕宁公司与该公司订立购销合同,购买生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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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证人窦某的证言笔录,证实系连云港铸瑞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2年10 月,江苏省镔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要购进生铁,经与被告人徐红商议,由其与该公司订立合 同,实际由被告人徐红供货,后因关系不和不再合作。
7、证人吴某的证言笔录,证实系亚清铸造厂会计,上述所涉发票均已记帐并申报 抵扣进项。
8、证人贾某的证言笔录,证实系元丰铸造公司实际经营人。于上述查明的时间, 因公司缺少进项发票,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刘某甲购 买上述发票,将费用打到刘某甲银行卡,拿到的发票还附有被告单位粕宁公司送货单、承兑 汇票复印件等,用于公司做帐。
11、证人王某的证言笔录,证实系东申公司员工,负责公司原材料采购等。于上述 查明的时间,因公司缺少进项抵扣,罗某让其想办法。其通过殷某,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 购买了被告单位粕宁公司发票,并附带银行承兑汇票等用于公司作帐。
12、证人殷某的证言笔录,证实系常州金铸铖物资有限公司经营者。2013年11月, 东申公司王某请其帮忙开具发票,后通过一个叫王玉芳的山西人,从被告单位粕宁公司购买 了上述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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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3年4月至2014年4月期间,被告单位粕宁公司在与常州市亚清铸造厂(以下 简称亚清铸造厂)、无锡市青龙山管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龙山公司)无实际业务往来情 况下,收取发票金额9.8%的开票费,向亚清铸造厂、青龙山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 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1675552.7元,税款合计人民币243456.36元。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行为的定性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行为的定性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行为的定性作者:孙静宜黄成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2年第12期一、基本案情被告人蔡某,原系广东省潮阳市中洋实业有限公司、广东省深圳市茵里仕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蔡某于1998年3月至2000年间,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假借为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办理出口业务的名义,利用虚假企业广东省潮阳市中雅仕皮革服装厂、虚构的外商及香港永利贸易公司,与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分别签订内、外贸合同,使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假报出口,后将共计人民币10119689.93元的虚假出口退税凭证通过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骗得出口退税款共计人民币6026962.13元,剩余部分因被发现骗税未逞。

案发后,被骗取的国家出口退税款已由税务机关向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追缴。

蔡某因此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887万余元,大部分无法追回。

二、分歧意见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无视国家法律,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蔡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蔡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蔡某无视国法,虚构有出口业务的事实,采用签订虚假买卖合同的手段,假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依法应予惩处。

一审法院认定蔡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性不当,予以纠正。

二审法院最终以上诉人蔡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评析意见蔡某为骗取出口退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得出口退税款共计人民币6026962.13元,检察院指控其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一审法院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二审法院则依据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诉张辉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诉张辉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诉张辉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中级法院【地 域】上海市【裁判时间】2015-11-24【审判程序】一审【裁判单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张辉,***出生于浙江省湖州市,汉族,大学文化,系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住***,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周海英、汪灏,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琦,***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汉族,大专文化,系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湖滨东路***号1栋3单元802室,住上海市闵行区龙吴路***弄万科花园小城61号601室,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盛四化,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焦乙,***出生于河南省灵宝市,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潍坊路***弄1支弄***号204室,住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涞坊路***弄***号301室,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金云,上海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沪检一分诉刑诉(2015)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辉、胡琦、焦乙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庄文浩出庭支持公诉。

孔某、谢某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孔某、谢某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孔某、谢某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基层法院【地 域】江苏省【裁判时间】2015-10-19【审判程序】一审【裁判单位】如皋市人民法院【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孔某,曾用名孔叶峰,江阴市海江纱厂有限公司销售员。

被告人孔某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9月11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7月14日被如皋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江阴市海江纱厂有限公司销售员。

被告人谢某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9月11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7月14日被如皋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袁某,江阴市茂达棉纺厂有限公司销售员。

被告人袁某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9月11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7月14日被如皋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姚铮、肖田(实习律师),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如皋市人民检察院以皋检诉刑诉(2015)3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某、谢某、袁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如皋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莉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孔某、被告人谢某、被告人袁某及其辩护人姚铮、肖田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于2013年5月至2014年3月间,自行或通过被告人谢某、费某(另案处理)等人介绍,为安徽省池州恒信针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7份,价税合计人民币5028787.85元,共抵扣税款人民币730678.55元。

王某乙、王某甲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

王某乙、王某甲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王某乙、王某甲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二审刑事判决书【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中级法院【地 域】山东省【裁判时间】2015-12-14【审判程序】二审【裁判单位】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甲,下岗工人,羁押前住济南市市中区建设路87号7号楼1单元402室。

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2年7月20日被惠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4月8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2月18日被惠民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惠民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俊生,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王某乙,无业。

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2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同年7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4月8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0月8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牛某,农民。

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2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同年7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4月8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0月8日被惠民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惠民县人民法院审理惠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乙、王某甲、牛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于二○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作出(2015)惠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某甲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滨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艳、范晖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王俊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 2010年5月,被告人王某乙、王某甲与王某丙三人合伙注册成立了惠民县伟业金属制品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业公司),2010年11月被告人王某乙、王某甲为增加伟业公司进项增值税,抵扣税款,商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洪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

洪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洪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基层法院【地 域】上海市【裁判时间】2015-09-23【审判程序】一审【裁判单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洪某某。

审理经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金融刑诉(2015)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洪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洪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至2014年6月,被告人洪某某在负责经营上海良宏阀门厂(以下简称“良宏厂”)的过程中,为非法抵扣国家税款,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为本单位虚开出票单位为上海仙秀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雄玺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森真工贸有限公司及上海言立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132份,价税合计达人民币2,611,800元,并已申报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人民币379,492.1元。

2014年11月7日,被告人洪某某经电话通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已补缴上述税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洪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相关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上海市嘉定区国税局出具的抵扣证明,良宏厂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电子缴款凭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为非法抵扣国家税款,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人民币37.9万余元,属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被告人洪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虚开增值税发票典型案例

虚开增值税发票典型案例

虚开增值税发票典型案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

下面Sara小编给大家分享了aaa的相关内容,一起来了解一下吧!虚开增值税发票典型案例一: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上亿税款仅有初中文化程度的打工男子袁某,摇身变成了一家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商贸公司老板,而此公司其实就是一家“开票公司”。

从2010年10月到2012年6月,该公司虚开税额已达上亿元。

1月14日,袁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在兰州中院开庭。

据公诉机关调查,2010年10月,袁某接到好友“老徐”的电话,邀请其来兰帮忙。

老徐称,他在兰州搞开发,急需人手,希望袁某能放弃工作、共同创业,并承诺每月工资3500元。

随后,袁某辞职来到兰州与老徐一同创业。

2010年10月26日,袁某与老徐共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骗取开票费,并成立了“兰州德新元商贸有限公司”。

2010年10月30日,该公司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自此,该公司开始了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勾当。

从2010年10月至2012年6月,袁某找他人为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607份,金额达1.4亿元,虚开税额达2073万余元。

为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1292份,金额超过1.2亿元,虚开税额达2150万余元,均已申报给付税款。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找寻他人为兰州德新元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或者以兰州德新元商贸有限公司名义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高额税款,行为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该案未当庭宣判。

虚开增值税发票典型案例二:南京特大虚开增值税发票案,涉案金额超17亿2016年10月初,南京栖霞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接到举报,称某纺织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金额巨大。

随后,警方对此事展开调查。

经查,该纺织公司成立于2014年5月,工商登记为贸易型,非生产型企业。

退税法律案例分析(3篇)

退税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外贸公司(以下简称“外贸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进出口贸易业务。

2019年,外贸公司因出口业务涉及增值税退税问题,与当地税务局产生纠纷。

税务局认为外贸公司在申报增值税退税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要求其补缴税款并处以罚款。

外贸公司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外贸公司申报的出口货物是否符合退税条件;2. 外贸公司是否在申报退税过程中存在虚假申报、隐瞒事实等违规行为;3. 税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

三、案件事实1. 外贸公司2019年出口了一批货物,申报增值税退税。

税务局在审核过程中发现,外贸公司申报的出口货物并非实际出口的货物,而是通过虚假合同、虚假发票等手段虚构的出口业务。

2. 税务局认为,外贸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构成虚假申报、隐瞒事实等违规行为,遂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要求外贸公司补缴增值税税款50万元;(2)对外贸公司处以罚款20万元。

外贸公司不服,认为其出口业务真实,并未虚构出口业务,税务局的处罚决定违法。

四、法律分析1. 关于外贸公司申报的出口货物是否符合退税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出口货物退(免)税,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出口货物应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规定的出口货物范围;(2)出口货物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出口退(免)税政策;(3)出口货物应当实际出口,并取得有效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本案中,外贸公司申报的出口货物并非实际出口的货物,而是通过虚假合同、虚假发票等手段虚构的出口业务,不符合上述条件,因此其申报的出口货物不符合退税条件。

2. 关于外贸公司是否在申报退税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单据、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口退免税企业稽查案例

出口退免税企业稽查案例

第七章出口退(免)税企业稽查案例7-1T公司利用“四自三不见”方式骗取出口退税案本案特点:T公司与骗税分子采取“单货分离”方式非法取得出口报关单、利用“票货分离”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四自三不见”方式骗取出口退税,其骗税手段极具欺骗性和隐蔽性。

针对生产性企业的特点,检查人员以核实生产能力为切入点,逐步理清骗税违法行为的关键环节,与公安部门紧密协作,“快、密、准”开展检查,成功查破巨额骗税案。

一、案件背景情况(一)案件来源2004年底,某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接到总局稽查局转办的一封举报信,举报T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涉嫌骗取出口退税。

本案由稽查局直接查办。

根据举报信反映的情况,省国税局立即通知A公司所在地市国税局暂停A公司退税审批,以避免税收流失。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A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具有进出口经营权,是H棉纺织厂与香港T公司于1992年12月共同投资成立的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

董事长张某,总经理王某。

主营纯棉、涤棉、布、针织品的生产销售。

产品以外销为主,出口方式有来料加工和一般贸易两种。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一)检查预案1. 从进出口管理分局调取A公司2002-2004年的出口退税数据进行分析,发现以下疑点:一是出口增长异常。

2003、2004年出口额分别为4570万美元、3336万美元,分别为2002年的倍、倍;二是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服装类商品增长异常。

A公司2003年以前主要从事来料加工业务,一般贸易出口较少。

2003年以来,一般贸易出口额急剧增长;三是敏感口岸出口增长异常。

2003、2004年经深圳海关出口的服装价值为1197万美元、1312万美元,分别为2002年的171倍、188倍。

针对以上疑点,检查组确定重点检查A公司经深圳海关出口的服装业务,包括生产能力、出口服装来源、出口业务经办流程等。

2.通过综合征管软件了解A公司关联企业情况,延伸检查其母公司H公司。

刘明暴、罗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

刘明暴、罗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刘明暴、罗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二审刑事裁定书【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中级法院【地 域】广东省【裁判时间】2015-12-07【审判程序】二审【裁判单位】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种类】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明暴,男,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饶平县人,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原经营深圳市华江进出口有限公司。

因本案于2011年8月29日自动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于2015年1月26日被逮捕。

现押于肇庆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贤庚,广东七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骆亚洲,广东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坚,男,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住深圳市罗湖区,原是肇庆市和达贸易有限公司经营者之一。

因本案于2010年4月13日自动投案,次日被取保候审,于2015年1月26日被逮捕。

现押于肇庆市看守所。

辩护人廖海涛、黎少艳,广东网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陈某,曾用名陈雄毅,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肇庆市端州区,住肇庆市端州区,原是肇庆市通广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经营者。

因本案于2015年4月3日被逮捕,同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周某,男,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高要市,住肇庆市端州区。

因本案于2015年2月15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鑑兴,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高要市,住肇庆市端州区。

因本案于2015年2月15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明暴、罗坚、陈某、周某、李某甲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于2015年7月7日作出(2015)肇端法刑初字第324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刘明暴、罗坚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肇庆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出口退税骗取案例分析报告

出口退税骗取案例分析报告

出口退税骗取案例分析出口产品退(免)税,简称出口退税,其基本含义是指对出口产品退还其在国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出口产品退税制度,是一个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退还出口产品的国已纳税款来平衡国产品的税收负担,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与国外产品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争,从而增强竞争能力,扩大出口创汇。

一、基本案情往年8月某市国税稽查局接到省国税稽查局转来的一起骗税案线索,初步分析后敏锐地意识到这触及了税收最为敏感的退税领域,而且是有货物出口但采取低值高报骗取出口退税,手法隐匿,性质恶劣,案情重大。

办案人员立即向省国税稽查局和市国税局领导汇报,同时提请市公安经侦支队提前介入,迅速组成专案组。

二、案件处理五年期间,"××公司"出口劳保手套6000万双,报关金额6402万美元,与国外客户的实际成交价为2473万美元,高报出口3929万美元,指使49户生产厂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07份,金额15210万元,税款2585万元,价税合计17796万元,骗取出口退税总值5469万元,该市国税局作出对"××公司"已取得骗取出口退税款1305万元进行追缴,处以2倍罚款2610万元的处理决定,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将"××公司"离岸账户存款240万美元追缴入库,拟追缴外贸公司已退税款1043万元,外贸公司未退税款1506万元不予退税,其余骗税款已由各地税务机关陆续追缴并处理,公安机关批捕涉案人员8人,其中该公司法人代表已由该市检察院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罪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厉制裁。

三、案件分析这起骗税案反映了一种新型的骗取出口退税形式,在有真实的货物出口的情况下,虚构出口货物的价格,以低报高出口。

"××公司"通过国外接单、国下单、向外贸公司买单、虚抬单价高报出口、压低数量抬高单价虚开专用发票、将压低开票数量部分的货物通过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厂家直接高报出口等一系列操作,魔术般的将货值虚抬至三倍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出口退税骗取案例分析

出口退税骗取案例分析

出口产品退(免)税,简称出口退税,其基本含义是指对出口产品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出口产品退税制度,是一个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退还出口产品的国内已纳税款来平衡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与国外产品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争,从而增强竞争能力,扩大出口创汇。

一、基本案情往年8月某市国税稽查局接到省国税稽查局转来的一起骗税案线索,初步分析后敏锐地意识到这触及了税收最为敏感的退税领域,而且是有货物出口但采取低值高报骗取出口退税,手法隐匿,性质恶劣,案情重大。

办案人员立即向省国税稽查局和市国税局领导汇报,同时提请市公安经侦支队提前介入,迅速组成专案组。

二、案件处理五年期间,"××公司"出口劳保手套6000万双,报关金额6402万美元,与国外客户的实际成交价为2473万美元,高报出口3929万美元,指使49户生产厂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07份,金额15210万元,税款2585万元,价税合计17796万元,骗取出口退税总值5469万元,该市国税局作出对"××公司"已取得骗取出口退税款1305万元进行追缴,处以2倍罚款2610万元的处理决定,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将"××公司"离岸账户存款240万美元追缴入库,拟追缴外贸公司已退税款1043万元,外贸公司未退税款1506万元不予退税,其余骗税款已由各地税务机关陆续追缴并处理,公安机关批捕涉案人员8人,其中该公司法人代表已由该市检察院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罪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厉制裁。

三、案件分析这起骗税案反映了一种新型的骗取出口退税形式,在有真实的货物出口的情况下,虚构出口货物的价格,以低报高出口。

"××公司"通过国外接单、国内下单、向外贸公司买单、虚抬单价高报出口、压低数量抬高单价虚开专用发票、将压低开票数量部分的货物通过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厂家直接高报出口等一系列操作,魔术般的将货值虚抬至三倍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上海市A公司、B公司、关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上海市A公司、B公司、关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上海市A公司、B公司、关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文章属性•【案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裁判规则检察机关在督促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开展合规建设的同时,通过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坚持和落实能不判实刑的提出判缓刑的量刑建议等司法政策,努力让企业“活下来”“留得住”“经营得好”,取得更好的司法办案效果。

正文上海市A公司、B公司、关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一)基本案情被告单位上海A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上海B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被告人关某某系A、B两家公司实际控制人。

2016年至2018年间,关某某在经营A公司、B公司业务期间,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他人介绍,采用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为两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19份,价税合计2887余万元,其中税款419余万元已申报抵扣。

2019年10月,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补缴涉案税款。

2020年6月,公安机关以A公司、B公司、关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上海市宝山区检察院受理案件后,走访涉案企业及有关方面了解情况,督促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开展合规建设。

(二)企业合规整改情况及处理结果检察机关走访涉案企业了解经营情况,并向当地政府了解其纳税及容纳就业情况。

经调查,涉案企业系我国某技术领域的领军企业、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实力雄厚,对地方经济发展和增进就业有很大贡献。

公司管理人员及员工学历普遍较高,对合规管理的接受度高、执行力强,企业合规具有可行性,检察机关遂督促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开展合规建设。

同时,检察机关先后赴多地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纳税材料及涉案税额补缴情况进行核实,并针对关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的立功线索自行补充侦查,认为其具有立功情节。

2020年11月,检察机关以A公司、B公司、关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其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12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全部量刑建议,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A公司罚金15万元,B公司罚金6万元,被告人关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法律讲堂偷税漏税案例(3篇)

法律讲堂偷税漏税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国家实现社会公平、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企业或个人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不惜采取偷税漏税的非法手段。

本文将通过几个典型的偷税漏税案例,对偷税漏税行为进行深度剖析,以警示广大企业和个人依法纳税。

二、案例一:某企业虚开发票偷税案【案情简介】某企业为逃避税收,虚构业务,开具大量虚假发票,涉及金额巨大。

税务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2. 虚开普通发票,用于企业内部虚列支出,减少应纳税所得额;3. 与关联企业进行虚假交易,转移利润,逃避税收。

【处理结果】税务机关依法对该企业作出以下处罚:1. 追缴税款及滞纳金;2. 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负责人进行行政拘留;3. 对企业进行税务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吊销税务登记证等。

【案例分析】此案中,某企业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达到逃避税收的目的。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还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税务机关对此类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了严厉打击,体现了国家对税收法律法规的严格执行。

三、案例二:某公司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偷税案【案情简介】某公司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采取虚假申报、隐瞒收入等手段,少缴税款。

税务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 虚假申报,少计收入;2. 混淆业务性质,少缴增值税;3. 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虚构投资项目,骗取税收减免。

【处理结果】税务机关依法对该企业作出以下处罚:1. 追缴税款及滞纳金;2. 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负责人进行行政拘留;3. 对企业进行税务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吊销税务登记证等。

【案例分析】此案中,某公司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偷税,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对此类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提醒企业和个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要依法纳税,不得采取任何违法手段。

四、案例三:某个体工商户隐匿收入偷税案【案情简介】某个体工商户在经营过程中,隐匿收入,逃避税收。

彭某犯挪用资金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

彭某犯挪用资金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彭某犯挪用资金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基层法院【地 域】浙江省【裁判时间】2015-09-23【审判程序】一审【裁判单位】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

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家安,浙江天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公诉刑诉(2015)3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犯挪用资金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龙俊、季玲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及辩护人朱家安到庭参加诉讼。

经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彭某原系甲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物流部经理,负责对外签订货运合同、仓库租赁合同等工作。

2014年1月,杭州乙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向甲公司承租仓库(约定租金人民币167994元),被告人彭某负责该笔合同的签订。

因乙公司要求甲公司开具仓储费增值税专用发票而甲公司不具备开具此类发票的资质,被告人彭某遂通过袁某让杭州丙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的孙某(另案处理)帮忙开具。

后丙公司向乙公司开具仓储费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增值税额总计人民币10079.64元。

乙公司在收到发票后将仓库租金支付给丙公司,孙某又将租金中的人民币163827元于2014年1月份打入被告人彭某个人的银行账户,被告人彭某在收到上述租金后一直未上交公司,后于2014年8月被公司发现。

后被告人彭某将挪用的人民币163827元退还给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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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骗取出口退税,一般伴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行为
2017-03-07
法税先锋刘金涛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闽0403刑初149号公诉机关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8年1月16日出生。

因涉嫌犯骗取出口退税罪于2014年10月29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0月29日经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2016年10月2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以闽元检公刑诉(2015)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骗取出口退税罪,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年9月2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飞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开始,被告人张某甲与三明市晨铭瑞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铭瑞公司)实际经营人罪犯罗某某(已判决)商议,向王某甲、施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以购买海关报
关单、外汇等手段,虚构国外订货商向该公司订货的事实,并根据海关报关单上的内容制作购销合同。

被告人张某甲根据取得的报关单据上的内容以晨铭瑞公司的名义,在没有与厦门靠岸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靠岸公司)、漳州市芗城正杰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杰公司)、永定县华鑫竹木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鑫公司)发生真实货物往来的情况下,签订了4份总金额为人民币(币种,下同)2,853,864元的虚假购销合同,上述3家公司虚开2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厦门靠岸公司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用于申报退税,金额共计610,133.31元,税额共计103,722.69元,合计价税713,856元,可退税额91,520元,实际骗取退税款91,520元;正杰公司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用于申报退税,金额共计610,266.67元,税额共计103,745.33元,合计价税714,012元,可退税额91,540.01元,实际骗取退税款91,540.01元;华鑫公司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用于申报退税,金额共计1,218,799.97元,税额共计207,196.03元,合计价税1,425,996元,可退税额共计182,820元,实际骗取退税款182,820元。

上述票面金额为2,439,199.95元,税额414,664.05元,价税合计2,853,864元,可退税款合计365,880.01元。

被告人张某甲再将合同金额款项通过晨铭瑞公司对公账户转入上述3家公司的账
户,扣除按照票面的价税金额的8.5%的开票费用支付给靠岸公司、华鑫公司以及按票面的价税金额的9%支付给正杰公司的开票费用,被告人张某甲通过其提供的个人银行账户将剩余款项收回。

而后再由罗某某向税务部门申请出口退税。

期间,被告人张某甲一共以晨铭瑞公司名义骗取出口退税365,880.01元,扣除其支付给罗某某20,000元好处费,支付给王某甲购买报关等单据的费用25,000元,向施某某购买外汇的费用23,000元,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费用246,148.5元,被告人张某甲非法获利51,731.5元。

2014年10月29日,被告人张某甲主动向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主动退出款项16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张某甲基本信息情况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到案经过、福建省行政暂时扣留财物收据、购销合同、张某甲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表、福建省增值税专用发票、账户历史交易明细、关于三明市晨铭瑞贸易有限公司涉税案件检查线索移送报告、厦门口岸出口有问题海运提单退税明细表、深圳口岸有问题海运提单退税明细、厦门、深圳海运提单核对结果、报关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三明市晨铭瑞贸易有限公司对应合同情况、中国农业银行对账单、电子银行交易回单、记账凭证等书证;证人张某乙、罗某某、王某甲、王某乙
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四自三不见”买单业务,以假报出口的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共计365,880.0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张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甲案发后退出违法所得,有较好的悔罪表现,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甲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七万元。

二、被告人张某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1,731.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包华斌审判员郑成珺人民陪审员王源河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盖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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