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国有土地出让处置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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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国有土地出让处置
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抵押
【发文字号】遵府办发[2012]171号
【发布部门】遵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10.08
【实施日期】2012.10.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国有土地出让处置工作的通知
(遵府办发〔2012〕171号)
红花岗区、汇川区、遵义县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为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用地管理,规范国有土地出让行为,加大国有土地处置力度,细化各级政府和部门工作职责,依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土地管理的意见》(遵府发〔2010〕20号),现将中心城区国有土地出让处置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继续坚持中心城区国有土地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储备、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收益”的原则;继续贯彻中心城区国有土地出让市国有土地资产处置领导小组
集体研究原则;继续执行出让国有土地基础资料“属地”负责原则。
二、工作职责
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红花岗区、汇川区、遵义县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准备基础资料后,统一由市人民政府出让,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三、工作程序
凡是中心城区范围内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的国有土地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经地块所在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查同意后,由地块所在地的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将所在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土地处置申请和出让地块前期工作资料上报市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