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兴安盟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兴安盟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考
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家安全工作
【发文字号】兴署办发[2016]65号
【发布部门】兴安盟行政公署
【发布日期】2016.08.30
【实施日期】2016.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兴安盟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兴署办发〔2016〕65号 2016年8月30日)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中区直垂直管理单位:经盟行署同意,现将《兴安盟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兴安盟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和盟委、行署关于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系
列决策部署,推进实施食品药品安全战略,加快完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督促地方政府落实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提高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自治区法律法规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内党发〔2016〕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9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盟行署对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评议考核和对盟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的评议。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兴署办发电[2013]50号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兴署办发电〔2013〕50号)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中区直垂直管理单位: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的精神,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3〕33号)要求,对2013年7月30前盟行署、盟行署办公厅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68件,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8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2013年7月29日附件1盟行署及盟行署办公厅制定的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合计68件)序号文号规范性文件名称1兴署发〔1992〕144号关于印发《兴安盟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费用实行盟级统筹实施细则》的通知2兴署发〔1994〕65号关于印发《兴安盟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3兴署办发〔1996〕26号关于印发《兴安盟深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4兴署发〔1988〕32号关于发布《兴安盟森林草原防火暂行办法》的通知5兴署发〔1998〕101号关于印发《兴安盟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6兴署发〔1998〕106号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7兴署发〔1999〕69号关于印发《兴安盟社会办医、个体开业医及联合诊所(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8兴署发〔2000〕29号关于印发《兴安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9兴署办发〔2000〕29号关于批转《兴安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等12个配套办法的通知10兴署办字〔2000〕30号关于批转《兴安盟城镇职工大病医疗救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1兴署字〔2001〕12号关于印发《兴安盟抗震设防标准及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12兴署办发〔2002〕55号转发盟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兴安盟重点建设项目稽查办法的通知13兴署办发〔2003〕53号兴安盟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指导性意见兴署办发〔2004〕8号关于印发《兴安盟农垦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15兴署办发〔2004〕32号关于修订《兴安盟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16兴署办发〔2006〕15号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收缴人防易地建设费的通知17兴署字〔2006〕5号关于印发兴安盟科学事业奖励办法的通知18兴署办发〔2006〕12号关于印发兴安盟盟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19兴署办发〔2006〕82号关于印发兴安盟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盟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20兴署办字〔2006〕95号关于印发《兴安盟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21兴署办字〔2006〕96号关于印发《兴安盟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22兴署办发〔2007〕15号关于印发《兴安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23兴署办发〔2007〕16号关于印发《兴安盟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24兴署办发〔2007〕30号关于印发《兴安盟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25兴署办发〔2007〕31号关于印发兴安盟户外广告牌匾蒙汉两种文字并用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6兴署字〔2007〕48号关于印发兴安盟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27兴署办发〔2007〕125号关于印发《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和就业模范社区的考评办法》的通知28兴署发〔2008〕2号关于印发兴安盟扩大内需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29兴署字〔2008〕13号关于印发《兴安盟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30兴署办发〔2008〕23号关于印发兴安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31兴署办发〔2008〕24号关于印发兴安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管理相关七个规定的通知32兴署办发〔2008〕25号关于印发兴安盟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33兴署字〔2008〕36号关于印发《兴安盟“吉祥草原惠民计生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34兴署办字〔2008〕39号关于印发《兴安盟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35兴署办发〔2008〕41号关于印发《兴安盟农村牧区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36兴署办字〔2008〕52号关于印发兴安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税务征缴暂行规定的通知37兴署发〔2009〕2号关于印发《兴安盟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38兴署发〔2009〕13号关于禁止开垦草原的令39兴署发〔2009〕12号关于实行禁牧的令40兴署发〔2009〕14号关于禁伐限伐的令41兴署发〔2009〕16号关于禁止发生乡村债务的令42兴署发〔2009〕18号关于印发《兴安盟盟级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43兴署发〔2009〕19号关于印发《兴安盟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44兴署字〔2009〕29号关于加强殡葬管理和清理整顿违规坟墓工作的通知45兴署办发〔2009〕58号关于印发兴安盟农牧林三业用地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46兴署办发〔2009〕46号兴安盟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和优秀运动员退役安置暂行办法47兴署字〔2009〕67号关于印发《全盟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48兴署办发〔2009〕69号关于印发《兴安盟社会用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49兴署办字〔2010〕4号关于印发兴安盟规范使用政府贷款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管理办法的通知50兴署办发〔2010〕6号关于印发《全盟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51兴署字〔2010〕18号关于全盟医疗废物处置管理的通知52兴署办发〔2010〕41号关于批转盟农牧业局《兴安盟奶产业风险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53兴署办发〔2010〕42号关于印发《兴安盟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管理及验收办法》的通知54兴署发〔2011〕3号关于印发《兴安盟农村牧区无劳动能力特困户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55兴署办发〔2011〕7号关于印发《兴安盟“扶贫支点工程款”-农牧民微贷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56兴署办发〔2011〕12号关于印发盟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57兴署办发〔2011〕20号关于批转《兴安盟盟本级设施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58兴署字〔2012〕4号关于印发兴安盟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59关于印发兴安盟室内装饰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60兴署字〔2012〕28号关于印发《兴安盟农村五保户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61兴署办发〔2012〕36号关于印发《兴安盟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暂行办法》的通知62兴署字〔2012〕41号关于印发《兴安盟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的通知63兴署办发〔2012〕42号关于印发兴安盟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64兴署办发〔2012〕125号关于印发《创业充分就业社区和就业模范社区的考评办法》的通知65兴署办发〔2012〕87号关于印发《兴安盟盟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66关于印发《兴安盟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和兑付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67兴署办发〔2013〕45号关于印发兴安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68兴署发〔2013〕59号关于印发兴安盟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附件2盟行署及盟行署办公厅制定的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合计8件)序号文号文件名称废止或失效的理由1兴署发〔1986〕10号关于印发《兴安盟酒类品专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自治区出台新规定2兴署发〔1992〕144号关于批转盟人民银行《兴安盟企业债券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出台新规定3兴署发〔1994〕77号关于印发《兴安盟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自治区出台新规定4兴署发〔1995〕37号关于印发《兴安盟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自治区出台新规定5兴署字〔2003〕35号关于下发《兴安盟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常规管理办法》的通知《兴安盟预防非典型肺炎预案》已正式实施6兴署办发〔2005〕14号关于修订《兴安盟农村牧区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旗县市出台新文件7兴署办发〔2007〕40号关于印发兴安盟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盟行署办公厅出台新办法8兴署字〔2009〕44号关于印发兴安盟农村牧区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自治区出台新规定——结束——。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兴署办发〔2017〕76号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兴署办发〔2017〕76号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中区直垂直管理单位:经盟行署同意,现将《兴安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9月6日兴安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我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步伐,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社会信用环境,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十三五”时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0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7〕2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任务(一)建设盟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按照自治区建设社会信用信息平台的技术标准和要求,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建设兴安盟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盟直各部门除自行发布本单位、本系统的社会信用信息数据外,还需向盟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供各自的社会信用信息数据,实现信用信息的交换和共享。
(责任单位: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配合单位: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二)加快重点行业和部门信用系统建设。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通知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通知【法规类别】市场管理【发文字号】兴署办发[2013]46号【发布部门】兴安盟行政公署【发布日期】2013.06.21【实施日期】2013.06.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通知(兴署办发〔2013〕46号)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盟实际,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凡在我盟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应严格执行工程报建、规划许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工程监理、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监督、施工许可(开工报告)、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等基本建设程序。
二、严格履行分级管理原则盟直部门、单位或自治区直属单位的建筑工程归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中央、自治区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和盟直单位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归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或由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旗县市管理。
旗县市人民政府投资额在8000万元以下(含8000万元)的建筑工程;非国有投资额在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建筑工程;旗县市人民政府投资额在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开发的住宅小区(组团)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内,商业及公共建筑总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归旗县市管理,高于上述投资额度的建设项目由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旗县市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物流园区内的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厂房、办公楼及附属设施不受规模限制,均由旗县市管理。
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的建设项目其监督管理统一由乌兰浩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公布拟申报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公布拟申报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正文:----------------------------------------------------------------------------------------------------------------------------------------------------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公布拟申报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按照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遴选工作的通知》(内文物发〔2018〕10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文物局关于开展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内文物发〔2018〕110号)要求,现将我盟拟申报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予以公布。
请各地、各部门严格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的各项保护要求,切实依法做好文物的保护管理工作。
2019年3月5日附件:兴安盟拟申报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兴安盟拟申报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一、科右中旗博克达活佛府邸位于科右中旗巴彦呼舒镇,第三批自治区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保护范围:建筑院墙外东10米、西10米、南5米、北30米,总面积5207.49平方米。
建设控制地带:建筑院墙外东100米、西100米、南5米、北30米,总面积24440.915平方米。
二、突泉县双城古城遗址位于突泉县宝石镇宝城村,第五批自治区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保护范围:分别以东、西、南、北墙为基线,向东侧50米、西侧100米、南侧15米、北侧30米。
建设控制地带:分别以东、西、南、北墙为基线,向东侧50米、西侧100米、南侧50米、北侧50米。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盟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盟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兴安盟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13.06.09•【字号】兴署办发[2013]42号•【施行日期】2013.06.09•【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盟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兴署办发〔2013〕42号)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各委、办、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中区直垂直管理单位:经行署同意,现将《全盟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3年6月9日全盟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区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安排部署,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13〕31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排查安全隐患,找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加强安全专项整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严厉打击违法、非法生产经营行为,进一步提高全盟安全生产水平,努力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推动全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盟行署成立全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杜学军盟委副书记、行署盟长副组长:皇甫军盟委委员、行署副盟长尤国钧盟委委员、行署副盟长崔景英盟行署副盟长刘剑夕盟行署副盟长高长胜盟行署副盟长金锐刚盟行署副盟长、公安局局长成员:盟安委会各相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17个专项检查组:(一)煤矿检查组:由盟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实施;(二)非煤矿山检查组:由盟安监局组织实施;(三)危险化学品检查组:由盟安监局组织实施;(四)烟花爆竹检查组:由盟安监局组织实施;(五)冶金有色检查组:由盟安监局组织实施;(六)道路交通检查组:由盟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组织实施;(七)铁路检查组:由乌兰浩特火车站组织实施;(八)民航检查组:由乌兰浩特民航机场组织实施;(九)建筑施工检查组:由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实施;(十)人员密集场所检查组:由盟公安消防支队组织实施;(十一)水利检查组:由盟水务局组织实施;(十二)电力检查组:由兴安电业局组织实施;(十三)农业机械检查组:由盟农牧业局组织实施;(十四)特种设备检查组:由盟质监局组织实施;(十五)民爆器材检查组:由盟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实施;(十六)学校安全检查组:由盟教育局组织实施;(十七)旅游安全检查组:由盟旅游局组织实施。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大米”品牌建设政策措施》的通知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大米”品牌建设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兴安盟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18.09.30•【字号】兴署办字〔2018〕87号•【施行日期】2018.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商标其他规定正文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大米”品牌建设政策措施》的通知兴署办字〔2018〕87号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经盟行署研究,现将《“兴安盟大米”品牌建设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9月30日“兴安盟大米”品牌建设政策措施为更好地推进“兴安盟大米”区域公共品牌建设,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一、支持企业开展绿色、有机水稻产品基地认证对授权使用“兴安盟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加工龙头企业,每新认证一宗绿色、有机水稻产品基地给予一次性补贴2万元;绿色、有机水稻产品基地按照规定时限每续展一次给予补贴1万元。
二、支持引进培育和推广“兴安盟大米”新品种对成功引进培育和试验推广“兴安盟大米”水稻新品种2万亩以上的龙头企业、合作社或科研机构一次性给予良种引育推广补贴20万元。
三、建立“兴安盟大米”原料收购担保基金政府筹资5000万元支持国有农业担保机构与授权使用“兴安盟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加工龙头企业共同设立原料收购担保基金,为加工企业收购稻谷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原料收购资金不足问题,保证稻谷收购价格高于同期当地市场价格。
四、给予企业产品包装物改版制作印刷补贴对授权使用“兴安盟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统一包装设计的企业,每家给予改版制作印刷补贴20万元。
五、支持企业建立“兴安盟大米”专营店、中转仓储库对授权使用“兴安盟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加工龙头企业在北京市、呼和浩特市和包头市开设的“兴安盟大米”专营店,并使用“兴安盟大米”标识、牌匾、面积超过100平方米且连续经营12个月以上的,每家店给予20万元(北京)和10万元(呼和浩特、包头)的装修补贴;对授权使用“兴安盟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加工龙头企业在北京市、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建立200平方米以上中转仓储库、连续经营12个月的给予一次性补贴10万元。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兴安盟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兴安盟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信息公开【发文字号】兴署办字[2017]19号【发布部门】兴安盟行政公署【发布日期】2017.03.14【实施日期】2017.03.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兴安盟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兴署办字〔2017〕19号 2017年3月14日)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经盟行署同意,现将盟工商局制定的《兴安盟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兴安盟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兴安盟工商局)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办函〔2016〕7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字〔2016〕213号)要求,为做好我盟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现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统一归集。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及时将依法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通过有效的信息化手段或其他便捷可行的方式,传递至政府部门协同监管平台,由工商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归集于企业名下。
(二)及时准确。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规定,及时将企业信息提供给工商部门,建立动态更新的《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资源目录》,明确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归集的具体内容,并建立数据比对工作机制,确保所提供信息准确、全面。
(三)共享共用。
鼓励支持各地、各有关部门全量使用公示系统中企业名下信息,并充分挖掘数据价值,促进协同监管和信用约束。
二、工作目标依托公示系统地方政府部门协同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建立体系完整、责任明确、高效顺畅、监督有力的工作机制,全面、及时、准确地将各地、各有关部门产生的企业信息统一归集于企业名下,依法向社会公示。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兴安盟2012~2014年“质量兴盟”工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兴安盟2012~2014年“质量兴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兴署办发[2012]26号【发布部门】兴安盟行政公署【发布日期】2012.04.24【实施日期】2012.04.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兴安盟2012~2014年“质量兴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兴署办发〔2012〕26号)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现将《兴安盟2012~2014年“质量兴盟”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确保“质量兴盟”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兴安盟2012~2014年“质量兴盟”工作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全盟推进“质量兴盟”战略暨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实施品牌战略和技术标准战略,不断提升我盟质量管理能力和水平,现就开展2012~2014年质量兴盟(旗县市)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为目标,以提高质量和产业素质为重点,以强化质量管理、推进科技进步为支撑,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企业主体、社会参与,大力实施以质取胜战略、品牌战略和技术标准战略,不断提升质量工作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有效性。
二、目标任务(一)产品质量目标1.全盟重要工业产品自治区级以上监督抽查平均合格率达到90%以上,盟级产品抽检合格率达95%以上,市场商品质量抽查平均合格率达到86%以上。
米、面、食用油、饮料、调味品等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产品质量合格率达到95%以上。
2.到2014年,全盟争创自治区名牌产品6个,建立完善兴安盟级名牌产品评价体系,创建兴安盟名牌产品6个。
3.引导重点企业推行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到2014年,力争创国家质量管理奖1个,自治区主席质量奖1~2个,推动主要产业整体素质明显提高。
4.继续开展企业标准化提升活动。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兴安盟2015年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兴安盟2015年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兴署办发[2015]61号【发布部门】兴安盟行政公署【发布日期】2015【实施日期】20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兴安盟2015年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的通知(兴署办发〔2015〕61号)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5年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64号)等文件要求,经盟行署同意,现将《兴安盟2015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现随文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7月16日兴安盟2015年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2015年,全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有关工作部署,按照全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工作安排,依法加强市场监管和集中整治,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设,广泛开展宣传教育,营造公平竞争、放心消费的市场环境。
一、围绕社会热点,加强监管执法(一)互联网领域专项行动延长一年。
将打击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专项行动延长至2015年底。
健全监管制度,强化重点网站特别是网络交易平台的监管和在线监测,严格对跨境电子商务的执法监管,加强政府与企业、行业组织合作,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盟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信委、公安局、农牧业局、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科技局,乌兰浩特检验检疫局、邮政管理局,阿尔山海关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加强域名属地化、IP地址精细化管理和网站备案管理,推进网络实名制。
(盟经信委牵头负责)。
开展2015年红盾网剑专项行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新政办发[2016]186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6.12.30【实施日期】2016.12.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6〕186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精神,加快推进自治区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以落实企业追溯管理责任为基础,以推进信息化追溯为方向,加强统筹规划,健全标准规范,创新推进模式,强化互通共享,加快建设覆盖全区、先进适用的重要产品追溯体系,促进质量安全,提升公共安全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发挥企业主体作用,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加强指导协调,层层落实责任;坚持形式多样与互联互通相结合,促进开放共享,提高运行效率,创新治理模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进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坚持政府监管与社会共治相结合,做好规划引导,完善促进政策,增加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推进信息公开和共享,保障消费安全和公共安全。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追溯体系建设的规划标准体系得到完善,法规制度进一步健全。
全区追溯数据统一共享交换机制基本形成,初步实现有关部门、地州市和企业追溯信息互联互通共享;食用农产品、食用畜产品、食品、药品、农业生产资料、特种设备、危险品等重要产品生产经营企业追溯意识显著增强,采用信息技术建设追溯体系的企业比例大幅提高;社会公众对追溯产品的认知度和接受度逐步提升,追溯体系建设市场环境明显改善。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药品安全内蒙古建设工作的通知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药品安全内蒙古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1.28•【字号】兴署办发〔2016〕92号•【施行日期】2016.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药品安全内蒙古建设工作的通知兴署办发〔2016〕92号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食品药品安全内蒙古建设是自治区政府全面提升食品药品安全水平的重要举措。
盟委、行署高度重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将其列入全盟“十项工程”和“三地联动,五城同创”的重要内容。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具体措施,全面落实“有职责、有岗位、有人员、有手段和日常检查责任、监督抽检责任”有关要求,确保完成食品药品安全内蒙古建设工作目标任务。
一、当前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按照自治区对各盟市食品药品安全内蒙古建设情况进行中期验收的有关要求,盟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对各地、各部门进行了实地督查,从督查结果来看,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监管人员配备达不到标准目前,我盟6个旗县仅有科右前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单独设立,其他5个旗县均成立市场监督管理局(加挂食药监局牌子)。
全盟现有食品药品监管人员455人,占常住人口总数比例是每万人2.7人,低于要求的监管人员配备达到辖区内常住人口的3.5人/万人的标准。
(二)基层所标准化建设达不到标准按照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内食药安办〔2016〕2号)文件要求,“到2016年底前60%以上基层食药监管所完成标准化建设任务”,目前全盟应建基层食药监所78个,实际建立60个,仅有12个食药监所有独立办公场所,其中仅有9个基层所面积达到320平方米的标准,其他均借用乡镇政府办公。
办公场所面积、执法装备、快检装备、执法车辆距离标准化建设有很大差距。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食品卫生【发文字号】内政办发[2016]93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6.07.29【实施日期】2016.07.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93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7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区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围绕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有重大影响的产品,将食用农畜产品、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农牧业生产资料、特种设备、危险品、稀土产品等作为重点,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加快建设追溯体系。
有条件的地方可针对部分安全风险隐患大、社会反映强烈的产品,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强制要求生产经营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建设追溯体系。
到2020年,初步建成全区重要产品追溯体系,有关部门、地区、行业和企业追溯信息初步实现互通共享,食用农畜产品、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农牧业生产资料、特种。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兴安盟2014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综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兴安盟2014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食品卫生【发文字号】兴署办发[2014]50号【发布部门】兴安盟行政公署【发布日期】2014.05.15【实施日期】2014.05.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兴安盟2014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兴署办发〔2014〕50号)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经盟行署同意,现将《兴安盟2014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5月15日兴安盟2014年食品安全专项整冶和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和盟委、行署有关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部署,进一步明确责任,突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工作重点,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切实解决全盟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食品安全工作“全链条、全覆盖、一体化”的要求,坚持“标本兼治、先行治标、重在治本”的原则,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工作力度,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切实解决全盟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消除监管盲区和死角,全力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水平,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目标任务(一)坚决杜绝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乳、肉、粮油、蔬莱等食用农畜产品和重点产品合格率稳步提升;(二)食品安全监管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销售储运、餐饮消费实现全面覆盖;(三)乳及乳制品、肉及肉制品、米面等粮食制品、食用油、酒类(含奶酒)、儿童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农业投入品、食品包装材料等重点品种综合治理率达到100%;(四)农贸市场、食品批发市场、城乡结合部、学校(幼儿园)及其周边、旅游景区、建筑工地等重点区域综合治理率达到100%;(五)严厉查处各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针对“瘦肉精”、“地沟油” 、“注水及有毒有害牛羊肉”、“假冒伪劣食品及原料”、“私屠滥宰”等突出敏感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查处率达到100%。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粮食管理【发文字号】兴署办发[2018]17号【发布部门】兴安盟行政公署【发布日期】2018.03.09【实施日期】2018.03.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实施方案的通知(兴署办发〔2018〕17号 2018年3月9日)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经盟行署同意,现将《兴安盟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兴安盟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实施方案为加快我盟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的指导意见》(国发〔2017〕24号,以下简称《意见》)、《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工作的通知》(农计发〔2017〕99号,以下简称《通知》)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7〕131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盟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根据《实施方案》要求,全盟划定“两区”共计880万亩,其中粮食生产功能区680万亩,包括玉米560万亩,小麦30万亩,水稻90万亩;重要农产品(大豆)生产保护区200万亩。
结合我盟主要农作物优势区域布局和各旗县市现有耕地面积、地力水平、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划定作物种植面积等因素,确定了各旗县市的划定任务(见附件1)。
各旗县市要综合考虑当地资源条件、发展潜力等因素,及时将划定任务逐级分解到苏木乡镇。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2018年要全面开展划定工作,并与2018年9月前全部上图入库、建档立册,并逐级汇总,形成上下衔接、规范统一的信息系统。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盟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兴署办字〔2018〕31号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盟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正文:----------------------------------------------------------------------------------------------------------------------------------------------------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盟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兴署办字〔2018〕31号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有关中区直垂直管理单位:现将《全盟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贯彻落实。
2018年5月14日全盟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考评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全盟政府系统政务信息报送及采编工作,建立合理、公正的政务信息评价标准,全面提高政务信息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系统政务信息考评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对象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有关中区直垂直管理单位,旗县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各苏木乡镇直报点。
二、考评内容政务信息被国务院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及盟行署办公室采用情况(包含约稿完成情况);各报送单位日常政务信息工作开展情况。
三、考评标准政务信息考评工作按年度进行,考评采取量化计分与信息工作开展情况测评计分的累计分,且各占比50%的办法。
(一)信息采用及批示情况1.《盟内要情》:每条10分。
2.《政务信息专报》:每条20分。
3.上报自治区信息:被自治区《每日要情》采用,每条计10分;被自治区《政务情况交流》《信息参考》《专报》采用,每条计20分。
4.重大紧急类信息:稿件及时、准确报送,每条计20分;稿件出现迟报现象:每条扣30分;稿件出现漏报现象:每条扣50分。
5.约稿信息:盟行署办公室通过“约稿承办单”或“信息平台”向有关地区和部门发布的约稿任务,承办单位应当认真、及时完成。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兴署办发〔2017〕67号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正文:----------------------------------------------------------------------------------------------------------------------------------------------------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兴署办发〔2017〕67号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各委、办、局,各事业单位:经盟行署同意,现将盟环保局编制的《兴安盟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8月22日兴安盟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2017年8月目录前言第一章“十二五”期间环境保护工作回顾(2)一、“十二五”规划实施情况(2)(一)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圆满完成(2)(二)水污染防治成果显著(2)(三)固体废物得到有效处置(3)(四)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开展(3)(五)机动车污染物防治取得显著成效(5)(六)核与辐射得到有效安全监管(5)(七)环保专项资金得到有效使用(6)(八)开展基础性调查,为环境监管提供依据(7)(九)环境监察有效提升(9)(十)积极推进简政放权,环保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10)(十一)环境科研取得了一定进展(10)(十二)环保产业(11)(十三)人员建设得到加强(12)(十四)环境宣传取得成效(12)第二章“十三五”面临的形势(13)一、“十二五”时期规划实施中存在的问题(13)(一)减排形势依旧严峻(13)(二)核与辐射安全管理(15)(三)化学品、危险废物管理(15)(四)固体废物管理(15)(五)污染防治规划(15)(六)环境监测能力需要进一步加强(16)(七)环境执法形势依旧严峻(18)(八)环境评估工作难度增加(18)(九)监督管理(18)(十)环保产业(19)二、“十三五”期间面临的机遇(19)(一)社会高度关注,为环保工作迎来机遇期(19)(二)创新驱动增强,增长动力进入转换期(19)(三)经济增速换挡,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较大空间(19)(四)能源消费增速趋缓,资源能源消费进入平台期(20)(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实施,为环保工作提供法律保障(20)三、“十三五”期间环境保护面临的挑战(20)(一)污染减排难度较大(20)(二)农村环境问题较为突出(20)(三)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提高(21)(四)加强环境监管,对基层环保工作形成新的考验(21)第三章规划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22)一、指导思想(22)二、基本原则(22)三、规划目标(23)四、规划指标(23)(一)总量控制目标(23)(二)环境质量目标(24)(三)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目标(24)第四章重大任务(25)一、水环境保护(25)(一)加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确保饮水安全(25)(二)继续施行地表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确保水质稳定达标(25)(三)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逐步构建地下水污染防治管理体系(25)(四)强化化学需氧量减排,稳步推进氨氮减排(26)二、大气环境保护(26)(一)加大工程减排力度,削减主要控制污染物排放量(26)(二)采取脱硝措施,削减氮氧化物排放量(27)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27)(一)危险废物污染防治(27)(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28)(三)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28)(四)加强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28)四、声环境保护(28)五、生态环境保护(29)(一)着力推进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改善农村人居环境(29)(二)继续深化生态示范创建工作,提高生态文明水平(30)(三)深入推进自然生态保护,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安全(30)六、核与辐射(31)七、加强环境科研的能力建设(31)(一)加强人员学习培训与机构建设(31)(二)采取灵活的方式面对新的评估形式(31)八、加强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力度(31)九、环境监测(32)(一)按要求完成例行监测任务(32)(二)加强专项监测工作(32)(三)按时完成各类报告书编写工作(32)(四)做好应急监测准备工作(32)(五)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与质量控制(33)十、规划财务(33)(一)加大环保投入(33)(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33)十一、科技监测(33)十二、环保宣传(34)(一)强化组织领导(34)(二)强化公众参与(34)(三)完善与创新“三个机制”(35)十三、环境监管能力建设(36)(一)环境监测能力建设(36)(二)监控中心能力建设(36)(三)核与辐射能力建设(37)(四)宣教中心能力建设(37)(五)信息平台建设(37)(六)环境科研能力建设(37)十四、积极推进环保产业的发展(38)第五章规划的实施与管理(39)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建立环境保护监管新机制(39)(一)强化各级政府的环保责任(39)(二)完善环境保护协调机制(39)(三)强化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39)二、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监察水平,加强重点地区环境监管(40)(一)完善排污申报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40)(二)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落实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责任制(40)(三)加强重点地区环境监管(40)三、多渠道筹措资金,建立市场机制下的环保投融资机制(40)(一)扩大环保资金投入渠道(41)(二)探索开展排污权交易的可行性(41)四、提高环境意识,完善公众参与机制(41)(一)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增强环保工作的透明度(41)(二)完善公众参与机制,接受群众监督(41)前言“十三五”时期(2016—2020年),是我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战时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攻坚时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时期,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全面改善环境质量面临重大挑战与重要机遇。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2018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的通知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2018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兴安盟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18.09.14•【字号】兴署办字〔2018〕82号•【施行日期】2018.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2018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的通知兴署办字〔2018〕82号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中区直垂直管理单位:现将《兴安盟2018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18年9月14日兴安盟2018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和《中共兴安盟委员会、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结合兴安盟实际,制定本年度计划。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有效衔接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取消和下放的行政权力,实行清单化、编码化管理。
进一步优化简化审批流程和环节,全面推行一个窗口办理、并联办理、限时办理、规范办理、透明办理、网上办理。
推动盟本级和各旗县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的普遍应用,实现自治区、盟和各旗县市审批部门的上下左右互联互通。
(二)推行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制度。
深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权力监督管理办法》,全面落实行政权力清单化、编码化管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继续开展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全面开展“八张清单”(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行政许可证明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标准化建设。
(三)优化政府组织结构。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公布盟本级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兴署办字〔2017〕133号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公布盟本级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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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公布盟本级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兴署办字〔2017〕133号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中区直垂直管理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内政法发〔2017〕25号)要求,盟行署法制办公室对2016年12月31日前盟行署及盟行署办公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确认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66件,文件载明有效期的,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
二、废止和失效规范性文件11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予以废止和失效。
列入废止和失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今后各级行政机关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拟修改后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1件,由该规范性文件实施部门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具体修改意见,连同修改依据报盟行署法制办公室审查后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相关程序重新发布。
附件:1.盟行署及盟行署办公室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2.盟行署及盟行署办公室废止和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3.拟修改需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017年9月19日
——结束——。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兴署办发〔2017〕62号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正文:----------------------------------------------------------------------------------------------------------------------------------------------------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兴署办发〔2017〕62号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工作专项推进组成员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93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精神,加快推进全盟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一、明确工作任务,建设追溯体系《实施方案》明确,“到2020年,初步建成全区重要产品追溯体系,有关部门、地区、行业和企业追溯信息初步实现互通共享,食用农畜产品、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农牧业生产资料、特种设备、危险品、稀土产品等重要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追溯意识显著增强,社会公众对追溯产品的认知度和接受度逐步提升,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追溯体系建设市场环境明显改善。
”实现这一总体要求,主要任务是:(一)推进食用农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
建立食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以责任主体和流向管理为核心、以追溯码为载体,推动追溯管理与市场准入相衔接,实现食用农畜产品“从农田牧场到餐桌”全过程追溯管理。
推动农畜产品生产经营者积极参与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运行。
(盟农牧业局牵头,盟发展改革委、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乌兰浩特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二)推进食品及相关产品追溯体系建设。
围绕婴幼儿配方食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用植物油、白酒等食品和重点食品相关产品,督促和指导生产企业依法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切实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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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
设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兴署办发[2017]62号
【发布部门】兴安盟行政公署
【发布日期】2017.07.17
【实施日期】2017.07.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
(兴署办发〔2017〕62号 2017年7月17日)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工作专项推进组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93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精神,加快推进全盟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明确工作任务,建设追溯体系
《实施方案》明确,“到2020年,初步建成全区重要产品追溯体系,有关部门、地区、行业和企业追溯信息初步实现互通共享,食用农畜产品、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农牧业生产资料、特种设备、危险品、稀土产品等重要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追溯意识显
著增强,社会公众对追溯产品的认知度和接受度逐步提升,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追溯体系建设市场环境明显改善。
”实现这一总体要求,主要任务是:(一)推进食用农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
建立食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以责任主体和流向管理为核心、以追溯码为载体,推动追溯管理与市场准入相衔接,实现食用农畜产品“从农田牧场到餐桌”全过程追溯管理。
推动农畜产品生产经营者积极参与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运行。
(盟农牧业局牵头,盟发展改革委、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乌兰浩特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二)推进食品及相关产品追溯体系建设。
围绕婴幼儿配方食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用植物油、白酒等食品和重点食品相关产品,督促和指导生产企业依法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切实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推动追溯链条向食品原料供应环节延伸,实行全产业链可追溯管理,在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开展全产业链追溯体系建设。
(盟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盟经济和信息化委、农牧业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乌兰浩特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
(三)推进药品和医疗器械追溯体系建设。
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保证其生产和经营过程中的数据真实、完整、可追溯。
以推进药品全品种、全过程追溯与监管为主要内容,建设完善药品追溯体系。
在完成药品制剂类品种电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