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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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
设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兴署办发[2017]62号
【发布部门】兴安盟行政公署
【发布日期】2017.07.17
【实施日期】2017.07.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
(兴署办发〔2017〕62号 2017年7月17日)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工作专项推进组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93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精神,加快推进全盟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明确工作任务,建设追溯体系
《实施方案》明确,“到2020年,初步建成全区重要产品追溯体系,有关部门、地区、行业和企业追溯信息初步实现互通共享,食用农畜产品、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农牧业生产资料、特种设备、危险品、稀土产品等重要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追溯意识显
著增强,社会公众对追溯产品的认知度和接受度逐步提升,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追溯体系建设市场环境明显改善。”实现这一总体要求,主要任务是:(一)推进食用农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建立食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以责任主体和流向管理为核心、以追溯码为载体,推动追溯管理与市场准入相衔接,实现食用农畜产品“从农田牧场到餐桌”全过程追溯管理。推动农畜产品生产经营者积极参与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运行。(盟农牧业局牵头,盟发展改革委、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乌兰浩特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二)推进食品及相关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围绕婴幼儿配方食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用植物油、白酒等食品和重点食品相关产品,督促和指导生产企业依法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切实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推动追溯链条向食品原料供应环节延伸,实行全产业链可追溯管理,在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开展全产业链追溯体系建设。(盟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盟经济和信息化委、农牧业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乌兰浩特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
(三)推进药品和医疗器械追溯体系建设。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保证其生产和经营过程中的数据真实、完整、可追溯。以推进药品全品种、全过程追溯与监管为主要内容,建设完善药品追溯体系。在完成药品制剂类品种电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