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传播法 课件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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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新闻传播与著作权
第八章 新闻传播与著作权
第一节 著作权 第二节 著作权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第三节 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
一、著作权的概念
著作权,又称为版权,是公民、法人依照法律 规定,对自己创作的科学、文学、艺术作品所享有
的专有权利,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保护著作权最重要的法律规范是《著作权
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
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3、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
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
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
四、著作权主体
三、著作权的权利内容
(一)著作人身权 著作人身权是作者因创造活动而产生的与其人 身利益紧密联系的权利,包括: ·发表权 ·署名权
·修改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
三、著作权的权利内容
(二)著作财产权 著作财产权指作者自己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其作 品而获取报酬的权利。 《著作权法》规定了13项财产权利(复制权、发 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
第一节 著作权 第二节 著作权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第三节 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
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法律责任
(一)违约责任
(二)侵权责任
二、行政责任
三、刑事责任
(一)侵犯著作权罪(刑法217条) (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刑法218条)
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 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
第四,使用者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五,法定许可使用不得损害著作权人的其他权益。
三、法定许可使用
与新闻媒体有关的法定许可有以下两项:
(一)报刊间相互转载、摘编 《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作品刊登后,除著
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
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 酬。
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有类似规定。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把时事新闻界定为“通过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
事实消息。” 对时事新闻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原因是:首先, 时事新闻缺乏独创性;其次,将时事新闻排除在著 作权法保护之外,有利于其迅速传播。
一、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时事新闻
时事新闻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并不意味着完 全不受任何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通过大众传
播媒介传播的单纯事实消息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第
(二)项规定的时事新闻。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
事新闻,应当注明出处。
二、合理使用——为新闻传播而使用
合理使用指使用人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在一定范围内,不
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支付报酬,基于正当目的而使用他人作品。
合理使用要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合理使用必须由法律规定; 第二,合理使用的作品已经发表; 第三,合理使用必须出于正当目的;
第四项: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
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 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 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第五项: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
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
放的除外;
三、法定许可使用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网络用户提供
存储、搜索或者链接等单纯网络技术服务时,不承担与著作权或相关 权有关的信息审查义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犯著作权或者相关权行为的,被侵权
人可以书面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要求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 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不承 担赔偿责任;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著 作权,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合理使用要说明作品名称、作者姓名和作品出处;
第五,合理使用不得损害作者的其他权益。
二、合理使用——为新闻传播而使用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12项合理使用的情况,其中
第三项-第五项规定了为新闻传播而使用为合理使用。
第三项: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 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著作权主体
(四)其他特殊情况下的著作权主体归属 1、职务作品 2、演绎作品 3、汇编作品
4、合作作品
5、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6、委托作品
第八章 新闻传播与著作权
第一节 著作权 第二节 著作权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第三节 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
一、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时事新闻
根据《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时事新闻不受 著作权法的保护。这也是国际惯例,《伯尔尼保护
(一)作者 创作活动是一种智力劳动,智力劳动依靠大脑, 只能是自然人的个体劳动,所以这里所指的作者主 要是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成为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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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当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创造,代表了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意志,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
品。
四、著作权主体
(二)不是作者的自然人或组织 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转让、赠与、继承等方式获 得他人著作权的自然人或组织。“继受著作权人” 只能享有财产权,不能享受人身权。 我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包括“公民的
三、法定许可使用
(二)电台、电视台播放
《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广播电台、电视台 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
支付报酬。
《著作权法》第四十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 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 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章 新闻传播与著作权
法品许可指定指使用人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的范围,可以 不经作者同意而使用,但必须向作者支付报酬。 法定许可的目的是促进作品快速在公共领域流通,便于 社会共享。 法定许可使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法定许可使用必须由法律规定; 第二,法定许可使用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
第三,如果作者事先声明不得使用的,就不能实行法 定许可使用;
著作权(版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继承人
对著作权的继承,主要是继承作者死亡后剩余的有
效期间的著作财产权。
四、著作权主体
(三)国家
特殊情况下,国家也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解散后,没有权利
义务承受人的,其著作财产权应当归属国家。 2、既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著作权,直接归国 家所有。 3、公民把作品赠与国家。
法》。著作权制度承认,智力成果是一种特殊的商
品,可以进入市场进行交换,创作者可以享受其中 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该原则也适用于新闻传播 活动。
二、著作权客体
著作权的客体是作者创作的文学、艺术、科学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要成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 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第一,独创性,即享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必须是作者的 智力成果,是独有作者个性的创造。
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等)。
除了自行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之外,作者还可
以全部或部分转让各项著作财产权。
三、著作权的权利内容
(二)著作财产权——保护期限
1、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 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 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
第二,可复制性,即作品以一定的物质形态为载体,并可
以通过复制将一件作品变为多件作品。
二、著作权客体
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著作权客体的种类有: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喜剧、曲艺、舞蹈、杂技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
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 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 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
责任。
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责任
《著作权法》草案 第六十九条
新闻传播与著作权
第八章 新闻传播与著作权
第一节 著作权 第二节 著作权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第三节 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
一、著作权的概念
著作权,又称为版权,是公民、法人依照法律 规定,对自己创作的科学、文学、艺术作品所享有
的专有权利,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保护著作权最重要的法律规范是《著作权
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
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3、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
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
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
四、著作权主体
三、著作权的权利内容
(一)著作人身权 著作人身权是作者因创造活动而产生的与其人 身利益紧密联系的权利,包括: ·发表权 ·署名权
·修改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
三、著作权的权利内容
(二)著作财产权 著作财产权指作者自己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其作 品而获取报酬的权利。 《著作权法》规定了13项财产权利(复制权、发 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
第一节 著作权 第二节 著作权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第三节 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
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法律责任
(一)违约责任
(二)侵权责任
二、行政责任
三、刑事责任
(一)侵犯著作权罪(刑法217条) (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刑法218条)
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 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
第四,使用者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五,法定许可使用不得损害著作权人的其他权益。
三、法定许可使用
与新闻媒体有关的法定许可有以下两项:
(一)报刊间相互转载、摘编 《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作品刊登后,除著
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
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 酬。
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有类似规定。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把时事新闻界定为“通过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
事实消息。” 对时事新闻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原因是:首先, 时事新闻缺乏独创性;其次,将时事新闻排除在著 作权法保护之外,有利于其迅速传播。
一、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时事新闻
时事新闻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并不意味着完 全不受任何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通过大众传
播媒介传播的单纯事实消息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第
(二)项规定的时事新闻。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
事新闻,应当注明出处。
二、合理使用——为新闻传播而使用
合理使用指使用人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在一定范围内,不
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支付报酬,基于正当目的而使用他人作品。
合理使用要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合理使用必须由法律规定; 第二,合理使用的作品已经发表; 第三,合理使用必须出于正当目的;
第四项: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
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 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 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第五项: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
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
放的除外;
三、法定许可使用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网络用户提供
存储、搜索或者链接等单纯网络技术服务时,不承担与著作权或相关 权有关的信息审查义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犯著作权或者相关权行为的,被侵权
人可以书面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要求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 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不承 担赔偿责任;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著 作权,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合理使用要说明作品名称、作者姓名和作品出处;
第五,合理使用不得损害作者的其他权益。
二、合理使用——为新闻传播而使用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12项合理使用的情况,其中
第三项-第五项规定了为新闻传播而使用为合理使用。
第三项: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 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著作权主体
(四)其他特殊情况下的著作权主体归属 1、职务作品 2、演绎作品 3、汇编作品
4、合作作品
5、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6、委托作品
第八章 新闻传播与著作权
第一节 著作权 第二节 著作权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第三节 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
一、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时事新闻
根据《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时事新闻不受 著作权法的保护。这也是国际惯例,《伯尔尼保护
(一)作者 创作活动是一种智力劳动,智力劳动依靠大脑, 只能是自然人的个体劳动,所以这里所指的作者主 要是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成为作者,
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
例如:当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创造,代表了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意志,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
品。
四、著作权主体
(二)不是作者的自然人或组织 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转让、赠与、继承等方式获 得他人著作权的自然人或组织。“继受著作权人” 只能享有财产权,不能享受人身权。 我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包括“公民的
三、法定许可使用
(二)电台、电视台播放
《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广播电台、电视台 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
支付报酬。
《著作权法》第四十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 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 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章 新闻传播与著作权
法品许可指定指使用人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的范围,可以 不经作者同意而使用,但必须向作者支付报酬。 法定许可的目的是促进作品快速在公共领域流通,便于 社会共享。 法定许可使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法定许可使用必须由法律规定; 第二,法定许可使用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
第三,如果作者事先声明不得使用的,就不能实行法 定许可使用;
著作权(版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继承人
对著作权的继承,主要是继承作者死亡后剩余的有
效期间的著作财产权。
四、著作权主体
(三)国家
特殊情况下,国家也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解散后,没有权利
义务承受人的,其著作财产权应当归属国家。 2、既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著作权,直接归国 家所有。 3、公民把作品赠与国家。
法》。著作权制度承认,智力成果是一种特殊的商
品,可以进入市场进行交换,创作者可以享受其中 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该原则也适用于新闻传播 活动。
二、著作权客体
著作权的客体是作者创作的文学、艺术、科学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要成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 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第一,独创性,即享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必须是作者的 智力成果,是独有作者个性的创造。
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等)。
除了自行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之外,作者还可
以全部或部分转让各项著作财产权。
三、著作权的权利内容
(二)著作财产权——保护期限
1、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 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 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
第二,可复制性,即作品以一定的物质形态为载体,并可
以通过复制将一件作品变为多件作品。
二、著作权客体
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著作权客体的种类有: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喜剧、曲艺、舞蹈、杂技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
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 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 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
责任。
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责任
《著作权法》草案 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