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doc
安徽省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全文.doc
2020年安徽省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全文《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已于20xx年7月13日经建设部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文是我为大家收集的而关于安徽省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欢迎阅读!20xx年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全文最新版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七条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六)商品房预售方案。
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第八条商品房预售许可依下列程序办理:(一)受理。
长沙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签约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长沙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签约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保障交易公平公正,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结合长沙市房地产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商品房的销售合同网上签约和备案登记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负责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的组织实施及相关管理工作。
市局信息中心负责该项工作的技术保障工作。
第四条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报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办理网上用户认证手续。
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办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办理网上用户认证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入网申请表、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到长沙市房产局办理入网手续,签订网上服务协议。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入网手续后,应将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和商品房销售项目等基本信息录入《商品房网上签约和备案登记管理系统》,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网上提供虚假的信息资料。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在系统中申报商品房拟预(销)售的价格,在以后的销售过程中需要调整价格的,应当及时在系统中进行变更。
第六条商品房获准销售后,房产局信息中心应当在网上公布下列信息: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主要内容;2、商品房楼盘表、总单元套数以及每单元(套)的部位、套型、套内面积、公共分摊面积;3、商品房项目概况、配套设施及公共配套情况;4、房地产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5、商品房拟销售的价格;6、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示范文本。
第七条商品房销售合同统一使用建设部制定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示范文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自制商品房销售合同格式条款的,应当及时提交市房产局进行变更,并上网公布。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可以申请部分房屋作为自留房源。
如何进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去哪里开
如何进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_去哪里开如何进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1.商品房预售人申请。
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手续由预售人单方办理,并提交下列材料,如需提供原件,凡提供复印件的,需加盖原件存放处单位公章,委托代理需提供土地登记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2.主管行政部门受理。
商品房所在地的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预售人提供材料齐备的,房产部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手续,在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表上签署意见,并在备案表和预售合同上加盖“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章”,留存一份商品房预售登记表,另两份分别由预售人、预购人留存。
3.主管行政部门审批:(1)初审:审批科经办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填写《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表》,并将材料呈科领导审核。
(2)审核:审批科负责人审核通过后,在《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表》上盖备案章(1个工作日)。
商品房合同备案登记证明去哪里开(一)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交易所申请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建档须提交资料(原件、复印件各一套)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商品房建设准建证(从2004年7月1日之后报建的楼盘提供东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7.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8.商品房建设平面图(有规划局、建设局房地产开发管理科公章);9.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10.商品房屋合同备案按揭登记申请表(预售许可证的发证日期是2004年7月1日之后的,申请表要盖东莞市建设局公章);(二) 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须提交资料:1.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并附磁盘);2.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一式三份),在境外销售的合同须办理公证。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需要多久商品房合同备案一般需要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
相关法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完整版)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GF-2014-0171
完整版)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GF-2014-0171GF-2014-0171合同编号:本文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的示范文本,由___、___共同制定,以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和格式。
第一章合同当事人本章介绍合同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出卖人和买受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联系方式等。
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第二章商品房基本状况本章介绍商品房的基本状况,包括房屋位置、用途、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房屋结构、配套设施等。
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章内容,确保了解房屋的基本情况。
第三章商品房价款本章介绍商品房的价款,包括总价、首付款、贷款方式、还款期限、利率等。
买受人应当根据自身情况,认真考虑购房的财务规划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合适的贷款方式和还款期限。
第四章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本章介绍商品房的交付条件和交付手续,包括交付时间、验收标准、交付单据等。
买受人应当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交付条件和交付手续,确保交付符合合同约定。
第五章面积差异处理方式本章介绍商品房面积的差异处理方式,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和建筑面积的测量标准、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等。
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章内容,了解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第六章规划设计变更本章介绍商品房规划设计变更的情况和处理方式,包括规划设计变更的程序、变更的内容、变更的影响等。
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章内容,了解规划设计变更的情况和影响。
第七章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本章介绍商品房质量和保修责任,包括质量标准、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
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章内容,了解商品房的质量和保修责任。
第八章合同备案与房屋登记本章介绍合同备案和房屋登记的程序和要求,包括合同备案的时间、地点、备案手续等,以及房屋登记的程序、要求和注意事项。
买受人应当按照规定,认真履行备案和登记手续。
第九章前期物业管理本章介绍前期物业管理的内容和要求,包括物业服务的范围、收费标准、物业服务合同等。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制度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制度摘要:1995年我国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但由于立法没有明确该制度的性质,并且对该制度法律条款设计得过于简单,从而引起理论层面不同的理解和实践层面对该制度操作的地方差异。
本文试结合纠纷现实,从基本内涵、制度现状以及完善等方面论述商品房备案登记制度。
关键字:商品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制度预售合同登记一、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制度的基本概说(一)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制度的概念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是指政府行政管理部门针对房地产开发公司(预售方)与商品房预购方就商品房预售交易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合同进行登记备案的法律制度。
(二)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制度的法律基础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第2款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13条还规定:“开发企业未按本办法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预售、补办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3、《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7条第2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从对备案登记制度现实意义与法律源渊两方面的分析可知,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属于一种特殊的不动产登记。
商品房预售合同一经备案,开发商虽然保留预售房的所有权,但其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就仅限于占有权能,其他三项权能尤其是处分权能已经丧失。
未经预售人的同意,径行向第三人出售该预售房或者金融机构抵押贷款的行为无效。
浅谈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与预告登记制度区别
浅谈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与预告登记制度区别合同备案登记与预告登记都是在合同签订之后物权取得之前的登记。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会对二者产生混淆。
然而事实上,尽管二者存在一定的衔接,但在性质、效力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区别。
也正因为如此,当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应该区分出这两种登记制度的功能,明确其立法价值,充分发挥其作用,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问题。
本文通过对商品房买卖登记过程进行分析,以更好地分析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与预告登记制度的区别。
标签合同;备案制度;预告登记合同备案登记与预告登记都是在合同签订之后物权取得之前的登记。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会对二者产生混淆。
然而事实上,尽管二者存在一定的衔接,但在性质、效力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区别。
也正因为如此,当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应该区分出这两种登记制度的功能,明确其立法价值,充分发挥其作用,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问题。
一、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概述我国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建立于上世纪90年代,是为了有效保护不动产物权的重要制度,以我国的房地产业为例,上世纪90年代,我国的房地产市场正处于起步发展时期,与房地产有关的法律法规也不够完善,对不动产登记及物权的认识也有限。
也正因为如此,我国的备案制度在实务操作中出现了偏差,并在不同时期表现出了不同的侧重点。
目前我国理论界、实务界对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的作用、效力有不同的观点,主要有三种类型,即民事(准物权)行为作用、效力论(包括防止一房二卖论);民事行政交叉行为作用、效力论;行政管理行为作用、效力论(包括控制期房交易论)。
民事(准物权)行为作用、效果论的观点认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是一种因行政备案后而获得准物权的行为,即预购人在合同备案后已取得该期房的准物权,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将房屋再次出售。
民事行政交叉行为作用、效力论观点认为,合同备案是一种民事行政交叉的行为,其既有民事(准物权)的行为效果又有行政管理行为效果。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合同范本专家。
标题,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
合同编号,【编号】。
甲方(开发商),【名称】。
乙方(购房者),【名称】。
鉴于甲方是一家合法注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拥有合法的开发资质和施工许可证;乙方是一名具备购房资格的个人/单位,双方经协商一致,就甲方拟售出的商品房签订本合同,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房屋基本信息。
1.1 项目名称,【项目名称】。
1.2 房屋座落,【具体地址】。
1.3 房屋面积,【建筑面积、套内面积等具体面积信息】。
第二条房屋交付及验收。
2.1 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期交付乙方购买的商品房,并办理相关产权手续。
2.2 乙方应在房屋交付后合理时间内进行验收,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甲方,并要求甲方进行整改。
第三条价格及支付方式。
3.1 商品房总价为【具体价格】,乙方应按照约定的支付方式及时间,分期支付房款。
3.2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及金额支付首付款、按揭款等款项,逾期支付的,应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第四条违约责任。
4.1 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4.2 乙方逾期支付房款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已支付的部分房款。
第五条合同生效。
5.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5.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也可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处理。
甲方(盖章),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
签订日期,年月日。
以上合同范本仅供参考,具体条款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咨询,请随时与我联系。
预售合同备案模板
预售合同备案模板本合同由甲方和乙方双方订立,甲方为开发商,乙方为购房者,双方均同意遵守以下条款和内容:第一条合同目的甲方在项目开发前向乙方销售建设物业,并取得购房者在商业合同上的承诺,作为合同的预售备案。
第二条房屋信息1. 房屋地址:项目具体地址2. 房屋类型:住宅/商铺/办公室等3. 规划面积: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等4. 房屋用途:自住/出租/投资等第三条房款支付方式1. 订金:乙方需在合同签署时支付一定比例的订金作为确认购买意向,若最终不购房,订金不予退还。
2. 订金支付方式: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等3. 首付款:在竣工验收前需支付的款项,具体比例及时间以商业合同为准。
4. 尾款:在交房时需补足的款项,具体金额以商业合同为准。
第四条房屋交付时间1. 乙方购房者应按照商业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支付房款的义务。
2. 甲方应在商业合同约定的时间,交房并办理产权证等手续。
第五条违约责任1. 若乙方因故无法按时履行支付义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扣除订金、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 若甲方未按时交房,致使乙方不能按时取得房屋使用权,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其他约定1.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如需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书面变更协议。
2. 本合同中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若产生争议,应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应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诉讼解决。
甲方(签章):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以下为备案信息)备案号:_____________ 备案日期:_____________以上为预售合同备案模板,双方应仔细阅读并遵守合同内容。
愿合作愉快!。
平江县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和网上公示
编号平江县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和网上公示申报手册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月日应提供的资料1、项目简介(电子文档)2、项目效果图(电子文档)3、项目地理位置图(电子文档)4、房型图(电子文档)5、交房标准(电子文档)6、项目配套设施(电子文档)7、价格表(电子文档)8、五证扫描件咨询电话:0730-******* 网上联系QQ: 277193146 微信:182********平江县商品房预售网上公示和入网销售的委托合同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平江县房地产管理局信息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经共同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在“平江县房地产网”上公示预售商品房信息和登陆使用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系统进行网上签约等事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本合同公示和进行网上签约的标的物为_________________项目(小区)第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栋商品房(共______栋)。
第二条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网上公示和交易服务:1、提供10M的WEB服务器空间和10M的DBSql关系数据库空间。
2、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和提供的信息,在“平江房地产信息网”首页“楼盘公示”档目上刊登,公示该项目预售许可信息和销售信息。
其公示的内容包括:项目(小区)基本情况、每栋房屋具体信息、商品房销售状态和产权状况,方便消费者查询。
3、公示期内,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免费为甲公示的内容进行修改。
4、为甲方提供商品房网上交易签约的网络平台,开通甲方登陆使用“平江县商品房网上备案系统”有用户权限,有偿配置备案系统密钥。
5、为甲方提供“平江县商品房网上备案系统”上门安装服务,负责对甲方的操作人员进行培训,提供技术指导。
房管局: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管理办法.doc
房管局: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透明度,保护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建设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泰安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商品房的预售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合同备案。
第三条泰安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管理工作。
泰安市房产交易中心具体负责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到市房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信息系统企业注册和领取密钥。
第五条商品房项目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市房产管理部门通过信息系统即时公布下列信息:(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相关信息;(二)商品房电子楼盘表;(三)商品房面积、结构、规划用途等;(四)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五)商品房拟预售价格;(六)商品房状态,包括预售、签约、备案、司法限制、房屋抵押、预告登记、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等。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确认手续,申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证明》。
第七条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在信息系统进行企业注册;(二)商品房项目已取得预售许可证;(三)商品房项目已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的,还需出具抵押登记部门解除抵押登记的证明。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应按下列程序办理合同备案:(一)签约。
商品房买卖双方根据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协商拟定合同内容,并通过信息系统填写商品房预售合同基本信息。
经买卖双方确认无误后提交,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合同编号和房屋代码,同时在电子楼盘表上标注该套商品房状态为已签约。
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信息系统打印商品房预售合同纸质文本和《商品房预售合同签约证明和预售登记申请书》,经买卖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1. 引言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是指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的预售合同需要经过政府部门的登记备案程序,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本文将介绍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相关内容,包括登记备案的目的、程序及注意事项等。
2. 目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目的是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通过登记备案的程序,政府部门能够对预售合同进行审核,确保其中的条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防止合同中存在不合理的条款或损害购房者权益的情况。
3. 程序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3.1 提交备案申请开发商需要将预售合同的相关资料提交至当地政府部门,申请进行登记备案。
备案申请通常需要包括以下文件:•预售合同正本及副本•开发商的营业执照副本•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商品房项目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商品房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其他相关证明文件3.2 审核备案材料政府部门会对备案申请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其真实、合法、有效。
审核内容主要包括合同条款是否合法、价格是否合理、商品房质量是否符合要求等。
3.3 签发备案证明经审核后,如果备案申请符合相关法规和政策要求,政府部门将签发备案证明。
备案证明是开发商进行商品房预售时不可或缺的重要文件,也是购房者判断合同合法性的依据之一。
4. 注意事项在进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时,开发商和购房者需要注意以下事项:4.1 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合同条款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相关规定。
购房者在签署合同之前应仔细阅读合同内容,确保其中的条款符合法律要求。
4.2 价格的合理性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价格应当合理、公正。
开发商不得通过虚构价格、强制附加费用等手段损害购房者的利益。
4.3 质量问题商品房的质量应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
购房者在签署合同之前应对房屋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房屋质量符合要求。
4.4 依法履约开发商和购房者在签署预售合同时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约定,并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实行网上签约和预售登记备案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实行网上签约和预售登记备案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4.19•【字号】川建发[2006]62号•【施行日期】2006.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实行网上签约和预售登记备案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建发[2006]62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做好我省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实行网上签约和预售登记备案管理工作,现将《四川省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实行网上签约和预售登记备案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九日四川省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实行网上签约和预售登记备案管理工作指导意见一、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实行网上签约和预售登记备案管理是指通过网络实现商品房项目的预(销)售审批,在网站平台上公布可预(销)售商品房的具体信息,实行网上签约和打印购房合同并实现合同实时备案。
其主要内容和步骤是:(一)负责预(销)售审批的房地产管理部门通过网络业务系统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预(销)售项目进行审查。
审查过程必须严格按照内部网络业务系统的设定流程进行,并在承诺的办理期限之内完成审批。
商品房预(销)售项目审批后应生成项目楼盘表,经网上公示无异议后,进入预(销)售系统和公众查询系统。
(二)实现网上公示商品房预(销)售项目信息。
经批准预(销)售商品房项目的具体情况必须在公众网络上进行公开,使消费者可以通过网络免费查询本地区所有可预(销)售商品房的具体情况。
可预(销)售商品房以楼盘表的形式在网上公开项目、楼栋、套型分布以及商品房按楼栋预(销)售的参考均价、预(销)售项目已签合同的成交均价等情况。
项目情况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和发证日期;预售商品房的项目名称、坐落位置、批准预售部位、面积;预售商品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土地用途和使用期限。
商品房备案制度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商品房备案制度是我国房地产市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商品房备案制度的法律后果入手,分析其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产生的影响,以期为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商品房备案制度概述商品房备案制度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新建商品房的基本信息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并接受监管的一种制度。
备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配套设施、预售资金监管等。
备案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商品房项目的合规性,防止虚假宣传、捂盘惜售等违法行为。
三、商品房备案制度法律后果1. 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商品房备案制度作为一项行政法规,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行为具有约束力。
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可能因违反法律法规而无效。
2. 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备案信息进行销售,导致购房者无法获得与备案信息相符的商品房,购房者有权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包括退还购房款、赔偿损失等。
3. 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违反商品房备案制度,将面临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4. 民事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未进行备案而给购房者造成损失,购房者可以依法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5. 信用惩戒《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明确提出,要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颁发命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1号颁发机构《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4年7月13日经建设部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颁发日期二○○四年七月二十日《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总则(1994年11月15日建设部令第40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年7月20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本法权责适用范围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
正文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七条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六)商品房预售方案。
《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GF-2014-0171)(DOC)
GF-2014-0171 合同编号: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出卖人:买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〇一四年四月目录说明专业术语解释第一章合同当事人第二章商品房基本状况第三章商品房价款第四章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第五章面积差异处理方式第六章规划设计变更第七章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第八章合同备案与房屋登记第九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十章其他事项说明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
各地可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合同相应内容。
2.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3.出卖人应当就合同重大事项对买受人尽到提示义务。
买受人应当审慎签订合同,在签订本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潜在的市场风险和交易风险。
4.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5.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针对本合同文本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根据所售项目的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6.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出卖人和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专业术语解释1.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2.法定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取得代理权的人。
3.套内建筑面积:是指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登记制度
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登记制度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合同目的a. 本合同旨在明确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商品房预售及相关权益。
b. 确保双方在商品房交易中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c. 通过网签备案登记制度,提高交易的透明度和安全性。
第二条合同双方a. 甲方为商品房的开发单位,负责商品房的销售及相关事务。
b. 乙方为购房者,具备购房的合法资格。
c. 双方应互相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和信息,确保交易顺利进行。
第三条商品房基本信息a. 商品房的具体位置、面积、户型及价格应在本合同中明确。
b. 甲方应提供该商品房的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产权证和规划许可证。
c. 乙方在签订合同时应确认所购商品房的信息无误。
第四条付款方式a.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购房款。
b.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相应的付款凭证,确保交易记录清晰。
c. 若乙方未按时付款,甲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条交房及验收a. 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商品房的交付。
b. 乙方在收到房屋后,应进行验收,确认房屋的质量和符合性。
c. 任何发现的质量问题,甲方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
第六条保密条款a. 双方应对本合同的内容及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b.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合同信息。
c. 违反保密条款的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违约责任a. 若甲方未能按时交房,应赔偿乙方因此产生的合理损失。
b. 乙方若未能按时付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c. 违约方应承担因违约导致的所有法律费用。
第八条争议解决a.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
b. 若协商未果,可提交至相关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c. 争议解决期间,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其他部分。
第九条合同的生效a.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b.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
c. 任何修改或补充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购房合同登记备案页
一、备案编号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本购房合同已依法向[备案机关名称]进行备案登记,备案编号为[备案号]。
本备案编号为购房合同的有效标识,具有法律效力。
二、备案机关[备案机关名称]为购房合同备案登记的机关,负责对购房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并对备案信息进行公开。
三、备案时间本购房合同备案登记时间为[备案日期]。
四、备案内容1.购房人信息:[购房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2.开发商信息:[开发商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
3.房屋信息:[房屋坐落地址]、[房屋面积]、[房屋结构]、[房屋用途]。
4.合同基本信息:[合同签订日期]、[合同金额]、[付款方式]、[交房日期]。
5.其他需要备案的内容。
五、备案目的1.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防止一房多卖、重复抵押等违法行为。
2.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3.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监管,提高企业诚信度。
六、备案效力1.本购房合同备案登记后,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撤销。
2.购房合同备案登记后,购房人可凭备案编号和相关证明材料,办理房产证、贷款等手续。
3.购房合同备案登记后,购房人可依法向备案机关申请查询、变更、撤销备案信息。
七、备案变更1.如购房合同内容发生变更,购房人应向备案机关申请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2.备案变更手续应包括变更后的合同文本、变更原因及相关证明材料。
3.备案机关应在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规定时限]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八、备案撤销1.购房合同备案登记后,如购房人因特殊原因需要撤销备案,应向备案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2.备案机关应在收到撤销申请之日起[规定时限]内办理备案撤销手续。
3.备案撤销后,购房人应将房屋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九、其他1.本购房合同登记备案页为购房合同的一部分,与购房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购房合同登记备案页一式两份,购房人和备案机关各执一份。
合同备案制度
合同备案制度合同备案制度是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特定类型的合同进行备案登记和管理的制度。
合同备案旨在加强对合同的监管,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以下是一份合同备案制度的范本,供参考使用:合同备案申请表。
申请单位(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基本信息:合同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当事人,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内容概要:(请简要描述合同的主要内容和条款,包括合同的履行期限、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备案申请理由:(请说明申请合同备案的理由和必要性,以及对备案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申请单位(甲方)声明:本人保证所提供的合同信息真实有效,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备案管理机构意见:备案管理机构意见,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备案管理机构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备注,经备案管理机构审核确认,合同备案申请已获批准,并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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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
首先,国家立法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的本意,在于在建商品房的预售不同于商品房现房销售。
无疑,这种售房方式对于搞活经营、广筹资金,活跃房地产市场,促进商品房消费和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等具有积极的意义。
但是,如果管理不善,极易导致“炒地皮”、“炒楼花”等投机行为发生,导致蓄意诈财或中途倒闭、偷工减料、延迟交房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现象的发生。
因此,法律对预售商品房应当具备的条件和监督管理措施都作了明确规定,以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商品房预售的法定条件,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是对预售合同的监督管理措施,共同构成了商品房预售行为的依法登记和依法监管制度。
其次,国家对商品房预售行为实行依法登记和监管制度,主要体现在该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和第二款“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办理预售登记是法定条件,申报登记备案是监管措施要求,都是依法登记制度的规定,均不得违反。
第三,该项依法登记制度,实行的是部门法定原则、职权法定原则和登记程序法定原则。
非法定部门不得受理登记,无法律授权不得办理登记,非依法定程序登记无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通过对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和对预售合同
的登记备案管理,达到监督检查、宏观调控的目的,有利于这两个法定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预售行为予以纠正和查处,有利于掌握预售情况和商品房建成后产权转移登记发证工作,以切实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对受理预售合同申报登记备案的法定部门,明确规定为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并且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这两个部门。
除此之外的其他部门无权受理申报和登记备案。
第五,地方各级房地产交易管理所不是法律授权的受理预售合同申报登记备案的法定部门。
其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当然不具有合法登记备案所预期的法律效力。
除非其具备《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授权,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任何违反该规定的私下授权都是无效的。
第六,尽管一些地方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所也接受并办理预售合同的登记,但并不是法律规定的申报登记备案。
尤其是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于1995年1月1日实施后,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都应当遵守该法,依法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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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制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过户登记制度不同。
后者是合同产生法律效力的手续制度,即合同生效的
特别要件,而前者则是合同成立后生效前,产生对抗第三人效力的手续制度,并不决定合同本身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