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地籍调查及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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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地籍调查及数据库建设2009年3月4日

目录

1 权属调查 (4)

2.1.调查要求 (4)

2.2.调查内容,程序和方法 (4)

2.2.1.权属调查内容 (4)

2.2.2、权属调查程序 (4)

2.2.3.调查工作底图 (4)

2.2.4.地籍编号 (4)

2.2.5.街道(乡.镇)划分与编号 (5)

2.2.6.宗地划分与编号 (5)

2.2.7.界址点编号 (6)

2.2.8.界址调查 (6)

3.地籍测量

3.1 地籍控制测量 (7)

3.1.1 测量的基本规定及精度要求 (7)

3.1.2 地籍图根控制测量 (8)

3.1.3 地籍碎部测量 (9)

3.1.4 界址点测量 (13)

3.2 图件绘制 (13)

3.2.1 分幅地籍图 (13)

3.2.2 宗地图 (14)

3.4.3 城镇土地利用现状图 (15)

4 城镇地籍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 (16)

4.1 管理系统建设 (16)

4.1.1 初始数据库建立 (16)

4.1.2 建库流程 (21)

4.1.3 属性数据录入 (22)

4.1.4 数据质量检查 (22)

4.1.5 数据入库步骤 (23)

5 成果汇总 (24)

1 . 权属调查

2.1 调查要求

(1)县级市城区,建制镇调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区域要逐户分宗进行确权。

(2)设区市调查范围内城中村及农村集体土地要逐户分宗进行确权。列在近期拆迁计划内的村庄可以不进行逐户分宗调查,以综合表示其范围,但要进行现状地形图测量。

2.2.1.权属调查内容

权属调查是对土地权属单位的土地权属来源及其权利所涉及的位置,界址,数量和用途等基本情况的调查,是针对土地使用者的申请,对土地使用者、宗地位置、界址、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核实、调查和记录的过程。

2.2.2、权属调查程序

调查的准备工作、实地调查、绘制宗地草图、权属调查文件资料整理归档、检查验收等

2.2.3.调查工作底图

可以利用已有的数字正射影像图、航片或已有的地籍图、大比例尺地形图、平面图作为调查工作底图,比列尺一般不应小与1:2000。

2.2.4.地籍编号

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按《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地籍号命名规则19位编码设定,即地籍号由“行政区划代码6位+街道号3位+

街坊号3位+基本宗地号4位+宗地支号3位。

2.2.5.街道(乡.镇)划分与编号

街道以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的界限划分,其编号从行政区的西北角开始,按从左到右、自上而下的原则,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连续编号;乡(镇)的编号应与行政编码相同,且与农村土地调查编码保持一致。

2.2.6.宗地划分与编号

1.独立使用权宗地

一个地块内,只有一个土地使用者。

2.共有使用权宗地

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块土地,其界限难以确定的,这一块为共用宗地。

3.特大宗地

根据以下办法处理

(1)以经济独立核算单位划分为若干个宗地

(2)以用途不同划分为若干个宗地

(3)以道路、河流为界划分为若干个宗地。

4.宗地编号

以街坊为单位,按从左到右、自上而下的原则,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连续编号。将接受的土地登记申请书及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按地籍调查人员预编的文件顺序号,将每一宗地勾绘到工作底图上,并在图上用铅笔注明编号。当一个街道或地籍街坊全部勾绘

结束后,对街道或地籍街坊从西到东、从北到南,统一预编宗地号,并在预编的宗地号标注到地籍调查表上。当一宗地分布在几幅图时,在这几幅图内都该注明该宗地的宗地号。

2.2.7.界址点编号

界址点编号以街坊为单位,按从左到右、自上而下的原则依次编号,同一街坊的界址点不得重号。将一个地籍街坊的每宗都勾绘到工作底图上,然后按地籍街坊统一编号,由“1”开始顺序编号。

2.2.8.界址调查

界址调查是权属调查的核心,是进行地籍勘丈的依据。因此,在现场界址调查中按照《规程》等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1.权属调查应遵循如下基本原则:①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应该结合确权,严肃查处侵占、乱占、多占土地等的违法行为;②尊重历史事实,贯彻“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确权,而不是“悬而不决”;③充分考虑提高土地利用、使用效益;④严格依照《规程》中的技术要求,确保确权的工作质量,减少人为误差。

2.现场调查时,调阅已有的宗地确权登记档案材料,认真核对原界址位置,对原来的界址没有变化的,均确认原界址点;对已经发生变化的界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重新设置界址点。对原宗地内住宅、办公用地相连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将住宅、办公、厂区分开划宗;

3.对一宗地被道路分割开的,应分别确认宗地的界址;处于不同图幅的不单独划宗;

4.由于历史原因,****单位用地情况错综复杂,是本次权属调查的难点,也是调查的重点区域,调查时应遵循如下原则:①同一权属单位存在不同用途用地时,应依据实地用途分别单独划宗;②变更调查时原权源材料用地类型与实地不符时,以现状为准调查登记;③周围个别村庄占用****已批地、其他单位建筑

物占用****已批地的情况,调查时暂时依据土地使用现状确定宗地界线,土地登记时权属确立由三方(国土资源部门及用地双方)参考原权源材料协商解决。

5.调查区内包含有十几个村庄,已经确定2年内拆迁的村庄,调查时整个村庄划为一个宗地,其他村庄依据用地单位逐户划宗调查。

6.三方共同认界:即本宗地及邻宗地法人代表或委托指界人亲自到现场会同调查员三方共同认界,当场设置界标,并由指界人签字确认;

7、指界人要具备法定资格。现场指界人必须是土地使用者的法人代表或户主,并出具身份证明、法人身份证明。法人或户主不能亲自出席指界的,可由委托代理人指界但必须出具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指界委托书;

8.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一宗地的,能查清各自使用部分的,须法人或委托代理人共同到现场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委托书、协议书等证明材料。否则按协议分别计算各自在共用宗的分摊面积;

9.经双方认定的界址,待界址点测定完后必须由双方指界人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土地使用权是单位的必须加盖公章,是个人的可盖个人印章加签名,或签字按手印;

10.存有争议的界址,由调查员参照《规定》等法规和争议双方的权源材料作现场调解处理。对不能现场调解的,在调查记事上写明双方争议原因,并按《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在权属调查工作底图上用虚线画出有争议的界线,并呈报国土资源部门处理;

11.指界人违约缺席的,依据《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指界人认定界址后,如没有合法的异议,又不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的,按违约缺席指界进行处理。

3.地籍测量

3.1 地籍控制测量

城镇地籍调查所采用的解析地籍测量方法是:全野外数字测量法,航空摄影测量方法、GPS测量方法等。

3.1.1 测量的基本规定及精度要求

1.平面坐标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高斯正形投影任意带的平面直角坐标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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