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营改增”在中国经济发展进程中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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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财政科研论文论文题目:“营改增”在中国经济发展进程中的重要意义课题负责人:郭敏华
课题联系人:郭敏华
课题所在单位:清城区源潭镇财政所
联系电话: 3243320 日期:二○一四年三月三十日
目录
摘
要……………………………………………………………………………IIIII
一、引言 (4)
二、“营改增”的意义 (5)
(一)“营改增”进一步完善了中国流转税的税制 (5)
(二)“营改增”的推行有效地解决了重复征税的问题 (5)
(三)“营改增”破解了混合销售、兼营造成的征管困境 (6)
三、“营改增”所衍生的难题 (7)
(一)增重纳税人负担 (7)
(二)征收成本的变化 (7)
(三)房产税不能成为地方主体税的主题 (8)
(四)“营改增”对于企业的发展有所影响 (9)
四、结论 (12)
(一)机构设置调整 (12)
(二)全员培训 (12)
(三)宣传教育 (13)
(四)核查移交的试点纳税人征管档案 (13)
(五)寻求征管问题解决办法 (13)
摘要
从2012年1月1日起,我国率先以上海市作为试点,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税制改革。到现在,我国已经有12个省市快速推进了该项税制改革。增值税作为中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2012年的税收额已经占到税收总额的29.1%,可谓是中国第一大税种。与此同时,随着增值税的推广程度的逐步深化,营业税也开始逐步的推出历史舞台。本文就推行“营改增”的税制改革对于当代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营改增”过程中遇到的难题以及相关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营改增;营业税;增值税;税收总额
引言
在我国现行的税制结构中,增值税和营业税是两个最为重要的流转税税种,二者分立并行。但是伴随着我国经济近年来的迅猛发展,这种旧税制逐步表现出不符合当前经济发展的需求,已经不利于国家对宏观市场经济调控功能的发挥。更重要的是,随着增值税的推广范围以及作用的逐步增强,全国人大只就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车船税制定了法律,而作为第一大税种的增值税则仅是国务院颁布的暂行条例。因此,随着税收法制观念的不断增强,通过法定程序将增值税上升到法律的高度,进行增值税立法是势在必行的。在推进增值税立法的同时,财税部门也同时探索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从而出台一部完善的增值税法律。从2009年开始的“营改增”就是在这个大背景下开始的。从以上的事实可以不难的看出,为促进经济发展的需求,国家投入了大量的精力到“营改增”这一重要改革。
“营改增”的意义
一、“营改增”进一步完善了中国流转税的税制
流转税又称流转课税、流通税,指以纳税人商品生产、流通环节的流转额或者数量以及非商品交易的营业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流转税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产物,各种流转税(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城市维护税、证券交易税等)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虽然这种分税制在早前运行过程中,发挥了一系列有益于国家宏观经济的发展以及调控的作用,但随着经济以及当前时势的迅猛发展,也逐渐曝露出它对经济发展所产生的羁绊。“营改增”作为当前财税体制改革的第一步,完善了我国的流转税制度,使税制改革更好的适应当前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形态。
二、“营改增”的推行有效地解决了重复征税的问题
我国推行“营改增”的税制改革方针,并不只是简单的进行税制简并。营业税和增值税对于市场经济发展所产生的效果不尽相同,分别占国家税收总收入的份额也不相同。同时他们的征收对象和计算方法也不相同:增值税对增值部分的金额进行征收,与此同时营业税则是对营业金额的全额进行计征。不难看出,这样的弊端就是,纳税人在缴纳营业税时是按照营业额全数进行计征,当中就包括了营业中的增值部分金额,也就是说营业税中可以说一定程度上也把增值税算到了其中,这样就出现了纳税人重复缴税,增重纳税人负担的问题。“营
改增”的实施,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复征税,在解决重复征税与纳税人的矛盾同时,也鼓励了个体工商户以及小企业创业的积极性。
三、“营改增”破解了混合销售、兼营造成的征管困境
人们可以把所有的课税对象看做一个光谱,分为两个极端,一个极端是纯货物,而另一个极端是纯劳务。但是却不能就此定义课税,因为在在货物和劳务这两个极端之间,事实上是存在着很多不同种类的商品和劳务,它们之间没有明显的或者说是绝对的界限,也就是说劳务中包含着货物,货物中也包含着劳务,很多时候他们都是共同存在于同一个体系中。考虑到中国目前的经济发展形势和税制发展的前提下,一般情况下都是货物缴纳增值税,劳务缴纳营业税,但是并非所有时候都能清晰明了地区分一个课税对象是货物还是劳务,这无疑增加了税收征管工作的难度。“营改增”的税制改革发展之后,开始全面的对全部课税对象都征收增值税,从而解决了混合销售、兼营给税收征管带来的困扰,可见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税制改革对税收征管工作是有积极意义的。
“营改增”所衍生的难题
一、增重纳税人负担
自从1994年我国实施分税制改革,并建立国、地税,国税负责中央税和共享税的征收,从一个角度看,虽然这样的政策改革是确保了中央税收收入的及时足额入库。但与此同时也衍生出了相应的问题,例如是一定程度上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当时总局谢旭人局长就提出了“一窗式服务”,即在不合并国地税的前提下,让纳税人在一个地方解决所有的税款缴纳问题,减轻纳税人的纳税成本。
二、征收成本的变化
国家审计署在2010年对全国240个基层税务机构进行过调查,得出的结论是: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占税收收入的比例为8%。但是这个比例远远高于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在1%之内,没有超过1.5%”的标准。因此多数人普遍认为认为,征税成本过高的原因之一在于国地税局分设。从对国外税务机构的研究可以容易的发现,大多数采用国地税分设制的都是联邦制国家(例如美国),单一制国家和地区国地税分设的仅为日本、中国台湾和中国大陆。就目前情况而言,我国国地税合并面临的最大困难是人员和机构的问题。当然,国地税分设对保证中央财政收入也是有积极作用的。所以,从中近期看,财税体制改革仍然不能触碰国地税分设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