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机构选聘管理制度-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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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机构选聘管理办法

资产评估机构选聘管理办法

资产评估机构选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规范评估机构选聘及委托工作,保护国有出资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国资委核准、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市管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委托单位)委托聘用资产评估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管理第三条市国资委组织资产评估机构选聘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选择确走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

第四条评审委员会由市国资委、资产评估机构管理部门及市管企业的相关人员若干名组成。

第五条申请加入备选库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依法设立,具有财政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连续正常执业满2年以上;(二)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三)具有8名以上专职执业注册资产评估师;(四)近两年评估业务收入平均达到100万元以上;(五)按国家职业后续教育的有关规走对执业人员进行了后续教育;(六)具备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和良好的社会信誉,连续2年没有违规违法执业行为,且未受到有关部门惩戒;第六条资产评估机构申请加入备选库,应向市国资委提交下列资料:(-)书面申请;(二)机构主要负责人简介;(三)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四)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五)基本情况,包括人员构成、部门设置、内部控制制度、质量控制体系和资产状况等;(六)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七)职业后续教育证明;(八)经审计的前两年财务报表;(九)近两年资产评估机构年检相关证明;(十)近两年资产评估机构开展评估项目及收入情况;(十一)刚古报告案例;(十二)其他资料。

第七条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入库资产评估机构的资质条件、人员结构、机构设置及内部控制和执业质量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审,择优选走备选库评估机构。

第八条评审采用百分制评分法。

具体评分标准如下:(-)具有证券业评估资质10分。

集团公司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资产评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资产评估工作,保障公司资产价值的准确反映和保护公司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内进行的所有资产评估工作。

第三条资产评估管理制度是公司内部的管理规范,因此在员工的执行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得擅自修改或违反规定。

第四条公司资产评估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独立、准确的原则,确保资产价值的真实反映。

第五条公司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时,需选择具有资格和能力的机构,并签订合同明确评估的范围、方式、条件及费用等事项。

第六条公司内部评估时,应设立资产评估小组,由不同部门的专业人员组成,确保评估工作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第七条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资产评估档案,对所有资产评估的相关文件进行归档保存,以备查证。

第八条公司应定期对资产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时汇总上报公司领导层,以保障公司资产价值的稳定和提升。

第二章资产评估流程第九条公司资产评估工作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资产确认、评估准备、评估过程、评估结果、评估报告汇总及审批等。

第十条资产确认阶段,公司应明确要评估的资产类型、范围、目的和时间,确保资产评估工作有明确的任务和目标。

第十一条评估准备阶段,公司应组织专业人员对资产进行整理、清点、登记等工作,确保资产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二条评估过程阶段,公司应按照评估方案和标准,对资产进行实地调查、数据采集、调研分析等工作,确保评估工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十三条评估结果阶段,公司应对评估结果进行核对验证,确保评估数据的可信度和价值的准确性。

第十四条评估报告汇总及审批阶段,公司应将评估结果整理成评估报告,并由专业人员审查确认后,提交公司领导层审批。

第三章资产评估责任第十五条公司领导层对资产评估工作承担最终责任,应确保评估工作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第十六条公司内部评估小组对资产评估工作承担专业管理责任,应保证评估工作的准确性和独立性。

第十七条资产评估机构对委托的资产评估承担法律责任,应遵循评估标准和规范,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评估公司外聘专家管理制度

评估公司外聘专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评估公司外聘专家的管理,提高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确保评估结果客观、公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评估公司外聘专家的选聘、使用、考核及管理。

第三条外聘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相关专业领域的丰富经验和技术能力;2.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养;3. 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完成评估任务;4. 能够遵守评估公司相关规章制度。

第二章外聘专家的选聘第四条评估公司外聘专家的选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外聘专家的选聘程序如下:1. 根据评估项目需求,确定所需专家的专业领域和资质要求;2. 通过内部推荐、公开征集、行业协会推荐等方式,收集符合条件的外聘专家信息;3. 对收集到的专家信息进行筛选,确定候选人名单;4. 对候选人进行面试、考核,最终确定外聘专家。

第六条评估公司应与外聘专家签订《外聘专家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三章外聘专家的使用第七条评估公司应根据外聘专家的专业领域和资质,合理分配评估任务。

第八条外聘专家在执行评估任务时,应严格遵守评估程序、方法和标准,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

第九条评估公司应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评估资料、交通工具、住宿等。

第十条外聘专家在执行评估任务期间,如遇到特殊情况,应及时与评估公司沟通,共同协商解决方案。

第四章外聘专家的考核第十一条评估公司应定期对外聘专家的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1. 评估任务的完成情况;2. 评估报告的质量;3. 工作态度和职业道德;4. 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考核结果作为外聘专家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外聘专家的管理第十三条评估公司应建立外聘专家档案,记录外聘专家的基本信息、专业领域、工作经历等。

第十四条评估公司应定期对外聘专家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十五条评估公司应加强对外聘专家的监督管理,确保其遵守评估公司相关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评估公司应建立健全外聘专家的激励机制,对表现优秀的外聘专家给予表彰和奖励。

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管理制度

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管理制度

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的管理行为,保障资产评估活动的稳健有序进行,提高资产评估业务水平,有效防范风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二、组织管理(一)机构设置与岗位职责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应当合理设置机构部门和机构设置,确保人员配备齐全,具备资产评估所需的专业技能和经验。

(二)管理人员中介机构应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确保决策机制合理、管理层稳妥。

(三)内部监督设立内部监督机构,负责内部审计、风险控制、合规合规及内部监督工作,形成有效监督机制。

三、业务管理(一)业务范围中介机构应当依法设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资产评估活动。

(二)业务流程依法完善的资产评估业务流程,包括接单、调查、论证、报备、评审、审核等环节,确保业务流程清晰、规范有序。

(三)人员管理中介机构应拥有一支专业技术骨干队伍,确保评估人员的职业素养、专业能力、道德品质等符合评估业务规范要求。

四、内部控制(一)风险控制中介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包括风险识别、评估、厘清风险责任、风险应对等环节,保障评估工作风险可控。

(二)信息披露建立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对评估过程中的相关信息进行公开披露,保障评估活动的公开透明性。

(三)合规合法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评估活动的合规合法性。

五、诚信管理(一)保密责任中介机构及其员工应当严守秘密,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二)诚信文化建立诚信文化,推行诚信经营理念,树立信誉良好的企业形象。

(三)纠风遏恶建立纠风遏恶制度,加强对不良行为的监督管理,形成良好的评估环境。

六、信息化建设(一)信息管理建立规范的信息管理制度,加强信息化管理,提高信息安全性。

(二)数据采集建立科学的数据采集机制,确保评估数据的准确、真实性。

(三)信息共享推动信息共享,促进评估流程信息化、高效化。

七、绩效考核(一)考核指标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指标,完善绩效考核体系,激励员工积极性和工作激情。

评估机构选聘实施细则(沪国资委评[2007]844号)

评估机构选聘实施细则(沪国资委评[2007]844号)

沪国资委评[2007]844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资产评估机构选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出资监管单位:根据《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社会中介服务机构选聘管理暂行办法》(沪国资委办[2007]323号)的规定,现将《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资产评估机构选聘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单位。

市国资委委托的资产评估项目按此规定选聘资产评估机构,你单位可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评估机构选聘规定。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七日主题词:国资管理评估机构选聘通知上海市国资委办公室 2007年12月7日印发校对:柳东(共印80份)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资产评估机构选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资产评估机构选聘工作流程,根据《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社会中介服务机构选聘管理暂行办法》(沪国资委办[2007]32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国资委委托的评估项目的资产评估机构选聘。

第三条市国资委办公室负责组织选聘工作小组,选聘工作小组由办公室、监察室和评估管理处组成。

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选聘工作。

评估管理处负责选聘工作的具体事项,监察室负责对选聘工作的合规性进行全过程监督,办公室负责有关经费的审核和支出。

第四条市国资委评估管理处根据需要,制定并向选聘工作小组提出选聘工作方案,按规定程序审定。

第五条参与选聘的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符合财政部22号令要求;2、专营资产评估机构;3、评估机构信誉好,内部管理完善,执业质量好;4、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5、未列入市国资委“国资项目禁入名单”;6、具有大型国企评估经验,具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

第六条根据本细则规定的条件,由上海市评估协会结合行业情况,推荐符合资质要求的评估机构名单。

选聘入围的机构不限数量,经选聘工作小组审核,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全部入围。

评估机构选聘管理办法

评估机构选聘管理办法

评估机构选聘管理办法评估机构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作用主要是为各类企事业单位进行评估、鉴定与监测等工作,以提高管理水平和绩效。

为确保评估机构的专业性和公正性,选聘评估机构时需要严格遵守一定的管理办法。

本文将就评估机构选聘管理办法进行论述,以期为相关方面提供参考和指导。

一、评估机构选聘的程序评估机构选聘的程序是保证其公正性和透明度的重要保证。

在选聘过程中,应该遵循以下程序:1.需求确定:评估机构的选聘需要明确清晰的需求,包括评估的目的、内容和范围等方面的要求,以便更好地匹配适合的评估机构。

2.信息发布:为了吸引更多的潜在评估机构参与选聘,应该将相关信息进行广泛宣传发布,如公告、网站等途径,确保信息的公开透明。

3.资格预审:对申请参与选聘的评估机构进行资格预审,筛选出符合资格要求的机构,如注册登记、从业经验、团队构成等。

4.招标邀请:符合资格要求的评估机构进入招标环节,机构提交招标文件,并根据相关要求提供项目实施方案、预算、专业人员的资质等信息。

5.评标与中选: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进行评审,综合考虑技术方案、价格、服务质量等因素,确定中选评估机构。

6.签订合同:评估机构须与委托单位签订正式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评估机构选聘的标准为了确保评估机构的专业性和可信度,应该制定一定的标准进行选聘。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选聘标准:1.注册资质:评估机构应具备相关的注册资质,如评估资质证书、质量认证证书等,以保证其合法合规的运营。

2.从业经验:评估机构应具备一定的从业经验,能够证明其在评估领域具备一定的专业实力和成功案例。

3.专业团队:评估机构应具备专业的评估团队,包括评估师、数据分析师、领域专家等,能够保证评估工作的专业性和准确性。

4.服务质量:评估机构应具备良好的服务态度和品质,能够及时响应客户需求,并能提供高质量的评估报告和解决方案。

5.风险管理:评估机构应有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能够对评估过程中出现的风险进行及时预警和应对,保障评估工作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公司审计和评估机构选聘管理制度

公司审计和评估机构选聘管理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和评估机构选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审计、评估机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等相关法规,结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选聘审计、评估机构,是指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分子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或聘任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发表意见、出具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分子公司。

第四条公司聘用或解聘从事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建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报审计业务。

第五条分子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应由公司统一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实施。

各分子公司分别与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并承担相应的审计费用。

分子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或评估机构从事除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审计或评估业务的,应在公司给定的合作机构范围内,参照本办法,通过恰当的比选程序自行确定选聘机构。

分子公司超出公司给定的合作机构范围,自行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或评估机构的,应有充分合理的理由并事前向公司内控审计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方可签约实施。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六条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年报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评估机构选聘管理办法

评估机构选聘管理办法

评估机构选聘管理办法一、概述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需要在竞争中获得优势,越来越多的政府项目需要进行评估,因此,评估机构的重要性越来越受到大家的关注。

该文档旨在总结评估机构选聘管理的流程,以保证选聘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二、选聘流程2.1 前期准备在选聘前,招标方需要制定评估机构选聘文件,并明确评估机构的类型、选聘标准、选聘过程、选聘结果公告、违规处罚等方面的内容,确保选聘过程严格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

2.2 投标与评估1.投标:评估机构需要提交投标文件,申明自己的资质条件、业界声誉和服务能力。

2.评估:评估招标方对投标机构的资格条件、预算和服务方案等进行评估,从中筛选出符合招标方的需求的优秀评估机构。

2.3 审定中标单位1.中标评选:招标方需要根据投标机构的资质条件、业界声誉、服务能力和评估质量等进行严格评估,并进行排名。

2.中标公告:在评估完成后,招标方需要发布中标公告,公布评估机构的中标结果,并通知相关机构。

3.合同签订:中标机构和评估招标方签订合同,明确评估的具体内容和服务方式,并约定评估期限和服务标准等。

2.4 服务期间1.服务过程监督:招标方对评估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监督,确保评估机构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

2.服务成果验收:在评估标准达到后,招标方需要对评估结果进行验收,确认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符合招标方的要求。

3.结算付款:评估机构所提供的服务得到招标方验证后,招标方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向评估机构付款,完成评估机构选聘事宜。

三、总结评估机构选聘是一个非常详细、复杂的过程。

为了公开、公正和客观地执行选聘管理,需要制定出详细、严密的流程规定,并对按规定选聘的评估机构进行跟踪和监管,以保证评估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确保选聘结果符合招标方和社会公众的期望。

公司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公司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公司资产评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合理使用,保证公司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资产评估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各项资产的评估管理工作,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等各类资产的评估。

第三条公司资产评估应当依法、公正、合理、真实进行,确保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资产评估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资产评估的流程和责任分工,确保资产评估工作的规范和有序进行。

第五条公司应当加强对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评估工作中的问题,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二章资产评估管理机构第六条公司设立资产评估管理委员会,由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公司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决策和协调。

第七条公司设立资产评估管理部门,专门负责公司资产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具体职责包括:(一)编制公司资产评估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提出资产估值方法和标准。

(二)组织开展公司资产的定期评估和重大资产交易的评估工作。

(三)监督和检查资产评估工作的过程和结果,确保评估工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协助公司内部各部门开展资产评估工作,提供相关咨询和指导。

(五)处理资产评估工作中的投诉、纠纷和争议。

第八条资产评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资产估值模型和数据库,不断完善和更新资产估值的方法和标准,提高资产估值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公司资产评估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资产评估公司和评估师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资产评估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第三章资产评估的程序和方法第十条公司内部各部门应当按照公司资产评估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配合进行资产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资产评估管理部门在开展资产评估工作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资产估值的调查、测算和分析,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和模型,确保估值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资产评估工作应当重视市场情况和行业发展趋势的影响,综合考虑不同因素,科学确定资产的价值,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和准确。

河北省国资委关于委监管企业选聘评估机构的管理办法-

河北省国资委关于委监管企业选聘评估机构的管理办法-

河北省国资委关于委监管企业选聘评估机构的管理办法正文:---------------------------------------------------------------------------------------------------------------------------------------------------- 河北省国资委关于委监管企业选聘评估机构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范评估机构选聘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及其各级独资、全资、控股、实际控制子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选聘评估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监管企业应当按本办法要求,结合企业具体情况,建立评估机构备选库。

发生需要选聘评估机构的经济行为时,监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应从评估机构备选库差额竞争选聘评估机构。

未按要求从评估机构备选库选聘的,省国资委、监管企业不予办理相关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手续。

第四条选聘评估机构应坚持质量优先,兼顾成本与效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备选库管理第五条监管企业应当根据自身及其各级子企业规模、区域分布、资产评估业务特点等,结合评估机构的业务类型、人员规模、执业质量、执业信誉、技术特长、区域分布等因素,建立适应本企业各类评估业务需求的评估机构备选库。

监管企业资产总额在100亿元(含)以上的,选聘入库的评估机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5家;监管企业资产总额不足100亿元的,选聘入库的评估机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5家。

监管企业应按照实际需要选聘资产评估机构、房地产评估机构、土地评估机构或矿业权评估机构进入评估机构备选库。

集团公司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资产评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提高公司资产评估工作的准确性和透明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单位的资产评估管理工作。

第三条资产评估是指对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单位的各类资产进行价值评估和确认的过程。

第四条资产评估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进行,确保评估结果真实、准确、合法。

第五条集团公司资产评估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资产评估工作,由公司领导任命并受公司监督。

第六条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坚持独立性原则,确保评估结论不受利益关系的影响。

第七条资产评估管理机构应当保管评估报告和相关资料,如有需要应当随时提供给监管机构或公司领导。

第二章资产评估程序第八条集团公司资产评估程序应当包括以下步骤:(一)确定评估目的和范围;(二)选择评估方法和评估师;(三)组织评估工作并收集资料;(四)进行评估分析和计算;(五)编制评估报告;(六)评审评估报告并报批。

第九条资产评估程序应当按照评估意见、评估方法、评估标准等相关规定开展,确保评估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要求。

第十条资产评估中应当注意保护机密信息,遵守保密协议,确保评估结果不被泄露。

第十一条资产评估评审应当由独立评审人员进行,确保评审结论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资产评估报告第十二条资产评估报告应当包含评估目的、评估方法、评估结果等内容,并经评审后报批。

第十三条资产评估报告应当明确评估师对于资产价值的判断依据和关键点,评估结论应当清晰、简洁、准确。

第十四条资产评估报告应当及时提交给相关部门,并妥善保管备查。

第四章资产评估监督和检查第十五条集团公司领导应当加强对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评估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六条集团公司内设监察机构应当对资产评估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评估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十七条集团公司发现评估工作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相关工作,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章资产评估的应用第十八条资产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应当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措施。

评估机构选聘管理办法

评估机构选聘管理办法

评估机构选聘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评估机构在现代社会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负责对各类项目、政策、企业等进行评估工作,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对于评估机构的选聘管理办法,不仅关系到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也直接影响到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决策效果。

因此,科学、公正、透明的评估机构选聘管理办法的制定非常重要。

二、评估机构选聘管理办法的原则评估机构选聘管理办法的制定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正公平原则:评估机构选聘过程应公正、公平,不存在任何形式的人为干预。

评估机构选聘应以能力为基础,充分考虑候选人的专业背景、工作经验、学术成果等因素。

2. 透明公开原则:评估机构选聘过程应对各利益相关方开放和透明,避免信息不对称,保障所有申请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招聘信息、评估标准、面试过程等应及时公示,确保选聘过程的透明度。

3. 多元参与原则:评估机构选聘过程应多方参与,包括相关政府部门、专家学者、行业协会等。

通过多元参与,可以减少单一利益主体对选聘结果的影响,提高评估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4. 确保专业能力原则:评估机构选聘应以评估能力和专业素养为核心指标,注重候选人的学术成果、科研能力、实践经验等。

借助专业评审团队进行外部评价,确保选聘结果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三、评估机构选聘管理办法的具体措施为了确保评估机构选聘过程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可信度,可以采取以下具体措施:1. 设立独立的评估委员会:评估委员会由由相关政府部门、专家学者、行业协会等组成,负责制定评估机构选聘的具体规定和标准,确保选聘过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2. 制定明确的评估标准:评估机构选聘标准应包括学术能力、实践经验、专业背景等方面,考察候选人的综合素质。

评估标准应尽可能具体明确,以便候选人充分了解并做好相应准备。

3. 开展公开招聘:评估机构选聘应通过公开招聘的形式进行,广泛吸引有能力的候选人申请。

同时,应对招聘信息进行广泛宣传,确保潜在申请人的知情权。

4. 严格的评估程序:评估机构选聘应设立多轮面试,包括书面考核和面试环节。

津能-资产评估机构选聘管理办法

津能-资产评估机构选聘管理办法

津能-资产评估机构选聘管理办法北京安泰投资公司资产评估机构选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安泰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和纳入本公司预算管理的全资企业及投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全资、控股企业)选聘资产评估机构行为,保护国有资产权益,根据《公司法》、《北京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北京资产评估机构选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全资、控股企业聘用资产评估机构提供资产评估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资产评估机构特指依法设立,且已入选市国资委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中的评估机构。

第四条本公司选聘资产评估机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率、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资产评估机构的选聘第五条资产评估机构选聘的基本条件:(一)依法设立,具有财政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连续正常执业两年以上;(二)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执业规范;(三)具有8名以上专职执业注册资产评估师,且每名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具备两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四)近两年评估业务收入平均达到100万元以上;(五)按国家职业后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对执业人员进行后续教育;(六)具备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和良好的社会信誉,连续两年没有违规违法执业行为,且未受到有关部门惩戒。

第六条资产评估机构选聘方式:按照资产评估项目规模与资产评估机构等级相匹配的原则,采用招投标或直接聘请两种方式确定。

(一)招投标方式:1、评估资产总额帐面值5亿元(含5亿元)以上的资产评估项目,在市国资委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A级机构中选聘评估机构;2、评估资产总额帐面值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至5亿元的资产评估项目,在市国资委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A级或B级机构中选聘评估机构;(二)招投标或直接聘请方式:评估资产总额帐面值在5000万元以下的资产评估项目,在市国资委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中各级机构聘用评估机构。

第三章资产评估机构选聘程序第七条招投标方式程序:(一)立项。

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评价机构选聘管理办法

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评价机构选聘管理办法

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评价机构选聘管理办法以评估管理部门或由其授权部门核准备案的核准文件或备案表为准。

资格认证(满分 25分)。

(1)取得评估资格证书年限(满分10分)。

1999年(含1999年)以前取得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得7分,同时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评估资格的加计3分;1999年以后取得资格证书的得 5分,同时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评估资格的加计2分;1999年以后资产评估机构发生名称、组织形式等变更的,提交1999年以前资产评估机构成立的证明文件和1999年以后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的证明文件。

(2)具有执业资格的注册资产评估师(通过上年年检合格)人员数虽(满分 15分)。

15人以下每1人得1分,15人以上不再加分;提供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并在应聘时查验注册评估师资质证书原件。

服务承诺措施(满分 20分)。

根据应聘单位提供的优惠条件和服务承诺措施,参考评估机构的执业质虽、信誉和从业经验等因素,由评委会评委评议打分。

(三)审核工作领导小组将评审结果上报市国资委党委会审议,确定拟进入备选库的评估机构。

(四)公示。

评估机构备选库将在市国资委网站公示10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通过市国资委网站对外公布。

进入备选库的资产评估机构数虽,由市国资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备选资产评估机构原则上不超过15家,不少于7家。

第七条备选库资产评估机构分为 A、 B两类。

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列。

具备相应资质的 A类资产评估机构可从事市国资委和监管企业及其子企业委托的资产评估项目。

具备相应资质的B类资产评估机构可从事评估范围内资产账面总额在 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的资产评估项目。

第三章备选库的监督管理第八条市国资委对评估机构备选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资产评估工作需要适时进行一定比例的调整。

调整比例低于30时(含30),由审核工作领导小组评审确定;超过 30时由审核工作领导小组初审,并将评审结果上报国资委党委会审议。

调整后的评估机构备选库在市国资委网站重新公布。

资产评估管理制度范文

资产评估管理制度范文

资产评估管理制度范文资产评估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资产评估管理行为,确保资产评估工作科学、公正、准确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评估机构的选择与管理1. 根据项目的需求和特点,选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良好信誉、评估专业资质的评估机构担任评估工作。

2. 评估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持续提升评估团队的专业能力,确保评估工作的准确性、公正性和独立性。

3. 评估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资产评估过程和工作环节的规范和控制,确保评估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4. 评估机构应定期向管理机构报告评估工作的进展和结果,以便管理机构对评估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三、资产评估的程序和方法1. 资产评估应按照综合评估方法进行,包括市场比较法、收益法和成本法等。

2. 资产评估的程序包括资料收集、调查研究、数据分析和评估报告编制等环节。

3. 资产评估的程序和方法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评估结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4. 资产评估的程序和方法应根据资产的特点和目的进行合理调整,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实用性。

四、评估报告的编制和使用1. 评估报告应包括评估对象的基本信息、评估目的和评估结果等内容。

2. 评估报告应清晰、准确、完整地反映评估工作的过程和结果,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

3. 评估报告应由评估机构专业人员签署和盖章,并向委托方和管理机构提交。

4. 评估报告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保密和保存,并在必要时提供给相关的利益相关方或监管机构。

五、资产评估的监督与管理1.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评估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包括评估工作的过程、方法和结果的检查和审核。

2. 委托方和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评估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评估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3. 监管部门、委托方和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资产评估的监督和管理机制,包括信息共享、风险提示和追责机制等。

4. 监管部门、委托方和管理机构应及时处理评估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资产评估工作的正常进行和监督。

资产评估公司管理制度(3篇)

资产评估公司管理制度(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公司的资产评估业务管理,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提高资产评估质量,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资产评估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各类资产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编制、资产评估咨询等。

第三条本公司资产评估业务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确保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资产评估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公司设立资产评估委员会,负责制定资产评估业务管理制度、规范评估流程、监督评估工作、处理重大评估事项。

第六条资产评估委员会成员由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资产评估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第七条资产评估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公司资产评估业务管理制度,规范评估流程;(二)监督评估工作,确保评估质量;(三)审批重大评估项目;(四)处理评估过程中的争议和纠纷;(五)对公司资产评估业务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八条资产评估部门负责公司资产评估业务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评估项目的受理、审核、实施和报告编制;(二)负责评估人员的培训和考核;(三)负责评估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四)负责评估项目的沟通协调和客户服务;(五)负责评估业务的宣传和推广。

第三章评估人员管理第九条评估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关专业的学历背景;(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三)取得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四)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评估准则。

第十条评估人员应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第十一条评估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评估准则;(二)保守客户商业秘密;(三)不得泄露评估过程中获取的任何信息;(四)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五)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贿赂。

第四章评估项目管理第十二条评估项目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一)项目受理:评估部门收到项目申请后,对项目进行初步审核,确定是否符合公司业务范围和资质要求;(二)项目立项:评估部门向资产评估委员会提交项目立项申请,经批准后正式立项;(三)项目实施:评估人员按照评估准则和项目要求,开展评估工作;(四)项目报告编制:评估人员根据评估结果,编制评估报告;(五)项目报告审核:评估部门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确保报告质量;(六)项目报告提交:评估部门将审核通过的评估报告提交给客户。

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制度

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制度

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行为,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机构组织结构1.资产评估机构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管理机构应包括机构领导、评估部门、财务部门和综合部门等。

2.机构领导应具备丰富的资产评估经验和管理经验,负责全面领导机构的工作,推动业务发展,维护机构的声誉和形象。

评估部门负责具体的评估工作,应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财务部门负责资金管理和财务核算,综合部门负责人事管理、规章制度、宣传等工作。

3.机构领导和各部门间应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和协调机制,密切合作,共同推动机构的发展。

三、人员管理1.资产评估机构的人员应符合相关资格条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评估工作的规范和标准。

2.机构应建立完善的人员培训机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员工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3.机构应建立健全的人事管理制度,公平合理地管理人员的岗位聘用、考核、奖惩等事项,激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同时,要定期进行人员评估,优秀人员给予奖励,不合格人员给予处罚。

四、财务管理1.资产评估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资金使用和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稳定。

2.机构的财务部门应做好日常的财务核算工作,及时清理账务,做好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报送。

同时,要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加强财务监督和管理。

3.机构应合理规划和控制成本,提高经营效率和利润水平,确保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五、工作流程1.资产评估机构应建立规范的工作流程,确保评估工作的准确、客观和独立。

2.评估工作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执行,维护评估工作的公正、公平和公开,确保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3.评估过程中要注重风险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避免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同时,要建立客户反馈机制,及时了解客户对评估工作的满意度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

六、信息管理1.资产评估机构应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制度,确保信息的安全、保密和完整,防止信息的泄露和篡改。

2023年资产评估机构选聘管理制度集团

2023年资产评估机构选聘管理制度集团

(集团)总企业资产评估机构选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总企业(如下简称总企业)所属各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范资产评估机构选聘工作,提高国有资产评估质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措施》(国资委令第12号)、国务院国资委《有关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旳告知》(国资发产权[2023]274号)和**省国资委《有关省属企业选聘资产评估机构有关事项旳告知》(*国资发〔2023〕**号)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所称资产评估机构选聘是指总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改制重组及经营活动中旳需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旳工作程序、措施,选择聘任依法成立并有对应资质旳资产评估机构,委托其进行资产评估有偿服务旳行为。

第三条总企业所属各单位(含托管单位,下同)经济行为中波及旳资产评估机构选聘工作,由总企业财务资产部负责组织实行。

总企业纪委监察部门负责对资产评估机构选聘工作监督检查。

第四条资产评估机构选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信用”旳原则,总企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第五条总企业所属各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旳,由总企业按照规定聘任资产评估机构:(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企业或者股份有限企业;(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四)非上市企业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产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九)资产涉讼;(十)收购非国有单位旳资产;(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旳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旳事项.第二章评估机构旳选聘条件第六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符合如下条件:(一)依法成立并经省级财政部门同意、获得财政部颁发旳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其中波及土地、矿产资源等国家另有规定资质规定旳,应获得有关部门颁发旳对应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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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总公司资产评估机构选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范资产评估机构选聘工作,提高国有资产评估质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号)和**省国资委《关于省属企业选聘资产评估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2013〕**号)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所称资产评估机构选聘是指总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和改制重组及经营活动中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选择聘请依法成立并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委托其进行资产评估有偿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含托管单位,下同)经济行为中涉及的资产评估机构选聘工作,由总公司财务资产部负责组织实施。

总公司纪委监察部门负责对资产评估机构选聘工作监督检查。

第四条资产评估机构选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信用”的原则,总公司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第五条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总公司按照规定聘请资产评估机构:(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产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九)资产涉讼;(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二章评估机构的选聘条件第六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并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取得财政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其中涉及土地、矿产资源等国家另第九条参加投标进入备选库的资产评估机构,须在规定期限内向总公司提交投标书,内容包括:(一)资产评估机构设立的批准文件及其资格证书;(二)资产评估机构营业执照;(三)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介绍;(四)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其他评估人员情况表;(五)资产评估机构专业资质证书;(六)资产评估机构前三年年检情况及奖惩情况;(七)资产评估机构开展评估业务情况及前三年评估收入情况;(八)资产评估机构上年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情况表;(九)资产评估机构内部管理制度情况,主要包括: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执业质量控制制度和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十)资产评估机构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的声明。

第十条总公司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的同一时间,邀请所有投标人公开进行开标。

开标时,由投标人检查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经确信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案。

第十一条总公司邀请评标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

评标专家一般为5-7人,由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和总公司财务、资金、审计部门负责人组成。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总公司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十二条总公司通过党政联席会议(或董事会)对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进行审议,对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进行集体决策,对决策过程详细记录,形成书面决策意见,并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总公司确定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后,将备选资产评估机构名单通过 **省国资委和总公司网站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布,并在公告期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备选资产评估机构名单及选聘情况向 **省国资委报告。

第十四条总公司根据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评价结果和企业资产评估业务需要,对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调整时对原备选资产评估机构予以最低30%的更换。

第四章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第十五条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在聘请资产评估机构执行业务时,应当在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内实行差额竞争选聘。

资产评估项目差额竞争选聘采取招投标方式,按以下基本程序进行:(一)申请。

资产占有单位向总公司提交申请,由总公司作为评估业务委托方,组织招标活动。

申请时,需报送以下材料:1、申请文件。

资产评估经济行为批准文件中没有确定评估基准日的,资产占有单位应在申请文件中提出确定评估基准日的意见。

2、经济行为批准文件。

3、资产占有单位最近一期的会计报表。

4、资产占有单位距评估基准日最近二年内的企业清产核资批复文件。

(二)邀标。

总公司向备选库内二个或二个以上的评估机构发出邀请。

邀请书的内容主要包括:1、资产占有单位基本情况:资产占有单位企业性质、经营范围、资产状况等;行业背景介绍;评估目的、评估范围、评估基准日等。

2、投标文件内容、格式和数量要求。

3、投标人资格、资质条件要求。

4、保密要求。

5、联系方式及其他。

(三)投标。

投标人根据邀请书内容编制投标文件,在规定期限内密封完好送达投标地点。

总公司收到投标文件后签收保存。

投标书基本内容包括:1、投标人基本情况。

包括机构资质及主要评估人员的人数及其执业资格;经营业绩及内部管理;近期评估项目介绍等。

2、投标服务承诺及保密承诺。

3、投标建议。

包括:评估计划;信息资源支持;评估技术方案等。

4、评估费用。

5、联系方式及其他。

包括: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评估资格证书副本、评估师资格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其他必要的资料或其复印件等。

(四)开标。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的同一时间,邀请所有投标人公开进行开标。

(五)总公司邀请评标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

评标专家一般为5-7人,由总公司财务、资金、审计、纪委监察部门负责人和资产占有单位领导组成。

主要评标内容为:1、工作计划。

重点评审:项目人员配备和专业分工是否合理;资产清查汇总、评估、审核备档等程序安排和进度设计是否合理;对尽职调查中可能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的初步分析是否清晰,应对措施是否有效。

2、信息资源支持。

重点评审:是否有行业专家、行业信息及客户网络的支持。

3、评估技术方案。

重点评审:对企业经济行为及其方案的理解是否透彻;对项目涉及行业及评估范围内的资产状况是否有一定的认知程度;根据评估目的拟定的价值类型是否合理,对该价值类型的技术分析是否准确、全面;根据评估目的拟定的评估方法是否适当,对该评估方法的技术分析是否准确、全面;相关参数选取依据是否充分;评估因素是否考虑齐全。

4、评估费用。

重点评审:评估费用是否量化、明示;评估费用是否既符合国家规定又可以保障高质量地完成评估计划。

5、评估机构。

重点评审:是否具备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评估资质和专业特长;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评估机构与该评估项目组成员是否与评估对象存在经济利益关系;评估机构同一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对该评估项目进行过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评估人员是否稳定,评估业务是否正常开展。

(六)中标。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总公司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总公司择优确定中标人,向中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并将招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和资产占有单位。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资产占有单位与中标人签订《评估业务约定书》,并将《评估业务约定书》报总公司一份。

第十六条招标选聘资产评估机构的费用,由资产占有单位承担。

第五章服务和收费第十七条资产评估机构须遵守其在投标时的各项承诺,严格按照国家国有资产评估的政策、法规和制度要求认真执业,切实按照合同或约定履行职责。

(一)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不得出具虚假、有偏见或具有误导性的评估报告,严禁利用评估执业便利为评估机构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对所出具评估报告的合法、合规性,评估结论的合理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确保评估报告的时效性。

及时委派合格的评估人员,保证按时保质出具评估报告,不得延误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经济行为。

(四)遵守保密原则。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委托方书面许可,不得对外提供执业过程中获知的秘密和相关信息第十八条资产占有单位应当对提供给评估机构及注册评估师的资料和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积极配合评估机构及注册评估师依法开展工作。

资产占有单位拒绝或者故意不提供有关资料和文件,影响和妨碍评估机构及注册评估师正常工作的,评估机构应及时向总公司反映情况。

第十九条资产评估机构应按照 **省国资委和总公司的相关要求及时提交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对 **省国资委认为需要进行专家评审的资产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机构应按照专家意见对评估报告进行修改、完善,配合专家评审需要,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说明相关情况。

第二十条评估机构的服务收费由总公司、资产占有单位与评估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评估业务的收费标准,考虑评估工作量等实际情况,进行友好协商后确定。

评估机构应严格执行投标文件关于收费标准优惠和其他承诺的条款。

第二十一条评估机构的服务费用按照《评估业务约定书》的约定由资产占有单位承担。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在备选库评估机构服务有效期内,若发现评估机构资质及人员有重大变更或评估机构、从业人员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总公司有权取消相关的评估机构备选库成员资格。

第二十三条对 **省国资委和总公司发现评估报告存在严重问题的。

总公司将聘请其他评估机构重新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二十四条对经复审查实,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失实的,总公司责成资产占有单位根据失实程度扣减其服务费用,造成损失的由该评估机构负责赔偿。

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再委托其参与总公司的国有资产评估业务,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机关,建议给予相应的处罚。

对经复审查实,属资产占有单位提供虚假信息的,视情节轻重,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五条总公司有关监督部门负责对聘请评估机构的相关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发生本制度第五条情形需要评估而自行委托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结果不予核准或备案,不作为改制、产权(股权)转让等涉及出资人权利的经济行为的作价依据。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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