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机构选聘管理制度-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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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总公司

资产评估机构选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范资产评估机构选聘工作,提高国有资产评估质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号)和**省国资委《关于省属企业选聘资产评估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2013〕**号)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所称资产评估机构选聘是指总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和改制重组及经营活动中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选择聘请依法成立并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委托其进行资产评估有偿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含托管单位,下同)经济行为中涉及的资产评估机构选聘工作,由总公司财务资产部负责组织实施。总公司纪委监察部门负责对资产评估机构选聘工作监督检查。

第四条资产评估机构选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择优、信用”的原则,总公司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第五条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总公司按照规定聘请资产评估机构: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

(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二章评估机构的选聘条件

第六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取得财政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其中涉及土地、矿产资源等国家另

第九条参加投标进入备选库的资产评估机构,须在规定期限内向总公司提交投标书,内容包括:

(一)资产评估机构设立的批准文件及其资格证书;

(二)资产评估机构营业执照;

(三)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介绍;

(四)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其他评估人员情况表;

(五)资产评估机构专业资质证书;

(六)资产评估机构前三年年检情况及奖惩情况;

(七)资产评估机构开展评估业务情况及前三年评估收入情况;

(八)资产评估机构上年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情况表;

(九)资产评估机构内部管理制度情况,主要包括: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执业质量控制制度和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十)资产评估机构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的声明。

第十条总公司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的同一时间,邀请所有投标人公开进行开标。开标时,由投标人检查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信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案。

第十一条总公司邀请评标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评标专家一般为5-7人,由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和总公司财务、资金、审计部门负责人组成。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总公司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十二条总公司通过党政联席会议(或董事会)对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进行审议,对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进行集体决策,对决策过程详细记录,形成书面决策意见,并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总公司确定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后,将备选资产评估机构名单通过 **省国资委和总公司网站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布,并在公告期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备选资产评估机构名单及选聘情况向 **省国资委报告。

第十四条总公司根据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评价结果和企业资产评估业务需要,对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调整时对原备选资产评估机构予以最低30%的更换。

第四章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

第十五条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在聘请资产评估机构执行业务时,应当在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内实行差额竞争选聘。资产评估项目差额竞争选聘采取招投标方式,按以下基本程序进行:

(一)申请。资产占有单位向总公司提交申请,由总公

司作为评估业务委托方,组织招标活动。申请时,需报送以下材料:

1、申请文件。资产评估经济行为批准文件中没有确定评估基准日的,资产占有单位应在申请文件中提出确定评估基准日的意见。

2、经济行为批准文件。

3、资产占有单位最近一期的会计报表。

4、资产占有单位距评估基准日最近二年内的企业清产核资批复文件。

(二)邀标。总公司向备选库内二个或二个以上的评估机构发出邀请。邀请书的内容主要包括:

1、资产占有单位基本情况:资产占有单位企业性质、经营范围、资产状况等;行业背景介绍;评估目的、评估范围、评估基准日等。

2、投标文件内容、格式和数量要求。

3、投标人资格、资质条件要求。

4、保密要求。

5、联系方式及其他。

(三)投标。投标人根据邀请书内容编制投标文件,在规定期限内密封完好送达投标地点。总公司收到投标文件后签收保存。投标书基本内容包括:

1、投标人基本情况。包括机构资质及主要评估人员的

人数及其执业资格;经营业绩及内部管理;近期评估项目介绍等。

2、投标服务承诺及保密承诺。

3、投标建议。包括:评估计划;信息资源支持;评估技术方案等。

4、评估费用。

5、联系方式及其他。包括: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评估资格证书副本、评估师资格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其他必要的资料或其复印件等。

(四)开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的同一时间,邀请所有投标人公开进行开标。

(五)总公司邀请评标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评标专家一般为5-7人,由总公司财务、资金、审计、纪委监察部门负责人和资产占有单位领导组成。主要评标内容为:

1、工作计划。重点评审:项目人员配备和专业分工是否合理;资产清查汇总、评估、审核备档等程序安排和进度设计是否合理;对尽职调查中可能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的初步分析是否清晰,应对措施是否有效。

2、信息资源支持。重点评审:是否有行业专家、行业信息及客户网络的支持。

3、评估技术方案。重点评审:对企业经济行为及其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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