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集团公司投资收益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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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辰能集团公司投资收益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公司对投资收益的管理,规范投资企业利润分配行为,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投资企业是指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投资收益管理是指集团公司以投资者的身份决定或参与上述投资企
业的利润分配,并依据最终的分配决策收缴利润和进行相关的帐务处
理。
第三条投资收益管理应遵循下列原则
1.合法性原则:集团公司应依据《公司法》、《黑龙江辰能集团章程》
行使对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权;
2.规范性原则:一、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应符合投资企业的决策程序;
二、集团公司通过外派董事行使股东的投资收益权;三、集团公司的外
派董事,在参与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决策中应遵循集团公司的决策意
向,保证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
3.集团利益最大化原则:对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管理应以实现集团利
益最大化为目标,并与集团公司的总体发展战略一致。
第四条集团公司对投资企业投资收益的管理办法,按集团公司在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确定:
1.全资子公司的利润全额上交。该子公司如需追加投资,由集团公司
决定;
2.控股子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子公司提出,经过子公司综合部门由集
团公司经营管理部会同财务审计部讨论并形成决策意向,上报集团公司
总经理同意后由外派董事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
3.参股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预案由参股公司提出,并由参股公司董事
会或股东会通过。集团公司外派董事应在方案通过前将预案提交集团公
司,由集团公司经营管理部会同财务审计部讨论并形成决策意向,上报
集团公司总经理同意后由外派董事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外派董事应
主动了解其他股东的意图,报告集团公司总经理,并按集团公司的决策
意向,主动与有关股东协商,力争最大限度地维护集团公司的投资收益。第五条集团公司对投资企业投资收益管理的职责分工:
1.集团公司对投资企业利润分配方案的最终决策权在集团公司总经理。
2.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利润分配的过程管理以经营
管理部为主,财务审计部配合。
3.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表决当年利润分配方案之
前,被投资企业应提前15天向集团公司报送分配预案;集团公司对分
配预案出具意见后,由外派董事按集团公司的意见在子公司董事会或股
东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六条本制度由经营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管理制度自集团公司董事会通过,签发之日起正式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