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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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根据2005年第四次院所长联席会议决定修订)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等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生科院”)在科技创新活动中的知识产权产生、保护、经营和管理,鼓励研究所(中心)和科技人员从事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

依据国家、上海市和中国科学院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之知识产权,其范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我国缔结或签署的国际公约或协议之规定确定,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技术和商业秘密、著作权和商标等。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之相关样品,是指生科院所有人员(包括研究生、博士后、进修和实习人员等)主要利用生科院的各种资源(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地方和中国科学院等各种基金),主持或参加工作所完成、创作、产生或收集的各种样品,包括但不限于各种质粒、菌株、细胞株、模式生物、化合物、仪器、软件、数据库、血液和组织标本等等。

第三条生科院所有人员执行生科院的任务或主要利用生科院的各种资源主持或参加工作所完成、创作、产生的知识产权和/或获得的相关样品均属生科院所有,生科院保障知识产权和相关样品完成人的相关权益。

生科院对所有的成果依法主张相关知识产权并加以保护和管理。

第四条生科院所有人员对生科院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和相关样品负有保护和保密责任;对有可能产生知识产权的成果,在公开其结果前,应首先采取适当措施保护知识产权。

具体工作按照或参照《专利工作规定》执行。

第五条生科院的知识产权和相关样品成功转化取得经济收益后,对该知识产权和相关样品的完成人给予相应的奖酬。

第六条生科院对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实行统一管理。

生科院知识产权与产业化中心是负责生科院知识产权的产生、保护、经营和管理的服务与管理机构。

各研究所(中心)的科研管理部门协助生科院知识产权与产业化中心加强对知识产权和相关样品的保护和管理。

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规章

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规章

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规章
1. 目的
本规章的目的是为了规范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的政策和程序,激励科技人员积极投入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促进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

2. 定义
- 科技成果:指通过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获得的新的实用的技术方法、技术产品、装置和材料等。

- 科技成果转化:指将科技成果应用于实际生产、经营或社会生活中的过程。

3. 奖励范围
根据科技成果的贡献和转化效果,对以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进行奖励:
- 技术转让:对成功实施技术转让的科技成果给予奖励。

- 专利申请:对成功申请专利的科技成果给予奖励。

- 商业化应用:对成功实现商业化应用的科技成果给予奖励。

4. 奖励标准
根据科技成果的创新程度、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因素,确定奖励标准如下:
- 技术转让奖励:奖励金额为技术转让合同收入的10%。

- 专利申请奖励:根据专利类型和地域范围确定奖励金额。

- 商业化应用奖励:根据企业经营规模、产值和销售收入确定奖励金额。

5. 申请与评审
- 科技成果转化单位在完成科技成果转化后,可以申请科技成果转化奖励。

- 申请材料包括科技成果转化报告、转化合同、专利申请文件等。

- 奖励评审委员会进行申请材料的评审,对符合规定的申请进行奖励批准。

6. 奖励发放
- 奖励发放由科技成果转化单位负责申请。

- 经评审委员会批准后,奖励金额将直接支付给申请单位。

以上为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规章的草案,如需正式颁布,请部门负责人审定后发布。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知识产权管理,促进****知识产权保护,提高****员工(包括:****职工和在读研究生)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国科学院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是指:****员工在执行****的任务的过程中,以****的名义,利用****的物质技术条件以及享受****的待遇所完成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以及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取得的或享有的权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1. 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著作权,包括计算机软件、标准、规范、建设方案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摄影、录像及其它图形、文字等创作作品,以及图书资料,教材、大型摄影画册等编辑作品的著作权;(三)商标权,包括****拥有的注册商标、各种服务标志等;(四)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主要包括非专利技术,有关科研、设计、生产、管理、市场、财务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五)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保护的其它智力成果和活动的权利。

第二章知识产权归属第四条****员工执行****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和其他智力劳动成果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其申请权和所有权归****所有。

第五条****员工在业余时间,在未利用****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的前提下完成的与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无关的非职务发明创造和其他智力劳动成果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原则上不予以接受,特别的可以例外。

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制度三篇

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制度三篇

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制度三篇篇一: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制度第一条目的为提高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激发科研潜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公司技术中心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公司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制度。

第二条基本原则2.1公司建立创新创业平台,提供一定的科技成果转化资源予以支持,鼓励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2.2本制度涉及的科技成果是指我公司承担国家、地方,或与其他企事业单位等共同承担科研项目,或利用公司的技术、人力以及其他资源完成的技术成果,我公司对其拥有完全的或者部分的知识产权。

2.3本制度所指的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技术、生产力,面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和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2.4本制度所指的“收益”是指科技成果转化所产生的一切收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技术入股的股权与该成果相关的所有权益。

2.5公司鼓励科技成果完成人(项目组)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施科学和规范管理。

对于参与产品开发的各个项目小组,根据承担科研任务的币种及对科技成果的贡献程度,合理分配科技成果收益,奖励在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组织实施和管理3.1技术中心负责公司科技信息的收集、整理,以及科技成果的发布和需求信息的收集和沟通,负责组织公司相关部门或者成果完成人(项目组)开展成果转化活动,协助财务部做好科技成果转化获得效益或者收益的管理相关工作。

3.2相关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对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队伍组织、技术支撑等方面加强协调并给予必要的支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3.3建立创新创业平台,根据科技成果情况,针对企业人员通过自主组织团队,以及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科技成果转化方式,进行实施成果转化。

企业提供一定的场地、设备等资源进行支持,转化成果所获得的收益按照一定的比例折股或者技术入股与企业进行利益分配。

3.4科技成果完成人(项目组)可自行进行成果转化,但应事先向公司进行宝贝,并且按照公司的要求进行转化工作和后续的相关工作。

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推动科研组织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推动科研组织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推动科研组织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科学院,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国工程院•【公布日期】2021.03.31•【文号】国知发运字〔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3.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推动科研组织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知发运字〔202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科协,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中国科学院院属各单位,中国科协所属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科研组织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中坚力量,承担着突破原创性基础研究、攻克关键核心技术、破解创新发展难题的重任。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支撑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建设,更好地服务科技工作者,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激励科技创新、保障成果权益、支撑治理体系的制度性作用,推动科研组织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新发展理念,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着力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提升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综合能力,提高创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效率,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政策链深度融合,加快推进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打造未来发展新优势,支持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率先建成世界一流科研组织,带动行业和地方科研组织高质量发展,促进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

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利用是推动科技创新、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

为了规范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的转化管理,提高其运用水平和经济社会效益,我国制定了《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一、总则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以保护和运用科技成果为目标的管理规定,适用于我国各类科技成果的转化、运用和管理,旨在促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市场化和社会化。

二、转化管理机构1. 设立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执行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规划和管理办法,协调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合作,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

2.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机构由专业人员组成,具备开展科技成果评估、交易、转化及推广的能力和经验。

三、科技成果评估1. 对于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应进行科技成果评估,以确定其商业化和社会化潜力。

2. 科技成果评估应包括技术性评估和市场性评估。

技术性评估主要评估科技成果的技术优势、创新水平和可行性等方面;市场性评估则评估科技成果在市场上的需求、竞争优势和商业化前景等。

3. 科技成果评估结果将作为科技成果转化决策的重要依据,科技成果评估机构应依法独立、客观、公正进行评估工作。

四、科技成果转化1. 科技成果转化可采取技术许可、技术转让、专利转化、科技成果孵化等形式进行。

2. 技术许可是指科技成果权利人依据合同约定将其技术成果许可给他人使用并获得报酬的行为;技术转让则是指科技成果权利人将其技术成果转让给他人并获得报酬的行为。

3. 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应当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

转化双方应制定明确的权益分配方式,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证知识产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五、成果推广1. 科技成果转化后,需进行推广,让更多的人了解和使用科技成果。

2. 推广可以包括宣传推介、技术培训、项目示范等方式,提高科技成果的知名度和可信度,增加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效果。

3. 成果推广活动应具备科学性、实用性和针对性,结合市场需求和技术特点,采用多种渠道和手段进行宣传,提高成果转化的成功率。

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

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

附件1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第一条评奖宗旨大力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促进我国自主知识产权质量的提升和结构调整,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

第二条评奖周期国家知识产权局每两年举办一次中国专利奖评选活动。

第三条申报条件凡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均可以申报中国专利奖:一、在评奖当年5月1日前被授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不含国防专利、保密专利);二、发明创造水平高,已经实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三、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四、未曾获得过中国专利奖的有效专利。

优先申报和推荐高新技术领域的项目,通过专利运用、保护维护和扩大市场份额的项目;鼓励报送曾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胜诉的项目,积极提出PCT国际申请、向外国申请专利的项目。

第四条评奖标准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评奖标准:(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所提供的技术方案构思巧妙,原创性强,技术水平高,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突出的作用。

(二)该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对于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突出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该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对于该项专利权的保护措施积极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

二、外观设计专利评奖标准:(一)外观设计专利在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上具有较高水平。

(二)该外观设计专利取得了突出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该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对于该项专利权的保护措施积极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

第五条评审组织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中国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称“评审委员会”),负责中国专利奖的评审、批准和授奖工作。

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和专业评审组,评审办公室设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专业评审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部门有关人员组成。

第六条申报程序一、专利权人按照要求填写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制作的“中国专利奖申报书”,并按隶属关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工作示范城市、示范创建市、试点城市知识产权局或国务院有关部委或机构主管专利工作的部门申报。

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重大项目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重大项目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重大项目管理办法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重大项目是以解决我国经济发展、国家安全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战略性科技问题为主要目标,能充分发挥我院综合优势、广泛吸纳社会资源、多所多学科系统集成的大型项目。

第二条重大项目采取顶层设计、统一规划、自上而下的组织方式,成熟一项,启动一项。

为规范和加强重大项目的立项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三条根据科技创新战略行动计划和总体框架,由分管副院长牵头、相关专业局组织具体项目的设计和可行性研究,形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重点包括项目的战略意义、预期目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计划进度、风险分析、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队伍组织、总体预算和资源集成方案等。

第四条综合计划局负责组织院内外科技专家、投资方代表、财务管理专家和科技管理专家等,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论证。

可行性论证采取回避制度,以保证论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第五条主管专业局根据论证意见组织修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修改后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可行性论证意见报送分管副院长审核,并由其决定是否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六条院长办公会议对重大项目进行逐项审议,决定是否批准立项,确定项目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确定项目经费总量、院支持经费数额和匹配资金(包括院外争取资源,研究所匹配资金等)与院投入的比例数。

第七条经院长办公会议审定批准的项目,由项目主管、依托单位法人代表、主管专业局和综合计划局共同签署《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重大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重大项目任务书》)。

第三章项目领导体制第八条重大项目设立项目领导小组,实行项目领导小组领导下的项目主管责任制。

第九条项目领导小组是项目的最高决策机构,对院长办公会议负责,由分管副院长任组长,其成员包括相关专业局领导、综合计划局领导、投资方代表及战略科学家等,由院长办公会议批准聘任。

其主要职责是:1. 对项目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其中涉及项目总体目标和经费预算调整等重大事项,需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2. 聘任项目主管,报院长办公会议备案,批准项目主管根据需要聘任首席科技专家,批准项目主要成员的调整建议;3. 定期听取项目主管关于项目进展情况的汇报,对项目主管进行考核与监督,及时解决项目实施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中国科学院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中国科学院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中国科学院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国科学院决定在“率先行动”计划框架下,在建设“科技服务网络”和“技术创新与产业化联盟”等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启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一)指导思想遵循“三个面向、四个率先”的办院方针,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紧密围绕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积极响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号召,以我院知识、技术、人才和科技资源为核心,努力支撑和引领产业转型升级,把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摆在我院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为2020年我国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基本原则——导向引领。

关注重大需求,建立问题导向的科研立项机制;关注重大产出,建立贡献导向的成果评价机制;1引领我院广大科技工作者积极主动地投身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

——开放融合。

进一步加强院企、院地合作,推进知识创新与技术创新融合、知识创新与区域创新融合,促使我院科技创新资源与社会生产要素更紧密结合,加快形成创新链、产业链和资金链有效联动的融合发展体系。

——保障改革。

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供制度和政策环境保障;建立健全“院领导—院机关—分院—研究所”统筹协调的工作体系,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供组织保障;整合资源、加大投入,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供经费保障。

(三)主要目标通过实施“专项行动”,努力探索有效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体制机制,使我院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显著增强、转化效率显著提升,从事相关工作的专业化人才队伍进一步发展壮大。

围绕“一带一路”、“京津冀”一体化、“长江经济带”和新一轮“东北振兴”等国家战略布局,结合在北京、上海等优势地区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和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等重大举措,准确把握相关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科技需求,重点推动一批基础好、见效快、带动性强的重大科技成2果转化应用,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转型发展做出有显示度的贡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知识产权奖励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知识产权奖励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知识产权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9.30•【字号】浙政办发〔2022〕63号•【施行日期】2022.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知识产权奖励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22〕6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知识产权奖励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9月30日浙江省知识产权奖励办法为加快打造保护最严、创造最活、生态最优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先行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贯彻《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打造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先行省的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奖项设置及名额省政府设立浙江省知识产权奖(以下简称省知识产权奖),每3年评审1次,下设浙江知识产权大奖、专利奖、商标奖、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奖。

其中,浙江知识产权大奖不分等级,每届授予数量不超过2项;专利奖、商标奖、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届授奖总数不超过300项,其中一等奖总数不超过30项、二等奖总数不超过90项、三等奖总数不超过180项。

奖项评选坚持质量优先,允许奖项空缺。

二、评奖范围及对象浙江省知识产权奖坚持激励导向,鼓励数字经济、生命健康、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文化创意产业和传统特色优势产业创新发展,推动知识产权高价值创造、高效益运用、高水平保护、高效能管理、高标准服务。

(一)浙江知识产权大奖。

授予在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方面取得重大改革创新突破,产生重大示范引领效应,或在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中取得卓越成效,在经济、社会和生态领域产生重大效益的单位和个人。

(二)专利奖。

授予拥有依法授权的专利权、在推动专利全链条保护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中国科学院国际伙伴计划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国际伙伴计划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国际伙伴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我院国际科技合作资源布局,促使我院更好融入全球科技创新合作网络,建立完善我院国际合作项目管理流程和制度,根据《中国科学院“十四五”国际科技合作与国际化发展规划》,参照《中国科学院院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科学院国际伙伴计划(下简称“伙伴计划”),英文全称“International Partnership Program of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缩写IPP),旨在通过多种形式、不同层面的科研合作项目,围绕全球共同科学挑战和共性技术难题,搭建科研合作网络,深化双边伙伴关系,打造全球创新节点,培育多边合作机制。

第三条伙伴计划按照“互利共赢、上下互动、绩效牵引、集成协同”的原则,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二章资助内容第四条伙伴计划包含四类专项:(一)国际大科学计划培育专项(for Big Science):利用我院优势学科领导力和领先科研平台条件,孕育和培养国际性科学组织、标准、平台、设施或研究计划。

每项项目资助期3年,总经费不超过500万元。

(二)全球共性挑战专项(for Grand Challenges):围绕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SDGs)、基础科学研究(Basic Research)和前沿技术探索(Frontier Technology)等全球共同科学挑战和共性技术需求开展联合研究,形成该领域具有领导力的全球创新合作高地。

每项项目资助期3年,总经费不超过300万元。

(三)双边机构间合作专项(for Mutual Interests):由国内外双边机构共同出资支持,在共同感兴趣的科研创新领域开展实质性研究,巩固深化战略性、实质性的双边机构间关系。

每项项目资助期、总经费根据双边协议具体确定。

(四)未来伙伴网络专项(for Future Network):面向40岁以下青年科技人才,以形成“0”到“1”的科学发现和催生颠覆性技术为导向,拓展多元化的国际合作网络。

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撑和服务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创新科技、报国为民”,有效促进中国科学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科学院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以下简称“院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相关人员。

院属单位是指院直属的研究所(院)、学校、中心、台、站等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院内其他单位可参照执行。

工作人员是指院属单位在册正式职工、聘用人员、客座研究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在读本科生、研究生、在站博士后以及进修、实习与代培人员等。

相关人员是指退休、解除聘用关系等离开院属单位后不满一年的或另有约定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包括:1.专利权;2.著作权;3.商标专用权;4.植物新品种权;5.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6.技术秘密。

第四条科技促进发展局是中国科学院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院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协调、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知识产权创造第五条中国科学院在重大项目的立项、过程管理和验收等环节,要明确提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要求,加强对所形成知识产权的质量评估,推动项目产生更多高价值的知识产权。

第六条院属单位要从源头上加强申请或登记前相关科技成果的披露管理以及知识产权的策划与管理,逐步建立完善科技成果披露制度和知识产权申请前评估制度。

既要避免因丧失新颖性等无法获得保护,又要切实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积极培育标准必要专利,形成高价值专利或组合,支撑创新型产业发展。

对符合知识产权申请或登记条件的相关科技成果(包括技术秘密),发明人、设计人要依本单位的相关规定,报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后,及时提出申请或进行登记。

第七条除因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而在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中另有约定的以外,承担国家、院级项目获得的知识产权由承担任务的院属单位享有。

第八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创造,依法取得的知识产权归所在院属单位。

中国科学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重点专项项目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重点专项项目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重点专项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科学院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科发促字〔2016〕37号),设立中国科学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重点专项(简称“弘光专项”)。

第二条弘光专项由院科技促进发展局(科发局)牵头,会同院机关相关部门和院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国科控股)组织实施。

第三条弘光专项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全权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过程管理,科发局仅对项目的阶段成果和终期目标进行评估与验收。

根据评估结果,专项经费以分阶段或一次性后补助奖励的方式,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统筹使用。

第二章项目遴选第四条弘光专项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聚焦已取得突破并具有相当引领带动作用的重大战略技术与产品,优先支持我院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和院属科研机构“一三五”重大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通过技术集成、工程化开发和市场应用及推广,力求产出一批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重大示范转化工程。

第五条科发局负责向全院征集弘光专项的项目建议。

院机关相关部门负责推荐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的成果,院属科研机构负责推荐本单位“一三五”取得的重大成果。

弘光专项支持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必须已经完成技术可行性的示范验证(技术成熟度TRL>7)。

第六条科发局会同院机关相关部门和国科控股对所征集的项目建议进行尽职调查,提出弘光专项候选项目清单,报请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行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审议,批准后启动立项程序。

第三章立项程序第七条科发局在前期考察调研基础上指导候选项目承担单位编制“商业计划书”。

项目承担单位应为独立法人的院属科研机构(项目法人),项目承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可指定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对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第八条科发局会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邀请相关领域和行业专家,对候选项目“商业计划书”进行可行性论证。

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均应到场参加论证并共同接受专家质询。

中科院科技成果转化十大典型模式一览

中科院科技成果转化十大典型模式一览

中科院科技成果转化⼗⼤典型模式⼀览中国科学院成⽴于1949年,是中国⾃然科学最⾼学术机构、科学技术最⾼咨询机构、⾃然科学与⾼技术综合研究发展中⼼。

建院以来,中国科学院产⽣了许多开创性科技成果,为我国科技进步、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做出了不可替代的重要贡献。

经过多年的积极探索和不懈努⼒,中科院下属院所及研究开发机构依托⾃⾝学科特⾊和平台优势,⾛出了⼀条各具鲜明特⾊、成效显著的成果转移转化和资产管理之路。

2018年,《中国科学报》刊登了中国科学院与所在地区产业相匹配的⼗⼤典型模式。

1.苏州纳⽶技术产业平台驱动模式2006年以来,苏州纳⽶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形成了以纳⽶所公共服务平台、苏州育成中⼼和STS苏州中⼼为⽀撑的三⾜⿍⽴格局,在功能发挥上实现了既能各司其职,⼜互为补充的⼀种崭新格局。

苏州纳⽶所在资产管理上形成了特⾊做法:⼀是设⽴专门资产管理机构;⼆是对于地⽅投资建⽴的公共服务平台实⾏独⽴核算;三是对于院地双⽅共同投资的资产实⾏共同管理。

2.西安光机所⾃创基⾦模式西安光机所模式最⼤的特点是“⾃创基⾦”引领科技成果转化。

西安光机所通过发起成⽴“西科天使基⾦”,在项⽬发展初期就介⼊孵化过程,为科技创业领军⼈才创办企业提供第⼀笔资⾦⽀持,有效解决⾼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钱袋⼦”问题。

西安光机所不断完善成果转移转化⼯作,业已形成了科技与服务(中科创星孵化器)、科技与市场(与企业共建⼯程中⼼)以及科技与社会(与民营资本共创研究院等)深度融合的良好局⾯。

3.盱眙凹⼟中⼼研发引领特⾊资源开发模式2010年6⽉,中国科学院与盱眙县⼈民政府联合共建了“中国科学院盱眙凹⼟应⽤技术研发与产业化中⼼”。

⽬前中⼼在科研成果转移转化中,充分利⽤已建成应⽤基础研究、⾼值化利⽤研究和凹凸棒⽯及其产品标准化和分析测试技术研究三个平台,形成从应⽤基础突破、关键技术发明到⾼值产品开发,形成了具有⾃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创新与转移转化的完整链条。

专利奖励实施细则-科技处

专利奖励实施细则-科技处

专利奖励实施细则
根据我国专利法相关规定和中科院《中国科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意见》(科发计字[2007]341号)文件精神,为了保护知识产权、促进我所创新的发展,特制定专利奖励实施细则:
一、奖励范围
对于我所作为第一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中国专利授权、国际专利申请以及软件登记等知识产权形式给予相应的奖励。

二、奖励办法
1、对每件获得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科学院奖励4000元,研究所匹配奖励4000元,其中所财政承担2000元,研究组承担2000元;
2、对每件国外专利申请(含PCT),科学院奖励3000元,研究所匹配奖励3000元,其中所财政承担1500元,研究组承担1500元(同族专利最多奖励两个国家的授权专利);
3、对每件软件著作权登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新品种登记等,科学院奖励1000元,研究所匹配奖励1000元,其中所财政承担500元,研究组承担500元;
4、对每件获得授权的国外专利: 科学院奖励5000元,研究所匹配奖励5000元,其中所财政承担2500元,研究组承担2500元(同族专利最多奖励两个国家阶段的专利申请)。

三、附则
1、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科技成果及专利项目奖励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2、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科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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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奖励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增强中国科学院科技创新能力,提高知识产权质量,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科学院知识产权工作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软件著作权。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形式主要包括知识产权转让、许可使用和投资入股等。

第三条鼓励院属单位开展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工作,按单位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当年度到账经费合计金额的给予奖励,原则上每个单位此项奖励总额不超过万元。

院属单位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当年度到账经费,包括已签订的知识产权转让、许可合同在奖励年度的到账金额,以知识产权投资入股后在奖励年度获得的投资收益、股权转让收入等。

第四条继续鼓励院属单位创造和保护知识产权,根据实际情况,保留对国外授权专利、软件著作权和植物新品种权的奖励。

按下列标准执行,暂定年:
(一)对获得授权的国外专利,每件奖励元;
(二)对软件著作权登记,每件奖励元;
(三)对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公告授权的植物新品种,每件奖励元。

第五条院属单位申请奖励时,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一)知识产权转让、许可、投资入股合同以及在奖励年度获得收益的银行进账单;
(二)国外专利授权证书;
(三)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四)植物新品种授权证书。

经院科技促进发展局审核、公示后,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发放奖金,由院属单位统筹用于奖励本单位在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集体或个人。

第六条院属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规定,切实保障职务发明创造人以及为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合法权益并给予奖励或报酬。

第七条院属单位应定期向院科技促进发展局报告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和奖励报酬落实情况。

院科技促进发展局负责对院属单位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奖励、报酬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把落实情况作为院对院属单位进行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院属单位对拟放弃维持的专利,应在权利失效至少个月前,向院科技促进发展局登记备案,并授权科技促进发展局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转化运用。

院属单位应与被委托机构或个人签订书面合同。

在知识产权处置过程中,院属单位应予以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合同约定享受处置后的收益。

对未办理登记备案及授权手续的院属单位,院科技促进发展局将提出警告;一年内被警告三次的,暂停该单位下一年知识产权奖励申请资格。

第九条国防专利和保密专利的转化运用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条本办法由院科技促进发展局负责解释。

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院现行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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