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经贸信息委2019年海洋产业扶持计划申请指南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市经贸信息委市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市经贸信息委市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0.10•【字号】深经贸信息规〔2017〕5号•【施行日期】2017.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市经贸信息委市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实施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委相关产业领域市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行为,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2016〕80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办规〔2017〕4号)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市经贸信息委市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实施办法》,现予印发。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2017年10月10日市经贸信息委市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委相关产业领域市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行为,明确项目申报条件和遴选程序,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2016〕80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办规〔2017〕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经贸信息委组织遴选的先进制造和传统产业类市级重点工业项目以及拟选址在福田保税区和盐田综合保税区域内的市级重点产业项目(以下简称重点产业项目)。
第三条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条件和标准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重点产业项目,是指根据深府〔2016〕80号文的有关规定,经重点产业项目遴选程序认定的、对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产业项目:(一)美国《财富》杂志公布的“世界500强”企业、中央企业和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公布的中国500强企业、中国制造业500强企业等大型企业项目;(二)工信部公布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工业强基工程、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和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项目;(三)深圳市级重点工业项目和市级重点军工项目;(四)在深圳落地的上市公司募集资金项目;(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研发能力,上年度营业收入在4亿元以上的高成长性企业项目;(六)商务部公布的外贸进出口前300强企业在保税区域设立的项目以及其他企业设立的对保税区产业转型升级具有重要作用的项目;(七)市政府审定的其他项目。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远洋渔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深经贸信息海洋字[2014]22号【发布部门】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2.28【实施日期】2013.11.1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8)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远洋渔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深经贸信息海洋字〔2014〕22号)各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远洋渔业发展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2014年2月28日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远洋渔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建设海洋强国”发展战略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及《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11号)关于支持发展远洋渔业的重要精神,在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中设立远洋渔业项目子项,用于扶持我市远洋渔业的发展,丰富市民菜篮子,把深圳建设成为国内远洋海产品生产、加工和集散中心。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注册的远洋渔业企业。
在我市注册持南沙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赴南沙生产的渔业企业自捕海产品回运费补贴按照本办法第五条执行。
第三条鼓励企业组建现代化的远洋船队:。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组织实施2019年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第一批)的通知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组织实施2019年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第一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5.02
•【字号】深经贸信息预算字〔2018〕81号
•【施行日期】2018.05.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市经贸信息委关于组织实施2019年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第一
批)的通知
深经贸信息预算字〔2018〕8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提升企业竞争力等产业政策措施,我委决定组织实施2019年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第一批),请符合相应条件的有关单位,认真准备,积极参与项目申请。
特此通知。
附件:1. 市经贸信息委2019年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申请指南(第一批)总表
2. 市经贸信息委2019年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申请指南(第一批)
(联系人:张蕊,电话:88127026)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5月2日。
海洋六大产业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海洋六大产业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海洋六大产业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一、背景介绍海洋产业是指利用海洋资源和开发海洋功能,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产业。
按照国家《海洋强国建设规划(2017-2035年)》,海洋产业被划分为海洋能源、海洋生物医药、海洋高新技术装备制造、海洋化工材料、海洋矿产和海洋旅游六大产业。
为了支持和促进海洋产业的发展,国家鼓励企业和科研机构积极申报各类专项资金,以推动海洋产业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
二、资金申报指南1. 相关政策法规在申报海洋产业相关专项资金前,申请人需要仔细了解和熟悉相关的政策法规。
掌握国家对于海洋产业发展的战略规划,以及各级政府对于专项资金的扶持政策,对于顺利申报资金将起到关键作用。
2. 项目立项申请人需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结合海洋六大产业的实际需求和国家政策导向,明确申报的具体项目内容和目标。
项目的立项应当具备可行性和创新性,同时要求有一定的技术含量和市场前景。
3. 项目申报在项目申报阶段,申请人需要准备充分,按照资金申报指南的要求,逐项填写相关材料。
在填写申报书时,需对项目内容、技术路线、预期成果等进行详细描述,并附上必要的支撑材料和证明材料。
4. 项目评审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后,相关部门将进行项目资金评审。
在评审过程中,申请人需要按照要求积极配合,解答专家和评审委员会的问题,并对项目的研究思路、技术创新点等方面进行充分阐述和展示。
5. 项目管理一旦项目获得资金支持,申请人需要严格按照相关管理要求进行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
需要及时向资金资助方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和成果,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和资金的合理使用。
三、我对海洋六大产业专项资金申报的个人观点海洋六大产业是我国重点扶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积极申报相关专项资金,对于加快海洋产业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至关重要。
在申报过程中,申请人需要深入了解海洋产业的发展趋势和需求,结合自身技术和项目实际,切实提高申报成功率和项目实施效果。
海洋产业相关专项资金的申报和使用要求严格,需要申请人具备较强的专业素养和项目管理能力。
市经贸信息委2018年度深圳市工业强基工程扶持计划申请指南

市经贸信息委年度深圳市工业强基工程扶持计划申请指南一、支持领域(一)国家工业强基工程项目配套资助支持企业承担国家工业强基工程项目建设。
(二)国家工业强基工程推广应用项目支持企业参与国家工业强基工程产品和技术推广应用。
(三)市级工业强基工程建设项目支持企业开展以提升关键基础材料、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先进基础工艺和产业技术基础等工业基础能力为核心的项目建设。
二、设定依据(一)《深圳市关于实施技术改造倍增计划扩大工业有效投资的行动方案(—年)》(深府办〔〕号)(二)《深圳市关于实施技术改造倍增计划扩大工业有效投资的若干措施》(深府办规〔〕号)(三)《深圳市技术改造倍增专项操作规程》(深经贸信息规〔〕号)三、支持数量及资助方式(一)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根据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滚动安排。
(二)资助方式及标准:.国家工业强基工程项目配套资助事中资助(配套资助)。
按照国家资助额度的给予市级财政配套资助,单个企业最高资助万元,国家和市级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
.国家工业强基工程推广应用项目事后资助。
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含中试、检验、检测、认证、用户体验、培训、专业学术会议和专业期刊信息发布等投入)的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最高资助不超过万元。
.市级工业强基工程建设项目事后资助。
按照项目申报截止前年度内实际投资额的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万元。
四、申报条件申报条件由基础申报条件和专项申报条件两部分组成。
基础申报条件:(一)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注册的独立法人的企业,且项目在深圳市实施;(二)申报项目所在产业不属于国家、省、市产业导向目录中的禁止类和限制类,且申报项目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三)申报单位持续诚信合规经营,具备开展申报项目的生产、经营资格和实施条件,不得存在多头申报或与有关市级财政性资金资助项目存在重复的情形(技术改造普惠政策除外)。
专项申报条件:(一)申报国家工业强基工程项目配套资助须同时满足的条件:已获得国家工信部工业强基工程建设项目资助且未获得过市级财政资助;(二)申报国家工业强基工程推广应用项目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申报单位参与国家工业强基产品和技术推广应用,且完成国家工业强基工程实施方案的验收;()申报项目须在国家工业强基工程实施方案验收批复之日起年内提出,项目投入的资助时间自批复之日起至企业提出申请之日止。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策性渔业保险保费补贴资助操作规程》的通知【法规类别】渔业企业【发文字号】深经贸信息海洋字[2015]60号【发布部门】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发布日期】2015.05.13【实施日期】2015.05.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策性渔业保险保费补贴资助操作规程》的通知(深经贸信息海洋字〔2015〕60号)各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政策性渔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市经贸信息委、财政委、深圳保监局根据《深圳市政策性渔业保险实施方案(试行)》联合制定了《深圳市政策性渔业保险保费补贴资助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2015年5月13日深圳市政策性渔业保险保费补贴资助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政策性渔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根据《广东省政策性渔业保险实施方案(试行)》《广东省政策性渔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深圳市政策性渔业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政策性渔业保险保费补贴,是指按照《深圳市政策性渔业保险实施方案(试行)》规定,由市财政对渔业保险经营机构开展的政策性渔业保险业务,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对象提供的财政补贴。
第三条政策性渔业保险保费补贴资助实行事后资助、自愿申请、共同监管、绩效评价的原则。
第二章各部门和机构职责第四条承保机构主要职责:(一)加强业务宣传,认真向渔民介绍有关保险知识,明确告知保险责任范围,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二)严格承保条件,准确核实投保数量和投保价值,并按本规程规定标准正确计算财政保费补贴和投保人实交保费金额;(三)建立健全承保、理赔服务、现场查勘、赔案理算和案卷管理环节的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承保、核保、定损、理赔流程和信息管理系统等。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实施深圳市海洋经济2018年第一批扶持计划(直接资助方式)的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实施深圳市海洋经济2018年第一批扶持计划(直接资助方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6.04•【字号】•【施行日期】2018.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实施深圳市海洋经济2018年第一批扶持计划(直接资助方式)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我市海洋经济发展,我委决定组织实施深圳市海洋经济2018年第一批扶持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点支持领域(一)海洋电子信息船舶电子、海洋观测和探测、海洋通信、海洋电子元器件等海洋电子信息设备和产品,以及海洋信息系统与信息技术服务。
(二)海洋生物海洋生物育种、海洋生物制品、海洋生物制药产品等。
(三)海洋高端装备新型海工装备与特种船舶、高附加值钻井平台配套模块及关键设备、深海探测设备、海洋环保设备和产品等。
(四)邮轮游艇中高档游艇等设备和产品,以及游轮游艇服务等。
(五)其他海水淡化、海上风电、天然气水合物(可燃冰)、深海矿产、海藻生物质能、海洋生态等领域的技术、装备和产品等。
二、扶持计划类别及资助标准(一)高技术产业化扶持计划事后资助。
对通过专家评审、现场考察的项目予以立项备案,待项目实施完成并通过我委组织的专家验收后,按照专项审计确认的项目总投资的2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二)市级工程实验室组建和提升扶持计划:事前资助。
按经专家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市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组建和提升扶持计划:事前资助。
按经专家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资助对象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
四、申报要求(一)申报项目必须符合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划重点支持领域,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组织编写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可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并落实项目建设资金、节能、环保、土地、规划等相关建设条件。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远洋渔业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远洋渔业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1.18•【字号】深经贸信息海洋字[2013]134号•【施行日期】2013.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远洋渔业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深经贸信息海洋字〔2013〕134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我市远洋渔业扶持政策,促进我市远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远洋渔业发展暂行办法》及《远洋渔业项目资助操作规程》,我委决定组织开展2011年12月至2012年12月远洋渔业项目资助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受理时间2013年11月18日至11月22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报条件具有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且在我市注册的远洋渔业企业,以及在我市注册持南沙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赴南沙生产的渔业企业。
三、申报材料(一)申请新建远洋渔船申请补贴需提交材料:1.申请专项资金报告(同时附《远洋渔业项目专项资金资助申请审核表》、《新建或购买二手远洋渔业渔船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2);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3.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企业财务报告;5.农业部渔船建造审批件、农业部远洋渔业项目批文;6.造船合同书及外购设备合同书;7.渔船竣工造价结算单(企业造船合同指定船厂出具的造价结算单及相关发票,以及购置设备清单、发票等);8.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和船舶检验证书;9.自捕远洋海产品进入深圳境地海关报关单;10.已获取国家补贴的有关证明材料(仅限已获取国家补贴的渔船);11.入渔配额证明(仅限需要配额的海区)。
(二)申请二手远洋渔船补贴需提交材料:1.申请专项资金的报告(同时附《远洋渔业项目专项资金资助申请审核表》、《新建或购买二手远洋渔业渔船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2);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单位财务审计报告;4.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5.渔船买卖合同书、设备改造合同书及购买设备发票等;6.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和船舶检验证书;7.自捕远洋海产品进入深圳境地海关报关单;8.农业部远洋渔业项目批文;9.入渔配额证明(仅限需要配额的海区)。
深圳市经贸信息委关于组织实施深圳市2015年第二批未来产业发展专

深圳市经贸信息委关于组织实施深圳市2015年第二批未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海洋产业扶持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深经贸信息海洋字[2015]71号【发布部门】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6.15【实施日期】2015.06.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深圳市经贸信息委关于组织实施深圳市2015年第二批未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海洋产业扶持计划的通知(深经贸信息海洋字〔2015〕71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深圳市海洋产业发展规划(2013-2020年)》,我委决定组织实施2015年第二批未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海洋产业扶持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点扶持专项(一)重大项目扶持计划(事前补贴类、贷款贴息类)(二)重大项目扶持计划(股权资助类)(三)“创新链+产业链”融合专项扶持计划二、具体要求(一)项目申报单位须登录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系统http:///sfwweb,在线填报上述扶持计划的资助项目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具体申报条件、申请材料、受理时间和咨询电话:详细参见各扶持计划申请指南(附件1)。
特此通知。
附件:1.深圳市经贸信息委2015年第二批未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海洋产业扶持计划申请指南2.重大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求3.“创新链+产业链”融合专项实施方案编制要求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2015年6月15日附件1:深圳市经贸信息委2015年第二批未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海洋产业扶持计划申请指南目录第一项:重大项目扶持计划(事前补贴类、贷款贴息类)第二项:重大项目扶持计划(股权资助类)第三项:“创新链+产业链”融合专项扶持计划一、支持领域重点支持海洋产业的海洋电子信息、海洋高端装备、海洋生物、邮轮游艇领域,以及海水淡化、天然气水合物(可燃冰)、深海矿产、海藻生物质能等海洋资源利用领域。
优先资助重点领域里下列项目:(一)促进产业聚集发展项目。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设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设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8.30•【字号】深经贸信息规〔2018〕11号•【施行日期】2018.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设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大力发展我市工业设计,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现将《深圳市工业设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2018年8月30日深圳市工业设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发展我市工业设计,落实《关于加快工业设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2012〕137号,已延期至2022年),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设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专门用于支持工业设计发展的财政性资金,自2018年至2020年共安排3年。
本专项资金的来源存续同时受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和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统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主要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加强监督管理模式。
第二章资金管理职责和分工第五条专项资金由市经贸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委负责协调和管理。
第六条市经贸信息委主要职责:(一)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制定本办法配套的操作规程和指南;(二)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出结构计划,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决算;(三)发布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报,组织专家评审、现场考察、社会公示及委托中介机构专项审计,建立扶持项目滚动库;(四)根据批复或调整预算下达专项资金资助计划,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办理资金拨付;(五)建立资助项目档案,对资助项目实施进度、验收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跟踪管理,实行统一的验收合同制;(六)组织实施项目的绩效评价;(七)审核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
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商务局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消费提升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商务局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消费提升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9.06.12•【字号】深商务规〔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商务局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消费提升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商务规〔2019〕2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深圳市商务局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消费提升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消费增长的若干措施》(深府函〔2018〕392号)、《深圳市关于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2013〕119号)、《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等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商务局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消费提升扶持计划操作规程》。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商务局2019年6月12日深圳市商务局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消费提升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消费提升扶持计划(以下简称消费提升扶持计划)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深圳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消费增长的若干措施》(深府函〔2018〕392号)、《深圳市关于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2013〕119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商贸流通业发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消费提升扶持计划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消费提升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消费提升扶持计划资金遵循公开公正、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绩效管理、科学分配的原则。
第四条消费提升扶持计划资金绩效目标是: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指标任务,进一步拉动我市消费增长,促进商业转型升级,为我市经济提质增效和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提供支撑。
2019年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申请指南(第一批)总表(1.1)

扶持计划名称
农业发展 现代渔业 互联网产业 海洋产业 新兴产业 新一代信息技术(含信息安全)产业 企业扩产增效 技术创新示范 工业设计发展 民营及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民营及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培育 对外投资合作 服务贸易创新发展 商贸流通创新发展 会展业发展 电子商务创新发展 外贸优质增长
责任处室
农牧处 海洋处 服务业处 海洋处 新兴产业处 电子信息处 (及信息安全处) 电子信息处 技术处 生产服务业处
附件1
市经贸信息委2019年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申请指南(第一批)总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领域
农发展 工信发展
商贸发展
使用方向
现代农业 现代渔业
战兴未来
提升竞争力
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 对外合作 服务贸易 流通消费 现代会展 电子商务 对外贸易
中小企业服务署
合作处 服贸处 市场处 服贸处 服务业处 外贸处
深圳市海洋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海洋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0.19•【字号】深规土规〔2018〕12号•【施行日期】2018.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深圳市海洋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推动示范项目有序实施,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市海洋局、市财政委联合制定了《深圳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海洋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2018年10月19日深圳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推动示范项目有序实施,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国家海洋局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十三五”期间第二批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城市的通知》(财办建〔2017〕38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海洋局财政部关于批复深圳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国海科字〔2017〕283号)(以下简称《复函》)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2〕111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项目和专项资金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示范项目是指由国家海洋局、财政部确认的我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项目。
本办法所称扶持项目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可用专项资金进行扶持的示范项目。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用于扶持我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项目的中央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称申报单位、协作单位,是指按照财政部、国家海洋局《通知》确定的示范项目申报主体和协作对象。
2019年现代渔业扶持计划申请指南(1.1)

四
申报条件
五
申请材料
六
申请表格8年5 月 26日至 2018年 6月 17日17时; 3.咨询电话:88125215。 (三)受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窗口
八 九 十
申请决定机关 办理流程 办理时限
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科技创新委、市财政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新兴高技术产业发展领 导小组。 网上申报―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初审―部门审核(包括专家评审、现场考察等)―核定拟资助金额―会议审议― 社会公示―报新兴高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下达资金计划―签订资金使用合同―拨付资金 分批处理,一批180个工作日。
市经贸信息委2019年现代渔业扶持计划申请指南
二
设定依据
三
支持数量及资助 (二)资助方式:事前无偿资助。 方式 (三)资助金额:根据综合评审结果分档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且资助金额不超过总投资的50%。 1.申报主体在深圳市(涵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经营2年以上,企业发展符合国家、省以及深圳市农业产业发展政策; 2.项目由申请单位自主经营,单个项目投资规模200万元以上; 3.拥有使用年限5年以上的项目用地,固定的生产场所; 4.项目处于技术示范推广阶段,拥有具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品种或新技术,项目实施方案合理可行,技术含量高,创新性 强,推广应用潜力较大,产业化前景良好; 5.具备实施申请项目所需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主要条件保障。 6.申报项目符合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规划重点发展领域和专项申报指南的要求,符合国家和我市能耗、环保 、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按有关规定完成项目备案或核准,取得所需项目用地、 环评、规划等批准文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1.应列入政府投资或市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安排资助的项目; 2.政策法规规定不允许兴办的项目; 3.规定时间内,深圳信用网上存在被财政、海关、工商、税务、安监、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较大金额罚款记录; 4.三年内存在被处予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记录; 5.项目逾期未申请验收达1年以上; 6.验收不合格项目未满3年; 7.申报单位截至申报之日2年内有资金、土地使用和质量安全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的; 8.申报单位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 9.申报单位违反《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10.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11.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12.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判的; 13.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不得向市有关部门多头申报。经核实属多头申报的项目,将取消申报资格并追 究申报单位责任。 14.项目单位提交的工业总产值、营业收入等经营指标数据,应确保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经市统计部门认定超出 误差的,将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多次超出误差的,将列为“不诚信企业”,且三年内不得申报相关专项; 15.由市农业和渔业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符合本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 1.登录深圳市财政专项资金在线申报系统(https://)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 纸质文件原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 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供) 4.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5.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6.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告或由企业法人签字的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 7.《深汕特别合作区企业审核意见书》原件(仅我市企业在深汕特别合作区投资控股的企业提供)。 8.近期(三个月以内)银行出具的自有资金存款证明文件(原件一份);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文件或已签订的贷款协议或 合同复印件(若有贷款)。 9.必要的生产、经营许可及认证文件;可提供的项目用地规划许可文件及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或租赁证明; 10.拟使用政府资助资金采购设备的不少于三家供应商报价单; 11.项目团队负责人和核心骨干人员的职称或学历证书复印件(验3人以上证书原件); 12.新品种产业化推广项目申报时需附品种审定证书或品种权授权使用协议复印件,若为转基因品种,需另附转基因生物安 全监管机关审批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13.中国种业骨干企业、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实验室、工程中心、高新技术企业等有关证书复印件(验原件,获得认证 的单位提供); 14.申请单位可以提交以下辅助材料:有关政府文件、前期调研报告、鉴定报告、审计报告、专家咨询意见、新品种新技术 推广用户证明材料以及本单位相关研究成果资料、专利(或知识产权)证书等。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印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印章;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 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项目申报单位登录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18年 5月14 日至 2018年 6月11 日17时;
深圳市经贸信息委2019年民营及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扶持计划申请指南(1.1)

市经贸信息委2019年民营及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扶持计划申请指南(第一批)一、支持领域支持各类社会服务机构为民营及中小企业提供专业融资担保、人才培训、公共信息、技术支撑、信息化应用、创业创新帮扶等公共服务,帮助中小企业发展壮大。
第一批申请主要包括以下2类资助项目:(一)产业紧缺人才培训资助项目支持实施《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产业紧缺人才培训项目年度计划》项目的各类产业紧缺人才培训机构,对培训项目进行补贴;(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奖励项目支持对经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或认定)的,获得国家、省、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的给予奖励。
二、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2.《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3.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经信规字〔2017〕2号);4.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经信规字〔2017〕2号);5.《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三号)(2010年7月26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6.《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06〕149号);7.《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13〕56号);8.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经贸信息规〔2017〕8号);9.市经贸信息委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经贸信息规〔2018〕3号)。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支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支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7.12•【字号】深财规〔2017〕9号•【施行日期】2017.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支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我市支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委员会、市经贸信息委联合制定了《深圳市支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2017年7月12日深圳市支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支持对外经济贸易(以下简称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完善外经贸促进政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外经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7〕68号)和世贸组织基本原则及其相关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支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扶持我市外经贸发展的资金,由原外贸发展基金、拓展海外市场专项资金整合设立。
第三条本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我市外经贸发展,全力推进我市外贸稳定增长,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加强对外经贸合作,支持企业“走出去”,培育服务贸易促进体系,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着力优化公共服务,营造外经贸全面发展的良好环境。
第四条本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科学管理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加强有效监督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职责和分工第五条市财政部门和市经贸信息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对专项资金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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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4
一支持领域
五申请材料
市经贸信息委2019年海洋产业扶持计划申请指南
一、支持领域
(一)“创新链+产业链”融合专项项目。
以产业链和创新链的重大需求和关键环节为导向,以前沿基础研究、产业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与产业化应用示范为重点,支持申报单位紧密合作,促进产、学、研、用优质资源高效集成。
重点支持海洋高端装备、海洋电子信息、海洋生态建设等领域的关键核心技术创新、产品升级换代、示范应用推广等,形成产业链核心竞争力。
1.海洋高端装备。
重点发展大型海洋油气开采平台、生产平台和作业辅助平台,海上风电安装及运维平台,深远海渔业养殖平台,液化天然气运输船(LNG船)、液化石油气运输船(LPG船)、磷虾捕捞船、海上工程船舶、豪华邮轮游艇、无人船艇等海洋工程装备和高技术高附加值船舶的设计与开发。
重点发展动力定位系统、动力设备、控制系统和循环系统等高附加值钻井平台配套模块及关键设备产品设计与开发。
重点发展海底地形探测系统、深潜器关键技术和装备、海底作业机器人、海洋矿产勘探技术和装备,深海装备用新型材料。
2.海洋电子信息。
发展智能化船舶电子装备和系统,海上信息组网装备,基于北斗卫星导航系统的船舶通信导航设备,水声和浮标等船载传感器、深海观测仪器和运载设备,基于4G/5G技术、水下声学等的海洋专用通讯设备的研发与产业化、军民两用高端通讯器材,海洋关键电子元器件等海洋电子设备。
发展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海洋地理信息与遥感探测系统、水下无线通信系统、船联网及其他海洋电子信息服务应用的集成与开发、数据储存、加工及数据挖掘等海洋信息系统与信息技术服务。
3.海洋生态建设。
强化基于生态建设的海洋开发管理,重点开展海洋监测、信息挖掘、海洋预警和资源高效高质利用技术研究。
在海洋生物在线分类和海洋信息采集与挖掘等环节进行关键技术攻关。
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海洋环境与生态在线监测设备,信息化模型与生态预报、预警产品,建立全天候海湾预警系统及重大生态灾害的风险评估能力。
开展海湾生态修复和海洋资源高效高质应用示范,推进建设与提升发展海洋领域科技创新载体,全面提升提高深圳海湾生态管理水平和海洋资源开发能力,形成具有深圳生态文明特征的海洋科技与湾区经济相融合的创新发展模式。
(二)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项目。
支持申报单位围绕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以创新集聚优势资源和提升产业层级为战略任务,以重点领域服务和模式创新、重大战略布局、产业化示范应用推广、关键技术提升为目标,实施对经济或社会经济效益显著、产业发展起到支撑引领作用的项目。
重点支持海洋产业的海洋电子信息、海洋高端装备、海洋生物、邮轮游艇等领域,以及海洋智能无人系统(如无人艇、无人潜航器等)、海洋新材料、海洋新能源、海水淡化、天然气水合物(可燃冰)、深海矿产、海藻生物质能等领域,在关键技术取得重大突破,在上下游配套能力领域发挥重要推动作用的项目。
包括资助重点领域下列项目:1.促进产业聚集发展项目。
支持海洋产业创新示范基地、海洋产业园区的初建、改建、扩建,支持游艇公共码头、船艇公共仓库、展示中心、交易中心等建设。
2.创新载体建设项目。
支持海洋电子信息、高端装备基地建设,海洋技术与产业孵化中心、中试基地等创建。
(三)产业服务体系项目。
公共服务:重点支持在一个或多个产业领域开展的以促进产业发展为目的的,公共性产业服务工作。
包括:公共研究服务、创新创业服务、产业化服务、成果转化服务、技术交流服务、资源数据共享服务、产品推广服务、决策咨询服务、统计分析、人才培养及投融资服务、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化、标准制定、行业交流等服务等。
5.近三年研发经费实际支出专项审计报告;
6.近三年主持承担的国家、省、市相关计划项目立项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项目。
1.提供自有资金证明和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贷款承诺(自有资金+银行贷款≥项目投资额),其中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
2.知识产权证,检测报告,获奖证书,国家、省有关批复文件、合作协议等。
3.行业占有率,承担国家、省市级项目,团队人员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产业服务体系项目。
1.取得相关资质的证明材料,知识产权证,检测报告,获奖证书,国家、省有关项目批复文件、合作协议,团队人员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
2.辅助材料(自愿提交):有关政府文件、经营资质文件、项目的核心技术成果证明材料、专利(或知识产权)证书、国内知名第三方咨询机构对公司网站的评价排名、主要用户评价报告等。
(四)市场准入项目。
1.认证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中国际认证证书附中文翻译件;
2.国际认证支出(两年内)票据、证明(依据该认证分类明细)复印件;
3.可提供的技术来源及技术先进性的有关证明文件。
1.牵头单位与各协作单位签订的项目联合申报合作协议或合同(由牵头单位提供,原件一份);
2.经费支出预算表(由牵头单位提供,模版见附件);
3.技术来源及技术先进性的有关证明文件(发表论文、专利、软件著作权、查新报告等);
4.其他选择提供材料:可选择提供检测报告、获奖证书、合作协议、社会投资项目的备案或核准批准文件(仅产业化、工程实验室和公共服务平台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