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珠规建建〔2010〕48号

合集下载

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房屋建筑工程结构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房屋建筑工程结构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房屋建筑工程结构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6.09.19•【字号】珠建建[2006]163号•【施行日期】200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房屋建筑工程结构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珠建建〔2006〕163号)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等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规定,我局制定了《珠海市房屋建筑工程结构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经研究决定,现予印发,于2006年10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施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珠海市房屋建筑工程结构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珠海市建设局二○○六年九月十九日附件:珠海市房屋建筑工程结构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等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珠海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结构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珠海市建设局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工程结构(以下统称工程结构)的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结构的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市(区)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工程结构的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结构验收工作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施工单位应遵照国家现行有关验收规范及标准,在主体分部(子分部)工程完工后30天内进行自查,及时整理施工技术资料,并将自查结果、施工技术资料提交监理单位审查。

(二)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填写《珠海市建筑工程结构验收申请表》,格式(详见附表一),并将审查结果和施工技术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复查。

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房屋市政工程脚手架及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房屋市政工程脚手架及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房屋市政工程脚手架及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12.07.25•【字号】珠规建质[2012]79号•【施行日期】2012.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房屋市政工程脚手架及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珠规建质〔2012〕79号)横琴新区公共建设局,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市(区)安监站,各施工、监理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施工现场脚手架及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工程建设领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局制定了《珠海市房屋市政工程脚手架及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珠海市房屋市政工程脚手架及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附件:珠海市房屋市政工程脚手架及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施工现场脚手架及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工程建设领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住建部《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009]254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粤建质[2011]13号)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珠海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脚手架及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脚手架及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管理专业性强、技术难度高,为使其管理规范化、专业化,充分利用专业施工企业的技术力量,由市建筑安全协会发起成立脚手架及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专业委员会,实行专业化管理。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07.09•【字号】珠发改资〔2022〕25号•【施行日期】2022.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机构组织正文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珠发改资〔2022〕25号各区政府(管委会),鹤洲新区筹备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各国有企业:《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已经珠海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7月9日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第三章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的实施,发挥建设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深度融合优势,有效控制项目投资,提高工程管理效率和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珠海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的确定、审批、建设、管理、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工程总承包项目需报市、区同级政府批准方可实施。

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布日期】2013.06.17•【字号】珠规建质[2013]55号•【施行日期】2013.06.17•【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安全正文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珠规建质〔2013〕55号)横琴新区公共建设局,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市(区)质检站、安监站,各施工、监理企业:为进一步加大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力度,全面深入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近期召开的全省、全市安全生产会议和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建质函[2013]941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珠府办函[2013]113号)文件精神,制定了《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区、本单位实际,认真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

二○一三年六月十七日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按照中央、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以及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建质函[2013]941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珠府办函[2013]113号)的有关工作部署,决定从6月至9月底组织开展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

检查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和省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和近期召开的中央、省、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为契机,在深入排查整治安全隐患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提高预防和减少事故的能力,促进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珠规建建〔2010〕48号

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珠规建建〔2010〕48号

ZBGS-2010-005珠规建建〔2010 〕48 号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的通知横琴新区公共建设局,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市(区)各质检站、安监站,各施工、监理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落实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责任,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现将《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于2010 年10 月1 日起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联系人:吴倩,联系电话2112542 。

附件:《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主题词:城乡建设施工暂行办法通知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办公室2010年8月26日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秩序,增强企业诚信经营意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阶段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和监理管理人员的配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施工现场配备的施工管理人员和监理管理人员应满足工程施工需要。

施工单位项目部应配备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造价员、资料员等管理人员;项目监理单位应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管理人员。

相关管理人员应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并在岗位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施工和监理活动。

第四条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数量最低标准必须符合珠海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1);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数量最低标准必须符合珠海市建设工程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2)。

第五条建设(代建)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对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的要求应满足本办法规定,不得擅自降低标准。

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2010-48号文)

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2010-48号文)

ZBGS-2010-005珠规建建〔2010〕48号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的通知横琴新区公共建设局,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市(区)各质检站、安监站,各施工、监理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落实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责任,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现将《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联系人:吴倩,联系电话2112542。

附件:《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六日主题词:城乡建设施工暂行办法通知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办公室2010年8月26日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秩序,增强企业诚信经营意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阶段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和监理管理人员的配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施工现场配备的施工管理人员和监理管理人员应满足工程施工需要。

施工单位项目部应配备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造价员、资料员等管理人员;项目监理单位应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管理人员。

相关管理人员应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并在岗位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施工和监理活动。

第四条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数量最低标准必须符合珠海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1);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数量最低标准必须符合珠海市建设工程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2)。

第五条建设(代建)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对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的要求应满足本办法规定,不得擅自降低标准。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加强临时建筑建设管理的通知-珠规建建[2010]67号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加强临时建筑建设管理的通知-珠规建建[2010]67号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加强临时建筑建设管理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加强临时建筑建设管理的通知(珠规建建〔2010〕67号)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临时建筑管理,规范建设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结合我市临时建筑建设管理现状,现就有关加强管理的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对临时建筑坚持严控、严管的原则,按照永久建筑的基本建设程序审批和管理。

工程所在地的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筑施工许可证,质检站、安监站负责施工现场的质量和安全监督,竣工时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和建设工程竣工安全评价书。

二、建设单位(用地单位)是临时建筑工程建设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应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单位从事临时建筑建设的相关活动,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等单位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三、临时建筑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质量监督检测、安全监督遵守永久建筑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四、建设单位确需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出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的复函,建设单位凭此复函办理后续有关审批事项,在符合领取临时建筑施工许可证条件后,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临时建筑施工许可证同时核发。

五、办理临时建筑施工许可证需具备以下条件:(一)用地审批意见;(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意见;(三)已经确定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政府投资或国有企业投资项目须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四)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五)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

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

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第一节项目组织管理机构1.项目管理模式项目管理是一个全过程、全方位的规划、组织、控制与协调工作,其目的是使项目顺利实现所要求的质量、所规定的时限、所批准的费用预算,因此,对于一个施工项目来说,采取具有程序性、全面性、科学性的项目管理方法,做到“三控制、二管理、一协调”(即进度控制、质量控制、费用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是顺利完成施工任务、实现施工工程目标的保证。

本工程由我公司选派最优秀且具备相应资质与业绩要求的项目经理负责组建本工程项目经理部,负责本工程的具体施工管理。

同时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及《珠规建建[2010]48号》的要求,将严格按照“项目法”施工管理模式进行项目管理,项目管理机构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设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副经理,下设施工、质量、安全、造价等管理部门,项目经理对质量、工期、安全、成本及文明施工全面负责。

各施工管理职能部门在项目经理的直接指导下做到有计划的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等方面达到目标要求。

施工期间,我公司的骨干力量(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专业施工员)保持稳定。

由于本工程的重要性和地理位置的特殊性,该工程被列为本公司重点工程,专门设立后方保障部门,从人员、机具、施工物资上为该工程提供充分保证,组织好本工程的计划协调,公司各部门也在各自业务管理范围内制订为本工程提供服务的保证措施,确保工程优质按期完工,及早交付并投入使用。

2.项目组织机构组织强有力的工程承包项目经理部,根据本工程的特点,项目管理机构由四个层次组成。

(1)决策层——工程指挥部核心层工程总指挥部是项目施工决策和保护机构,在公司整个范围内,对项目施工所需要的人员、机械、材料、资金等进行统一协调和调配,为项目提供可靠的保障.(2)指导层——工程指挥部由公司相关职能部门组成,对工程施工中涉及的各方面对口进行指导、协助和协调,为项目施工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珠府[2002]65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珠府[2002]65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珠府[2002]65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二00二年七月十二日珠海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做好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和省建设厅《广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施工图审查是政府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基本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认定的审查机构,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进行的独立审查。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级标准中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单位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上的公共建筑的装修工程均属审查范围。

第五条全市(含各区)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统一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和管理。

施工图文件审查分为技术性审查和程序性审查两部分,程序性审查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技术性审查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法取得审查资格的设计审查机构进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勘察设计【发文字号】珠府[2002]65号【发布部门】珠海市政府【发布日期】2002.07.12【实施日期】2002.08.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珠府[2002]65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二00二年七月十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做好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和省建设厅《广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施工图审查是政府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基本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认定的审查机构,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进行的独立审查。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级标准中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单位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上的公共建筑的装修工程均属审查范围。

第五条全市(含各区)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统一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和管理。

施工图文件审查分为技术性审查和程序性审查两部分,程序性审查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技术性审查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法取得审查资格的设计审查机构进行。

第二章审查内容和程序第六条在进行技术性审查之前必须通过程序性审查。

第七条技术性审查的主要内容:(一)建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二)是否符合规划、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国家现行强制性标准、规范;(三)施工图是否达到国家及省市规定的设计内容及深度要求,节点详图是否齐全,套用的标准是否合理;(四)必要时对计算书进行审核,审核计算原则、模型、程序公式、参数选用是否合理和符合规定;(五)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珠规建法〔2016〕9号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珠规建法〔2016〕9号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珠海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城乡规划的知情权、参与权,推进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规范城乡规划的民主决策和社会监督机制,我局制定了《珠海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珠海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管理办法》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2016年5月30日珠海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城乡规划的知情权、参与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规范城乡规划的民主决策和社会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和实施过程中的公开公示发布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相关职能部门和区(含经济功能区)、镇人民政府协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开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但依法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对规划公示公告提出意见和建议,行政机关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有错必纠的原则,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二章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公告第六条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公告分为批前公告和批后公告。

城乡规划公告对象包括概念性空间发展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城市分区规划、新镇城市组团单元规划、更新单元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村庄规划等城乡规划。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布日期】2010.11.17•【字号】珠规建验[2010]3号•【施行日期】2010.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珠规建验〔2010〕3号)横琴新区公共建设局,各规划分局,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各质检站,施工图审图机构,市测绘院,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各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工作,促进规划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确保项目建设按规划实施,我局制定了《珠海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

该办法自2010年12月18日起执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珠海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办法》(试行)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七日珠海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工作,促进规划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保证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以下简称规划验收),是指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相关的政策、规范为依据,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条件的复核和确认。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严格依照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内容进行建设。

确需变更规划许可证件批准内容的,必须依法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且建设单位必须签署相关承诺书后,方可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

第五条建设工程规划验收以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的建设工程应同时申请规划验收。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布日期】2016.01.06•【字号】珠规建建〔2016〕3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珠规建建〔2016〕3号横琴新区、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规划分局,市执法监察支队、市招标办,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施工图审查机构,市规划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各建设单位及勘察、设计企业:为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的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披露等管理行为,加快建设建筑市场信息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和《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珠海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2016年1月6日珠海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的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披露等管理行为,加快建设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逐步实现行业自律,根据《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勘察、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规建局”)负责全市建筑市场勘察、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建立电子管理平台“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并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对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工地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工地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工地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布日期】2010.12.15•【字号】珠规建质[2010]138号•【施行日期】2010.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工地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珠规建质〔2010〕138号)横琴新区公共建设局,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市、区安监站,各施工、监理单位:2010年11月15日14时许,上海市中心胶州路28层的教师公寓发生特别重大火灾,火灾造成58人死亡, 70人受伤,其中17人重伤。

为认真吸取火灾事故教训,加快推进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有关工作,进一步改善我市建筑工地高层建筑消防现状,落实各方责任主体消防安全责任,确保我市建筑工地消防安全形势的稳定,根据市消安委办《关于印发<珠海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珠消安委办[2010]23号)的要求,我局制定了《珠海市建筑工地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方案要求,迅速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附件:《珠海市建筑工地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二O一O年十二月十五日附件:珠海市建筑工地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10年11月15日14时许,上海市中心胶州路28层的教师公寓发生特别重大火灾,火灾造成58人死亡, 70人受伤,其中17人重伤。

为认真吸取火灾事故教训,加快推进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有关工作,进一步改善我市建筑工地高层建筑消防现状,落实各方责任主体消防安全责任,确保我市建筑工地消防安全形势的稳定,从即日起至2011年2月28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筑工地高层建筑消防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通过专项整治,建筑工地高层建筑存在的隐患基本得到有效整改,消防设施功能完善、运行正常、管理规范,各方责任主体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全面提升。

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开展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开展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开展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10.02.02•【字号】珠规建质[2010]4号•【施行日期】2010.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开展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珠规建质〔2010〕4号)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市(区)安监站,各施工、监理单位:2009年12月,东莞、深圳接连发生2起建筑起重机械坍塌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9人死亡,3人受伤,给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造成了较大压力,同时也反映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问题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12月9日至14日我局在全市组织开展了一次建筑起重机械拆装和使用状况的专项检查,发现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在拆装、使用、维护中都还存在一些问题。

为深入贯彻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进一步强化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防范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事故,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粤建质函〔2010〕11号)的要求,我局决定从2010年2月10日至3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两个月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

现将《开展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开展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二O一O年二月二日开展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进一步强化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防范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事故,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粤建质函〔2010〕11号)的要求,我局决定从2010年2月10日至3月31日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两个月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9.01.24•【字号】珠建招规〔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珠建招规〔2019〕1号各有关单位:现将《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9年1月24日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公正、高效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异议、投诉及其处理活动。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异议处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受理和处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官网公布投诉受理方式。

第四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但就招标文件、开标现场情况、评标结果、定标结果进行投诉的,应当依法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第二章异议的提出和处理第五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

招标人应当依法处理异议,配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投诉。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异议和投诉受理方式。

第七条异议提出的期限规定如下:(一)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二)对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开标程序、投标文件密封检查和开封、唱标内容、开标记录等开标现场情况有异议的,投标人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三)对资格审查结果、评标结果、定标结果有异议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分别在资格审查结果、评标结果和中标公示期间提出。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工地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工地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工地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布日期】2012.06.12•【字号】珠规建质[2012]60号•【施行日期】2012.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工地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珠规建质〔2012〕60号)横琴新区公共建设局,各区(功能区)建设局,市、区安监站,各施工、监理单位:为有效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全力做好“十八大”消防安全保卫工作,根据全市统一部署,自即日起至12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建筑工地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现将《珠海市建筑工地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珠海市建筑工地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为巩固“清剿火患”战役成果,切实做好党的十八大消防安全保卫工作,有效预防和遏制建筑工地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市建筑工地消防安全形势稳定,自即日起至12月底,在全市建筑工地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

特制定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和全省第十次消防安全责任人会议、全市2012年第一次消防安全委员会议的部署,通过集中开展全市建筑工地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活动,全面提升防控火灾能力,实现全市建筑工地“四个能力”建设100%达标,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100%整改,杜绝群死群伤火灾,减少较大亡人火灾,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领导成立全市建筑工地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我局赖晓斌总工程师任组长,局质安科梁慈锦科长、市安监站周咏文站长任副组长,横琴新区公共建设局、各区(功能区)建设局分管安全的副局长任组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ZBGS-2010-005
珠规建建〔2010 〕48 号
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的通知
横琴新区公共建设局,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市(区)各质检站、安监站,各施工、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落实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责任,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现将《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于2010 年10 月1 日起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联系人:吴倩,联系电话2112542 。

附件:《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
法》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施工暂行办法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办公室2010年8月26日印发
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
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秩序,增强企业诚信经营意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阶段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和监理管理人员的配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施工现场配备的施工管理人员和监理管理人员应满足工程施工需要。

施工单位项目部应配备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造价员、资料员等管理人员;项目监理单位应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管理人员。

相关管理人员应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并在岗位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施工和监理活动。

第四条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数量最低标准必须符合珠海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1);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数量最低标准必须符合珠海市建设工程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2)。

第五条建设(代建)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对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的要求应满足本办法规定,不得擅自降低标准。

建设(代建)单位与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项目合同中,对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的要求应满足本办法规定,不得擅自降低标准。

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项目合同中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同投标时承诺的人员一致。

第六条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实行备案制度。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将施工、监理单位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的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详见附件3、附件4)。

第七条市质检站、安监站,各区(经济功能区)质检站、安监站负责对项
目管理机构从业人员履职在岗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从业人员与备案不一致或
履职不在岗的进行动态扣分,并录入诚信行为信息系统。

个人扣分达到一定分值的,须离岗参加继续教育培训,重新考试上岗;缺岗后,公司应派出同等资格的人员接替,并报原备案机关登记变更。

第八条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不得同时
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主导专业监理工
程师、监理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得在同一项目的建设单位或相关中介机构中兼职。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不得在同一项目中兼任专业监理工程师。

非主导专业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项目大小及工程进度,可在其他工程项目中兼职,但兼职不得超过三个(含在同一项目中兼职)。

第九条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除下列情形外,工程施工、监理单位不得擅自变更:
(一)因患病等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二)退休或离开本单位的;
(三)本人所承担的专业业务已完成的;
(四)非施工、监理单位原因工程项目不能如期开工、停工时间达三个月以上的;
(五)因违法违规受到处罚不能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六)其他具有正当变更理由的情形。

第十条人员变更时,变更后条件须符合招标文件规定,且经建设单位同意确认,并由施工、监理单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报原备案机关登记变更。

变更后的人员持证水平不得低于变更前的人员持证水平。

第十一条未按第十条规定擅自变更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一年内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参加施工、监理投标活动;其他人员未按第十条规定擅自变更的,被更换人员六个月内不得参加施工、监理投标活动。

第十二条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将定期对全市在建项目开展检查清
理,对存在从业人员履职不在岗、项目现场所配备管理人员与投标承诺或合同约定不一
致,无证(备案证、施工许可证、岗位证)施工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 如限期未整改或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并录入诚信行为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珠海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2、珠海市建设工程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施工)一览表
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监理)一览表
附件1:珠海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单位:人)
附件2:珠海市建设工程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注:增加的监理人员中应考虑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数量及专业搭配合理。

附件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施工)一览表
程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计划开工
竣工日期
序号姓名岗位岗位证书及号码身份证号码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注:本页面可增加页数。

附件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监理)一览表单位(公章):日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