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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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破产法司法解释一

最高院破产法司法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11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7次会议通过)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第二条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第三条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第四条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清算完毕,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除债务人在法定异议期限内举证证明其未出现破产原因外,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

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

受理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债务人依法提交其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材料,债务人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债务人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

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2008年8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10号发布时间:2008-08-18 08:27:5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已于2008年8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8日起施行。

二○○八年八月七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未向法院申请破产,债权人是否可以申请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破产的请示》((2007)黔高民二破请终字1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

债务人能否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等相关材料,并不影响对债权人申请的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上述破产案件后,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指定管理人追收债务人财产;经依法清算,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分配的,应当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二年内发现有依法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追加分配。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此复。

何处理的批复》债务人下落不明、财产状况不清,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法院能否受理呢?受理后又该如何审理呢?实践中,这一直是让人民法院困惑的事儿。

让人欣喜的是,8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的司法解释将破解这个困局。

“目前法院审理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中困惑的问题将迎刃而解,人民法院作为企业法人退市中的“清道夫”,对于实践中普遍存在的“植物人公司”,可以也有必要通过司法程序终止其法人资格,彻底清理法人市场中的垃圾,这也是我们制定这个司法解释的根本目的。

深圳破产法庭关于审理个人破产清算案件的工作指引

深圳破产法庭关于审理个人破产清算案件的工作指引

深圳破产法庭关于审理个人破产清算案件的工作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破产法庭•【公布日期】2024.05.16•【字号】•【施行日期】2024.05.16•【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深圳破产法庭关于审理个人破产清算案件的工作指引为正确适用个人破产清算程序,依法、及时办理个人破产清算案件,防止滥用个人破产清算程序,防范破产欺诈行为,依照《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1.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应当遵循诚信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配合人民法院、管理人以及其他相关机构或者人员开展与破产清算程序有关的工作。

债务人应当如实陈述破产相关信息,全面申报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的财产及财产权益信息,全面申报债务信息,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情况说明。

2.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应当符合丧失清偿债务能力且清偿能力难以恢复的条件,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债务人应当知悉破产清算程序对其生产、生活、信用等方面的影响,将申请破产清算的事项告知其配偶、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并告知其依法配合人民法院、管理人以及其他相关机构或者人员开展工作的义务。

3.债务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1)诚信承诺书;(2)破产清算申请书;(3)债务人社保、纳税、征信等信息以及相应证明材料;(4)债务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和需要债务人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近亲属的身份、住址(居所)、职业信息、联系方式、收入、财产和财产权益信息以及相应证明材料;(5)债务人所负债务的债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债权额、债权类型、联系方式等信息以及相应证明材料;(6)债务人拖欠雇用人员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信息以及相应证明材料;(7)债务人涉及诉讼、仲裁、执行、破产等法律程序的情况说明;(8)债务人有无申请社会救助的情况说明;(9)债务人是否存在犯罪记录或者因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的情况说明;(10)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前接受有关机构面谈辅导的证明以及辅导材料;(11)人民法院要求债务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和注意事项有哪些

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和注意事项有哪些

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和注意事项有哪些在商业世界中,公司破产清算是一个严肃且复杂的过程。

当一家公司面临无法偿还债务、经营困难等情况时,破产清算可能成为不可避免的选择。

了解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和注意事项,对于公司的股东、债权人以及相关利益方都至关重要。

一、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1、申请破产公司出现破产原因后,可以由债务人(即公司本身)或者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债务人申请破产的,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材料。

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

2、法院受理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会进行审查。

如果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会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并指定破产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通常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或人员担任,负责接管公司的财产、处理债务等事务。

3、通知和公告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会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进行公告。

公告的内容包括破产申请受理的时间、破产管理人的名称和地址、申报债权的期限、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破产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等。

4、申报债权债权人应当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逾期申报债权的,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可以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5、召开债权人会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债权人会议的主要职责是核查债权、监督破产管理人、决定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等。

6、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破产管理人应当对破产财产进行变价,如拍卖、变卖等。

变价后的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巩固练习题(第十六期)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巩固练习题(第十六期)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巩固练习题(第十六期)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企业改制是指:(1)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选项B不属于企业改制的情形。

考察知识点关系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企业改制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以下几种:(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的授权,其代表地方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3)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

如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对金融行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授权财政部对中央文化企业、中国铁路、中国烟草及中国邮政集团等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

考察知识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3、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国务院和地方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考察知识点企业国有资产的概念和监督管理体制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考察知识点专用存款账户5、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表述正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选项A:存款人申请基本存款账户的可以有: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异地常设机构等,可见申请资格并不限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选项B: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用于办理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银行结算账户。

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讲义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讲义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讲义一、破产法的概念及特征破产法是为了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规定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清算分配,公平清偿债权人,或通过和解、企业重整,清偿债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破产法与其他法律相比较,具有以下特征:(1)破产法的调整范围仅限于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特别情况,解决的是如何公平清偿债权人的问题,对于债务纠纷以及债务人有清偿能力而不还债等问题,则在破产程序之外通过民事诉讼与执行制度解决。

(2)破产法是集实体与程序两者合一的综合性法律。

破产法的基本内容可分为实体性规范、程序性规范、罚则与复权三大部。

(3)破产法是一部社会涉及面甚广的法律,与其他一些法律部门具有密切的联系,其正确实施要靠相关法律、制度的保障。

(4)金融机构实施破产法的,由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5)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加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

二、破产申请与受理(一)破产界限破产界限是指法院据以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标准,也称为破产原因。

《破产法》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

”据此,破产界限的实质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不能清偿”在法律上的着眼点是债务关系能否正常维系,其要点为:(1)债务人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不能以财产、信用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偿债务;(2)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期、债权人提出偿还要求的、无争议或已有确定名义(指已经生效判决、裁决确定)的债务; (3)债务人对全部或主要债务长期连续不能偿还。

(4)债务人负债(不论到期与否)数额超过实有资产(不考虑信用、能力等偿还因素)。

为解决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的举证责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司法解释中规定:“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况,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企业破产清算报告由谁出

企业破产清算报告由谁出

企业破产清算报告由谁出1. 引言在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企业破产是一种不可避免的现象。

当企业无法偿还债务,经营状况极度恶化时,就可能面临破产清算的处境。

破产清算是指将企业的资产进行变现,以偿还债务并终止企业运营的一种手段。

破产清算过程中,企业破产清算报告是一份重要的文件,它由特定的主体出具,包含了对企业破产情况的详细分析和处理方案。

本文将探讨企业破产清算报告的出具主体以及其重要性。

2. 企业破产清算报告的出具主体根据中国法律规定,企业破产清算报告由法定机关或专业机构出具。

具体来说,包括以下主体:(1) 破产管理机关破产管理机关是指根据法律授权,负责对破产企业进行破产清算管理的专门机构。

在我国,破产管理机关一般为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的破产审判部门。

破产管理机关是破产清算的重要执行者,负责组织和实施清算程序,包括出具破产清算报告。

该机关会通过对企业的资产、债务、经营状况等方面进行调查和评估,形成破产清算报告,为破产程序提供决策支持的依据。

(2) 鸿观评估机构鸿观评估机构是一家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具有破产清算评估资质。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破产管理机关可能委托鸿观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为破产清算报告提供专业的评估意见。

鸿观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将作为破产清算报告的重要内容,对后续的清算决策具有重要影响。

(3) 专业咨询机构专业咨询机构是一个拥有丰富经验和专业知识的机构,专门从事企业破产清算相关的咨询服务。

这类机构通常由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组成,他们在破产清算领域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专业能力。

破产管理机关有时会聘请专业咨询机构提供破产清算报告的编制服务,以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3. 企业破产清算报告的重要性企业破产清算报告作为破产清算的重要文件,具有以下几个重要作用:(1) 决策参考破产清算报告是对企业破产情况的全面、详细分析。

它对企业的资产、债务、经营状况等方面做出客观评估,为破产程序的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8.08•【字号】赣高法〔2018〕 162号•【施行日期】2018.08.0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赣高法〔2018〕162号全省各级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于2018年7月12日本院审判委员会第9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与本院民二庭联系。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8月8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破产案件审理,明确人民法院相关职责,充分发挥破产制度调节市场经济秩序的职能和作用,促进破产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我省破产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破产案件应当坚持依法受理原则,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破产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第三条破产案件审理应当坚持公正与效率原则,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二章申请、审查与受理第一节案件申请一、具有申请人资格的债务人和债权人第四条被申请破产的企业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五条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

目前,合伙企业、民办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人独资企业可参照适用破产清算程序。

第六条债权符合下列情形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一)债权为具有金钱或财产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二)债权合法、有效。

第七条债务人可以申请本企业破产清算、和解或者重整。

债权人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或者重整。

对企业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可以申请清算中法人破产清算。

第八条申请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明确选择具体的破产程序,并按本章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程【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3.07.22【实施日期】2013.07.22【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为公平公正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进一步规范破产案件审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国务院《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关于<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结合我市破产案件审判工作的实践,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申请和受理第一节破产申请的受理审查事项一、管辖问题审查1、(地域管辖)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难以确定的,由债务人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2、(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管辖权异议)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债务人对法院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4、(管辖调整)中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企业规模较小、债权债务关系简单的破产案件,可交由该企业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但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破产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债务人破产能力审查5、(破产能力的一般规定)被申请破产的企业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实缴出资情况即出资是否到位不影响企业法人的破产能力。

6、(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破产能力问题)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

破产原因的反思与解析——兼对《企业破产法》第2条的解读

破产原因的反思与解析——兼对《企业破产法》第2条的解读

破产原因的反思与解析——兼对《企业破产法》第2条的解读2006年8⽉27⽇正式颁布了《中华⼈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其中第2条对破产原因进⾏了界定。

该破产原因的法律规定与1986年12⽉2⽇颁布的《中华⼈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试⾏)》)中对破产原因的规定出⼊很⼤,区别主要在于对破产原因的认定标准上。

在评判新旧破产法中破产原因的规定前,⾸先必须明了破产原因的具体内涵及认定标准,才能使其讨论更具说服⼒,以及正确指导破产原因在司法实务中的具体适⽤。

⼀、破产原因理论述评破产原因是认定债务⼈丧失债务清偿能⼒,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宣告债务⼈破产的法律标准。

通常法院启动破产程序应该同时满⾜启动程序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依我国破产法[1]的规定,⼈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即为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因此在形式上只要符合⼈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法律规定即可。

⽽在实质要件上,理论界则存在分歧。

[2]但都承认破产原因这⼀要素,因只有债务⼈具有破产原因,法院才可能启动破产程序。

(⼀)破产原因的⽴法模式在破产原因的⽴法模式上存在列举主义和概括主义两种⽅式。

1.破产原因的列举主义。

主要以英国破产法和1978年以前的美国破产法为代表。

1914年的《英国破产法》第1条列举了⼋种破产⾏为,[3]作为宣告债务⼈破产的标准,债务⼈有⾏为之⼀的,法院可宣告其破产。

这种列举主义实际上与英国判例法渊源直接相关。

适⽤列举主义的另⼀个代表就是1898年美国的破产条例。

[4]列举主义的优点是简单明了,对破产原因的认定⽐较容易,易于司法适⽤。

但弊端是难免挂⼀漏万,执⾏僵化,不易根据变化了的实际情况灵活、具体适⽤。

但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可以造法,即使是法律没有列举的,法官仍可以将其作为新的判例规则⽽创设。

2.破产原因的概括主义。

⽬前采破产原因概括主义的国家有很多,如⽇本、德国、法国等。

⽇本破产法将为作出破产宣告⽽显⽰出的财产状态恶化的事由称为破产原因。

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条件包括什么?

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条件包括什么?

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条件包括什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之间因为拆借资金建立借贷关系的情况非常普遍。

当企业陷入经营困难,资金链断裂的时候,作为债权人,最关心的就是是否能够收回欠款。

为了保障债权,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对方企业破产清算。

那么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条件是什么?下面请看小编总结的这篇文章。

▲一、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条件是什么?1、债权人的债权是在破产申请前存在的合法债权。

债是特定人与特定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债权人是按照契约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人。

债权人的债权必须是基于合法关系产生的,是法律保护的债权。

若债权人的债权是非法关系产生的,该债权就不受法律保护,债权人就没有资格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

2、债权人的债权是民事债权。

债权是因私法而产生的权利,有别于因公法而产生的请求权,如税务机关要求债务人缴纳税款的请求权。

因此这里的债权人范围是有限制的。

债权人主要有因契约产生的债权人、因侵权行为产生的债权人、因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债权人和因无因管理而产生的债权人。

非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债权,不能启动破产程序,债权人没有资格申请债务人破产。

3、债权人的债权必须是金钱债权或能够兑现为金钱的债权。

债权人对债务人行使的债权必须是金钱债权或能够兑现为金钱的债权,否则不能申请债务人破产,即不能启动破产程序。

如某债权人要求债务人不为一定行为,该债权不具有金钱债权的性质,因此就不能启动破产程序。

4、债权人的债权必须是确定的债权。

债权人的债权若还与债务人存在争议,处于不明确状态,债权人不能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

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某一债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存在争议,该债权人不能启动破产程序。

▲二、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需承担什么样的举证责任?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重整的举证责任,与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举证责任,因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而可能有所不同。

202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理论考试题及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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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理论考试题及答案解析1、“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

”马克思的这句名言所体现的法的特征是______。

A.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B.法受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C.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D.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参考答案:B2、下列关于法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______。

A.法人先取得权利能力,后取得行为能力B.法人终止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消灭C.所有法人都有权利能力,但并非所有法人都有行为能力D.法人的行为能力只能通过其法定代表人实现参考答案:B3、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概念的表述中,正确的是______。

A.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B.民事法律行为包括事实行为C.民事法律行为包括侵权行为D.民事法律行为的目的是指行为人实施行为的动机参考答案:A4、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表述中,正确的是______。

A.负担行为直接导致既有权利的变动B.民事主体根据负担行为所负担的义务不包括不作为义务C.负担行为产生的是债法上的法律效果D.处分行为中的权利人享有履行请求权参考答案:C5、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物权变动中,须经登记方可生效的是______。

A.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B.设定地役权C.在生产设备上设定抵押权D.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参考答案:D6、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承诺的表述中,正确的是______。

A.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B.承诺人可以撤回承诺,但撤回承诺的通知不得晚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C.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表示反对外,该承诺有效D.承诺的内容应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否则视为新要约参考答案:B7、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赠与合同撤销的表述中,正确的是______。

A.受赠人有法律规定的忘恩行为时,即使赠与具有救灾性质,赠与人也可以撤销赠与B.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的近亲属的,赠与人不得以此为由撤销赠与C.赠与人的撤销权,须从撤销原因发生之日起1年内行使D.赠与人因受赠人的侵害行为而死亡的,赠与人的继承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参考答案:A8、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主体中,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的是______。

企业破产法一百一十三条详细讲解

企业破产法一百一十三条详细讲解

企业破产法是我国大陆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对企业破产、重整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其中,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内容复杂,牵涉面广,需要深入研究。

本文将对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进行详细的讲解,以期帮助读者对相关法律有更深入的了解。

一、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是对企业破产财产的处理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破产企业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予以清偿:(一)破产清偿费用;(二)破产债务;(三)优先受偿权债权;(四)次顺位债权;(五)普通债权。

2. 破产企业全部破产财产还清破产债务后,破产企业的债务人仍有未清偿的债权的,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应当无条件清偿。

3. 破产企业全部破产财产还清破产债务后,本企业及其债务人的担保人、保证人有清偿连带责任的,有清偿连带责任。

4. 破产企业转让、以租借、抵押、出质的财产,取得财产的受让人、承租人、债权人、抵押权人、质权人,有权按照相应的权利取得清偿。

以上是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主要内容,下面将对其中的细节和涉及的问题进行详细的解析。

二、破产财产清偿顺序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在破产清偿时,需要按照一定顺序进行清偿。

首先是清偿破产的费用,这包括了破产清偿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费用,如管理费用、诉讼费等。

其次是清偿破产债务,即破产企业所欠下的各项债务。

然后是清偿优先受偿权债权,这些债权享有相对优先受偿权利。

其次是次顺位债权,最后是普通债权。

这种清偿顺序的规定,是为了保障不同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出现先来后到的情况。

三、破产清偿后仍有未清偿债权的处理当破产企业全部破产财产还清破产债务后,如果破产企业的债务人仍有未清偿的债权,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应当无条件清偿。

这意味着,在破产清偿完成后,如果债务人仍有未清偿的债权,债务人需要按照相应的义务进行清偿,不能以破产为由拒绝履行清偿义务。

四、担保人、保证人的清偿责任在破产清偿完成后,如果破产企业及其债务人的担保人、保证人有清偿连带责任,同样需要履行相应的清偿责任。

【精品推荐】一人公司破产清算相关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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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是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股东的唯一性,即公司所有股份归一人持有。

现在很多创业者希望成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同时又对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不甚了解,所以小编整理了这篇一人公司破产清算怎么处理这篇文章,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与公司清算的规定公司法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公司一个突出的法律特征就是其股东的惟一性,即一人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人,包括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

全部出资或股份均由惟一股东持有,惟一股东仅以其出资或股份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一人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一般不分离,内部治理结构相对简单,一般不设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虽然一人公司具有股东惟一性、责任有限性和两权不分离性,但其仍具备公司的所有法律特征:包括独立的法律人格、独立的财产、独立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民事责任。

从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看,除破产清算外,公司清算还应包括非破产清算。

非破产清算是指公司法人在资产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进行的清算,分为自愿清算和强制清算。

这两种清算方式均以清理公司财产,了结公司业务,收取公司债权,清算公司债务,分配剩余财产为内容。

显然,与破产清算不同的是,非破产清算的财产除用以清偿公司的全部债务外,还要将剩余的财产分配给股东。

由于破产清算始终在人民法院的严格监督下进行,在程序上有《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对其进行专门规定,因此本文仅讨论非破产清算。

[1]我国《公司法》关于清算制度相关规定:第一、公司清算分为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

我国《公司法》第181条规定了非破产清算,而188条规定了非破产清算与破产清算的衔接,第191条规定了破产清算,这两条规定实现了我国《公司法》与《破产法》的对接。

《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认定问题研究》范文

《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认定问题研究》范文

《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认定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公司清算是一项重要的法律程序,旨在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确保公司债务的合理清算。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清算义务人常常存在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这不仅影响了公司的正常清算进程,也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旨在探讨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认定问题,分析其现状、问题及解决路径,以期为相关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清算义务人概述清算义务人是指在公司解散或破产时,承担组织、协助、监督公司清算工作的责任人。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清算义务人包括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等。

他们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的约定,积极履行清算义务,确保公司债务得到合理清偿。

三、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现状及问题目前,我国在清算义务人履行清算义务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部分清算义务人对公司清算工作不够重视,缺乏足够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感,导致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另一方面,由于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内部控制失效等原因,使得部分清算义务人无法有效履行其职责。

此外,法律对清算义务人的监督机制不健全,导致一些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和惩处。

四、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认定问题对于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认定问题,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认定标准:目前,我国法律对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认定标准尚不明确。

实践中,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主要依据《公司法》、《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判断。

然而,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和指导性意见,导致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对同一问题的认定存在差异。

2. 举证责任:在认定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时,如何分配举证责任是一个重要问题。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需承担证明被告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举证责任。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原告往往难以提供充分证据来证明被告的过错和失职行为。

因此,如何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是解决认定问题的关键之一。

官方权威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官方权威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官方权威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司法解释答记者问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主要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请问出台该司法解释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施行以来,在完善优胜劣汰竞争机制、优化社会资源配置、调整社会产业结构、拯救危困企业、保障债权公平有序受偿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在实践中,有的法院尚未充分认识到企业破产法在调整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加之现行体制、机制上的各方面原因,对于申请人提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破产案件条件的申请,以种种理由不予立案,影响了企业破产法的贯彻实施。

作为衡量一个国家是否是市场经济重要标准之一的企业破产法,其作用的发挥必须通过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破产案件来实现。

从我国目前情况看,全国法院每年受理破产案件数量,相比于每年工商管理部门吊销、注销的企业数量,相差甚远。

一些企业未经法定程序依法退市,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为了尽快扭转这种不正常局面,充分发挥企业破产法的应有作用,我们首先从法院系统内部着力,推动破产案件的受理,制定了破产法司法解释(一)。

问:破产法司法解释(一)对企业破产法关于企业破产原因的规定作出了进一步解释,请问人民法院在审查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答:我国企业破产法采取概括主义立法模式对破产原因作出了规定,但由于法律条文的表述以及我国立法所采标准的特殊性,实践中对破产原因的认定标准,存在不同理解和认识,因此有必要予以明确。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断债务人是否存在破产原因有两个并列的标准,一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我们在破产法司法解释(一)中通过几个条文分别对破产原因中“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几个关键概念作出了解释。

2024年法考知识点总结

2024年法考知识点总结

2024年法考知识点总结一、民法部分。

1. 总则编。

-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相关规定,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判断标准。

-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行为的具体情形和法律后果。

- 代理:代理的类型(委托代理、法定代理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

2. 物权编。

- 物权变动:不动产登记制度(登记的类型、效力等),动产交付的方式(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

- 所有权:共有(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权利义务关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的内容)。

- 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的设立、内容和流转规定。

- 担保物权:抵押权(不动产抵押、动产浮动抵押等的设立、效力、实现),质权(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的特殊规定),留置权的成立要件和行使限制。

3. 合同编。

- 合同的订立:要约与承诺的规则,格式条款的规制。

- 合同的效力: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如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等情况。

- 合同的履行: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

-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债权转让和债务承担的条件与法律后果。

- 合同的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的情形,解除权的行使和法律效果。

- 典型合同: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转移、瑕疵担保责任等)、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转租等规定)、借款合同(利息的规定等)等的特殊规则。

4. 人格权编。

- 人格权的种类: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等的内涵与保护方式。

- 人格权的限制与保护: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与人格权保护的平衡。

5. 婚姻家庭编。

- 结婚:结婚的条件(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与法律后果。

- 家庭关系:夫妻财产关系(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父母子女关系(抚养、教育、赡养等义务)。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9.11•【字号】•【施行日期】2019.09.1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为规范企业破产案件审判程序,提高案件审判质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我省破产案件审判实践,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地域管辖】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债务人住所地是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债务人存在多个办事机构的,以决策机构为主要办事机构。

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无法确定或无办事机构的,注册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二条【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由被执行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将案件交由具备审理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上市公司、金融机构破产案件以及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关联企业管辖】关联企业符合实质合并审理条件的,应由关联企业中的核心控制企业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核心控制企业不明确的,由关联企业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多个法院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关联企业不符合实质合并审理条件的,可由共同的上级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确定一家法院集中管辖。

第四条【管辖变动】中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企业规模较小、债权债务关系简单或认为确有必要的破产案件,报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可交由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第五条【破产能力】被申请破产的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股东出资是否到位不影响企业法人的破产能力。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宋晓明张勇健刘敏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1〕22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经2011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7次会议通过,已于2011年9月9日公布,自2011年9月26日起施行。

现就《破产法司法解释(一)》中所涉及的主要问题作一介绍。

一、《破产法司法解释(一)》出台的背景和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施行以来,在完善优胜劣汰竞争机制、优化社会资源配置、调整社会产业结构、拯救危困企业、保障债权公平有序受偿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在实践中,有的法院尚未充分认识到《企业破产法》在调整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加之现行体制、机制不完善等各方面原因,人民法院对于申请人提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破产案件条件的申请,以种种理由不予立案,影响了《企业破产法》的贯彻实施。

作为衡量一个国家是否是市场经济重要标准之一的《企业破产法》,其作用的发挥必须通过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破产案件来实现。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全国法院每年受理破产案件的数量,相比于每年工商管理部门吊销、注销的企业数量相差甚远。

一些企业未经法定程序退市,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为了尽快扭转这种不正常局面,充分发挥《企业破产法》的应有作用,我们首先从法院系统内部着力,推动破产案件的受理,制定了《破产法司法解释(一)》。

二、债务人破产原因的认定和适用问题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采取概括主义立法模式,对破产原因作出了规定,但由于法律条文的表述以及我国立法所采标准的特殊性,实践中对于该款规定的破产原因的认定标准,存在不同理解和认识,因此有必要予以明确。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关于“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规定,判断债务人是否存在破产原因有两个并列的标准:一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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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的举证责任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据此规定,债务人主动申请自己破产清算的,应当证明自己具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形,或者应当证明自己具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

对于债务人来说,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明较为简单。

债务人只要证明自己的现金流出现问题,其可支配的现金金额小于到期债务金额即可。

例如,在债务人可支配现金是200万元、到期债务是600万元的情形下,债务人显然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至于债务人是否拥有其他非现金资产,不影响债务人是否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认定。

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中的资产,指的是债务人的账上资产;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中的债务,指的是债务人的所有到期债务和未到期债务,但不包括或有债务。

当债务人资产负债表上显示的资产总额小于负债总额时,即可证明债务人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事实上,由于资产核销的会计制度较为严格,以及债务人通常不愿意将已失去变现能力的资产作为损失,所以,债务人资产负债表上显示资产总额小于负债总额的情形并不多见。

在很多情形下,虽然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由于债务人资产负债表显示的资产总额大于负债总额,债务人不能证明自己“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所以,债务人不能适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规定,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有鉴于此,企业破产法给予债务人一个替代选择,即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下,如果债务人不能证明或者难以证明自己“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则只要债务人证明自己“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务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所谓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尤其是其中的“明显”二字,本身极具有弹性。

笔者认为,债务人证明自己“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可以从四个方面进行:其一,债务人提供证据证明,债务人已丧失营利能力;其二,经中介机构审计确认,债务人资产负债表上列明的资产项目中有大量的待处理资产损失;其三,经中介机构评估确认,债务人资产负债表上列明的资产项目中部分资产的评估现值低于资产负债表上的记载价值;其四,债务人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债务人资产负债表上列明的资产项目中的部分资产已经无法变现,例如,债权无法收回,投资没有收益并且无法转让受益,资产实际价值低于账上价值等。

当债务人从上述四个方面提供了证据,既证明债务人已丧失营利能力,又证明在扣除待处理的资产损失,扣除实际资产低于账上资产的价值,以及扣除无法变现的资产后,债务人实际拥有的资产金额小于其债务金额的,应视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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