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写字楼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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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写字楼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

北京市写字楼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写字楼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写字楼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的通知京公内保字〔2011〕579号北京市写字楼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写字楼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写字楼内部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物业管理条例》、《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写字楼是指用于出租的办公楼(用房)。本规定所规范的写字楼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适用范围,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两个以上产权单位、产权单位与承租单

位在同一写字楼内或产权单位将写字楼出租给两个以上承租单位,从事办公、生产、经营等活动所涉及的产权单位、承租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写字楼的产权单位应对写字楼内部整体治安保卫工作负责,应在与承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和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中,要有治安保卫工作内容,明确各自职责。

第四条产权单位、承租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管理,不得使用无身份证明人员,并要求本单位人员自觉遵守各项安全保卫规章制度。

第五条写字楼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遵守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应当与产权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分别签订《治安保卫责任书》明确各自职责,再由产权单位与承租单位签订《治安保卫责任书》,明确其职责,推动写字楼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第七条产权单位、承租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

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开展工作,并按要求向有

关部门上报相关情况信息。

第八条同一个写字楼由两个以上产权单位所有的,应当协议明确各自的职责任务,共

同开展写字楼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第二章产权单位的职责

第九条按照“谁出租、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产权单位负责写字楼内部整体的治安保

卫工作;产权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

负责人为本写字楼的治安保卫工作第一

责任人,对本写字楼治安保卫工作负责。第十条产权单位在确保所出租的写字楼符合安全防范要求的前提下,方可出租。应当

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出租房屋登记手续。

应在承租单位的《租赁合同》中明确以

下内容:

(一)严格遵守本写字楼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章制度;

(二)负责所租用区域的治安保卫工作和内部员工、车辆的管理;

(三)不得利用所租用区域从事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四)按要求规范安装、使用技防设施设备,保证租用区域内的技防、物防设施完好有效;(五)提供本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从业人员、单位

性质、经营范围、保卫工作负责人以及单

位内部贵重物品管理措施等情况;(六)其它需要明确的治安保卫工作事项。产权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

双方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规定

以下相关内容:

(一)物业服务企业及产权单位对写字楼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具体职责分工;

(二)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写字楼内部治安保卫相关工作的具体职责;

(三)制定并遵守写字楼内部各项治安保卫规章制度,保障写字楼的整体技防、物防设施

的完好有效,负责对本企业人员、车辆、

物品的管理以及进出写字楼的人员、车

辆、物品的管理;

(四)其它需要明确的治安保卫工作事项。

第十一条产权单位在写字楼出租时,应当登记承租单位的基本信息,包括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员工的基

本信息、车辆等信息内容。

第十二条产权单位有责任对承租单位所承租区域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不得向无工

商登记、身份证等证明文件或不具备

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出租房屋,发

现承租单位利用出租房屋有违法犯罪

活动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

告。

第十三条产权单位应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建立写字楼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档案、制

定保卫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预

案,建立内部治安保卫规章制度,督

促承租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治安

保卫工作措施。

第十四条产权单位应当保证写字楼及其技防、物防设施的有效使用和技术资料完整;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的,应当

及时、完整地交付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五条产权单位不得将写字楼委托不具备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

第三章承租单位的职责。

第十六条按照“谁承租、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承租单位应对所租用区域的治安

保卫工作负责。

第十七条承租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组

织专(兼)职人员落实租用区域的治安

保卫工作。

第十八条承租单位应建立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章制度,制定保卫工作方案和处置突

发事件预案。

第十九条承租单位应当主动将本单位基本情况(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

人及员工的基本信息、车辆登记信息

等)报写字楼产权单位或物业服务企

业登记备查。

第二十条承租单位应保证租用区域内的技防、物防设施完好有效,按要求规范安装、

使用技防设施设备,不得影响、妨碍

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一条承租单位应积极配合产权单位和物

业服务企业开展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履行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对发现的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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