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驻中国经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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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公布日期】1995.02.13•【文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一九九五年第3号]•【施行日期】1995.02.1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边防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一九九五年第3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吴仪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三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我国的对外贸易,促进国际间经济技术合作,加强对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80年10月30日发布的《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外国贸易商、制造厂商、货运代理商、承包商、咨询公司、广告公司、投资公司、租赁公司和其他经济贸易组织(以下简称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

第三条外国企业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其授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厅)(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直接经营性活动,代表该企业进行其经营范围内的业务联络、产品介绍、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

第五条外国企业未经批准和登记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不得开展本实施细则允许从事的各项业务活动。

第六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及其成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法规,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已经1996年1月8日国务院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保持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一)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二)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四)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五)其他外汇资产。

第四条境内机构、个人、驻华机构、来华人员的外汇收支或者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凡有国际收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第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违反外汇管理的行为和活动。

对检举、揭发或者协助查处违反外汇管理案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奖励,并负责保密。

第二章经常项目外汇第八条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调回境内,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外汇擅自存放在境外。

第九条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经批准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外国(地区)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

指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主体资格文件或其他有关营业证明。

3.外国(地区)企业的章程或者组织协议。

4.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

5.外国(地区)企业对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

6.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第2至6项的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

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7.首席代表、代表的简历和身份证明。

8.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合法使用相关文件。

9.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从事的业务活动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

10.按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设立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还应当依法提交相应文件。

11.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12.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为中国大陆地区境内金融机构的,无需公证认证。

13.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翻译,并附翻译单位或翻译人员相关信息。

注: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外国企业申请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办事机构适用本规范。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3修订)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3修订)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3修订)【法规类别】外国企业驻华机构管理【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修改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8)【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2013.07.18【实施日期】2013.07.18【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行政法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4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及其业务活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

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代表机构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损害中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

外国企业申请办理代表机构登记,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代表机构的登记和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登记机关应当与其他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相互提供有关代表机构的信息。

第六条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外国企业的合法存续情况、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及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费用收支情况等相关情况。

第七条代表机构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真实记载外国企业经费拨付和代表机构费用收支情况,并置于代表机构驻在场所。

代表机构不得使用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的账户。

第八条外国企业委派的首席代表、代表以及代表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出入境、居留、就业、纳税、外汇登记等规定;违反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章登记事项第九条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代表机构名称、首席代表姓名、业务范围、驻在场所、驻在期限、外国企业名称及其住所。

设立外国(地区)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代表处)

设立外国(地区)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代表处)

设立外国(地区)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代表处)一、代表处经营范围:外国企业代表处,又称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

代表处的经营范围最初应当在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中写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后(特殊行业需审批),该经营范围将被规定在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上。

外国企业的驻华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其登记证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活动。

一般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中国境内从事非直接经营活动,代表外国企业进行外国企业的业务范围内的联络、产品推广、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

但是,如果中国和该外国企业所在国政府签订有双边条约,该双边条约明确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以在华从事直接经营活动的,则应当按照这些规定办理。

二、代表处设立程序:根据《关于部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实行直接登记的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除特殊行业企业外,外国企业在华设立代表处实行直接工商登记。

设立外国企业代表处的申办程序如下:1、工商登记:工商行政管理局2、公安局备案、刻制公章3、企业代码登记4、统计登记:5、外汇许可证6、银行开户7、国税登记:国税局涉外税务分局8、地税登记:地税局涉外税务分局9、海关备案登记三、注册代表处所需文件:1. 外国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申请书(原件)该申请应该简要介绍该外国企业的情况及其在中国境内的经营活动。

申请书应当简明扼要,必须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 该外国企业的情况及其在中国境内的经营活动;(2) 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3) 常驻代表机构的目的;(4) 从事的业务范围;(5) 首席代表及代表的姓名;(6) 常驻代表机构的驻在期限;(7) 常驻代表机构的注册地址。

(注:申请书应当使用提出申请的外国企业的信头纸。

)2. 外国企业的银行资信证明(原件)该资信证明是一封简短的信函,应由外国企业的开户银行签发,简要介绍该外国企业的资信情况,以及对于该外国公司的资信情况的简要评价。

3. 首席代表及代表的任命书(原件)该任命书应当简明扼要,主要内容为提出申请的外国企业任命何人为常驻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及代表。

外国在中国的代理企业的称呼

外国在中国的代理企业的称呼

外国在中国的代理企业的称呼1.引言1.1 概述外国在中国的代理企业是指那些由外国企业委托在中国进行经营代理业务的企业。

这些代理企业在销售、推广、分销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帮助外国企业进入中国市场,并扩大其产品或服务的影响力。

随着中国市场的不断扩大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意识到在中国设立代理企业的重要性。

通过与当地的代理企业合作,外国企业可以更好地了解中国市场,并利用代理企业的网络和经验来推广和销售其产品。

外国在中国的代理企业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改革开放以来。

当时,中国市场对外国品牌和产品的需求开始增长,许多外国企业开始与中国的代理商合作。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看到了在中国设立代理企业的机会和优势,并纷纷进入中国市场。

然而,外国在中国的代理企业的称呼在发展的过程中也逐渐发生了变化。

最初,这些企业被简单地称为"外资代理企业"或"洋代"。

随着中国市场的成熟和外国企业在中国的影响力增强,人们开始对这些代理企业的称呼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现如今,外国在中国的代理企业的称呼更为多样化和正式化。

一些代理企业被称为"外资代理商"或"外国投资代理机构",以强调其外国资本背景和重要性。

另外,一些企业也被称为"中国区代理总部",以凸显其在中国市场的战略地位和职能。

总之,外国在中国的代理企业在中国市场的发展和影响力逐渐增强。

其称呼的变化不仅反映了外国企业在中国的发展历程,也体现了中国市场对代理企业的重视和期望。

这些代理企业在促进中外经济交流和合作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如下所示:文章结构部分旨在介绍整篇文章的组织结构,使读者能够清晰地了解到即将阐述的内容和论证的逻辑。

本文章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大部分。

1. 引言部分:首先,在引言部分会进行对整篇文章的概述,介绍外国在中国的代理企业的称呼这一主题的重要性,并对文章的结构进行简单的说明,引导读者理解后续内容的展开方向。

外国(地区)企业驻华代表机构123

外国(地区)企业驻华代表机构123

123外国(地区)企业驻华代表机构能源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美国国际联合公司上海代表处美国帕姆克公司北京代表处澳大利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德国费希特纳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三井物产(中国)有限公司荷兰壳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办事处泛亚班拿中国有限公司厦门代表办事处协联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绿源锦业环境投资顾问公司哈里伯顿国际有限公司美国国际联合公司上海代表处美国帕姆克公司北京代表处香港中华电力(中国)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香港中华电力(中国)有限公司广州代表处香港中华电力(中国)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香港)捷美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澳大利亚利普国际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索普罗莫公司北京办事处澳大利亚利普国际有限公司汽车英国艾伦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泛亚班拿中国有限公司厦门代表办事处博世(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博世(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德国康乐公司北京办事处日本株式会社进和上海代表处香港裕实国际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澳大利亚AIGL国际有限公司博世(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戴姆勒-克莱斯勒(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石油巴哈马荣知园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义信(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韩国凯勒得广州代表处美国帕姆克公司北京代表处香港德炜国际有限公司公司上海代表处英属维尔京群岛海湾资源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瑞奇科投资公司皇朝石油公司北京代表处阿托菲纳(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道达尔菲纳埃尔夫(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德国鲁奇油气化公司北京代表处伊朗国家石油公司上海代表处马来西亚云顶杉原集团公司北京代表处沙特石油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P.C.C.(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泛亚班拿中国有限公司厦门代表办事处英国BP中国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英国坦萨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美国贝克休斯公司北京代表处加德士华南投资有限公司加拿大意进行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鲍尔太平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加拿大皇家国际顾问中心广州代表处中国加拿大资源环境高技术中心加拿大费尔得集团公司上海代表处加拿大威林克思公司北京代表处远大立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诺维信(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办事处英泰国际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德国远东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联合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意大利倍美斯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英属乔西岛CNT有限公司北京联络处阿斯特兰(青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三菱商事(上海)有限公司三菱商事(株)北京事务所奥林巴斯(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爱名私营投资有限公司日本新东邦株式会社北京办事处日本新东邦株式会社驻广州办事处电力比利时艾科达欧中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加拿大康姆电信集团公司北京代表处法国阿尔斯通上海代表处法国电力公司亚太地区总部中国分部日本电源开发(株)北京事务所日立(中国)有限公司ABB厦门华电高压开关有限公司协联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爱依斯中国发电有限公司美国合伯特兄弟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耐克森(上海)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施耐德电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办事处施耐德电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化工韩国凯勒得广州代表处韩国大象株式会社北京代表处大象株式会社上海代表处美国国际化工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香港德炜国际有限公司公司上海代表处香港意勤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积水(香港)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香港新鸿基(中国)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香港和宇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比利时艾科达欧中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英属维尔京群岛海湾资源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法国液化空气公司北京代表处阿托菲纳(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法国环球贸易公司北京代表处德固萨太平洋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德固萨太平洋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德国鲁奇油气化公司北京代表处三井物产(中国)有限公司荷兰壳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办事处沙特石油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814家外企驻中国代表处机构澳翔(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澳大利亚ACTM北京办事处澳大利亚澳中经济技术交流中心北京代表处澳大利亚昆士兰州政府贸易投资中国代表处澳大利亚西澳大利亚贸易投资促进上海代表处巴哈马荣知园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比利时法兰德斯州贸易促进会武汉代表处比利时法兰德斯州贸易促进会上海代表处英属维尔京群岛智帮投资公司上海办事处英属维尔京群岛全科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英属维尔京群软库中国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科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办事处南澳大利亚投资公司上海代表处加拿大加达国际商务投资咨询公司淄博办事处加拿大特易达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加拿大(亚洲)投资有限公司加拿大联邦国际金融公司北京代表处加拿大第一海外投资公司北京办事处加拿大第一海外投资公司广州办事处加拿大第一海外投资公司天津办事处加拿大意进行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鲍尔太平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加拿大皇家国际顾问中心广州代表处中国加拿大资源环境高技术中心加拿大费尔得集团公司上海代表处加拿大威林克思公司北京代表处远大立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诺维信(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办事处英泰国际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德国远东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联合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意大利倍美斯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英属乔西岛CNT有限公司北京联络处阿斯特兰(青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三菱商事(上海)有限公司三菱商事(株)北京事务所奥林巴斯(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爱名私营投资有限公司日本新东邦株式会社北京办事处日本新东邦株式会社驻广州办事处日本东光商事株式会社北京办事处新西兰奥蒂琼斯(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康联马洪(中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百幕大虎牌包装投资有限公司义信(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新加坡禄菲利咨询私人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新加坡房地产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优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韩国凯勒得广州代表处韩国大象株式会社北京代表处大象株式会社上海代表处(株)大宇国际大连代表处韩国贸易协会北京代表处大韩贸易投资振兴公社上海代表处大韩贸易投资振兴公社北京代表处北京韩中商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亚洲国际有限公司西班牙加泰罗尼亚政府贸易促进协会西班牙依莎集团西班牙对外发展公司北京代表处沃尔沃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沃尔沃(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瑞士康欣公司北京代表处维欣风险投资有限公司香港义初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英国艾伦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英国贝特伯恩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英国贝特伯恩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英国贝特伯恩有限公司深圳代表处嘉实多(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办事处毛里求斯英联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英国佳士得国际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英国优瑞集团国际公司北京办事处景全责任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英国太古(中国)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英国利百得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英国米兰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英国O.F.S(远东)有限公司英国普林顿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英国斯坦科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上海天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英国威敏顿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美国艾克国际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代表处美国兄弟公司美国查斯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美国机械制造技术协会上海联络处美国联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美商联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智迈企业有限公司广州办事处美国阿尔特公司上海代表处美国贝克曼库尔特公司上海办事处北京伊力诺依投资有限公司美国万宝环球资本集团北京代表处卡特彼勒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美国中央采购(中国)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埃克森美孚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办事处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美国费尔工业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美国高盛(中国)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代表处美国汉斯合伙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美国荷雷国际公司北京代表处美国国际化工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美国英迈国际(中国)有限公司美国敏源国际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美国国际联合公司上海代表处美国健妮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美国吉安商业投资有限公司美国麦高国际集团公司上海代表处美国美特公司北京代表处美国美瑞国际公司北京办事处美国MG国际公司美国美利肯中国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美国MIR(中国)公司上海代表处美国纽约国际商业集团亚太代表处美国尼奥森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美国东方实业有限公司北京代表队处美国P.H.T.国际公司北京办事处美国帕姆克公司北京代表处百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美国普特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美国莱梦·格迪思公司上海代表处美国富国上海公司三联(美国)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美国美化国际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美国经济科学基金会上海代表处美国领事馆农业贸易处美国国际投资发展公司北京代表处怡昌行亚州有限公司上海办事处香港合孚行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香港信达远东国际有限公司广州代表处香港亚太经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香港美亚企业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香港奥星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美国亚飞太平洋有限公司香港辟高国际有限公司北京联络处京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香港环球宝鼎有限公司香港昌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香港正大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香港招商局富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香港华裔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英属开曼岛中国华登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香港中华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香港先达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广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朝代咨询(上海)有限公司香港瑞源国际公司北京代表处香港怡安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维昌洋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恒基(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驻北京办事处香港中询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香港新华公司中山代表处香港德炜国际有限公司公司上海代表处香港贸易发展局成都办事处香港贸易发展局华南办事处香港贸易发展局上海代表处华法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香港和记黄埔(中国)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香港亚网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香港晋富(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怡富(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怡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怡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办事处怡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香港精裕投资有限公司鞍山办事处香港精裕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香港商宜美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香港意勤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香港倪汝德有限公司广州代表处明仕德公司广州代表处香港北亚咨询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香港中国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东方鑫源(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积水(香港)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香港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香港沪光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香港释胜(中国)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香港华地国际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香港新鸿基(中国)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香港松华实业(亚洲)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香港松华实业(亚洲)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香港)大福证券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昌惠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特力(香港)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香港三宝技术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香港天安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驻广州办事处天安(上海)投资有限公司香港和宇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台湾中华征信所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乔讯电子(上海)有限公司长江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办事处太平洋控股有限公司上海办事处速曜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绿点(天津)塑胶有限公司英属维尔京群岛英泰美国际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迈赖电子(上海)有限公司台湾波西亚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阿根廷阿何(秦皇岛)水产有限公司加拿大农业咨询有限公司加拿大新田种子公司加拿大小麦局北京办事处法国赛力事达股份公司北京代表处法国吉粮赛力事达玉米工业有限公司上海办事处法国瑞奇温室公司德国康尼麦克斯国际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德国KWS种子股份公司北京办事处百兴畜产品(天津)有限公司以色列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色利亚洲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色利海泽拉优质种子公司山东办事处荷兰赛贝科国际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荷兰泰高国际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荷兰温迪肯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韩国北京新工鸵鸟养殖有限公司美商康家(天津)农产品有限公司英国时空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美国百绿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黑龙江史丹特畜牧综合加工有限公司美国美森耐公司上海有限公司美国PIC种猪改良国际集团中国分公司香港华兰咨询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香港世基顾问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香港威林干那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澳大利亚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澳大利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澳大利亚迈创金属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澳大利亚泛澳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澳大利亚力拓业有限公司澳大利亚西部矿业(中国)私人有限公司比利时艾科达欧中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百洛达金属有限公司英属维尔京群岛海湾资源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瑞奇科投资公司皇朝石油公司北京代表处加拿大泰斯科公司北京代表处加拿大康姆电信集团公司北京代表处法国液化空气公司北京代表处法国阿尔斯通上海代表处阿托菲纳(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法国电力公司亚太地区总部中国分部法国燃气公司北京代表处法国环球贸易公司北京代表处道达尔菲纳埃尔夫(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德固萨太平洋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德固萨太平洋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德国ETS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德国法特公司北京代表处德国费希特纳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德国鲁奇油气化公司北京代表处德国鲍希尔公司北京代表处德国鲁尔集团北京代表处希腊金属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金钦州丰产林有限公司伊朗国家石油公司上海代表处意大利C.L.D.A.有限公司公司上海代表处意大利达涅利公司北京代表处日本旭日产业株式会社上海代表处日本电源开发(株)北京事务所日立(中国)有限公司日本本间金属工业株式会社北京事务所日本新能源产业技术综合开发机构北京事务所三井物产(中国)有限公司新日本日铁株式会社北京代表处日本钢管(株)北京事务所马来西亚云顶杉原集团公司北京代表处蒙古国额尔登特矿业公司北京代表处荷兰壳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办事处挪威埃肯公司北京代表处俄罗斯梅花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俄罗斯西西伯利亚钢材集团驻北京办事处沙特石油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香港威廉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P.C.C.(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新加坡太平洋顶峰能源投资私人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三星物产(株)北京办事处韩国(株)世亚制钢北京办事处西班牙美耐莎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西班牙矿业发展公司北京代表处瑞典荣生(中国)有限公司北京联络处赫格纳斯(中国)有限公司ABB厦门华电高压开关有限公司汉纳德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泛亚班拿中国有限公司厦门代表办事处协联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英国BP中国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英国艾斯普罗集团北京事处英国坦萨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英国五金太平洋有限公司广州办事处英国戎氏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爱依斯中国发电有限公司美铝亚洲公司北京办事处美国电力转换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美国A.R.M.物源公司北京办事处美国贝克休斯公司北京代表处美国宝安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柏灵顿资源中国有限公司加德士(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加德士华南投资有限公司加德士(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美国工商五金公司北京代表处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大连办事处埃克森美孚石油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长春代表处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沈阳办事处绿源锦业环境投资顾问公司哈里伯顿国际有限公司美国合伯特兄弟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美国国际资源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美国国际联合公司上海代表处美国凯南麦特(中国)有限公司美国力可公司北京办事处美国奥伯格工业公司美国西方中国公司北京代表处美国帕姆克公司北京代表处美国特种矿物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美国SPS有限公司北京联络处中信泰富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香港中华电力(中国)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香港中华电力(中国)有限公司广州代表处香港中华电力(中国)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香港康密劳远东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香港康力斯亚洲有限公司广州办事处(原英国钢铁公司)香港欣切斯特(香港)有限公司(香港)捷美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香港金邦企业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基腾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联络处香港龙显企业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香港埃赫曼中国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香港中华煤气(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办事处中向国际有限公司北京联络处台宝金属有限公司澳大利亚中国商贸促进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澳大利亚利普国际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澳大利亚泛澳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奥地利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奥地利兰精股份公司北京代表处奥地利技术国际公司(奥钢联)上海联络处英属维尔京群岛万宝世纪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芬兰木业总公司上海代表处贝尔罗斯公司北京代表处法兰西水泥公司意大利水泥集团法国蓝屋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欧西玛特公司北京代表处洁福(中国)有限公司法拉基屋面系统三水有限公司法拉基屋面系统(北京)有限公司法国乐华梅兰公司广州代表处法国皮尔·卡丹公司北京代表处法国圣戈班集团北京办事处圣戈班管道系统有限公司法国表面技术公司上海代表处法国西得乐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德国ACE公司北京联络处博世(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博世(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德国康乐公司上海代表处德国康乐公司北京办事处佛山利发实业有限公司德国陆洲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德国克朗兹一体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汉斯博士礼品(北京)有限公司德国汉斯格雅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德国萨克森州HEC/企业集团太原代表处德国赫美斯磨料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德商朗德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德国曼弗雷德-尼曼公司上海代表处曼盛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摩泽电器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德国奥尔夫贸易公司北京办事处奥斯本国际集团北京代表处德国P.C.C.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德国西普利纳中国代表处意大利萨巴夫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意大利塞柯中国公司北京代表处西蒂中国有限公司索科发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北京丰意德工贸有限公司日本同和矿业株式会社上海代表处圣戈班诺顿株式会社上海代表处日本佐藤金属株式会社上海代表处日本绿的流通中心-清巧株式会社清水建设株式会社北京事务所日本株式会社进和上海代表处住友电气工业(株)北京办事处日本住友橡胶工业株式会社北京事务所日本太阳工业株式会社日本株式会社高岛屋上海代表处日本高商株式会社太平洋水泥(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日本东陶机器(中国)有限公司日本JVC株式会社驻上海代表处马来西亚海欧(西安)实业有限公司马来西亚捷能系统亚洲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马来西亚谦木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阿克苏诺贝尔中国有限公司广州代表处阿克苏诺贝尔中国有限公司青岛代表处阿克苏诺贝尔中国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阿克苏诺贝尔油漆(中国)有限公司新加坡农业出口公司北京代表处新加坡豪登乐(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新加坡奥多(上海)钢制品有限公司西班牙里海国际贸易公司南京办事处康明克斯矿山集团北京代表处西班牙法格工业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西班牙伊贝尔集团上海代表处西班牙钢管联合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阿维斯塔(亚太)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昆山阔福门业有限公司广州办事处昆山阔福门业有限公司上海办事处昆山阔福门业有限公司沈阳办事处泛瑞家居超市有限公司中国代表处瑞典SKF中国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瑞典SSAB钢板有限公司阿西米·布郎·勃法瑞(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阿西米·布郎·勃法瑞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阿西米·布郎·勃法瑞投资(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大唐国际美国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美国哈泊国际公司北京代表处美国哈茨麦登股份公司上海代表处美国海文斯钢铁国际广州代表处美国罗比公司上海代表处美国铁姆肯公司上海代表处美国洽弗工具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美国亚士博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美国史丹利公司广州代表处香港会田香港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北京中伟家具有限公司香港标马远东有限公司广州代表处香港标马远东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正泰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丝宝实业发展(武汉)有限公司香港捷高(中国)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香港建联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香港康力斯亚洲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香港康力斯亚洲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香港迪臣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香港迪臣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香港瑞源国际公司北京代表处香港捷洲国际(香港)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香港高达创建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香港加冕国际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香港万美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美亿有限公司佛山办事处香港美而高亚洲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香港家耀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香港裕实国际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香港三永国际有限公司广州办事处香港崇威集团有限公司广州代表处香港德健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香港荷兰商泰勒(香港)有限公司应卡(香港)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香港华达(亚太)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艾马国际机电(北京)有限公司和成(中国)有限公司澳洲粮油食品国际(中国)有限公司澳洲粮油食品国际(中国)有限公司广州代表处澳洲粮油食品(上海)有限公司上海邦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澳大利亚联合金赞有限公司澳大利亚永良国际有限公司加拿大利仑国际集团中国公司加拿大环球企业国际有限公司法国食品协会北京代表处法国食品协会上海代表处索普罗莫公司北京办事处华安肉类有限公司华安肉类有限公司肉类加工厂德国舒乐达公司上海代表处德国加斯特斯公司厦门代表处。

代表处经营范围

代表处经营范围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处)的经营范围必须明确写在代表处的登记证上,需由工商局审批确认,并符合代表处经营范围的相关规定或要求。

一般来说,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中国境内从事非直接经营活上海宏途注册公司代办注册上海各类公司工商税务登记、自贸区公司注册、医疗器公司注册、企业年检、变更、代理记账咨询热线021.54191116 上海宏途0919产品推广、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

但是,如果中国和该外国企业所在国政府签订有双边条约,该双边条约明确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以在华从事直接经营活动的,则应当按照这些规定办理。

虽然法律不允许代表处从事直接经营活动,但并不意味着代表处不得从事任何经济活动。

代表处有权从事维持其运营所必须的经济活动,签订维持代表处运营所必须的经济合同。

特殊行业审批事项属于未取消审批的行业,如金融业、保险业、海运业、海运代理商、航空运、运输业等,申请人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文件申请批准证书,然后才能向工商局申请登记,其中金融、保险业外国(地区)企业申请设立时还应提交资负和损益年报、组织章程、董事会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当持商务部的批准文件或证件。

1.交通部外国海运企业、船舶代理企业、多式联运企业以及其它与航运相关的企业和组织,从事公路运输业的外国企业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设立办事处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批准。

2.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华设立办事处,应当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

3.司法部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设立办事处,应经中国司法部批准。

4.中国人民银行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应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外国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在中国境外注册的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商人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外汇经纪人公司、信用卡公司、融资性租赁公司等。

5.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应由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批准。

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 国雇员管理规定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 国雇员管理规定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管理规定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了常驻代表机构。

为了规范这些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的行为,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的相关管理活动。

二、聘用原则1、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应遵循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

2、应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岗位要求和任职条件,择优聘用合适的中国雇员。

三、雇员条件1、中国雇员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品行良好。

2、具备所应聘岗位要求的学历、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3、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四、招聘流程1、代表机构应制定明确的招聘计划,包括招聘岗位、人数、职责、任职条件等。

2、招聘信息应通过合法渠道发布,确保公开、透明。

3、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包括学历、工作经历、相关证书等的核实。

4、组织面试、笔试等考核环节,综合评估应聘者的能力和素质。

五、劳动合同1、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劳动保护、解除和终止合同的条件等。

2、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但一般不超过五年。

3、劳动合同应由代表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与中国雇员签订,并加盖代表机构的公章。

六、劳动报酬1、代表机构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中国雇员的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可以是货币形式,也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支付。

3、代表机构应按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中国雇员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七、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1、代表机构应按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中国雇员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2、代表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中国雇员的工作表现,提供额外的福利待遇,如商业保险、住房补贴、交通补贴、餐补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发文字号】国发〔1980〕272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1980.10.30【实施日期】1980.10.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72号一九八0年十月三十日发布)第一条为了有利于发展国际经济贸易交往,管理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外国企业) 常驻中国的代表机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外国企业确有需要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必须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办理登记手续。

未经批准、登记的,不得开展常驻业务活动。

第三条外国企业申请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时,应当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一、由该企业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包括常驻代表机构名称、负责人员、业务范围、驻在期限、驻在地点等;二、由该企业所在国或者所在地区的有关当局出具的开业合法证书;三、由同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四、该企业委任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的授权书和各该人员的简历。

金融业、保险业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除应当按照前款第一、二、四项规定提交证件和材料外,还应当同时提交该总公司的资负和损益年报、组织章程、董事会董事名单。

第四条外国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分别由下列机关批准:一、贸易商、制造厂商、货运代理商,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批准;二、金融业、保险业,报请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三、海运业、海运代理商,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批准;四、航空运输业,报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五、其它行业,按照业务性质,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主管委、部、局批准。

第五条外国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获得批准后,应当在批准之日起的三十天内,持批准证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理登记手续,填写登记表,缴纳登记费,领取登记证。

逾期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缴回原批准证件。

外国企业在中国大陆设立办事处的详细程序

外国企业在中国大陆设立办事处的详细程序

外国企业在‎中国大陆设‎立办事处的‎详细程序,在全国各地‎有略有差别‎,但基本程序‎是一致的。

外国企业在‎华设立办事‎处的手续,共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办理审批手‎续。

这一阶段的‎最后结束以‎审批机关颁‎发《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批准‎证书》为标志。

第二阶段是‎工商登记手‎续。

这一阶段的‎最后结束是‎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为标志。

第三阶段是‎设立后登记‎手续。

外国企业办‎理完毕工商‎登记手续后‎,需要前往银‎行、海关、税务、公安局等部‎门办理登记‎和其他手续‎。

一、审批阶段: 颁发《批准证书》按照中国法‎律,从事不同业‎务的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办事处,需经不同的‎政府部门审‎批。

未经批准,外企不得在‎中国设立办‎事处,其人员不得‎以办事处人‎员的身份从‎事业务活动‎,不准在住处‎设置外国企‎业的标志。

中国法律规‎定的审批机‎关根据各政‎府部门的职‎责分工确定‎。

目前有权审‎批外国企业办事处‎的中国政府‎机关是:申请文件不同的审批‎机关对于设‎立外企办事‎处所要求提‎交的文件会‎有所不同。

一般地说,设立外国企‎业驻华常驻‎代表机构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 外企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信( 原件)申请信应当‎简明扼要,必须包括下‎列主要资料‎:(1) 该外国公司‎的情况及其‎在中国境内‎的经营活动‎;(2) 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3) 常驻代表机‎构的目的;(4) 从事的业务‎范围;(5) 首席代表的‎姓名;(6) 常驻代表机‎构的驻在期‎限;(7) 常驻代表机‎构的地址。

申请信应当‎使用提出申‎请的外国企‎业的信头纸‎。

2.外企的银行‎资金证明( 原件)资信证明必‎须包括下列‎资料:(1) 该外国企业‎的名称及帐‎号;(2) 该外国企业‎通常的存款‎额,例如申请书‎日期之前半‎年或一年的‎平均存款额;(3) 对于该外国‎公司的资信‎情况的简要‎评价。

商务部关于印发《商务部各司(厅、局)主要职能和内设机构》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印发《商务部各司(厅、局)主要职能和内设机构》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印发《商务部各司(厅、局)主要职能和内设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3.06.26•【文号】商办发[2003]7号•【施行日期】2003.07.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商务部关于印发《商务部各司(厅、局)主要职能和内设机构》的通知(商办发[2003]7号)本部各直属单位,各商会、协会、学会,各驻外经济商务机构:根据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二中全会精神并经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为适应内外贸业务相互融合的发展趋势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促进现代市场体系的形成,组建商务部。

4月25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29号)。

根据国办发29号文,经商务部党组讨论通过,确定了商务部各司(厅、局)主要职能和内设机构。

现将《商务部各司(厅、局)主要职能和内设机构》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如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3年6月26日附件商务部各司(厅、局)主要职能和内设机构办公厅一、主要职能(一)拟订部工作制度,督促检查部年度工作布局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协调部政务及机构职能分工,协助部领导了解掌握全面工作情况。

(三)办理党中央、国务院等上级机关的交办事项及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

(四)管理商务部会议.承担部党组会议、部务会议和重要综合性会议的组织工作,督办会议议决事项。

(五)负责部政务和机要值班;承担部党组,部领导的秘书工作和部级老干部的秘书服务工作;办理部长接待日有关事宜。

(六)拟订商务部公文及印章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部发文电核稿工作。

(七)负责商务部政务信息工作;拟订电子政务内网信息统一共享的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八)在办公厅设立商务部新闻办公室;负责商务部新闻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管理部各类出版物,编辑、发行《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

最新外国地区企业驻华代表机构及在华投资、融资机构名录

最新外国地区企业驻华代表机构及在华投资、融资机构名录

简述
因此,我们在1998/1999年版名录的基础上予以逐条修订,并增加了收集到的最新信息,用 更为详细的分类方法编辑出版了2000/2001年修订版。2002/2003年版是我们编辑的 第三次最新版。本名录对国内各界人士而言,是沟通与国外(地区)企业的,更好利用 引进外资,加强经贸合作的桥梁;对国外(地区)企业而言,是开拓中国(内地)市场,宣 传企业、产品及服务的绝好机会。
机构信息
外商机构名称、驻各地德通信、、、传真、首席代表或负责人、业务
谢谢观看
名录内容
第一类工贸企业类名录 第二类金融、投资、服务类名录 第三类中国驻外大使馆商务机构名录。 第四类夕卜国驻、食品饮料、石油化工、机械设备、仪器仪表、治金 建材、电子电器、计算机、通讯、纺织服装、医药、医疗器械、 能源、汽车制造、环保、安保、造纸等行业。 ◆金融、投资、服务类包括: 银行业、保险、证券业:顼目投资(咨询)、其它金融业; 各类运输及快递服务业;旅游、宾馆、饭店、娱乐业;会计师、 律师事务所、展览公司、研究所;新闻机构、广告公司;商会、 贸促会、协会及其它会员组织;技术、经济、文化交流及咨询、 培训、信息业:建筑、设计、工程、房地产业。
最新外国地区企业驻华代表机构及在 华投资、融资机构名录
最新外国(地区)企业驻华代表机构及外商对华投资、 融资金融机构名录编辑出版的名录
01 简述
03 机构名录
目录
02 名录内容 04 机构信息
最新外国(地区)企业驻华代表机构及外商对华投资、融资金融机构名录编辑出版的1998/1999年版最新外 国(地区)企业驻华代表机构及外商对华投资、融资金融机构名录,在得到各界人士好评的同时,也给我们提出 了修订本名录的宝贵意见。

中国驻外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地址

中国驻外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地址
棉纺织品出口促进会/
地毯出口促进会/
手工艺品出口促进会/
印度茶叶委员会http://tea.nic.in/
印度商人商会
印度国家保险公司/
印度人寿保险公司/
印度联合银行/
印度工商会联合会/
印度工业联盟/
全印塑料制造商协会/
珠宝出口促进会/
孟买工商会/
印中工商会/
印度建筑商协会/
商工部海产品出口促进局/
印度经济特区http://sezindia.nic.in/
孟买海关.in/
孟买机场海关.in/
钦奈海关/
坦桑尼亚:/
肯尼亚:/
阿联酋:/
以色列:/
美国:/
加拿大:/
保加利亚:/
奥地利:/
丹麦:http://www.chinatrade.dk/
罗马尼亚:/
芬兰:/
挪威:/
印度储备银行.in/
储备银行外汇管制司.in/
印度进出口银行/
ICICI银行/
印度银行/
法国:/
德国:http://www.trade-embassy-china.de/
西班牙:/
意大利:/
匈牙利:/
印度工业发展银行/
印度工业投资银行公司/
印度海外银行/Home.asp
印度保险管理和发展局/
印度国家银行http://www.sbi.co.in/
私有化部http://www.divest.nic.in/
通信和信息产业部信息产业司.in/
通信和信息产业部通信司/
印度电信管理局http://www.trai.goபைடு நூலகம்.in/
印度邮政/
民航部http://civilaviation.nic.in/

与经济相关的国外和地区的政府机构

与经济相关的国外和地区的政府机构

与经济相关的国外和地区的政府机构美国商务部--美国商业部的官方网站,主要提供美国商业方面的大量信息。

该网站既发布每日商业新闻,商业部秘书处所提供的新闻报道、文章及图片等,同时还提供各种资源链接,内容包括互联网服务、政府资源、贸易资源、经济出版物、政府在线图书馆、也可让用户查询美国商业为主的电话和电子邮件。

是了解美国商业状况的门户网站,信息覆盖面广且具权威性。

该网站的所有信息都是免费的。

亚太经合组织关税数据库--通过APEC关税数据库,用户可以很容易地查看到亚太经合组织成员国的关税信息、关税计划、关税协定、关税禁令以及其他更多的信息。

网站的数据每年更新两次,以便收录最新的关税税率变化。

这些信息将有助于使用者做出贸易决策。

FITA 美国联邦国际贸易委员会--该网站是一个致力于国际贸易全球进出口交易的官方站点。

提供强大的国际贸易资源搜索引擎如世界市场研究、公司目录、金融服务、商品编码、政府机构及多边组织、经贸统计、运费报价和商旅指南等。

同时还提供贸易机会、世界各地的贸易洽谈会、展览会和等国际贸易相关内容。

台湾经贸网--是台湾省的“外贸易发展委员会”官方网站。

该网站提供台湾进出口商资料库,贸易商情快讯,贸易机会资料库,海外市场经贸资料库商品信息交流,产品信息发布,贸易数据统计,税收体系,以及台湾新闻等信息。

有中英日文两种版本。

新加坡贸易发展局--TDB是新加坡贸易发展局的官方网站,旨在促进其海外贸易,英语版,主要有以下几个栏目:新闻、商业论坛、新加坡企业名录、新加坡国际贸易政策、进出口信息、贸易展会中心、政府机构链接等。

该网站内容众多,是与新加坡做贸易的好参考TradeUK 英国贸易--TradeUK是英国政府帮助国外企业寻找英国供应商的贸易网站,在该网站上可以检索到英国55000个供应商资料,以及提供各种英国贸易支持服务的机构的资料。

同时访问者可以在其上发布和寻找贸易机会。

该网络提供包括中文在内的9种语言版本Federal Statistical Office Germany--德国联邦统计局的官方网站,提供德国人口,经济方面的统计数据,相关问题论坛等。

海外中国商会的职责

海外中国商会的职责

海外中国商会的职责
《海外中国商会的职责》
海外中国商会作为一种非营利性质的组织,其职责是在促进和维护中国在海外的商业利益和形象。

具体来说,海外中国商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促进经济合作:海外中国商会应积极推动中国企业与当地企业之间的合作,促进双方在经济、贸易、投资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通过组织商务活动、促进投资项目洽谈以及搭建商贸交流平
台等方式,促进中国企业与当地企业之间的互利合作。

2. 维护会员权益:海外中国商会应该代表中国企业的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在面对各种
法律、商业等方面的挑战时,积极为会员提供支持和帮助,协助解决问题,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3. 提供信息服务:海外中国商会应积极收集、整理和传递与海外商务活动相关的信息。

为中国
企业提供市场信息、政策法规资讯、商业数据等方面的服务,帮助企业全面了解当地市场和商
业环境。

4. 建立联系桥梁:海外中国商会应该成为中国企业与当地政府、商协会、行业组织等的桥梁和
纽带,积极促进中国企业和当地各界的交流与合作,搭建互利共赢的平台。

总的来说,海外中国商会的职责是围绕促进中国企业在海外的发展利益展开的,旨在为中国企
业的海外经营提供支持与帮助,促进企业间的合作与发展,增强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驻外经商机构的职责

驻外经商机构的职责

驻外经商机构的职责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在国外设立驻外经商机构,以便更好地开拓海外市场和拓展业务。

驻外经商机构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负责处理企业在国外的各种经商事务。

以下是驻外经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市场调研和分析驻外经商机构需要对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市场进行调研和分析,了解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市场潜力、竞争对手等。

通过深入了解目标市场的需求和消费习惯,驻外经商机构可以为企业提供准确的市场情报和分析报告,为企业制定合适的战略和决策提供支持。

二、寻找合作伙伴驻外经商机构需要积极寻找合适的合作伙伴,包括当地的供应商、分销商、代理商等。

通过与合作伙伴的合作,驻外经商机构可以帮助企业建立起可靠的供应链和销售网络,提高产品在当地市场的知名度和销售额。

三、处理政府事务驻外经商机构需要与当地政府进行沟通和协调,处理各种政府事务。

这包括与政府部门的合作、申请经济特区或自贸区的优惠政策、办理各种许可证和证件等。

驻外经商机构需要了解并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确保企业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四、推广和营销驻外经商机构需要制定并执行针对当地市场的推广和营销策略。

这包括策划和组织各种营销活动、参加行业展览和交流会、与当地媒体合作进行广告宣传等。

通过有效的推广和营销,驻外经商机构可以提高企业的品牌知名度和市场份额,促进产品销售增长。

五、客户关系管理驻外经商机构需要与当地客户建立并维护良好的关系。

这包括与客户进行业务洽谈、解决客户的问题和投诉、提供售后服务等。

驻外经商机构需要了解当地客户的需求和偏好,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产品和服务,提高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

六、风险管理驻外经商机构需要及时了解和评估当地的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风险管理。

这包括制定应对危机和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做好企业安全和保护措施、与保险公司合作进行风险投保等。

驻外经商机构需要在保障企业利益的同时,确保员工和资产的安全。

七、信息和报告驻外经商机构需要及时向总部汇报当地市场情况、业务进展和风险状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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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驻中国经商机构
法国
法国国际保护工业与艺术产权制造商联合会
Union des Fabricants
北京代表处
首席代表:康保罗(Paul Ranjard)
地址:北京朝阳区日坛公园神库大院(100020)
TEL:6522 7842
FAX:(010)65227840
E-mail: ******************业务范围:为法中两国企业之间的经贸交流及保护工业领域的合作提供业务联络。

德国
德中经济咨询贸易促进公司
Deutsch-Chineseische Wirshaftsberturng & Hands Isfoerderungs Gese I I scharf Gmbh
北京代表处
首席代表:肖青
地址:北京复兴门外大街51号民族饭店371室(100031)
TEL:66014466-371
FAX:(010)66014849-371
业务范围:为德中经济合作提供咨询,协助德国客户出口中国产品进行联络。

德国工商总会(德国工商大会)
German Industry and Commerce
北京代表处
首席代表:鲁道夫博士(Joerg Rudolph)
地址:北京东三环北路8号亮马河大厦504室(100004)
TEL:6590 0926
FAX:(010)6590 6313
E-mail: *****************业务范围:促进德中经济贸易的发展。

南中国办事处
首席代表:高恩豪(Ekkehard Goetting)
地址:广州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2915室
TEL:8755 2353
FAX:(020)8755 1889
业务范围:有关德中经济咨询及市场调研与开发的业务联络。

德国巴符州国际经济合作协会
Gese I I schaft fur Internationale Wirtsch I iche Zusammenarbeit
(一)辽宁办事处
首席代表:李成
地址:辽宁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58号华星大厦801室(110003)
TEL:2389 5599
FAX:(024)2389 6565
E-mail:*************
业务范围:促进和发展巴登-符腾堡州与辽宁省之间的友好伙伴关系;建立双方之间的直接联系;给予企业外经贸方面的咨询;支持双方代表团旅行及合作洽谈活动。

(二)江苏办事处:
首席代表:占斯腾夫妇(Julia & Helmut Gusten)
地址:江苏南京市新街口管家桥85号华荣大厦2107室(210005)
TEL:4521068;45218895;45217892
FAX:(025)452 5149
E-mail: *************业务范围:为江苏省和德国巴任州经济技术合作提供咨询,政府代理。

德国北菜茵威斯特法伦州经济促进局
GFW- Economic Development Corp. Nordrhein-Westfalen, German
驻南京办事处
首席代表:厄特尔(harmut Oertel)
地址:江苏南京市中华路50号裙楼5楼(210001)
TEL:2250522;2270000;2270001
FAX:(025)2253219
E-mail: *****************德国萨克森州经济合作联络处
Liaison Office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with Saxony, Germany
首席代表:马英为
地址:北京友谊宾馆10253室(100873)
TEL:6849 9514
FAX:(010)6849 9513
业务范围:汽车、机械、建筑、消费品、境外投资咨询。

德国杜伊斯堡下菜茵工商会
Niedereheinische lndustrie-und hande I skammer firmenpool
武汉企业代表处
首席代表:江建亚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大路18号外招楼(430010)
TEL:82606233;82628281
FAX:(027)8260 6233
业务范围:有关德国企业在中国经济事务的联络、咨询服务。

意大利
意大利自动包装机械制造商协会
ACIMGA-UCIMA 北京代表处
首席代表:林海
地址:北京和平里小黄庄路1号(100013)
TEL:6420 7601/2/3
FAX:(010)6420 7606
业务范围:在华业务联络
意大利-中国交流服务中心
CENSIC Italia-China Service Centre
首席代表:安东内拉(Antoaella Silvestri)
地址:北京东三环北路19号华鹏大厦中楼308室(100020)
TEL:65975317;65975588-1317,1339
FAX:(010)6597 5318
E-mail: ******************业务范围:与国内政府机构、团体协会、公司企业合作,组织赴意考察、招商、专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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