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葬补助费不应放在福利费中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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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补助费不应放在福利费中支出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笔者认为,把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列入职工福利费开支的规定不妥。因为死人是丧事而不是福利,人人皆知。
什么是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工人与职员因工死亡时,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丧葬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3个月的工资;另在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企业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该条又规定,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
这样看来,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历来都是在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支付的。在“文革”期间,把劳动保险支出作为社会性支出,在企业的营业外支出中列支。1993年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改革时,将劳动保险支出作为企业的一项费用开支列支,1993年的《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七条将“劳动保险费”列入管理费用。《工业企业财务制度》第五十二条规定了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主要用于职工的医药费,医护人员的工资、医务经费,职工因工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的工资,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其他行业财务制度也作了类似规定。《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也是把劳动保险费列入管理费用项下核算。《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对于劳动保险费采取直接列支的方法。通过分析政策的演变,可以看出,劳动保险费和职工福利费历来都是有区别的,是分别核算的。
既然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了丧葬补助费和抚恤费在职工福利费中开支,作为纳税人只能服从。但是,我们仍然建议,在法规制度上应当区分职工福利费和劳动保险费,不要把二者混为一谈,我们建议把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在劳动保险项下列支。
此外,把职工的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交通补贴都在职工福利费开支,这样规定也是不恰当的。北方职工冬季供暖费补贴是因冬季严寒而支付的一项地区性补贴,财政部早就有规定,在管理费用中核算。职工防暑降温费属于夏季为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而支付的一项劳动保护支出,应当在劳动保护费中列支。职工交通补贴是城市职工由于家庭住址与所在单位距离较远需要乘坐交通工具上下班而给予的补助,属于市内交通费,应当在差旅费项下核算。这些费用怎么可以挤占职工福利费呢?
还有,吃饭是人类生存的第一需要,企业设立职工食堂是为了维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不是福利待遇,职工食堂工作人员不是福利人员,而是服务人员,其费用也不应当在
职工福利费中列支,这一规定可以参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的规定。
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日常开支在职工福利费列支是对的,但是福利人员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历来是在管理费中核算,由企业统一负担,而不能挤占职工福利费。这样理解也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精神。
(作者为中央财经大学财经研究院客座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