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葬补助费不应放在福利费中支出
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
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为加强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维护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保护国家、股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等有关精神,现通知如下:一、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二)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三)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四)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
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执行。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职工福利费列支范围内容
职工福利费列支范围内容参考财务与会计的相关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的使用范围主要有以下方面:1.职工困难补助费;2.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的医药费,本单位医疗部门的全体医务工作人员工资和医务经费,职工因工负伤就医路费等;3.本单位职工食堂、浴室工作人员的工资和食堂炊事用具的购买、修理费用等;4.本单位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工资、费用,以及托儿所、幼儿园设备的购置和修理等费用;5.职工个人福利补贴:职工个人福利补贴是指为解决职工某些带有特殊性的生活困难,由企业以货币形式提供给个人的一种补充收入。
一般有职工探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职工冬季宿舍取暖补贴以及其他一些补贴。
6.企业为职工向商业机构购买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7.企业自办农副业生产的开办费和亏损补贴;8.按照国家规定由职工福利基金开支的其他支出;9.结余的职工福利费还可用于职工宿舍(包括集体宿舍和家属宿舍)及文化娱乐设施。
职工福利费按实际发生额记账,不同于原来的提供,原来按规定比例提取是不需要发票的,可现在发生福利费事项时,是否必须凭合法发票列支是纳税人目前十分关注的。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合理性原则,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合理性的解释:“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职工福利费属于企业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在实际工作中企业要对具体事项具体对待。
如:职工困难补助费,只要是能够代表职工利益的决定就可以作为合法凭据,合理的福利费列支范围的人员工资、补贴是不需要发票的,对购买属于职工福利费列支范围的实物资产和发生对外的相关费用应取得合法发票。
职工福利费扣除范围变化政策解读2010-8-26 11:9赵琪【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2009年11月财政部印发了《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与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相比,财企[2009]242号通知对企业职工福利费相关问题进一步明确。
职工的死亡赔偿金可税前列支
职工的死亡赔偿金可税前列支一、职工的死亡赔偿金可税前列支企业雇员的死亡赔偿金,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二条规定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原则上可以在扣除相关人(比如事故责任人、人寿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金或保险金之后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员工家属的死亡赔偿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所发生的家属抚养费及丧葬费,应在企业福利费中支出,即,该费用不能直接在税前列支。
若当年福利费不足以支付该费用,可在下一年度福利费中支出(福利费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
二、工伤事故赔偿费及死亡抚恤金、安葬费用等可于所得税前扣除吗国税函〔2009〕3号: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此费用属于"职工福利费列支范围",具体能否据实扣除,要看贵公司职工福利总额是否在税前扣除工资的14%范围以内列支。
三、请问在职职工死亡丧葬费用是否可在税前扣除?国家对单位支付职工死亡丧葬费(包括补贴或抚恤金等)有规定标准。
依据税法规定,你单位任职或受雇员工的死亡丧葬费用,应按规定标准在不超过你单位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内扣除。
四、我公司与伤亡家属达成的工伤死亡抚恤金,是否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因此,上述公司与伤亡家属达成的工伤抚恤金支出,可以做为企业职工福利费,按照规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讲课笔记--工资、薪金及相关费用税前扣除1.未发放的工资、薪金,可否在税前扣除?问:企业计提了职工工资,但是没有发放,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答:不可以,必须是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
行政单位福利费列支范围依据
行政单位福利费列支范围依据摘要:一、行政单位福利费列支范围及标准1.工会经费2.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3.公费医疗4.未参加公费医疗单位的职工医疗费5.职工死亡丧葬费6.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二、行政单位福利费支出范围1.职工文体活动设施或器材购置2.食堂、医务室、托儿所等集体福利事业补助3.重大节日职工文体娱乐活动开支4.职工特殊困难补助5.职工预防保健开支三、事业单位福利费列支范围及标准1.职工文体活动设施或器材购置正文:行政单位福利费列支范围及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工会经费工会经费的来源包括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人民政府的补助以及其他收入。
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是行政单位福利费的一部分,用于奖励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职工。
三、公费医疗行政单位需承担职工的公费医疗费用,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
四、未参加公费医疗单位的职工医疗费对于未参加公费医疗的职工,行政单位需承担其医疗费用,体现单位对职工的关爱。
五、职工死亡丧葬费行政单位需承担职工死亡后的丧葬费用,关心职工家庭。
六、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于职工遗属,行政单位应提供生活困难补助,帮助他们度过困难时期。
行政单位福利费的支出范围包括:一、职工文体活动设施或器材购置为单位职工提供良好的文体活动条件,丰富业余生活。
二、食堂、医务室、托儿所等集体福利事业补助为单位职工提供生活便利,关心职工的生活需求。
三、重大节日职工文体娱乐活动开支在重大节日期间,开展丰富多彩的职工文体娱乐活动,增进职工间的友谊,提升单位的凝聚力。
四、职工特殊困难补助关心单位内特殊困难的职工,提供临时性、紧急性的帮助,让他们感受到单位的温暖。
五、职工预防保健开支为单位职工提供预防保健服务,关注职工的身心健康。
六、职工子女的儿童节日慰问在儿童节等节日,为单位职工的子女送上祝福和礼物,体现单位对职工家庭的关爱。
13-福利费管理办法
职工福利制度是指企业职工在职期间应在卫生保健、房租价格补贴、生活困难补助、集体福利设施,以及不列入工资发放范围的各项物价补贴等方面享受的待遇和权益,这是根据国家规定,为满足企业职工的共同需要和特殊需要而建立制度。
职工福利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从企业提出的职工福利费和住房补助基金。
(1)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1,职工医药费2,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是指对生活困难的职工实际支付的定期补助和临时性补助。
包括因公或非因工负伤、残废需要的生活补助3,职工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死亡待遇4,集体福利的补贴包括职工浴室、理发室、洗衣房,哺乳室、托儿所等集体福利设施支出与收入相抵后的差额的补助,以及未设托儿所的托儿费补助和发给职工的修理费等。
5,其他福利待遇主要是指上下班交通补贴、计划生育补助、住院伙食费等方面的福利费开支。
(2)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开支1,退休职工的费用2,被辞退职工的补偿金3,职工劳动保护费4,职工在病假、生育假、探亲假期间领取到补助5,职工的学习费6,职工的伙食补助费(包括职工在企业的午餐补助和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每月给每个职工发500元的购物卡应该可以列入福利费,但是税务局检查时一定会作为职工工资的一部分计算职工个人所得税的。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腾飞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职工福利费核算和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以及腾飞集团公司《关于加强职工福利费管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职工福利费包括哪些
一、职工福利费范围(一)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1、职工医药费。
2、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是指对生活困难的职工实际支付的定期补助和临时性补助。
包括因公或非因工负伤、残废需要的生活补助。
3、职工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死亡待遇。
4、集体福利的补贴,包括职工浴室、理发室、洗衣房,哺乳室、托儿所等集体福利设施支出与收入相抵后的差额的补助,以及未设托儿所的托儿费补助和发给职工的修理费等。
5、其他福利待遇,主要是指上下班交通补贴、计划生育补助、住院伙食费等方面的福利费开支。
(二)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开支1、退休职工的费用2、被辞退职工的补偿金3、职工劳动保护费4、职工在病假、生育假、探亲假期间领取到补助5、职工的学习费6、职工的伙食补助费(包括职工在企业的午餐补助和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二、职工福利费的构成1、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1)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2)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3)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page](4)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为加强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维护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保护国家、股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等有关精神,现通知如下:一、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二)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三)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四)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
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执行。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其他工资福利支出包括哪些项目
其他工资福利支出包括哪些项目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相信每一位企业职工都十分关注自身的工资福利,小编也不例外。
企业职工的工资福利分门别类、种类繁多,国家相关公文对此有明确的梳理归类,主要是为了便于统计及财务管理。
一般来说,作为非专业人员,我们对这些分类都是一知半解,就有网友想了解▲其他工资福利支出包括哪些项目,网的编辑就来借着本文,为大家答疑解惑。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二)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三)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四)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
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执行。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关于福利费列支范围的通知_财企[2009]242号
财企[2009]242号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2009年11月26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为加强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维护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保护国家、股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等有关精神,现通知如下:一、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二)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三)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四)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
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执行。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职工的死亡赔偿金可税前列支
职工的死亡赔偿金可税前列支一、职工的死亡赔偿金可税前列支企业雇员的死亡赔偿金,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二条规定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原则上可以在扣除相关人(比如事故责任人、人寿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金或保险金之后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员工家属的死亡赔偿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所发生的家属抚养费及丧葬费,应在企业福利费中支出,即,该费用不能直接在税前列支。
若当年福利费不足以支付该费用,可在下一年度福利费中支出(福利费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
二、工伤事故赔偿费及死亡抚恤金、安葬费用等可于所得税前扣除吗国税函〔2009〕3号: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此费用属于"职工福利费列支范围",具体能否据实扣除,要看贵公司职工福利总额是否在税前扣除工资的14%范围以内列支。
三、请问在职职工死亡丧葬费用是否可在税前扣除?国家对单位支付职工死亡丧葬费(包括补贴或抚恤金等)有规定标准。
依据税法规定,你单位任职或受雇员工的死亡丧葬费用,应按规定标准在不超过你单位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内扣除。
四、我公司与伤亡家属达成的工伤死亡抚恤金,是否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因此,上述公司与伤亡家属达成的工伤抚恤金支出,可以做为企业职工福利费,按照规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讲课笔记--工资、薪金及相关费用税前扣除1.未发放的工资、薪金,可否在税前扣除?问:企业计提了职工工资,但是没有发放,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答:不可以,必须是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
国税函〔2009〕3号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发文文号:国税函[2009]3号发文时间:2009-1-4 实施时间:2008-1-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有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现就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列支范围(餐费属不属于福利费)
职工福利费、工会费、职工教育经费等列支范围及税前扣除的详细说明(包括午餐费算不算福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职工教育经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工资薪金总额”【国税函〔2009〕3号】是指企业按照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财企[2009]242号】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职工福利费列支范围内容
职工福利费列支范围内容参考财务与会计的相关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的使用范围主要有以下方面:1.职工困难补助费;2.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的医药费,本单位医疗部门的全体医务工作人员工资和医务经费,职工因工负伤就医路费等;3.本单位职工食堂、浴室工作人员的工资和食堂炊事用具的购买、修理费用等;4.本单位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工资、费用,以及托儿所、幼儿园设备的购置和修理等费用;5.职工个人福利补贴:职工个人福利补贴是指为解决职工某些带有特殊性的生活困难,由企业以货币形式提供给个人的一种补充收入。
一般有职工探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职工冬季宿舍取暖补贴以及其他一些补贴。
6.企业为职工向商业机构购买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7.企业自办农副业生产的开办费和亏损补贴;8.按照国家规定由职工福利基金开支的其他支出;9.结余的职工福利费还可用于职工宿舍(包括集体宿舍和家属宿舍)及文化娱乐设施。
职工福利费按实际发生额记账,不同于原来的提供,原来按规定比例提取是不需要发票的,可现在发生福利费事项时,是否必须凭合法发票列支是纳税人目前十分关注的。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合理性原则,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合理性的解释:“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职工福利费属于企业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在实际工作中企业要对具体事项具体对待。
如:职工困难补助费,只要是能够代表职工利益的决定就可以作为合法凭据,合理的福利费列支范围的人员工资、补贴是不需要发票的,对购买属于职工福利费列支范围的实物资产和发生对外的相关费用应取得合法发票。
职工福利费扣除范围变化政策解读2010-8-26 11:9赵琪【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2009年11月财政部印发了《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与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相比,财企[2009]242号通知对企业职工福利费相关问题进一步明确。
职工福利费管理与使用规定
职工福利费管理与使用规定(试行)
为了更好地管好、用好福利费,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对职工福利费的管理与使用作如下规定。
一、福利费的来源
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后,不再按工资总额的14%从费用中计提福利费,而是在当期损益中据实列支,超过税法规定允许在税前扣除的金额,在纳税时按税法规定进行调整。
二、福利费的享受对象
福利费的享受对象为公司在职职工
三、福利费的使用范围及标准
1.职工家属死亡丧葬费补助。
一次性补助200元;
2.职工死亡慰问金。
职工死亡,发给其家属慰问金300元;
3.职工结婚贺礼。
职工结婚每人200元;
4.女职工及男职工的家属生育慰问费。
每人200元;
5.慰问患病住院人员开支。
职工患病住院由所在部门部门长探望,慰问品标准不超过100元/人;
6.集体福利事业开支。
每月给予各部门、班组、职工一定的会餐及活动经费(现金发放,标准不超过100元/人);重大节日发给职工的节日慰问费,根据福利费的使用情况确定其标准;
7.职工奖励开支。
公司举办部门间及部门内的竞赛评比活动,给予先进个人和集体奖励,奖励标准似具体情况而定;
四、福利费的使用审批程序
1.职工家属死亡丧葬费补助、职工死亡慰问金,凭死亡证明到人事处办理,财务处发放;
2.职工结婚贺礼及生育慰问费,由公司工会负责办理,财务发放;
3.集体福利事业及职工奖励开支,须由各部门研究后报公司领导批准。
五、本规定从二OO四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财政部明确企业福利费开支范围
财政部明确企业福利费开支范围2009年12月03日17:04 中国新闻网中新网12月3日电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企业司有关负责人日前就《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相关问题答问时,明确了企业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
2009年11月12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
通知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
就企业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财政部企业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企业的人工成本,可划分为工资(含年薪、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和福利两大类。
其中福利是企业对职工劳动补偿的辅助形式,按与工资的相互关系,又可划分为两类,一是按工资一定比例缴纳或提取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费、职工教育经费,二是其他与工资没有固定比例的福利待遇支出。
《通知》规定的职工福利费,即为第二类职工福利,具体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一是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如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职工疗养费用、自办食堂经费补贴或者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二是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折旧、维护和工作人员的人工费用;三是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四是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五是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新准则新税法下工资与福利费的列支范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职工薪酬》规定,“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不仅包括过去的“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的内容,而且还包括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财政部明确企业福利费开支范围
财政部明确企业福利费开支范围 2009年12月03日17:04 中国新闻网中新网12月3日电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企业司有关负责人日前就《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相关问题答问时,明确了企业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
2009年11月12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
通知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
就企业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财政部企业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企业的人工成本,可划分为工资(含年薪、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和福利两大类。
其中福利是企业对职工劳动补偿的辅助形式,按与工资的相互关系,又可划分为两类,一是按工资一定比例缴纳或提取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费、职工教育经费,二是其他与工资没有固定比例的福利待遇支出。
《通知》规定的职工福利费,即为第二类职工福利,具体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一是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如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职工疗养费用、自办食堂经费补贴或者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二是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折旧、维护和工作人员的人工费用;三是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四是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 五是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财政部:企业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规定做出调整来源:新华网2009年12月03日16:01我来说两句(0)复制链接大中小新华网北京12月3日电(记者罗沙、韩洁)财政部企业司有关负责人3日表示,财政部近日印发的《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明确了企业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其规定与以前相比有五个方面的调整。
职工丧葬补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职⼯丧葬补助是否缴纳个⼈所得税职⼯受⼯伤死亡或者公民因交通事故等情形造成死亡的,家属可以获得⼀定额度的丧葬费,职⼯死亡的丧葬费⼀般由⼯伤保险⽀付,那么职⼯丧葬补助是否缴纳个⼈所得税?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职⼯丧葬补助要不要缴纳个⼈所得税《个⼈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个⼈取得的“福利费、抚恤⾦、救济⾦”免纳个⼈所得税。
《个⼈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明确,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会经费中⽀付给个⼈的⽣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是指各级⼈民政府民政部门⽀付给个⼈的⽣活困难补助费。
新《个⼈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解释,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中对原《个⼈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的免税“⽣活补助费”的解释也是⼀致的。
所称⽣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给纳税⼈或其家庭的正常⽣活造成⼀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会经费中向其⽀付的临时性⽣活困难补助。
根据上述规定,个⼈从条例规定的两个渠道取得的吊唁⾦和慰问⾦,可以作为免税收⼊。
⼆、丧葬费如何计算《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27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职⼯⽉平均⼯资标准,以六个⽉总额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丧葬费的计算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职⼯⽉平均⼯资为标准。
受诉法院所在地⼀般为被告所在地,在⽆须经过诉讼程序时,即视为事故责任⼈所在地。
其计算公式为:丧葬费赔偿额=事故责任⼈所在地上⼀年度职⼯⽉平均⼯资×6个⽉例如:某职⼯⽉平均⼯资为500元/⽉,这样,可获得丧葬费赔偿额为500元/⽉×6个⽉=3000元。
在确定丧葬费的标准时,要讲求实际和客观,不能讲排场,更不能搞封建迷信⽽影响社会风⽓,否则,不合理的⼀切开⽀,不能列⼈丧葬费予以赔偿。
丧葬费计入什么科目
丧葬费计⼊什么科⽬
丧葬费⽤计⼊管理费⽤-福利费。
借:应付职⼯薪酬—职⼯福利费
贷:银⾏存款
职⼯福利费是指企业按⼯资⼀定⽐例提取出来的专门⽤于职⼯医疗、补助以及其他福利事业的经费。
职⼯福利费的开⽀范围:
1、职⼯医药费
2、职⼯的⽣活困难补助
是指对⽣活困难的职⼯实际⽀付的定期补助和临时性补助。
包括因公或⾮因⼯负伤、残废需要的⽣活补助
3、职⼯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死亡待遇
4、集体福利的补贴
包括职⼯浴室、理发室、洗⾐房,哺乳室、托⼉所等集体福利设施⽀出与收⼊相抵后的差额的补助,以及未设托⼉所的托⼉费补助和发给职⼯的修理费等。
5、其他福利待遇
主要是指上下班交通补贴、计划⽣育补助、住院伙⾷费等⽅⾯的福利费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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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补助费不应放在福利费中支出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笔者认为,把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列入职工福利费开支的规定不妥。
因为死人是丧事而不是福利,人人皆知。
什么是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工人与职员因工死亡时,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丧葬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3个月的工资;另在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企业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
该条又规定,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
这样看来,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历来都是在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支付的。
在“文革”期间,把劳动保险支出作为社会性支出,在企业的营业外支出中列支。
1993年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改革时,将劳动保险支出作为企业的一项费用开支列支,1993年的《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七条将“劳动保险费”列入管理费用。
《工业企业财务制度》第五十二条规定了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主要用于职工的医药费,医护人员的工资、医务经费,职工因工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的工资,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其他行业财务制度也作了类似规定。
《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也是把劳动保险费列入管理费用项下核算。
《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对于劳动保险费采取直接列支的方法。
通过分析政策的演变,可以看出,劳动保险费和职工福利费历来都是有区别的,是分别核算的。
既然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了丧葬补助费和抚恤费在职工福利费中开支,作为纳税人只能服从。
但是,我们仍然建议,在法规制度上应当区分职工福利费和劳动保险费,不要把二者混为一谈,我们建议把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在劳动保险项下列支。
此外,把职工的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交通补贴都在职工福利费开支,这样规定也是不恰当的。
北方职工冬季供暖费补贴是因冬季严寒而支付的一项地区性补贴,财政部早就有规定,在管理费用中核算。
职工防暑降温费属于夏季为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而支付的一项劳动保护支出,应当在劳动保护费中列支。
职工交通补贴是城市职工由于家庭住址与所在单位距离较远需要乘坐交通工具上下班而给予的补助,属于市内交通费,应当在差旅费项下核算。
这些费用怎么可以挤占职工福利费呢?
还有,吃饭是人类生存的第一需要,企业设立职工食堂是为了维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不是福利待遇,职工食堂工作人员不是福利人员,而是服务人员,其费用也不应当在
职工福利费中列支,这一规定可以参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的规定。
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日常开支在职工福利费列支是对的,但是福利人员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历来是在管理费中核算,由企业统一负担,而不能挤占职工福利费。
这样理解也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精神。
(作者为中央财经大学财经研究院客座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