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离退休人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
事业单位职工因病去世赔偿标准
事业单位职工因病去世赔偿标准在职人员因病去世享有三种补偿: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40个月工资标准)、遗属生活补助费。
离退休人员则可获得一次性抚恤金(20个月基本养老金标准)。
法律分析在职人员在职因病去世基本享有以下三种补偿:丧葬补助费,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为职工死亡当月工资40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则是一次性抚恤金为其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20个月的标准,还有遗属生活补助费。
拓展延伸事业单位职工因病去世赔偿申请流程及注意事项事业单位职工因病去世,家属可以依法申请赔偿。
申请赔偿需要按照一定的流程进行,以下是申请流程及注意事项:1.获取相关材料:准备职工的死亡证明、医疗证明、工作单位证明等相关文件。
2.提交申请: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提交给事业单位所在地的人事劳动部门,填写申请表格并附上必要的证明文件。
3.审核和调查:人事劳动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可能进行调查核实。
家属需积极配合提供相关信息。
4.赔偿决定:根据审核结果,人事劳动部门会作出赔偿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5.赔偿支付:按照赔偿决定,事业单位将赔偿款项支付给申请人或其指定的账户。
注意事项:-提交申请时,确保材料齐全、准确,如有需要,可以咨询相关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
-申请时需按照规定的时间限制进行,逾期可能会影响赔偿的处理。
-在整个申请过程中,与人事劳动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积极配合调查工作。
以上是事业单位职工因病去世赔偿申请的流程及注意事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有进一步疑问,建议咨询相关法律专业人士。
综述:事业单位职工因病去世赔偿申请的流程及注意事项,为家属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通过准备相关材料、提交申请、审核调查等步骤,家属可以依法获得应有的赔偿。
在申请过程中,确保材料准确、按时提交,并与人事劳动部门保持良好沟通,积极配合调查工作。
如有疑问,建议咨询法律专业人士。
希望以上信息对您有所帮助。
离退休人员治丧工作管理办法(精选10篇)
离退休人员治丧工作管理办法(精选10篇)相关推荐离退休人员治丧工作管理办法(精选10篇)为做好委机关离退休干部的治丧工作,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单位的自身情况,制定以下的离退休人员治丧工作管理的相关资料!离退休人员治丧工作管理办法 1一、离退休干部去世,丧事从简,原则上不举行遗体告别仪式,不开追悼会。
二、离退休干部去世后,由办公厅、人事司、直属机关党委和其原所在司(厅、局)派人,到家中慰问,向家属介绍有关治丧规定,并听取家属意见,协商善后事宜。
三、副部级及以上离退休干部去世,成立治丧委员会。
成员由委领导及办公厅、财务司、人事司、直属机关党委、机关服务局负责人组成,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治丧工作的`具体事宜。
四、离退休前担任实职的正司级干部的遗体告别仪式,按照分管业务工作委领导、分管老干部工作委领导、其他委领导的顺序,由办公厅负责协调委领导参加遗体告别。
五、司局级及以下离退休干部去世,按照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有关规定,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发给家属,实行包干使用。
丧葬补助费统筹用于有关装殓(如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火化、骨灰盒、存放埋葬等)和遗体告别(如租赁礼堂、花圈、遗像放大)等项费用开支。
六、副部级及以上离退休干部去世,由宣传教育司负责协调,在人民日报和中国人口报上发消息。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离退休人员治丧工作管理办法 2第一条老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做好老干部工作事关党的历史、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
第二条学校老干部工作纳入学校党委和学校各部门重要议事日程,并分别明确一名领导分管老干部工作。
第三条为进一步做好学校离退休工作人员的管理、教育和服务工作,根据国家老干部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参照《湖南省公安厅机关离退休干部(职工)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一、职责任务第四条政治部老干科是学校老干部工作的职能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1、负责学校离退休工作人员的宏观管理、教育和服务工作。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有关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
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有关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发〔2002〕177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财政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中央在渝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为妥善处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因各种原因死亡后享受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等待遇问题,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特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工作人员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自杀死亡的,可比照国家和市的有关文件规定,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但经有关部门认定为畏罪自杀死亡的,不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
二、工作人员在被追究刑事责任期间死亡,未被终审判决有罪的,原则上可按规定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其中,虽未被终审判决有罪,但其死亡原因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自杀的,不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
三、工作人员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因打架斗殴、吸毒等违法行为而死亡的,可按规定发给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不发给一次性抚恤金。
四、工作人员被劳动教养、被判处管理、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未被开除公职或未被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发生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自杀死亡或困打架斗殴、吸毒等违法行为而死亡的,不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在上述行政、刑事处罚期间因其他原因死亡的,可按规定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应以本人在行政、刑事处罚期间领取的生活费作为计发基数。
五、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在调动报到途中死亡的,其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由调出单位发给。
六、工作人员在借用工作期间死亡,原则上应按双方单位签订的借用协议办理。
如借用协议对此未作出约定的,由工作人员原工作单位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
离休干部去世抚恤金及丧葬费如何分配
离休⼲部去世抚恤⾦及丧葬费如何分配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可以进⾏退休的年龄是男65岁,⼥60岁,是最近新出台的政策。
在退休后退休⼈员也应当享有相应的医疗保险还可以领取⼀定的退休⼯资。
退休⼯资的多少⼀般是按照所⼯作单位的标准发放的。
那么离休⼲部丧葬费是多少?接下来,就跟着店铺⼩编⼀起来看看吧。
离休⼲部丧葬费:(⼀)⼀次性抚恤⾦发放标准⾃2011年8⽉1⽇起,国家机关⼯作⼈员及离退休⼈员死亡,⼀次性抚恤⾦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和因公牺牲的,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均可⽀配收⼊的20倍加本⼈⽣前40个⽉基本⼯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均可⽀配收⼊的2倍加本⼈⽣前40个⽉基本⼯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发放⼀次性抚恤⾦所需经费仍按现⾏渠道解决。
(⼆)对离休⼲部遗属的⽣活困难补助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作⼈员(包括离退休⼲部)死亡后,遗属⽣活困难补助规定如下:(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作⼈员死亡以后,遗属⽣活有困难的,死者⽣前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2)遗属⽣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以能维持当地群众⽣活⽔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治区、直辖市规定。
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在对敌⽃争中牺牲的⼈员,其遗属⽣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可以适当提⾼⼀些。
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前的⼯资。
(3)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①⽗(包括抚养死者长⼤的抚养⼈)、夫年满6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的;②母(包括抚养死者长⼤的抚养⼈)、妻年满5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的;(4)上述补助对象参加劳动或农业⽣产所得的报酬,应作为本⼈的⽣活费⽤,在计算⽣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时,要把这部分收⼊考虑在内。
(5)死者配偶有固定收⼊的,其收⼊数额在扣除本⼈必要的⽣活费以后,所余部分应作为遗属⽣活费,不⾜时,再给予补助。
扣除标准,由各地区根据本地区⼀般⼯作⼈员的⽣活⽔平确定。
大连退休职工丧葬费和抚恤金标准及领取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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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民发_百(精)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民发[2007]64号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2004年10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提高了一次性抚恤标准;2006年7月1日,国家机关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
为适应有关政策的调整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一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其中: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
其中:1、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2、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申领
一、办理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薪[2004]271号)。
二、办理条件
1、离、退休(职)人员死亡。
2、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的遗属。
三、办理凭证
1、丧葬费
死亡离、退休(职)人员火化发票。
2、一次性抚恤金
⑴参加杭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统筹的离、退休
人员死亡后有符合享受条件的遗属。
⑵退职的人员死亡后,可发给其丧葬费,但不给予其他待遇。
四、受理部门
事业单位由市社保局业务大厅养老待遇窗口受理。
五、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六、办理结果
1、所在单位办理离、退(职)休人员减少手续后,社保经办机
构在次月结算基本养老保险金时一并支付丧葬费,支付标准为4000元/人。
由单位发给死亡人员家属。
2、一次性抚恤金支付标准: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工资;因工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资;因病死亡的,为本人退休前10个月工资(不包括市定补贴和各种津贴补贴)。
关于对企业离退休人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云南省财政厅云劳社发[2005]23号关于对企业离退休人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原中央、省属行业统筹管理单位:为了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云政办发[2005]52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当前深化国企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04]28号)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字[1999]60号)的有关规定,并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将参统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以下简称丧葬抚恤费)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丧葬抚恤费是指企业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应禽的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
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离退休人员,于2005年5月1日以后(含5月1日)死亡的,其丧葬抚恤费纳入当地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具体支付标准为:丧葬补助费按死者本人死亡前上一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3个月计发;一次性抚恤费按死者本人死亡前上一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11个月计发。
三、于2005年4月30日前(含4月30日)死亡的丧葬抚恤费仍由原渠道解决。
其中,符合云办发[2004]28号文件的,丧葬抚恤费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时间按云办发[2004]28号文件规定执行;原东川矿务局离退休人员的丧葬抚恤费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时间,按省政府2004年第15期专题会议纪要的决定执行。
四、国有企业在改制、重组、关闭、破产时已预留了(含预留现金或在国有资产中已核销过费用)丧葬抚恤费以及企业将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时,已一次性向社区缴纳了丧葬抚恤费的,企业、行业主管部门或社区必须在本文下发后的1个月内,将丧葬抚恤费一次性全额缴入属地养老保险财政专户。
离退休人员丧葬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离退休人员丧葬事宜,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离退休人员及其法定继承人。
三、丧葬费用标准1. 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按以下标准发放:(1)企业退休人员: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放;(2)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所在省辖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标准发放。
2. 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放。
四、丧葬费用领取程序1. 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应当在3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丧葬补助费。
2. 办理时需提交以下材料:(1)户口本、死者身份证、医保两证一卡(卡要全部消费掉,卡交上去,就不发回来了);(2)火化大厅开据的三张收据;(3)死者单位调档单(如死者档案不在原单位,原单位会根据你所提供的单据给你办理一个绿色调档证);(4)《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申领表》(表格可在社区领取或湘潭劳动保障网上下载);(5)社区盖章,社保员签字。
3.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通知申请人领取丧葬补助费。
五、丧葬费用发放1.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审核结果,将丧葬补助费直接发放至申请人银行账户。
2. 申请人收到丧葬补助费后,应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反馈领取情况。
六、监督管理1.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对丧葬补助费发放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理、高效使用。
2.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完善。
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遗属生活补助报批等事宜的通知(精简版)
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遗属生活补助报批等事宜的通知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遗属生活补助报批等事宜的通知县属各有关单位:根据赣人〔1980〕018号、赣民发〔1980〕128号、〔80〕赣财行字83号、赣财文〔2000〕14号、赣人字〔2000〕64号、赣民发〔2016〕11号、赣人字〔2016〕288号、赣人字〔2016〕166号、赣人发〔1980〕3号文件精神,为规范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补助报批和领取事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萍乡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规定,AA县属于火葬区,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必须实行火葬,所属单位凭火化证明为家属申领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遗属生活补助。
二、申报审批程序: 1、单位确认职工死亡,收取死亡职工火化证明和需申领遗属生活补助对象户口本。
2、到人社局领取(或按照样表打印)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遗属生活补助审批表。
3、按有关文件规定和标准填报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遗属生活补助审批表(一式三份,有主管部门一式四份)并加盖单位公章、主管部门公章。
4、携带死亡职工火化证明、需申领遗属生活补助对象户口本、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审批表、遗属生活补助审批表到人社局审批。
5、将审批完毕的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审批表、遗属生活补助审批表单位自存和分送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三、填报标准:(一)、一次性抚恤金 1、标准: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2、计发办法,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津补贴和生活补贴不列入计发基数:(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
事业单位丧葬费抚恤金规定是多少
事业单位丧葬费抚恤金规定是多少一、事业单位丧葬费的标准是什么法律常识:事业单位丧葬费的标准: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丧葬费按死者去世上年度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正常死亡发6倍,因公死亡和离休人员发10倍;劳动者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他。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二、2024事业单位丧葬补助标准是什么2024事业单位丧葬补助标准是什么2024年事业单位丧葬补助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丧葬补助金:按照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发放。
这意味着丧葬补助金的金额将基于职工所在地的平均工资水平来确定。
供养亲属抚恤金:这部分资金将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给那些因职工死亡而失去主要生活来源、且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具体标准为:配偶每月获得40%的工资,其他亲属每人每月获得30%的工资。
对于孤寡老人或孤儿,他们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但需要注意的是,所有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这部分资金是一次性支付的,旨在帮助职工家庭应对因职工死亡而带来的经济困难。
以上标准适用于事业单位职工因工死亡的情况。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陕人发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陕人发〔2008〕171号各市人事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为了更好地保障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现就调整丧葬费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丧葬费标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调整为:厅级及以上干部(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退休干部)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
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
丧葬费发放条件、开支项目、支付渠道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二、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元。
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条件、经费支付渠道仍按原规定执行。
调整标准后,非农业人口遗属原享受的物价性补贴不再执行。
以上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财政厅二〇〇八年八月一日民发[2007]64号文件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退休)人员死亡后,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
目前的最新标准是:死亡后被追认为烈士的一次性抚恤金为生前月基本工资(离退休费)80个月、因公死亡的可补40个月、因病死亡的可补20个月。
至于丧葬费,要实行火葬才能领取,具体标准没有统一规定,一般是一次性补助3个月基本工资(离退休费),包干使用,多不用退少也不补。
死者的遗属生活困难的可申请补助.这个遗属是指死者供养的直系亲属,包括: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在上述范围的人员,不是所有人都能申请的,如果是以死者工资或退休金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在死者死亡30日内符合下面条件之一,才有资格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
科级干部丧葬费和抚恤金的标准
公务员死亡抚恤金标准是一般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两倍,再加上本人生前40个月的基本工资。
丧葬补助费标准是两个月本人工资。
但是也是需要根据死亡的原因来进行确定的,如果是因公殉职的,将会按照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来确定。
一、公务员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标准是什么?公务员退休死亡后丧葬费一般情况下是两个月的本人的工资,抚恤金是40个月的本人工资。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一)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其中:(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
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参照机关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执行。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执行。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沈阳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丧葬补助费
沈阳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丧葬补助费导读:丧葬补助费是单位对职工死亡后用于丧葬的专项补助。
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补助费实行全省统一标准,丧葬补助费、一次性补助费。
下面为你您详细介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沈阳市出台《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调整了沈阳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标准。
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公)死亡,其丧葬补助费标准调整为9638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公)死亡,其丧葬补助费标准调整为19277元。
调整标准所需经费按原经费开支渠道解决。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解释,新标准是根据省人社部门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沈阳市2010年国有职工月平均工资情况进行的调整。
知识延伸:丧葬补助费计算方法:《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规定:“丧葬补助费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根据该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所能获得的丧葬补助费,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计算。
其计算公式为:丧葬补助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6 例如:姚某某为某工程承包公司勘测人员,在一次隧道勘测过程中因突发事故遭遇不幸,其所在单位地处我国中部某中小城市,该地居民比较重视丧葬婚娶的礼仪,其家人按照当地风俗为其举办了声势浩大的丧事,各项花销累计4000元,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00元/月。
这样,姚某某的家人可获得的丧葬补助金赔偿额就不能以实际花销的金额为准,而应按照法定的标准进行计算,其可获丧葬补助金为:丧葬补助金赔偿金额=600元/月×6=3600元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退休人员(含个体参保已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其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补助费由社保经办机构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企业支付;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在职职工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补助费,由企业支付,如企业确无经济能力承担的,可酌情减发,但不得低于规定标准的80%。
黔南州社会保险事业局办理丧葬费及一次性补助、遗属生活费办事指南
办理丧葬费及一次性补助、遗属生活费办事指南一、服务对象企业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及家属。
二、设定依据(一)退休人员死亡的,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8】13号)文件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补助费实行全省统一标准,具体为:丧葬补助费2400元,一次性补助费14000元”。
(二)离休人员死亡的,丧葬费按照省人民政府转发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我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费开支标准的报告的通知》(黔府发【1999】5号)文件规定“离休干部丧葬费为2000元”。
其一次性补助费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2】11号)之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企业离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死亡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费”三、申领条件企业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按照规定实行火化的。
四、基本流程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的由原单位进行申报,自由职业退休人员死亡的由家属携带材料到黔南州社会保险事业局养老失业保险待遇审理科13号柜进行办理,材料齐全的即可受理,每月15号交财务科进行支付。
五、申领材料领取丧葬及一次性补助费所需材料:1.死者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2.死亡证明原件,复印件1份;3.火化证原件,复印件1份;4.公墓安埋证原件,复印件1份;5.死亡待遇及遗属生活补助审批表2份(有遗属的填3份)有供养直系亲属的还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领取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2.与死者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或者户口本)复印件1份;3.领取人无收入证明原件(社区或者原单位提供)4.领取人书面申请书;5.领取人银行卡复印件1份;6.2张1寸照片。
六、受理单位黔南州社会保险事业局七、办理地点黔南州社会保险事业局养老失业保险待遇审理科13号柜(黔南州民族博物馆三楼)八、办理时限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材料齐全立即受理,材料不全的实行一次性告知承诺制,待材料齐全即时受理。
公务人员去世后遗属有哪些补助
公务⼈员去世后遗属有哪些补助
如果⾃⼰是在事业单位上班的话,所享受的待遇很好,只是说⼯资⽅⾯会低⼀些⽽已,那么在这些⼈员去世之后,他们的遗属能够获得哪些补助?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务⼈员去世后遗属有哪些补助
1、丧葬费:1995年10⽉1⽇⾄2008年8⽉31⽇期间,企业退休⼈员死亡后发放丧葬费标准为1500元,由社会养⽼保险经办机构⽀付。
2008年9⽉1⽇起,厅级及以上⼈员(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休⼈员)为4000元,其他⼈员为3500元。
丧葬费包⼲使⽤,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部分亲属⾃理。
(1995年之前的按照原陕劳险发[1986]138号规定执⾏,已经没有实际意义)
2、遗属⽣活困难补助:2000年1⽉1⽇⾄2008年8⽉31⽇期间,企业退休⼈员死亡后,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每⽉130元。
2008年9⽉1⽇起调整为:农业⼈⼝遗属每⼈每⽉230元,⾮农业⼈⼝遗属每⼈每⽉280元。
⼆、⽀付渠道
1、企业退休⼈员因病死亡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享受遗属⽣活困难补助,由企业从企业管理费⽤中列⽀。
2、依法破产企业已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的离退休⼈员遗属⽣活困难补助费,从养⽼保险基⾦中⽀付。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遗属补助这个总共包括了丧葬费⽤,以及遗属⽣活补助困难费⽤,⽽且要看⾃⼰是属于农业户⼝还是属于⾮农业户⼝的,⾮农业户⼝每⼀个⽉可以有280块钱,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离休干部丧葬费抚恤金最新规定是怎样的
离休干部丧葬费抚恤金最新规定是怎样的离休干部的一次性抚恤金发放与上一年度全国城镇人均居民可支配收入以及本人生前40个月的基本工资有关,并根据离世原因是牺牲还是病逝有计算倍数上的差别。
热门城市:南通律师大庆律师荆州律师庆阳律师云南律师柳州律师大连律师晋中律师清远律师云浮律师在我国,考虑到离休干部在岗时对工作岗位做出的贡献,会在其离世后予以一定的丧葬补助并对其家属给予抚恤金。
因为每年政策都会有改变,那大家知道▲离休干部丧葬费抚恤金最新规定是怎样的吗?小编已经为大家准备了以下内容。
▲离休干部丧葬费抚恤金最新规定▲(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对离休干部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离退休干部)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规定如下:(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些。
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3)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①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②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4)上述补助对象参加劳动或农业生产所得的报酬,应作为本人的生活费用,在计算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时,要把这部分收入考虑在内。
离退休人员治丧工作管理办法
离退休人员治丧工作管理办法为做好公司离退休人员的治丧工作,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现制定治丧工作管理办法如下:
一、工作原则
离退休职工丧事的处理事宜由家属办理,单位工会及人力资源部协助配合。
二、有关部门职责
(一)综合管理部:协调、安排公司领导出席悼念活动;
协调安排所需车辆。
(二)人力资源部:办理离退休逝世者丧葬费等事宜。
(三)工会:离退休人员逝世后及时上门慰问并发放慰问金。
三、悼念规格
(一)离休和退休公司老领导的遗体告别仪式,由公司领导、工会、人力资源部和有关部门及人员出席。
(二)其他退休人员的遗体告别仪式,由工会、人力资源部和有关部门及人员出席。
四、家属慰问金的标准
(一)离休处级(含处级)以上干部去世,慰问金3000元。
(二)离休处级以下干部及退休公司老领导去世,慰问金2000
元。
(三)其他退休人员去世,慰问金1000元。
五、其他规定
(一)离退休人员去世后的丧葬费补助费和一次性救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离退休干部在外地逝世,一般不前往参加悼念活动,可发唁电;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人力资源部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