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退休职工“丧葬费、抚恤费”结算管理规定(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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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职工“丧葬费、抚恤费”结算
管理规定
2008-6-10发布2008-6-10实施
Biblioteka Baidu目次

为了安抚、补助死亡者家属,结合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由人事劳资部提出并归口。
本规定起草单位:公司人事劳资部。
本规定主要起草人:史云珠、王茜、严冬梅。
离退休职工“丧葬费、抚恤费”结算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离退休职工。
3.2费用的申报
3.2.1由党群工作部离退管理科将申报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报人事劳资部劳动工资科;
3.2.2劳动工资科按昆明市社保局核定时需提供的资料对申报材料进行报送。
3.
费用由昆明市社保局支付与公司支付两部分组成。
3.
3.4.1昆明市社保局结算支付部分由其按政策进行结算。
3.4.2公司支付部分
3.4.2.1以死者生前上一年度公司发放的每月固定生活补贴的月平均数作为公司支付部分的计发基数,按《云南省企业职工保险福利待遇暂行办法》[云劳(1995)118号]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以补贴昆明市社保局结算的“两费”。
2 职责
2.1人事劳资部负责本规定的制定、实施、与修订。劳动工资科负责费用的核定与结算;
2.2离退管理科负责按规定收集相关资料报劳动工资科;
2.3所有离退休职工“丧葬费、抚恤费”的结算严格按本规定执行。
3 管理内容和方法
3.1总则
根据云劳社发[2005]23号文《关于对企业离退休人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昆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昆明市社保局)相关文件的精神,企业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以下简称两费),从2005年5月起,纳入社保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由于作为结算基数的社保基本养老金偏低,致使离退休人员“两费”的结算费用偏低。为了安抚、补助死亡者家属,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研究决定对离退休职工“两费”的计发在社保统筹的基础上由企业再给予适当补贴,具体如下。
3.
本规定与云劳社发[2005]23号文执行时间一致,视企业经济效益情况的变化可适时调整。
4 相关文件
4.1云南省企业职工保险福利待遇暂行办法
4.2关于对企业离退休人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4.3丧葬费及一次性抚恤费结算流程
5 记录

3.4.2.2每月固定生活补贴=年功工资+开放补贴+医药补贴+离退休补贴+月生活补贴+工改补贴+离休人员的护理费
3.
3.5.1昆明市社保局结算的“两费”到公司财务帐户后,由财务部通知劳工资科,劳动工资科按结算金额办理付款手续,并支付给死者家属。
3.5.2公司支付部分由劳动工资科按3.4.2核定,并报人事劳资部部长审核后,办理付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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