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某某某丧葬费、抚恤金和亲属抚恤金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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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某某某丧葬费、抚恤金和亲属供养金的处理意见某某某自2008年1月与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派遣到某某某建公司工作,我公司在某某某社保局为其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该员工于2012年2月初因病去世。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和《**劳险[1995]180号》文件规定,该员工享有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亲属供养金。一、该职工因病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按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即4500元(1500×3=4500)。二、该职工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的标准发给,即15000元(1500×10=15000)。三、供养直系亲属认定问题。该职工育有子女一名,现年13岁未满16岁,且仍在中学就读,符合供养条件,可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待遇。该职工配偶现年未满50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符合供养条件,不能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待遇。对该职工子女的供养直至其参加工作有独立生活来源为止。其补助标准为每月375元(1500×25%=375)。鉴于某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暂没有出台相关的社会保险报销细则,我公司建议由油建公司先垫付徐胜兵同志的丧葬费、抚恤金和亲属供养金。待具体社保报销细则出台后,由我公司负责到某某某市社保部门进行报销,报销完成后将该笔报销金转交给该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