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财权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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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财权配置

公司财务治理结构的主要功能是配置权、责、利。在这三个要素中, 财权的配置是前提, 公司财务治理结构建立的基础是公司财权的配置。根据学术界目前对公司财权配置的相关研究,普遍认定公司财权是由财务决策权、财务执行权和财务监督权三部分组成的一组可以分解组合的权利束。依此类推,企业集团财权作为财权的一种具体类型也是由财务决策权、财务执行权和财务监督权构成的一组权利束的集合。但是和公司财权相比,由于涉及范围的宽泛性和复杂性,企业集团财权在其构成上更为复杂,具有明显的分层次特征。具体而言,企业集团财权可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母公司内部的财权;第二层次,母公司拥有的子公司财权,即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财权;第三层次,在母公司既定财权分配的基础上,子公司内部的剩余财权。在这三个层次中,第一和第三层次都是在一个独立法人的内部,属于公司财权的范畴。只有第二层次是企业集团内部,在两个独立的公司法人之间存在的,这一层次的财权正是企业集团财权与公司财权的根本区别,企业集团财权配置主要是针对母子公司之间的财权进行的配置。因此下文集中讨论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财权配置问题。

企业集团财权的具体内容企业集团财权同公司财权一样也是由财务决策权、财务执行权和财务监督权构成。但是,由于企业集团财务治理是以企业集团整体价值最大化为目标的,因此,虽然名称一致,在具体内容方面还是存在根本差异的。

财务决策权:在企业集团财务目标的总体要求下,不同层次的财权主体从若干可以选择的财务活动方案中选择最优方案的权利。财务决策权包括财务战略决策权和财务策略决策权,财务决策权的拥有者称为决策主体。财务决策权是财权的核心。由哪些主体共同享有财务决策权,是财权配置的核心。企业集团财权配置中,在子公司正常经营情况下,母公司作为控股股东代表,以股东的身份通过子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参与子公司财务治理过程,以实现企业集团财务治理目标。在实际操作中,母公司具有左右子公司的财务决策权的能力。

财务执行权:实施财务决策的结果——最优财务活动方案的权力。最优财务活动方案一旦被选定,接下来就进入实施阶段。良好的决策必须得到有效的实施,否则会降低决策效用。而有效实施的前提是选择合适的方案执行人,即要确定执行权配置的问题。在企业集团财务治理中,随着委托代理链条的延伸,财务执行权随委托代理层次逐级传递的层次也在增加,不同财务执行人分工协作共同实现企业集团财务目标。

财务监督权:监督最优财务活动方案的实施进程,及时纠正偏差,使实施结果尽可能符合决策目标的权力。由于行为人的目标差异、信息不对称和人的意识局限性,可行性分析阶段再周密细致的方案,在实施过程中也会出现预期之外的情况,再理智聪慧的执行人也会发生预期之外的行为。财务方案的实施风险客观存在,财务方案的实施监督必要且重要,由于企业集团的复杂性,母公司作为控股股东所处的特殊地位,涉及利益相关者群体的多元化特征,以及企业集团

在社会上影响的广泛性,财务监督权往往对企业集团外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保护有着特别重要的作用。

一、母公司对子公司财权配置的一般模式

企业集团财权配置实际是通过两个步骤完成的:一是企业集团财权(表现为子公司财权)在企业集团内外部配置与制衡,即财权初步配置;二是企业集团财权在企业集团内部配置与制衡,属于二次配置.

1、企业集团财权内外部配置与制衡(初始配置)这是企业集团母公司(大股东),经理层等“内部人”与企业集团外部的股东(广大中小股东),债权人等之间的权益和平衡.企业集团内部人以“子公司企业法人”为载体,利用实际掌握的财权,拥有绝对内部信息优势,维护自身的权利,属于优势行权者。而企业集团外部股东,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虽然也有对企业集团财权(子公司财权)的诉求,但由于严重的信息劣势等因素限制,其权利请求与实现形式是相对被动的,一般主要从制衡方面要求并取得财务监督权,并努力实现对企业集团关于子公司财务决策的参与和有效监督。

2、企业集团财权内部配置与制衡(二次配置)企业集团内部财权配置层次划分可以概括为四个层次:子公司股东大会享有子公司全部财务权利,包括财务决策权,财务执行权和财务监督权。但受自身执行能力等方面限制,以及财权自身是一组可分离的权力束特征,股东大会将财权进行分解和委托授权。一般只保留部分财务监督权,而将财务决策权授予董事会层次;董事会通过股东大会授权,代表股东行使重大财务决策权,同时享有部分财务监督权;经理层在执行董事会财务决策基础上,享有日常的财务决策权;而财务经理(财务部门)在执行财务决策时具有直接的日常财务处理权.此外,股东大会一般还设立并授权监事会,独立行使财务监督权.

二、母公司对子公司财务治理中存在的主要矛盾

在母公司对子公司进行财务治理的过程中,母公司利用其控股地位,在子公司的股东大会层次掌握了子公司的所有财权,因此,在子公司财务治理过程和财务信息供给的过程中处于主动地位。从财务信息的获取方式看,因为母公司拥有主动权,因此将母公司作为企业集团内部人。企业集团的复杂性特征更加剧了企业集团外部人识别理解提供财务信息的难度,加大了母公司发生道德风险的可能性,从而使内部人和外部人的冲突程度加剧。

上市公司实质上是一种公众公司,是一个俱乐部。对于该俱乐部而言,为保证其正常经营并为其成员提供最大效用,就要求为其提供公共的监督服务。公司要求得到的监督服务包括由政府提供的监督服务和由公司自己内部提供的监督服务。为保证公司的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公司需要由内部提供的监督服务有两种:一是由公司相应职能部门提供的监督服务,它是公司员工可以感受到的显性的监督服务, 其目的是保证具体任务的完成;这种服务的提供是由员工的工作来完成的,它属于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其成本构成企业的管理成本,并将在企业的未来盈利中予以补偿。二是由与公司利害关系密切的所有者为公司提供的监督服务,它是公司员工所不能感受到的和隐性的监督服务,其目的在于保证企业的长远发展。按照公共选择理论的观点,这种公司内部的监督服务同时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特点,所以它是一个公共品,但由于它只适用于公司股东和潜在的投资者,所以严格而言它是一种准公共品。对于公众公司而言,如果股东都是寻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它也关心公司长期收益,由母公司提供的隐性监督服务的成本也应在所有股东的预期收益中预先扣除。但这一思路有三个重要缺陷:一是治理实践并没有承认母公司提供了隐性监督服务,因而虽然目前公司实施了对经理层的多种激励计划,但并没有对母公司提供隐性监督服务的成本进行补偿的方案;二是即使所有股东在其预期收益中被扣除了一部分作为补偿大股东提供隐性监督服务的成本,这部分收益理论上应属于大股东,但实际上所有这些扣除的收益属于公司所有股东。而如果按照其持股数量在所有股东之间分配,大股东的实际分配所得少于他应得的这部分全部收益;三是如果提供隐性监督服务的大股东(母公司)是一个理性经济人,且关心其长期收益,则他拥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并能在未来所得的最终收益中补偿其前期监督成本。但如果为子公司提供隐性监督服务的大股东(母公司)是一个寻求短期利益的经济人,则其为子公司提供的监督服务的成本无法在短期内补偿,因为他无法得到最终的企业的剩余索取权。此时,大股东(母公司)提供了隐性的监督服务,但没有得到完全的相应的成本补偿,没有得到相应于政府的税收,为补偿其监督成本,大股东(母公司)只有采取包括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等其它非正当方式。

三、具体分析母公司为国有性质公司时与中小股东利益冲突问题

在我国,国有性质企业集团拥有了绝大部分资源,占据中国企业集团主流地位,但是其运作效率却并不尽如人意。企业集团财权配置在企业集团整体运作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结合我国社会实际,下面讨论国有性质企业集团财权配置中的母公司与广大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并试述解决问题的途径。

在理性经济人假设条件下,母公司为企业提供了监督服务品,就应得到相应的成本补偿和投资回报。Ernst Maug (1998) 在研究了大股东监督与股票流动性之间的关系后,认为大股东的收益有两个来源:一是资本收益,但这一收益无法补偿其监督成本;二是利用其拥有的内部信息在二级市场上进行交易,这不仅能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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