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爆破管理办法详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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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GD/FS-6291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井下爆破管理办法详细版
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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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爆破管理办法详细版
提示语: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文档所展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本标准规定了哈沙图煤矿井下爆破的安全管理内容与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哈沙图煤矿的爆破安全管理办法的落实、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哈沙图煤矿井下爆破安全管理办法的检查与考核。
2.1 哈沙图煤矿爆破管理职责:
a) 哈沙图煤矿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爆破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必须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岗位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在职责范围内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b) 哈沙图煤矿分管安全负责人必须做好日常安
全监督检查工作;
c) 哈沙图煤矿安监科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积极组织参加有关主管部门的各项安全生产教育的技术培训,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d) 哈沙图煤矿安监科必须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应急预案演练,并通过演练提高全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事故预防及应急处理能力;
e) 哈沙图煤矿安监科、保卫科定期或不定期深入作业场、仓库了解、检查、指导安全工作,发现隐患及时监督整改。
2.2 爆破哈沙图煤矿职责:
爆破哈沙图煤矿主要负责人是爆破作业过程中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爆破爆破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2.3 哈沙图煤矿所属各单位职责:
哈沙图煤矿所属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爆破安全管理办法的落实,并接受哈沙图煤矿安全生产委员会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与考核。
2.4 爆破员职责:
a) 必须严格遵守爆破物品管理的专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b) 必须按当天现场爆破实际需要药量,领取爆炸物品,剩与部分当天清退并交仓库保管。不许虚报多领,占为己有,更不允许与安全监炮员等人合伙私拿私存和倒卖爆炸物品;
c) 在爆破作业时,严禁将民爆物品交给非本单位的爆破员进行装要爆破;
d) 领出的爆炸物品需要妥善保管,不得乱堆乱
放,不得挪作它用,不得转借和赠与他人;
e) 装炮眼药,制造炸药包,点火爆破和处理哑炮时,要催促无关人员离开现场,在操作过程重要接受安全监炮员监督检查;
f) 装药和爆破前,必须检查现场警戒情况,待安全监炮员发出爆破信号后,方能点火进行爆破作业;
g) 爆炸时,应按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
h) 爆破结束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或处理;
i) 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交回爆破器材库。
3 管理内容和要求
3.1 井下爆破安全管理
3.1.1 煤矿必须指定部门对爆破工作专门管理,配备专业管理人员。
注:所有爆破人员,包括爆破、送药、装药人员,必须熟悉爆炸物品性能和本规程规定。
3.1.2 开凿或者延深立井井筒,向井底工作面运送爆炸物品和在井筒内装药时,除负责装药爆破的人员、信号工、看盘工和水泵司机外,其他人员必须撤到地面或者上水平巷道中。
3.1.3 开凿或者延深立井井筒中的装配起爆药卷工作,必须在地面专用的房间内进行。
注1:专用房间距井筒、厂房、建筑物和主要通路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距离井筒不得小于50m。
注2:严禁将起爆药卷与炸药装在同一爆炸物品容器内运往井底工作面。
3.1.4 在开凿或者延深立井井筒时,必须在地面或者在生产水平巷道内进行起爆。
注1:在爆破母线与电力起爆接线盒引线接通之前,井筒内所有电气设备必须断电。
注2:只有在爆破工完成装药和连线工作,将所有井盖门打开,井筒、井口房内的人员全部撤出,设备、工具提升到安全高度以后,方可起爆。
注3:爆破通风后,必须仔细检查井筒,清除崩落在井圈上、吊盘上或者其他设备上的矸石。
注4:爆破后乘吊桶检查井底工作面时,吊桶不得蹾撞工作面。
3.1.5 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爆破工作必须由固定的专职爆破工担任。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并在起爆前检查起爆地点的甲烷浓
度。
3.1.6 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并符合下列要求:
3.1.6.1 炮眼布置图必须标明采煤工作面的高度和打眼范围或者掘进工作面的巷道断面尺寸,炮眼的位置、个数、深度、角度及炮眼编号,并用正面图、平面图和剖面图表示。
3.1.6.2 炮眼说明表必须说明炮眼的名称、深度、角度,使用炸药、雷管的品种,装药量,封泥长度,连线方法和起爆顺序。
3.1.6.3 必须编入采掘作业规程,并及时修改补充。
3.1.7 钻眼、爆破人员必须依照说明书进行作业。
3.1.8 不得使用过期或者变质的爆炸物品。不
能使用的爆炸物品必须交回爆炸物品库。
3.1.9 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一次爆破必须使用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的煤矿许用炸药和电雷管。煤矿许用炸药的选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3.1.9.1 低瓦斯矿井的岩石掘进工作面,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一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3.1.9.2 低瓦斯矿井的煤层采掘工作面、半煤岩掘进工作面,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3.1.9.3 高瓦斯矿井,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3.1.9.4 突出矿井,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
注:在采掘工作面,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瞬发电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