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登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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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登记管理制度
1、单位必须到玄武区卫生主管部门进行登记执业,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按时进行校验。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单位明显处所。
2、所有执业行为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3、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所有工作人员必须取得执业资格后并进行执业注册才能上岗工作。工作时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4、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5、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执行医师、护士注册,强化执业管理。医务科、护理部必须严格审查医师、护士资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和护士资格者及未经医师执业注册者不得独立从事医疗工
作。对取得医师资格证和护士资格的人员,须将相关资料及时报医务科签字审核后,医务科为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并授予处方权
6、严格遵守医师执业范围,严禁超范围执业;严格执行医疗技术准入与手术分级管理制度,严禁越级开展手术。
7、对新调入我院有执业资格的人员,必须在报到工作前先办理执业变更手续,再由医务科审核后授予处方权后,方能独立执业。
8、已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在执业医师指导下从事各项诊疗活动,不能独立执业。
9、医技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经医务科审核合格后,方可独立执业和出具相关检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