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R5001-2005《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资料
TSG_R5001-《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之欧阳总创编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5001-2005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Gas Cylinder Service Registration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5年09月16日前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于2004年3月提出《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安全技术规范制定工作立项计划,并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国特检中心)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起草任务书。
中国特检中心按任务书的要求组织了起草组,2004年4月在北京召开起草组首次会议,确定了制定工作的原则、重点内容和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
2004年7月在北京召开起草组第二次工作会议,就起草的安全技术规范草案进行讨论与修改。
2004年9月由中国特检中心技术法规部向特种设备局上报了本规则的征求意见稿。
特种设备局对《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查后,以质检特函[2004]41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以及公民的意见,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修改后形成送审稿。
2005年1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经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2005年3月本规则的报批稿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和《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起草,其目的在于巩固气瓶普查整治的成果,并且形成一个长效管理机制,以解决目前气瓶使用管理中存在的气瓶登记建档率低、气瓶数量不清、气瓶定期检验率不高、气瓶安全状况不明、气瓶事故责任无法落实以及气瓶充装单位充装非自有气瓶等问题。
本规则由中国特检中心技术法规部组织起草,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柳文平烟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刘海滨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潘向华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汪立昕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谭久克、陈坚强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使用登记 (1)第三章过户和注销登记 (3)第四章附则 (3)附件 1 气瓶使用登记证 (4)附件 2 气瓶使用登记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规定 (6)附件 3 气瓶过户证明 (8)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瓶的使用登记管理,规范使用登记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车用燃气气瓶安全管理规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车用燃气气瓶安全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随着能源结构调整,污染问题的日益突出,绿色能源使用量日益增加,油气两用燃料汽车数量猛增.为加强车用燃气气瓶安全管理,规范车用燃气气瓶的安装,充装,检验和使用登记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TSG R3001-2006),《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 R5001-2005)及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制订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车用燃气气瓶.第三条在自治区境内使用的车用燃气气瓶,其安装,充装,检验,使用及使用登记等各项活动,应遵守本规则.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规则的监督实施.第二章气瓶安装第五条气瓶安装单位(燃气汽车改装单位)应当按照《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要求向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安装许可书面申请,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1级许可资格中的压力容器安装许可证(不含压力容器改造,维修工作),方可从事车用燃气气瓶安装(燃气汽车改装)工作.第六条气瓶安装单位应对安装的气瓶及对应的这辆进行登记建档(在Excel下),跟踪服务,动态管理,建档内容包括:序号,气瓶名称,充装介质,国别,制造单位名称,制造单位许可证号或单位代码,气瓶制造编号,制造年月,公称工作压力,水压试验压力,实际容积,实际重量,瓶体设计壁厚,上次检验日期,下次检验日期,气瓶注册代码,使用登记证编号,气瓶安装单位名称,气瓶安装许可证编号,气瓶安装年月,气瓶所对应的车牌号,变更情况,检验报告编号,检验结论等.第七条严禁以挂靠有证单位或者擅自增设分支机构的形式,从事车用燃气气瓶的安装工作.第八条新气瓶安装前,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对车用燃气气瓶质量进行确认,必要时送车用燃气气瓶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确认气瓶合格后,在对应的《车用燃气气瓶使用登记表》上加盖确认合格印章,车用燃气气瓶产权所有者(以下统称使用单位)持加盖确认合格印章的《车用燃气气瓶使用登记表》到使用登记机关领取使用登记证号,车用燃气气瓶安装前,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监督气瓶安装单位在气瓶的明显部位用钢印标注其永久性使用登记证号,以便加气时核查.第九条超过定期检验周期的车用燃气气瓶,应送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车用气瓶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检验合格后,车用气瓶检验机构应在对应的《车用燃气气瓶使用登记表》上加盖确认合格印章,车用燃气气瓶产权所有者(以下统称使用单位)持加盖确认合格印章的《车用燃气气瓶使用登记表》到使用登记机关领取使用登记证号,车用燃气气瓶安装前,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监督气瓶安装单位在气瓶的明显部位用钢印标注其永久性使用登记证号,以便加气时核查.第十条确认合格的新气瓶和定期检验合格的在用气瓶安装工作结束后,由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对车用燃气气瓶及附件(减压器,蒸发器,电控系统,高低压管线及各接口的严密性等)安装情况进行检验,并出具监督检验报告,气瓶安装单位(燃气汽车改装单位)出具改装合格证.第十一条车用燃气气瓶不允许跨地,州,市进行安装和办理使用登记证.第十二条各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采用计算机对所监督检验的气瓶进行建档登记(在Excel下),实现监督检验工作动态管理,建档内容应包括:序号,气瓶名称,充装介质,国别,制造单位名称,制造单位许可证号或单位代码,气瓶制造编号,制造年月,公称工作压力,水压试验压力,实际容积,实际重量,瓶体设计壁厚,上次检验日期,下次检验日期,气瓶注册代码,使用登记证编号,气瓶安装单位名称,气瓶安装许可证编号,气瓶安装年月,气瓶所对应的车牌号,变更情况,检验报告编号,检验结论等.第十三条车用气瓶安装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安装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二)不得安装擅自非法修理改造过的气瓶;(三) 不得安装使用年限超过5年的出租车用气瓶及使用期超过10年的其他车辆用气瓶;(四)不得安装有两个以上使用单位及气瓶使用登记证号等标志无法确定其使用单位的气瓶;(五)不得安装擅自过户,而未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气瓶;(六)不得安装车牌号,使用登记证号,使用登记证号永久性钢印标记等不相符的定期检验气瓶;(七)不得安装定期检验结论为判废或者到期报废的气瓶;(八) 不得安装出厂资料不全或监督检验不合格的气瓶;(九)不得安装制造单位不明或者制造日期不清的气瓶;(十)不得安装超过定检周期的气瓶;(十一)不得安装存在其它安全隐患的气瓶;(十二)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和出借许可证.第三章气瓶使用登记第十四条车用气瓶产权所有者(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和本规则的规定办理气瓶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见附件1) 和使用登记标志(见附件2)(各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附件1,2格式制作),新气瓶使用登记标志底色为浅兰色,在用气瓶使用登记标志底色为浅绿色.未办理使用登记气瓶不得充装和使用.第十五条气瓶应当由使用单位逐只办理使用登记.使用登记证在气瓶定期检验合格期间内有效.第十六条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气瓶的使用登记工作.第十七条气瓶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车用燃气气瓶使用登记表》(以下简称气瓶使用登记表见附件3)(附电子文件)一式2份,逐只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资料,并且对所提交文件的真实性负责.一,新气瓶办理使用登记证应提交以下资料:(一)气瓶产品质量证明书或者合格证(复印件);(二)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复印件);(三)气瓶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四)改装合格证.二,超过定期检验周期的,应当在办理使用登记前申报进行定期检验,检验合格后,送气瓶安装单位进行安装,并提交以下资料:(一)气瓶定期检验报告;(二)气瓶安装监督检验报告;(三)改装合格证.第十九条登记机关接到使用单位提交的资料和填写的《气瓶使用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文件)后,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及时审核,办理使用登记:(一)能够当场审核的,应当当场审核.登记文件符合本规则规定的,当场办理使用登记证;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者补正告知书,说明理由;(二)当场不能审核的,登记机关应当向使用单位出具登记文件受理凭证.使用单位按照通知时间凭登记文件受理凭证领取使用登记证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书;(三)自受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登记,办理使用登记证,一次登记数量多的可以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提交资料需要与实物核对的,应及时到现场核对.第二十条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证时,应当按照《气瓶注册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规定》(见附件4),编写气瓶注册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发给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标志,并且采用计算机对所登记的气瓶进行建档登记(在Excel下),实现动态管理,建档内容应至少包括《气瓶使用登记表》的内容.第二十一条登记机关发证时应当退还使用单位提交的文件和一份填写的《气瓶使用登记表》,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气瓶安全技术档案,妥善保存登记文件,数量多的将有关资料录入计算机管理,使用登记证应随车携带,以便加气时备查.第二十二条使用单位办理完使用登记证后,并将使用登记标志粘贴在汽车挡风玻璃上.第二十三条以下气瓶不予登记:(一)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二)擅自变更使用条件进行过非法修理改造的气瓶;(三)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气瓶;(四)有两个(含)以上使用单位或气瓶使用登记证号等标志而无法确定其使用单位的气瓶;(五)擅自过户,而未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气瓶.(六) 未经车用气瓶安装单位安装的气瓶;(七)定期检验结论为判废或者到期报废的;(八)无技术资料的;(九)制造单位不明或者制造日期不清的;(十)移装的气瓶;(十一)存在其它安全隐患的气瓶.第四章停用,变更和注销登记第二十四条气瓶准备长期停用超过定期检验周期的,使用单位应当将气瓶封存,在封存后30日内书面告知登记机关,由登记机关在使用登记表和使用登记证备注栏上注明.停用气瓶重新启用应当经过定期检验,检验合格后使用单位持定期检验报告向登记机关申请启用.第二十五条两用燃料车辆过户,使用单位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车用气瓶变更登记.第二十六条两用燃料车辆过户,原车用气瓶使用单位应当持使用登记证,《气瓶使用登记表》,安装监督检验报告,改装合格证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到原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手续.原登记机关应当注销使用登记,并在《气瓶使用登记表》上做注销标记,向原气瓶使用单位签发《气瓶过户证明》(附件5).第二十七条气瓶原使用单位应当将《气瓶过户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气瓶使用登记表》,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报告,改装合格证,历次定期检验报告以及登记文件全部移交给气瓶新使用单位.第二十八条气瓶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气瓶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气瓶过户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气瓶使用登记表》,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报告,改装合格证,历次定期检验报告以及全部登记文件,向其所在辖区登记机关申请使用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第二十九条车用气瓶不允许移装,汽车报废时,其安装的车用燃气气瓶也应随车报废.第三十条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工作时限同第十六条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使用气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变更登记:(一)气瓶原使用单位未办理使用登记的;(二)定期检验结论为判废或者到期报废的;(三)擅自变更使用条件进行过非法修理改造的;(四)无技术资料的;(五)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气瓶;(六)制造单位不明或者制造日期不清的;(七)有两个(含)以上使用单位,气瓶使用登记证号等标志而无法确定其使用单位的气瓶;(八)未在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的气瓶;(九) 未经车用气瓶安装单位安装的气瓶;(十)移装的气瓶;(十一)存在其它安全隐患的.第三十二条气瓶报废时,使用单位应当持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到登记机关办理报废,使用注销手续.第三十三条未办理车用气瓶使用证的,车辆管理部门应当不予办理两用燃料汽车登记手续,车用气瓶超过定期检验周期的,车辆管理部门应当不予审验.第三十四条对于安装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新投用车用燃气气瓶,可以按其使用登记日期作为气瓶使用起始日期.第五章气瓶充装第三十五条车用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向自治区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充装许可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符合条件者,由自治区局颁发《气体充装许可证》.未取得《气体充装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气体充装工作.第三十六条车用燃气气瓶充装单位,要建立健全充装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相关记录用表(卡,单).第三十七条充装人员充装前要严格检查车用燃气气瓶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标志,瓶体上检验合格标志和使用登记证号永久性钢印标记,气瓶使用登记证编号和下次检验日期,认真填写充装前后的检查及充装记录,记录内容应至少包括:序号,车牌号,使用登记证编号,充装前后的检查结论,充装时间,充装量,充装结束时的最终压力,充装前后的检查人员,充装人员等.严禁对无使用登记证,超过定期检验周期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充装.对于不认真进行充装前检查而导致车用气瓶发生事故的,要严肃追纠充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作出处理.第三十八条充装单位应当保持充装人员的相对稳定.充装单位负责人和充装人员应当经所在地的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车用燃气气瓶充装时,司乘人员均应等候,严禁带人充装.第六章气瓶定期检验第三十九条拥有车用燃气气瓶的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尽快筹建车用燃气气瓶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必须符合GB12135的要求和配备测试气瓶性能指标的专用试验仪器和设备,并填写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上报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核准后方可从事气瓶检验工作.第四十条车用燃气气瓶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定期检验,检查气瓶使用登记证,出具检验报告.第四十一条检验合格的气瓶,应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附录1的规定打上或压印检验标志,喷涂检验色标,在使用登记证上填写检验记录.第四十二条气瓶检验机构应采用计算机对所检验的气瓶进行建档登记(在Excel下),实现检验工作动态管理,建档内容应包括:序号,气瓶名称,充装介质,国别,制造单位名称,制造单位许可证号或单位代码,气瓶制造编号,制造年月,公称工作压力,水压试验压力,实际容积,实际重量,瓶体设计壁厚,上次检验日期,下次检验日期,气瓶注册代码,使用登记证编号,气瓶安装单位名称,气瓶安装许可证编号,气瓶安装年月,气瓶所对应的车牌号,变更情况,气瓶检验报告编号,检验结论等.第四十三条除本地区无车用燃气气瓶检验机构的地区外,车用燃气气瓶不允许跨地,州,市进行定期检验.第四十四条对到期需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或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气瓶有严重腐蚀,损伤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安全使用的缺陷时,气瓶使用单位应及时将气瓶及该气瓶对应的车牌号,检验报告,合格证等资料送交检验单位,由检验单位进行检验或确定未到期的气瓶是否需要提前进行检验.第四十五条气瓶的拆卸工作须由车用气瓶安装单位承担,使用单位不得自行拆卸气瓶.第四十六条在发生交通事故中受到损伤的汽车所用的气瓶和附件,如需重新使用,应对气瓶进行检验,检验合格方可重新使用.第四十七条库存或停用时间超过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第四十八条未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厂商制造的气瓶,制造标志不符合相关标准或《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规定的气瓶,制造标志模糊不清或项目不全导致无法评定的气瓶,有关政府文件规定不准再使用的气瓶,气瓶检验机构登记后不予检验,按报废处理.第四十九条对使用期超过5年的出租车用气瓶及使用期超过10年的其他车辆用气瓶,气瓶检验机构登记后不予检验,按报废处理.第五十条检验合格的气瓶由持1级许可资格的压力容器安装单位负责安装在对应的汽车上,不允许移装.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五十一条登记机关应当采取在办公地点张贴悬挂使用登记程序流程图,提供免费文字介绍材料,网上公布等方式,公布车用燃气气瓶使用登记的办理程序,要求,便于气瓶使用单位查询,了解.第五十二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受理,审查登记,变更工作,减少气瓶使用单位往返次数,不得刁难气瓶使用单位,不得无故拖延,缓办.一次登记数量较大的,登记机关可以到气瓶使用单位现场办理登记,发证手续.第五十三条登记机关应当建档保存登记表,并及时将《气瓶使用登记表》和气瓶注册代码,使用登记证编号等信息输入计算机数据库,实施动态监管.第五十四条登记机关应当在发证后5个工作日内将登记信息传送给气瓶使用单位所在地县(区)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县(区)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登记信息后,应当对新增气瓶使用情况实施安全监察.第五十五条气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气瓶未办理使用登记并投入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依法查处,查处后再予以注册登记并办理使用证.定期检验不合格的气瓶,气瓶检验机构应当告知气瓶使用单位和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收到报告后,应当注销气瓶使用登记.第五十六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气瓶有本规则第二十三条(一)至(十一)项情形之一时,应当告之登记机关注销气瓶使用登记第五十七条对于违反本规则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条例》和相关的法规,规章进行处罚.第八章附则第五十八条登记机关负责按照本规则统一印制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标志.第五十九条登记机关应当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使用登记费.第六十条本规则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第六十一条本规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TSGR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T S G R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标准化工作室编码[XX968T-XX89628-XJ668-XT689N]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 S G R5001-2005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GasCylinderServiceRegistrationAdministration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5年09月16日前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于2004年3月提出《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安全技术规范制定工作立项计划,并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国特检中心)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起草任务书。
中国特检中心按任务书的要求组织了起草组,2004年4月在北京召开起草组首次会议,确定了制定工作的原则、重点内容和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
2004年7月在北京召开起草组第二次工作会议,就起草的安全技术规范草案进行讨论与修改。
2004年9月由中国特检中心技术法规部向特种设备局上报了本规则的征求意见稿。
特种设备局对《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查后,以质检特函[2004]41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以及公民的意见,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修改后形成送审稿。
2005年1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经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2005年3月本规则的报批稿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和《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起草,其目的在于巩固气瓶普查整治的成果,并且形成一个长效管理机制,以解决目前气瓶使用管理中存在的气瓶登记建档率低、气瓶数量不清、气瓶定期检验率不高、气瓶安全状况不明、气瓶事故责任无法落实以及气瓶充装单位充装非自有气瓶等问题。
本规则由中国特检中心技术法规部组织起草,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柳文平烟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刘海滨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潘向华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汪立昕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谭久克、陈坚强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使用登记 (1)第三章过户和注销登记 (3)第四章附则 (3)附件1气瓶使用登记证 (4)附件2气瓶使用登记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规定 (6)附件3气瓶过户证明 (8)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瓶的使用登记管理,规范使用登记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TSG_R5001-2005《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R5001-2005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Gas Cylinder Service Registration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5年09月16日前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于2004年3月提出《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安全技术规范制定工作立项计划,并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国特检中心)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起草任务书。
中国特检中心按任务书的要求组织了起草组,2004年4月在北京召开起草组首次会议,确定了制定工作的原则、重点内容和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
2004年7月在北京召开起草组第二次工作会议,就起草的安全技术规范草案进行讨论与修改。
2004年9月由中国特检中心技术法规部向特种设备局上报了本规则的征求意见稿。
特种设备局对《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查后,以质检特函[2004]41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以及公民的意见,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修改后形成送审稿。
2005年1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经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2005年3月本规则的报批稿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和《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起草,其目的在于巩固气瓶普查整治的成果,并且形成一个长效管理机制,以解决目前气瓶使用管理中存在的气瓶登记建档率低、气瓶数量不清、气瓶定期检验率不高、气瓶安全状况不明、气瓶事故责任无法落实以及气瓶充装单位充装非自有气瓶等问题。
本规则由中国特检中心技术法规部组织起草,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柳文平烟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刘海滨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潘向华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汪立昕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谭久克、陈坚强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使用登记 (1)第三章过户和注销登记 (3)第四章附则 (3)附件1 气瓶使用登记证 (4)附件2 气瓶使用登记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规定 (6)附件3 气瓶过户证明 (8)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瓶的使用登记管理,规范使用登记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TSG_R5001-《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之欧阳引擎创编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R5001-2005欧阳引擎(2021.01.01)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Gas Cylinder Service Registration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5年09月16日前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于2004年3月提出《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安全技术规范制定工作立项计划,并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国特检中心)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起草任务书。
中国特检中心按任务书的要求组织了起草组,2004年4月在北京召开起草组首次会议,确定了制定工作的原则、重点内容和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
2004年7月在北京召开起草组第二次工作会议,就起草的安全技术规范草案进行讨论与修改。
2004年9月由中国特检中心技术法规部向特种设备局上报了本规则的征求意见稿。
特种设备局对《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查后,以质检特函[2004]41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以及公民的意见,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修改后形成送审稿。
2005年1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经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2005年3月本规则的报批稿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和《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起草,其目的在于巩固气瓶普查整治的成果,并且形成一个长效管理机制,以解决目前气瓶使用管理中存在的气瓶登记建档率低、气瓶数量不清、气瓶定期检验率不高、气瓶安全状况不明、气瓶事故责任无法落实以及气瓶充装单位充装非自有气瓶等问题。
本规则由中国特检中心技术法规部组织起草,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柳文平烟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刘海滨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潘向华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汪立昕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谭久克、陈坚强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使用登记 (1)第三章过户和注销登记 (3)第四章附则 (3)附件 1 气瓶使用登记证 (4)附件 2 气瓶使用登记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规定 (6)附件3 气瓶过户证明 (8)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瓶的使用登记管理,规范使用登记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最新tsg r5001-2005 气瓶使用登记规则
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 R5001-2005)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 R5001-200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范使用登记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并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 (不含灭火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等)。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船舶和海上设施使用的气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气瓶充装单位、车用气瓶产权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气瓶使用登记,领取《气瓶使用登记证》(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见附件1)。
使用登记证在气瓶定期检验合格期间内有效。
第四条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统称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气瓶的使用登记工作。
登记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本机关的名义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工作。
第五条气瓶按批量或逐只办理使用登记。
批量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数量由登记机关确定。
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必须是取得充装许可证的充装单位的自有气瓶或者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的其它在用气瓶。
第二章使用登记第六条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一)《气瓶使用登记表》(见附件1附表)一式2份,并附电子文本;(二)气瓶产品质量证明书或者合格证(复印件);(三)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明书(复印件);(四)气瓶产权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五)气瓶使用单位代码。
在用气瓶办理使用登记时,如果已经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应当在定期检验合格后办理使用登记。
注:本条第(二)、(三)项只适用于新气瓶。
第七条登记机关接到使用单位提交的文件后,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及时审核、办理使用登记:(一)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使用单位出具文件受理凭证;(二)对允许登记的气瓶,按照《气瓶使用登记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规定》(见附件2),编写气瓶使用登记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三)自文件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登记、办理使用登记证。
TSG_R5001-《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之欧阳术创编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R5001-2005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Gas Cylinder Service Registration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5年09月16日前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于2004年3月提出《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安全技术规范制定工作立项计划,并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国特检中心)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起草任务书。
中国特检中心按任务书的要求组织了起草组,2004年4月在北京召开起草组首次会议,确定了制定工作的原则、重点内容和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
2004年7月在北京召开起草组第二次工作会议,就起草的安全技术规范草案进行讨论与修改。
2004年9月由中国特检中心技术法规部向特种设备局上报了本规则的征求意见稿。
特种设备局对《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查后,以质检特函[2004]41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以及公民的意见,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修改后形成送审稿。
2005年1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经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2005年3月本规则的报批稿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和《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起草,其目的在于巩固气瓶普查整治的成果,并且形成一个长效管理机制,以解决目前气瓶使用管理中存在的气瓶登记建档率低、气瓶数量不清、气瓶定期检验率不高、气瓶安全状况不明、气瓶事故责任无法落实以及气瓶充装单位充装非自有气瓶等问题。
本规则由中国特检中心技术法规部组织起草,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柳文平烟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刘海滨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潘向华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汪立昕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谭久克、陈坚强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使用登记 (1)第三章过户和注销登记 (3)第四章附则 (3)附件1 气瓶使用登记证 (4)附件2 气瓶使用登记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规定 (6)附件3 气瓶过户证明 (8)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瓶的使用登记管理,规范使用登记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TSG_R5001-2005《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5001-2005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Gas Cylinder Service Registration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5年09月16日前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于2004年3月提出《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安全技术规范制定工作立项计划,并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国特检中心)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起草任务书。
中国特检中心按任务书的要求组织了起草组,2004年4月在北京召开起草组首次会议,确定了制定工作的原则、重点内容和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
2004年7月在北京召开起草组第二次工作会议,就起草的安全技术规范草案进行讨论与修改。
2004年9月由中国特检中心技术法规部向特种设备局上报了本规则的征求意见稿。
特种设备局对《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查后,以质检特函[2004]41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以及公民的意见,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修改后形成送审稿。
2005年1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经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2005年3月本规则的报批稿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和《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起草,其目的在于巩固气瓶普查整治的成果,并且形成一个长效管理机制,以解决目前气瓶使用管理中存在的气瓶登记建档率低、气瓶数量不清、气瓶定期检验率不高、气瓶安全状况不明、气瓶事故责任无法落实以及气瓶充装单位充装非自有气瓶等问题。
本规则由中国特检中心技术法规部组织起草,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柳文平烟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刘海滨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潘向华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汪立昕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谭久克、陈坚强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使用登记 (1)第三章过户和注销登记 (3)第四章附则 (3)附件1 气瓶使用登记证 (4)附件2 气瓶使用登记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规定 (6)附件3 气瓶过户证明 (8)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瓶的使用登记管理,规范使用登记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TSG_R5001-2005《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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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5001-2005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Gas Cylinder Service Registration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5年09月16日前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于2004年3月提出《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安全技术规范制定工作立项计划,并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国特检中心)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起草任务书。
中国特检中心按任务书的要求组织了起草组,2004年4月在北京召开起草组首次会议,确定了制定工作的原则、重点内容和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
2004年7月在北京召开起草组第二次工作会议,就起草的安全技术规范草案进行讨论与修改。
2004年9月由中国特检中心技术法规部向特种设备局上报了本规则的征求意见稿。
特种设备局对《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查后,以质检特函[2004]41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以及公民的意见,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修改后形成送审稿。
2005年1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经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TSG_R5001-2005《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者不予受理决定书。登记机关发证时应当返回使用单位提交的文件和一 份由登记机关盖章的《气瓶使用登记表》。
第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气瓶安全技术档案,将使用登记证、登 记文件妥善保存,并将有关资料录入计算机。
第十条 使用单位应当在每只气瓶的明显部位标注气瓶使用登记代 码永久性标记。
第十一条 登记机关对有下列情况的气瓶不予登记: (一)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 (二)擅自变更使用条件或者进行过违规修理、改造的气瓶; (三)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气瓶; (四)无法确定产权关系的气瓶; (五)超过定期检验周期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气瓶; (六)其他不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或国家标准规定的气瓶。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采取在办公地点张贴悬挂使用登记程序流 程图、提供免费文字介绍材料、网上公布等方式,公布气瓶使用登记的 办理程序、要求,便于气瓶使用单位查询、了解。 第十三条 登记机关应当建档保存登记表,并且及时将《气瓶使用 登记表》、气瓶使用登记代码、使用登记证编号等信息输入计算机数据 库,实施动态监管。 第十四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发证后5个工作日内将登记信息传送给 气瓶使用单位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登记信息后,应当对新增气瓶使用情况 实施安全监察。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登记机关报送气瓶 变更情况,填写《气瓶使用登记表》,并附电子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对气瓶使用登记实施年度监督检查,并且及时更新气 瓶使用登记数据库。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登记机关负责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格式印制使用登记 证。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气瓶使用登记证
按照《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规定,准予使用登记。 此证仅对《气瓶使用登记表》中已经登记、有使用登记代码永 久标记并且在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检验周期内经检验合格的气 瓶有效。
气瓶使用登记发证说明范文
附件1:气瓶使用登记发证说明(氢、氧气瓶)一、气瓶的使用登记按照《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R5001-2005)和冀质监局函[2005]418号文等有关规定登记发证。
气瓶应当逐只办理登记发证手续,并逐只建立档案。
二、登记资料:气瓶产品质量证明书或者合格证(复印件)及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证书或者移植性材料。
三、气瓶办理登记发证手续时应当将有关信息录入《河北省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系统f2008-2.3》版本并向安全监察机构上报数据,使用该系统打印使用证。
四、气瓶使用证作为气瓶的档案资料存档备查。
五、为了便于使用和管理,气瓶编号、发证编号、注册代码等均使用气瓶编码。
其中已经录入数据库的气瓶,为了保持工作上的连续性,气瓶编码可以使用数据库中的索引代码(大区号+电话号码+4位阿拉伯数字自编流水号)代替,暂不做变动,新录入数据库的气瓶编码应当使用新的编码方法,即单位缩写+化学式简写+4位阿拉伯数字自编流水号。
附件2:气瓶漆膜和喷字说明(氢、氧气瓶)一、气瓶颜色标志一览表气瓶编码举例:如保定开达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劳动服务分公司的一只氢气瓶的气瓶编码为:“开达热电H0001”。
二、气瓶的字样1、气瓶的字样、色环彼此间应避免叠合,不占防震圈的位置。
2、字样是指气瓶的充装气体名称和单位标识(单位缩写+化学式简写+气瓶编码后四位数)。
充装气体名称一般用汉字表示,对于小容积气瓶,充装气体名称可用化学式表示。
3、字样采用仿宋体。
公称容积40L的气瓶,字体高度为80~100mm;其它规格的气瓶,字体大小宜适当调整。
4、字样排列:立式气瓶的充装气体名称应按瓶的环向横列于瓶高3/4处;单位标识应按瓶的轴向竖列于气体名称居中的下方或转向180°的瓶面。
卧式气瓶的充装气体名称和单位标识应以瓶的轴向从瓶阀端向右(瓶阀在视者左方)分行横列于瓶中部;单位标识应位于气体名称之下,行间距为筒体周长的1/4或1/2。
5、字样喷涂示意如下:附件3:气瓶充装整治承诺书(式样)(氢、氧气)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保证气瓶充装安全,按时完成专项整治任务并履行如下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特做出以下承诺:一、按照要求如期完成专项整治任务并通过专项整治验收,届时不能完成整治任务并通过验收将自愿停产整顿并制定出停产整顿计划。
《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1)《在用气瓶管理系统》软件建立的气瓶产权 数据库。如果申请使用登记的气瓶中有永久性标识 气瓶、非永久性标识气瓶两种情况,应按永久性标 识气瓶、非永久性标识气瓶分别建立数据库。 (2)气瓶产权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
(3)申请人对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申明。
使用登记程序 (一)申请
第二章 使用登记
• 第七条中规定对气瓶一次性登记数量较大
的,规定登记机关可以到气瓶使用单位现 场办理登记手续,体现了便民、廉洁、高 效的原则。
• 第十三条中规定了使用计算机数据库对气
瓶实施动态监管的要求。
第二章 使用登记
• 第十条 气瓶不可能像固定式锅炉压力容
器那样,悬挂使用登记证或注册铭牌,气 瓶是否办理使用登记的标志用在气瓶上标 注使用单位代码永久性标记显示。
的单位中文简称表达。如南通万达气体有 限公司就用“万达”表示。南通华洋液化 气体加工有限公司就用“华洋”表示。
编号方法 :气瓶使用登记代码
• 排序代码:
(1)凡已按照气瓶专项治理要求,将气 瓶单位编号在瓶体等部位进行了永久 性标记的气瓶,即单位使用的永久性 标记作排序代码。
编号方法 :气瓶使用登记代码
第二章 使用登记
• 第六、七、八、九、十二、十三、
十四、十五条 明确了办理气瓶 使用登记的具体要求和程序。
第二章 使用登记
• 考虑到气瓶为移动式压力容器,数量大、
流动频繁,第六条中提出了气瓶使用单位 在办理使用登记时须出具气瓶产权证明, 对所提交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并在提交 《气瓶使用登记表》时应附电子文件的要 求,是为了便于登记机关直接在计算机上 进行汇总,减少工作量和录入失误。
二层次
TSG-R5001-2005-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TSG-R5001-2005-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 R5001-2005)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 R5001-200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范使用登记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并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 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 (不含灭火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等)。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船舶和海上设施使用的气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气瓶充装单位、车用气瓶产权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气瓶使用登记,领取《气瓶使用登记证》(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见附件1)。
使用登记证在气瓶定期检验合格期间内有效。
第四条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统称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气瓶的使用登记工作。
登记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本机关的名义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工作。
第五条气瓶按批量或逐只办理使用登记。
批量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数量由登记机关确定。
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必须是取得充装许可证的充装单位的自有气瓶或者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的其它在用气瓶。
第二章使用登记第六条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一)《气瓶使用登记表》(见附件1附表)一式2份,并附电子文本;(二)气瓶产品质量证明书或者合格证(复印件);(三)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明书(复印件);(四)气瓶产权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五)气瓶使用单位代码。
在用气瓶办理使用登记时,如果已经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应当在定期检验合格后办理使用登记。
注:本条第(二)、(三)项只适用于新气瓶。
第七条登记机关接到使用单位提交的文件后,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及时审核、办理使用登记:(一)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使用单位出具文件受理凭证;(二)对允许登记的气瓶,按照《气瓶使用登记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规定》(见附件2),编写气瓶使用登记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三)自文件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登记、办理使用登记证。
TSGR精编《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R5001-2005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GasCylinderServiceRegistrationAdministration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5年09月16日前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于2004年3月提出《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安全技术规范制定工作立项计划,并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国特检中心)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起草任务书。
中国特检中心按任务书的要求组织了起草组,2004年4月在北京召开起草组首次会议,确定了制定工作的原则、重点内容和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
2004年7月在北京召开起草组第二次工作会议,就起草的安全技术规范草案进行讨论与修改。
2004年9月由中国特检中心技术法规部向特种设备局上报了本规则的征求意见稿。
特种设备局对《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查后,以质检特函[2004]41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以及公民的意见,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修改后形成送审稿。
2005年1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经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2005年3月本规则的报批稿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和《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起草,其目的在于巩固气瓶普查整治的成果,并且形成一个长效管理机制,以解决目前气瓶使用管理中存在的气瓶登记建档率低、气瓶数量不清、气瓶定期检验率不高、气瓶安全状况不明、气瓶事故责任无法落实以及气瓶充装单位充装非自有气瓶等问题。
本规则由中国特检中心技术法规部组织起草,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柳文平烟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刘海滨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潘向华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汪立昕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谭久克、陈坚强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使用登记 (1)第三章过户和注销登记 (3)第四章附则 (3)附件1气瓶使用登记证 (4)附件2气瓶使用登记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规定 (6)附件3气瓶过户证明 (8)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瓶的使用登记管理,规范使用登记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TSG_R5001-2005《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2)
精心整理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R5001-2005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GasCylinderServiceRegistrationAdministration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4年2004年检特函3月本位充装非自有气瓶等问题。
本规则由中国特检中心技术法规部组织起草,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柳文平烟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刘海滨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潘向华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汪立昕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谭久克、陈坚强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使用登记 (1)第三章过户和注销登记 (3)第四章附则 (3)附件1气瓶使用登记证 (4)附件2气瓶使用登记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规定 (6)(二)气瓶产品质量证明书或者合格证(复印件);(三)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复印件);(四)气瓶产权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五)气瓶使用单位代码。
在用气瓶办理使用登记时,如果已经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应当在定期检验合格后办理使用登记。
注:本条第(二)、(三)项只适用于新气瓶。
第七条登记机关接到使用单位提交的文件后,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及时审核、办理使用登记:(一)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使用单位出具文件受理凭证;(二)对允许登记的气瓶,按照《气瓶使用登记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规定》(见附件2),编写气瓶使用登记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三)自文件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登记、办理使用登记证。
一次登记数量较大的,登记机关可以到使用单位现场办理登记,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发证手续。
第八条使用单位按照通知时间持文件受理凭证领取使用登记证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书。
登记机关发证时应当返回使用单位提交的文件和一份由登记机关盖章的《气瓶使用登记表》。
第九条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气瓶安全技术档案,将使用登记证、登记文件妥善保存,并将有关资料录入计算机。
第十条定期检验报告和接收单位同意接收的证明,到原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手续。
气瓶记录档案要求
《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27550-2011)3. 3负责向充装作业人员及气瓶和气体的使用用户讲解气瓶和气体的知识及应急处理措施、宣传安全 使用知识及危险性警示要求
《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27550-2011)3.4负责气瓶在充装前和充装后的检査、填写充装记录和每只气瓶的收发记录,并对气瓶的充装安全
2)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见附录D;
产品使用说明书。
《钢质焊接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T13075-2016)每三年检验一次,盛装混合气体的气瓶,其检验周期应当按照运合气体中检验周期最短的气体确定。
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现气瓶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库存或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重新进行检验。
《溶解乙炔气瓶充装规定》(GB13591-2009)8.3充装单位应建立所充装乙炔瓶的档案.其内容至少应包栝乙炔瓶的原始资料、技术参数和历次充 装、检验实况等。
《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GB14914-2006)6.1充气单位应有专人负责填写气瓶充装记录,记录的内容至少应每括充气日期、瓶号、室温、充装压力、充装起止时间、充装人、气瓶充装前剩余气体是否与将要充装的气体相同、不明剩余气体的气瓶是如何处理的、有无发现异常情况等。
11.3 若产品在制造单位的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应由相关维修单位负责维修;若产品在保終期限以外,应由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与制造单位协商解决.
11.4产品修复后,修复单位应在气瓶上做出永久性标识,注明维修完成时间井做好记录存档。
11 5 出厂文件
气瓶出厂应至少有下列文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TSG-R5001-2005《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资料
一、规则背景
TSG-R5001-2005《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是由中国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组
织编写的一份规范,于2005年颁布实施。
该规范主要针对气瓶的使用者,要求使
用者在使用气瓶时需符合一定的管理规范,以确保气瓶的安全使用。
二、规则内容
1.管理要求
使用者需要建立气瓶使用登记管理制度,对气瓶的使用情况进行登记并保存相
应的记录。
使用者需要对气瓶进行分类管理,包括规格、用途和气瓶类型等。
2.气瓶安全技术要求
使用者需要对气瓶进行安全技术评估,并把评估结果记录在气瓶的使用登记管
理制度中。
同时,使用者还需要对气瓶的安全技术进行安全监测和安全检验。
3.操作规程
使用者需要建立气瓶使用的操作规程,包括气瓶使用前的检查、气瓶使用时的
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等。
操作规程应定期更新,并在气瓶存放区域进行公示。
4.管理机构
使用者需要成立气瓶管理机构,并聘请专职管理人员进行气瓶管理工作。
管理
人员需要熟悉气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具有一定的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
三、规则实施
根据规则内容,使用者需要建立气瓶使用登记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向管理
机构报备相关信息。
在实际使用中,使用者需要对气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并及时报告气瓶事故和意外事件。
同时,气瓶管理机构需要对使用者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并
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
四、规则意义
TSG-R5001-2005《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从管理要求、气瓶安全技术要求、操作规程和管理机构等方面对气瓶的使用管理进行规范。
该规范的实施有助于提高气瓶的使用安全性,减少气瓶事故和意外事件的发生,维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
五、总结
TSG-R5001-2005《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为使用者提供了一系列规范的管理要求和技术要求,旨在保障气瓶的安全使用。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使用者需要严格遵守规则要求,定期进行气瓶检查和维护,确保气瓶的安全性能,避免气瓶事故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同时,气瓶管理机构需要加强对使用者的监督和管理,对违规行为进行纠正,进一步提高气瓶使用的安全性和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