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发布《湖南省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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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部分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17.12.26【实施日期】2018.01.01【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12月26日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促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依法诚信执业,提高税法遵从度,依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情况进行信用评价,对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信用记录。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实行信用积分和信用等级相结合方式。

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信用记录实行信用积分和执业负面记录相结合方式。

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全国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工作。

省以下税务机关负责所辖地区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开展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工作,实现信息共享。

第四条税务机关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建立与财政、司法等行业主管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律师协会、代理记账协会等行业协会的工作联系制度和信息交换制度,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的信用评价机制,推送相关信用信息,推进部门信息共享、部门联合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二章信用积分第五条税务机关依托涉税专业服务管理信息库采集信用指标信息,由全国涉税专业服务信用信息平台按照《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见附件)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个人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记录规则》对采集的信用信息进行计算处理,自动生成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信用积分。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法规规章、规范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法规规章、规范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湘国税发[1996]006号【发布部门】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1996.03.06【实施日期】1996.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国税发[1996]006号1996年3月6日)现将省局制定的《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国税系统税收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工作,推进依法治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收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省国家税务局对全省国税系统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实行审查监督。

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对本辖区国税系统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实行审查监督。

第三条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长沙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涉及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有关税收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应从接到之日起5日内一式两份,由省国家税务局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备查。

长沙市国家税务局应从收文之日起3日内一式三份报送省国家税务局。

第四条市(地、州)、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市(地、州)、县(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涉及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有关税收的规范性文件,应从接到之日起3日内一式两份,由地、州、市国家税务局报送省国家税务局备查。

县、区国家税务局应在接到的当天一式三份报送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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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国税发[1995]038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国税发[1995]038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国税发[1995]038号1998年10月5日)现将《湖南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尽快组织实施,并将方案报省局备案。

湖南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意见税收征收管理是保障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政策贯彻落实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过去,我省各地税务机关在加强税收征管方面作出了不少有益的探索,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以及分税制财税体制的改革和深入,原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税收征管体系、征管方式、征管手段等等,已越来越不适应新时期税收工作发展的需要。

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收征管新格局,尽快实现税收工作的“两个转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改革的部署,结合湖南实际,现就我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确定我省征管改革的指导思想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和税制改革的客观要求,立足湖南国税工作实际,遵循税收征管的内在规律,借鉴、吸收国内外税收征管的有益做法,建立科学、严密、规范的税收征管运行机制,确保国家税收政策的正确实施和税收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为促进湖南经济协调、快速、健康地发展作出新贡献。

根据这一指导思想,我省征管改革的原则是:1、依法治税原则。

即在改革过程和新的征管运行机制中,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性原则贯穿于税收征管的始终,依法规范征纳行为,依法治理税收环境,促进纳税人树立依法纳税意识,自觉履行纳税义务,促使税务中介机构和其它社会各方面遵守税收法纪,维护税收秩序。

2023年度湖南省税务系统-纳税服务考试模拟及答案

2023年度湖南省税务系统-纳税服务考试模拟及答案

2023年度湖南省税务系统-纳税服务考试模拟及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0题)1.下列各项中,应计入产品成本的是()。

A.固定资产报废净损失B.支付的矿产资源补偿费C.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D.基本生产车间设备计提的折旧费2.《税务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从五个方面进一步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提出到2022年底,纳税缴费时间压减至( )A.78小时以内B.100小时以内C.120小时以内D.130小时以内3.税务机关开办的实体纳税人学堂()应至少开展一次教学活动。

A.每月B.每季度C.每半年D.每年4.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网)以后的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应开具《纳税记录》。

A.2019年1月1日B.2019年3月1日C.2018年12月31日D.2019年6月30日5.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几日内,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及其使用说明书,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下列正确的是()。

A.3.0B.7.0C.15D.306.新常态下,税务工作人员工作压力愈加增大,下面哪些因素会导致压力增大()。

A.单位设置宣泄室、减压室B.个人能力无法达到工作要求C.参加集体活动D.整理桌面保持工作环境整洁7.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批准,可以延期一定期限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A.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B.设区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C.县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D.税务分局8.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A.3%B.6%C.11%D.17%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为人的情形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自律和行政监管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自律和行政监管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自律和行政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1.09.17•【文号】税总纳服函〔2021〕254号•【施行日期】2021.09.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自律和行政监管的通知税总纳服函〔2021〕254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涉税专业服务行业是推进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力量。

近年来,涉税专业服务行业发挥其专业和人才优势,在深化增值税改革和个人所得税改革、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引导纳税人遵从税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同时也存在部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业不规范、开展虚假宣传谋取不正当利益、曲解税收政策误导纳税人等问题。

为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组织作用,规范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助力税收改革发展,按照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精神,结合党史学习教育和“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自律和行政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坚持行业党建引领税务师行业作为涉税专业服务的主力军,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党建引领,扎实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统一全行业的思想认识,认真抓好党员教育与执业活动、文化建设、职业道德建设互促共融,为推动涉税专业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

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增强从业人员的思想和行动自觉,主动服从服务于税收现代化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税务师行业协会要紧密联系注册会计师、律师、代理记账等涉税行业协会,开展富有特色的组织活动,教育引导行业从业人员深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动开展税收志愿服务活动,为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构建税收共治格局做出积极贡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税收工作中进一步发挥注册税务师作用若干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税收工作中进一步发挥注册税务师作用若干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税收工作中进一步发挥注册税务师作用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1.08.28•【字号】湘国税函[2001]225号•【施行日期】2001.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税收工作中进一步发挥注册税务师作用若干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2001]225号2001年8月28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税收工作中发挥注册税务师作用的通知》(国税发[2000]4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际,现就税收工作中进一步发挥注册税务师作用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发挥注册税务师的作用,切实把实施税务代理制度作为深化征管改革,建立为纳税人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是连接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桥梁和纽带,是促进依法治税,促进提高征管质量和办税质量的重要力量。

因此,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国税发[2000]43号文件,重视、支持发挥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的积极作用。

二、根据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对税务代理业务范围的规定,根据自愿原则,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可代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下列涉税事项,对此各级税务机关应予支持:(一)代办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验证、换证手续;(二)代办除增值税发票以外的发票以外的发票领购、保管及印制发票报批手续;(三)代办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1.在推行电子申报中,可由税务师事务所代理电子申报服务,促进电子申报的普及。

2.对财务核算不健全,出现多次延误申报以及申报不实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建议纳税人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办纳税申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税费精诚共治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税费精诚共治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税费精诚共治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12.08•【字号】湘政办发〔2022〕64号•【施行日期】2022.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协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税费精诚共治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64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税费精诚共治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2月8日湖南省税费精诚共治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保障第三章部门协作第四章社会协同第五章公众协助第六章信息协力第七章考核监督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要求,规范和加强税费精诚共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央在湘有关单位,以及税费共治关联单位等依法依规开展的税费精诚共治,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税费,是指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的总称。

本办法所称税费精诚共治,是指为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高税费征管水平、保障税费及时足额入库,税费共治单位和税费共治关联单位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通过精诚合作与良性互动,共同开展税费共治的各项工作。

本办法所称税费共治单位(以下统称共治单位),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央在湘有关单位中所有参与税费精诚共治的单位(含税务部门)。

本办法所称税费共治关联单位,是指在公共服务、行业管理和服务活动中与税费共治有关联关系的单位,包括金融、保险、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民航、铁路、道路客运等公共服务企业,涉税涉费专业机构、行业协会等。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布日期】2021.06.17•【字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通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与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个人股权转让实施联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个人股东发生股权转让行为的,扣缴义务人(股权受让方)或纳税人(股权出让方)应当依法向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扣缴(纳税)申报,报送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附件1)。

二、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由税务机关提供的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完税情况(个人股东股权转让信息表)(附件2)。

三、本通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资料2.个人股东股权转让信息表(略)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6月17日附件1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资料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或《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二、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件原件(查验后退回)和复印件。

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还需提供签定的委托协议原件(查验后退回)和复印件,以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查验后退回)和复印件。

三、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资料。

四、股权转让合同(协议)原件(查验后退回)和复印件。

五、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六、签定股权转让合同(协议)时被投资企业上期末的《资产负债表》(已报送的无需再次报送)。

2023税务系统税收信息化与征管现代化专业能力5

2023税务系统税收信息化与征管现代化专业能力5

2023税务系统税收信息化与征管现代化专业能力模拟试卷一、单项选择题1.2015年中办、国办印发《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推进的是国税地税();2018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实施的是国税地税();这次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将推动税收征管的()。

A:合作合并合成B:合并合作合成C:合并合成合作D:合成合并合作参考答案:A试题解析:2.完善现代税收制度,健全地方税、直接税体系,优化税制结构,适当提高直接税比重,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

A:正确B:错误参考答案:A试题解析:完善现代税收制度,健全地方税、直接税体系,优化税制结构,适当提高直接税比重,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

3.【单选题】加快推进智慧税务建设,深入推进(),全面完成改革任务。

A:精细执法、精致服务、精确监管、精诚共治B:精准执法、精致服务、精确监管、精诚共治C:精湛执法、精细服务、精准执法、精诚共治D: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参考答案:D试题解析:按照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有关要求。

4.【单选题】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中提到要拓展容缺办理事项,为此,需要全面推行的制度为:A:税务证明事项留存备查制B:税务证明事项免报制度C: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D:税务证明事项电子查验制参考答案:C试题解析:依据《意见》,全面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拓展容缺办理事项,持续扩大涉税资料由事前报送改为留存备查的范围。

5.【单选题】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中提到不断提升税务执法精确度,需要在税务执法领域研究推广的清单制度为:A:一事不二罚B:首违不罚C:处罚D:违法参考答案:B试题解析:依据《意见》,在税务执法领域研究推广“首违不罚”清单制度。

6.【判断题】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到2025年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主要目标是在税务执法规范性、税费服务便捷性、税务监管精准性上取得重要进展,实现税收精诚共治。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实施办法(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实施办法(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5号【发布部门】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14.09.22【实施日期】2014.1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5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的精神,惩戒严重涉税违法行为,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规范税务机关执法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的规定,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2014年9月22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各级国家家税务务机关及其征管的纳税义务人。

第三条省、市级国税机关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第四条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分级管理、统一规范的原则。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24年数据和政务服务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24年数据和政务服务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24年数据和政务服务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5.31•【字号】湘政办发〔2024〕17号•【施行日期】2024.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24年数据和政务服务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湘政办发〔2024〕17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2024年数据和政务服务管理工作要点》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5月31日湖南省2024年数据和政务服务管理工作要点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根据国家关于数据和政务服务管理系列决策部署和我省“八大行动”总体安排,以“数惠三湘”为引领,以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为主线,坚持数据管理开拓创新与政务服务提质增效协同联动,统筹推进数字湖南、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政务建设,着力健全基础制度、释放要素潜能、强化科技创新、完善基础设施、加快转型赋能、强化安全保障,推动省级一体化政务服务能力提升、力争达到“非常高”水平,努力开创数据和政务服务新局面,为实现“三高四新”美好蓝图,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湖南篇章提供有力支撑。

一、完善数据基础制度体系1.推进数据立法。

加快推动出台《湖南省数据条例》,为实现数据“供得出、流得动、用得好、保安全”提供法律保障。

(省数据局、省司法厅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均为责任单位,以下不再列出)2.探索建立数据产权制度。

落实国家关于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创新安排,因地制宜探索建立湖南统一数据要素登记存证等系列制度,破解数据产权界定难题。

(省数据局牵头,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市场监管局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3.完善数据流通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12.27•【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3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现就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简化涉税专业服务信息采集(一)减少涉税专业服务信息采集项目。

不再要求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报送“协议金额”“服务协议摘要”“涉及委托人税款金额”“业务报告摘要”信息。

(二)延长专项业务报告信息采集时限。

将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报送专项业务报告信息的时限,由完成业务的次月底前,调整为次年3月31日前。

(三)放宽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信息报送要求。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自身业务特点,确定本机构报送“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基本信息”的具体人员范围。

(四)优化业务分类填报口径。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难以区分“一般税务咨询”“专业税务顾问”和“税收策划”三类涉税业务的,可按“一般税务咨询”填报;对于实际提供纳税申报服务而不签署纳税申报表的,可按“一般税务咨询”填报。

(五)增加总分机构涉税专业服务信息报送选择。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包括分所和分公司)的,可选择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汇总报送分支机构涉税专业服务信息,也可选择由分支机构自行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信息。

二、完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复核机制(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对信用积分、信用等级和执业负面记录有异议的,可在信用记录产生或结果确定后12个月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复核。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包容审慎原则,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作出复核结论,并提供查询服务。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持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管的通知的意见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持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管的通知的意见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持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管的通知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11.14•【字号】湘地税发[2006]102号•【施行日期】2006.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持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管的通知的意见(湘地税发〔2006〕102号)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持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管的通知》(湘政办发〔2006〕49号),努力适应新的历史时期对税收工作的新要求,确保湖南地税“十一五”时期奋斗目标的顺利实现,现就全省地税系统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征管工作是税务部门的中心工作,税务部门内部的各类机构都是围绕高效开展税收征管工作而设置的,税务部门各项工作都是围绕有效服务征管工作而开展的。

加强税收征管工作是推进依法治税,确保地方税收稳定扩长的关键。

各级地税机关和广大地税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性,建立健全领导工作机制,强化领导责任,采取有力措施。

进一步完善征管体制,夯实征管基础,强化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

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逐步建立“征收管理方式高效、税源监控网络严密、纳税服务体系健全、征管成本控制合理”的现代税收征管架构。

实现“执法规范、征收率高、成本降低、社会满意”的目标。

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重点在基层,基层税务机关是税收征管工作的载体,其工作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税收整体工作水平高低。

在实际工作中,要把征管工作的扎实程度和工作水平作为衡量基层税务机关工作绩效的主要内容,做到常抓不懈。

要通过加强征管工作,更新管理观念,强化管理责任,健全管理制度,优化管理手段,转变工作作风,切实提高广大地税干部的业务水平和能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挥涉税专业服务作用助力个人所得税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8〕6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挥涉税专业服务作用助力个人所得税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8〕6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挥涉税专业服务作用助力个人所得税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挥涉税专业服务作用助力个人所得税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8〕687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涉税专业服务作用,助力个人所得税改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发挥涉税行业协会和机构的专业化作用个人所得税新税制的实施,对税务机关纳税服务工作带来空前挑战。

当前和今后一个阶段,面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政策咨询、宣传辅导工作将异常繁重,办税服务厅办税流量将大幅度增长。

涉税专业服务等社会力量在支持个人所得税改革中具有重要作用。

税务机关应充分调动其力量,缓解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资源不足的问题,协力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顺利实施。

(一)税务机关要认真评估本地区12366咨询、办税服务厅服务资源与纳税人需求增长的匹配情况。

对政策咨询、办税压力增加显著,税务机关承受力严重不足,需要借助涉税专业服务力量解决的,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参加12366专家咨询坐席、办税服务厅导税咨询、自助办税和办税体验区咨询辅导,纳税人学堂专家辅导讲座。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志愿者身份,参加上述12366专家咨询、办税服务厅专家咨询、辅导、讲座活动。

(二)税务机关在制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宣传辅导方案时,可邀请税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律师协会、代理记账协会等行业协会(以下称“涉税行业协会”)、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参与研究。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有关涉税事项审批权限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有关涉税事项审批权限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有关涉税事项审批权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2.08.15•【字号】湘国税发[2002]40号•【施行日期】2002.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有关涉税事项审批权限的通知(湘国税发[2002]40号2002年8月15日)一、增值税审批事项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的饲料产品申请免征增值税,由市、州国家税务局审批。

二、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1、减少审批环节的项目:(1)加速折旧的审批由企业直接报省局转报总局审批;(2)城市商业银行奖金的审批由企业直接报省局审批或转报省局审批;(3)财产损失的审批。

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监管级次在县、市级的,由成员企业报县、市级国家税务局审核后,再由成员企业逐级汇总到省级总机构,由省级总机构汇总报省局审批。

监管级次在市、州级的,由成员企业直接报市、州级国家税务局审核后,再由成员企业的省级总机构汇总报省局审批。

2、下放审批权限的项目:(1)减免税的审批。

纳税人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及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年度减免所得税税额30万元以上的报省局审批,30万元以下的由市、州国家税务局审批;其他政策性减免税项目由市、州国家税务局审批;(2)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联社呆帐的核销每笔金额100万元以上的逐级报省局审批,100万元以下的由市州局审批;(3)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联社、城市商业银行固定资产修理费(装修费)的审批;(4)就地纳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

以上(3)-(4)项由市、州国家税务局确定审批权限。

3、取消审批的项目:(1)弥补亏损的审批;(2)农村信用社购置工作用车的审批;(3)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自用的审批;(4)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净值与在建工程之和超过控制比例50%后需购建计算机网络、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的审批;(5)城市商业银行服装费的审批。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增值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文字号】湘财税[2013]31号【发布部门】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3.06.07【实施日期】2013.06.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湘财税〔2013〕31号)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各市州、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为做好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要求,以及6月3日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结合本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湖南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案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2013年6月7日附件湖南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案为做好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根据4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稳步推进营改增试点,消除重复征税,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

二、试点内容(一)试点范围。

试点行业为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含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简称“1+7”行业。

试点税率、计税依据、计税方式、优惠政策等税制安排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和《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文件执行。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办法》的通知-湘国税发[2003]76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办法》的通知-湘国税发[2003]76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办法》的通知(湘国税发[2003]76号2003年9月11日)根据湖南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的要求,结合全省国税系统的实际,特制定《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办法》,旨在建立健全对税务行政执法的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推进依法治税,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今年内省局拟对衡阳、郴州两个市局进行考核评议试点,明年全省推开。

各地执行情况要及时向省局和当地政府法制部门汇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税机关内部执法监督,提高全省国税机关及国税人员的执法水平,规范执法行为,推进依法治税,根据湖南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的要求和省局党组对领导班子进行考核的决定,结合全省国税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是指上级国税机关对下级国税机关,各级国税机关对所属执法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税收征收、管理、稽查等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考核评分的制度。

各级国税机关对所属执法部门、税务所考核评议的内容和评分标准可以根据不同执法部门的工作职责作出相应调整。

第三条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开、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二章考核评议的内容和评分标准第四条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行百分制,按照本办法确定的考核内容和标准逐项设定基础分,减去扣分为实得分,每项基础分扣完为止,不记负分。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税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税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税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湘国税发[2010]52号【发布部门】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10.04.19【实施日期】2010.05.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国税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税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国税发〔2010〕52号)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现将《湖南省国税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

二0一0年四月十九日湖南省国税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级国税机关税务行政处罚行为,保证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行使行政裁量权,确保税务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在税务行政执法权限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税务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裁量的权力。

第四条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法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本办法是全省各级国税机关税务行政处罚操作规范,不作为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直接引用,如有与法律、法规及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为准。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91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91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9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1月29日湖南省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湖南省办税服务厅的管理,简化办税流程,优化纳税服务,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办税服务厅是指湖南省国税机关、地税机关设立的联合办税服务场所,是集中为纳税人办税的窗口。

第三条办税服务厅是各级政府政务服务的组成部分,由国税机关、地税机关负责管理,接受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

第四条办税服务厅应遵循依法依规、资源整合、流程优化、业务统一、协同共管的原则,实现纳税人"进一家门、办两家事",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各级国税机关、地税机关联合设立纳税服务中心,负责国税、地税联合办税管理、指导和督查工作,纳税服务中心主任由各级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分管纳税服务工作的负责人轮流担任,每届任期一年。

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纳税服务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主任。

第六条县级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分别明确相关机构负责纳税服务工作的具体实施、业务指导和绩效考核。

第三章人员配备第七条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按照属地原则,由国税机关、地税机关选派正式在编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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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发布《湖南省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2.07.11•【字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司法厅公告2022年第4号•【施行日期】2022.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发布《湖南省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司法厅公告2022年第4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加强涉税专业服务监管,促进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现将《湖南省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实施办法(试行)》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司法厅2022年7月11日湖南省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党建引领第三章实名登记第四章信用评价第五章协同合作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维护国家税收利益,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加强涉税专业服务监管,促进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3号)有关规定,按照湖南省税收精诚共治工作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湖南省各级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在湖南省范围内从事涉税专业服务进行监管。

第三条涉税专业服务是指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就涉税事项向委托人提供的税务代理等服务。

第四条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机构。

除前款列举的六类机构外,其他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也应由税务机关依照本办法进行监管。

第五条湖南省内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从事下列涉税业务:(一)纳税申报代理。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归集和专业判断,代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纳税申报准备和签署纳税申报表、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相关文件。

(二)一般税务咨询。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日常办税事项提供税务咨询服务。

(三)专业税务顾问。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涉税事项提供长期的专业税务顾问服务。

(四)税收策划。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经营和投资活动提供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纳税计划、纳税方案。

(五)涉税鉴证。

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的相关规定要求,对涉税事项真实性和合法性出具鉴定和证明。

(六)纳税情况审查。

接受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委托,依法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审查,作出专业结论。

(七)其他税务事项代理。

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理建账记账、发票领用、减免退税申请等税务事项。

(八)其他涉税服务。

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涉税业务,应当由具有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质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相关文书应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签字,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党建引领第六条涉税专业服务行业各级党组织及协会要扛牢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充分发挥行业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引导全行业遵纪守法、规范执业,主动服从于税收现代化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第七条涉税服务人员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理想信念、坚守初心使命,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与党同心同向,模范遵守税收法律、忠诚履行职责使命,为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构建税收共治格局做出积极贡献。

第三章实名登记第八条税务机关依托信息化平台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进行全面动态实名信息管理。

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当对税务师事务所实施行政登记管理。

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湖南省内的税务师事务所办理商事登记后,应当向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办理行政登记。

省税务局准予行政登记的,颁发《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并将相关资料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抄送湖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不予行政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行政登记的理由。

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代理记账机构,依法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或代理记账登记证书,视同行政登记。

第十条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

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当于完成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的次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

第十一条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为委托人出具的各类涉税报告和文书,由双方留存备查,其中,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报送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第四章信用评价第十二条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情况进行信用评价,对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信用记录。

第十三条税务机关依托涉税专业服务管理信息库采集信用指标信息,自动生成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信用积分。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包括:纳税信用、委托人纳税信用、纳税人评价、税务机关评价、实名办税、业务规模、服务质量、业务信息质量、行业自律、人员信用等。

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执业记录、不良记录、纳税记录等。

第十四条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查询本机构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及积分明细和所属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信用积分;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可以查询本人的信用积分明细。

纳税人可以查询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信用积分。

第五章协同合作第十五条税务机关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建立与司法行政机关等行业主管部门,以及注册会计师协会、律师协会、代理记账协会等行业协会的工作联系制度和信息交换制度,加强在国家政策宣传、行业党建、业务培训等方面的协同合作,推进部门信息共享、部门联合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十六条税务机关定期将信用等级高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信用记录好的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信息向司法行政机关等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推送,以满足行业综合评价、评先评优、各级行业代表人士以及有关部门专家推荐等工作的需要。

税务机关将涉税服务失信名录向司法行政等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推送,提请予以相应处理和行业自律管理。

第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定期将从事涉税专业服务业务的律师事务所的信用记录、行业表彰、失信惩戒等情况向税务机关推送,用于完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机制,加强涉税专业服务监管。

第十八条省税务局依法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严格遵守行业执业准则,提供规范服务,根据举报、投诉情况进行调查。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检查和调查。

各级税务、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组成联合工作组,共同开展检查、调查,并根据各自职能对违法违规情形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第十九条税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税务师、律师行业协会的监督指导,并指导其建立工作联系制度。

第二十条税务机关可以委托相关行业协会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执业质量进行评价。

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对执业规范且涉税信用和纳税信用级别高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采取下列激励措施:(一)开通纳税服务绿色通道,对其所代理的纳税人发票可以按照更高的纳税信用级别管理;(二)依托信息化平台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开展批量纳税申报、信息报送等业务提供便利化服务;(三)在税务机关购买涉税专业服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约谈;逾期不改正的,由税务机关降低信用等级或纳入信用记录,暂停受理所代理的涉税业务(暂停时间不超过六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税务机关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予以公告并向社会信用平台推送,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一)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未办理行政登记的;(二)未按照办税实名制要求提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实名信息的;(三)未按照业务信息采集要求报送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有关情况的;(四)报送信息与实际不符的;(五)拒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调查的;(六)其他违反税务机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税务师事务所有前款第一项情形且逾期不改正的,省税务局应当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降低信用等级或纳入信用记录,暂停受理所代理的涉税业务(暂停时间不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由省税务局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予以公告并向社会信用平台推送,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情节严重的,其中,税务师事务所由省税务局宣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无效,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提请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取消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收回其职业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告,其他涉税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由税务机关提请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予以相应处理:(一)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被处罚的;(二)未按涉税专业服务相关业务规范执业,出具虚假意见的;(三)采取隐瞒、欺诈、贿赂、串通、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损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的;(四)利用服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五)以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名义敲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六)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行贿的;(七)其他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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