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保障办法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州税收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州税收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0.23•【字号】南政办〔2017〕133号•【施行日期】2017.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海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州税收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南政办〔2017〕133号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海南州税收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州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10月23日海南州税收保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税收征收管理,营造法治、公正、公平的纳税环境,促进全州经济社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青海省税收保障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保障,是指地税、国税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以及有关部门、单位根据税收管理的特点和要求,保障税收及时、足额征缴入库,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公正纳税环境所采取的监管、协助等措施的总称。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三条为加强地方财源建设,围绕税收实体法,坚持“小税种,大征管”的原则,州政府成立海南州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州税收保障工作,协调和加强税收保障成员单位对税收征管工作的支持、协助。
海南州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财政局,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税收保障工作联席会议,通报成员单位和各县政府对税收保障工作的落实情况,研究分析税收保障工作存在的问题,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堵塞税收漏洞。
各县政府组织人员深入辖区督导检查部门、单位税收保障组织领导、具体措施、涉税信息应用等落实情况,加强对保障工作目标的考核。
第四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同级各部门、各单位沟通衔接,共同确定涉税信息提供与交换的方式。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明确税收保障具体事项,提供涉税信息内容、渠道、格式和时间,以及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形成会议纪要。
河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2023年)
河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9.01•【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3号•【施行日期】2023.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3号《河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已经2023年8月28日省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正谱2023年9月1日河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收征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税收征管保障机制,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税款,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税务机关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税收征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开展税收征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税务机关做好涉税数据采集、政策宣传、诉求反馈等税收征管相关工作。
第三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开展税收征管工作,加强对税款征收的管理,及时足额将税款缴入国库,不得违法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不得占压、挪用、截留税款。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优质高效服务,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
第四条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在纳税申报、税收优惠、涉税信息共享、税务执法、争议救济等税收征管环节的协同,提高税收征管效能。
第五条本省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北京市、天津市税务机关涉税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推进京津冀税务执法标准统一和征管服务一体化,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
第六条税务机关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税收法律法规宣传,普及纳税知识,解读税收政策,增强公民纳税意识,在全社会营造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
税收保障办法有哪些
税收保障办法有哪些关于税收管理:地⽅政府及其部门不得擅⾃征税、免税、补税⼀是强调了税收收⼊预算的科学性,规定税收收⼊预算的编制和调整应当与本⾏政区域的税源相适应。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经济发展实际和税源状况,科学预测税收⽬标,财政部门编制和调整税收收⼊预算,应当征求同级税务机关的意见。
⼆是加强税收优惠对象的资格审核,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或者弄虚作假的,暂停执⾏税收优惠,并告知相关部门取消优惠资格。
三是地⽅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法执⾏法定规定,不得擅⾃作出税收开征、停征、预征、免税、补税等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四是加强发票管理。
关于税收协助: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交换和共享协税信息⼀是建⽴健全政府各部门涉税信息交换制度,规定县级以上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单位交换和共享协税信息;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与同级税务机关约定的时间和⽅式,提供15类重点涉税信息。
⼆是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依法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等涉税信息。
三是税务机关对从事⽣产、经营的纳税⼈、扣缴义务⼈依法实施账户查询、冻结以及款项划缴等征收管理措施,银⾏和其他⾦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关于税收服务:禁⽌滥⽤职权刁难纳税⼈⼀是加强涉税宣传咨询辅导。
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法宣传,依法公开办税依据及程序,提供税收政策咨询、纳税辅导等服务。
⼆是优化办税服务。
对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解缴等办税事项进⾏公⽰,为偏远地区或者有特殊困难的纳税⼈、扣缴义务⼈提供便利。
三是维护纳税⼈合法权益。
建⽴健全纳税争议投诉处理机制,严格规范税务⼈员办税⾏为,禁⽌滥⽤职权刁难纳税⼈、扣缴义务⼈,禁⽌违规收费等⾏为。
关于税收监督:加强纳税⼈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是加强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
⼆是加强纳税⼈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三是加⼤对涉税违反⾏为的查处。
该办法强调,违反本办法规定,被委托代征单位和个⼈延滞⼊库税收的,由委托的税务机关依法责令限期⼊库;违反规定的税务机关及其税务⼈员,将依法给予⾏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
河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税收征管,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依法治税工作机制,协调税收征管保障重大事项,支持税务机关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第三条税务机关负责税收征管保障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税收征管保障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税收征管保障工作。
第四条税务机关制定涉及税收征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以制定规范性文件、印发会议纪要等形式,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相抵触的决定;不得干预、阻挠或者取代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需要,从有关部门和单位获取涉税信息和数据,建立税收风险管理系统,开展数据分析、纳税评估、风险监控等税收征管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下列涉税信息和数据,应当提供给税务机关:(一)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核准、备案,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备案;(二)矿产资源开采审批、农用地征收转用审批、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房屋登记、房屋预售许可、城镇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三)企业、事业单位、教育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社会组织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企业股东变更;(四)城镇地籍管理、全国土地调查;(五)涉及税收优惠资格的相关认定和年审;(六)机动车登记、机动车驾驶证申领数量、住宿业入住人员数量、经营性停车场登记;(七)涉税企业和单位的供水、供电、供热、供气,涉税企业和个人的银行开户、存款、贷款;(八)其他涉税信息和数据。
上述涉税信息和数据,其中第(一)(二)(三)项应当全量定时提供,第(四)(五)(六)(七)(八)项应当按照与税务机关商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
保障征税的措施有哪些内容
保障征税的措施有哪些随着社会的发展,税收已经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为了维护国家的税收秩序和稳定,需要有一系列的保障措施来确保纳税人可以遵守税法,并将税款及时足额地缴纳给国家。
下面将介绍保障征税的措施有哪些。
一、制定税法法规制定税法法规是保障征税的基础措施。
税法法规包括税收的基本原则、税收的主体、税收的范围、税收的税率,以及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严谨的税法法规可以让纳税人明确自己的纳税义务,避免出现纳税争议和漏税等问题。
二、建立税收征纳档案建立税收征纳档案是保障纳税人诚实守信的措施之一。
税务部门会对纳税人的纳税记录和遵法记录进行统计和记录,实现信息的共享和交互。
这样一来,对于诚实守信的纳税人会给予优待和支持,而对于违法纳税的人则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这些信息也可以用于提高纳税人诚信度的评估。
三、完善税收征管机制完善税收征管机制可以加强对纳税人的监控,确保纳税人按照规定缴纳税款。
税收征管机制包括增强税收征管的技术手段和加强税收稽查等内容。
税务部门可以利用社会信用体系和网络科技等手段,对纳税人的财务状况进行监控和判断。
税收稽查则可以加大对纳税人的监管,对于存在漏税、偷税或其他违法行为的企业和个人采取追缴税款、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等措施。
四、加强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加强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是保障征税的必要措施之一。
税务部门会加强对纳税人信息的保护,严格保密纳税人的个人信息和财务状况。
在税务处理中,对于纳税人享有的权利,如免税、减免税,税务部门会给予及时的支持和优惠,以此增强纳税人的积极性和信心。
五、开展宣传和教育开展宣传和教育是保障征税的重要措施,可以提高纳税人的税法意识和纳税意识。
税务部门会针对不同类型的纳税人开展相应的宣传和教育,帮助纳税人了解税法法规和征税政策,掌握税收知识和技能,提高纳税人合规意识。
结论综上所述,保障征税有多种措施,包括制定税法法规、建立税收征纳档案、完善税收征管机制、加强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开展宣传和教育等。
地方税收保证措施
地方税收保证措施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地方税收对于地方财政的支持作用日益重要。
为保证地方税收的合规、公平、高效运行,各地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税收保障。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地方税收保证措施展开详细阐述:一、完善税收征管体制1. 健全税收政策制定机制:地方税收政策的制定应该具有科学性、稳定性和合理性,对相关产业和市场发展要起到引导和激励作用。
2. 加强地方税收法律法规建设:建立健全地方税收法律法规体系,明确税收主体权责,规范税收行为,提高税收执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3. 强化税收信息化建设:推动税收征管工作信息化,提高税务机关的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有效减少非法逃税行为。
二、加大税收征管力度1. 加强税收监管:完善税收征管机制,建立健全税收风险防控体系,对潜在税收风险进行科学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和应对税收违法行为。
2. 提升税务人员素质:加强税务人员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法规意识和征管技能,有效提升税务执法水平和服务能力。
3. 强化纳税人教育和宣传: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纳税人依法缴纳税款,提高纳税意识和主动性。
三、优化税收征管流程1. 简化税收征管手续:通过推行“互联网+税收”,简化纳税申报流程,提高办税便利性,降低纳税人的成本和时间成本。
2. 加强税收征管协作: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的税收征管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征管工作的协同性和高效性。
3. 强化纳税定期报告制度:建立纳税人定期报告制度,及时了解纳税人的经济状况和纳税情况,有效防止纳税人偷逃税款行为。
四、加大税收违法行为打击力度1. 增加违法成本:加大对偷逃税款、虚假申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和惩戒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减少违法行为发生。
2. 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建立纳税人信用评价体系,对纳税人纳税行为进行评估,并将信用评价结果纳入各种相关社会和市场活动中。
3. 加强国际税收合作: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税收合作,共同打击国际税收逃避行为,有效防止涉税资金跨境流失。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税收保障办法的通知-余府发〔2017〕17号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税收保障办法的通知正文:----------------------------------------------------------------------------------------------------------------------------------------------------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税收保障办法的通知余府发〔2017〕1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新余市税收保障办法》已经市九届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2017年8月3日新余市税收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税收收入,加强社会综合治税,有效堵塞征管漏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江西省税收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新余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保障,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税务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税收管理的要求,为保障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征缴入库所采取的监督、配合、协助、信息交换、联合执法以及工作奖惩等措施的总称。
本市行政区域内税收保障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税收保障应以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建立税收保障工作协调机制,落实税收保障指导监督和考核评价等工作,建立税收保障联席会议制度,实现“政府领导、财政支持,税务主导、部门协作,技术支撑、法治保障”的税收保障工作机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对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积极落实税收保障措施,对税收保障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在资金、技术等方面支持税收保障工作,将其纳入本级政府(管委会)绩效考核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及时足额缴纳税款,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支持、协助税务部门依法征收税款。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税收保障部门(单位)主要包括市财政、国税、地税、发展改革、工信、市场监管、公安、国土资源、房管、住建、公积金中心、交通运输、民政、科技、商务、人社、教育、卫计、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海关、海事、国资、农业、统计、环保、人民银行、体育、审计、林业、司法、人防、商检、编委、行管、安监、规划、银行监管、证券监管、保险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信息技术、烟草、水务、电力、金融等部门(单位)。
税费征管保障办法实施方案
税费征管保障办法实施方案为了更好地保障税费征管工作的实施,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质量,我们制定了以下税费征管保障办法实施方案。
一、加强信息化建设1. 建立健全税收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税收数据的全面、准确、及时录入和管理。
2. 加强税收信息系统的安全保障,确保税收数据不受非法侵入和篡改。
3. 推动税收信息系统与其他相关部门信息系统的对接,实现信息共享和协同作战。
二、强化征管人员培训1. 加强征管人员的税收法律法规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业务水平。
2. 加强征管人员的纪律教育,严格执行税收征管制度,杜绝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3. 加强征管人员的服务意识培训,提高他们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三、优化征管流程1. 简化税收征管流程,减少繁琐的手续和环节,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
2. 完善税收征管的监督机制,加强对税收征管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税收征管工作的规范和规范。
3. 加强税收征管的风险防控,及时发现和解决税收征管工作中的风险和问题,确保税收征管工作的安全和稳定。
四、加强宣传和教育1. 加强税收政策宣传,提高纳税人的税收意识和纳税自觉性。
2. 加强税收法律法规宣传,提高纳税人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3. 加强税收征管工作成绩宣传,树立税收征管工作的正面形象,激励征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五、加强合作与交流1. 加强税收征管部门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实现信息共享和资源共享。
2. 加强税收征管部门与纳税人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增进双方的理解和信任。
3. 加强税收征管部门与社会各界的合作与交流,形成税收征管工作的合力和合力。
六、强化监督和考核1. 加强对税收征管工作的监督和考核,确保税收征管工作的规范和规范。
2. 加强对税收征管人员的监督和考核,激励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3. 加强对税收征管成绩的监督和考核,及时发现和解决税收征管工作中的问题和风险。
七、加强法治建设1. 加强税收法治宣传,提高纳税人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
保障征税的措施有哪些呢
保障征税的措施有哪些呢一、税法法规及征管规范税法法规是保障税收征收的根本,征管规范是保障税收征收的重要手段。
我国税法法规体系完备,税收管理规范也逐步完善。
税法法规与征管规范对保障税收征收作出了重要贡献。
税法法规确保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税法法规对纳税人、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等都有明确的义务和责任限制。
征管规范则明确了征税行为和各种征纳税事项的具体要求和操作方法。
二、税务机关征收监管措施税务机关是负责税收征管和税收征收的部门。
税务机关征收监管措施是保障征税的重要手段。
税务机关通过征收监管措施明确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和纳税人应遵守的纳税规定和程序。
税务机关的征收监管措施包括纳税人登记管理、预缴纳税、核定征收、税务稽查等。
三、信息化建设信息化技术的普及推动了税务部门的信息化建设。
税务机关利用信息化技术,建立了税务信息系统并逐步完善,从而为税收征管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空间和更加高效的手段。
利用信息化技术、网络技术、大数据分析等工具,税务机关能够更加精确、高效地掌握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及时发现并处理纳税人的违法行为。
信息化建设对于保障征税具有完全的必要性。
四、专业技术队伍税收征收需要精英化、专业化的队伍。
与传统的税收征收方式不同,现代税收征管模式需要采用先进的理念、技术和方法,处理极其复杂的税收征管事务。
税务机关必须引进高素质的人才,全面加强人才队伍的培养工作,提高人员的工作水平和素质,并不断加强人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同时,税务机关还需要加强内部交流与学习,提升税务机关整体能力和素质,以维护税收征收的稳定和高效。
五、合理的宣传教育广泛宣传税收征收的知识和法规,是保障税收征收的一条重要途径。
税务机关应利用各种宣传手段,进行有针对性和系统化的宣传教育,向社会普及税收法律法规、纳税服务等方面的知识,促进广大纳税人的税法意识和纳税意识的提高。
同时,还应加强对关键领域和行业的宣传教育,督促纳税人对税控设备的配备和使用进行规范化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重庆市税收征管保障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重庆市税收征管保障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布日期】2018.06.15•【字号】•【施行日期】2017.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税务机关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开展税收征管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
税收征管保障是指为保障税收及时、足额收缴入库所采取的预测、监管、协助、服务等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并按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保障相应工作经费。
税务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税收征管保障工作,其所属的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具体承担税收征管保障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经济信息、科技、城乡建设、人力社保、交通、商务、公安、国土房管、工商、统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海关等中央在渝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协助做好税收征管保障工作。
第二章税源管理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优化和调整经济、产业结构,积极培植税源,保持税收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税源变化情况以及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等,科学分析预测税收收入,于每年地方预算编制前将下一年度税收收入的预测情况及其说明,报本级人民政府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具体编制、调整地方预算草案时,应当会商同级税务机关。
第六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收集和处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涉税信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开展税收风险管理工作。
对风险管理发现的问题,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税务约谈或者调查核实,及时告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行改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嫌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的,应当立案查处。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税收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税收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1.30•【字号】张政办发〔2016〕54号•【施行日期】2016.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税收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张政办发〔2016〕5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张家界市税收保障实施办法》已经2016年11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1月30日张家界市税收保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税收收入,强化税收征收管理,根据《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61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收保障应当遵循依法、协作、服务、有效的原则,形成“政府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协作、社会合作、公众参与、信息支撑”的税收共治格局。
第二章税收协助第三条各级各部门都要强化税收保障工作,切实履行税收协助职责。
财政、公安等部门应当分别履行下列职责:(一)财政部门:1.对涉税举报和有奖发票所需的奖金,按照规定在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税收的手续费,按照规定予以支付。
2.督促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取得合法票据。
3.把好拨款关,经税务机关提请,对未缴清税款的单位,协助税务机关追缴其欠缴税款。
4.对财政监督检查执法中发现涉税违法行为的单位移交同级税务机关依法处理,并责成被检查单位向税务机关缴纳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
5.牵头建立财税综合信息平台建设,制定《财税综合信息交换共享目录》。
(二)公安部门:1.依法查处妨碍税务机关人员执行公务和逃税、抗税等违法行为。
2.依法协助税务机关查询涉税单位和人员相关信息。
3.出入境边防检查部门应当依法阻止欠缴税款且未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出境。
江西省税收保障办法(2014)
江西省税收保障办法(2014)《江西省税收保障办法》已经2014年5月13日第24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鹿心社2014年5月19日江西省税收保障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税收保障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由政府主导、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组成的税收保障协调机制,推进综合治税工作,研究和解决税收保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税收保障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
税务机关负责税收保障的具体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商务、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金融、电力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协助税务机关做好税收保障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优化和调整经济、产业结构,积极培植税源,保障税收增长与经济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文件涉及税收管理的,应当征求本级税务机关的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征税。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征收返还、预征以及其他与税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不得与纳税人签订缴纳税款协议,不得干预、阻挠或者取代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经济发展实际和税源状况,科学预测税收收入,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税收完成、增减变化因素和收入预测情况,为财政部门编制税收收入预算和加强财政预算管理提供依据。
财政部门具体编制、调整税收收入预算草案时,应当会商同级税务机关。
第七条省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编制全省税收信息化发展规划,建立税收保障信息平台,完善税收保障信息系统。
2024地方税费征收保障管理方案
2024地方税费征收保障管理方案地方税费是指在中国各级地方政府依法征收的各项税费,包括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
地方税费作为地方政府的重要财政收入来源,对于保障地方公共服务、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保障地方税费的征收,需要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管理方案。
以下是2024年地方税费征收保障管理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加强征管机构建设1.设立专门的税务管理部门,负责地方税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工作。
2.建立健全征管人员培训机制,提高征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能力。
3.加强税收信息系统建设,实现对税务信息的集中管理和快速查询。
二、加强税收政策宣传和服务1.加强税收政策宣传力度,提高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的了解和认同。
2.建立完善的纳税咨询服务平台,提供便捷的税收咨询和辅导服务。
3.加大纳税服务力度,提高办税便利化水平,减少纳税人办税成本。
三、强化税收监督和执法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程序,加强对地方税费的监督和执法力度。
2.加强对纳税人的监督和审计,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维护税收纪律和秩序。
3.加大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确保税法得到有效执行。
四、加强地方税费征收管理1.完善征收制度和政策,提高地方税费征收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
2.加强地方税费的全程管理,确保纳税人依法缴纳税款。
3.优化税收征收流程,减少纳税人办税环节,提高纳税人满意度。
五、加强税源管理和利用1.建立完善的税源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税源的全面监控和管理。
2.加强对税源开发和利用的引导和管理,提高税源利用效益。
3.加强国际税收合作,防止跨境税收逃避和避税行为。
六、推动税收优化和减免1.深化税收制度改革,推动税收结构优化,减少不合理税费负担。
2.加强减免政策的宣传和执行,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3.建立灵活的减免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和社会需求调整税费减免政策。
七、加强税收数据统计和分析1.加强对地方税费数据的统计和分析,及时了解税收收入情况和税源动态。
汉中市地方税收保障办法
汉中市地方税收保障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汉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汉中市地方税收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地方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税收保障,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税务机关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根据税收管理的特点和要求,为保障地方税收及时、足额收缴入库所采取的监督、支持、协助以及奖惩等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地方税收保障以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政府主导、财税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法制保障、信息支撑”的原则,以部门联动、源头控管、综合治理为主要方式,堵塞征管漏洞,保障地方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地方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税收保障职责,落实地方税收社会综合治税制度和相应的信息交换平台等保障措施,对地方税收保障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做好地方税收征管工作。
第二章税收管理第五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税源变化情况以及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等,科学分析预测地方税收收入,并于每年预算编制前将下一年度的地方税收收入分析预测及其说明,报本级人民政府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编制、调整地方税收收入预算时,应当充分听取同级地税部门的意见,并保持与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税源相适应。
第六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税收征管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
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公安、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协助配合地方税务机关推广使用税控装置。
第七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完善监督机制,积极推广使用网络在线系统开具发票,畅通公众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建立举报和奖励制度,有效发挥发票在税收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税收保障措施
税收保障措施税收保障措施是指国家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以保障税收的正常征收和合理使用。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实现经济发展、民生改善和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
因此,保障税收的正常征收和合理使用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我将介绍一些常见的税收保障措施。
首先,加强税收征管能力建设。
税收征管是税收保障的关键环节,只有税收征管的效果和质量提升,才能确保税收的正常征收。
为此,国家可以加大对税务机关的投入,提高税收征管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加强税收执法力度,打击各类违法行为,增强纳税人的合规性意识。
其次,建立健全税收法律制度。
税收法律制度是税收保障的基础,只有建立健全的税收法律制度,才能确保税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国家可以通过修订现有的税收法律和法规,使之更加科学、合理和透明,加强对税收法律的宣传和解释,帮助纳税人理解税收政策,规范纳税行为。
第三,加强税收信息化建设。
税收信息化建设是实现税收保障的重要手段,它可以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质量,减少纳税人的申报成本,防范和打击涉税犯罪行为。
国家可以加大对税收信息化建设的投入,推动税务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互通,建立健全税务信息管理系统,提高税收的监管能力。
第四,加强税收征收监督。
税收征收监督是确保税收正常征收的重要保障措施,它可以有效地防止税收违法行为和滥用权力行为。
国家可以通过加强税收征收监督机构的建设,增加监督力度,完善监督制度,建立严格的监督责任追究机制,确保税收的公正、透明和有效。
第五,加大对涉税案件的打击力度。
税收违法行为和涉税犯罪行为是税收保障的主要障碍,只有加大对这些行为的打击力度,才能有效地维护税收的正常征收。
国家可以通过加强立法工作,完善法律制度,加大对涉税案件的调查和打击力度,维护税收的权益。
综上所述,税收保障措施是实现税收正常征收和合理使用的重要手段。
通过加强税收征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税收法律制度,推动税收信息化建设,加强税收征收监督,加大对涉税案件的打击力度等一系列措施,可以有效地保障税收的正常征收和合理使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福州市地方税收保障实施办法
福州市地方税收保障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15•【字号】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施行日期】2011.04.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福州市地方税收保障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3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4月15日起施行。
市长:苏增添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福州市地方税收保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地方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地方税收保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地方税收保障,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税务机关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根据税收管理的特点和要求,为保障地方税收及时、足额收缴入库所采取的监督、支持、协助以及奖惩等措施的总称。
本办法所称的税务机关包括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第三条地方税收保障以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政府主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为原则,以部门联动、源头控管、综合管理为主要手段,加强地方税收的征管,保障地方税收收入。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地方税收保障措施,对地方税收保障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落实保障工作经费。
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严格税源控管,积极培植税源,依法组织地方税收收入。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及时足额缴纳税款,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税款。
第二章税收监管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控管税源,依法加强发票管理,有计划地推广应用税控装置。
凡属于发票管理范畴的票据,都应当依法纳入发票监管范围,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甘肃省税收保障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甘肃省税收保障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3.06•【字号】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甘肃省税收保障办法》已经2018年2月22日十三届省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唐仁健2018年3月6日甘肃省税收保障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保障工作,维护税收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税务机关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开展税收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遵照其执行。
税收保障是指为保障税收及时、足额收缴入库所采取的预测、信息交换(共享)、协助、服务、监督等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税收保障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税收保障的组织协调工作,税务机关具体负责税收保障工作。
发展改革、科技、工业信息、公安、民政、人力社保、环保、国土、建设、交通、文化、工商等有关部门和海关等中央在甘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配合税务机关做好税收保障工作。
烟草、电力、金融等单位或者机构,应当依法协助税务机关做好税收保障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营商环境,培植税源,保障税收增长与经济发展相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和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本省设立法人企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征收返还、预征、缓征等决定,不得干预、阻挠或者取代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制定政策引用税收规定的,应当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并征求财政部门、税务机关的意见。
税收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税收保障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时代,税收作为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对于维护国家经济稳定、促进社会公平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如税收征管不规范、税收逃漏现象严重等,亟需加强税收保障工作,提高税收征管水平,确保国家税收的正常征收和使用。
二、目标确定。
为了加强税收保障工作,提高税收征管水平,确保国家税收的正常征收和使用,制定以下工作实施方案:1. 加强税收政策宣传,提高纳税人意识,增强纳税自觉性;2. 完善税收征管体系,提高税收征管效率;3. 加大税收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偷税漏税行为;4. 加强税收征管人员培训,提高税收征管水平。
三、实施方案。
1. 加强税收政策宣传,提高纳税人意识,增强纳税自觉性。
(1)加强税收政策宣传,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向纳税人普及税收政策,提高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的了解和认同度;(2)建立健全税收宣传教育制度,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纳税人的纳税自觉性;(3)加强税收宣传教育队伍建设,培训一支高素质的税收宣传教育队伍,提高宣传教育水平。
2. 完善税收征管体系,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1)建立健全税收征管体系,加强税收征管的规范化建设,提高税收征管效率;(2)加强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动税收征管工作向信息化、智能化方向发展,提高税收征管水平;(3)加强税收征管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税收征管监督检查制度,加大对税收征管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
3. 加大税收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偷税漏税行为。
(1)加强税收执法力量建设,加大对偷税漏税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惩违法行为;(2)加强税收执法宣传教育,普及税收执法知识,提高纳税人对税收执法的了解和认同度;(3)建立健全税收执法监督制度,加强对税收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确保税收执法工作的公平公正。
4. 加强税收征管人员培训,提高税收征管水平。
(1)建立健全税收征管人员培训机制,加强对税收征管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税收征管人员的专业水平;(2)加强税收征管人员素质教育,培养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的税收征管人员队伍;(3)加强税收征管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税收征管人员队伍建设制度,提高税收征管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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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X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X省税收保障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税收保障,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根据税收管理的特点和要求,为保障税收及时、足额征缴入库所采取的监督、支持、协助以及奖惩等措施的总称。
税务机关征收或代收的社会保险费和各项基金的保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税收保障以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政府主导、财税共管、部门配合、社会协同、法制保障、信息技术支撑”为原则,以部门联动、源头控管、综合管理为主要手段,加强税收征管,保障税收收入。
第四条X县人民政府成立税收保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税收保障工作。
税收保障领导小组负责明确本行政区域税收保障职责,研究税收保障工作的办法和措施,及时协调解决税收保障工作中的相关问题,确保税收保障工作正常有序开展,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税收保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政局,具体负责组织制定涉税信息标准,组织实施税收保障运行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税收协助工作机制,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收协助工作的指导。
第二章税收协助第五条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提供涉税信息,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一)市监局。
在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过渡期内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企业的注销、撤销登记信息;具有成品油产品检测资质的机构名单;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相关信息。
对申请办理股权变动的纳税人,凭税务部门开具的股权转让缴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办理变更手续。
年报结束30日内,提供营业执照年报信息。
(二)公安局。
在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车辆登记、年检、报废等信息;驾校培训、经营性停车场信息;房屋租赁信息;宾馆入住信息;准许矿山开采企业购买爆破器材审批信息。
税务机关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依法查询纳税人身份证信息、暂住人口居住证、中国公民及外国人出入境等信息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配合。
税务机关在查处涉税违法行为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对税务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三)国土局。
在季度终了10日内,提供土地登记发证信息;土地地籍登记信息;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收回等信息;土地违法案件查处信息;新设置采矿权许可证登记信息,本级采矿权转让信息,应税矿产品开采实测信息。
协助税务部门查询纳税人以及其他涉税人员的土地使用权情况;对申请办理土地权属登记、变更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不能提供相关完税证明、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书发放、本地区首次购房证明、房产交易信息;在发放房屋产权证书时,应要求不动产销售方提供完税证明,不能提供完税证明的,不予发放房屋产权证。
(四)住建局。
在季度终了10日内,提供工程招标项目、中标合同签订、建设资金投入等信息;规划许可证信息;建筑施工许可证发放、外来建筑企业备案、房屋预售证发放、房屋预售网上备案、建筑工程验收备案信息。
城市公路、道路工程的施工信息和工程款项拨付信息。
(五)审计局。
在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已审计结束项目发现的涉税信息,建筑工程项目的审计报告等信息。
审计部门在审计工作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涉税问题的,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线索,并协助提供相关的税务审计资料。
(六)人民银行(国库)及银监等部门和各专业银行。
在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企业开户、财务报表、境外支付等信息,境内相关单位、人员持有境外公司股份信息;住房按揭贷款信息;被人民银行列为跨境贸易人民币重点监管企业的名单;出口企业上一年度出口收汇金额;因违反管理规定,被人民银行给予行政处罚的企业名单、企业开户、财务报表、企业股权转让等信息;企业资金往来信息。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实施开立账户查询、储蓄存款查询、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时,金融单位应当配合协助。
(七)发改局。
在月度终了15日内,提供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建设项目立项信息及项目建设进度信息。
(八)交通局。
在季度终了15日内,各类车辆和船舶营运证的发放、变更、注销信息,外地车辆从事运输业务备案信息,非城市公路、道路工程的施工信息和工程款项拨付信息。
(九)民政局、残联。
在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福利企业的登记、变更、注销等信息,各类福利彩票网点登记、销售及兑奖信息,《残疾人证》发放信息。
年检结束后30日内,提供企业年检信息。
(十)人社局。
在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就业创业证》发放信息,外国专家在X境内就业信息,各类培训机构信息,医保卡刷卡信息,社保费缴纳相关信息。
(十一)农业局。
在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信息,从事运营的农用车船登记、报废、年检、外地农用车辆从事运输业务备案等信息。
(十二)科教局。
在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社会力量办学、成人教育和校办企业登记、变更和注销信息,各种业余教育的中小学、幼儿园登记、变更和注销信息,外资办学信息,中外合作办学信息;提供体育彩票网点登记、销售及兑奖信息;本行政区域内由本部门举办的体育比赛的规模、收入及运动员、教练员收入等信息,以及本部门掌握的其他相关体育比赛信息;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等信息。
(十三)卫计局。
在季度终了15日内,卫生计生部门提供医疗机构的审批、变更登记、注销以及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认定信息。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供卫生食品许可证发放信息。
(十四)文广局。
在月度终了10日内,提供网吧、歌舞厅开业、变更、注销等信息,文化市场登记和文化经营许可证发放信息;实时提供商业性文艺演出的规模、收入和演员、经纪人等相关人员的收入等信息。
(十五)经贸局。
在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监管企业产权转让、无偿划转信息;监管企业集团名录以及分支机构、成员单位名录;监管企业工资总额核定方案;提供内贸、外贸、加工贸易和转口贸易等信息,“走出去”企业名单信息,外商投资企业信息;因违反规定被商务部门行政处罚的企业名单;境外专利在境内使用、转让信息;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提供上年度已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资格企业名单。
(十六)统计局。
在季度终了25日内,提供固定资产投资和工业、商贸、服务业、建筑业、房地产业等规模以上企业的分注册类型、分行业的总产值、销售收入、利润、工资等信息,并提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统计分析。
(十七)供电、供水、供气部门。
在半年终了30日内,提供相关企业用电、用水、用气等信息。
(十八)劳动保险、残联、工会等社会保险费、各项政府性基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应积极支持税务机关开展征收管理工作,在月度终了15日内,提供缴费人费源状况、费源变化情况等信息。
(十九)财政局。
对有奖发票所需的奖金按照规定在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在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转让信息;在年度决算终了30日内,提供财政向企业的拨款及补贴信息;积极探索财会人员“黑名单”制度,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提供企事业单位财务人员资格认定信息及财务人员资格年鉴情况。
(二十)司法局。
在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等有关信息。
(二十一)水务局。
在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水利建设项目信息;在年度终了30日内,提供砂石采选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审批信息。
(二十二)公积金管理中心。
在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企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年度汇缴明细信息。
(二十三)国税局、地税局。
积极推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严格按照《规范》内容要求,强化协作。
(二十四)县域内各单位接受非X市建筑企业提供的建筑服务,在支付工程款时,应要求施工方及时提供与增值税发票金额相一致的X县国家税务局完税证明,否则不予支付工程款。
(二十五)除以上部门外,其他政府部门、行业管理部门,也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提供其他事项产生的涉税信息,并严格依法协助税务机关执行职务。
提供以上涉税信息的具体方式、格式、标准等,由财政、税务机关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二十六)为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各行政事业单位在支付工程预付款时必须向施工方索取增值税发票。
(二十七)税务机关应当与司法机关建立定期工作联动机制,及时打击税收违法行为,维护税收秩序。
第六条对零星分散税收及其他适宜委托代征的税收,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依法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
税务机关应当对受托代征行为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并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向代征人支付代征手续费。
第七条县政府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税收信息交换平台,健全完善信息共享制度,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实现涉税信息的互联互通。
第八条县政府成立涉税信息传递工作领导协调机构,健全涉税信息传递工作机制,督促各相关部门按规定通过政府网络信息交换平台及时提供、传递涉税信息。
第九条税务机关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提供的涉税信息应当科学分析、综合利用,不得用于税收管理之外的其他用途。
税务机关内部应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涉税信息的接收、整理、利用等工作。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依法保密,并确保信息安全。
第三章保障机制第十条县政府税收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涉税信息传递、处理、分析信息平台,并负责日常运行、维护工作。
第十一条全县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涉税信息报送工作,按照规定时间和内容向县税收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县政府有关部门、事业机构要加强与财税部门之间的涉税信息共享。
第X条县财政部门应当对税收保障机制的运行提供经费保障。
第四章工作考核第十四条县政府制定税收保障奖惩制度,将税收保障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对负有税收保障责任和义务的有关部门、单位参与税收协助的情况和成效进行考评和奖惩。
县政府将税收保障工作落实情况纳入政务督查范围,定期通报督查结果。
第十五条县政府定期组织对税收保障工作进行考核。
考核的具体内容包括:(一)相关机关、单位履行综合治税职责情况;(二)相关机关、单位涉税信息传递及税收协助情况;(三)受托代征单位的税款代征情况;(四)相关机关、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的税款扣缴情况;(五)税务部门通过税收保障组织税收收入的情况。
第十六条税务部门应当定期向县政府汇报各相关单位涉税信息提供及税务部门对涉税信息的分析利用情况,并作为考核税收保障工作的依据。
第十七条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照要求提供涉税信息的,负有税收协助义务的部门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造成税收损失的,以及税务部门对涉税信息未及时录入,造成应征未征、偷税漏款的,由县政府对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税务机关包括国家税务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