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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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税费征收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税费征收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税费征收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3.16•【字号】张政办发〔2022〕9号•【施行日期】2022.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税费征收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张政办发〔2022〕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张家界市税费征收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市政府办公室2016年11月30日印发的《张家界市税收保障实施办法》(张政办发〔2016〕54号)同时废止。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3月16日张家界市税费征收保障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保障第三章协助保障第四章信息保障第五章信用保障第六章考核监督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费征收管理,保障税费收入,维护纳税人和缴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61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税费征收管理的保障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税费,是指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

本办法所称税费征收保障,是指税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根据税费征缴的特点和要求,为保障税费收入及时、足额入库采取的涉税涉费信息共享、联合监管、工作协助、监督管理等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税费征收保障坚持政府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协作、社会合作、公众参与、信息支撑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保障第四条为加强对全市税费征收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市长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分管财税工作的副市长任常务副组长,市人民政府协管财税工作的副秘书长及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各税费征收保障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张家界市税费征收保障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法规规章、规范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法规规章、规范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湘国税发[1996]006号【发布部门】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1996.03.06【实施日期】1996.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国税发[1996]006号1996年3月6日)现将省局制定的《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国税系统税收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工作,推进依法治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收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省国家税务局对全省国税系统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实行审查监督。

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对本辖区国税系统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实行审查监督。

第三条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长沙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涉及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有关税收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应从接到之日起5日内一式两份,由省国家税务局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备查。

长沙市国家税务局应从收文之日起3日内一式三份报送省国家税务局。

第四条市(地、州)、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市(地、州)、县(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涉及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有关税收的规范性文件,应从接到之日起3日内一式两份,由地、州、市国家税务局报送省国家税务局备查。

县、区国家税务局应在接到的当天一式三份报送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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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税费实施方案文件最新

湖南税费实施方案文件最新

湖南税费实施方案文件最新
近年来,湖南省在税费方面的政策调整频繁,为了更好地指导和规范税费的实施,省政府制定了最新的税费实施方案文件,以适应当前经济形势和税收改革的需要。

首先,根据最新方案,湖南省将进一步优化税收政策,降低企业税负。

对于小微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将进一步减免税收,鼓励其发展壮大。

同时,对于传统产业和高污染行业,将适当提高税收,以引导其转型升级,推动产业结构调整。

其次,最新方案还将进一步加大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对于偷逃税款、虚假报税等行为,将严格追究责任,加大处罚力度,以维护税收秩序,保障国家税收稳定。

此外,最新方案还将加大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力度。

针对高收入群体,将适当提高税收比例,以强化税收调节作用,促进收入分配公平。

另外,最新方案还将进一步简化税收征管流程,推动税收征管信息化。

通过建立完善的税收信息系统,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减少企业和个人纳税成本,促进经济发展。

总的来看,湖南省最新的税费实施方案文件,着眼于当前经济形势和税收改革的需要,将进一步优化税收政策,加大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力度,简化税收征管流程,以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税收秩序,实现税收公平。

希望各级政府部门和纳税人能够充分理解和支持最新的税费实施方案文件,共同为湖南省的税收工作做出积极贡献,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云溪区贯彻〈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云溪区贯彻〈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云溪区贯彻〈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9.23•【字号】岳云政发〔2016〕6号•【施行日期】2016.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云溪区贯彻〈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岳云政发〔2016〕6号各镇人民政府、长岭街道办事处、松杨湖港区便民服务中心,绿色化工园,区直及驻区各单位: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第261号令),适应国家现行财税体制改革的需要,发挥现代信息技术在电子政务中的作用,深入推进综合治税,提高税收管理水平,促进地方财政收入持续稳定增长,为我区各项事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现结合我区实际,现对关于《贯彻〈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岳云政发〔2013〕2号)文件进行修订,并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2016年9月23日岳阳市云溪区贯彻《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第261号令),以下简称《保障办法》)已于2012年9月29日发布,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贯彻执行《保障办法》,深入推进综合治税,现结合我区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提高认识,深刻领会重要意义《保障办法》的施行,将进一步为纳税人创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并通过保障财政收入的充足来源,使政府有足够资源加大对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等民生事业的投入力度,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保障办法》旨在建立以信息共享制度为核心,以“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司法保障、社会参与”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综合治税体系。

推动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协税护税,是新形势下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依法行政的需要,对于营造公平、合法、有序的税收环境,实现财政收入与经济发展协调增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税费精诚共治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税费精诚共治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税费精诚共治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12.08•【字号】湘政办发〔2022〕64号•【施行日期】2022.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协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税费精诚共治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64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税费精诚共治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2月8日湖南省税费精诚共治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保障第三章部门协作第四章社会协同第五章公众协助第六章信息协力第七章考核监督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要求,规范和加强税费精诚共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央在湘有关单位,以及税费共治关联单位等依法依规开展的税费精诚共治,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税费,是指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的总称。

本办法所称税费精诚共治,是指为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高税费征管水平、保障税费及时足额入库,税费共治单位和税费共治关联单位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通过精诚合作与良性互动,共同开展税费共治的各项工作。

本办法所称税费共治单位(以下统称共治单位),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央在湘有关单位中所有参与税费精诚共治的单位(含税务部门)。

本办法所称税费共治关联单位,是指在公共服务、行业管理和服务活动中与税费共治有关联关系的单位,包括金融、保险、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民航、铁路、道路客运等公共服务企业,涉税涉费专业机构、行业协会等。

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1号

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1号

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正文:---------------------------------------------------------------------------------------------------------------------------------------------------- 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2012年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税收收入,强化税收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的保障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税收保障机制。

各级税务机关负责税收保障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审计、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税务机关做好税收保障工作。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助税收工作机制。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税收工作的指导。

第五条县级以上国家和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协作,及时交换相关信息,逐步实行联合办税。

第二章税收管理第六条税收收入预算的编制和调整,应当与本行政区域的税源相适应。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经济发展实际和税源状况,科学预测税收目标,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反映重大税收增减变化因素,为财政部门编制预算提供依据。

财政部门编制和调整税收收入预算,应当征求同级税务机关的意见。

第七条税收优惠对象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或者弄虚作假的,税务机关应当暂停执行税收优惠,并告知相关部门取消税收优惠对象的资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审核税收优惠对象资格。

对已享受税收优惠的对象,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或者弄虚作假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消税收优惠资格,并告知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立即停止执行并依法追缴已享受的优惠税收。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布日期】2021.06.17•【字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通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与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个人股权转让实施联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个人股东发生股权转让行为的,扣缴义务人(股权受让方)或纳税人(股权出让方)应当依法向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扣缴(纳税)申报,报送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附件1)。

二、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由税务机关提供的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完税情况(个人股东股权转让信息表)(附件2)。

三、本通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资料2.个人股东股权转让信息表(略)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6月17日附件1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资料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或《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二、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件原件(查验后退回)和复印件。

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还需提供签定的委托协议原件(查验后退回)和复印件,以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查验后退回)和复印件。

三、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资料。

四、股权转让合同(协议)原件(查验后退回)和复印件。

五、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六、签定股权转让合同(协议)时被投资企业上期末的《资产负债表》(已报送的无需再次报送)。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2022年)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2022年)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0.08•【字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施行日期】2022.10.0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2年9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1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毛伟明2022年10月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2022年10月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公布自2022年10月8日起施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行政法规和规章中不合理罚款规定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1〕5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1〕39号)等有关部署,省人民政府组织对现行有效省级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废止1件规章、修改53件规章:一、废止《湖南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1999年6月1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公布2002年3月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2号第一次修改2004年6月23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第二次修改2017年12月2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第三次修改)。

二、修改下列省人民政府规章(一)对《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作出修改1.将第三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地方税务”修改为“税务”。

2.将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二)对《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作出修改1.删除第六条第三款。

2.将第十二条中的“劳动保障”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将第十三条第二款中的“文化、劳动保障”修改为“文化和旅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湖南省财政厅等五个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资源税实施细则》的通知-湘财税〔2021〕15号

湖南省财政厅等五个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资源税实施细则》的通知-湘财税〔2021〕15号

湖南省财政厅等五个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资源税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湖南省财政厅等五个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资源税实施细则》的通知湘财税〔2021〕15号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县市区税务局,各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水利局、应急管理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和《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相关规定,做好资源税部门协作和信息交换工作,加强资源税的征收管理,我们制定了《湖南省资源税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资源税实施细则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水利厅湖南省应急管理厅2021年8月20日附件湖南省资源税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做好资源税部门协作和信息交换工作,加强资源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和《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决定第三条规定的重大损失,是指纳税人因自然灾害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意外事故,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金额超过上年度企业利润表中营业收入百分之五十的损失。

第三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情况,由矿产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统计上报,县市区财政、税务、自然资源、水利、应急管理等部门进行评估、核定。

第四条决定第三条规定的共生矿、伴生矿由市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认定。

尾矿开发利用信息由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提供。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2022)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2022)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2022)【发文字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9号【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公布日期】2022.01.18【实施日期】2022.01.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1年11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1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毛伟明2022年1月1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行政法规和规章中不合理罚款规定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1〕5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1〕39号)等有关部署,省人民政府组织对129件现行有效省人民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废止下列省人民政府规章:一、《湖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1985年3月28日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1985年4月1日湖南省财政厅文件第96号公布)二、《湖南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1990年11月1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三、《湖南省计划免疫管理办法》(1994年8月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公布,1997年12月3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一次修改,2002年3月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2号第二次修改)四、《湖南省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办法》(1996年7月15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6号公布,2011年1月3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修改)五、《湖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2002年10月3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公布,2004年6月23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修改)六、《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2008年11月1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公布)七、《湖南省名牌产品认定和保护办法》(2008年7月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9号公布)八、《湖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1997年2月1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8号公布,2004年6月23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第一次修改,2017年12月25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第二次修改)九、《湖南省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2012年11月2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公布)十、《湖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2006年3月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公布)十一、《湖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2001年8月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7号公布)十二、《湖南省用能和排污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1月5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湘政办发〔2019〕69号•【施行日期】201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6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2月31日(此件主动公开)湖南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为贯彻落实国家推动新时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依托我省产业优势,聚焦服务业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突出现代金融、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商务商贸、文化旅游、健康养老、居民和家庭服务等8大重点领域,实施领军企业培育、重大项目建设、平台载体提升、服务品牌打造、生产性服务业补短板等5大行动,加快推动服务业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大力提升服务业对经济增长、税收贡献、民生改善的作用,构建优质高效、特色鲜明、竞争力强的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体系,建设全国服务业强省。

二、发展重点(一)现代金融。

构建现代金融体系,支持现有金融和类金融机构持续健康发展,加大招商引智力度,鼓励境内外金融机构在我省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推动数据中心、研发中心、灾备中心等金融后台服务业在我省集聚发展。

加大企业上市培育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运用多种方式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

大力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探索建立科技创新、文化创意、军民融合、乡村振兴专板。

积极发展区域产权和技术交易市场。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8.30•【字号】湘政发〔2011〕28号•【施行日期】2021.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11〕28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适应财政体制调整对税收征管工作带来的新变化新要求,加强税收征管,优化税收环境,规范财税经济秩序,提高税收入库效率,促进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税收征管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规范和加强税收征管的重要性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调控经济的重要杠杆、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近年来,在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税收征管工作不断加强,税收收入保持了平稳较快增长。

但有的地方在税收管理中仍存在税收收入计划脱离经济发展实际,违规减免、预缴、缓缴、转引税款、混级混库等现象,以及社会综合治税体系不完善,纳税人缺乏诚信纳税观念,偷逃、骗取甚至抗缴国家税收等问题。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站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高度,正确处理发展经济与依法治税的关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当前税收征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实现税收与经济协调发展。

二、规范税收征管秩序(一)坚决制止越权违规出台税收政策。

各级政府要自觉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认真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税收管理权限办事。

坚决制止以改善投资环境、发展地方经济等为名,越权出台减免税、缓缴税、豁免欠税以及采取税收先征后返变相减免税等政策。

全面清理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凡涉及越权违规的要立即停止执行、坚决纠正。

对违规出台的减免税或者变相减免税等规定,财政、税务机关有权拒绝执行,并应立即上报至省财政、税务部门,省财政、税务部门要进行查处,及时制止和纠正,涉及中央税收的问题要抄送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10.31•【字号】•【施行日期】2022.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正文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湘发〔2022〕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财资环〔2022〕53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湖南省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财政厅2022年10月31日湖南省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湘发〔2022〕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财资环〔2022〕53号)精神,现就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因地制宜、统筹推进,结果导向、奖优罚劣”,充分发挥财政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围绕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加强财政资源统筹,推动资金、税收、政府采购等政策协同发力,提升财政政策效能。

到2025年,财政政策工具不断丰富,有利于绿色低碳发展的财税政策框架初步建立。

2030年前,有利于绿色低碳发展的财税政策体系基本形成,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的长效机制逐步建立,推动碳达峰目标顺利实现。

2060年前,财政支持绿色低碳发展政策体系成熟健全,推动碳中和目标顺利实现。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3.28•【字号】湘政办发〔2022〕15号•【施行日期】2022.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15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3月28日湖南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为落实好国家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有关决策部署,振作工业经济运行,稳定工业经济增长,确保全年工业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关于财政税费政策(一)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适用政策的中小微企业范围:一是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标准为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二是房地产开发经营,标准为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三是其他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须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不再重复列出)(二)2021年四季度实施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延续实施6个月。

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充电设施奖补、车船税减免等优惠政策。

(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工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持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管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持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管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持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01•【字号】湘政办发[2006]49号•【施行日期】2006.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持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管的通知(湘政办发〔2006〕4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功能,促进税收与经济协调增长,构建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社会收入分配体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一、进一步提高对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调节国民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对优化经济结构、缩小社会成员收入差距、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都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在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税收征管力度不断加大,税收收入得到了较快增长,为壮大地方财政实力、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当前我省在税收征管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部分地区违规减免税屡禁不止,不同地区、纳税主体间税负不够公平;纳税人偷逃税行为时有发生,纳税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部门协调配合亟待改进,税收征管水平和能力需进一步提高等。

这些问题影响了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削弱了税收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

为此,各级各部门要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提高对坚持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管重要性的认识,正确处理好发展经济与依法治税、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之间的关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二、切实加强税收征管,不断提高征管能力和水平(一)清理各类税收优惠政策,维护税法的严肃性。

各级政府要组织力量对地方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认真清理,对违规出台的要坚决停止执行,对已经到期的要及时恢复正常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22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22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22是如何规定的第⼀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为,保障国家税收收⼊,保护纳税⼈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本法。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政法规的规定执⾏。

《中华⼈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录第⼀章 总则第⼆章 税务管理第⼀节 税务登记第⼆节 帐簿、凭证管理第三节 纳税申报第三章 税款征收第四章 税务检查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章 总则第⼀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为,保障国家税收收⼊,保护纳税⼈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本法。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政的规定执⾏。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不得违反法律、⾏政法规的规定,擅⾃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法律、⾏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为纳税⼈。

法律、⾏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为扣缴义务⼈。

纳税⼈、扣缴义务⼈必须依照法律、⾏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五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作。

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征收管理。

地⽅各级⼈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职务。

税务机关依法执⾏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不得阻挠。

第六条,国家有计划地⽤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202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202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202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3.23•【字号】湘政发〔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202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湘政发〔2022〕7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202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已经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2022年3月23日湖南省202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2021年,面对局部散发的新冠肺炎疫情、艰巨繁重的发展改革任务,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省上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湖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省《政府工作报告》部署,认真执行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批准的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坚持“稳进高新”工作方针,扎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计划执行情况总体较好,在“十四五”开局之年迈好了第一步,见到了新气象。

全年地区生产总值46063.09亿元,同比增长7.7%,其中,服务业增长7.9%,规模工业增加值增长8.4%,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增长19%;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8%;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4.4%;进出口总额增长22.6%;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8%;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8.9%;居民消费价格(CPI)上涨0.5%;新增城镇就业75.3万人;主要污染物减排等指标实现年度目标任务。

按照省委经济工作会议总体部署,2022年经济社会发展主要预期目标是:地区生产总值增长6.5%以上,规模工业增加值增长7.2%,固定资产投资增长7.5%,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7.5%,进出口增长12%,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6%,居民消费价格涨幅3%左右,城镇新增就业70万人,城镇调查失业率5.5%以内,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基本同步,粮食产量600亿斤以上,生态环境指标稳步改善。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02•【字号】市政发[2013]35号•【施行日期】2013.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013〕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部、省属驻邵各单位: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构建税收保障长效机制,切实保障我市财政收入稳定较快增长,根据《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1号)各项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统一思想,深刻认识贯彻落实《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的重要意义贯彻落实《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是新形势下实行社会化综合治税、加强税源监控、提高征管水平、增加财政收入的重要措施,也是强化政府经济调节职能、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引导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认真履行涉税信息传递、共享以及税收源头控管、把关、协管等职责,支持、协助税务部门做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构建综合治税工作机制(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对全市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完善“政府主导、税务主管、部门协作、信息共享、源泉控管”的社会综合治税体系,市政府成立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名单附后)。

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组织、协调全市税收保障工作,每年召开一次以上联席会议,必要时可即时召开,部署社会综合治税工作任务,交流综合治税工作情况,研究制定综合治税工作制度和措施;协调综合治税有关部门发挥职能作用,履行税收保障义务,解决综合治税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开展综合治税宣传工作,提高综合治税的社会认同度和关注度。

(二)建立考核奖惩制度。

为确保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职责,各级政府应建立考核和奖惩制度,并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税收保障职能情况纳入政府的绩效评估范围。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厅税政法制工作专项补助经费管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厅税政法制工作专项补助经费管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厅税政法制工作专项补
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财税[2008]103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8.12.03
【实施日期】2009.01.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厅税政法制工作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税〔2008〕103号)
各市州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6】8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法制建设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法函【2008】93号)等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财政税政法制工作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规范使用范围,提高使用效益,特制定《湖南省财政厅税政法制工作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财政厅税政法制工作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
附件:
湖南省财政厅税政法制工作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重点产品国际竞争力调查、关税调整建议及财政法制建设专项补助经费(以下简称补助经费)的管理,规范使用范围,提高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专项补助。

湖南省税收优惠政策

湖南省税收优惠政策

湖南省税收优惠政策湖南省税收优惠政策国税(一)增值税方面(1)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2)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3)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a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b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c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4) 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a再生水b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c翻新轮胎d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5) 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6) 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a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b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c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d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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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2022年)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2.10.08
•【字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
•【施行日期】2022.10.08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
(2012年9月29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1号公布2022年10月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310号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税收收入,强化税收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的保障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税收保障机制。

各级税务机关负责税收保障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审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税务机关做好税收保障工作。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助税收工作机制。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税收工作的指导。

第二章税收管理
第五条税收收入预算的编制和调整,应当与本行政区域的税源相适应。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经济发展实际和税源状况,科学预测税收目标,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反映重大税收增减变化因素,为财政部门编制预算提供依据。

财政部门编制和调整税收收入预算,应当征求同级税务机关的意见。

第六条税收优惠对象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或者弄虚作假的,税务机关应当暂停执行税收优惠,并告知相关部门取消税收优惠对象的资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审核税收优惠对象资格。

对已享受税收优惠的对象,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或者弄虚作假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消税收优惠资格,并告知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立即停止执行并依法追缴已享受的优惠税收。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执行税收的开征、免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规定,不得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税收返还、预征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八条税务机关依法对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实行委托代征的,应当指导、监督被委托代征单位和个人代征税收,并及时支付委托代征手续费。

被委托代征税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延滞入库税收。

第九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领取、开具、保管
发票;取得发票方有权拒收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鼓励消费者索取发票。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支出、报销和扣税的凭证。

第三章税收协助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涉税信息交换制度,加强税收保障信息化建设,依托政府信息网络和政务服务平台,建立税收保障信息平台,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实现涉税信息交换和共享。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税务机关提供涉税信息。

涉税信息交换方式和时间,由税务机关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因下列事项产生的涉税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行政协助职责,按照与同级税务机关协商确定的时间和方式予以提供:(一)投资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
(二)企业兼并改制、技术改造,产权、股权转让;
(三)高新技术企业及产品认定,专利技术开发与转让;
(四)纳税人身份证明,特种行业经营,车辆上牌;
(五)福利企业和社会组织登记、变更、注销和年检;
(六)服务型企业和劳动服务企业认定,劳动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再就业优惠审批,劳动工资标准,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医保收入;
(七)土地使用权登记、变更,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转让和矿产资源勘探、开采、转让;
(八)房地产建设项目招投标、房地产预售和房屋产权登记、变更;
(九)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变更、注销,非盈利性医疗机构认定,单位社会保险费征缴;
(十)规模以上企业经济运行统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经济指标;
(十一)营业执照登记、变更、注销、吊销;
(十二)组织机构代码证登记、变更、注销及年检;
(十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服务性收费和涉税财物价格认定;
(十四)出口企业登记、海关完税;
(十五)其他涉税信息。

第十三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等涉税信息。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不得将涉税信息用于与税收征收管理无关的事项。

税务机关应当保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公开。

第十五条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变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提交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未提交的,不予办理。

第十六条举办演出、会展、商贸交流等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在订立合同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和收入分配方案报送活动举办地的税务机关,并依法代扣代缴税款。

第十七条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实施账户查询、冻结以及款项划缴等征收管理措施,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章税收服务
第十八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法宣传,依法公开税收政策、办税程序以及服务规范,为纳税人提供政策法律咨询、纳税辅导、办税指南等服务。

第十九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解缴等事项进行提示,降低纳税人的涉税风险。

第二十条税务机关应当为偏远地区或者有特殊困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申报、缴纳、解缴税款提供方便。

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纳税争议投诉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地化解税务机关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纳税争议。

第二十二条税务人员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事项,不得滥用职权刁难,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不得强迫接受有偿服务,不得收受、索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五章税收监督
第二十三条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财政部门对税收收入情况实施审计、财政监督,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税收违法行为。

对举报的涉税案件,经税务机关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现涉税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告知同级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回复有关部门。

第二十七条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依法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税收返还、预征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
(二)将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作为财务支出、报销和扣税凭证等,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被委托代征单位和个人延滞入库税收的,由委托的税务机关依法责令限期入库。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履行税收行政协助职责,造成税收损失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税务机关及其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涉税信息用于与税收征收管理无关的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守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保密义务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强迫接受有偿服务等增加或者变相增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负担的;
(四)滥用职权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收受、索取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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