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高事故调查处理的科学性、专业性和有效性,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为了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本条例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有关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机关、部门和个人。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事故主责追究、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责任界定、事故处理公正、事故预防措施落实”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类管理、专业调查、综合处理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及时高效的原则。
调查处理工作应当保护事故调查人员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第二章调查和责任追究第四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组织调查,查明事故的原因和责任。
第五条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可以采取现场勘查、询问取证、收集证据材料等方式。
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况的调查,可以依法采取保密措施。
第六条对事故的责任人,应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根据责任人的过失程度和危害后果,采取相应的行政、经济和刑事等措施。
第三章处理与公示第七条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根据事故性质和危害程度,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
对于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事故,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通报社会。
第八条对于责任人和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和行政处分。
对于涉及赔偿的,应当及时进行赔偿处理。
第九条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掩盖、篡改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第四章事故预防措施落实第十条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应当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提出事故预防措施。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事故预防措施的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机构应当加强事故预防培训,提高调查处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专业能力。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条例一、总则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污染等不良后果。
为了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并规范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制定本条例。
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组织1.企业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组织,明确组织结构、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等内容,并将其纳入企业安全管理体系。
2.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应当具备必要的调查处理人员和设备设施,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地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3.企业应当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人员进行技能培训,提高其调查处理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企业应当立即启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安排专人组成调查组展开调查。
调查组应当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成立。
2.调查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事故现场勘察、取证、讯问相关当事人等工作,切实查清事故的原因和责任。
3.调查组应当及时向企业管理层和有关部门报告调查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和意见。
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责任1.企业应当明确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范围和分工,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处理。
2.对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员,企业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停职、降级、辞退等。
3.对于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环境污染等后果,企业应当依法依规赔偿受害人或者进行环境修复,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1.调查组应当及时对事故进行分析和定性,并向企业管理层和有关部门提出调查处理报告。
2.企业应当根据调查处理报告的结论和建议,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3.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应当由企业安全负责人签字确认,并报送相关部门备案。
六、附则1.企业应当全面遵守国家有关生产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生产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
2.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装备,保障员工安全生产。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全文(最新版)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全文(最新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产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合用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生产一线负责、部门协调、上下联动”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和分类处理。
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应当坚持“法律、事实、证据、责任”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科学、公正、及时处理。
第二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第五条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单位发生了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即将报告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上一级管理单位;其他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应当按照本单位管理权限及时处理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同时通知上一级管理单位和事故当事人。
第六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即将组织调查处理,核实事故情况,了解事故影响,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场、救援伤员和隔离危(wei)险区域,并按照本条例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七条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制定应急预案,组织事故调查和调查报告的审查、评估事故影响、研究报告处理意见,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处理情况。
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第八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应当由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组成,依法采集证据,深究事故原因。
对于重大以上事故,应当及时礼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协助调查。
第九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应当包括对事故现场的勘查、对事故影响范围的调查、对事故当事人的问询、对证据的采集、对事故成因的分析和对责任的认定。
第十条调查工作完成后,应当编制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反映事故的原因和影响,并依法给出责任主体和相关建议。
第十一条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考虑事故造成的后果和责任主体的情况,分别给出相应的处置意见。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发生在国内境内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应以人民生命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治理为辅的原则,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应当公正、客观、实事求是,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主管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第六条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在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作用。
第二章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设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明确事故报告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八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按照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第九条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发生地点、时间、经过和原因;(二)事故对人民群众、环境和社会产生的影响;(三)事故后采取的应急措施和保护措施;(四)事故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影响。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所称的附件是指配套的附属文件或材料。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其注释如下:(一)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层级分明、责任明确的制度,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是指依法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执法的机构。
.....第四十五条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如下:(一)信息不完整或不准确:应加强信息收集和分析工作,与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和合作,及时补充和修正信息。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一、报告责任1. 每位员工都有责任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立即向所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报告。
2. 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况及可能造成的后果等。
二、调查程序1. 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对事故进行调查,调查小组由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组成。
2. 调查小组应当在事故发生后72小时内完成调查报告,并提交给相关部门。
三、调查报告1. 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原因、责任人、相关证据、损失情况及事故对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的影响等内容。
2. 调查报告应当客观、真实、详细,并在报告中提出对事故预防的建议和改进措施。
四、责任追究1. 对于造成严重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安全生产事故,相关责任人将被追究责任,包括警告、罚款、停职或解聘等处理。
2. 对于事故调查报告中发现的管理不力或违规行为,单位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教育和培训,并加强相关管理措施,以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五、处罚规定1. 对于未及时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的员工,将根据单位相关规定进行纪律处罚。
2. 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或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人,将按照《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改进措施1. 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改进措施,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和评估。
2. 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是为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的规范和有效管理,减少事故发生,保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企业的稳定和持续发展而制定的。
希望广大员工和管理人员遵守相关规定,共同努力,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提高事故的防范能力和应急管理水平,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正、科学、及时的原则,全面深入调查事故原因,明确责任追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范围涵盖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组织,包括但不限于工厂、矿山、建筑工地、交通运输、石油化工、电力、冶金、化学等行业。
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应当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进行,形成多部门协同、多方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织和程序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织由事故发生单位、事故调查机构和相关单位组成。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成立调查组,并报告当地有关部门备案。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照责任分工,形成统一的工作方案,并明确工作目标和时间节点。
第七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事故现场勘察、证据收集、询问调查等工作,并公正、客观地判断事故的性质和损失情况。
第八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进行技术鉴定,确保调查结论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调查结果报告事故发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并面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程序第十条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进行紧急救援和灭火。
第十一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应当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对事故情况进行勘察,并做好相关记录和收集。
第十二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情况,并保护现场证据。
第十三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应当对事故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和调查,并确定相关责任人。
第十四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应当听取事故责任人和目击者的陈述,了解他们对事故原因的认识和发生过程的描述。
第十五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应当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询调查,掌握相关情况和证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制度,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污染的事件。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应当坚持“事故责任人负责、有关单位协助、政府监管部门指导”的原则,确保事故的及时报告、彻底调查和有效处理。
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合法、及时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事故的发生和再次发生。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机制,加强对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第六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救伤员,采取措施控制事故扩大,并立即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第七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受害人及其家属通报事故情况,积极协助受害人及其家属处理善后事宜。
第八条安全监管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并做好事故现场的封锁、保护和证据保全工作。
第九条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事故情况,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第十条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情况,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根据事故的性质和情况,组织专家对事故进行调查,制定调查方案,全面梳理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经过。
第十二条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调取事故现场的监控录像、事故记录、现场照片等相关资料,进行证据搜集和分析。
第十三条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听取事故当事人的陈述,了解事故发生的过程和原因,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条例最新版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依法履行职责、不执行调查处理决定或者阻挠调查处理工作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四个等级,具体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于跨行政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相关人民政府应当协商确定调查处理的责任主体。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指定调查处理的责任主体。
第六条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名称、地址、性质;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五)事故报告人的姓名、联系电话。
第七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八条 事故调查组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由有关部门、单位派人组成,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第五十八条 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涉及的国际合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国务院。
第六十条 本条例的施行日期和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五十一条 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应当注重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调查处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第五十二条 对于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3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单位发生本条例所称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接受调查处理,协助处理有关的责任和赔偿事宜。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其直接原因是生产过程中的机械、电气、物理、化学、生物、消防、交通等安全方面的问题,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或者造成财产重大损失的事件。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生产单位,是指企事业单位、个体户、各类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等在生产过程中从事经济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应当贯彻以事故原因为导向,以查明事故原因、履行赔偿责任为目标,以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维护社会稳定为宗旨的方针,坚持调查处理与法律制裁相结合,注重事故责任的追究和经济赔偿的处理,重视教育和预防,促进生产安全形势的稳定和持续改善。
第二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第六条生产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和救援,保护现场安全,保护生命财产安全,同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第七条生产单位应当实行领导带班制度,明确职责,加强值班监控,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有预见性和可以预防性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第八条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接到生产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派遣专业队伍,到现场实施调查核实,组织抢救和救援工作。
第九条生产单位应当如实报告事故的经过、原因、后果、采取的措施和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情况等,如实讲述与本次事故有关的信息。
如必要,应当向公众公开有关信息。
第十条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情况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上级部门的指导和事故的备案处理。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保障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环节,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以真实客观、科学严谨的态度进行调查处理,对事故进行深入剖析和总结,提出科学合理的防范和处理措施,最大程度地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包括事故和灾难两种。
第四条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分为即时报告、初步报告、定期报告和总结报告。
第五条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应当以防范和预防为主线,以追究责任和事故原因为核心,以推动安全管理和技术进步为目标,以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宗旨。
第六条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遵循真实客观、公正公平、科学严谨的原则,坚决杜绝隐瞒掩饰、推诿扯皮行为。
第二章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第七条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进行即时报告。
第八条安全生产事故的即时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性质、规模、伤亡情况、可能引发的社会影响等。
第九条安全生产事故的即时报告应当及时传达到上级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
第十条安全生产事故的初步报告应当在事故发生后的72小时内提交,内容应当包括事故的基本情况、初步调查结论、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事故的初步报告应当及时传达到上级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事故的定期报告应当根据事故的性质和规模,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
第三章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第十三条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必要时可以成立事故调查组。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坚持问题导向,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和建议。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科学严谨,充分听取当事人和目击者的陈述,查阅相关资料和证据,进行现场勘验和实验检测,开展必要的技术分析和信息核实,做出准确的结论。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确保安全生产,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是指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及时报告、深入调查、认真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救济和责任追究工作。
第二章报告要求第三条对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对于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的,应当及时向执法检查机关报告。
第四条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以下方面:(一)事故基本情况:包括事故发生地点、时间、事故类型等;(二)事故原因初步分析:包括事故发生的原因及可能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四)事故处理措施:包括事故处理过程中采取的紧急措施、抢救措施等;(五)事故责任追究情况:包括责任人及其承担的责任。
第五条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故意隐瞒、包庇事故发生单位的责任。
第六条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应当及时上报,并确保上下级报告的及时流转。
第三章调查处理第七条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严肃认真,客观公正;(二)立案即查,及时有效,不得拖延;(三)分级负责,层层抓实,形成合力;(四)事故调查组专业主导、协同合作,确保调查结果权威准确。
第八条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的程序:(一)成立事故调查组;(二)调查组收集、固定事故现场证据;(三)调查组听取有关人员的陈述和证人证言;(四)调查组查阅、复印、抄录与事故有关的文件、记录;(五)调查组分析、研究事故原因;(六)调查组形成调查结论;(七)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八)调查组编制、报送调查报告;(九)依法处理事故责任人。
第九条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充分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并保护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一、概述本条例旨在加强对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提高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报告要求1.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或者接到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时,应当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不得迟延或隐瞒。
2.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应包括事故基本情况、受伤和死亡人数、责任人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3. 上级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处理。
三、调查程序1.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由当地政府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2. 调查组应由相关技术人员、专家和法律人员组成,具备开展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能力。
3. 调查组应视情况采取现场勘查、取证、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获取事故发生的详细情况。
4. 调查组应监督各单位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和配合调查工作,不得故意隐瞒或篡改证据。
四、调查报告1. 调查组应及时撰写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原因、责任人及相关单位、事故损失评估等内容。
2. 调查报告应客观、真实、完整,不得歪曲事实真相,不得遗漏关键信息。
3. 调查报告应由调查组负责人签字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五、处理措施1. 根据调查报告的结论,决定事故责任的追究和相关单位的处罚措施。
2. 对于责任人,应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及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 对于相关单位,应加强事故预防措施,整改安全隐患,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1. 各单位应加强事故防范措施,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
2.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完善事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置事故。
3. 对于发生的事故,应按照预案进行应急处置,组织人员疏散、抢救伤员、控制事故扩散等工作。
七、监督检查1. 上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地方政府和相关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和执行。
2. 对于不按要求报告事故、隐瞒事故信息或者篡改证据等行为,应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及时发现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减少事故发生带来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明确责任主体和程序,并贯彻落实生产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和维护生产安全事件信息系统,及时、准确地收集、记录和归档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结果和相关资料。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应当组织、指导和监督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工作进展和阶段性成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事故预警和风险评估,建立隐患排查机制,确保事故隐患及时发现和整改。
第二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确保现场安全,并及时启动事故报告程序。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确保信息畅通和传递。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事故情况,制定合理的报告流程和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事故基本情况、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追究等。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的地方政府和公众发布事故信息,并在舆论引导、信息公开方面积极沟通。
第十条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对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事故信息进行审核和回复,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和协助。
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成立事故调查组,依法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应当由负有生产安全管理职责的人员组成,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调查经验。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应当依法依规开展调查工作,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并查阅相关记录、资料和证据,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组应当依法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并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工作,提供相关信息、材料和条件,并协助组织事故重现和模拟实验。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破坏环境的突发事件。
第三条生产单位应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机制,及时上报部门以便追求法律责任和解决安全隐患。
第四条生产安全责任人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立即组织好事故现场,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 事故概况:事故时间、地点、事故类型等基本信息;2. 危害程度:伤亡人数、财产损失等;3. 相关责任人:事故发生的原因、责任人等;4. 救援措施:事故发生后的救援措施。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应遵循以下原则:1. 及时性: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展开调查;2. 公正性:调查应公正、客观,并听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3. 科学性:调查应有科学依据,并进行必要的技术分析。
第七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应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如需要还可邀请专家参与。
第八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应包括以下内容:1. 事故原因分析:查明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以及可能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2. 调查结论:明确事故发生的责任方,并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3. 整改措施:根据调查结论,制定相应的整改方案,消除安全隐患。
第九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结果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以便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生产单位应根据调查结果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第十一条对于涉及刑事责任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及时报案,并由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生产单位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上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事故调查工作的科学、公正。
第十五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条例根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的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生产安全,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劳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以事实为基础,依法公正、及时、准确地查明事故原因,确定责任,并进行科学预防和整改。
第二章调查组织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必须依法进行。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负有组织、领导、指导和监督职责。
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应当按照统一组织、分工协作的原则进行。
省级人民政府成立省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组,市、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成立本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组。
第五条省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组的组成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章调查工作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必须做到及时立案、快速调查、准确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归档备查。
第七条调查组应当立即组织人员,尽快赶赴现场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技术人员、证人等参与调查。
第八条调查组对生产安全事故应当进行全面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事故基本情况、责任追究、事故原因分析、事故损失评估等。
第九条调查组应当听取事故当事人、事故目击者和相关人员的陈述,查阅有关资料、检验有关物证,使用必要的技术手段进行调查,确保调查结论的客观准确。
第四章处理结果第十条调查组应当根据调查结果,编制调查报告,明确事故的原因、责任和相关单位应当采取的整改措施。
第十一条调查报告应当及时报送省、市、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根据调查结论,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预防和整改。
第十二条对于鉴定事故责任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调查报告应当归档备查,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事故调查档案,便于后续的事故防范和处理工作。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组织调查或者组织调查不力,导致事故调查不能查明真相,或者事故原因查明不清,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和预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各类组织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所称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直接或间接原因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对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的突发事件。
第四条报告原则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并组织开展调查处理,按照“先报告、再调查、最后处理”的原则,及时防范和遏制事故扩大。
第二章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第五条报告程序当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报告:(一)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安全撤离被困人员,限制事故扩大。
紧急情况下,可先报告救援机构并立即进行应急救援。
(二)负责人或直接知情者应当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报告时间不超过1小时。
同时,要将事故情况告知员工,通知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
(三)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班及时赶赴现场,及时处置和指导事故调查。
第六条报告内容当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供下列事实及相关资料:(一)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情况和损失范围;(二)生产设施、设备、物资等的使用情况;(三)员工人数、死亡、受伤及安全状况;(四)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五)事故责任认定、救援和治理措施的实施情况;(六)所需技术资料、技术支援和人力物力的保障需求等。
第七条报告要求当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遵守下列要求:(一)报告内容要求客观真实,不得隐瞒事实、虚报伪造;(二)报告方式应当依据要求及时、准确、清晰传达确切信息;(三)报告应当提供充分的资料和证据,包括图片、录像等。
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第八条调查程序当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展开调查,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立即召集事故调查组,选择经验丰富、技术熟练、调查具有较高水平的人员参与事故调查;(二)搜集现场记录、资料和证据;(三)对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进行分析,查明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四)撰写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组组长签署。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全文)_条例_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或者因管理不善、设备不良、作业不慎等原因,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的事件。
为了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生产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立即组织抢救伤员、扑救火灾、清除危险、报警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二条生产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后30分钟内,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接到生产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和协助生产单位开展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四条生产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提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并提供事故发生原因、伤亡人数、财产损失等相关资料。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调查工作,依法查清事故原因,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条生产单位应当全力配合事故调查工作,提供事故发生前的相关资料、记录和证据,并协助调查人员进行调查。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在事故调查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对事故进行定性和责任认定,并出具调查报告。
第八条生产单位应当按照事故调查报告的结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加强安全管理,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审核,并依法对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整改措施得到落实。
第十条生产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对事故调查报告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对于涉嫌犯罪的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立即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对于隐瞒、谎报、拖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程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应当以预防为主,及时、真实地报告和调查处理安全生产事故,查清事故的原因和责任,推动隐患的整改,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加强对安全生产事故的监督和管理,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第四条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所属地、行业、地方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条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事故的基本情况、受伤人员情况、财产损失情况等。
第六条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不得有隐瞒、谎报、篡改、迟报的行为。
第三章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第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成立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第八条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分析,查明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第九条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过程中,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组有权依法调取有关材料、调查事故当事人及其他证人。
第四章安全生产事故处理第十条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的性质和程度,安全生产事故应当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应当根据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相应的处罚、处分。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事故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附件附件1: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示例附件2: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组组成人员名单附件3: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决定书样本附件4:其他相关附件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安全生产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法。
2.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指与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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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一、调查处理范围
1.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2. 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其他重大不安全因素的事件。
3. 管理部门、事故当事人和其他相关单位、个人有责任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二、调查处理责任
1.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责任人,负责组织调查处理本单位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
2. 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调查处理本辖区内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并及时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
3. 受伤人员、家属和其他相关当事人有权要求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三、调查处理程序
1.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保护现场、保障人员安全,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2. 调查组应当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固定现场证据,采集相关物证和证人证言。
3. 调查组应当组织听取事故当事人、目击证人的陈述,调阅相关记录和资料,分析事故原因。
4. 调查组应当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调查问询,要求提供证据材料,并进行责任认定。
5. 调查组应当制定事故调查报告,包括事故的经过、原因分析、责任认定和事故防范措施等内容。
四、调查处理结果
1. 调查组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判定事故性质和等级,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2.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调查处理结果,采取相应措施,修正存在的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3. 对于事故责任人,应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等。
4. 对于受伤人员和家属,应给予必要的救助和补偿,并及时提供相关法律援助。
五、保密原则
1. 所有参与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的人员,应当严守事故信息的保密,禁止泄露事故相关资料。
2. 对于事故的调查报告和处理结果,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密,防止信息泄露。
3. 违反保密规定的个人或单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行政处罚。
六、附则
1.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其他涉及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