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商务部联合公告2015年第35号关于进一步扩大自动进口许可证通关作业无纸化试点的公告
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2015修正)
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2015修正)【法规类别】进口许可与管理【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发布部门】商务部【发布日期】2015.10.28【实施日期】2015.10.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外经贸部、海关总署令2002年第4号,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规范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管理,依据《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将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行为。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简称为外经贸部)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进行指导和管理,并会同海关总署公布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发证机构名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简称为地方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的管理。
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自动进口许可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或备案证明复印件;(三)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四)外商投资企业合资、合营合同或章程复印件;(五)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生产能力说明;(六)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并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进口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近三年内没有逃汇、套汇、骗取出口退税、走私等违法、违规行为;(二)进口货物应当符合我国参加的双边和多边贸易协定的有关规定;。
2月1日起自动进口许可证无纸化通关范围推广至全国所有海关
2月1日起自动进口许可证无纸化通关范围推广至全国所有海关为加大外贸稳增长调结构政策落实力度,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日前,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发布公告,于2016年2月 1 日起,将自动进口许可证无纸化通关范围由目前的10个海关推广至全国所有海关。
无纸化通关是落实外贸稳增长调结构工作的重要举措。
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和加强进口的两个政策文件明确提出,要“推行通关作业无纸化,加快通关速度”,“加快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商品无纸化通关试点”。
为推动落实这一贸易便利化措施,2015年以来,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在上海等10个海关试点自动进口许可证无纸化通关,发布使用规范,完成平台开发,为申请签发提供制度保障和技术支持,还多次组织全国发证机构及地方企业开展许可证电子证书试运行专题培训,进行广泛宣传,保证政策落地不走样。
截至2015年底,全国共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电子证书超过7.5万份,占全部自动进口许可证的近60%。
为加强政策效果评估,商务部多次开展试点情况调研和对相关企业的问卷调查。
发证机关和涉证企业普遍反映,相对于纸面证书,许可证电子证书重塑了通关流程,申请更加方便快捷,签发更加公开透明,通关更加顺畅高效。
企业问卷调查显示,近98%的涉证企业对试点表示满意。
目前,试点运行平稳,为在全国推广打好了基础。
刚刚召开的2016年全国进出口工作会提出,今后一段时期外贸工作的重点之一是加大外贸政策落实力度。
为加快贸易便利化进程,切实为企业减负助力,商务部将继续会同海关总署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无纸化通关工作。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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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58号——关于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
海关总署、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58号——关于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口的涉及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开
展通关作业无纸化试点的公告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58号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商务部
【发布日期】2014.08.05
【实施日期】2014.08.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海关总署、商务部公告
(2014年第58号)
关于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口的涉及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开展通关作业
无纸化试点的公告
为进一步深化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积极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建设和发展,海关总署、商务部决定自2014年8月11日起,对在自贸试验区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有关货物开展通关无纸化应用试点。
现将有关事项公
告如下:
一、自2014年8月11日起,在自贸试验区以“一批一证”方式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可采用无纸方式向海关申报,但是原。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94号——公布2015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94号——公布2015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4.12.31•【文号】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94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94号公布2015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有关规章,现公布《2015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2014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同时废止。
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2015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48种货物,分别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和出口许可证管理。
(一)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是:小麦、玉米、大米、小麦粉、玉米粉、大米粉、棉花、锯材、活牛(对港澳)、活猪(对港澳)、活鸡(对港澳)、煤炭、原油、成品油、锑及锑制品、锡及锡制品、白银、铟及铟制品、磷矿石。
(二)实行出口配额招标的货物是:蔺草及蔺草制品、滑石块(粉)、镁砂、甘草及甘草制品。
(三)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是:活牛(对港澳以外市场)、活猪(对港澳以外市场)、活鸡(对港澳以外市场)、冰鲜牛肉、冻牛肉、冰鲜猪肉、冻猪肉、冰鲜鸡肉、冻鸡肉、矾土、稀土、焦炭、石蜡、钨及钨制品、碳化硅、消耗臭氧层物质、铂金(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部分金属及制品、钼、钼制品、天然砂(含标准砂)、柠檬酸、青霉素工业盐、维生素C、硫酸二钠、氟石、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
二、对港澳出口的活牛、活猪、活鸡实行全球许可证下的国别(地区)配额许可证管理;对港、澳、台出口天然砂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对标准砂实行全球出口许可证管理。
三、对玉米、大米、煤炭、原油、成品油、棉花、锑及锑制品、钨及钨制品、白银实行国营贸易管理。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0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0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6.03.24•【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0号•【施行日期】2016.03.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0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为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海关总署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08年第52号公告)再次进行了修订。
现将本次修订后的规范文本及有关内容公告如下:一、本次修订补充了2008年以来散落在相关文件中的关于报关单填制的内容。
主要根据海关总署2010年第22号公告,海关总署2014年第15号公告,海关总署2014年第33号公告,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联合令第125号,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联合令第185号,海关总署令第213号,海关总署令第218号,海关总署令第219号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中的“合同协议号”、“申报单位”、“运输方式”、“提运单号”、“监管方式”、“备案号”、“许可证号”、“运费”、“保费”、“随附单证”、“标记唛码及备注”、“项号”、“商品编号”、“数量及单位”、“版本号”、“货号”和“海关批注及签章”等相关栏目的填制要求作了相应调整。
二、新增“贸易国(地区)”、出口“原产国(地区)”、进口“最终目的国(地区)”的填制要求;为报关人员准确填写“其他说明事项”栏目,增加“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等项目的填制规范。
三、删除“结汇证号/批准文号”、出口“结汇方式”、“用途/生产厂家”、“税费征收情况”、“海关审单批注及放行日期”、“报关单打印日期/时间”、“报关员联系方式”等已失去法律依据或不具备监管意义的申报指标。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14号《关于取消打印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出口退税专用〕的公告》
郑州威驰外资企业服务中心郑州外资公司注册代理服务商官网 第1页海关总署关于取消打印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出口退税专用〕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14号2015-4-22
为进一步深化海关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减少纸质单证流转,减轻企业负担,经
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海关总署决定,对2015年5月1日(含)以后出口的货物,海关不再签发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出口退税专用),并同时停止向国家税
务总局传输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出口退税专用)相关电子数据,改由海关总署
向国家税务总局传输出口报关单结关信息电子数据。
对2015年4月30日(含)之前的出口货物,请相关企业在5月1日至5月31日到
海关打印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出口退税专用),原签发纸质出口货物报关
单证明联(出口退税专用)系统将于6月1日起停止运行。
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暂时仍按照现行规定打印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证
明联(出口退税专用)。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5年4月22日。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27号调整部分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精)
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06年第27號調整部分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貨物目錄
經國務院批准,自2006年4月1日起,國家對進口環節消費稅稅目、稅率進行調整,現將其中涉及自動進口許可管理的部分商品編碼調整情況予以公佈(附後)。
其他未調整部分,繼續按照商務部、海關總署2005年第101號公告和106號公告執行。
從4月1日起,各發證機構和進口企業按照調整後的商品編碼發放和申領《自動進口許可證》。
對於4月1日前已發放且證面商品編碼涉及本公告做出調整商品的《自動進口許可證》,有效期截至4月30日,過期作廢,企業如需進口,需重新申領《自動進口許可證》。
附件:部分調整的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貨物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海關總署
二〇〇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
部分調整的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貨物目錄
一、以下商品編碼的產品由商務部簽發
二、以下商品編碼的產品由地方、部門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簽發
(首發子站:外貿司子站)。
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业务无纸化相关事宜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件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 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业务无纸化相关事宜的公告为深化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和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自即日起,海关总署决定在全国开展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业务无纸化,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当事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情形的,可通过中国电子口岸预录入系统“修撤单办理/确认”功能(以下简称预录入系统)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手续。
二、对于当事人申请办理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手续的,当事人应在预录入系统录入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相关事项并提交相关材料的电子数据。
海关办理后通过预录入系统将办理情况反馈当事人,当事人可通过预录入系统查询已提交的修改或者撤销手续的办理进度。
三、对于海关发现报关单需要修改或者撤销的,海关通过预录入系统向当事人发起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确认。
当事人应通过预录入系统及时查询并在5日内向海关确认“同意办理”或者“不同意办理”的意见。
四、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当事人应当向海关提交相关材料的,原则上通过预录入系统以电子方式上传,文件格式标准参照《通关作业无纸化报关单证电子扫描或转换文件格式标准》(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69号)。
五、当事人通过预录入系统办理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手续的,视同当事人已向海关提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表》或《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确认书》。
六、海关需要验核纸质材料的,当事人应当提交相关纸质材料。
七、当事人如果遇到预录入系统具体操作问题,可以联系中国电子口岸解决,服务热线:010-95198。
八、自2016年3月1日起,除因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技术原因无法通过预录入系统办理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的,海关不再以纸质方式办理报关单修改和撤销业务。
海关总署 商务部联合公告2014年第58号
海关总署商务部联合公告2014年第58号(海关总署商务部关于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口的涉及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开展
通关作业无纸化试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4-08-07
为进一步深化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积极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建设和发展,海关总署、商务部决定自2014年8月11日起,对在自贸试验区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有关货物开展通关无纸化应用试点。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8月11日起,在自贸试验区以“一批一证”方式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可采用无纸方式向海关申报,但是原油、燃料油除外。
海关将通过自动进口许可证联网核查方式验凭自动进口许可证电子数据,企业免于交验纸质自动进口许可证,海关不再进行纸面签注。
二、企业按现行规定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
试点期间,限于在自贸试验区以“一批一证”方式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每份进口货物报关单仅能对应一份自动进口许可证。
对于以“非一批一证”方式进口的货物暂不进行无纸化通关试点,待条件具备时再行试点。
三、因海关和商务部门审核需要、计算机管理系统故障、其他管理部门需要验凭纸质自动进口许可证等原因,可以转为有纸报关作业或补充提交纸质自动进口许可证。
四、自动进口许可货物通关无纸化应用试点以外事项,按照《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4年第26号)、自动进口许可证联网核查系统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号)和海关深入推进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工作有关事项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5号)执行。
海关联系方式:全国海关热线电话:12360。
特此公告。
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许可证商品种类和发证机关等问题的通知
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许可证商品种类和发证机关等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87.12.01•【文号】•【施行日期】198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外经贸部第一批废止部门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01年11月16日实施日期:2001年11月16日)废止(原因:已被新文件代替)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许可证商品种类和发证机关等问题的通知(1987年12月1日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发布)为了不断完善我国的进口管理,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有秩序地进行对外贸易,自1980年开始,我国对一部分进口商品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许可制度暂行条例》规定,各地方、各部门凡进口属于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均须经过国家规定的主管部门审批和申领进口许可证。
我国对一部分进口商品实行许可证制度,对于合理调整进口商品结构,使有限的外汇用于优先保证国家建设急需的先进技术、关键设备、工农业生产所需物资的进口,起到了积极作用。
注意到有些地方、部门对进口许可证商品包含范围的不同解释,经研究对当前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目录以及每项许可证商品所含细目进行适当调整,现予重新公布,并定于1988年1月1日起施行。
今后各发证机关一律按目录列名商品签发进口许可证,各海关按目录列名商品凭进口许可证验放货物。
经贸部及派驻地方的各特派员办事处和各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经贸管理部门签发进口许可证的范围亦同时公布。
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经贸部、海关总署(87)外经贸管进字第4号通知以及其它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涉及实行许可证的规定均停止执行。
附件(一)实行进口许可证商品目录(二)进口许可证分级管理发证范围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1987年12月1日实行进口许可证商品目录顺序号商品代码商品名称及范围计量单位1.7200钢材(含马口铁)公斤2.7207钢坯公斤3.7204废钢公斤4.89080000废船(供解体船)艘5.4001天然橡胶(含天然乳胶)公斤指没有其它任何成分的纯天然橡胶和乳胶6.木材(不含软木)4403原木立方米指带皮或去皮的整根树干及整根的可以使用的树枝4404简单加工木材及枕木立方米不包括半成品及制成品7.4412胶合板立方米8.5101羊毛公斤指:原毛、洗净毛、散毛、毛条、毛纱9.5402化学纤维公斤(1)涤纶纤维、腈纶纤维包括:短纤维、毛条、丝束、纱、腈氯纶、长丝、加工丝(2)其它化学纤维包括:粘胶、铜胺、醋酸、锦纶、维纶、丙纶、氯纶、胺纶纤维10.4703木浆公斤11.石油27090000原油公斤2710成品油公斤指:汽油、柴油、煤油、重油(低硫、高硫燃料油、渣油),不含其它石油产品12.1701食糖公斤指:砂糖、绵糖13.2917化纤单体公斤(1)聚脂切片(2)其它化纤单体已内酰胺对苯二甲酸二甲脂纯对苯二甲酸尼隆66盐聚丙稀树脂(限纺织级。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转发海关总署、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扩大自动进口许可证通关作业无纸化试点的公告》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转发海关总署、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扩大自动进口许可证通关作业无纸化试点的公告》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
•【字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转发海关总署、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扩大自动进口许可证通关作业无纸化试点的公告》的通知
各有关进口企业:
现将海关总署、商务部公告2015年第35号《关于进一步扩大自动进口许可证通关作业无纸化试点的公告》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申请自动进口许可证如遇到问题,请联系87211036、87211052。
附件:关于进一步扩大自动进口许可证通关作业无纸化试点的公告
.docx。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46号――公布调整至广东省管理的自动进口许可货物目录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46号――公布调整至广东省管理的自动进口许可货物目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3.06.28•【文号】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46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46号)公布调整至广东省管理的自动进口许可货物目录根据《国务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的通知》(国函【2013】9号),自2013年7月1日起,广东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机关由商务部调整为广东省外经贸厅及地级以上城市、佛山市顺德区外经贸主管部门,其负责的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详见附件。
增设广州市、珠海市、汕头市、佛山市、韶关市、河源市、梅州市、惠州市、汕尾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阳江市、湛江市、茂名市、肇庆市、清远市、潮州市、揭阳市、云浮市外经贸主管部门等20个非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及佛山市顺德区外经贸主管部门自动进口许可证发证机构。
附件:2013年广东省外经贸厅及地级以上城市、佛山市顺德区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的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2013年6月28日附件2013年广东省外经贸厅及地级以上城市、佛山市顺德区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的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非机电类商品:以下商品编码的产品由广东省外经贸厅及地级以上市、佛山市顺德区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td class="fx_tb" class=xl26 width=452 x:str="''高纯阴极铜(99.9999%>铜含量>99.9935%)">高纯阴极铜(99.9999%>铜含量>99.9935%)<td class="fx_tb" class=xl26 width=278 x:str="直线度>0.5mm/米">直线度>0.5mm/米<td class="fx_tb" class=xl26 width=278 x:str="厚度>0.15mm,含氧量不超过10PPM的">厚度>0.15mm,含氧量不超过10PPM的<td class="fx_tb" class=xl26 width=278 x:str="厚度>0.15mm ">厚度>0.15mm <td class="fx_tb" class=xl26width=278 x:str="厚度>0.15mm ">厚度>0.15mm <td class="fx_tb" class=xl26 width=278 x:str="厚度>0.15mm ">厚度>0.15mm <tdclass="fx_tb" class=xl26 width=278 x:str="厚度>0.15mm ">厚度>0.15mm <td class="fx_tb" class=xl26 width=278 x:str="厚度>0.15mm ">厚度>0.15mm <td class="fx_tb" class=xl26 width=278 x:str="厚度>0.15mm ">厚度>0.15mm <td class="fx_tb" class=xl26 width=278 x:str="厚度>0.15mm ">厚度>0.15mm <td class="fx_tb" class=xl26。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4号――关于《纳入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4号――关于《纳入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的公告
【法规类别】进出口商品监督与管理
【发文字号】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4号
【发布部门】商务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5.08.06
【实施日期】2015.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
(2015年第34号)
关于《纳入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现决定将大麦、高粱、木薯和玉米酒糟纳入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详见附件),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纳入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3号--2007年自动进口许可目录调整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3号--2007年自动进口
许可目录调整
【法规类别】进口许可与管理
【发文字号】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3号
【发布部门】商务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7.05.20
【实施日期】2007.06.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
(2007年第43号)
根据《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商务部对2007年《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再次进行调整,取消其中对苯二甲酸、天然气、铝(不包括氧化铝、废铝)等商品共计32个税目的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现将取消商品目录予以公布,自2007年6月10日起执行。
附件:取消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
商务部
海关总署
二○○七年五月二十日
2007年取消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目录清单。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106号--发布2006年《自动进口许可机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106号--发布2006年
《自动进口许可机电产品目录》
【法规类别】进口许可与管理
【发文字号】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106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商务部、海关总署2006年第26号公告--发布新的2006年<自动进口许可机电产品目录>》(发布日期:2006年3月29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1日)废止
【发布部门】商务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5.12.10
【实施日期】2006.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
(2005年第106号)
根据《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4年第26号),现发布2006年《自动进口许可机电产品目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商务部、海关总署2004年第94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自动进口许可机电产品目录
商务部
海关总署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
一、以下商品编码的产品由商务部签发
二、以下商品编码的产品由地方、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签发。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13号--公布《2007年自动进口许可货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13号--公布《2007年自
动进口许可货物目录》
【法规类别】进出口商品质量许可
【发文字号】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13号
【发布部门】商务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6.12.10
【实施日期】200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
(2006年第113号)
根据《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商务部对2007年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商品进行了调整。
现将2007年《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目录一、目录二、目录三)予以公布,并从2007年1月1日起生效。
商务部
海关总署
二00六年十二月十日附件:2007年《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目录一、目录二、目录三)
2007年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
目录一
备注:肉鸡加工贸易转内销,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加工贸易有关规定报商务部,发证机构凭商务部批复发放《自动进口许可证》。
本《目录》中其他商品加工贸易转内销,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加工贸易有关规定发放自动进口许可证。
目录二:。
商务部海关总署取消百种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商务部海关总署取消百种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佚名
【期刊名称】《覆铜板资讯》
【年(卷),期】2013(000)005
【摘要】2013年8月26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2013年第60号公告,公布《取消的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调整了2012年12月10日第94号公告公布的《2013年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共计624种商品)的内容,取消了其中14类货物(共计130种商品)的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总页数】1页(P15-1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52.5
【相关文献】
1.新修订的《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和《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1月1日起实施 [J],
2.新修订的《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货物进口认可证管理办法》和《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J],
3.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4号公布《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J],
4.商务部、海关总署调整《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 [J],
5.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对鲜奶、奶粉和乳清实施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公告[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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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4年第26号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
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4年第26号《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已由商务部第17次部务会议于2004年12月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十一月十日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对部分货物的进口实行有效监测,规范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货物进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或者其他单位,将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内的商品,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根据监测货物进口情况的需要,对部分进口货物实行自动许可管理,并至少在实施前21天公布其目录。
现行的《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附后(见附件一)。
第四条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目录,包括具体货物名称、海关商品编码,由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确定和调整。
该目录由商务部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五条商务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以及部门和地方机电产品进出口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构)负责自动进口许可货物管理和《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签发工作。
《自动进口许可分级发证机构名单》附后(见附件二)。
第六条《自动进口许可证》(样表见附件三)和自动进口许可证专用章(样章见附件四)由商务部负责统一监制并发放至发证机构。
各发证机构必须指定专人保管,专管专用。
第七条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收货人(包括进口商和进口用户)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应向所在地或相应的发证机构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并取得《自动进口许可证》。
凡申请进口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招标采购的货物,收货人应当依法招标。
海关凭加盖自动进口许可证专用章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
银行凭《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售汇和付汇手续。
第八条收货人申请自动进口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收货人从事货物进出口的资格证书、备案登记文件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以上证书、文件仅限公历年度内初次申领者提交);2、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五);3、货物进口合同;4、属于委托代理进口的,应当提交委托代理进口协议(正本);5、对进口货物用途或者最终用户法律法规有特定规定的,应当提交进口货物用途或者最终用户符合国家规定的证明材料;6、针对不同商品在《目录》中列明的应当提交的材料;7、商务部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8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进口货物直接退运业务相关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8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进口货物直接退运业务相关事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6.12.15•【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82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8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进口货物直接退运业务相关事宜的公告为深化海关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规范进口货物直接退运操作,海关总署决定在全国开展进口货物直接退运业务无纸化作业,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一、进口货物收发货人、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当事人”)申请办理直接退运手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情形的,可通过互联网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手续。
二、对于当事人申请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手续的,应录入《进口货物直接退运表》(附件1)相关事项,并提交相关材料的电子数据。
对于责令当事人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的,海关向当事人制发纸质海关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附件2),当事人自接收到海关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应当按照海关要求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手续。
三、海关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办理情况反馈当事人,当事人可通过互联网查询相关办理进度。
四、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当事人应向海关提交相关材料的,原则上通过互联网以电子方式上传,文件格式标准参照《通关作业无纸化报关单证电子扫描或转换文件格式标准》(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69号)。
五、海关需要验核纸质材料的,当事人应当提交相关纸质材料。
六、当事人如果遇到预录入系统具体操作问题,可以联系中国电子口岸解决。
服务热线:010-95198。
七、本公告施行后,因计算机、网络系统等原因无法通过互联网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的,可以纸质方式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业务,待相关问题解决后当事人应通过互联网补录相关事项。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智利共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
办法》的决定(2014)
【法规类别】海关综合规定进口许可与管理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24号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4.09.30
【实施日期】2014.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224号)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4年9月30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署长于广洲
2014年9月30日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
协定〉
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配合《中智自贸协定》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PSR)转版实施工作,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1号公布,第198号修改,以下简称《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拆分为两项,具体修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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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扩大自动进口许可证通关作业无纸化试点的公
告
海关总署商务部联合公告2015年第35号
为进一步推进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工作,促进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和商务部决定在前期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区”)改革试点的基础上,扩大自动进口许可证通关作业无纸化试点。
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5年8 月1 日起,试点海关由上海自贸区相关海关扩展至包括天津、福建、广东3 个新设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宁波、苏州2 个国家级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在内的十个海关,分别为天津、上海、南京、宁波、福州、厦门、广州、深圳、拱北、黄埔海关。
试点范围为实施自动进口许可“一批一证”管理的货物(原油、燃料油除外),且每份进口货物报关单仅使用一份自动进口许可证。
二、对满足试点条件的,企业可依据《货物进出口许可证电子证书申请签发使用规范(试行)》(商办配函〔2015〕494 号)申请电子许可证,根据海关相关规定采用无纸方式向海关申报,免于交验纸质自动进口许可证。
海关将通过自动进口许可证联网核查方式验核电子许可证,不再进行纸面签注。
三、因海关和商务部门审核需要、计算机管理系统故障、其他管理部门需要验凭纸质自动进口许可证等原因,可以转为有纸报关作业或补充提交纸质自动进口许可证。
四、自动进口许可货物通关无纸化应用试点以外事项,按照《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4年第26号)、自动进口许可证联网核查系统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 号)和海关深入推进通关作业无纸
化改革工作有关事项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5号)执行。
海关联系方式:全国海关热线电话12360。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商务部
2015年7 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