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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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项目
专家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省和市支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加强项目的申报管理,提高项目的申报质量,建立重点项目专家评审制度,特制定专家评审管理办法。

第二条xx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组织专家开展工业和信息化项目评审工作,xx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业务指导,xx纪检组牵头对项目评审活动进行监督。

第三条xx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建立和完善项目评审技术专家库,xx负责建立项目评审财务专家库。

项目评审专家应熟悉工业和信息化项目支持政策要求和相关的管理制度,在相关技术、经济管理等领域具有较丰富的经验,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的管理职务。

第四条项目评审应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并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评审专家和专家组对项目评审结果负责。

项目专家评审意见是xx确定是否对项目进行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项目建设单位有义务接受并配合项目评审工作,按要求及时提供项目有关材料和信息,并对提供的评审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六条项目评审所需工作经费列入xx年度部门预算。

二、项目评审程序
第七条形式审查。

xx相关业务科室负责受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书和其他相关申报材料等评审材料,负责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应当及时告知项目建设单位修改和补充。

第八条组建专家组。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会同相关科室在xx纪检组的监督下,根据项目所属领域和内容,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专家,组建项目评审专家组。

专家组人数一般为5至7人,项目评审专家组的人员组成应具有针对性和互补性。

其中项目相关专业技术(管理)专家不少于3人,财务专家不少于2人,同一单位的专家参加同一评审组不得超过1人。

项目评审专家组设组长1名,一般应由工程技术专家或经济管理专家担任。

第九条专家组会议。

xx相关业务科室组织召开专家组会议,介绍评审有关政策要求,统一评审指标体系及评分标准。

第十条评审会评审。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等申报资料应提前送达有关专家进行资料审查。

项目单位在评审会上介绍企业和项目基本情况,对专家提问进行答辩。

技术专家主要对申报
项目的产业政策符合性、技术先进性、工艺合理性、产品创新性、产业带动性等进行评价,财务专家主要对申报单位的财务状况、项目的经济合理性等进行评价,填写“专家评审意见表”见(附件1)或按统一评审指标体系及评分标准进行打分、签署专家个人意见(主办业务科室负责制定评审体系及评分标准)。

专家组组长负责汇总专家意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评审专家组集体意见后填写“专家组评审意见表”见(附件2),并由参与评审所有专家签字。

如专家组对某些问题争议较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在专家组评审意见表中,应当阐明争议的问题专家对应意见。

第十一条专家组在项目评审工作结束时应当向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提交“专家评审意见表”或“评分表”以及“专家组评审意见表”。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汇总专家评审意见和专家组评审意见后,会同xx相关业务科室综合项目各方面情况,对评审结果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报xx。

第十二条评审会流程
1.项目建设单位介绍企业、项目基本情况;
2.相关县区,开发区对项目提出意见建议;
3.专家提问,项目单位答辩;
4. 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5.专家组评议,专家组组长总结评审意见,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

三、评审费用
第十三条专家评审费是项目评审专家受政府部门委托参与项目评审的劳动所得。

评审费用按评审时间和项目数量综合确定,一般不低于每天600元/人。

评审结束后项目评审费在评审工作经费中列支。

四、责任、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应遵守评审行为准则,规范评审行为。

1.专家组人员应保持独立性,不得和评审项目的建设单位存在工作或经济上的联系。

2.专家组人员不得接受项目建设单位的宴请、财物等,或变相接受上述物品。

第十五条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在相关项目科室的指导下负责项目评审会的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xx纪检组对评审工作全过程及评审结果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评审专家对评审活动有重大异议的,认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问题的,可向xx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第十七条在评审活动中,评审专家存在违规行为的,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可视情节轻重,采取降低专家信用、专家意见无效、取消专家评审资格等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评审结论存在异议,应当在收到评审结果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提出复评申请。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提出复评申请的合理性,作出是否同意进行项目复评的决定。

五、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xx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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