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经济和信息化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盐城市经济和信息化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发布时间: 2015-10-30 来源: 盐城市经信委网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规范我市经济和信息化项目的评审工作,根据相关规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经济和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市经信委职责范围内负责的市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智慧盐城、企业三项能力提升项目;需差额确定和上报的省、国家政府政策扶持项目;需要向上级推荐的评先、评优的个人和项目;根据上级要求或受有关部门、单位委托评审的项目以及上述项目的评估、验收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专家是指符合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经审核进入盐城市经济和信息化项目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能为盐城市产业经济和信息化研究院组织的项目评审活动提供评审及咨询服务的各类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第四条项目评审由盐城市产业经济和信息化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统一协调组织,市经信委各相关业务处室参与,市经信委监察室全程监督。

第二章专家库建立与管理

第五条评审专家的征集。

立足盐城,面向省内,兼顾京沪进行评审专家的征集。征集采取推荐、自荐和邀请相结合的方式。推荐主要通过本委业务处室和驻盐高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市有关部门、企事业等单位进行;自荐主要通过公告方式,由个人根据自己业务专业,对照条件自我报名;市外专家主要通过邀请,经本人同意后加入。

第六条专家的基本条件。

推荐、自荐或邀请加入的专家应该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在开展评审等工作中,能遵守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的行为准则;

(二)具备一定的学识水平和实践经验,熟悉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5年,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能胜任项目评审工作;

1

(三)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70周岁以下;

(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盐城市经济和信息化项目的评审工作,并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五)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六)市经信委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对征集到的专家由研究院对照条件和有关要求进行资格审核、遴选,提出专家库建议名单,报经市经信委批准后,进入项目评审专家库。各专业类别的专家人数与实际需求人数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1,因专业类别特殊造成专家人数较少的,该比例不能低于2:1。进入项目专家库的专家即获得项目评审专家资格。

第八条评审专家权利和义务。

(一)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1.对项目评审内容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2.对项目评审的评审权;

3.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1.按要求参加评审工作;

2.提供真实、客观、可靠的评审意见;

3.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对外泄露评审情况、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4.配合市经信委相关处室处理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质询和投诉;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对项目评审专家实行动态管理。一是常年接受专家的推荐和自荐,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专家库进行充实;二是对已进库专家的资格每两年复审一次,主要对评审专家的职业道德、评审能力和有无违法违纪行为等进行审核。对经复审不再胜任评审工作的,或者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申请的,取消其评审专家的资格。

第十条专家评审实行有偿服务,参照盐城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执行。

2

第十一条研究院负责牵头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负责组织开展评审专家的征集、遴选、考评、管理等工作。在市经信委机关信息管理平台建立专家抽取系统,在监察室等内设机构的监督下,通过专家抽取系统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参与项目评审。

第三章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对需要专家评审的项目首先由委相关业务处室对所受理的项目进行初审(包括材料审查和现场察看)。初审合格的方可提交专家评审;初审不合格的,由相关业务处室人员在专家评审会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抽取专家。根据项目评审需要,业务处室在启动评审工作5个工作日前,向研究院、监察室提出项目评审的有关情况和具体要求,包括项目内容、政策背景、时间要求、专业特点,以及专家人数、专家回避事项等。研究院通过专家抽取系统抽取评审专家,由不少于3人的奇数组建评审组,并确定评审时间、地点。

被抽取的专家由市经信委通过短信平台,在启动评审工作1个工作日前向评审专家发送短信,并通过接受评审专家短信回复的方式,确认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名单。

因特殊原因专家不能参加评审的,可以采取书面函审方式或采取补抽方式解决。确实无法安排的,评审应改期进行。

第十四条专家回避。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申请人有权申请回避,市经信委也有权决定回避:

(一)本项目的申请人或申请人的股东、内部工作人员的;

(二)本人或他的近亲属与本项目评审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项目的申请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其公正提出评审意见的。

第十五条专家库的专家不能满足评审工作需要时,研究院可提前邀请专家库以外符合条件的专家参加相关项目的评审。

第十六条项目评审专家组在项目评审会结束时向委相关处室或委托评审单位提交专家评审意见。业务处室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综合评判确定审核名单,并按有关程序报委党组确定。

第十七条将经过处室初审、专家评审、综合评判及党组确认的最终结果进行公示,

3

对公示发现不应给予补助(或确认)的项目,经核实,取消其补助(确认)资格,由后续名次项目替补。

第四章评审方式

第十八条项目专家评审根据被评审项目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集中评审和分散评审两种方式。集中评审即召开项目评审专家会,专家根据项目的申报材料及相关业务处室(单位)提交的初审意见,必要时还可对项目申报单位负责人进行质询了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