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人员委派制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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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委派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行为,更好发挥会计工作的监督管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财政部、监察部《关于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委派制,是指集团公司对所属各子公司、事业部(以下简称各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事业部)会计人员定岗定编,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委派、分职任免”的办法进行管理。对各公司、事业部会计工作岗位统一委派会计人员。

第三条集团公司财务中心、被委派单位和被委派会计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被委派会计人员的范围包括:

1、各公司、事业部财务负责人,包括财务经理、主管会计;

2、一般财务人员,包括稽核会计、核算会计和出纳员;

3、各单位认为需要委派的其他会计人员。

第二章委派会计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委派会计人员的任职资格

一、一般会计人员的任职资格:

1、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税务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准;

2、严格执行国家的财经纪律和公司的规章制度,忠实履行会计监督职责,自觉维护公司利益;

3、敬业爱岗、诚信廉洁、坚持原则、依法办事;

4、具有助理会计师(或相当于助理会计师)及以上技术资格,持有会计证;

5、熟悉财务软件操作,熟悉计算机操作;

6、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岗位需要。

二、财会负责人(财务经理、主管会计)的任职资格:

1、符合上述一般会计人员的任职资格;

2、五年以上会计工作经历,财会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独立主管工贸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不少于两年,熟悉会计工作各个岗位的技术操作规程和核算方法,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4、有独立的工作能力、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

5、具有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文字表述能力。

第三章委派会计人员的组织管理

第六条集团公司财务中心是会计委派制的管理机构,负责会计委派具体事务的日常管理。

1、负责核定各公司的会计工作岗位。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竟争、择优、德才兼备的原则,聘用并向各会计岗位委派会计主管和一般会计人员。

2、负责委派制中会计人员的资格审查、职务任免、考核奖惩、办理监交移交手续等事项。

3、负责组织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知识及组织协调能力等方面的培训。

4、负责制定会计人员的管理、考核、奖惩办法。对会计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工作业绩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对会计主管人员还应考核财务管理能力,会计规范化管理水平。对于考核不合格的,调离会计工作岗位。

5、其他会计事务的管理。

第七条委派的会计人员,由集团财务中心和被委派单位双重领导和考核。委派的会计人员应当自觉遵守被委派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和岗位责任制。委派的会计人员每半年应向委派机关(集团财务中心)作述职报告。

第八条委派的会计人员的人事、劳资关系归属集团人力资源部管理。委派的会计人员的招聘、录用、考核、调薪、任免、调整、奖惩等,由集团财务中心考评、审批,人力资源部进行任免。未经集团财务中心和人力资源部考核批准的,各公司不得擅自聘用和调整委派的会计人员。

第九条实行定期轮岗交流制度,每轮委派期限暂定为3年,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条实行回避制度,集团公司所属各公司、事业部的主要领导及财务负责人的的配偶、子女及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担任会计和出纳。

第十一条所有委派的会计人员必须服从分配,任期届满、轮岗、免职或调离,应及时办理与原单位的移交手续,按时到新单位报到;需要审计的,由集团财务中心审计监督中心对其进行离任审计。对拒不服从分配的会计人员,集团财务中心有权调离会计岗位,交人力资源部另行安排。

第四章委派会计人员的职责与权利

第十二条委派会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依照《会计法》和国家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从事会计工作,认真履行《会计法》和财务制度赋予会计人员的职责和义务。

2、建立健全被委派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事前有计划(预算)、事中有控制、事后有检查。

3、参与被委派单位的经营管理和经济决策,充分运用会计资料预测经济前景、分析经济效果,提出改善经营管理的建议和措施,进一步挖掘增收节支潜力,为领导决策当好参谋。

4、参与编制被委派单位财务预算、财务决算及财务报告,并监督预算执行。

5、负责被委派单位的资产管理和监督,防止资产流失。做好被委派单位的物资、资金和票据管理工作。

6、对被委派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正确核算成本,合理使用资金,提高经济效益。

7、对各项财务会计工作定期进行研究、布置、检查、总结,不断改进财务会计工作。做到账面清楚、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资料完整。确保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和合法。

8、对重大问题或有争议的问题,应及时向集团公司财务中心和集团领导报告。

9、委派的会计人员不得泄露被委派单位的商业秘密。

10、办理集团公司和所在公司领导安排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委派会计人员行使下列权利:

1、依照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从事会计工作,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2、有权对被委派单位的会计事务、会计核算内容进行监督管理。

3、对其所在单位人员授意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反财政法规、财经纪律的行为,委派会计人员有权拒绝执行。

4、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

止或纠正,制止或纠正无效时,有权向委派机构反映。

5、参与拟定所在单位的财务预决算方案、财务收支计划和生产经营计划,考核、分析预算和生产经营、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6、审核被委派单位新项目投资的可行性和审批程序。

7、有权参与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

第十四条委派会计人员的待遇

1、委派的会计人员的工资、津贴、奖金和个人福利等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按照集团公司的相关标准统一制定。

2、委派会计人员的工资、个人福利、补贴待遇等均由集团财务中心按月发放、报销,从各子公司、事业部上缴集团的财税管理费用中列支。

3、委派的会计人员不得在被委派单位报销与工作无关的费用。被委派单位不得以各种形式给委派的会计人员发放任何的津贴、补贴,如有违反,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节假日、工作服等全员统一福利,可在各公司、事业部按全员统一标准发放,财务人员不得特殊化;

5、各子公司、事业部按季度向集团缴纳财税管理费,每季度初5日内缴齐,具体金额为:

第五章被委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是集团公司加强财务领导,强化管理和促进发展的一项重大改革措施。接收委派会计单位领导应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积极配合,保证会计委派制的顺利推行。

1、被委派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对会计人员的要求,提出对会计委派工作的建议,报请集团财务中心审批。

2、被委派单位应全力配合委派会计人员做好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

3、被委派单位有权对委派会计人员的工作表现、劳动考勤、业务能力实施监督,并及时向集团财务中心反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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