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本:委派财务部门负责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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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派财务部门负责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健全集团委派财务部门负责人管理体系,进一步规范委派财务部门负责人(以下简称财务负责人)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集团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务负责人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双重管理、各有侧重的原则。财务负责人由集团委派财务部门负责人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委派中心)和所在单位双重管理。委派中心侧重委派岗位核定及人员选任、考核、调整、培养等方面工作;各单位协助做好财务负责人的考核管理以及人事管理等工作。
2、竞争择优、定期交流的原则。加大竞争性选拔人才的工作力度,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同时,进一步加强财务负责人在集团范围内的定期交流,以降低用人风险、促进人岗匹配。
3、强化考核、优胜劣汰的原则。完善财务负责人考核管理制度,依托考核建立淘汰机制,逐步推进财务负责人的优胜劣汰。
第三条本办法是集团对财务负责人进行管理的基本指引,应以此为基础逐步完善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体系。
第二章岗位管理
第四条进一步加强财务负责人岗位设置和职数管理。委派中心将根据集团管理需要,设置、调整财务负责人岗位。
第五条财务负责人岗位设置原则
1、集团及股份公司所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管理费用单位以及相对控股以上投资企业的财务经理(部长)岗位应纳入财务负责人岗位管理。
2、对于参股企业,如《公司章程》约定由集团委派财务经理(部长)的,则其财务经理(部长)应纳入财务负责人岗位管理;否则,应根据集团公司的投资规模、所占股比等因素确定是否纳入财务负责人岗位管理。
3、集团财务部经理级岗位比照财务负责人岗位管理。
第六条各单位应协助制定各自财务负责人岗位说明书,以此作为财务负责人选任、考核等的基本依据。
第三章选任
第七条财务负责人的选任主要包括现有财务负责人的定期交流以及新任财务负责人的选拔。
第八条财务负责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较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廉洁自律,公道正派,群众拥护;
2、认同集团的核心文化,对集团具有较高的忠诚度,能有效维护集团合法权益;
3、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作风扎实,踏实肯干,能忠实履行职责;
4、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具有履行财务
负责人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管理技能;
5、身心健康,能适应工作需要。
第九条原则上,新提职财务负责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6年及以上财会类工作从业经历,3年及以上主管会计工作经验;
2、具备会计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3、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本科及以上学历;
4、副职提正职的,应担任副职两年以上。
第十条选任程序主要包括提名、酝酿、考核、研究确定、公示、任职等环节。
1、提名:委派中心主任直接提名或通过内部竞聘、外部招聘产生人选中提名。要加大竞争性选拔的工作力度,适时采取内部竞聘、外部引进等形式选拔人才,提高财务负责人选任的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2、酝酿:委派中心主任根据任职岗位、人选等情况通盘考虑,形成初步调整方案。
3、考核:拟提职、轮岗交流人员应由委派中心办公室采取谈话、测评等方式对其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
4、研究确定:经委派中心领导研究,并结合考核结果确定调整方案。
5、公示:对于拟提职人员,可视情况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广泛征求意见。
6、任职:由委派中心下发推荐任免文件,用人单位据
此履行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财务负责人实行定期交流管理,原则上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应进行岗位交流:
1、在用人单位任职满4年;
2、用人单位提出轮换要求,并经委派中心同意;
3、出现财务回避制度规定情况;
4、身体健康情况不适应所在单位任职要求;
5、由于其他因素需要进行交流的。
鉴于引航站、公安局等单位的人员编制要求,其财务负责人不参与岗位交流。
第四章考核与退出
第十二条进一步建立健全财务负责人的考核评价体系和退出机制,强化激励约束,明确考核和退出标准,畅通退出渠道,推进财务负责人的优胜劣汰、结构优化。
第十三条财务负责人的考核由委派中心统一组织,具体工作由委派中心办公室牵头,集团财务部、股份公司财务部、审计管理中心配合实施。考核主要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方式,通过年度综合考核、提职考核、日常考核、试用期考核等对财务负责人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每次考核后,委派中心应将考核结果以适当形式向本人及所在单位进行反馈,并以此作为财务负责人使用、培养、奖惩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实行试用期管理制度。新提职的财务负责人应实行为期一年的试用期管理,由委派中心对其进行试用期
考核,试用期间的薪酬待遇按对应岗位标准的80%执行。
第十六条依托考核建立财务负责人淘汰制度,逐步推进财务负责人的优胜劣汰。
原则上,连续两次年度综合考核被评为“较差”以及有其他重大失职等行为的,应予以降职或免职;试用期考核被评为“较差”的,应免去试用职务,不保留试用期薪酬待遇。
第十七条财务负责人实行提前退出委派岗位制度,原则上,男性年满57周岁、女性年满53周岁应退出财务负责人岗位,委派中心不再对其进行推荐,由现所在单位结合自身实际负责安排工作或实行离岗管理。
第五章培训与培养
第十八条财务负责人的培训工作由集团财务部负责
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集团财务部根据集团员工培训制度的有关
规定,结合财务负责人培养等需要,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及经费预算。股份公司财务部可根据上市公司管理需要,提出相关培训需求,并纳入集团年度财务负责人培训计划管理。
第二十条根据年度培训计划,集团财务部组织财务负责人开展相关培训,同时负责对财务负责人培训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第二十一条实行财务负责人后备培养制度。委派中心将按照统一规划、备用结合、动态管理、及时使用的原则,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财务负责人后备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