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会计师委派管理办法
央企总会计师委派制度
央企总会计师委派制度
央企总会计师委派制度是指中央企业在会计工作方面所设立的
制度,旨在推动央企会计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专业化发展。
央企总会计师委派制度的核心是由中央企业总部委派总会计师,以及总会计师领导下的会计团队,负责央企的所有会计工作。
具体来说,央企总会计师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制定和实施央企的会计政策和制度。
2.监督央企各分支机构的会计工作,确保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
3.统筹央企的财务管理工作,包括预算编制、资金管理、投资决策等。
4.协助央企高层管理层制定企业战略,保障会计工作与企业战略的紧密衔接。
央企总会计师委派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推进央企会计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专业化发展,提高央企的财务管理水平,进而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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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委派制管理办法
会计人员委派制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监察部下发的《关于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财会[201x]12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一五”期间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教财[2007]1号)等文件规定,为规范和加强财务管理,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完善会计监督机制,保证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充分发挥工作积极性,增强会计人员的工作能力和岗位意识,建设一个学习型、富有凝聚力、战斗力的财会队伍,更好地为学校事业服务,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会计委派制范围第二条学校各院、系(所、中心)、后勤以及企业化管理的经济独立核算单位均纳入实行委派制范围。
第三章会计委派工作的管理体制第三条会计委派工作领导小组为此项工作的领导机构。
领导小组成员由分管财务的校长兼任小组组长,财务处、人事处、审计处、后勤处及各院系的负责人兼任小组成员。
计财处负责会计委派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计财处负责对委派人员的管理工作职责是:(一)负责对委派会计人员的资格审查;(二)负责对委派会计人员的业务指导和业务培训,负责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三)负责对委派会计人员建立工作档案,如实记录其工作中执行财经纪律、法规的情况;(四)监督、检查委派会计人员的工作,定期进行会计业务、工作业绩考核;(五)负责落实会计人员定期轮岗,监督轮岗人员财务工作交接;(六)结合业务业绩考核,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奖惩等;(七)负责办理会计资格证书年检等工作,办理其他与会计委派有关的工作第五条会计委派工作的具体形式:会计委派领导小组代表学校向受派单位委派会计人员,并颁发《委派证书》。
(一)委派会计主管或部分会计人员,对被委派单位进行会计核算、会计管理和会计监督(二)在财会人员相对紧张的情况下,可采用委派与指导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院系的具体情况,相应采用指导为主、委派为辅或委派为主、指导为辅的方式;(三)对于会计委派人员,也可根据情况灵活采用全日制委派与非全日制委派的方式。
总会计师委派管理办法
总会计师委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财务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是指由企业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委派,负责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总会计师的委派和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应当根据规模、业务范围和财务管理的需要,设置总会计师岗位,并按照规定程序委派总会计师。
第二章总会计师的职责第五条总会计师负责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主要包括:(一)制定和组织实施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二)组织编制企业财务预算、决算,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三)组织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四)组织进行财务分析,为企业决策提供财务支持;(五)协调企业与税务、审计、银行等有关部门的关系,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六)其他与财务会计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总会计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或者具备同等专业水平;(二)具有五年以上财务会计工作经历;(三)熟悉国家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和政策,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三章总会计师的委派程序第七条企业应当通过招聘、内部选拔等方式,确定总会计师候选人。
第八条企业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应当对总会计师候选人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内容包括:(一)候选人的专业资格和工作经验;(二)候选人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三)候选人的人事关系和劳动关系。
第九条企业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应当根据审查结果,决定委派总会计师,并报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总会计师的管理第十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总会计师管理制度,对总会计师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十一条总会计师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政策;(二)为企业或者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三)泄露企业财务秘密;(四)其他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总会计师委派管理规定
总会计师委派管理办法
制度名称
总会计师委派管理办法
受控状态
文件编号
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考证部门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确保××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母公司”)作为出资者的权益,强化财务监督与管理,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建立健全内部约束机制和会计监督体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12条委派总会计师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其任职资格将被取消。
1.患病不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
2.经母公司或子公司考核不称职。
3.工作中违法违纪,渎职失职,造成重大失误。
4.执业期间违反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等行为。
5.本人申请获准辞职。
6.公司规定的其他不宜担任总会计师的情形。
第2章委派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
第5条委派总会计师必须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1.遵守职业道德,具备良好的职业品质,具有严谨的工作作风,坚持原则,严守工作纪律。
2.根据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3.熟悉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企业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3.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协助子公司管理层做好各项重大财务决策。
4.负责子公司财会机构的设置和财务会计人员的配备;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5.审批子公司重大的财务收支或者上报母公司会签。
6.审核子公司对外报送的财务报表、报告,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
7.参与子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等方案和费用开支、筹资融资计划的拟定。
总会计师委派管理办法
3.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协助子公司管理层做好各项重大财务决策。
4.负责子公司财会机构的设置和财务会计人员的配备;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5.审批子公司重大的财务收支或者上报母公司会签。
4.执业期间违反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等行为。
5.本人申请获准辞职。
6.公司规定的其他不宜担任总会计师的情形。
第4章委派总会计师的职权
第13条委派总会计师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11个方面。
1.贯彻执行母公司的财务目标、财务管理政策、财务管理制度、章程,并依此编制和执行子公司的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等。
2.根据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3.熟悉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企业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4.身体健康,适应岗位工作需要,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具备任职所需要的工作能力、经验、学历及会计职称的要求。
2.监督子公司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3.有权对子公司财会人员的人事管理提出意见并参与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
4.具有大额资金支出联签权,对于应当实施联签的资金,未经总会计师签署授权,会计人员不得支出。
5.对子公司有重大缺陷、偏离、违背以至损害母公司总体目标和利益的决策行为,有权提出重新论证并进行复议的要求。
第17条委派总会计师的薪酬由母公司统一发放,总会计师不得在派驻子公司获取任何经济利益和报销与工作无关的费用。
第18条委派总会计师执行会计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成绩显著,或检举、抵制违法、违纪行为事迹突出者,由母公司给予表彰和奖励。
总会计师委派管理办法
11.在会计年度终了向母公司董事会述职,报告子公司当年重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资产质量、经营风险、内控机制等内容以及本人的履职情况。
第14条为有效履行职责,授予委派总会计师以下权限。
1.参加子公司总裁办公会议或者其他大决策会议,参与子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表决。
第3条委派总会计师在母公司财务部和派驻子公司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派驻子公司的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工作。
第4条本办法适用于母公司控制的所有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2章委派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
第5条委派总会计师必须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1.遵守职业道德,具备良好的职业品质,具有严谨的工作作风,坚持原则,严守工作纪律。
第8条除以上程序外,母公司也可面向社会采用公开竞聘、招聘、选聘方式,择优产生委派总会计师。公开招聘委派总会计师的规则由母公司管理层或财务部门拟制,报董事会批准,母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9条总会计师实行定期轮岗制度,在同一子公司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三年。
第10条母公司已决定实行会计委派制的子公司,不得再另行任命或聘任总会计师、副总会计师或相当级别的财务管理人员.。
4.执业期间违反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等行为。
5.本人申请获准辞职。
6.公司规定的其他不宜担任总会计师的情形。
第4章委派总会计师的职权
第13条委派总会计师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11个方面。
1.贯彻执行母公司的财务目标、财务管理政策、财务管理制度、章程,并依此编制和执行子公司的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等。
2.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子公司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医院总会计师委派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医院财务管理,规范总会计师委派制度,提高医院经济效益和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医院财务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委派原则1.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选拔和任用总会计师。
2.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选拔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廉洁奉公的总会计师。
3. 坚持任期制和责任追究制,总会计师实行任期制,任期三年(含试用期一年),任期届满后,根据工作表现和需要,可续聘或调整。
三、委派程序1. 拟定总会计师人选:由医院党委、院长办公会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总会计师人选建议。
2. 审核任命:医院党委对拟任人选进行审核,经民主测评、组织考察、任前公示等程序,决定是否任命。
3. 任命通知:医院党委正式任命总会计师,并发文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
4. 委派手续:医院与总会计师签订《医院总会计师委派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四、总会计师职责1. 主持医院财务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审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 组织编制医院财务预算、决算,监督预算执行情况,确保财务收支合法、合规。
3. 加强医院成本管理,降低成本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4. 组织开展内部审计,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
5. 组织开展财务培训和指导,提高医院财务人员素质。
6. 完成医院党委、院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监督与考核1. 监督:医院党委、院长对总会计师的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责。
2. 考核:医院每年对总会计师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完成情况、财务管理水平、经济效益等方面。
3. 责任追究:对不履行职责、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经济损失的总会计师,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医院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文件8-会计委派制管理办法
文件8-会计委派制管理办法文件8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会计委派制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财务管理~规范企业会计行为~完善会计委派管理体制~提高会计工作质量~进一步明确会计人员的职责和权利~建立健全内部激励与约束机制~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基本规范》及一系列具体规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会计委派系指集团公司对所属直管项目部、托管项目部和各区域性分公司派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从事财务会计工作和企业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集团公司会计委派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择优录用、权责明确、严格考核、加大奖惩。
以达到强化资产监管、规范资金管理、加强成本控制、规范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目的~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管理机构。
在财务部设会计委派制管理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财务部部长兼任~配备一名专职人员,正科级,~具体负责会计委派的业务管理~协助办理委派会计人员的选派、任免、考核、奖惩的管理工作。
1第五条隶属关系。
,一,管理主体。
会计人员接受委派后~作为财务部编外人员~接受财务部管理。
,二,人事、组织关系。
接受委派期间~与原单位脱钩~其人事关系调入集团公司~相应的组织关系、工资关系、劳动保险纳入集团公司~实行统一管理。
,三,委派人员的地位和待遇。
根据《会计委派证》明确的职务~担任被委派单位总会计师的~享受所在单位行政副职的待遇,担任被委派单位财务主管的~享受所在单位部门正、副职待遇。
,四,工资、奖励发放。
委派人员享受的工资薪金标准按照集团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指挥部管理费用开支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由被委派单位造表~集团公司财务部发放~被委派单位负担。
日常按月发放委派人员的基本工资、年功工资、职称津贴、流动补贴、加班工资和过节费。
岗位工资和按集团公司相关规定享受的各种奖金由集团公司财务部建立奖励基金专户和岗位工资专户~统一管理~根据委派人员考核情况年底集中一次性发放。
集团公司委派财务人员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委派财务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财务委派运行机制,加强对委派财务人员的管理监督和评价,充分发挥委派财务人员职责作用,根据《**市市管企业委派总会计师管理办法(试行)》《**市国资监管企业财务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市管企业、委管企业对控股子企业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委派财务人员”是指集团公司作为所属单位出资人或管理主体,为履行股东权益、强化内部管控,向所属单位派出的负责该单位日常财务管理工作以及对其经营活动进行财务监督的财务总监(总会计师)、财务部门负责人等。
第三条集团公司向所属单位委派财务人员,范围包括集团公司以及所属平台公司直接投资的全资、控股企业、经费单位(以下简称派驻单位)。
第四条委派财务人员要以聚焦经营、强化管理、降本增效为目标,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落实关键岗位分权制衡、强化派驻单位财务内部控制、维护财务数据统计真实性为重点,以提升派驻单位财务管理水平、全面落实岗位职责、加快财务数字化转型、推动业财融合、加强财务人员队伍建设为手段,为派驻单位决策提供专业支持,强化财务管控约束,提高集团公司资本运营效率,促进企业做优做强,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随着集团公司板块化改革的推进、所属企业股权结构和管理层级的进一步明晰,集团公司将逐步向派驻单位委派财务总监(总会计师)。
对于委派财务总监(总会计师)的派驻单位,原则上不再委派财务部门负责人。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六条委派财务人员应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熟悉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具备与履行岗位职责相匹配的任职经历和专业素质,敢于坚持原则,具有斗争精神,勇于担当、不怕得罪人。
第七条按照集团公司委派财务人员任职的有关要求,还应当具备以下任职资格:(-)委派财务人员属于集团公司中层管理正副职人员的,任职资格如下:1熟悉国家财经法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现代企业管理知识,熟悉企业所属行业基本业务,具备较强组织领导能力,以及较强的财务管理能力、资本运作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2.具有财务或审计相关工作8年以上从业经历,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工作业绩;3.现任职集团公司中层管理正副职岗位;在基层单位中层管理正职岗位累计工作3年以上;在基层单位中层管理正职岗位工作满1年,并在基层单位中层管理正副职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4.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5.具备会计系列、审计系列或经济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注册会计师等资格。
总会计师委派管理办法
总会计师委派管理办法5•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
6•岀资方有其直系亲属或者其作为岀资方的直系亲属能够控制派驻子公司。
7•其他法律法规及母公司规定不允许担任此类职务的情况。
第3章委派总会计师的任免程序第7条委派总会计师由母公司总裁或财务部提名,经董事会审批后任命,受子公司总裁的直接领导;委派总会计师任命后,须与母公司签订委派责任书,由母公司董事会颁发《总会计师委派证》。
第8条除以上程序外,母公司也可面向社会采用公开竞聘、招聘、选聘方式,择优产生委派总会计师。
公开招聘委派总会计师的规则由母公司管理层或财务部门拟制,报董事会批准,母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9条总会计师实行定期轮岗制度,在同一子公司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三年。
第10条母公司已决定实行会计委派制的子公司,不得再另行任命或聘任总会计师、副总会计师或相当级别的财务管理人员,第11条委派总会计师任职期间不得随意撤换,如因工作需要或不适合该工作需要撤换、调离、解聘的,由母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审核,经母公司董事会批准,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12条委派总会计师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其任职资格将被取消。
1•患病不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
2•经母公司或子公司考核不称职。
3•工作中违法违纪,渎职失职,造成重大失误。
4•执业期间违反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等行为。
5.本人申请获准辞职。
6•公司规定的其他不宜担任总会计师的情形。
第4章委派总会计师的职权第13条委派总会计师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11个方面。
1 •贯彻执行母公司的财务目标、财务管理政策、财务管理制度、章程,并依此编制和执行子公司的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等。
2•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子公司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3•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协助子公司管理层做好各项重大财务决策4•负责子公司财会机构的设置和财务会计人员的配备;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总会计师委派管理办法
总会计师委派管理办法第1章总则第1条为确保××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母公司”)作为出资者的权益,强化财务监督与管理,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建立健全内部约束机制和会计监督体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委派总会计师是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出资人向子公司派出的总会计师,由子公司董事会聘任、母公司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3条委派总会计师在母公司财务部和派驻子公司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派驻子公司的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工作。
第4条本办法适用于母公司控制的所有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2章委派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第5条委派总会计师必须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1.遵守职业道德,具备良好的职业品质,具有严谨的工作作风,坚持原则,严守工作纪律。
2.根据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3.熟悉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企业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4.身体健康,适应岗位工作需要,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具备任职所需要的工作能力、经验、学历及会计职称的要求。
5.与派驻子公司管理人员符合近亲回避原则。
6.母公司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第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委派总会计师。
1.不具备本办法第2章第5条规定。
2.曾因渎职或者决策失误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
3.严重违反财经纪律,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
4.担任因经营不善而破产清算的企业财务主管及以上职务,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
6.出资方有其直系亲属或者其作为出资方的直系亲属能够控制派驻子公司。
7.其他法律法规及母公司规定不允许担任此类职务的情况。
第3章委派总会计师的任免程序第7条委派总会计师由母公司总裁或财务部提名,经董事会审批后任命,受子公司总裁的直接领导;委派总会计师任命后,须与母公司签订委派责任书,由母公司董事会颁发《总会计师委派证》。
总会计师委派管理办法
第4条本办法适用于母公司控制的所有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2章委派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
第5条委派总会计师必须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1.遵守职业道德,具备良好的职业品质,具有严谨的工作作风,坚持原则,严守工作纪律。
2.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子公司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3.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协助子公司管理层做好各项重大财务决策。
4.负责子公司财会机构的设置和财务会计人员的配备;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5.审批子公司重大的财务收支或者上报母公司会签。
5.与派驻子公司管理人员符合近亲回避原则。
6.母公司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第6条有下列情形之第5条规定。
2.曾因渎职或者决策失误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
3.严重违反财经纪律,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
4.担任因经营不善而破产清算的企业财务主管及以上职务,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6.审核子公司对外报送的财务报表、报告,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
7.参与子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等方案和费用开支、筹资融资计划的拟定。
8.参与贷款担保、对外投资、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决策活动,签署审核意见并对其实施过程及结果进行监督。
9.积极参与子公司生产经营,对违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的经济行为予以制止或者纠正,并及时上报母公司。
2.根据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央企总会计师委派制度
央企总会计师委派制度
央企总会计师委派制度是指中央企业在内部设置总会计师职位,并由该职位的任职者负责央企的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工作。
根据央企总会计师委派制度,总会计师的职责包括编制财务预算、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和规定、编制财务报告、实施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等。
总会计师由央企的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内部管理机构委派产生,一般需要具备会计专业背景和相关工作经验。
总会计师的任期一般为三年,但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央企总会计师委派制度的实施,有助于央企加强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提高财务透明度和规范化程度,更好地保障央企的经济效益和社会责任。
同时,央企总会计师也需要积极适应市场变化和法律法规的更新,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和管理水平,为央企的可持续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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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总会计师委派管理办法
文档序号:XXGS-AQSC-001文档编号:AQSC-20XX-001XXX(单位)公司总会计师委派管理办法编制科室:知丁日期:年月日总会计师委派管理办法第1章总则第1条为确保××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母公司”)作为出资者的权益,强化财务监督与管理,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建立健全内部约束机制和会计监督体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委派总会计师是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出资人向子公司派出的总会计师,由子公司董事会聘任、母公司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3条委派总会计师在母公司财务部和派驻子公司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派驻子公司的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工作。
第4条本办法适用于母公司控制的所有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2章委派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第5条委派总会计师必须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1.遵守职业道德,具备良好的职业品质,具有严谨的工作作风,坚持原则,严守工作纪律。
2.根据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3.熟悉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企业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4.身体健康,适应岗位工作需要,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具备任职所需要的工作能力、经验、学历及会计职称的要求。
5.与派驻子公司管理人员符合近亲回避原则。
6.母公司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第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委派总会计师。
1.不具备本办法第2章第5条规定。
2.曾因渎职或者决策失误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
3.严重违反财经纪律,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
4.担任因经营不善而破产清算的企业财务主管及以上职务,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
6.出资方有其直系亲属或者其作为出资方的直系亲属能够控制派驻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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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总会计师委派管理办法
下面是某集团公司制定的总会计师委派管理办法,供读者参考。
总会计师委派管理办法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行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母公司”)作为出资者的权益,强化财务监督与管理,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建立健全内部约束机制和会计监督体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委派总会计师是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出资人,向子公司派出的总会计师,由子公司董事会聘任、母公司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3条委派总会计师在母公司财务部和派驻子公司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派驻子公司的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工作。
第4条本办法适用于母公司控制的所有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2章委派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
第5条委派总会计师必须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1. 遵守职业道德, 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 坚持原则, 严守工作纪律。
2. 熟悉财经法律法规,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3. 熟悉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 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企业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4. 身体健康,适应岗位工作需要,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具备任职所需要的工作能力、经验、学历及会计职称的要求。
5. 与派驻子公司管理人员符合近亲回避原则。
6. 母公司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第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委派总会计师。
1. 不具备本办法第5条规定的任职资格。
2. 曾因渎职或者决策失误对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3. 严重违反财经纪律,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
4. 曾在因经营不善而破产清算的企业中担任财务主管及以上职务,且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5. 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
6. 有直系亲属担任其他出资方或者能够控制派驻子公司。
7. 其他法律法规及母公司规定不允许担任此类职务的情况。
第3章委派总会计师的任免程序
第7条总会计师由母公司总经理或财务部提名,经董事会审批后任命,受子公司总
经理的直接领导;总会计师任命后,须与母公司签订委派责任书,由母公司董事会颁发
《总会计师委派证》。
第8条除以上程序外,母公司也可面向社会采用公开竞聘、招聘、选聘的方式,择优产生委派总会计师。
公开招聘委派总会计师的规则由母公司管理层或财务部门拟制,报董事会批准,母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具体实施。
第9条总会计师实行定期轮岗制度,在同一子公司连续任职不超过3年。
第10条母公司已决定实行会计委派制的子公司,不得再另行任命或聘任总会计师、副总会计师或相当级别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11条委派总会计师在其任职期间不得被随意撤换,如因工作需要或确实不适合该工作需要撤换、调离、解聘的,由母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审核,经母公司董事会批准,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12条委派总会计师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其任职资格。
1. 患病不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
2. 经母公司或子公司考核不称职。
3. 工作中有违法违纪、渎职失职行为,造成重大失误。
4. 执业期间违反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等行为。
5. 本人申请获准辞职。
6. 公司规定的其他不宜担任总会计师的情形。
第4章委派总会计师的职权
第13条总会计师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11个方面。
1. 贯彻执行母公司的财务目标、财务管理政策、财务管理制度、章程,并依此编制和执行子公司的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等。
2. 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子公司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3. 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协助子公司管理层作好各项重大财务决策。
4. 负责子公司财会机构的设臵和财务会计人员的配备;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5. 审批子公司重大的财务收支或者上报母公司会签。
6. 审核子公司对外报送的财务报表、报告,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
7. 参与子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等方案和费用开支、筹资融资计划的拟订。
8. 参与贷款担保、对外投资、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决策活动,签署审核意见并对其实施过程及结果进行监督。
9. 积极参与子公司生产经营,对违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的经济行为予以制止或者纠正,并及时上报母公司。
10. 定期向母公司汇报派驻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及时报告经营活动中的重大问题。
11. 在会计年度终了时向母公司董事会述职,报告子公司当年的重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资产质量、经营风险、内控机制等内容以及本人的履职情况。
第14条为有效履行职责,委派总会计师具有以下权限。
1. 有权参加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者其他重大决策会议,参与表决子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
2. 有权监督子公司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3. 有权对子公司财会人员的人事管理提出意见并参与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
4. 具有大额资金支出联签权, 对于应当实施联签的资金, 未经总会计师签署授权,会计人员不得支出。
5. 对子公司有重大缺陷、偏离、违背以致损害母公司总体目标和利益的决策行为,有权提出重新论证并进行复议。
第5章委派总会计师的考核和奖惩
第15条结合本人工作情况、子公司财务状况及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总会计师每年向母公司财务部至少做一次述职报告。
根据述职报告及工作实际情况由母公司财务部对其进行业务考核。
第16条每年年终由母公司董事会组织有关部门等进行全面的工作考核。
具体考核办法参见母公司董事会通过的《委派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制度》。
第17条委派总会计师的薪酬由母公司统一发放,总会计师不得在派驻子公司获取任何经济利益和报销与工作无关的费用。
第18条委派总会计师执行会计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成绩显著,或检举、抵制违法违纪行为事迹突出者,由母公司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19条委派总会计师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导致派驻子公司出现违法、违纪现象,或在其主管的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由于玩忽职守导致子公司及母公司遭受损失等情形的,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6章附则
第20条本办法未尽事宜, 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21条本办法由母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22条本办法由母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