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派人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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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神华置业集团委派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内蒙古神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在控股、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出资公司)中的资产保值、增值,切实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经营管理健康、持续地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就规范集团公司委派到出资公司担任专职的董事、监事、经营班子成员及财务管理人员(以下统称委派人员)的职责等,加强对其工作的管理,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集团公司作为出资人,对出资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按照资本额依法享有资产收益权等相应权利,并向出资公司委派人员,以维护集团公司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第三条委派人员必须全面执行集团公司决定,准确表达集团公司意见。按照出资公司章程,实时参与、监督出资公司经营管理决策过程,了解出资公司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及时向集团公司反映出资公司的运行状况,自觉维护集团公司的利益。遇有不明确事项,应及时报告请示集团公司。

第二章委派人员的条件

第四条委派人员必须符合《公司法》第六章的规定。应具备顾大局、守纪律、对企业忠诚、责任心强、胜任本职工作等基本条件。

第五条委派人员须具有与承担工作岗位相适应的业务水平、工

作经历和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六条委派人员任期年限根据出资公司领导班子任期确定。

第三章委派人员工作职责

第七条委派人员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集团公司及出资公司章程赋予的各项职权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八条委派人员按《公司法》和《出资公司章程》行使相应的职权,并重点履行以下职责:

(一)委派董事的职责。

1、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发展战略、重大决策和有关规定;

2、依法参加出资公司董事会会议,就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独立发表意见,并为此承担受托责任;

3、关注出资公司中长期发展目标与核心竞争力培育,依法避免或纠正决策经营上的短期行为,规避企业经营风险。

(二)委派监事的职责。

1、检查出资公司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2、及时了解、掌握和跟踪企业重要经营管理活动,评估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及执行情况,监督企业重大决策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执行情况;

3、检查出资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效益、利润分配、资本运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

4、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

绩、综合素质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三)委派经营班子成员的职责。

1、按照集团公司要求,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充分履行出资公司经营管理职责,保证集团公司投资收益及相关目标任务的完成;

2、根据出资公司经营状况及时向集团公司提出增资、减资或清算建议;参与集团公司组织的关于出资公司战略规划讨论、修改、制定;

3、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出资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如巨额亏损、资产损失、严重违法经营、行政法律处罚和主要人事变动等事项。

(四)委派财务管理人员的职责。

1、根据集团公司及出资公司财务运作和管理的要求,主持制定出资公司的整体财务战略及财务实施方案;

2、做好出资公司整体运营资金的筹集、运作及管理工作,监控公司资金关系;规范公司内部财务管理流程及财务内部控制工作,完成各项财务计划及指标;

3、组织对出资公司重大投资项目和经营活动的风险评估、指导、跟踪和控制工作,提供有建设性及操作性的意见与建议。

(五)其他职位委派人员职责。

除以上四类委派人员以外的其他职位委派人员,要按照集团公司和出资公司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自觉接受集团公司和出资公司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委派人员按以下程序执行工作报告。

(一)委派人员在接到出资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层办公会等通知及议案后,须在第一时间将涉及重大决策类议题的有关情况和材料向集团公司投资发展部等相关部门报告,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可直接向董事长和总经理报告。出资公司相关会议形成的决议、制度、方案等,在行文和传签后5个工作日内报集团公司战略投资及经营管理中心。

(二)委派人员发现出资公司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害集团公司资产安全,造成集团公司资产流失或所有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及时向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提出专项报告。

(三)委派人员应在每年年末,或在任期结束后,按个人职责要求,分别向集团公司提交年度或任期工作报告,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1、个人履职情况;

2、综合反映出资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日常运营情况,对突出问题提出解决建议;

3、提出次年工作计划安排;

第四章委派人员的推荐和考核

第十条委派人员的推荐。

(一)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中心根据拟派往出资公司担任相应岗位职务的任职条件和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有关规定,提出初步的推荐人选建议。

(二)建议人选经集团公司总裁办公会议研究同意,董事会讨论决定后,由人力资源管理中心按人力资源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考察、公示,并履行向出资公司委派手续。

(三)由集团公司委派的人员因工作需要在出资公司的二级公司兼职的,应报集团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十一条委派人员的考核。

委派到出资公司的人员,由出资公司进行相关考核。集团公司将综合出资公司的考核结果与集团公司对其委派期间的考核意见,作为其晋升、奖惩和绩效收入的依据。

第五章委派人员待遇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向出资公司委派的所有兼职人员,均不得在其所兼职的公司领取任何薪酬。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委派到出资公司的人员,其薪酬福利以及其他与履行岗位职责相关的待遇,由出资公司按本单位同职级确定标准并承担费用。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由出资公司代扣代缴。

第六章委派人员的监管与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委派人员必须遵纪守法,自觉接受集团公司和所在公司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给集团公司造成损失、影响的委派人员要分不同情况对其进行提醒谈话直至调整撤换;对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集团公司利益的行为不反对、不制止,造成资产流失的,要坚决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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