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派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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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公司委派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人力资源公司委派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人力资源公司委派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委派人员(以下称“委派人员”)管理,严肃工作纪律,规范管理,结合我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委派到我中心工作人员。

第二章岗位职责第三条委派人员需根据岗位要求,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服从领导安排,做到文明服务,保质保量地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

第四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条例及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

同事间要团结协作、和谐共处。

对服务对象要亲切、自然、礼貌。

要坚守职责,服从安排,有问题及时请示汇报。

第五条在工作中,必须做到安全生产,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坚决杜绝各种意外事故发生。

特殊专业岗位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文明安全作业,严格按照各项规程操作。

第六条要爱护公共财产和工作器具,所有工作人员的常用工具,由个人保管,丢失自负。

不将公共物品占为己用,不挪作他用和随便给人,与个人有关的非正常丢失、损坏,由个人承担责任。

第七条工作期间因玩忽职守、违规操作造成的财产、设备及经济损失的,要酌情予以赔偿,单位将给予警告、经济处罚直至辞退等处理。

对因此造成的伤、亡事故,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第八条工作期间不损坏公物,工作时间不酗酒,不准带小孩,不准擅离岗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一经发现扣当日工资或辞退处理。

第三章考勤制度第九条因工作性质不同,工作人员根据各岗位规定的作息时间进行作息,坚守工作岗位,自觉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早退,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工作尽职尽责。

第十条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如未按规定程序履行请假手续而未签到者,无论原因按照缺卡处理。

缺卡一次按旷工半天处理,一天缺卡两次按旷工三天处理。

第十一条随意旷工者,旷工半天按每日工资扣除,旷工一天按每日工资的两倍扣除,旷工三天予以辞退。

第十二条上班时间擅离岗位者,发现一次扣除工资50元。

因不认真履行本职工作,敷衍了事而受到领导批评或被投诉者,每次罚款100元。

因此对单位造成重大影响者予以辞退。

参控股公司委派人员管理办法

参控股公司委派人员管理办法

江苏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对参控股公司委派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江苏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对投资参股、控股公司(以下简称“投资企业”)委派人员的管理,提高投资企业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保证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派人员是指:由股份公司委派到投资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依合同、协议约定或投资企业章程规定,由股份公司选派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主管,以及由股份公司管理的其他高层管理人员。

第三条委派到投资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为股份公司指定的股权代表人,全权代表股份公司参与投资企业的重大决策和各项管理。

第四条委派到投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主管等,在投资企业董事会领导下主持投资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章委派人员选任方式和职责第五条根据对外投资管理需要,股份公司可设立专职董事一职,专职董事可兼任若干家投资企业的董事。

第六条委派到投资企业的股权代表人、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管人员,应按照投资规模、产业性质、项目发展潜力等,从在职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和专业技术方面的高端人员中选任。

第七条委派到投资企业的股权代表人、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管人员的选任,按照谁决定投资,谁选任委派人员的原则办理。

由投资企业董事会履行聘任程序。

第八条股份公司计财部、监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委派到投资企业的财务主管、监事进行专业培训和指导。

第九条股权代表人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投资企业章程以及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促进投资企业发展,维护股份公司合法权益,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完成投资回报计划。

具体职责为:(一)依法行使职权,组织或督促投资企业召开董事会,并参加所有重大决策;必要时,依据《公司法》规定或股份公司要求提议召开董事会,并在董事会上贯彻股份公司的有关决定;(二)贯彻董事会决议,按职责分工履行职责;(三)在投资企业召开董事会之前或投资企业对投资项目、产权变动、利润分配等事项决策前,须提前向股份公司通报会议内容,同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并在董事会后十五天内,将会议纪要或决议同时报送股份公司董事会秘书和经理办公室;(四)督促投资企业按时向股份公司提交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及经营状况分析;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督促投资企业进行年度审计;投资企业出现经营亏损、资产负债率过高、经济案件、重大人事变动等,要及时向股份公司做出说明;(五)依法维护股份公司权益,认真做好投资企业的设立、经营、清算等全过程的股权管理工作,防止资产流失,确保投资回报等计划任务的完成;(六)对在投资企业任职的其他高层管理人员负有教育和管理的责任。

某公司财务委派人员管理办法

某公司财务委派人员管理办法

豫园商城规章制度编号:豫园商城财务委派人员管理制度(讨论稿)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委派人员的要求及职责权利 (2)第三章委派人员的选拔及人事管理 (4)第四章委派人员的考核评价 (6)第五章附则 (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实行财务委派人员制度是为了加强公司内部的财务监督,约束各子公司的财务行为,加强对各子公司事前、事中、事后、经常性、普遍性的监控,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堵塞企业财务管理漏洞,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二条财务委派的范围及对象范围:豫园商城所有下属子公司;对象: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

第三条财务委派的原则(一)层层委派的原则豫园商城下属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由豫园商城委派,子公司有下属公司的,由子公司进行委派。

(二)谁委派谁管理委派人员的人事关系、工资、福利、考核等事项在派出单位,委派人员不在委派单位报销费用。

(三)回避原则委派人员与被委派单位领导有亲属关系的,不得委派至该单位任职。

(四)岗位轮换基于更有效地进行财务监督的目的,在公司内部进行财务委派人员的定期轮换。

委派的财务负责人任期一般为两年,任期届满,经委派部门考核合格的,实行岗位轮换。

第二章委派人员的要求及职责权利第四条财务委派人员的任职资格要求(一)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具有正直、实事求是的品格;(二)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具有扎实的财会知识、较强的业务处理能力和3年以上财会工作经验;(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四)具备组织协调能力;(五)身体健康,能够适应本职工作。

第五条财务委派人员的职责财务委派人员的职责主要有财务管理及财务监督(一)财务管理职责1、参与制订财务计划、资金预算方案,参与评价其管理者的经营业绩、同时强化对各子公司重大投资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存贷款行为、担保、背书行为、企业间资金拆借行为及应收账款等的风险管理,健全其资金管理的内部牵制制度,协助降低消耗、节约开支,完成财务计划、提高经济效益等;2、参与对所在单位的经济业务活动进行分析决策;3、组织企业财会机构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和企业对下属单位财务会计委派,对所在单位会计人员进行业务考核;4、其他财务管理职责。

委派人员管理与考核办法

委派人员管理与考核办法

委派人力资源、财务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全资、控股单位内部的人力资源、财务监督,确保人力资源、财务信息真实准确,降低风险,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委派人力资源、财务人员的范围为所有全资、控股单位,各单位不得自行设置与委派人员相近的岗位。

委派的人力资源人员是指人力资源部部长、副部长;委派的财务人员是指财务部部长、副部长。

第二章委派人员任职资格第三条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与职业素养,对企业忠诚、责任心强.第四条具有经济、会计类或相近专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具有与承担工作岗位相适应的业务水平、工作经历和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委派人员应具有5年以上人力资源或财务管理工作经验,助理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第六条具有较强的计划、组织、协调能力和一定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能够熟练操作办公软件.第七条精力充沛、身体健康,无妨碍本岗位的病症。

第三章委派人员聘任第八条公司成立委派人员提名委员会,负责研究委派人员的选任标准并提出建议,提出初步推荐人选建议。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公司总经理、分管人力资源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人力资源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组成.第九条经提名委员会推荐的拟委派人选,由公司机关党工委、纪委监察室、组织部、人力资源部组成考评组进行考核,提出聘任意见后报总经理办公会讨论。

第十条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拟定聘任文件、办理委派聘任手续等.第十一条委派人员聘期一般为三年,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的,根据工作需要可在各单位之间实行轮岗交流任职.第四章委派人员职责第十二条委派人力资源人员的职责㈠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集团公司、公司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和规章制度。

㈡根据公司年度人力资源工作要点,结合所在单位实际,组织制定本单位人力资源工作计划并实施.㈢参与制定所在单位安全生产经营计划并对计划实施过程进行适时指导、监管和控制.㈣按时审核劳动工资、社会保障等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统计报表、报告、员工人事社保档案及基本信息,并对统计数据和档案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㈤定期汇报所在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和解决建议;凡是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在依法法规处理的同时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汇报.第十三条委派财务人员的职责㈠完善会计监督机制,依法组织开展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提高基础管理水平;㈡按照国家财会制度规定对本单位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建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对所在单位的经济业务活动进行分析决策;㈢负责组织各项财务报表和管理报表的编制和及时报送;㈣负责组织拟订财务计划,资金预算方案,同时强化对重大投资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及应收账款等的风险管理,对成本费用进行预测、控制、核算、分析,督促所在单位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委派人员管理办法

委派人员管理办法

委派人员管理办法
委派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规划委派人员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委派人员的管理。

第二章委派范围
第三条公司在业务开展中需要委派人员的,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委派。

第四条委派人员需要具备相关的技术能力和专业素质,任职前需经过公司评估和审核。

第三章委派程序
第五条公司根据业务需求确定需要委派的人员,明确委派的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委派人员应经过公司领导批准,并签订书面委派文件。

第四章委派管理
第七条委派人员在工作中应服从公司的统一领导,按照公司规定执行工作任务。

第八条委派人员应及时向公司汇报工作进展,做好工作记录。

第五章权责保障
第九条公司对委派人员的工作成果负有最终的责任,委派人员也应对工作成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如有委派人员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工作任务,公司有权调整委派人员的工作岗位或解除委派关系。

第六章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须经公司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对于因本办法实施中发生的争议,由公司负责解释。

结语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执行,各相关部门和人员应严格遵守,确保委派人员管理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参控股公司委派人员管理办法

参控股公司委派人员管理办法

江苏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对参控股公司委派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江苏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 )对投资参股、控股公司(以下简称“投资企业” )委派人员的管理,提高投资企业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保证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派人员是指:由股份公司委派到投资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依合同、协议约定或投资企业章程规定,由股份公司选派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主管,以及由股份公司管理的其他高层管理人员。

第三条委派到投资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为股份公司指定的股权代表人,全权代表股份公司参与投资企业的重大决策和各项管理。

第四条委派到投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主管等,在投资企业董事会领导下主持投资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章委派人员选任方式和职责第五条根据对外投资管理需要,股份公司可设立专职董事一职,专职董事可兼任若干家投资企业的董事。

第六条委派到投资企业的股权代表人、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管人员,应按照投资规模、产业性质、项目发展潜力等,从在职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和专业技术方面的高端人员中选任。

第七条委派到投资企业的股权代表人、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管人员的选任,按照谁决定投资,谁选任委派人员的原则办理。

由投资企业董事会履行聘任程序。

第八条股份公司计财部、监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委派到投资企业的财务主管、监事进行专业培训和指导。

第九条股权代表人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投资企业章程以及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促进投资企业发展,维护股份公司合法权益,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完成投资回报计划。

具体职责为:(一)依法行使职权,组织或督促投资企业召开董事会,并参加所有重大决策;必要时,依据《公司法》规定或股份公司要求提议召开董事会,并在董事会上贯彻股份公司的有关决定;(二)贯彻董事会决议,按职责分工履行职责;(三)在投资企业召开董事会之前或投资企业对投资项目、产权变动、利润分配等事项决策前,须提前向股份公司通报会议内容,同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并在董事会后十五天内,将会议纪要或决议同时报送股份公司董事会秘书和经理办公室;(四)督促投资企业按时向股份公司提交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及经营状况分析;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督促投资企业进行年度审计;投资企业出现经营亏损、资产负债率过高、经济案件、重大人事变动等,要及时向股份公司做出说明;(五)依法维护股份公司权益,认真做好投资企业的设立、经营、清算等全过程的股权管理工作,防止资产流失,确保投资回报等计划任务的完成;(六)对在投资企业任职的其他高层管理人员负有教育和管理的责任。

国有企业委派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全新经典版)

国有企业委派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全新经典版)

委派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以下简称“公司”)对被投资企业委派人员的管理,提高被投资企业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有效监管国有资产营运情况,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保证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XX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报告制度》(宁国资产[2015]82号)及被投资企业《出资人协议》、《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公司出资或授权管理的国有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以及资产委托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司委派人员,是指:(一)委任人员:(以下简称“XX公司”)委派至公司的董监高人员。

(二)委派人员:一是被委派至不具有实际控制权的控股、参股公司的董监高人员。

二是公司下属企业所有财务总监及有必要派驻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委派人员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股东权益,代表公司行使权利。

第二章委派人员的任职资格与选任方式第五条委派人员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忠实勤勉,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二)熟悉公司和被投资企业所经营业务,具有经济管理、技术、法律、金融、投资、财务等专业背景知识,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素质、专业经验、职业技能和职业操守,并持续学习履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并掌握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深入了解所在企业的业务情况,不断提高履职能力,适应委派人员的岗位需要。

(三)公司认为担任委派人员须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委派人员:(一)有《公司法》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二)与被投资企业存在关联关系,或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的其它情形。

第七条公司委派人员应按照投资规模、产业性质、项目发展潜力等,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中的优秀人员中选任或对外招聘。

安全管理人员委派制管理办法

安全管理人员委派制管理办法

实施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管理办法XXXXXXXXX公司二〇二〇年四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组织、权利与义务 (3)第三章委派制安全员任职条件与职责 (5)第四章委派制安全员的保障措施 (5)第五章委派制安全员的任免 (6)第六章附则 (6)XXXXXXXX公司实施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总监制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的通知》(鲁建质安字〔2019〕21号)及集团下发的《XXXXXX公司关于推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通知》的要求与分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为了加强对分公司安全监督检查的管理工作,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本着各项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的实现,实行分公司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委派制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委派制安全员指具备相应的文化程度,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B\C类证,与集团确立劳动关系,并经集团及分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考核合格的专职安全人员。

第四条安全环保科具体负责委派制安全员日常的工作。

检查、监督委派安全员的工作情况。

第二章组织、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委派制安全员的组织关系委派专职安全员由安全环保科负责择优选派,代表分公司监督检查所在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工作,对所在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进行监督、服务、指导、协调和上报。

第六条委派制安全员的管理职权(1)表决权。

参与项目安全生产相关会议、方案、交底等审查工作;(2)停工权。

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有权责令相关责任人立即停工、整改,未及时解决应直接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分管领导报告;(3)处罚权。

对违规违章行为的责任人有权予以纠正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4)否决权。

督促项目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项目管理人员的考核有否决权。

委派人员管理办法

委派人员管理办法

委派人员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委派人员是指由某一组织或个人授权,代表其在特定领域或任务中行使职权或履行职责的人员。

委派人员的管理对于组织的运作和目标的实现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委派人员的有效管理和协调工作,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委派人员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二、委派人员的选拔和任命1. 委派人员的选拔应根据其在特定领域的专业能力和经验进行评估;2. 选拔过程应公正公平,遵循公开招聘、面试等程序;3. 在选拔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委派人员的时间灵活性和沟通协调能力;4. 委派人员的任命需要得到相关领导的批准和授权。

三、委派人员的工作职责和权限1. 委派人员根据具体任务,明确工作职责和目标;2. 委派人员应遵循相关规章制度和组织目标,履行委派人员手册中所规定的职责;3. 委派人员应享有一定的自主决策权和协调工作的权限;4. 委派人员的工作成果应定期报告给委派方,并接受委派方的指导和审查。

四、委派人员的培训和支持1. 委派人员应接受相关的培训和指导,以提高其在特定领域的专业水平;2. 委派方和委派人员应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3. 委派方应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支持,确保委派人员顺利完成工作任务;4. 提供职业发展机会和激励措施,以鼓励委派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五、委派人员的工作评估和奖惩制度1. 委派人员的工作成果应进行定期评估,以确保工作目标的达成;2. 评估结果应客观公正,并将结果及时通知委派人员,给予肯定和鼓励;3. 对工作表现优异的委派人员,应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荣誉;4. 对工作表现不佳的委派人员,应及时提供指导和培训,并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

六、委派人员的退出和交接1. 委派人员在任务结束或合同到期后应及时退出;2. 在退出前,委派人员应完成相关工作的交接,确保后续工作的顺利进行;3. 委派方应对委派人员的工作和贡献进行总结和评估;4. 针对委派人员的退出,委派方应及时进行后续工作的安排和调整。

委派人员管理办法

委派人员管理办法

委派人员管理办法委派人员管理办法1. 简介委派人员管理办法是指在具体项目中,为了完成特定任务而向某个人或团队进行指派工作的规范和指导原则。

本文档旨在明确委派人员的权责,确保任务能够顺利完成。

2. 委派人员的选择原则在选择委派人员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能力匹配:委派人员应具备完成所委派任务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 责任心:委派人员应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主动性,能够积极独立完成任务。

- 高效率:委派人员应具备高效的工作能力,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任务。

- 团队合作:委派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沟通与协作能力,能够与他人合作完成工作。

3. 委派人员的职责与权限3.1 委派人员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任务接受:接受委派人员安排的具体任务。

- 任务分解:根据项目要求,将任务拆解为可操作的子任务。

- 任务执行:按照任务要求进行工作,确保任务质量和进度。

- 进展汇报:定期向委派人员或项目负责人汇报任务进展情况。

3.2 委派人员的权限包括但不限于:- 任务安排:根据需要合理安排和调整委派人员的工作任务。

- 资源协调:协调安排所需资源,确保委派人员能够完成任务。

- 决策权:在合理范围内做出必要决策,以推动任务的顺利完成。

4. 委派人员管理流程4.1 任务委派阶段:- 任务评估:明确委派任务的目标、要求和预期效果。

- 委派人员选择:根据任务要求和委派人员的能力、经验等因素,选择合适的委派人员。

- 任务说明:向委派人员详细解释任务内容、工作方式和进度要求。

- 任务接受:委派人员确认接受任务,并明确任务接受时间和进度安排。

4.2 任务执行阶段:- 任务分解:委派人员将任务拆解为可操作的子任务,并制定合理的工作计划。

- 任务执行:委派人员按照工作计划执行任务,并注意任务进度、质量和效果。

- 进展汇报:委派人员定期向委派人员或项目负责人汇报任务的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4.3 任务完成阶段:- 验收评估:项目负责人对委派人员完成的任务进行评估和验收。

集团公司委派财务人员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委派财务人员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委派财务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财务委派运行机制,加强对委派财务人员的管理监督和评价,充分发挥委派财务人员职责作用,根据《**市市管企业委派总会计师管理办法(试行)》《**市国资监管企业财务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市管企业、委管企业对控股子企业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委派财务人员”是指集团公司作为所属单位出资人或管理主体,为履行股东权益、强化内部管控,向所属单位派出的负责该单位日常财务管理工作以及对其经营活动进行财务监督的财务总监(总会计师)、财务部门负责人等。

第三条集团公司向所属单位委派财务人员,范围包括集团公司以及所属平台公司直接投资的全资、控股企业、经费单位(以下简称派驻单位)。

第四条委派财务人员要以聚焦经营、强化管理、降本增效为目标,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落实关键岗位分权制衡、强化派驻单位财务内部控制、维护财务数据统计真实性为重点,以提升派驻单位财务管理水平、全面落实岗位职责、加快财务数字化转型、推动业财融合、加强财务人员队伍建设为手段,为派驻单位决策提供专业支持,强化财务管控约束,提高集团公司资本运营效率,促进企业做优做强,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随着集团公司板块化改革的推进、所属企业股权结构和管理层级的进一步明晰,集团公司将逐步向派驻单位委派财务总监(总会计师)。

对于委派财务总监(总会计师)的派驻单位,原则上不再委派财务部门负责人。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六条委派财务人员应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熟悉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具备与履行岗位职责相匹配的任职经历和专业素质,敢于坚持原则,具有斗争精神,勇于担当、不怕得罪人。

第七条按照集团公司委派财务人员任职的有关要求,还应当具备以下任职资格:(-)委派财务人员属于集团公司中层管理正副职人员的,任职资格如下:1熟悉国家财经法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现代企业管理知识,熟悉企业所属行业基本业务,具备较强组织领导能力,以及较强的财务管理能力、资本运作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2.具有财务或审计相关工作8年以上从业经历,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工作业绩;3.现任职集团公司中层管理正副职岗位;在基层单位中层管理正职岗位累计工作3年以上;在基层单位中层管理正职岗位工作满1年,并在基层单位中层管理正副职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4.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5.具备会计系列、审计系列或经济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注册会计师等资格。

委派人员管理与考核办法

委派人员管理与考核办法

委派人力资源、财务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全资、控股单位内部的人力资源、财务监督,确保人力资源、财务信息真实准确,降低风险,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委派人力资源、财务人员的范围为所有全资、控股单位,各单位不得自行设置与委派人员相近的岗位。

委派的人力资源人员是指人力资源部部长、副部长;委派的财务人员是指财务部部长、副部长。

第二章委派人员任职资格第三条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与职业素养,对企业忠诚、责任心强。

第四条具有经济、会计类或相近专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具有与承担工作岗位相适应的业务水平、工作经历和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委派人员应具有5年以上人力资源或财务管理工作经验,助理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六条具有较强的计划、组织、协调能力和一定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能够熟练操作办公软件。

第七条精力充沛、身体健康,无妨碍本岗位的病症。

第三章委派人员聘任第八条公司成立委派人员提名委员会,负责研究委派人员的选任标准并提出建议,提出初步推荐人选建议。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公司总经理、分管人力资源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人力资源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组成。

第九条经提名委员会推荐的拟委派人选,由公司机关党工委、纪委监察室、组织部、人力资源部组成考评组进行考核,提出聘任意见后报总经理办公会讨论。

第十条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拟定聘任文件、办理委派聘任手续等。

第十一条委派人员聘期一般为三年,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的,根据工作需要可在各单位之间实行轮岗交流任职。

第四章委派人员职责第十二条委派人力资源人员的职责㈠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集团公司、公司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和规章制度。

㈡根据公司年度人力资源工作要点,结合所在单位实际,组织制定本单位人力资源工作计划并实施。

㈢参与制定所在单位安全生产经营计划并对计划实施过程进行适时指导、监管和控制。

㈣按时审核劳动工资、社会保障等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统计报表、报告、员工人事社保档案及基本信息,并对统计数据和档案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委派人员管理办法

委派人员管理办法

委派人员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统一委派人员管理,规范人员的职责与权限,加强对委派人员的监管与评估,提高委派人员的绩效和工作质量,制定本《委派人员管理办法》。

二、委派人员的定义和条件1. 委派人员指由上级单位或上级管理部门派遣或指派到下级单位(部门)工作的人员。

2. 委派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在相关领域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沟通与协调能力,能够与下级单位(部门)的员工进行有效沟通和协作;具备一定的领导能力,能够带领下级单位(部门)的员工完成工作任务。

三、委派人员的职责和权限1. 委派人员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协助下级单位(部门)制定工作计划和目标,并监督执行;指导下级单位(部门)的员工进行工作,解决工作中的问题;提供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提升下级单位(部门)的工作能力;监督下级单位(部门)的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2. 委派人员的权限包括但不限于:对下级单位(部门)的员工进行指导和管理,可以对其工作给予批评和表扬;参与下级单位(部门)的决策和计划制定,发表意见和建议;可以代表上级单位或上级管理部门与下级单位(部门)进行沟通和协商。

四、委派人员的考核和评估1. 委派人员的考核周期为一年,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工作质量和效率;对下级单位(部门)员工的管理和指导能力;与下级单位(部门)员工的协调和沟通能力;个人发展和专业能力提升情况。

2. 委派人员的评估结果将作为其绩效考核和职业发展的依据,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不称职四个等级。

3. 对于表现优秀的委派人员,可以给予奖励和晋升;对于表现不称职的委派人员,可以给予批评和降级,甚至解除委派关系。

五、附则本《委派人员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且可根据需要进行修订和补充。

参控股公司委派人员管理办法

参控股公司委派人员管理办法

江苏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对参控股公司委派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江苏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对投资参股、控股公司(以下简称“投资企业”)委派人员的管理,提高投资企业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保证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派人员是指:由股份公司委派到投资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依合同、协议约定或投资企业章程规定,由股份公司选派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主管,以及由股份公司管理的其他高层管理人员。

第三条委派到投资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为股份公司指定的股权代表人,全权代表股份公司参与投资企业的重大决策和各项管理。

第四条委派到投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主管等,在投资企业董事会领导下主持投资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章委派人员选任方式和职责第五条根据对外投资管理需要,股份公司可设立专职董事一职,专职董事可兼任若干家投资企业的董事。

第六条委派到投资企业的股权代表人、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管人员,应按照投资规模、产业性质、项目发展潜力等,从在职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和专业技术方面的高端人员中选任。

第七条委派到投资企业的股权代表人、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管人员的选任,按照谁决定投资,谁选任委派人员的原则办理。

由投资企业董事会履行聘任程序。

第八条股份公司计财部、监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委派到投资企业的财务主管、监事进行专业培训和指导。

第九条股权代表人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投资企业章程以及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促进投资企业发展,维护股份公司合法权益,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完成投资回报计划。

具体职责为:(一)依法行使职权,组织或督促投资企业召开董事会,并参加所有重大决策;必要时,依据《公司法》规定或股份公司要求提议召开董事会,并在董事会上贯彻股份公司的有关决定;(二)贯彻董事会决议,按职责分工履行职责;(三)在投资企业召开董事会之前或投资企业对投资项目、产权变动、利润分配等事项决策前,须提前向股份公司通报会议内容,同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并在董事会后十五天内,将会议纪要或决议同时报送股份公司董事会秘书和经理办公室;(四)督促投资企业按时向股份公司提交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及经营状况分析;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督促投资企业进行年度审计;投资企业出现经营亏损、资产负债率过高、经济案件、重大人事变动等,要及时向股份公司做出说明;(五)依法维护股份公司权益,认真做好投资企业的设立、经营、清算等全过程的股权管理工作,防止资产流失,确保投资回报等计划任务的完成;(六)对在投资企业任职的其他高层管理人员负有教育和管理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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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委派人员管理试行办法(经2014年月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上海某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或“公司”)对被投资企业委派人员的管理,提高被投资企业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保证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派人员是指:由资产公司委派到被投资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监事;依合资合同、协议约定或被投资企业章程规定,由资产公司选派、提名或推荐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资产公司委派的履行公司权利的其他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被投资企业是指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实际控制子公司、合营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四条委派人员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资产公司股东权益,代表公司行使权利。

第二章委派人员的任职资格与选任方式第五条委派人员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忠实勤勉,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1 / 16(二)熟悉公司和被投资企业所经营业务,具有经济管理、技术、法律、金融、投资、财务等专业背景知识;(三)公司认为担任委派人员须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委派人员:(一)有《公司法》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二)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三)与被投资企业存在关联关系,或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的其它情形。

第七条委派到被投资企业的董事、监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投资规模、产业性质、项目发展潜力等,从资产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中的优秀人员中选任或对外招聘。

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被投资企业董事(长)、监事(长)等,须按规定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公司向被投资企业提名、推荐独立董事、外部董事,按国家及证监会、市国资委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条委派到被投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管理人员的选任,按照谁决定投资,谁选任委派人员的原则,履行相关人事(人力资源)管理程序后,向被投资企业提名、推荐,由被投资企业履行股东会、董事会等选举或聘任程序。

第三章委派人员的职责、权利与义务第九条委派人员的职责: 2 / 16(一)忠实执行公司的各项决议和要求,坚决维护公司的利益;(二)审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法》和被投资企业《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各项职权,遵守并督促被投资企业遵守国家相关规定。

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三)按公司的有关要求及被投资企业章程相关规定,出席被投资企业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并代表公司行使股东相应权利(出席股东会与进行表决时应取得公司的书面授权);(四)认真阅读被投资企业的各项经营、财务报告和其它工作报告,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被投资企业经营管理状况和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负责向公司报告被投资企业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如未能及时向公司报告被投资企业存在的问题,导致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公司可以对责任人予以撤回委派处理,并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第十条委派人员的权利:(一)按照被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行使其相应的经营管理、财务监督等职权;(二)有权就重大投资、融资、增资扩股等重大事项提出建议;(三)享受被投资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确定的薪酬、福利及各项补贴(兼职委派人员除外)。

第十一条委派人员的义务:(一)在职责及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越权;(二)除经公司或被投资企业股东会(董事会)批准,不得与被投资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3 / 16(三)委派人员应遵循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四)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被投资企业相同的业务,不得从事损害公司和被投资企业利益的活动;(五)委派人员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法律规定期间或合理期间内,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不能免除;(六)任职尚未结束的委派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对因其擅离职守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七)委派人员应将《证券法》、上海某某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对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要求作为行为的参照准则,对被投资企业在本人任职期间所通过的各项与本人职责相关联的决议和所发生的一切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委派人员须协助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审计部门,对被投资企业进行内部监督和审计。

第十三条委派人员在接到被投资企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通知后,凡会议涉及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重大事项时,须及时报告公司,并按照公司的意见进行表决。

未按规定报告的,公司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罚。

由此而给被投资企业或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公司可以对责任人予以撤回委派处理,并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除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重大事项外,委派人员须根据本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行使相关权利。

第十五条委派人员在参加完被投资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4 / 16会会议后10个工作日之内,将会议决议报告给公司。

第四章委派人员履职程序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被投资企业重大事项包括:(一)投资管理事项:包括重大股权投资、并购重组、重大BOT投资、重大债权投资、重大资产投资;(二)融资管理事项:包括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含可转换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融券、金融机构借款等方式权益性融资、债务性融资,直接融资以及从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大额或个人筹资,预算外融资;(三)担保管理事项:包括对内对外提供各种担保;(四)人事任免事项: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五)薪酬管理事项:包括董监高薪酬、年金、股权期权激励等;(六)其他重大管理事项:包括重大资产产权(股权)转让、重大资产损失核销、国有产权变动(含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年度预算、决算和利润分配管理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大额捐赠赞助等;重要的法人机构设立、组织形式变更、重大损失、重大合同、重大关联交易、重大诉讼仲裁、重大行政处罚、经营方向方式重大调整、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重大章程修改、利润分配或亏损弥补等;按被投资企业《章程》规定应由公司派出董事、股东代表、监事表决的其他重大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国资委有关规定及要求的其他重大事项;按公司有关制度规定需向公司报告的涉及出资人权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公司投资管理部门负责接收被投资企业或委派人员5 / 16提交的重大事项报告(非公文)、董事会议案、股东会议案,并提出拟办意见,公司其他职能部门根据职责权限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履行公司相关决策程序。

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高管、股东代表按照公司决策意见行使权利。

第十八条被投资企业报送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议案,公司投资管理部门按照公司《被投资企业议案及重要事项签报表》(附件二)规定的程序提出拟办意见,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若须履行公司经营层办公会程序、董事会程序、市国资委审批程序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根据公司决定意见向公司委派人员出具《股东意见函》。

公司委派股东代表应按照公司出具的《股东意见函》在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上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公司委派董事对重大事项应事前向公司履行报告义务,具体报告方式及程序为:(一)报告方式。

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实行被投资企业公文报告制,即对重大事项,以公文形式向公司请示、报告。

公司所属非全资被投资企业实行责任董事牵头报告制。

即公司在派往同一被投资企业的董事中指定一名董事为责任董事,责任董事牵头组织对被投资企业涉及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的讨论研究、书面请示报告、按照公司意见行使表决权或进行相关处理。

在被投资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委派董事人员为责任董事;若无公司委派董事担任被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职务,则由公司指定一名担任责任董事;若公司委派董事仅有一名董事的,则该董事即为责任董事。

6 / 16(二)报告程序。

公司委派董事对本办法第十六条所述的重大事项,应按照以下程序履行报告义务:全资子公司对重大事项,公司委派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应组织被投资企业董事、高管及有关部门认真讨论研究,并履行完被投资企业内部审核程序后,以公文形式向公司请示或报告。

控股子公司、实际控制子公司对本办法第十六条所述的重大事项,若须履行被投资企业董事会程序的,则公司委派的责任董事应在被投资企业完善内部审核程序(含责任董事组织公司委派的其他董事、高管人员讨论研究议案并提出拟表决意见,以下简称“委派人员内核程序”)后、且在向被投资企业董事发出议案10个工作日前,将完善各委派董事签字手续后的《委派人员重大事项报告表》(附件四)和所附议案及相关资料,书面报送公司投资管理部门;若不须履行被投资企业董事会程序的,则公司委派的责任董事应在完善委派人员内核程序后,在正式发文或正式对外签署相关文本10个工作日前,将完善各委派董事签字手续后的《委派人员重大事项报告表》(附件四)和所附议案及相关资料,书面报送公司投资管理部门。

公司向合营及参股公司委派的责任董事,应在收到被投资企业董事会议案后,及时组织相关委派人员讨论研究并提出拟表决意见,于被投资企业董事会召开5日前,将完善各委派董事签字手续后的《委派人员重大事项报告表》(附件四)和所附议案及相关资料,书面报送公司投资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公司委派监事、高管或其他委派人员向公司报告被投资企业重大事项,应参照第十八条(二)款相关程序事前报告,并将7 / 16《委派人员重大事项报告表》及相关资料,书面报送公司投资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公司收到全资子公司报送的重大事项请示或报告后,按照公文处理程序予以办理。

公司收到控股子公司、实际控制子公司就有关事项以函等公文形式报送的,由公司行政部按照公司部门职责分工及公文处理程序予以办理。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收到公司委派董事、高管及其他管理人员报送的《委派人员重大事项报告表》和所附议案及相关资料后,应及时《被投资企业议案及重要事项签报表》(附件二)程序提出拟办意见,其他相关职能部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若须履行公司经营层办公会程序、董事会程序、市国资委审批程序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根据公司决定意见向公司委派人员出具《股东意见函》。

公司委派人员应严格按照公司出具的《股东意见函》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或进行相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公司委派人员应于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召开后10个工作日内,应按照公司《被投资企业三会行权情况报告表》(附件三)规定程序,将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报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备案;不须履行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程序的重大事项,应于正式发文或正式对外签署相关文本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文件或正式签署的文本送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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