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派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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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委派人员管理试行办法
(经2014年月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上海某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
司”或“公司”)对被投资企业委派人员的管理,提高被投资企业管
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保证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派人员是指:由资产公司委派到被投资企
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监事;依合资合同、协议
约定或被投资企业章程规定,由资产公司选派、提名或推荐的总经理、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资产公司委派的履行公
司权利的其他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被投资企业是指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
子公司、实际控制子公司、合营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四条委派人员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资产公司股东
权益,代表公司行使权利。
第二章委派人员的任职资格与选任方式
第五条委派人员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诚实守信、忠实勤勉,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1 / 16
(二)熟悉公司和被投资企业所经营业务,具有经济管理、技术、
法律、金融、投资、财务等专业背景知识;
(三)公司认为担任委派人员须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委派人员:
(一)有《公司法》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三)与被投资企业存在关联关系,或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的
其它情形。
第七条委派到被投资企业的董事、监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应按照投资规模、产业性质、项目发展潜力等,从资产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中的优秀人员中选任或对外招聘。公司领导班子成
员兼任被投资企业董事(长)、监事(长)等,须按规定报上级有关
部门批准。
公司向被投资企业提名、推荐独立董事、外部董事,按国家及证
监会、市国资委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条委派到被投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
管理人员的选任,按照谁决定投资,谁选任委派人员的原则,履行相
关人事(人力资源)管理程序后,向被投资企业提名、推荐,由被投
资企业履行股东会、董事会等选举或聘任程序。
第三章委派人员的职责、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委派人员的职责: 2 / 16
(一)忠实执行公司的各项决议和要求,坚决维护公司的利益;
(二)审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法》和被投资企业《公司
章程》所赋予的各项职权,遵守并督促被
投资企业遵守国家相关规定。
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三)按公司的有关要求及被投资企业章程相关规定,出席被投
资企业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并代表公司行使股东相应权利(出席
股东会与进行表决时应取得公司的书面授权);
(四)认真阅读被投资企业的各项经营、财务报告和其它工作报
告,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被投资企业经营管理状况和已发生或可能发
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负责向公司报告被投资企业经营活动中存在
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
如未能及时向公司报告被投资企业存在的问题,导致公司利益受
到损害的,公司可以对责任人予以撤回委派处理,并追究其经济和法
律责任;
第十条委派人员的权利:
(一)按照被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行使其相应的经营管理、
财务监督等职权;
(二)有权就重大投资、融资、增资扩股等重大事项提出建议;
(三)享受被投资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确定的薪酬、福利及各项
补贴(兼职委派人员除外)。
第十一条委派人员的义务:
(一)在职责及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不得越权;
(二)除经公司或被投资企业股东会(董事会)批准,不得与被投
资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3 / 16
(三)委派人员应遵循国家有关规定,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
或他人谋取私利;
(四)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被投资企业相同的业务,不得
从事损害公司和被投资企业利益的活动;
(五)委派人员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
或者生效后的法律规定期间或合理期间内,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
义务不能免除;
(六)任职尚未结束的委派人员,不得
擅离职守,对因其擅离职守
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
赔偿和法律责任;
(七)委派人员应将《证券法》、上海某某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中对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要求作为行为
的参照准则,对被投资企业在本人任职期
间所通过的各项与本人职责
相关联的决议和所发生的一切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委派人员须协助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审计部门,对被
投资企业进行内部监督和审计。
第十三条委派人员在接到被投资企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
事会通知后,凡会议涉及本办法第十六条
所列重大事项时,须及时报
告公司,并按照公司的意见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