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控股公司委派人员管理办法
参控股公司委派人员管理办法
江苏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对参控股公司委派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江苏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 )对投资参股、控股公司(以下简称“投资企业” )委派人员的管理,提高投资企业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保证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派人员是指:由股份公司委派到投资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依合同、协议约定或投资企业章程规定,由股份公司选派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主管,以及由股份公司管理的其他高层管理人员。
第三条委派到投资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为股份公司指定的股权代表人,全权代表股份公司参与投资企业的重大决策和各项管理。
第四条委派到投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主管等,在投资企业董事会领导下主持投资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章委派人员选任方式和职责第五条根据对外投资管理需要,股份公司可设立专职董事一职,专职董事可兼任若干家投资企业的董事。
第六条委派到投资企业的股权代表人、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管人员,应按照投资规模、产业性质、项目发展潜力等,从在职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和专业技术方面的高端人员中选任。
第七条委派到投资企业的股权代表人、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管人员的选任,按照谁决定投资,谁选任委派人员的原则办理。
由投资企业董事会履行聘任程序。
第八条股份公司计财部、监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委派到投资企业的财务主管、监事进行专业培训和指导。
第九条股权代表人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投资企业章程以及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促进投资企业发展,维护股份公司合法权益,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完成投资回报计划。
具体职责为:(一)依法行使职权,组织或督促投资企业召开董事会,并参加所有重大决策;必要时,依据《公司法》规定或股份公司要求提议召开董事会,并在董事会上贯彻股份公司的有关决定;(二)贯彻董事会决议,按职责分工履行职责;(三)在投资企业召开董事会之前或投资企业对投资项目、产权变动、利润分配等事项决策前,须提前向股份公司通报会议内容,同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并在董事会后十五天内,将会议纪要或决议同时报送股份公司董事会秘书和经理办公室;(四)督促投资企业按时向股份公司提交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及经营状况分析;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督促投资企业进行年度审计;投资企业出现经营亏损、资产负债率过高、经济案件、重大人事变动等,要及时向股份公司做出说明;(五)依法维护股份公司权益,认真做好投资企业的设立、经营、清算等全过程的股权管理工作,防止资产流失,确保投资回报等计划任务的完成;(六)对在投资企业任职的其他高层管理人员负有教育和管理的责任。
公司委派、推荐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XXXX公司委派、推荐董事、监事管理办法1 目的规范和加强对委派、推荐董事、监事工作的管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2 适用范围公司所属控股公司及参股公司。
3 职责3.1 人资部3.1.1 负责选拔符合任职条件的董事、监事;3.1.2 负责对公司委派、推荐的董事、监事按期进行考核。
3.2 资本部负责对公司委派、推荐的董事、监事工作行为的管理。
4 管理内容和程序4.1 任职条件4.1.1 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业务,能较好的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公司整体经营战略和方针,具有与其职务相适应的工作能力和业绩。
4.1.2 坚持原则,严格依法依章办事,努力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4.1.3 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三年以上工作经验,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规定的退休年龄。
4.1.4 不得在有应回避的亲属任董事、监事或经理层人员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
4.1.5 如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被委派或推荐为董事、监事。
4.1.5.1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4.1.5.2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4.1.5.3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1.5.4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4.1.5.5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4.2 委派、推荐、更换4.2.1 董事、监事人选从公司系统的在职职工中产生或从社会上选聘。
4.2.2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以下程序委派、推荐和更换董事、监事。
4.2.2.1 全资公司的董事、监事,由公司人资部提出建议方案,经公司党组研究决定后,由公司委派和更换。
参控股公司委派人员管理办法
江苏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对参控股公司委派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江苏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对投资参股、控股公司(以下简称“投资企业”)委派人员的管理,提高投资企业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保证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派人员是指:由股份公司委派到投资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依合同、协议约定或投资企业章程规定,由股份公司选派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主管,以及由股份公司管理的其他高层管理人员。
第三条委派到投资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为股份公司指定的股权代表人,全权代表股份公司参与投资企业的重大决策和各项管理。
第四条委派到投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主管等,在投资企业董事会领导下主持投资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章委派人员选任方式和职责第五条根据对外投资管理需要,股份公司可设立专职董事一职,专职董事可兼任若干家投资企业的董事。
第六条委派到投资企业的股权代表人、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管人员,应按照投资规模、产业性质、项目发展潜力等,从在职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和专业技术方面的高端人员中选任。
第七条委派到投资企业的股权代表人、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管人员的选任,按照谁决定投资,谁选任委派人员的原则办理。
由投资企业董事会履行聘任程序。
第八条股份公司计财部、监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委派到投资企业的财务主管、监事进行专业培训和指导。
第九条股权代表人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投资企业章程以及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促进投资企业发展,维护股份公司合法权益,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完成投资回报计划。
具体职责为:(一)依法行使职权,组织或督促投资企业召开董事会,并参加所有重大决策;必要时,依据《公司法》规定或股份公司要求提议召开董事会,并在董事会上贯彻股份公司的有关决定;(二)贯彻董事会决议,按职责分工履行职责;(三)在投资企业召开董事会之前或投资企业对投资项目、产权变动、利润分配等事项决策前,须提前向股份公司通报会议内容,同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并在董事会后十五天内,将会议纪要或决议同时报送股份公司董事会秘书和经理办公室;(四)督促投资企业按时向股份公司提交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及经营状况分析;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督促投资企业进行年度审计;投资企业出现经营亏损、资产负债率过高、经济案件、重大人事变动等,要及时向股份公司做出说明;(五)依法维护股份公司权益,认真做好投资企业的设立、经营、清算等全过程的股权管理工作,防止资产流失,确保投资回报等计划任务的完成;(六)对在投资企业任职的其他高层管理人员负有教育和管理的责任。
国有企业委派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全新经典版)
委派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以下简称“公司”)对被投资企业委派人员的管理,提高被投资企业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有效监管国有资产营运情况,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保证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XX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报告制度》(宁国资产[2015]82号)及被投资企业《出资人协议》、《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公司出资或授权管理的国有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以及资产委托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司委派人员,是指:(一)委任人员:(以下简称“XX公司”)委派至公司的董监高人员。
(二)委派人员:一是被委派至不具有实际控制权的控股、参股公司的董监高人员。
二是公司下属企业所有财务总监及有必要派驻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委派人员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股东权益,代表公司行使权利。
第二章委派人员的任职资格与选任方式第五条委派人员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忠实勤勉,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二)熟悉公司和被投资企业所经营业务,具有经济管理、技术、法律、金融、投资、财务等专业背景知识,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素质、专业经验、职业技能和职业操守,并持续学习履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并掌握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深入了解所在企业的业务情况,不断提高履职能力,适应委派人员的岗位需要。
(三)公司认为担任委派人员须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委派人员:(一)有《公司法》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二)与被投资企业存在关联关系,或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的其它情形。
第七条公司委派人员应按照投资规模、产业性质、项目发展潜力等,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中的优秀人员中选任或对外招聘。
国有独资 控股 参股企业产权代表及委派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原稿)
关于印发《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产权代表及委派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等四个管理办法的通知师市各国有独资、控股及参股企业:为加快师市新型工业化建设,深化国有资产经营体制改革,师市制定了《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产权代表及委派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资本投资及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试行)》、《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产权代表薪酬管理办法(试行)》、《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产权代表经营效绩考核办法(试行)》等四个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五月六日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产权代表及委派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依法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理顺人事关系,调动产权代表及委派人员的积极性并发挥其最大潜能,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产权代表是出资人推荐或者委派到独资、控股、参股企业的下列人员:(一)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二)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三)监事会召集人、监事。
独资、控股、参股公司的产权代表超过一人时,指定职位最高的产权代表为首席产权代表;职位同等的,指定其中一名董事为首席产权代表。
本办法的委派人员是指出资人委派到所出资企业的各类管理、监督、财务及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产权代表及委派人员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品行端正、坚持原则、清正廉洁,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二)能够自觉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三)具有较丰富的企业经营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并有较好业绩;(四)作风民主,能够同他人合作共事;(五)企业高管应具有大专以上专业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且担任本专业部门负责人两年以上;专业技术人员须具有大专以上专业学历和助理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且从事本专业工作两年以上。
第五条国有产权代表及委派人员的聘任和管理:(一)产权代表由出资人推荐,经师市党委组织部、师国资委考察,报师党委审定后按规定程序任命或聘任;财务负责人由师市财务局会同出资人进行考察后由出资人委派。
董事监事委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完善集团公司向外委派董事、监事制度,切实保障集团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集团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委派董事、监事”,是由集团公司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所属控股的派驻公司委派董事和监事。
集团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代表集团公司行使《公司法》赋予董事、监事的各项责权,必须勤勉尽责,竭力维护集团公司的利益。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的派驻公司。
集团公司向其参股的公司推荐董事、监事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集团股改领导小组负责对派驻公司的董事、监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审议,并对其任职后的工作绩效进行评议。
集团股改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董事、监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考察,并对其任职后的工作情况定期提出评价报告报请集团股改领导小组审议。
第五条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应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管理文件的相关规定,将其管理职能延伸至派驻公司。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收集、整理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资料及董事、监事的任职情况资料。
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收集整理派驻公司财务信息。
集团公司审计部负责派驻公司的财务监督和财务审计。
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负责制定集团股改工作的总体规划,并根据总体规划制定派驻公司股份制改造的实施方案,配合派驻公司做好股份制改造的各项具体工作。
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负责根据集团发展的整体规划提出派驻公司股改后的投资发展项目,并进行分析预测。
第六条集团公司建立健全董事、监事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章外派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第七条外派董事、监事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忠实履行职责,维护集团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2、熟悉派驻公司的经营业务,具有相应经济管理、法律、技术、财务等专业技术中级以上职称,并在集团公司中层以上管理岗位任职满三年以上;3、身体健康,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来履行董事、监事职责;4、集团股改领导小组认为担任外派董事、监事必须具备的其它条件。
对外投资委派人员管理制度
4.1.4对外投资委派人员管理制度1 总则1.1为加强股份公司对投资参股、控股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资企业”)委派人员的管理,提高被投资企业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保证股东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所称委派人员是指:由股份公司委派到被投资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依合同、协议约定或被投资企业章程规定,由股份公司选派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主管,以及由股份公司管理的其他高层管理人员。
1.3委派到被投资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为股份公司指定的股权代表人,全权代表股份公司参与被投资企业的重大决策和各项管理。
1.4委派到被投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主管等,在被投资企业董事会领导下主持被投资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1.5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派驻董事、监事及其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考核。
2外派人员的委派2.1股份公司向被投资企业的外派人员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及所任职派驻企业章程,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公司和所任职公司利益;(2)熟悉本公司和所任职派驻企业经营管理业务,具备贯彻执行本公司战略和部署的能力,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3)过去五年内未在所任职的任何机构遭受重大内部纪律处分,亦未遭受过重大行政处罚或任何刑事处分;(4)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外派人员职责;(5)公司认为担任外派人员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外派人员:(1)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情形的人员;(2)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处分尚未解除的人员;(3)与派驻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情形的人员;(4)曾经由本公司派往被投资企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含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财务负责人)职务,但在履行职务时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本公司或派驻企业造成严重损失,被撤销其委派职务或劝辞的;(5)本公司认为不宜担任外派人员的其它情形。
委派董监事管理制度
委派董监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加强公司治理,切实保障公司作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向参股(控股)企业委派的专兼职董事、监事人员的业务管理工作。
本制度所指的“委派董事、监事”,是由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向所属参股(控股)公司委派的董事和监事。
委派董事、监事代表公司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监事的各项责权,必须勤勉尽责,竭力维护公司利益。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外派董事、监事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司各职能部门应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董事会有关法人治理文件及公司其它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将其管理职能延伸至参股(控股)公司。
第二章委派人员管理第一节委派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第四条委派董事、监事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出资人权利。
(三)熟悉任职单位经营管理及主营业务的基本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四)与任职单位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
(五)一般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六)《公司法》和任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节委派董事、监事的任免程序第五条委派董事、监事一般从公司所出资企业现职领导人员和公司本部部门正职以上以及优秀的部门副职岗位领导人员等范围中选聘。
第六条委派董事、监事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名,并征求公司相关部门意见,报公司党委常委会批准后,向任职公司推荐。
第七条经公司党委常委会批准推荐的委派董事、监事,由任职单位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履行相关程序,办理任职手续。
第八条委派董事、监事任期届满后,根据情况可以续聘,但一般不超过两届。
任期内可以依照规定程序更换。
委派董事、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解聘:(一)因工作原因需要调整的;(二)因身体原因,不适合继续任职的;(三)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公司或任职单位有不诚信行为的;(四)本人提出辞职申请并被批准的;(五)考核结果较差的;(六)因董事会决策失误或监事会监督不力导致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本人未投不赞成票的;(七)工作失职的;(八)擅自离职的;(九)《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适合继续担任董事、监事的其他情形。
对参控股公司委派人员管理办法
对参控股公司委派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集团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的管理,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集团公司章程》等有关法规,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向全资、控股、参股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含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含监事会召集人、监事会主席)的管理。
第二章董事、监事的任职条件及委派、推荐原则第叁条集团公司委派、推荐的董事、监事应具备下列任职条件:(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忠诚事业,忠诚集团,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奉公;(二)熟悉集团公司的发展战略、工作方针及所任职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具有与拟任职务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三)决贯彻执行集团公司意志,努力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四)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担任副厂(处)级及以上职务;(五)每年应确保一定的工作时间并亲自履行董事或监事职务。
第四条委派、推荐董事、监事人选,应遵循分层分类、管理重心下移和精干高效的原则:(一)集团公司领导可担任上市公司、专业公司、流域公司、中外合资公司董事、董事长,监事、监事会主席(召集人);也可担任特殊重点项目公司的董事长。
(二)集团公司总师、工委主任、总助、部门主任可担任上市公司、专业公司、流域公司、中外合资公司、参股公司董事、副董事长,监事、监事会主席(召集人)。
(三)集团公司本部副主任及处室负责人可担任发电公司、专业公司、流域公司、中外合资公司、参股公司董事、副董事长,监事、监事会主席(召集人),其中,副主任一般担任一类企业的副董事长、董事;本部人员担任董事、监事的,同时兼该项目联系人。
本部人员每人担任董事、监事数最多不超过2个。
(四)分(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可担任所在区域企业董事、董事长,监事、监事会主席(召集人),但每人担任董事、监事数最多不超过3个。
原则上,一类企业董事长由分(子)公司总经理或党组书记担任。
委派人员管理办法范文精简版
委派人员管理办法委派人员管理办法1. 简介2. 委派人员的选择原则在选择委派人员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能力匹配:委派人员应具备完成所委派任务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 责任心:委派人员应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主动性,能够积极独立完成任务。
- 高效率:委派人员应具备高效的工作能力,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任务。
- 团队合作:委派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沟通与协作能力,能够与他人合作完成工作。
3. 委派人员的职责与权限3.1 委派人员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任务接受:接受委派人员安排的具体任务。
- 任务分解:根据项目要求,将任务拆解为可操作的子任务。
- 任务执行:按照任务要求进行工作,确保任务质量和进度。
- 进展汇报:定期向委派人员或项目负责人汇报任务进展情况。
3.2 委派人员的权限包括但不限于:- 任务安排:根据需要合理安排和调整委派人员的工作任务。
- 资源协调:协调安排所需资源,确保委派人员能够完成任务。
- 决策权:在合理范围内做出必要决策,以推动任务的顺利完成。
4. 委派人员管理流程4.1 任务委派阶段:- 任务评估:明确委派任务的目标、要求和预期效果。
- 委派人员选择:根据任务要求和委派人员的能力、经验等因素,选择合适的委派人员。
- 任务说明:向委派人员详细解释任务内容、工作方式和进度要求。
- 任务接受:委派人员确认接受任务,并明确任务接受时间和进度安排。
4.2 任务执行阶段:- 任务分解:委派人员将任务拆解为可操作的子任务,并制定合理的工作计划。
- 任务执行:委派人员按照工作计划执行任务,并注意任务进度、质量和效果。
- 进展汇报:委派人员定期向委派人员或项目负责人汇报任务的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4.3 任务完成阶段:- 验收评估:项目负责人对委派人员完成的任务进行评估和验收。
- 经验:委派人员对任务的执行过程进行和反思,提出改进意见。
- 反馈评价:项目负责人对委派人员的工作进行评价,并及时给予反馈和奖励。
控股参股企业派驻经营管理人员管理办法[全]
控股参股企业派驻经营管理人员管理办法为加强和规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控股参股企业(以下简称控参股企业)集团派驻经营管理人员的管理,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经营管理者队伍,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管理范围由集团公司或所属企业委派或推荐到控参股企业工作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含兼职的董事、监事)以及合同章程规定的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二、任职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能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政策法规。
(二)具有较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和较为丰富的组织、领导、沟通、协调和现代信息获取、处理能力,胜任岗位工作,熟悉相关业务。
(≡)被委派或推荐的人选,原则上男年龄不应超过55周岁,女年龄不应超过50周岁。
(四)董事长或副董事长应由控参股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担任或兼任。
(五)在控参股企业任经理层职务的,不得同时在其它单位兼任实职。
(六)向控参股企业派驻经营管理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市国资委党委《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和公务回避暂行规定》。
三.审批权限集团公司直接出资控股或参股的企业,其派驻的经营管理人员由集团公司负责管理。
集团所属企业出资控股或参股的企业(指无集团公司直接出资的企业),其派驻的经营管理人员一般由各出资企业负责管理,但需报集团公司备案,集团公司自收到备案材料起7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
四、任免程序(-)拟向控参股企业委派或推荐的经营管理人员应首先根据任免事项的有关规定,按以上审批权限办理内部审批手续。
集团公司决定的任免事项及内部审批情况不得向控参股企业其它出资方派驻人员透露。
(二)对董事会成员的任免事项应发委派书,总经理等经营管理人员的任免事项一般应发推荐书。
(三)董事会成员任职时间以书面通知公布之日起为准,总经理、副总经理等经营管理人员的任职时间以董事会决议公布之日起为准。
集团推荐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等经营管理人员,董事会聘任后,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备案。
xxx公司委派人员管理办法
xxx公司委派人员管理办法Xxxxxxxxxxxxxxxxxxx公司委派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xxxxxxxxxxxxxxxxx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在控股、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出资公司)中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切实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经营管理健康、持续地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xx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就规范集团公司委派到出资公司担任专职或兼职的董事、监事、经营班子成员及中层管理部门负责人(以下统称委派人员,其中担任专职的统称专职委派人员)的职责等,加强对其工作的管理,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作为出资人,对出资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按照资本额依法享有资产收益权等相应权利,并向出资公司委派推荐委派人员,以维护集团公司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第三条委派人员必须全面执行集团公司决定,准确表达集团公司意见。
按照出资公司章程,实时参与、监督出资公司经营管理决策过程,了解出资公司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及时向集团公司反映出资公司的运行状况,自觉维护集团公司的利益。
遇有不明确事项,应及时报告请示集团公司。
第二章委派人员的条件第四条委派人员必须符合《公司法》第六章的规定。
应具备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对企业忠诚、责任心强、胜任本职工作等基本条件。
第五条委派人员须具有与承担工作岗位相适应的业务水平、工作经历和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六条委派人员任期年限根据出资公司领导班子任期确定,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第三章委派人员工作职责第七条委派人员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集团公司及出资公司章程赋予的各项职权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八条委派人员按《公司法》和《出资公司章程》行使相应的职权,并重点履行以下职责:(一)委派董事的职责。
1、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发展战略、重大决策和有关规定;2、依法参加出资公司董事会会议,就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独立发表意见,并为此承担受托责任;3、关注出资公司中长期发展目标与核心竞争力培育,依法避免或纠正决策经营上的短期行为,规避企业经营风险。
委派人员管理办法精简版
委派人员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统一委派人员管理,规范人员的职责与权限,加强对委派人员的监管与评估,提高委派人员的绩效和工作质量,制定本《委派人员管理办法》。
二、委派人员的定义和条件1. 委派人员指由上级单位或上级管理部门派遣或指派到下级单位(部门)工作的人员。
2. 委派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在相关领域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沟通与协调能力,能够与下级单位(部门)的员工进行有效沟通和协作;具备一定的领导能力,能够带领下级单位(部门)的员工完成工作任务。
三、委派人员的职责和权限1. 委派人员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协助下级单位(部门)制定工作计划和目标,并监督执行;指导下级单位(部门)的员工进行工作,解决工作中的问题;提供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提升下级单位(部门)的工作能力;监督下级单位(部门)的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2. 委派人员的权限包括但不限于:对下级单位(部门)的员工进行指导和管理,可以对其工作给予批评和表扬;参与下级单位(部门)的决策和计划制定,发表意见和建议;可以代表上级单位或上级管理部门与下级单位(部门)进行沟通和协商。
四、委派人员的考核和评估1. 委派人员的考核周期为一年,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工作质量和效率;对下级单位(部门)员工的管理和指导能力;与下级单位(部门)员工的协调和沟通能力;个人发展和专业能力提升情况。
2. 委派人员的评估结果将作为其绩效考核和职业发展的依据,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不称职四个等级。
3. 对于表现优秀的委派人员,可以给予奖励和晋升;对于表现不称职的委派人员,可以给予批评和降级,甚至解除委派关系。
五、附则本《委派人员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且可根据需要进行修订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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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对参控股公司委派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江苏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对投资参股、控股公司(以下简称“投资企业”)委派人员的管理,提高投资企业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保证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派人员是指:由股份公司委派到投资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依合同、协议约定或投资企业章程规定,由股份公司选派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主管,以及由股份公司管理的其他高层管理人员。
第三条委派到投资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为股份公司指定的股权代表人,全权代表股份公司参与投资企业的重大决策和各项管理。
第四条委派到投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主管等,在投资企业董事会领导下主持投资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章委派人员选任方式和职责
第五条根据对外投资管理需要,股份公司可设立专职董事一职,专职董事可兼任若干家投资企业的董事。
第六条委派到投资企业的股权代表人、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管人员,应按照投资规模、产业性质、项目发展潜力等,从在职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和专业技术方面的高端人员中选任。
第七条委派到投资企业的股权代表人、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管人员的选任,按照谁决定投资,谁选任委派人员的原则办理。
由投资企业董事会履行聘任程序。
第八条股份公司计财部、监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委派到投资企业的财务主管、监事进行专业培训和指导。
第九条股权代表人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投资企业章程以及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促进投资企业发展,维护股份公司合法权益,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完成投资回报计划。
具体职责为:
(一)依法行使职权,组织或督促投资企业召开董事会,并参加所有重大决策;必要时,依据《公司法》规定或股份公司要求提议召开董事会,并在董事会上贯彻股份公司的有关决定;
(二)贯彻董事会决议,按职责分工履行职责;
(三)在投资企业召开董事会之前或投资企业对投资项目、产权变动、利润分配等事项决策前,须提前向股份公司通报会议内容,同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并在董事会后十五天内,将会议纪要或决议同时报送股份公司董事会秘书和经理办公室;
(四)督促投资企业按时向股份公司提交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及经营状况分析;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督促投资企业进行年度审计;投资企业出现经营亏损、资产负债率过高、经济案件、重大人事变动等,要及时向股份公司做出说明;
(五)依法维护股份公司权益,认真做好投资企业的设立、经营、清算等全过程的股权管理工作,防止资产流失,确保投资回报等计划任务的完成;
(六)对在投资企业任职的其他高层管理人员负有教育和管理的责任。
要组织我方高管人员制定并实施投资回报责任制;按职责权限对高管人员进行考核评价,并向股份公司提出高管人员的调整意见。
第十条委派到投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的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投资企业董事会决议,努力实现投资企业经营生产目标,保证股份公司投资收益计划的落实;
(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制度,在授权范围内忠实地履行职责;
(三)及时、如实地向投资企业董事会,股权代表人报告投资企业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委派到投资企业担任监事会召集人、监事的人员,除依据《公司法》行使职权外,还要接受股份公司监事会办公室、审计部的业务指导,并参与对其他专职高管人员的绩效考核工作。
第十二条委派到投资企业的财务主管,除在投资企业依法履行职权外,还要接受股份公司计财部、审计部的业务指导,保证按时向股份公司上报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股份公司委派高管人员,以实现投资企业健康发展,完成股份公司投资回报及投资权益保值增值任务为宗旨,与股份公司签订《经营目标责任书》。
《经营目标报责任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资企业权益利润、投资回报、销售(营业)收入等经营计划指标任务;
(二)指标完成情况的认定程序和考核办法;
(三)考核奖惩条款;
(四)责任书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十四条股份公司委派的高管人员,要按时上报有关报表,对投资企业出现重大事项要及时向股份公司有关部门进行报告并提出自己的建议。
重大事项包括:投资企业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投资企业利润分配;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发生变更或股权转让,重大人事变动,经济纠纷案件;投资企业解散与清算,合并、分立或变更组织形式;投资企业经营活动发生重大变化,影响企业发展或使股份公司权益造成损失的情况,以及其它应向股份公司汇报的事项。
第三章委派人员待遇
第十五条委派的专职高管人员进入投资企业后,其在股份公司的原有行政级别保留,劳动关系不变。
任期届满或因工作需要回股份公司工作时,根据新的岗位职务核定薪酬。
第十六条按照“谁用人,谁支付费用”的原则,股份公司委派的专职高管人员的报酬,由投资企业支付。
其收入水平原则上不低于原岗位。
第十七条股份公司委派专职高管人员的薪酬水平,由投资企业董事会决定,根据在投资企业担任职务,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八条股份公司委派专职高管人员的“五险一金”费用,由投资企业承担并缴纳。
如投资企业要求维持原渠道缴纳的,协商后应与股份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由股份公司代为缴纳。
第四章高管人员绩效考核
第十九条股份公司委派高管人员的绩效考核工作,按委派权限由股份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经理办室牵头,计财部、人事部、审计部、监事会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参加,组成“委派高管人员绩效考核小组”,组织考核工作。
第二十条股份公司委派高管人员考核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内容:一是所在投资企业投资回报完成情况;二是所在投资企业当期经营生产指标完成情况;三是执行月报表(反馈)、季小结、全年述职要求的情况;四是按照《股份公司对参控股公司委派人员管理办法》规定,执行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和建议情况;五是完成其它工作情况。
第二十一条绩效考核工作程序
(一)专职高层管理人员考核:
1、股份公司委派专职高管人员,每季首月10 日前向股份公司董事会(经理)办公室上报季度工作小结;每年 5 月前上报个人年度述职报告。
2、股份公司董事会(经理)办公室汇总高层管理人员季(年)度小结(述职)材料,提请股份公司委派高层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小组于每季首月15 日前召开季度考评会议,提出季度考评意见和考核建议。
3、股份公司委派高层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小组听取专职高层管理人员述职后,提出年度考评意见和考核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