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后退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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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后退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退让距离
主要朝向次要朝向
居住建筑低层住宅0.6H且最小退让距离≥6M0.25H且最小退让距离≥4M 多层住宅0.5H且最小退让距离≥9M0.25H且最小退让距离≥6M 中高层住宅0.5H且最小退让距离≥12M0.25H且最小退让距离≥8M
非居住建筑H<240.25H且最小退让距离≥6M 24≤H≤500.25H且最小退让距离≥9M H>500.25H且最小退让距离≥12M
注:H指建筑高度
建筑退让线即建筑退线指建筑控制线与规划地块边界的后退距离,主要包括建筑退用地界线、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建筑后退河道水体蓝线和建筑后退绿线。规划根据地块的位置、道路红线宽度、不同的使用功能,结合消防、防汛、交通安全、街巷空间、景观来确定后退距离,相邻地块建筑控制线与地块边界距离的确定参照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建筑后退用地红线应按以下规定控制,但不得小于消防间距的控制规定:
各类建筑的后退用地红线按表8.4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进行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值。l边界外是建筑的除符合表8.5的规定外,同时必须符合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l当住宅的主要朝向为东西向或多层、低层住宅侧面宽度大于12米、高层住宅侧面宽度大于25米时,其各个方向的退让距离均应按主要朝向控制。
l当住宅侧面有居室窗户时,其退离距离须同时满足消防和视觉卫生要求。
l当边界线以外现状为永久性建筑时,其退离距离按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执行。
l当边界线以外为公园、绿地、广场、水面等开敞空间时,其退让距离按3.0米执行。
l建筑临电力高压走廊时,根据专业技术要求按《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 50293-1999)的规定执行。
l某些毗邻用地的建设项目,考虑沿街景观、土地利用等情况,在满足消防、交通及建筑功能等要求的前提下,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可允许其在界线(用地红线)处接建。
l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等建筑应按专业规范要求增加退让距离。
l危险品仓库、加油加气站及其他危及四邻安全的建、构筑物的安全防护距离应在其用地范围内预留。
表8.4 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
退让距离
主要朝向次要朝向
居住建筑低层住宅0.6H且最小退让距离≥6M0.25H且最小退让距离≥4M 多层住宅0.5H且最小退让距离≥9M0.25H且最小退让距离≥6M 中高层住宅0.5H且最小退让距离≥12M0.25H且最小退让距离≥8M
非居住建筑H<240.25H且最小退让距离≥6M 24≤H≤500.25H且最小退让距离≥9M H>500.25H且最小退让距离≥12M
注:H指建筑高度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应根据道路的等级和功能性质等进行控制,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l各类建筑的后退用地红线按表8.5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进行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值。l对设置绿化隔离带的规划道路,按用地界线后退3米。
l临街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楼),其退让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除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3-5米,并应当留出与城市道路相连的停车或回车场。
l建筑的基础、台阶、管线、阳台檐口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规划道路红线。在退让规划道路红线范围内,不得设置雨篷、阳台等建筑物和构筑物。
表8.5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米)
规划道路红线宽度(L)
主干道
30≥L≥24次干道
24>L>12
支路
L≤12
居住建筑低层住宅853多层住宅1085中高层住宅12108
非居住建筑
H<241085
24≤H≤5012108注:H指建筑高度
词条标签: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