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后退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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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规定[1]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规定[1]

(一)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14 的规定。

表14 建筑退离城市道路红线距离(二)城市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红线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原则上按表14 规定较宽道路数据控制(以交叉口道路规划红线圆曲线切点连线为基准线起算)。

已批规划或特殊地块则尊重历史,按原规定控制。

(三)城市主、次干道上附带商业用途裙楼的高层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在满足表14 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裙房按表14所列值加5米计;高层主体部分退缩起点为10米,高度每增加一层(高层建筑指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或其它民用建筑高度≥24米的民用建筑),增加退缩0.3米。

(四)广清大道与清远大道两侧建筑退缩距离原则上需满足本条第(一)、(二)、(三)项退让城市主干道的要求,已批规划或因道路建设时置换土地的地块仍按原规定的以道路控制线控制,无需增加退缩。

(五)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集中式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城市道路红线不小于20 米后,同时增设集散广场,并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其增加的退让距离,按规模大小个案确定。

第二十条建筑退让城市高架路、立交、高速公路(一)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35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25米。

(二)建筑物相邻城市立交,建筑退让立交匝道边缘线的距离应不少于30米。

交叉口设有立交控制线的,建筑退让立交控制线:多层、低层建筑不少于6米,中高层建筑不少于9米,高层建筑主体不少于13米,并应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等相关要求。

(三)距高速公路50米范围内,除停车场、加油站等服务设施外,不得布置任何建筑物。

第二十一条建筑退让轨道交通控制线、铁路交通控制线城市轨道交通主要包括轻轨与地铁,根据轨道所处位置,有地下轨道、地面轨道和高架轨道三种形式。

[小学]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规定[1]

[小学]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规定[1]

(一)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14 的规定。

表14 建筑退离城市道路红线距离(二)城市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红线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原则上按表14 规定较宽道路数据控制(以交叉口道路规划红线圆曲线切点连线为基准线起算)。

已批规划或特殊地块则尊重历史,按原规定控制。

(三)城市主、次干道上附带商业用途裙楼的高层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在满足表14 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裙房按表14所列值加5米计;高层主体部分退缩起点为10米,高度每增加一层(高层建筑指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或其它民用建筑高度≥24米的民用建筑),增加退缩0.3米。

(四)广清大道与清远大道两侧建筑退缩距离原则上需满足本条第(一)、(二)、(三)项退让城市主干道的要求,已批规划或因道路建设时置换土地的地块仍按原规定的以道路控制线控制,无需增加退缩。

(五)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集中式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城市道路红线不小于20 米后,同时增设集散广场,并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其增加的退让距离,按规模大小个案确定。

第二十条建筑退让城市高架路、立交、高速公路(一)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35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25米。

(二)建筑物相邻城市立交,建筑退让立交匝道边缘线的距离应不少于30米。

交叉口设有立交控制线的,建筑退让立交控制线:多层、低层建筑不少于6米,中高层建筑不少于9米,高层建筑主体不少于13米,并应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等相关要求。

(三)距高速公路50米范围内,除停车场、加油站等服务设施外,不得布置任何建筑物。

第二十一条建筑退让轨道交通控制线、铁路交通控制线城市轨道交通主要包括轻轨与地铁,根据轨道所处位置,有地下轨道、地面轨道和高架轨道三种形式。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规范共10页文档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规范共10页文档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规范篇一:建筑后退红线标准规定建筑物应距离城市道路或用地红线的程度多层一般不小于退让5m,高层退让不小于10M从建设部门获悉,今后,沿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应当按照规定后退道路红线。

其中,沿城市主、次干路的各类建筑,后退距离应当不小于15米。

按照要求,今后,沿城市快速路的各类建筑,后退距离应当不小于20米;沿城市主、次干路的各类建筑,后退距离应当不小于15米;沿城市支路的各类建筑,后退距离应当不小于10米;沿建制镇主要道路的各类建筑,后退距离应当不小于8米;沿建制镇一般道路的各类建筑,后退距离应当不小于5米;在道路交叉口的建筑,其后退距离还应当满足道路交通安全视距要求。

此外,因城市规划调整导致道路红线变更,使道路红线两侧规划建筑物退让距离难以满足有关要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适当调整退让距离。

高层建筑计算高度大于60米时,主楼退让道路红线:临支道后退不小于3米;临次干道后退不小于5米;临主干道后退不小于7米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星级旅馆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规划要求确定,但不得小于8米。

第四章建筑物退让第二十一条沿建筑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渠)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文物、绿地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符合消防、防汛、交通、安全要求外,并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第二十二条沿建筑用地边界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要求时,应按消防要求控制。

(一)相邻建筑双方各自从用地界线起计算离界距离,离界距离不小于下列表1所列值。

表1:建筑朝向层数及离界距离建筑类别文、教、卫建筑居住建筑与其他非居住建筑山墙退界建筑物规最小距离(米)建筑物规定间距倍数最小距离(米)山墙宽度≤13(18)南北朝向一--八层0.60 9 0.55 8 4 八层以上0.60 180.55 15 9东西朝向一--八层0.60 4 0.55 4 4 八层以上0.60 10 0.55 9 9(二)界外为住宅建筑,除须满足表1离界距离规定外,须同时满足第三章的有关规定要求.、、(三)界外为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为5米。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规定[1]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规定[1]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一)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14 的规定。

表14 建筑退离城市道路红线距离(二)城市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红线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原则上按表14 规定较宽道路数据控制(以交叉口道路规划红线圆曲线切点连线为基准线起算)。

已批规划或特殊地块则尊重历史,按原规定控制。

(三)城市主、次干道上附带商业用途裙楼的高层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在满足表14 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裙房按表14所列值加5米计;高层主体部分退缩起点为10米,高度每增加一层(高层建筑指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或其它民用建筑高度≥24米的民用建筑),增加退缩0.3米。

(四)广清大道与清远大道两侧建筑退缩距离原则上需满足本条第(一)、(二)、(三)项退让城市主干道的要求,已批规划或因道路建设时置换土地的地块仍按原规定的以道路控制线控制,无需增加退缩。

(五)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集中式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城市道路红线不小于20 米后,同时增设集散广场,并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其增加的退让距离,按规模大小个案确定。

第二十条建筑退让城市高架路、立交、高速公路(一)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35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25米。

(二)建筑物相邻城市立交,建筑退让立交匝道边缘线的距离应不少于30米。

交叉口设有立交控制线的,建筑退让立交控制线:多层、低层建筑不少于6米,中高层建筑不少于9米,高层建筑主体不少于13米,并应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等相关要求。

(三)距高速公路50米范围内,除停车场、加油站等服务设施外,不得布置任何建筑物。

建筑退用地红线规范

建筑退用地红线规范

建筑退用地红线规范篇一:建筑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建筑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建筑控制线)①技术术语退线距离:系指建筑物后退各种规划控制线(包括:规划道路、绿化隔离带、铁路隔离带、河湖隔离带、高压走廊隔离带)的距离。

退界距离:系指建筑物后退相邻单位建设用地边界线的距离。

②退让规划道路红线距离为了保证建筑的使用安全和城市空间环境的统一要求,建筑应退道路红线进行建设,退线距离一般根据城市道路宽度,建筑使用性质,建筑高度,以及建筑与城市道路之间是否有开口而定。

规划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的规划意见书中会提出具体要求。

如无要求,建筑设计应按照《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052-2005 4.2款中有关规定执行。

③建筑退让城市规划其他控制线的距离建筑在解决市政、交通、消防等问题的前提下可不退让铁路、河湖、高压走廊、城市绿化隔离带的绿化控制线。

④退让相邻单位建设用地边界线距离为了合理使用城市各类用地,公平地保障相邻用地单位权益,有效地维护城市空间环境,建筑应退让相邻单位建设用地边界线。

退线距离,除沿城市道路两侧按规划要求毗邻联建的商服公建、在居住区中按总体规划统一建设的各类建筑和在城市建设用地上按详细规划同期建设的各类建筑外,凡在建设用地上单独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二层或二层以上各项建设工程,均应按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有关规定,退让相邻单位建设用地边界线。

如相邻用地双方自愿协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可按双方协议(包括文字意见和附图)的意见执行。

篇二:建筑退红线距离及相关指标要求建筑退道路红线距离建筑退道路红线距离(工业用地以此表为准)工业用地容积率:0.7-1.2;建筑密度:不小于30%,不大于40%;建筑限高:36米;绿地率:不小于25% 。

篇三:建筑后退红线标准规定建筑物应距离城市道路或用地红线的程度多层一般不小于退让5m,高层退让不小于10M从建设部门获悉,今后,沿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应当按照规定后退道路红线。

建筑退距(内容清晰)

建筑退距(内容清晰)

注:摘自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44条:建筑主要朝向退让建设用地红线最小距离按表5控制。

次要朝向高层建筑退让建设用地红线最小距离9米,多层建筑(含中高层住宅)退让建设用地红线最小距离6米,低层建筑退让建设用地红线最小距离 4 米,同时满足日照、消防及建筑施工安全等要求。

如建设用地一侧为宽度10米以上绿化带,则该侧退让绿化带最小距离统一按5米控制。

表5建筑主要朝向后退建设用地红线最小距离控制指标
第45条:当相邻建设用地尚未确定时,建筑退让控制应考虑相邻建设项目的建设强度、开发时序,各地市应根据公平性原则,制定在此情况下建筑退让建设用地红线距离的计算方法。

第46条: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按表6控制。

表6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最小距离控制指标
第47条:交叉口处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应按转角处道路红线切点连线的垂直距离L (见附图C)进行退让控制,控制距离按表7。

表7建筑退让道路交叉口最小距离控制指标
附图C
第48条: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高速公路沿线两侧建筑,退让高速公路隔
离栏外缘或高架路段上部结构外边线不少于30米。

第49条:与铁路运营无关的新建建筑退让最近一道铁轨的距离,高速铁路不少于50米,铁路干线不少于20米,铁路支线和专用线不少于15米。

第50条: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控制保护区范围按表8控制,有关要求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执行。

表8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控制保护区范围
第51条:有大量客流、车流集散的重要或大型公共建筑,结合交通影响分析确定退让规划道路红线距离,并应符合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的控制要求。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规定1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规定1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规定1(⼀)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距离应符合表14 的规定。

表14 建筑退离城市道路红线距离(⼆)城市道路交叉⼝四周的建筑红线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原则上按表14 规定较宽道路数据控制(以交叉⼝道路规划红线圆曲线切点连线为基准线起算)。

已批规划或特殊地块则尊重历史,按原规定控制。

(三)城市主、次⼲道上附带商业⽤途裙楼的⾼层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在满⾜表14 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裙房按表14所列值加5M计;⾼层主体部分退缩起点为10M,⾼度每增加⼀层(⾼层建筑指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或其它民⽤建筑⾼度≥24M的民⽤建筑),增加退缩0.3M。

(四)⼴清⼤道与清远⼤道两侧建筑退缩距离原则上需满⾜本条第(⼀)、(⼆)、(三)项退让城市主⼲道的要求,已批规划或因道路建设时置换⼟地的地块仍按原规定的以道路控制线控制,⽆需增加退缩。

(五)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型商场(建筑⾯积⼤于3000平⽅M的集中式商场)等有⼤量⼈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层建筑裙房),其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后退城市道路红线不⼩于20 M后,同时增设集散⼴场,并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其增加的退让距离,按规模⼤⼩个案确定。

第⼆⼗条建筑退让城市⾼架路、⽴交、⾼速公路(⼀)沿城市⾼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其沿⾼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于35M;其沿⾼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于25M。

(⼆)建筑物相邻城市⽴交,建筑退让⽴交匝道边缘线的距离应不少于30M。

交叉⼝设有⽴交控制线的,建筑退让⽴交控制线:多层、低层建筑不少于6M,中⾼层建筑不少于9M,⾼层建筑主体不少于13M,并应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等相关要求。

(三)距⾼速公路50M范围内,除停车场、加油站等服务设施外,不得布置任何建筑物。

第⼆⼗⼀条建筑退让轨道交通控制线、铁路交通控制线城市轨道交通主要包括轻轨与地铁,根据轨道所处位置,有地下轨道、地.⾯轨道和⾼架轨道三种形式。

2021年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规定

2021年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规定

(一)建筑退让路途红线的最小距离应合适表14 的规定。

欧阳光明(2021.03.07)表14 建筑退离城市路途红线距离(二)城市路途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红线退让路途规划红线距离,原则上按表14 规定较宽路途数据控制(以交叉口路途规划红线圆曲线切点连线为基准线起算)。

已批规划或特殊地块则尊重历史,按原规定控制。

(三)城市主、次干道上附带商业用途裙楼的高层建筑退让城市路途红线在满足表14 规定的同时,还应合适以下规定:裙房按表14所列值加5米计;高层主体部分退缩起点为10米,高度每增加一层(高层建筑指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或其它民用建筑高度≥24米的民用建筑),增加退缩0.3米。

(四)广清年夜道与清远年夜道两侧建筑退缩距离原则上需满足本条第(一)、(二)、(三)项退让城市主干道的要求,已批规划或因路途建设时置换土地的地块仍按原规定的以路途控制线控制,无需增加退缩。

(五)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年夜型商场(建筑面积年夜于3000平方米的集中式商场)等有年夜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临城市路途的主要收支口后退城市路途红线不小于20 米后,同时增设集散广场,并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其增加的退让距离,按规模年夜小个案确定。

第二十条建筑退让城市高架路、立交、高速公路(一)沿城市高架路途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其沿高架路途主线边沿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35米;其沿高架路途匝道边沿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25米。

(二)建筑物相邻城市立交,建筑退让立交匝道边沿线的距离应很多于30米。

交叉口设有立交控制线的,建筑退让立交控制线:多层、低层建筑很多于6米,中高层建筑很多于9米,高层建筑主体很多于13米,并应合适消防、抗震、平安等相关要求。

(三)距高速公路50米规模内,除停车场、加油站等办事设施外,不得安插任何建筑物。

第二十一条建筑退让轨道交通控制线、铁路交通控制线城市轨道交通主要包含轻轨与地铁,根据轨道所处位置,有地下轨道、空中轨道和高架轨道三种形式。

建筑后退红线距离

建筑后退红线距离

建筑后退红线距离
概念:建筑红线,也称“建筑控制线”,指城市规划管理中,控制城市道路两侧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

任何临街建筑物或构筑物不得超过建筑红线。

建筑红线一般由道路红线和建筑控制线组成。

道路红线是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基底与道路邻近一侧,一般以道路红线为建筑控制线。

(如果因城市规划需要,主管部门可在道路线以外另订建筑控制线,一般称后退道路红线。


是规定建筑物应距离城市道路或用地红线的程度
多层一般不小于退让5m,高层退让不小于10M。

从建设部门获悉,今后,沿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应当按照规定后退道路红线。

其中,沿城市主,次干路的各类建筑,后退距离应当不小于15米。

按照要求,今后,沿城市快速路的各类建筑,后退距离应当不小于20米;沿城市主、次干路的各类建筑,后退距离应当不小于15米;沿城市支路的各类建筑,后退距离应当不小于10米;沿建制镇主要道路的各类建筑,后退距离应当不小于8米;沿建制镇一般道路的各类建筑,后退距离应当不小于5米;在道路交叉口的建筑,其后退距离还应当满足道路交通安全视距要求。

此外,因城市规划调整导致道路红线变更,使道路红线两侧规划建筑物退让距离难以满足有关要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适当调整退让距离。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三十四条临街建筑应按以下标准在道路红线的基础上退让:
临支道后退不小于1.5米;临次干道后退不小于3米;临主干道后退不小于5米。

建筑后退红线标准(终审稿)

建筑后退红线标准(终审稿)

建筑后退红线标准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规定建筑物应距离城市道路或用地红线的程度多层一般不小于退让5m,高层退让不小于10M从建设部门获悉,今后,沿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应当按照规定后退道路红线。

其中,沿城市主、次干路的各类建筑,后退距离应当不小于15米。

按照要求,今后,沿城市快速路的各类建筑,后退距离应当不小于20米;沿城市主、次干路的各类建筑,后退距离应当不小于15米;沿城市支路的各类建筑,后退距离应当不小于10米;沿建制镇主要道路的各类建筑,后退距离应当不小于8米;沿建制镇一般道路的各类建筑,后退距离应当不小于5米;在道路交叉口的建筑,其后退距离还应当满足道路交通安全视距要求。

此外,因城市规划调整导致道路红线变更,使道路红线两侧规划建筑物退让距离难以满足有关要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适当调整退让距离。

高层建筑计算高度大于60米时,主楼退让道路红线:临支道后退不小于3米;临次干道后退不小于5米;临主干道后退不小于7米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星级旅馆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规划要求确定,但不得小于8米。

第四章?建筑物退让第二十一条沿建筑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渠)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文物、绿地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符合消防、防汛、交通、安全要求外,并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第二十二条沿建筑用地边界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要求时,应按消防要求控制。

(一)相邻建筑双方各自从用地界线起计算离界距离,离界距离不小于下列表1所列值。

表1:建筑朝向层数及离界距离建筑类别文、教、卫建筑居住建筑与其他非居住建筑山墙退界建筑物规最小距离(米)建筑物规定间距倍数最小距离(米)山墙宽度≤13(18)南北朝向一--八层0.6090.5584八层以上0.60180.55159东西朝向一--八层0.6040.5544八层以上0.60100.5599(二)界外为住宅建筑,除须满足表1离界距离规定外,须同时满足第三章的有关规定要求.、、(三)界外为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为5米。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规范-9页文档资料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规范-9页文档资料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规范篇一:建筑后退红线标准规定建筑物应距离城市道路或用地红线的程度多层一般不小于退让5m,高层退让不小于10M从建设部门获悉,今后,沿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应当按照规定后退道路红线。

其中,沿城市主、次干路的各类建筑,后退距离应当不小于15米。

按照要求,今后,沿城市快速路的各类建筑,后退距离应当不小于20米;沿城市主、次干路的各类建筑,后退距离应当不小于15米;沿城市支路的各类建筑,后退距离应当不小于10米;沿建制镇主要道路的各类建筑,后退距离应当不小于8米;沿建制镇一般道路的各类建筑,后退距离应当不小于5米;在道路交叉口的建筑,其后退距离还应当满足道路交通安全视距要求。

此外,因城市规划调整导致道路红线变更,使道路红线两侧规划建筑物退让距离难以满足有关要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适当调整退让距离。

高层建筑计算高度大于60米时,主楼退让道路红线:临支道后退不小于3米;临次干道后退不小于5米;临主干道后退不小于7米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星级旅馆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规划要求确定,但不得小于8米。

第四章建筑物退让第二十一条沿建筑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渠)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文物、绿地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符合消防、防汛、交通、安全要求外,并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第二十二条沿建筑用地边界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要求时,应按消防要求控制。

(一)相邻建筑双方各自从用地界线起计算离界距离,离界距离不小于下列表1所列值。

表1:建筑朝向层数及离界距离建筑类别文、教、卫建筑居住建筑与其他非居住建筑山墙退界建筑物规最小距离(米)建筑物规定间距倍数最小距离(米)山墙宽度≤13(18)南北朝向一--八层 0.60 9 0.55 8 4 八层以上 0.60 18 0.55 15 9 东西朝向一--八层 0.60 4 0.55 4 4 八层以上 0.60 10 0.55 9 9(二)界外为住宅建筑,除须满足表1离界距离规定外,须同时满足第三章的有关规定要求.、、(三)界外为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为5米。

筑后退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

筑后退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

筑后退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注:H指建筑高度建筑妥协线即建筑退线指建筑操纵线与计划地块边界的后退距离,要紧包括建筑退用地界限、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建筑后退河道水体蓝线和建筑后退绿线。

计划依照地块的位置、道路红线宽度、不同的利用功能,结合消防、防汛、交通平安、街巷空间、景观来确信后退距离,相邻地块建筑操纵线与地块边界距离的确信参照国标《建筑设计防火标准(GB50016—2006)》。

建筑后退用地红线应按以下规定操纵,但不得小于消防间距的操纵规定:各类建筑的后退用地红线按表8.4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进行操纵,但不得小于最小值。

l边界外是建筑的除符合表8.5的规定外,同时必需符合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l当住宅的要紧朝向为东西向或多层、低层住宅侧面宽度大于12米、高层住宅侧面宽度大于25米时,其各个方向的妥协距离均应按要紧朝向操纵。

l当住宅侧面有居室窗户时,其退离距离须同时知足消防和视觉卫生要求。

l当边界限之外现状为永久性建筑时,其退离距离按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执行。

l当边界限之外为公园、绿地、广场、水面等开敞空间时,其妥协距离按3.0米执行。

l临电力高压走廊时,依照专业技术要求按《城市电力计划标准》(GB 50293-1999)的规定执行。

l某些毗邻用地的建设项目,考虑沿街景观、土地利用等情形,在知足消防、交通及建筑功能等要求的前提下,经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可许诺其在界限(用地红线)处接建。

l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等建筑应按专业标准要求增加妥协距离。

l危险品仓库、加油加气站及其他危及四邻平安的建、构筑物的平安防护距离应在其用地范围内预留。

表8.4 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注:H指建筑高度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应依照道路的品级和功能性质等进行操纵,并应符合以下规定:l各类建筑的后退用地红线按表8.5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进行操纵,但不得小于最小值。

l对设置绿化隔离带的计划道路,按用地界限后退3米。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规定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规定

(一)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14的规定表14建筑退离城市道路红线距离(二)城市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红线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原则上按表14规定较宽道路数据控制(以交叉口道路规划红线圆曲线切点连线为基准线起算)。

已批规划或特殊地块则尊重历史,按原规定控制。

(三)城市主、次干道上附带商业用途裙楼的高层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在满足表14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裙房按表14所列值加5米计;高层主体部分退缩起点为10米,高度每增加一层(高层建筑指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或其它民用建筑高度》24米的民用建筑),增加退缩0.3米。

(四)广清大道与清远大道两侧建筑退缩距离原则上需满足本条第(一)、(二)、(三)项退让城市主干道的要求,已批规划或因道路建设时置换土地的地块仍按原规定的以道路控制线控制,无需增加退缩。

(五)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集中式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城市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后,同时增设集散广场,并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其增加的退让距离,按规模大小个案确定。

第二十条建筑退让城市高架路、立交、高速公路(一)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35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25米。

(二)建筑物相邻城市立交,建筑退让立交匝道边缘线的距离应不少于30米。

交叉口设有立交控制线的,建筑退让立交控制线:多层、低层建筑不少于6米,中高层建筑不少于9米,高层建筑主体不少于13米,并应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等相关要求。

(三)距高速公路50米范围内,除停车场、加油站等服务设施外,不得布置任何建筑物第二十一条建筑退让轨道交通控制线、铁路交通控制线城市轨道交通主要包括轻轨与地铁,根据轨道所处位置,有地下轨道、地面轨道和高架轨道三种形式。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规定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规定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规定(⼀)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距离应符合表14 的规定。

表14 建筑退离城市道路红线距离(⼆)城市道路交叉⼝四周的建筑红线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原则上按表14 规定较宽道路数据控制(以交叉⼝道路规划红线圆曲线切点连线为基准线起算)。

已批规划或特殊地块则尊重历史,按原规定控制。

(三)城市主、次⼲道上附带商业⽤途裙楼的⾼层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在满⾜表14 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裙房按表14所列值加5⽶计;⾼层主体部分退缩起点为10⽶,⾼度每增加⼀层(⾼层建筑指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或其它民⽤建筑⾼度≥24⽶的民⽤建筑),增加退缩0.3⽶。

(四)⼴清⼤道与⼤道两侧建筑退缩距离原则上需满⾜本条第(⼀)、(⼆)、(三)项退让城市主⼲道的要求,已批规划或因道路建设时置换⼟地的地块仍按原规定的以道路控制线控制,⽆需增加退缩。

(五)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型商场(建筑⾯积⼤于3000平⽅⽶的集中式商场)等有⼤量⼈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层建筑裙房),其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后退城市道路红线不⼩于20 ⽶后,同时增设集散⼴场,并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其增加的退让距离,按规模⼤⼩个案确定。

第⼆⼗条建筑退让城市⾼架路、⽴交、⾼速公路(⼀)沿城市⾼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其沿⾼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于35⽶;其沿⾼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于25⽶。

(⼆)建筑物相邻城市⽴交,建筑退让⽴交匝道边缘线的距离应不少于30⽶。

交叉⼝设有⽴交控制线的,建筑退让⽴交控制线:多层、低层建筑不少于6⽶,中⾼层建筑不少于9⽶,⾼层建筑主体不少于13⽶,并应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等相关要求。

(三)距⾼速公路50⽶围,除停车场、加油站等服务设施外,不得布置任何建筑物。

第⼆⼗⼀条建筑退让轨道交通控制线、铁路交通控制线城市轨道交通主要包括轻轨与地铁,根据轨道所处位置,有地下轨道、地⾯轨道和⾼架轨道三种形式。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范之退界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范之退界

3.2 建筑退界第3.2.1条沿用地红线和沿规划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以及市政线路(管线)等红线或保护带的建筑物,除退让界外现状建筑物距离满足第3.1.2~3.1.7条规定外,退界距离应同时满足第3.2.2~3.2.5条的规定。

第3.2.2条若拟建建筑对界外空地(规划为住宅、托儿所、幼儿园、医院、疗养院、教学楼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有日照影响,其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在界外的影响距离(用地界至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范围的边缘线)不应大于10.0米。

第3.2.3条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3.2.3及下列规定控制:1.建筑高度大于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根据其性质核定,最小后退距离为15.0米;2.地下建(构)筑物外墙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小于3.0米;3.高层建筑裙房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按多层非居住建筑的后退规定执行;4.中高层住宅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按高层居住建筑的后退规定执行。

表3.2.3 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的最小距离注:1.α为高层建筑主要朝向与用地红线间的夹角;2.建筑高度超过80.0米的建筑工程,按80.0米高度计算建筑退距。

第3.2.4条各类建筑临规划绿地布置时,其后退规划绿地的距离应满足以下规定:1.纯住宅后退规划带状绿地不小于3.0米,且满足第3.2.5条的规定;2.其他建筑后退规划带状绿地不小于5.0米,且满足第3.2.5条的规定;3.在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用地内规划新增块状绿地,当规划块状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时,建筑后退该规划块状绿地不小于5.0米,后退其它的规划块状绿地按第3.2.3条的规定执行;4.后退规划作为避灾场所的绿地,其退规划绿地的距离按用地界进行控制。

第3.2.5条各类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3.2.5及下列规定控制:表3.2.5 各类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注:1.本表中的专业市场特指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用地性质为市场用地(C26)上修建的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综合市场等;2.本表中的大型公共建筑特指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用地性质为(C3*)上修建的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各类建设项目,如:影剧院、艺术中心、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等;3.建筑后退道路中心线的距离必须符合后退用地红线的相应规定,当道路对面的用地性质为规划绿地、河道等时,只须满足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要求;4.当道路对面建筑为高层建筑时,在退让道路对面建筑距离满足本规定第3.1.2~3.1.7条间距规定的基础上,只须满足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要求;5.建筑后退规划道路切角红线的距离按较宽规划道路退线距离要求控制;6.建筑后退规划的绿线、蓝线、紫线、黑线、黄线等色线的距离还须符合相关规定。

道路退让红线规定-国家规定

道路退让红线规定-国家规定

建筑物退让规定第一条为了维护城市公共利益和建设秩序,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参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沿建筑基地边界、文物保护单位、绿地和城市道路、公路、铁路、电力线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以下统称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满足消防、交通、卫生、环保、安全、建筑间距等方面要求外,须同时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建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两侧的距离(一)沿城市道路新建、扩建、改建多层住宅,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不得小于3米,其中在规划红线宽度22米(含22米)以上的道路两侧不得小于6米。

(二)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建和低层为公建的建筑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不得小于6米,建筑底层台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3米。

(三)在城市道路两侧修建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影剧场、体育场(馆)、大型商场和农贸市场等,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8米,并按有关规定留出人流、车流集散用地,停车常用地。

第四条高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6米,其中在规划红线宽度30米(含30米)以上的道路两侧不得小于8米。

第五条建筑物的台阶、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3米。

第六条围墙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不得小于1.5米,出入口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4米。

第七条在穿越村镇的公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其后退省道、国道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后退其他公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5米。

在村镇外公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其距公路边沟外缘距离按下列标准控制国道、快速路不得小于20米;省道不得小于15米;县道不得小于10米;乡道不得小于5米。

第八条建筑物后退地界(一)新建建筑后退地界不得小于规定间距的一半,如遮挡周围生活居住建筑,则按建筑间距规定退让。

(二)地下建筑退让地界距离不得小于4米。

(三)凡在中小学、幼儿园周围建房,朝向学校开窗的建筑,据其他地界不得小于8米;不开窗的,不得小于4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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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后退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退让距离
主要朝向次要朝向
居住建筑低层住宅0.6H且最小退让距离≥6M0.25H且最小退让距离≥4M 多层住宅0.5H且最小退让距离≥9M0.25H且最小退让距离≥6M 中高层住宅0.5H且最小退让距离≥12M0.25H且最小退让距离≥8M
非居住建筑H<240.25H且最小退让距离≥6M 24≤H≤500.25H且最小退让距离≥9M H>500.25H且最小退让距离≥12M
注:H指建筑高度
建筑退让线即建筑退线指建筑控制线与规划地块边界的后退距离,主要包括建筑退用地界线、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建筑后退河道水体蓝线和建筑后退绿线。

规划根据地块的位置、道路红线宽度、不同的使用功能,结合消防、防汛、交通安全、街巷空间、景观来确定后退距离,相邻地块建筑控制线与地块边界距离的确定参照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建筑后退用地红线应按以下规定控制,但不得小于消防间距的控制规定:
各类建筑的后退用地红线按表8.4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进行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值。

l边界外是建筑的除符合表8.5的规定外,同时必须符合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l当住宅的主要朝向为东西向或多层、低层住宅侧面宽度大于12米、高层住宅侧面宽度大于25米时,其各个方向的退让距离均应按主要朝向控制。

l当住宅侧面有居室窗户时,其退离距离须同时满足消防和视觉卫生要求。

l当边界线以外现状为永久性建筑时,其退离距离按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执行。

l当边界线以外为公园、绿地、广场、水面等开敞空间时,其退让距离按3.0米执行。

l建筑临电力高压走廊时,根据专业技术要求按《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 50293-1999)的规定执行。

l某些毗邻用地的建设项目,考虑沿街景观、土地利用等情况,在满足消防、交通及建筑功能等要求的前提下,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可允许其在界线(用地红线)处接建。

l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等建筑应按专业规范要求增加退让距离。

l危险品仓库、加油加气站及其他危及四邻安全的建、构筑物的安全防护距离应在其用地范围内预留。

表8.4 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
退让距离
主要朝向次要朝向
居住建筑低层住宅0.6H且最小退让距离≥6M0.25H且最小退让距离≥4M 多层住宅0.5H且最小退让距离≥9M0.25H且最小退让距离≥6M 中高层住宅0.5H且最小退让距离≥12M0.25H且最小退让距离≥8M
非居住建筑H<240.25H且最小退让距离≥6M 24≤H≤500.25H且最小退让距离≥9M H>500.25H且最小退让距离≥12M
注:H指建筑高度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应根据道路的等级和功能性质等进行控制,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l各类建筑的后退用地红线按表8.5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进行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值。

l对设置绿化隔离带的规划道路,按用地界线后退3米。

l临街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楼),其退让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除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3-5米,并应当留出与城市道路相连的停车或回车场。

l建筑的基础、台阶、管线、阳台檐口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规划道路红线。

在退让规划道路红线范围内,不得设置雨篷、阳台等建筑物和构筑物。

表8.5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米)
规划道路红线宽度(L)
主干道
30≥L≥24次干道
24>L>12
支路
L≤12
居住建筑低层住宅853多层住宅1085中高层住宅12108
非居住建筑
H<241085
24≤H≤5012108注:H指建筑高度
词条标签: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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