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的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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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规章制度

强制清算规章制度

强制清算规章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公司强制清算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强制清算的含义强制清算是指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清算,以实现公司资产的公平分配。

第三条强制清算的条件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强制清算:(一)公司债务到期,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二)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三)人民法院根据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申请,认为公司应当进行强制清算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强制清算的启动(一)公司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二)公司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三)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司债权人、股东的申请,自行启动强制清算程序。

第五条强制清算组组成(一)强制清算组由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债权人代表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二)强制清算组成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独立、公正地履行清算职责;(三)强制清算组成员的名单应当报人民法院备案。

第六条强制清算组的职责(一)接管公司财产,保管公司印章、账簿、文件等资料;(二)调查公司财产,制作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三)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仲裁活动;(五)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处理公司财产的分配;(六)履行人民法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强制清算程序(一)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应当及时指定强制清算组进行清算;(二)强制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五日内公告清算开始,并通知公司股东、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三)强制清算组应当自清算开始之日起六个月内清算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四)强制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应当公正、公平地处理公司资产的分配,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五)强制清算组在清算结束后,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公司登记。

强制清算案件法律规定(3篇)

强制清算案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强制清算,作为一种司法程序,是指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无其他有效解决方案时,人民法院依法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进行清算,以偿还债务人的债权人的一种法律手段。

我国《企业破产法》对强制清算案件的法律规定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本文将从法律依据、程序流程、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强制清算案件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三、强制清算案件的范围1.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2.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3. 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等行为,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4.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备破产原因的其他情形。

四、强制清算案件的程序流程1. 申请与受理(1)债权人申请: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清算申请。

(2)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2. 债权申报(1)债权申报期限:债权人应当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强制清算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债权。

(2)债权审查:人民法院应当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确认债权人的债权。

3. 债务人财产的清理(1)财产调查:管理人应当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进行清理。

(2)财产处置:管理人应当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处置,以偿还债务。

4. 债权人会议(1)债权人会议的召开:管理人应当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

(2)债权人会议的表决: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告、财产处置方案等进行表决。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强制清算操作细则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强制清算操作细则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试行)发表时间:2010-3-18 20:23:00 阅读次数:376 所属分类:公司解散清算法律实务《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试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年第14次(总第241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为规范我市法院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审理,保证清算组公正高效地履行职责,保护债权人、股东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际经验,制定本规范。

总则第一条公司解散后未依法自行清算,债权人或股东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依照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本规范的规定对公司进行清算。

第二条强制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区、县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强制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市及市级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强制清算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对辖区内有重大影响,但不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强制清算案件,可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是否指定管辖。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强制清算案件,应当依法维护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平保护债权人、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在审理强制清算案件中,对于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应移送相应机关查处。

强制清算的申请与受理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或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一)公司解散后15日内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二)自行清算出现僵局,无法作出有效决定的;(三)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四)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股东及职工利益的。

法院破产清算程序是怎样的?

法院破产清算程序是怎样的?

If others treat you well, you must be able to repay you in the future. If others treat you badly, you must strive tobe able to raise your eyebrows one day.(页眉可删)法院破产清算程序是怎样的?1、成立清算组。

法院应当自宣告债务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

清算组由法院从公司的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也可以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参加。

2、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3、召开债权人会议。

4、确认破产财产。

5、确认破产债权。

6、拨付破产费用。

企业在经营中出现危机的时候,可以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会组织相关人员开展破产清算。

法院在企业破产清算中起到了重要作用,要及时的将破产裁定告知债权人及债务人,并且参与到清算工作中来。

那么法院破产清算程序是怎样的?我们一起看看下面的这篇文章。

一、法院破产清算程序是怎样的?在提出破产申请后,法院如受理破产清算案件,通常按下列程式进行:1、成立清算组:法院应当自宣告债务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

清算组由法院从公司的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也可以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参加。

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清算组应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法院的监督。

2、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告和通知中应当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

3、召开债权人会议: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请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强制清算程序结果

强制清算程序结果

强制清算程序结果企业一般来说,如果破产的话,要对相应的企业的债务来进行清算,那么对于清算来说,应该如何去清算呢?清算的程序是怎样呢?接下来由我为大家带来强制清算程序结果的详细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强制清算程序结果公司登记机关依清算组的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后,公司终止。

公司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自愿解散的,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后,对股东进行剩余财产分配前,公司修改章程、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继续存续,申请人在其个人债权及他人债权均得到全额清偿后,未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申请人的请求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公司可以继续存续。

二、公司破产重组和破产清算的区别破产重组是经济学术语,法律术语是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一样属于破产程序。

区别在于:1、设立目的不同。

前者在于挽救企业,后者在于使企业消灭;2、价值功能不同,前者积极预防债务人破产,体现使破产企业财产增值的功能,后者体现的是对破产财产进行重新分配的功能,消极地公平分配债务人的财产;3、具体措施不同。

前者采取一些保护性的措施,对企业的财产、债务及经营事务进行必要的整合,包括追加投资、对债务履行的合意推迟和减免、企业的合并和分立等等,后者要对破产财产进行变价分配,主要有拍卖、强制变卖、折价出售等措施;4、债权人获得的实际利益不同。

前者力图使债务人复兴,保留并提高企业的财产和营运价值,债权人自然能获得更大的利益,后者中的债权人只能以债务人现有财产为限而受清偿,而且财产变价可能使企业损失巨大,债权人最终能从破产财产中获得的清偿极为有限。

三、公司破产重组要多久1、破产重组,是指当企业资不抵债时,管理层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重组。

法律允许由同一个企业的管理层向债权人提出一个重组方案,延期归还债务,停止发放股息。

2、公司被迫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包括两个期限,一个是破产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一个是破产重整计划的监督期限,破产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法律上的规定是没有限制,这个期限就由双方当事人自己进行一个约定。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理规程(试行)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理规程(试行)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理规程(试行)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保证清算组公正高效地履行职责,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公司解散后未依法自行清算,债权人或股东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本规程的规定对公司进行清算。

第三条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公司注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重大、敏感、疑难、复杂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应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应当依法保障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公司股东、董事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一节申请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一)公司解散后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的,公司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第六条公司解散后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债权人或股东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清算时,应当提交以下证据材料:(一)清算申请书。

清算申请书应列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申请的事实利理由;(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三)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四)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债权或股东资格的证据:(五)有关被申请人的资产及负债情况的资料;(六)被申请人自行解散或依法被强制解散的证据。

被申请人自行解散的,应提交被申清人的公司章程或决定解散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被申请人被依法强制解散的,应提交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吊销公司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公司的决定或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民事判决:(七)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与审理

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与审理

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是指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或者有其他清算的障碍时,基于权利人的申请,由法院等公权力介入而进行的清算。

关于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与审理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52号《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强制清算纪要》)对有关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解释,是办理强制清算案件的主要依据。

一、公司清算的性质。

《强制清算纪要》第6条规定:“公司强制清算在案件性质上类似于企业破产案件,因此强制清算案件应当由负责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审判庭审理。

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由专门的审判庭或者指定专门的合议庭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和企业破产案件。

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二、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应当遵循的原则。

公司作为现代企业的主要类型,在参与市场竞争时,不仅要严格遵循市场准入规则,也要严格遵循市场退出机制。

公司清算作为公司退出市场机制的重要途径之一,是公司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程序公正原则。

公司强制清算的目的在于有序结束公司存续期间的各种商事关系,合理调整众多法律主体的利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人民法院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坚持在程序正义的基础上实现清算结果的公正。

2、效率原则。

提高社会经济的整体效率,是公司强制清算制度追求的目标之一,要严格而不失快捷地使已经出现解散事由的公司退出市场,将其可能给各方主体利益造成的损失降至最低。

人民法院审理强制清算案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及时有效地完成清算,保障债权人、股东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及时得到实现,避免因长期拖延清算给相关利害关系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保障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

3、利益均衡保护原则。

公司强制清算中应当以维护公司各方主体利益平衡为原则,实现公司退出环节中的公平公正,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时,既要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又要兼顾职工利益、股东利益和社会利益,妥善处理各方利益冲突,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申请强制清算的程序

申请强制清算的程序

申请强制清算的程序强制清算是指当一个公司或组织无法偿还债务或陷入破产状态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其进行强制清算以解决债务问题。

强制清算程序是一项严肃而复杂的法律程序,需要遵循特定的步骤和程序。

本文将介绍申请强制清算的程序以及相关的法律要求。

1. 检查债务人的破产状态和清偿能力在申请强制清算之前,债权人需要对债务人进行详细的调查和评估,以确定其是否处于破产状态或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

债权人需要收集相关证据,如债务人的财务报表、债务凭证和其他相关文件,以证明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的事实。

2. 委托律师并准备申请文件债权人需要委托专业律师准备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书:详细说明债权人的身份和权益,说明债务人的破产状态和无力偿还债务的证据,并请求法院对债务人进行强制清算。

(2)证据材料:包括债务人的财务报表、债务凭证和其他相关证据。

(3)法律依据:列出适用的法律条款,支持债权人的申请。

3. 提交申请并支付费用债权人通过律师向法院递交申请文件,并支付相应的申请费用。

申请费用会根据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和案件复杂程度而有所不同。

4. 法院受理申请并通知债务人一旦法院受理债权人的申请,法院将向债务人发送正式的通知。

通知中会详细说明债权人提出的申请,并要求债务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应。

5. 法院审查申请文件法院会对债权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并进行必要的调查和核实。

法院可能会要求债务人提供补充文件或其他证据以支持其回应。

6. 审理阶段如果法院认为申请强制清算的条件得到了满足,将会开始审理此案。

在审理阶段,法院将听取债权人和债务人的陈述和辩论,评估各方的证据和观点,并最终对申请作出判决。

7. 强制清算程序如果法院最终判决支持债权人的申请,将会启动强制清算程序。

强制清算程序的具体步骤和程序将根据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和案件而有所不同。

一般情况下,法院会任命破产管理人来处理债务人的资产,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来清偿债务。

强制清算中清算组的工作

强制清算中清算组的工作

强制清算中清算组的工作前期工作:一:制定工作方案,包括:1 清算工作规程;2 会议议事规则;3 财务收支管理制度;4 证照和印章管理制度;5 处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6 档案管理制度及保密制度等。

上述清算工作方案报人民法院批准后执行。

二:到公安机关刻制清算组印章,清算组印章交人民法院封样备案后启用。

三:持人民法院指定成立清算组决定书和清算组公章向人民法院许可的银行申请开立清算组账户。

接管一:接管被申请人的财产、印章、账簿、文书档案、证照等资料,包括:1被申请人占有或管理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权债务清册、存货、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财产及相关凭证;2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海关报关章、职能部门章、各分支机构章、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印章;3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等账簿及全部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4批准设立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及各类资质证书、章程、合同、协议及各类决议、会议记录、人事档案、电子文档、管理系统授权密码等资料;5有关被申请人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的卷宗材料;6被申请人的其它重要资料。

二:在接管过程中,清算组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调查核实:1被申请人的资产状况;2被申请人的债权债务情况;3被申请人的职工安置情况,职工工资、经济补偿金支付情况及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4被申请人股东的出资情况;5被申请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利用职权获取非正常收入或者侵占被申请人财产的行为;6被申请人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情况;7有关被申请人的未结诉讼、仲裁以及未执行完毕的案件情况;8人民法院认为清算组应当调查的其它事项。

清算组应在收到人民法院指定成立清算组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对被申请人的接管工作。

接管时应当制作移交清单、接管笔录,告知法律责任。

接管工作完成后由清算组和被申请人的有关人员签名确认,并在被申请人营业场所公告有关事项。

清查财产一:通知已知债权人、公告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一)清算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指定成立清算组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将强制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同时,根据被申请人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于三十日内在全国或者被申请人注册登记地省级主要报刊上进行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2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时间;3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4清算组成员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联系方式、处理事务的地址;5被申请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申请强制清算的公示程序

申请强制清算的公示程序

申请强制清算的公示程序一、申请背景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当公司财产能够支付债务,但公司以其他方式进行支付时,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

为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以下将对申请强制清算的公示程序进行详细阐述。

二、公示程序(一)申请人向法院递交申请债权人应向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递交正式的申请文件,申请强制清算。

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包括债务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以及需清算的债务数额等信息,并提供详细的证据来支持申请。

2. 相关证据:债权人应提供有关债务人违约或无力偿还债务的证据,以证明债务人已经无力支付其到期债务。

(二)法院审核申请材料人民法院收到债权人的申请后,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如果申请材料不完整或存在明显的缺陷,法院将要求债权人补充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三)公示期的确定如果法院认为申请材料符合法定要求并且没有明显缺陷,法院将在尽快的时间内确定强制清算的公示期。

公示期通常为三个月,具体期限根据法院的裁定而定。

(四)公示内容及方式公示内容应包括债务人的基本信息、清算事项、清算方法等,公示方式可以采用以下形式之一或多种形式结合:1. 报刊媒体公告:法院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提醒债务人及其他债权人注意申请强制清算的事项,并公布申请的目的和申请的效力等。

2. 法院公告:法院可以在法院大厅或网站上公布相关信息,使社会公众及时了解该申请并行使相关权利。

3. 债务人通知:债务人应当在自己的办公地点或工作场所公示申请强制清算的事项。

(五)债权人报名在公示期内,其他债权人可以向申请法院报名,以便享受债务清算的权益。

债权人应向法院递交相关申请文件,包括债权凭证、债权认定事项和对清算结果的请求等。

(六)法院审理及裁决公示期届满后,法院将组织法官对申请进行审理,并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债权人的申请及相关证据进行裁决。

1. 如果法院认定债务人存在清算的必要,法院将作出决定,强制对债务人进行清算。

强制清算的程序

强制清算的程序

强制清算的程序强制清算是指当一家企业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无法偿还债务时,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该企业进行清算,并将其资产变卖以偿还债务。

这是一种紧急措施,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并确保企业能够停止亏损,尽快恢复正常经营。

下面将为您详细介绍强制清算的程序。

一、申请强制清算当企业陷入严重财务困境时,债权人可以向当地法院提出强制清算申请。

债权人应提供相关证据,例如欠款凭证、债务违约证明等,以证明企业已无力偿还债务或无法继续经营。

法院将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二、立案审理一旦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将立即对该企业进行立案审理。

法院会要求企业提交相关财务报表、合同、账目等证据,以便判断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债务情况。

同时,法院还会要求债权人提供更多的证据来支持他们的债权要求。

三、查封财产为了确保债权人的利益,法院可能会下令查封企业的财产。

查封可以包括企业的资产、股权、房产等。

一旦财产被查封,企业将无法自由支配这些资产,直到清算程序结束。

四、清算组成立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根据需要成立一个清算组。

清算组由法院指定的专业人员组成,他们将负责管理和处置企业的资产。

清算组的成员通常包括会计师、律师、评估师等,他们将协助法院进行调查和决策。

五、资产评估和变卖清算组成立后,将对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

评估师将根据市场价格和企业的实际状况,对资产进行估值。

根据评估结果,清算组将以最佳方式变卖这些资产,以尽可能多地偿还债务。

六、债务清偿在资产变卖后,清算组将根据债权人的债权比例,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清偿债务。

一般来说,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等属于优先清偿的债务,其次是税款、社会保险费等。

剩余的资金将用于偿还其他债务,直到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完全清偿。

七、终结清算程序一旦所有债务得到清偿,清算程序将终结。

法院将发布终结通知,企业将被注销,并正式解散。

总结:强制清算是一种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

通过申请、立案审理、查封财产、成立清算组、资产评估和变卖、债务清偿等程序,法院和清算组将全面进行调查和处理,以确保债权人能够尽快获得债权,企业能够停止亏损,实现清盘。

破产清算裁定申诉流程(3篇)

破产清算裁定申诉流程(3篇)

第1篇一、概述破产清算裁定申诉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破产清算裁定不服,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请求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定的一种诉讼程序。

破产清算裁定申诉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也是人民法院监督和纠正错误裁定的重要手段。

以下是破产清算裁定申诉的具体流程。

二、申诉条件1. 申诉人须是破产案件当事人或者与破产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2. 申诉人须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3. 申诉人须有明确的申诉请求和事实、理由。

4. 申诉人须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三、申诉程序1. 提交申诉状申诉人须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诉状,申诉状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2)被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3)申诉请求。

(4)事实和理由。

(5)证据材料。

2. 递交证据材料申诉人须在提交申诉状的同时,递交相关证据材料。

证据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充分。

3. 受理审查上一级人民法院收到申诉状和证据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1)申诉人是否符合申诉条件。

(2)申诉请求是否明确。

(3)事实和理由是否充分。

(4)证据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4. 通知答辩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申诉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通知被申诉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和证据材料。

5. 审理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申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应当认真审查申诉状、答辩状、证据材料,依法作出裁决。

6. 裁决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完毕后,应当作出如下裁决:(1)维持原裁定:认为原裁定正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维持原裁定。

(2)撤销原裁定:认为原裁定错误,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撤销原裁定。

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与受理梳理(收藏)

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与受理梳理(收藏)

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与受理梳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二)对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受理条件、清算组的组成、清算程序等作出了一定的安排,但实务中我们还是经常遇到咨询,为此,结合《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强清纪要”)相关规定及我们承办案件的实务经验,对强制清算类案件的申请与受理作出如下梳理。

一、申请强制清算的法定事由《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对于强制清算的启动事由规定较为笼统,“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法解释(二)》第七条对此作出了细化,申请强制清算的事由可分为: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法解释(二)》之规定,公司除应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外,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在上述期限内未成立清算组的,可申请强制清算。

关于“逾期”的认定,不同解散情形下起算点的认定标准有所不同。

第一,公司章程营业期限届满的,解散之日为公司营业期满之日;第二,公司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的,该事由成立之日为解散之日;第三,股东会(大会)决议解散的,股东会(大会)作出该解散公司决议的时间为公司解散之日;第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正式决定关闭、撤销之日为公司解散之日;第五,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解散公司的,该判决生效之日为公司解散之日。

2、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在自行清算已启动的情形下,可能存在清算组成立后,拖延清算、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形,例如,清算组不及时接管公司、不积极开展清算业务等,使清算程序再次陷入僵局。

强制清算会议纪要

强制清算会议纪要

强制清算会议纪要篇一:强制清算纪要及解答【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法发〔20XX〕52号【发布日期】20XX-11-04【生效日期】20XX-11-04【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XX〕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四日当前,因受国际金融危机和世界经济衰退影响,公司经营困难引发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大幅度增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对于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理中的有关问题已作出规定,但鉴于该类案件非讼程序的特点和目前清算程序规范的不完善,有必要进一步明确该类案件审理原则,细化有关程序和实体规定,更好地规范公司退出市场行为,维护市场运行秩序,依法妥善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维护和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于20XX年9月15日至16日在浙江省绍兴市召开了全国部分法院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

与会同志通过认真讨论,就有关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涉及的主要问题达成了共识。

现纪要如下:一、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应当遵循的原则1.会议认为,公司作为现代企业的主要类型,在参与市场竞争时,不仅要严格遵循市场准入规则,也要严格遵循市场退出规则。

公司强制清算作为公司退出市场机制的重要途径之一,是公司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坚持以下原则:第一,坚持清算程序公正原则。

公司强制清算的目的在于有序结束公司存续期间的各种商事关系,合理调整众多法律主体的利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办理公司清算案件工作指引

办理公司清算案件工作指引

办理公司清算案件工作指引一、申请强制清算的申请人公司解散后,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公司的债权人有权提出申请;公司成立清算组后,拖延清算的,公司股东有权提出申请。

二、申请清算应提交的材料1、强制清算申请书;2、公司发生解散事由的证明材料;3、债权证明或者股份证明材料;4、公司拖延清算其他违法清算行为可能严重损害申请人利益的相应证据材料。

三、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受理清算申请的形式审理公司清算案件,法院一般会先召开听证会,但是也可能采用书面方式,决定是否受理清算申请。

四、法院对公司清算案件是否受理,应当制作裁定书法院应当在听证会召开之日或者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依法作出是否受理清算申请的裁定。

五、人民法院对清算申请的处理1、裁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就申请人对其是否享有债权或者股权,或者被申请人对解散事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应不予受理。

申请人可就有关争议单独提起诉讼或者仲裁予以确认后,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清算申请。

但对上述异议事项已有生效法律文书予以确认,以及发生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解散事由有明确、充分证据的除外。

2、裁定予以受理(1)依法组织当事人对公司进行清算。

清算完毕以后,依法解散、注销公司;(2)人民法院受理清算申请后,经审查发现强制清算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裁定驳回强制清算申请。

六、申请公司清算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受理申请的救济程序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受理申请,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七、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费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和第四十二条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申请费的有关规定,公司清算案件的申请费以强制清算财产总额为基数,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计算,人民法院受理清算申请后从被申请人财产中优先拨付。

因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清算程序依法转入破产清算程序的,不再另行计收破产案件申请费;按照上述标准计收的清算案件申请费超过30万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已经收取的,应予退还。

公司法人申请法院强制清算的流程

公司法人申请法院强制清算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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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司清算的一般流程

法院公司清算的一般流程

法院公司清算的一般流程流程阶段具体步骤
申请和受理- 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强制清算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
- 法院立案部门进行书面审查,如需更正或补正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限期更正
- 审查通过后立案并向申请人送达立案通知书
- 法院及时向被申请人送达强制清算申请及其他材料,被申请人如有异议,需在收到通知后七日内向法院书面提出
- 法院决定是否受理时,一般召开听证会;对于简单案件,经书面通知被申请人且其无异议的,可采用书面审查方式
- 法院结合听证情况和证据对申请依法审查,在听证会召开之日或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受理裁定,并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清算组成立- 法院指定清算组,清算组成员可以包括公司股东、董监高,或《人民法院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和《人民法院个人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个人,也可共同组成
- 清算组成员人数为单数
- 法院指定清算组负责人
- 清算组成员在收到法院指定成立清算组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将强制清算事宜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进行公示
清算实施- 清算组接管公司,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通知、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
- 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核、确认
- 处理与清算相关的未了结业务
-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 清理债权、债务
-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与报告- 制作清算方案并报法院确认- 执行清算方案
- 制作清算报告并报法院确认
终结清算- 法院裁定终结清算程序- 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强制清算流程

强制清算流程

强制清算流程强制清算是一种由法院发起的企业清盘程序,即对企业进行清算并查封、扣押、冻结其财产等措施,以实现债权人的债务清偿。

当企业无力还清其债务,且逾期未按约定偿还,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启动强制清算程序,以便通过清算来实现其债权。

强制清算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发起申请债权人可以向企业所在地的法院申请强制清算程序。

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企业已经逾期未能偿还其债务,且债务金额超出法律规定的最低清偿金额。

2. 立案受理法院收到申请后,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认申请人是否符合起诉资格,并核实被申请清算的企业的身份、财务状况等情况。

如果符合条件,法院会受理申请并立案。

3.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在立案后,法院会下达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清算企业的财产的命令。

这些措施可以确保企业的财产不被转移、隐匿或挪用,以便在清算程序中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4. 管理清算在冻结、查封、扣押企业财产后,法院会指定一家或多家管理清算机构,对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和清算。

这些机构需要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进行评估、定价,并将其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变现,以便实现债权人的债务清偿。

5. 公告清算在管理清算机构完成各项清算工作后,法院会要求其公告清算结果,并通知债权人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债权申报。

通过公告,债权人可以了解到企业的债务情况和管理清算机构的处理结果,从而做出申报决策。

6. 债权分配在债权人申报期结束后,管理清算机构将与债权人进行债权清算,确定各个债权人的债权份额及其优先次序。

根据债权人的债权质量和优先级,管理清算机构将债务进行优先偿还。

如果企业的财产无法全部清偿债务,则按照债权人的债权比例进行分配。

7. 判决裁定最终,法院会根据管理清算机构的汇报和债务分配方案,进行判决裁定。

判决会涉及到企业的清算程序及其清算结果,进行法律确认,并规定相关责任和后续动作。

总之,强制清算是一种有效的企业债务清偿手段。

通过明确的法律程序,债权人可以保护自己的权益,并从企业的财产中获得应得的清偿。

公司法人申请法院强制清算的流程

公司法人申请法院强制清算的流程

一、引言在市场经济中,公司作为经济主体,其经营活动中难免会遇到经营困难、债务无法清偿等情况。

为了保护债权人、股东和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强制清算制度。

当公司无法自行清算时,法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清算。

本文将详细介绍公司法人申请法院强制清算的流程。

二、申请强制清算的条件1. 公司已经依法成立,并取得法人资格;2. 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无法清偿到期债务;3. 债权人申请清算;4. 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无法达成清算决议;5.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三、申请强制清算的流程1. 准备材料法人申请强制清算,需要准备以下材料:(1)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被申请清算的公司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等;(2)证明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材料;(3)证明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材料;(4)证明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无法达成清算决议的材料;(5)公司章程、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6)其他相关材料。

2. 提交申请法人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至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交副本。

3. 法院受理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审查。

如果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受理申请。

4. 发出受理通知书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5. 法院调查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组成清算组,对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调查。

6. 制作清算方案清算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制作清算方案。

清算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清算组的组成人员及其职责;(2)清算的范围和期限;(3)财产清查、债权申报、债务清偿等事项;(4)清算费用的预算;(5)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7. 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算组在制作清算方案后,应当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申报债权。

8. 审查债权清算组在收到债权申报后,应当对债权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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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的
操作流程
1、组成合议庭(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17条);
2、中止有关被申请财产的执行程序(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22条);
3、指定清算组并制作《指定清算组成员决定书》(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十条22、38条)【决定书内容:指定清算组成员、指定清算组负责人、确定清算组成员报酬、清算组清算工作方案制定期限、完成对被申请人接管工作的期限(中介机构或个人担任清算组成员的其报酬由中介机构或个人与公司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按照《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确定)】;
4、清算组组建工作团队,并将名单报人民法院备案(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34条);
5、清算组制定清算工作方案(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38条);
6、刻制清算组印章并交人民法院封样备案后启用;
7、接管被申请人、开立清算组账户;
8、清算组通知债权人并公告;
9、清算组清理被申请人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10、清算组制定《清算方案》并报人民法院确认,人民法院制作《裁定书》予以确认(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38条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65条);
11、清算组进行清算
12、向股东按照实际缴纳的支付剩余财产中的利润。

13、清算组制作清算终结报告报人民法院确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36、38条)。

14、清算组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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