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现阶段司法警察的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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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现阶段司法警察的定位

这几年,高检院先后出台了《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和《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等一系列加强司法警察工作的制度和措施,有力地推动了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向前发展,取得很好的效果。但毋庸讳言,目前绝大多数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工作仍未实现高检院所预期的目标,不愿用警,检、警混岗的现象还比较普遍,司法警察工作的开展,依然是处于举步维艰和可有可无的状态。造成上述现状有主观和客观上的原因。在这些表面的背后还有其更深层次的原因,那就是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对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性质、地位、工作等定位的不够准确,这些因素才是直接或者间接制约司法警察队伍发展和作用发挥。

一、现阶段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工作的定位问题

1、现行法律、法规对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定位上存在缺憾和滞后。

(1)《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否建立司法警察的有关条文模棱两可,壮大司法警察队伍的要求失去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7条第三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司法警察。该条文明确规定司法警察设立的权限是各级人民检察院。也就是说,不论哪一级检察院只要认为需要,就可以设立司法警察。如果认为不需要,就可以不设立。设立与不设立都有法可依。那么上级检察院要求下级检察院重视建立司法警察机构,搞好队伍建设,也只能是一种行政要求。现阶段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机构建立不起来或者说许多方面不规范,很大程度上与没有法律支撑有关。

(2)高检院1998年重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共计468条,涉及司法警察的条款有4条。即第2l条、第139条、第177条和第181条。第181条规定:搜查时,如果遇到阻碍,可以强制进行搜查。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搜查的,应当予以制止,或者由司法警察将其带离现场;对于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的条款均规定了司法警察在参与搜查时其作为是“可以”和“或者”。因此给人们的感觉是,是否配备司法警察参与无关紧要。

(3)《刑事诉讼规则》允许《法警暂行条例》和《法警执行职务规则》中规定法警的职责可由其他人员执行,使法警在实际工作中可有可无。《法警执行职务规则》中规定的法警职责有9项,逐一与《刑事诉讼规则》对照,不难发现,

两者有些条款不一致。如:《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和《法警执行职务规则》在司法警察的职责明确规定“执行拘传”中说明了两点,一是执行拘传的主体是司法警察。二是司法警察在执行拘传任务时是“执行者”,不是“参与者”。但《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章第一节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执行拘传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这里并未明确执行拘传任务的主体必须是司法警察,言外之意其他人员也可以执行拘传。

高检院政治部“三令五申”强调,各级检察院要提高对司法警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彻底改变“有警不用、检警不分”的局面,但这要求在《刑事诉讼规则》面前,却显得不协调。时下,我区检察机关的人员编制非常紧张。在这种情况下,怎样盘活办案人力资源,用活办案力量显得十分的重要。是配备法律法规允许一员多用的检察官及书记员还是配备职责有限的司法警察,领导当然考虑是前者。因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多年来一直要求按照8%-12%配备司法警察人数,但我区配置比例数始终一直在5%左右徘徊,远远低于兄弟省检察院配置的比例数。即便配置这5%的司法警察人员中,驾驶、保卫、收发、勤杂人员仍占着很大的比重。

2、现阶段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工作的定位问题。

(1)对司法警察使用,不应定位在检察机关和某群体上的安全保卫工作。新中国的检察史上,关于司法警察方面的

条例总共颁布了两个。一个是1984年高检院颁发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试行条例》,另一个是1996年颁发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1984年高检院颁发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试行条例》中第四条规定了司法警察的主要任务(即职责)是:提解、押送、遣送、提讯人犯,传唤当事人,依法执行搜查和其他强制措施,送达法律文书和保卫机关安全以及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上述任务在我区各级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实际工作中,除“保卫机关安全”外,其余参与办案的职责基本由检察官代行(但这种代行并非违规,因为最高人民检察院1991年颁布实行的《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受贿犯罪案件工作细则(试行)》及1999年颁布的《刑事诉讼规则》,也均未严格界定上述职责必须由司法警察单独承担)。因此,在这一段时期,全国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大多把主要精力放在担负机关的安全保卫任务和兼做职责以外的车辆驾驶等勤杂工作上。

如果检察机关设置司法警察仅仅是为了机关的安全保卫和勤杂工作需要,那么司法警察在检察机关存在的意义就不大了。高检院在1996年颁发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中取消了“机关安全保卫”的条款。应该说这是一次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修改。因为新条例规定的司法警察8条职责比较贴近于检察工作对司法警察需要的实际。但是,XX 年高检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中将

其扩充为9项职责,又增加了“负责检察机关专门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的条款,使检察院的法警工作又再度和安全保卫工作挂上了钩。

(2)除了规定司法警察侧重承担对犯罪嫌疑人执行强制措施的任务外,还应该拓宽他们进一步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空间,促使司法警察工作逐步实现法律化、专业化。

现行的司法警察的职责有9条,若将“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这条不确定的任务除外,其余的8条中出于安全、保卫方面的占了一半。如:搜查应当在检察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可以有司法警察参加(见《刑事诉讼规则》第177条),司法警察参加主要是保卫现场安全,防止意外事件和突发事件(见陈国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释义与适用》第185页);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活动时,主要是保护检察官的安全,并处理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见《法警执行职务规则》第19条);在维护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时,应劝解疏导个别不遵守上访秩序的人员,制止不法分子的破坏活动,维护检察机关的工作秩序,保护检察官的人身安全(见《法警执行职务规则》第20条)等等。这些条文束缚了司法警察“作为”的发展空间。

二、对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定位问题的几点建议

要提高司法警察的综合实力,真正使其成为检察机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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